淚痕下的尋道者
從事發、相驗、喪事到重回日常:壓力及禁忌下,自殺者遺族的隱身和復位
(攝影/鄭宇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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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殺作為非自然死亡,涉及醫療、檢警單位介入,讓遺族的失落和哀悼,被迫進入公共領域。從事發、出殯到重回日常生活,遺族需要經歷哪些和社會領域互動的環節?過程有哪些情境?可能引發怎樣的感受?又如何影響遺族對自身遭遇的看法?

6年前剛進入博士班就讀的林佳,得知父親於家中自縊的消息。當時她配合員警調查,令她難忘的是警方要求她和家人在警局觀看監視器畫面:「我非常害怕,怕看到我爸吊上去的場面。我跟弟弟去看影片,要播的時候,我緊緊抓住弟弟的手。」

影像會出現什麼?未知的恐懼攫住姊弟倆,直到播放結束,才知道根本沒有駭人的畫面,監視器只拍得到家門外面,警方播放的目的是為了要讓家屬確認,沒有外人進入,排除他殺的可能性。

非自然死亡須司法相驗,遺族受警詢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18條:「遇有非病死或可疑為非病死者,該管檢察官應速相驗。」也就是說,碰到自殺這類非自然死亡的情形,會觸發刑事偵查流程,檢警單位必須調查,以釐清亡者死因。

員警Y(化名)表示:「無論現場是什麼狀況,我們都要先假設是他殺。」因此,調查初步會判斷是否有外力、外人介入?現場是否留有遺書?而死者身上有無外傷?外傷是否為人為?

警方會派出偵查隊、鑑識人員和員警到現場,拉上封鎖線、勘察環境、拍照或蒐集物證,確保現場跡證不受汙染、降低證據滅失的風險。另外,也會調閱監視器,向報案人、亡者的親友等關係人,詢問和製作筆錄。最後,檢察官會請法醫檢驗遺體,確定不是他殺後,才會發給家屬「死亡證明書」或「相驗屍體證明書」,能夠開始辦理後事。

從調查開始,到遺體檢驗完畢的過程,稱為「司法相驗」。遺族從事發後,到為親人辦理後事前,必須配合上述各方調查往返警局、醫院或殯儀館等地;若自殺發生在家中,調查期間家裡會拉上封鎖線,回家等於回到命案現場。

員警Y說,調查時面對家屬,「要先判斷對方有沒有事先幫當事人保險,還是當事人生前有沒有就醫、吃藥、跟誰處得比較好,都要去問,這是必走的程序。如果不是他殺,我把筆錄給你看都沒關係,因為自殺不是犯罪。」

林佳回想:「雖然可以理解警方立場,但那個當下,我們真的滿不安的,不知道自己會面對什麼,在場也沒有其他可以陪伴或支持你的角色。」

其他遺族也表示,有時警方的詢問,讓他們感覺自己被當作「嫌犯」;即使當下再悲痛、不安,都只能靠自己。

Y對此回應,調查當下若真的遇到哭得比較厲害、處在震驚發抖狀態的家屬,警察能做的,是給對方一杯水,讓他緩一緩,再進行筆錄;或者,他們會詢問當事人,是否有其他親友可前來陪伴;如需特定性別員警來溝通,或是其他需求,都可以提出來,「因為我們也知道,發生這件事是很遺憾的,」他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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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佳表示,監視器畫面外,警方也整理現場照片給家屬,但後來只有弟弟去看。弟弟稱父親表情安詳、就像睡著,但過一陣子告訴她:「不要看比較好,因畫面會一直留在腦海,沒辦法(消去)。」(攝影/鄭宇辰)
林佳表示,監視器畫面外,警方也整理現場照片給家屬,但後來只有弟弟去看。弟弟稱父親表情安詳、就像睡著,但過一陣子告訴她:「不要看比較好,因畫面會一直留在腦海,沒辦法(消去)。」(攝影/鄭宇辰)
逝者若不需送醫,現場如何處理?
事發後,若當事人經救護人員和員警判定為「現場死亡
根據內政部消防署「預立醫療流程範本」,現場死亡定義為「人體達到屍腐、屍僵、屍體焦黑、無首、內臟外溢或軀幹斷肢的狀態之一者,且無意識、無呼吸、無脈搏之情形」。
」,可能不會送醫。

消防員工作權益促進會理事翁立思表示,通常遇有自縊情形時,「警察跟我們,都要確認當事人真的明顯死亡、家屬也不願意急救,我們才會放著(維持原狀)。但若家屬有要求,救護人員都會協助剪掉繩子、留下繩結(作為證物),然後幫當事人移至地面或床上,走完急救流程。」

然而,林佳表示,當時她的父親是單獨在家中離開,後續依遺書和監視器推測,時間約在中午左右;警方發現時已是下午,他們先通知母親,其他家人才輾轉得知。林佳說,最初到現場的警察和消防隊,未將父親從繩上解下、急救與送醫,而是「直接保留現場,並拍攝照片。」

Y說明,警方一般不會主動移動大體,除非在公共場合,鑑識人員到場之前,為避免驚動群眾、受媒體關心,才可能先將遺體覆蓋。另一名員警施嘉承解釋,「採證完,就能移動(遺體),」通常是等葬儀社來幫忙處理。

無論如何,林佳與家人的遭遇,讓他們感覺,好像家屬只能當無頭蒼蠅,他人怎麼說、就怎麼配合。

再後來的後事辦理,林佳說,由於父親和家人都沒有宗教信仰,傾向從簡,刪除了禮儀業者提出的告別式布置花籃、法會道士等項目,業者竟說他們「很不孝」、「很冷血」。這不合理的對待,與隨之而來的情緒成本,最終由家屬自行承擔。

喪禮科儀,撫慰生者或販售禁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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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8月11日,在桃園市通天殯儀館舉行的一場圓七法事。(攝影/楊子磊)
2025年8月11日,在桃園市通天殯儀館舉行的一場圓七法事。(攝影/楊子磊)

依據一般治喪流程,禮儀公司普遍會設定基本的服務項目,從禮儀師的配置、遺體接運、豎靈安靈,到各式用品準備、告別式會場的人力設備,再到最後火化與晉塔,根據儀式繁簡、會場規模和用品差異,可能提供不同價位的「套餐」,方便家屬選擇。

曾有研究者
楊士賢(2008)。台灣的釋教歷史及其喪葬拔渡法事現況。臺灣源流,(43),115-135。https://doi.org/10.29821/TH.200806.0015
整理台灣民間的喪葬情形,指出在融合佛、道教和民間信仰的「釋教」禮儀中,有針對非自然死亡的特殊儀式──「打枉死城」。該科儀背後的思想,是認為自殺、意外或非病死者,離世時陽壽未盡,靈魂會被困於枉死城中,直至應享年歲。

在非自然死亡的類型當中,自殺尤其特殊,不少遺族都曾聽聞民俗傳說,宣稱自殺者的亡魂會在枉死城內受到懲罰,例如不斷地重複自殺,最後才接受審判,進入地獄。「打枉死城」這項儀式,是由法師率領「破城」、解救自殺者,不用在枉死城內繼續受苦。

另外,一篇整理道教科儀的文章
熊品華(2015)。道教生死觀與拔度科儀。中華禮儀,(33),30-38。https://doi.org/10.29420/CFC.201512_(33).0007
也解析,道教道士面對不同的自殺死亡,有不同處理方式。好比說,上吊自殺會以「抽楹放索」來解開繩結、將繩子燒化送掉,以超度亡魂。另外,落水自殺則採「運轉水藏」,造船將亡魂渡回等等。

有遺族受訪時表示,手足自殺時,父親因為心疼孩子,能做的法事都做了,花費近30萬元。

這種厚葬的現象,南華大學生死學系副教授陳增穎認為,一方面可能是出於對信仰的虔誠,相信法事都要面面俱到,才是對家屬好;同時,傳統儀式有教化生者的目的,民俗上是要藉著儀式發揮嚇阻作用,讓生者不敢效仿當事人的自殺行為。

但另一方面,過多的儀式安排也可能是喪葬業者向家屬進行「恐懼行銷」,意即,業者藉家屬對自殺禁忌的恐懼,促成服務的販售。陳增穎認為,也許因為家屬也內化認為自殺是不好的,才讓業者的推銷奏效。

有遺族就曾困在禁忌裡,並為此自責:「媽媽過世後,我對留在家裡的東西感到害怕,害怕習俗說的晦氣、不吉利,也害怕想起死亡。我在房子四周擺鹽巴祛邪,這麼做的同時,心裡很羞愧,羞愧自己害怕自己的母親。」

無法參透的神祕,分化了遺族與逝者。林佳說:「我很討厭聽人家說『自殺會下地獄』,或是『自殺的鬼魂怨氣很重』這類的話,我爸爸沒有怨氣很重,他只是過得很辛苦,用這樣的方式結束一生,我相信他值得好好地休息。」

林佳和家人最終沒有為父親舉行告別式,而是依照父親遺書,電話通知了幾位他的軍校同學。入土時,有20名左右的同袍,來到軍人公墓為父親送別,她細細描述那天畫面:參與者們手捧砂土,依序將它灑進樹旁放有骨灰的淺坑當中,工作人員最後將餘土填平,一位父親的老同學指揮所有人列隊,向父親敬禮。

回到日常,左鄰右舍、外界眼光難以迴避

即使不相信宗教與靈力,回到現實生活,社會眼光與傳統禁忌,對遺族而言,仍真實得難以迴避。

林佳表示,自己和家人當初唯一做的儀式是「招魂」,也就是在法師帶領下,前往事發現場、呼喚亡者,引導祂回到家人身邊。這個儀式的用意,是為了避免親人的魂魄在外流浪,成為「孤魂野鬼」。

林佳之所以同意進行這項儀式,並非相信這個說法,而是為了要「做給鄰居看」:

「我跟我媽本來覺得不必去,但我弟覺得要去,原因是鄰居可能會介意我們沒有去做事後的處理,(給他們)帶來不好的影響或困擾。為了讓他們安心,特別去招魂。」

自殺的特殊性,讓遺族面對親人的逝去,在純粹的哀悼外,還多了一層「社會關係」要去在意。桃園市生命線協會主任張翠華指出遺族的普遍經驗:「假設你的家人在家中自殺,鄰居可能怪你讓房價下跌,它跟一般死亡不一樣。」她就遇到遺族說,事發後,鄰居對他們的態度變得冷漠,而有些遺族乾脆搬家。

汙名的現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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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華大學生死學系副教授陳增穎,是目前台灣少數持續耕耘遺族研究的研究者。過去相關論述多著重在遺族失落後的悲傷反應與調適經驗,陳增穎則著重探討社會文化面的現象和意義。(攝影/鄭宇辰)
南華大學生死學系副教授陳增穎,是目前台灣少數持續耕耘遺族研究的研究者。過去相關論述多著重在遺族失落後的悲傷反應與調適經驗,陳增穎則著重探討社會文化面的現象和意義。(攝影/鄭宇辰)
陳增穎曾和學生共同發表論文
陳增穎、顏原達(2019)。雙重「被污名化的死亡」對遺族悲傷經驗影響之探究。輔導與諮商學報,41(1),1-19。https://www.airitilibrary.com/Article/Detail?DocID=18181546-201905-201909240018-201909240018-1-19
,指出國外研究
Hanschmidt, F., Lehnig, F., Riedel-Heller, S. G., & Kersting, A. (2016). The Stigma of Suicide Survivorship and Related Consequences-A Systematic Review. PloS one, 11(9), e0162688. https://doi.org/10.1371/journal.pone.0162688
有87%的自殺者遺族,感覺自己被汙名化。他們表示,自殺者遺族的汙名來自三個面向:包含「意識到汙名」(perceived stigma)、「經驗到汙名」(experienced stigma)及「自我汙名」(self-stigma)。

這三層面的意義是,遺族可能在過去的生活經驗中,覺知到社會大眾對自殺行為有特殊的態度,又因為自身成為遺族後,實際經驗到被歧視和偏差的對待,綜合這些外在負面結果,將它們內化為自我評價,甚至是對自己的歧視。

汙名的狀況,使遺族在人際互動中,傾向透過「訊息控制
此四字用法,承自高夫曼《污名:管理受損身分的筆記》第二章。
」的作法,隱瞞親人的死因,減少暴露自身身分和資訊,避免遭受他人的特殊評價。舉例來說,不少遺族會對外人解釋,親人是死於意外、事故,或者他們不在只是因為去了國外,用這樣的說詞迴避自己身邊有人自殺的事實。

遺族在汙名的作用下,成為了「演員」,努力在社交場合扮演正常人,難以本著真實的自我與他人相處。久而久之,他們可能在社會中變得退縮,斷開和家人、朋友的社群連結,減少解釋、澄清自己狀態與處境的壓力,致使失去原先建立的人際網絡,在哀慟中更失去了關係的支持。

外在社會的眼光,使遺族無法順利與喪親的悲傷共處。長期下來,遺族的心理和生理功能下降,發展成憂鬱、自我傷害的意念,都是可能的結果
可見:呂欣芹、方俊凱、林綺雲(2007)。〈自殺者遺族悲傷調適之任務-危機模式初步建構〉,《中華輔導學報》,22,185-221。https://doi.org/10.7082/CARGC.200709.0185
。因此,陳增穎強調,外界須留意汙名在遺族悲傷反應中造成的影響,意識到他們可能會有想要隱藏的訊息,才可能真正陪伴這段喪親的哀悼過程。

至於遺族面對的社會汙名和自我汙名如何交織,陳增穎坦言不易分析。但她想起一個著名的社會心理學實驗,是美國達特茅斯學院在1980年代執行的傷痕實驗(Scar Experiment):實驗中,研究人員請受試者看著鏡子,並在他們臉上畫逼真疤痕,接著告訴他們,必須帶著這傷疤去和他人互動。事後,研究人員詢問參與者感受,所有人都表示他們在互動中受到了歧視,可是,他們不知道研究人員在互動開始前,已將他們臉上的疤痕去除。

這個實驗,揭示了個人的內在信念,如何影響自我與他者的互動感受。陳增穎提起傷痕實驗的用意,是想鼓勵遺族不要陷入「自證預言」,也就是預期自己會遭受汙名、歧視,而果然感受到歧視,並低估自身改變境況的能力。

但林佳認為,傷痕實驗忽略了人的預期就是由社會眼光學來的結果;因此,遺族會產生受汙名的預期,也就代表這樣的歧視未曾從社會上消失。

實際連結,讓遺族從社會復位

陳增穎分享近期投入的調查,主題正是希望了解社會對自殺的認識程度,並討論自殺與汙名的議題。她在問卷採用了「自殺看法量表」,詢問受試者認為自殺行為是高尚的、獻身的、勇敢的、孤獨的、迷茫的、孤立的、不道德的、令人難堪的、膚淺的還是愚蠢的?從現階段得到的回應來看,最多人認為自殺是孤獨的、孤立的,最少人認為它是不道德、膚淺或愚蠢的。

2023年,張書森、陳映燁等人的研究揭示,在1,087名台灣成年人的全國電話調查中,表示願意幫助自殺風險者的人數比例為56.5%。研究者指出,具有協助意願者,較不會將自殺行為視為是個人選擇,或對此產生誤解。

上述兩項研究顯示,台灣民眾對於自殺行為,或許有愈趨中性的理解。不過,陳增穎提醒,認知、行為與態度之間,並不是必然一致;換言之,人們對自殺有更多認識,不等於汙名與歧視就不會發生。

回顧初衷,多年下來的心理諮商訓練,讓陳增穎很在意活下來的人、受過傷的人,能否維持好的生活品質。她說自己不是遺族,但會開始自殺遺族研究,是因發現學生是遺族,希望透過研究,讓學生有「說出口的機會」。她感性說道:

「我想記錄遺族生存的過程,重新建構他們的故事,讓他們知道其實你走過來了、挺過來了、成長了,這很不容易。」

陳增穎對遺族的關心,確實被看見。在第一篇研究發表後,一名陌生遺族來信,自願受訪,請她替他書寫生命故事。這讓陳增穎非常感動,知道自己的角色有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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