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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書】適用對象納單身女與女同志,政院《人工生殖法》草案仍有遺漏?
行政院院會上月(2025年12月)通過《人工生殖法》修法草案,雖拓寬適用對象,但草案中的「性別化用語」卻可能排除部分無需借助代孕的受術配偶或受術者。圖為台灣同志家庭權益促進會《愛的多元方程式—台灣同志家庭20年主題展》展品。(攝影/陳曉威/資料照片)
行政院院會上月(2025年12月)通過《人工生殖法》修法草案,雖拓寬適用對象,但草案中的「性別化用語」卻可能排除部分無需借助代孕的受術配偶或受術者。圖為台灣同志家庭權益促進會《愛的多元方程式—台灣同志家庭20年主題展》展品。(攝影/陳曉威/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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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波三折,在立法委員多次質詢及性別團體持續呼籲下,衛福部終於改弦易撤,提出不含代孕的「脫鉤版」《人工生殖法》修正草案,拓寬適用對象
現行台灣《人工生殖法》自2007年立法以來,規定僅有不孕或有特殊醫療理由的異性戀夫妻可以委託進行人工生殖。
至「女同志配偶」與「單身女性」,行政院院會已於2025年12月11日通過草案。如果國會順利通過這項修法,台灣將成為東亞第一個法制化開放同性配偶實施人工生殖的國家。

行政院草案採取「代孕脫鉤」的策略,主因在於代理孕母制度在社會認知、政治溝通及對第三方權益保障的審查機制上,確實存在高度爭議,因而選擇先行處理「不需借助第三方子宮即可生育」的對象。

然而,現行草案雖將代孕脫鉤處理,但草案內容仍深受「性別標籤」綁定「器官功能」的傳統邏輯框架所限,導致部分生理條件具備受孕可能、卻因法律性別身分而受阻的部分族群,依然被排除在門外。

本文將針對目前行政院草案進行評析,揭示其在多元性別族群適用上的邏輯局限、單身女性生育自主的肯認,以及多胞胎醫療風險的同步考量,期能為後續的修法提供參照。

評析1:「性別標籤」綁定「器官功能」,框限多元性別者生育權

觀察目前的院版草案,存在一項鐵律:根據草案第6條與第14條規定,受術配偶或受術者一定要具備子宮、且子宮必須長在「法定性別女性」身上。

這項限制源於一個根本的立法結構問題:草案並未全面性採取「受術配偶」這種性別中立的概括性稱呼,而是將適用對象劃分為「夫妻」與「女同性雙方」。這種「分別列舉」的立法方式,不僅在用語上使同志族群感受差別對待的不平等,更隱含一個法律預設:只有在法律身分上被定義為「妻」或「女同性雙方之一方」,才具備成為「受術者」的資格。

然而,這種以性別標籤嚴格綁定器官功能的立法結構,忽視了台灣已通過同性婚姻、且已有跨性別者透過司法訴訟在不進行摘除器官的情況下變更法定性別
根據內政部2008年函釋,更換身分證之性別,除了要有性別不安診斷證明外,還需進行「性別肯認手術」,摘除原生殖器。不過,該函釋在近年免術換證的訴訟中,法院多次認定違反法律保留原則及比例原則;累計至2025年11月,至少有9起跨性別者免術換證勝訴案件。
,而呈現出法律身分與生理狀態高度多樣化的現況。若綜合思考不同婚姻與性別狀態的交織,至少有4種類型的組合,受術配偶或受術者在生理上雖擁有健康的卵子及可受孕的子宮(無須借助第三方子宮),卻會因目前草案的「性別化用語」而遭排除。

上述4類「生理可行」但「法律受困」的現象,將成為立法院審查時不可迴避的挑戰。我們應思考:多元性別者的生育權,是否應在此次修法,被平等予以保障?

要解開這類「生理可行」但「法律受困」的現象,其實完全無需動搖「不涉及代孕」的共識,僅需將指涉特定性別的詞彙修正為「性別中立用語」。例如:將條文中的「妻」全部改為「配偶之一方」、將「女同性雙方」改為「受術配偶雙方」、將「受術女性」改為「受術者」,即可解套。

這項修正不但不涉及第三方子宮的使用,而且某種程度上有引領性別觀點再進步的效果。特別是前述的類型1(跨性別男性夫、順性別女性妻)異性戀配偶,假設配偶雙方實際上都可以進行分娩,則實無必要透過國家法律強令「只能由順性別女性」來分娩,反而可透過雙方協商由跨性別男性承擔懷孕及分娩的責任,破除生育必須被綁定在「典型女性」身上的刻板印象。

評析2:肯定婚育脫鉤、保障單身女性生育權

此次修法落實「婚育脫鉤」,保障單身女性的生育權亦是一大亮點。在衛福部國健署先前公告的草案中,將單身女性的使用年齡限縮在30歲到45歲之間,遭許多單身女性及婦女團體抗議年齡區間過窄,不符合社會現實。

如此狹窄的年齡區間設定,隱含了「鼓勵女性還是要努力把自己擠進婚姻,除非真的來不及了、找不到人結婚,再來借助人工生殖技術生育」的潛台詞──反觀異性配偶就沒有使用人工生殖技術的年齡限制。這樣的設計仍舊存在婚姻及生育綁定的預設,並未真正落實女性生育自主。

所幸,在本次行政院版草案第6條,修正這項缺失,改為:單身女性年滿18歲、經子女最佳利益評估後,即可使用該技術;而年滿45歲者、則須再額外進行生理檢查,確認無不適合懷孕或分娩情況、才可以受術。對於衛福部放寬年齡的做法,應予以肯定。

評析3:應同步處理多胞胎的生育風險

回顧《人工生殖法》的修正歷程,討論重點大多集中在「誰可以來使用這項技術?」然而醫療品質的控管與母嬰健康亦應被納入整體討論,其中「多胚胎」植入的風險,亦應在此次修法中被同步處理。

為了追求高成功率,台灣人工生殖產業經常會為受試者植入多顆胚胎,而產下多胞胎在台灣社會也經常被視為「好事一樁」。然而人工生殖醫師何信頤指出,多胚胎植入伴隨著顯著風險:

「植入一顆胚胎和植入兩顆胚胎的活產率都一樣是39%,但植入兩顆胚胎產生的早產兒高達37%,不足2,500克的低體重兒高達38%!植入兩顆胚胎生下來寶寶,有4%是不足1,500克的極低體重兒。」

依據現行《人工生殖法》第16條,法律明文禁止人工生殖機構不得每次植入5個以上胚胎。而在行政院公告的修正草案第21條,與現行規定無不同,一樣是將「每次植入5個以上胚胎」列為禁止事項,罰則為最高罰100萬元。

根據台灣大學社會學系教授吳嘉苓在《多胞胎共和國:台灣人工生殖的希望與風險》中的長期觀察,這種由醫療科技所催生的「科技風險」,不應由懷孕女性個體獨自承擔。她指出,多胞胎在台灣往往被賦予高度的社會祝福,卻掩蓋了女性在面對高風險妊娠、甚至面臨「減胎手術」時,被推向道德與生理邊緣的隱形情緒勞動。

若法規上限仍停留在寬鬆的「4顆」,無異於在擴大適用對象的同時,也放任醫源性的健康風險隨之擴散。現行法律底線明顯寬於醫療最佳實務,在本次修法中,應朝向「開放至多2個胚胎植入」為原則進行修正,以降低懷孕者的身體負荷。

《人工生殖法》的放寬,絕非為了要「挽救生育率」,女性身體健康也不應成為國家人口政策下的統計代價,更不該被化約為達成特定生育指標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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