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年近200人被伴侶殺害:亞洲第一的保護令28年後,為何仍無法阻絕親密關係暴力?
H(化名)在過往婚姻中經歷長期的精神與肢體暴力,不只是她的個人困境,而是台灣長期居高不下的親密關係暴力,即便已聲請保護令,仍時刻籠罩在伴侶的威脅底下。(攝影/謝佩穎)
H(化名)在過往婚姻中經歷長期的精神與肢體暴力,不只是她的個人困境,而是台灣長期居高不下的親密關係暴力,即便已聲請保護令,仍時刻籠罩在伴侶的威脅底下。(攝影/謝佩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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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隔幾年都會發生親密關係暴力殺人案,受害者大部分為女性,媒體多以「情殺」、「恐怖情人」、「莽夫」等形容,將事件窄化為家庭或私事。近兩年來連續發生數起已核發保護令的當事人在光天化日下當街被伴侶殺害,嚴重撼動社會對家暴防治的信心,「保護令無用論」在一時之間甚囂塵上。

台灣首開亞洲之先,於1998年制定《家庭暴力防治法》、引入民事保護令,打破「法不入家門」的傳統觀念,讓公權力介入,國家也投入大量資源建構家暴防護網。然而到底是什麼原因,讓憾事持續發生?

深淵裡的母親,制度愛莫能助

如同許許多多適婚年齡男女,在家人催促與朋友介紹下,H(化名)與前夫交往一年多後步入婚姻,他婚前性情穩定、有正當工作、出身殷實的家庭,人人都說是「正常、很好的對象」,卻在一次管教孩子的爭執中,演變為家暴。

當時2歲多孩子不停哭鬧,前夫說這個小孩「不乖」,巴掌朝頭部打去。經歷過孩子早產及腦部出血,H身為母親一直悉心照料陪伴,擔心傷到孩子脆弱的頭部,「我說你是他爸爸,可以管教,但是請不要打頭,他就開始抓狂,講話愈來愈大聲,說如果被打到耳聾或頭部出血就是報應。那時候我很害怕,把小孩帶進房間,他就追打我,我抱著小孩,然後他就開始失控,打我後腦勺跟太陽穴,我跟小孩同時被施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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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遭受家暴後,H不想要離開小孩,因此仍與前夫同處一個屋簷下,忍受日常的威脅與暴力,反映出親密關係暴力受害者難以脫離受暴環境,背後有許多不足外人道的考量。(攝影/謝佩穎)
在遭受家暴後,H不想要離開小孩,因此仍與前夫同處一個屋簷下,忍受日常的威脅與暴力,反映出親密關係暴力受害者難以脫離受暴環境,背後有許多不足外人道的考量。(攝影/謝佩穎)

當拳頭第一次毫無徵兆降臨後,她求助制度,得到的回應卻使她深陷家暴深淵,難以掙脫。

警局報案後,承辦員警建議只聲請個人的保護令,小孩的部分不要聲請,「因為這樣小孩必須要跟爸爸對簿公堂,他(警員)覺得對小孩是一種傷害,這一個關鍵的決定,讓我後來在爭取小孩子監護權差很多。」

醫院驗傷後,協助H的法扶律師表示,傷勢可能被頭髮擋住,看起來不明顯,直接表示不用聲請保護令,因為不夠嚴重,「我那時候非常生氣,難道要被打到斷手斷腳,才能通過嗎?」

台灣「民事保護令」分3種,如何聲請?

根據《家庭暴力防治法》,民事保護令(簡稱保護令)分為「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及「緊急保護令」:

  1. 通常保護令:被害人、檢察官、警察機關或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以書面向法院提出聲請,經法院審理後核發。
  2. 暫時保護令:為保護被害人,在通常保護令審理終結前,法院得依被害人、檢察官、警察機關或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書面聲請或依其職權核發暫時保護令,主要是為填補通常保護令審理期間,家庭暴力尚未達急迫危險程度時,被害人人身安全可能的保護空窗期。
  3. 緊急保護令:基於被害人有遭受家庭暴力的急迫危險,由檢察官、警察機關或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以書面、言詞、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方式向法院聲請,且法院應於受理聲請後4小時之內核發。

通常保護令自核發時起生效,效期2年以下;屆滿前,當事人、被害人、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聲請法院撤銷、變更或延長,每次延長之有效期為2年以下。暫時保護令與緊急保護令之有效期間至通常保護令生效前。

可聲請保護令內容包含:禁止實施暴力;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聯絡;命相對人遷出住居所;命相對人遠離特定場所;決定子女暫時監護等等。

沒過多久,H終於拿到保護令,因為這一次的家暴驗傷單上,診斷出「夠嚴重」的傷勢:腦震盪,只是依然無法遏阻無所不在的威脅與恐懼,同步核發給「相對人
意指家暴被害人通報後,案件另一方的當事人。相對人並不代表是單方面的施暴方,有時也有互為相對人的相互施暴情形出現。
」的保護令,猶如火上加油,燃起前夫強烈不滿的情緒。
「他跟我說,『妳夠種,就去告我(違反保護令),只要我去關,出來一定會讓妳死,我一定會讓妳死得非常難看。』⋯⋯保護令沒有嚇阻力也沒有什麼強制性,who cares?對簿公堂還要搞很久才判決,然後關個幾年出來,他根本沒在怕,難怪有那麼多家暴慣犯,我們的生命安全誰來保護?沒有!我那時候真的很怕會被他殺掉,他跟我說,『我甚至半夜都想把妳跟小孩殺掉。』」

H所經歷的,不只是她自己婚姻中的個人問題,而是台灣長期居高不下的親密關係暴力,近年來已發生數起已有保護令的個案,被丈夫或男友在光天化日下殺害。

2024年11月25日上午,台北市內湖區瑞光路科技公司大樓旁,52歲男子宿世新不滿蔡姓女友要求分手,以彈簧刀刺死蔡女,後者在案發3個月前,撤回已聲請的保護令。案件經國民法官審理後,於今年(2026)由士林地方法院一審判決無期徒刑

2025年7月7日中午,新北市土城區明德路,46歲男子謝文雄不滿張姓妻子聲請保護令,開車衝撞並持廚刀、鋁棒砍殺張女與張女之妹,造成兩人傷重不治。事發前兩天(7月5日),謝男才因違反保護令
謝男2025年5月17日晚間11時許,對張姓妻子施暴,妻子向法院聲請暫時保護令,6月25日正式核發;謝男於7月5日在妻子住處搬物品,與張女口角、摔存錢筒,張女報警,謝男因違反保護令遭警方移送地檢署,檢方6日複訊後將謝男無保請回;7月7日10時於新北地院家事庭進行通常保護令審理程序,開庭結束,謝男尾隨張女,當日11時許在街頭埋伏行凶。
遭警方移送。

2025年7月30日晚間,台北市信義區威秀影城A16地下停車場,22歲男子劉柏葳因不滿谷姓女友分手及聲請保護令,攜帶彈簧刀等待谷女下班,砍刺女方多刀,送醫搶救後宣告不治。

數據凸顯嚴重程度:每5名台灣女性就有1人在一生中曾受親密關係暴力

攤開親密關係暴力相關數據,從盛行率、通報量與受害人數,令人觸目驚心,已非隨機的個人意外,而是深刻鑲嵌在我們的社會文化內部,難以撼動的結構問題。

首先,親密暴力的受害者高度集中在女性身上。近10年的通報統計中,女性被害人為大宗,即使近年男性被害人數逐年上升,女性占比仍維持約8成。2017年及2021年,衛福部就18~74歲曾有或現有親密伴侶的婦女,調查遭受伴侶暴力狀況,結果顯示:台灣女性遭受親密關係暴力
以精神暴力樣態為最多,其次為肢體暴力、經濟暴力、性暴力和跟蹤及騷擾。
終身盛行率達20%
終身盛行率(Lifetime prevalence)指某件事情(例如疾病、事件、經歷)在一個人一生當中曾經發生過的比例。在此調查中,台灣女性遭受親密關係暴力的終身盛行率於2021年為19.62%,2017年24.08%,4年間減少4.46%。
──每5名婦女就有1人在其一生中曾經遭受親密關係暴力,一年盛行率達10%
一年盛行率指一年內曾經或持續患有某種疾病或經歷特定事件的人口比例。此調查中,台灣女性遭受親密關係暴力的一年盛行率,於2021年為8.99%,2017年為9.89%,4年間減少0.9%。
在實務層面則可以發現,在每年創新高的家暴通報量中,10年來親密關係暴力一直高居首位,占比超過50%。通報並不代表確有其事,衛福部過去10年內曾經兩度公布《家庭暴力防治報告》,其中「刑事案件分析」平均每年有超過3,000件
2016~2019年家庭暴力犯罪案件被害人總計2萬2,860人次,其中以親密關係暴力事件最多(2016年至2019年被害人次分別為2,793、3,105、3,258、3,219人,共1萬2,375人次,占54.1%),其次依序為其他家庭成員間暴力事件(8,005人次,占35%)、老人保護事件(1,251人次,占5.5%)、兒少保護事件(1,229人次,占5.4%)。
2020~2023年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總計2萬3,184件,案件兩造關係分析以親密關係暴力事件最多(2020年至2023年被害人次分別為3,296、3,271、3,460、3,022人,共1萬3,049人次,占46.6%),其次依序為其他家庭成員間暴力事件(9,613人次,占34.3%)、老人家暴事件(3,668人次,占13.1%)、兒少保護事件(1,679人次,占6%)。
進入司法程序的親密關係暴力犯罪事件,也是所有家暴案件之最。
根據該報告,2016~2023年每年發生近60件
2016~2019年家庭暴力致死案件計234件,平均每年發生60件,其中兒少保護24件、親密關係暴力19件、老人保護6件、其他家庭成員間暴力10件。
2020~2023年重大家庭暴力致死案件計247件,平均每年約發生62件,其中兒少保護19件、親密關係暴力23件、老人保護11件、其他家庭成員間暴力10件。
家庭暴力致死案件,其中三分之一是親密關係暴力下的受害者,平均每年20人因親密關係被殺害。

從1998年台灣正式實施《家庭暴力防治法》(簡稱《家暴法》),該法創設了民事保護令制度,並將公權力引入私人家庭領域,為亞洲首部保護受暴者的專法,歷年來並陸續修法,2007年將沒有婚姻關係的同居關係納入適用,2015年立法院三讀通過恐怖情人條款(2016年4月上路施行),納入沒有同居的親密關係伴侶,包括男女朋友和同性伴侶間,若發生暴力或是跟蹤騷擾等情況從此有法可管。

當政府與相關團體不斷提升防治親密關係暴力的意識,並實際修法補強,擴大適用被害人範圍,建構更完整的制度,為何憾事仍持續發生?

違反保護令罪刑度低,難防極端相對人
「保護令的約制告誡
員警在執行保護令時,對於「禁止施暴令」、「禁止騷擾聯絡令」、「遠離令」、「治療輔導令」等保護令之執行,均須前往加害人住所,告誡加害人應確實遵守法院所裁定事項,同時告知違反保護令罪為公訴罪,如加害人不理會保護令之約束,仍對被害人施暴的話,警方就會對加害人依法移送。
對大部分相對人都能發揮效果,但少部分人格特質如土城殺妻案的加害人,覺得我沒有錯,錯的都是被害人,目前的制度與法律很難真正有效嚇阻與防範,在實務上大概占10%,」在家暴防治領域超過10年工作經驗的台北市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簡稱家防中心)督導W(化名)表示,目前他的單位也正苦惱於一件棘手的個案,在已核發保護令的情況下,相對人仍不斷遊走在保護令規範邊緣,挑戰司法制度。
「我們遇過很多相對人,會到被害人住家及公司附近騷擾、散播私密資訊,保護令明定不能靠近被害人100公尺,他就在150公尺處徘徊,明顯就是要針對被害人,這其實已經違反保護令了,但當下不是現行犯的話,還要經過檢察官起訴、法院審理的空窗期,最後判的刑期很低
根據《家暴法》第61條,違反保護令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10萬元以下罰金。
,對加害人的嚇阻力很低。」

即使家防中心和警方考量風險與危機,向地檢署提告希望能羈押相對人,然而後者到了法院往往態度良好,加上行蹤不定、蒐證困難,仍能在外頭自由移動,繼續製造威脅與恐懼。「被害人能做的都做了,最後只能想辦法搬家,」W無奈地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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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的驗傷單上記錄著某次前夫動手過程中留下的傷痕標記。(攝影/謝佩穎)
H的驗傷單上記錄著某次前夫動手過程中留下的傷痕標記。(攝影/謝佩穎)

H為了全心全意照顧早產的孩子,沒有出去工作,在發生家暴事件婚姻生變後,因為沒有工作收入證明,擔心往後爭取監護權相對不利,同時也不想要離開小孩,因此仍與前夫同處一個屋簷下。保護令下來後,是漫長惡夢的開始,面對日日夜夜有形無形暴力。

「那時候他每天在我面前DIY(自瀆)或硬來,貶低我自尊,讓我懷疑自己有病,他不要跟我離婚,他要逼瘋、弄死我,真的很可怕,可是這種隱形的暴力,很難舉證。」
H說,縱使前夫早已違反保護令白紙黑字「禁止家暴、騷擾」等條款,卻在家庭的密室中猝不及防,難以留下證據。即使後來一次嚴重的肢體衝突,終於由檢察官以違反保護令罪
《家暴法》第61條第1款(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起訴前夫,卻因法院「誤繕」日期,衝突發生時已超過保護令時效,而被判決無罪。
任職新北家防中心超過10年的M社工在實務現場深刻感到,「當代的家暴樣態愈來愈多元、愈來愈嚴重,現行制度非常難預防極端的相對人,(違反保護令)刑度真的是太低了,最高3年有期徒刑,大部分都能易科罰金
根據《刑法》第41條,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台幣1,000元、2,000元或3,000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
,這筆錢還常常是受害者以家人的身分去幫忙繳。」
根據衛福部《家庭暴力防治報告》,可以看到大部分違反《家暴法》的被告都屬於微罪
2016~2019年因違反《家暴法》經地方法院裁判科刑案件之被告人數分別為3,699人、4,083人、3,881人及3,913人, 判決結果以拘役為大宗,占整體被告人數52.1%,其次為1年以下有期徒刑(19%),及逾1年至10年以下有期徒刑(5.9%)。
2020~2023年因違反《家暴法》經地方法院裁判科刑案件之被告人數分別為4,173人、3,998人、5,196人及5,173人,判決結果以拘役為大宗,占整體被告人數53.3%,其次為1年以下有期徒刑(18.7%),及逾1年至10年以下有期徒刑(5%)。
,超過7成刑度為拘役或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從社福資源到刑事司法,制度介入親密關係暴力效果有限

法律的懲罰效果薄弱之外,外部資源介入困難,親密關係暴力涉及情感層面,被害人在關係中常會反覆陷入暴力循環模式,難以下定決心離開。

「家暴跟一般案件不一樣,會有情感、家庭、經濟依賴等,必須考慮更多情境觸發的因素,」長期研究家暴與保護令議題的台灣警察專科學校行政警察科副教授韋愛梅強調。

★延伸閱讀:〈被迫噤聲不是你的錯:平均隱忍4.2年,台灣親密關係暴力倖存者的復原之路〉

高雄市家防中心社工K表示,服務親密關係暴力個案最大的挑戰,是被害人被通報進來,往往過一陣子又和好,「會搞消失,讓我們找不到人」,直到下一次發生更嚴重的事件;而成人服務不像是兒童或身障,社工有法源依據能積極協助捍衛權利,多數需要尊重成人本身的意願跟想法,面對離不開關係的被害人,社工只能持續建立關係,等待時機才有辦法突破。

「有服務對象跟我說,『社工,他只是打我而已,其他都對我很好』,到後面被持球棍打、被監禁,偷跑出來,感到這次可能危及到生命,才去申請保護令,」K說。

審計部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中,點出親密關係暴力通報案件存在「未開案比率偏高」,可明顯看出被害人因情感等因素拒絕社政資源協助的普遍問題:

「親密關係暴力有效通報案件經社工人員評估後,未開案之比率亦隨通報件數同步增加,由108年度(2019年)之43.19%,逐年攀升至110年度(2021年)之47.56%,增加4.37個百分點,經分析未開案之原因,多為被害人自認受暴情節輕微,具問題解決能力,或無接受服務意願,顯示親密關係暴力案件之開案與否常受限於被害人意願,囿於被害人往往基於情感、家庭、子女、經濟及住所等因素而婉拒服務,不利社政資源及早介入並提供適當處遇服務。」

韋愛梅觀察到,相較10年前,如今有大量涉及家暴罪案件不起訴,「根據法務部資料,近5年(2021年到2025年上半年)共7萬多家暴罪/違反保護令罪案件,起訴率平均只有4成,相較10年前,起訴率降低8%。」

韋愛梅表示,這個現象與多年來不斷宣導與社會教育有關,家暴意識提高,周遭鄰居路人主動通報,警察必須受理,但許多無法通過講求嚴格證據的司法程序,「現在案量愈來愈大,在每次發生後,(社會輿論)檢視有沒通報、申請保護令、司法如何量刑⋯⋯但是太多無法預見、法律上沒有辦法掌握的變數,直接歸因於保護令有效與否,會把問題簡單化。保護令設計就是要提供被害人即時保護,重點本來就不是透過這個方式做懲罰,而是優先保護被害人,提供一個緩衝、隔離、冷靜的方式,透過更多網絡合作,讓風險降低、讓加害人不再犯。」

從刑度、起訴率到未開案率,再再顯示講究證據的刑事司法與投注大量資源的社政資源
根據衛福部2020~2023年《家庭暴力防治報告》,兒少保護及成人保護(親密關係暴力、老人保護、其他家庭成員間暴力)經費均呈逐年增加趨勢,成人保護經費從2020年22億9,800多萬元,一路成長到2023年超過33億元,增加33%。
,在處理複雜的家暴問題前重重局限,回到當年「法入家門」引進保護令的起點,制度難以嚇阻、預防極端親密關係暴力事件,幾乎是一開始就如陰影般籠罩著整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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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不避諱道出自己遭受親密關係暴力的痛苦過程,希望讓相似處境的受害者也能勇敢求助。(攝影/謝佩穎)
H不避諱道出自己遭受親密關係暴力的痛苦過程,希望讓相似處境的受害者也能勇敢求助。(攝影/謝佩穎)
從美國移植而來的《家暴法》,折衷下向社福體制傾斜

「當時《家暴法》才通過不久,太太躲先生一陣子,到後來仍得回去上班,一出門就被先生砍38刀致死,並狹持小孩,要通知媒體來,警察有在案發之前聲請緊急保護令,但那天值班法官沒有核發。當時記者問我,丁主任你們可以怎麼預防?對家防中心來說,我覺得她(太太)已經做了所有可以做的事,沒有保護好她,我們比誰都更自責、更痛苦,」天主教福利會執行長丁雁琪說,當時她剛擔任台北縣家防中心主任沒多久,就發生此一重大親密關係暴力事件,25年後彷彿歷史的循環,女性仍接連被親密伴侶當街殺害。

「我們總是問女生,怎麼預防這個情況?但我更想要問,這個加害人到底怎麼了?我們社會可以為他做什麼,或者他可以怎樣被制止?」

丁雁琪表示,就像劉柏葳案發生後,衛福部次長林靜儀所說受害者可申請庇護所,背後隱含的訊息是受害者自己也有責任;面對不定時炸彈的相對人(加害人),制度卻束手無策。

在《家暴法》立法前夕,丁雁琪曾被派到美國俄亥俄州跟肯塔基州參訪當地親密關係暴力與庇護所相關制度與資源,並完整見證我國「橫向移植」美國《婚姻與家庭暴力模範法典》(Model Code on Domestic and Family Violence)過程中,折衷妥協下遺留至今著重「被害人保護」卻對極端相對人束手無策的窘況。

丁雁琪強調,美國的制度較著重保護被害者,家暴事件會先通報給警方,警察去現場會先依現行犯逮捕加害人,再根據情節輕重決定處遇的方式;台灣的通報系統卻是建置在無強制力的社福體系,「我們以被害人為主,被打了所以被通報出來,我(政府)要幫你」,然而相較於美國以「預防犯罪」的角度看待親密關係暴力,台灣從根本上仍常將其視為「家務事」,「一開始就是(向社會福利議題)傾斜」。

回顧《家暴法》及保護令制度的誕生,是上世紀1990年代包括彭婉如命案鄧如雯殺夫案等一系列對女性人身安全、婚姻暴力威脅下,由民間團體與女性知識分子倡議,而非由行政機關緣於政策需要予以法制化,是在相關配套與資源都還未到位之下快速推動立法。

「當時民間團體太想要通過這個法案,但是司法單位沒有想要淌這個渾水
根據〈十年磨一劍──我國家庭暴力防治工作之回顧與展望〉,《家暴法》在研擬法案期間, 即有參與法案草案討論之法官,對於引進英美法系保護令制度,給予一句「顛覆法理」之評語。
,最後就落到社福體系,我當時有跟主導法案的已故監委高鳳仙(時任士林地院法官)對話過,我說美國《家暴模範法典》不是這樣,可是她會覺得要『先求有再求好』,這是運動路線的取捨,」丁雁琪說道。
在台灣由於傳統上仍認定為家庭糾紛,由民事的角度制定了《家暴法》,使得司法與警政缺乏執法的著力點,警察到場僅能當下勸阻(註)
儘管《家暴法》第29條第1項規範「警察人員發現家庭暴力罪之現行犯時,應逕行逮捕之,並依《刑事訴訟法》第92條規定處理」,但因家庭暴力多發生在私人空間,「家暴案件具備私密性」,導致警方到場時,往往難以判斷是否符合「實施中或實施後即時被發覺」的現行犯要件。若警方沒有親眼目睹暴力行為,或無具體事證,無法逕行逮捕。而大多違反保護令案,如土城殺妻案,也多被視為情節不嚴重,無保請回。
,警告加害人不可施暴,頂多若被害人有離家意願欲求助庇護,警察則會聯繫社工協助後續的緊急安置。

一旦被害人核發保護令後,警察也只能口頭或書面告誡,要等到加害人再度對被害人施暴,因違反民事保護令,始構成刑事責任,台灣的警察才有權逮捕加害人。在這種「民事先行」的制度設計中,手無寸鐵的社工在其中往往心有餘而力不足,中間要經過一層又一層不同系統間的等待與來回,悲劇往往就在空窗期發生。

取經英國發展「家暴高危會議」,10年前制度之初流於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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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於英美體系,台灣的通報系統建置在無強制力的社福體系,著重「被害人保護」卻對極端相對人束手無策。(攝影/謝佩穎)
不同於英美體系,台灣的通報系統建置在無強制力的社福體系,著重「被害人保護」卻對極端相對人束手無策。(攝影/謝佩穎)
在《家暴法》立法的第十年,政府再度向外國「取經」,2008年底至英國威爾斯首府卡地夫市(Cardiff )參訪「馬瑞克會議」(MARAC)
「跨機構危險評估會議」,英文原名為Multi-Agency Risk Assessment Conference,簡稱 MARAC,引入台灣翻譯為「馬瑞克會議」,是為了增進家暴被害人的安全以及加速案件處理效率的多專業合作計畫。此方案結合了警政、社政與醫療等公私部門,使用風險評估機制,提供高危機個案即時的安全策略。網絡成員會定期召開會議,共同擬定安全計畫再分工合作,達到被害人安全保護與相對人嚴密監控。
經驗,發展出台灣的「家庭暴力高危機個案網絡會議」(高危會議),更加強化第一線社工在家暴防治的核心角色。

在全國各縣市按人口比例分區,每月固定舉行的跨網絡會議中,社工在台上報告依手邊評估量表分類為高風險的個案,參與會議的相關代表──從警政(家防官)、衛政、教育單位(專輔老師)到地檢署或法院代表,連同地方政府官員及專家學者齊聚一堂,針對現階段社區內列管的「相對人」,提供建議並共同擬定合作的方向。看似完整的設計,一開始在現實中卻未能達到理想。

「我剛進來那幾年,有一種『為開而開』的狀態,大家快速唸一遍流程,主席和專家問了一些他們想問的問題之後,『好,那這我們續列』或者『這可以解編』,且大多只有警察和家防中心參加,」M社工提到。

根據當時的考察報告,「MARACs(馬瑞克會議)通常由警察或是觀護人負責召集開會,且主持人多係由具偵查相關職位的人員擔任之」;換言之,英國如同美國是以「犯罪預防」角度進行危險評估,以強化對家暴被害人及子女的保護。直到近年,台灣各網絡單位才慢慢理解高危會議的意義,黃社工表示土城殺妻案發生後,地檢署檢察官更積極頻繁出席,讓討論方向更趨嚴謹。

每隔一段時間外在事件發生後,政府部門迫於輿論壓力不斷修正既有模式,才從形式化邁向實質功能,透露出親密關係暴力防治政策仿效國外經驗,卻又因應本地文化而改動的「拼裝車」本質。

家暴案件的不可預測性:致死案件案發前,大部分從未進到高危會議

「只要進入高危會議,絕對是會有幫助的,因為防治網絡都動員起來,警察會做約制查訪、刑事案件的偵辦,社工可以與其他單位互相資訊交換,後面會衍伸到重大死亡案件的比例是下降的。」暨南大學社會政策與社會工作學系特聘教授王珮玲說。過去數十年來,她在台灣家暴防治扮演重要的推手,包括研擬出目前實務界通用的親密關係暴力危險評估量表(Taiwan Intimate Partner Violence Danger Assessment,簡稱TIPVD量表),進行親密伴侶殺人案件的本土研究,為政府提供政策分析與諮詢。

王珮玲指出,近年陸續看到躍上社會新聞的幾起親密伴侶或跟騷殺人案件可看到一個共通現象──如新北泰山女憲兵台中高中生台中職能治療師等案的加害人,他們就如同正常的普通人,沒有進入評估加害人風險的高危會議中,但是第一次通報,就導致被害人死亡。

從衛福部兩次的《家庭暴力防治報告》 致死案件統計中,過半加害者從未有家庭暴力通報紀錄,2016至2019年佔76.1%,2020至2023年佔57%,證明此一犯罪的不可預測性極高。王珮玲說明:

「10幾年前我分析80多件謀殺女性的案子,發現其實(案發前)報案的比例不高,大概只有四分之一曾經求助過,現在我們看到雖然通報的案件愈來愈多,但是還是有很多的被害人因為種種考量,或是周遭的人淡化為『膏膏纏』(台語讀音ko-ko-tînn,指糾纏不清),《家暴法》縱使已經20幾年了,《跟騷法》也於2022年實施,很多人還是不會出來求助,到現在一直都是滿大的挑戰。」

更多的時候是在暴力發生前已被通報到警方,然而被害人不願接受協助,微小徵兆也不足以判斷未來可能演變成極端犯罪,如2025年新北板橋畫室女老師被前夫開槍殺害,加害人犯案後自殺身亡。案發前幾個月,鄰居聽到爭吵聲報警,新北市警察局海山分局家防官程啟瑋受訪時回顧,「那時候通報就是很普通的一個案子,兩人口角,被害者表示不用警察或社工協助,覺得自己可以處理他(前夫)的情緒,自認為很瞭解對方,不會有什麼問題。」

程啟瑋每月平均要處理100件家暴通報,案量龐大之下,針對風險程度較高的才會介入,此案被害人無求助意願,社工也聯繫不上,無法評估危險程度,最終只能結案。按照慣例,家暴死亡案件從中央到地方都要召開檢討會議,「那個時候的結論,其實我們該做的都做了,」當時曾出席會議的程啟瑋提到。

在整體台灣殺人案件數逐年遞減(刑事警察局的刑案統計,從2014年427件到2023年116件),治安大幅改善之下,每年仍平均持續有20人死於親密伴侶之手,反映出當前親密暴力的處遇與資源分配必須改變:當親密關係暴力關注的焦點投注在被害人身上,資源大量聚集在社福體系,而不是在警力或加強加害者的處遇,都帶來再犯風險──根據衛福部2020~2023年家庭暴力防治報告,我國家庭暴力防治經費以被害人保護預算為主,被害人保護經費占92.59%,加害人輔導處遇經費
《家暴法》所定之保護令種類中,能符合被害人聲請保護令的動機之一及最有可能改變相對人施暴行為之規定,即現行《家暴法》第14條第1項第10款:命相對人接受處遇計畫。
相關文獻分析台灣加害人處遇計畫規範執行情形,其發展過程與美國不同,以美國來說,其加害人處遇計畫模式係於逮捕或起訴加害人的法規制定之前即有,之後1980年代開始各州法律制定後,加害人處遇計畫需求也愈來愈增加,然台灣是先有《家暴法》,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規範之後才有具體執行方式,換言之,台灣的加害人處遇計畫是在法規範形成之後才開始因應發展。
有關命加害人接受處遇計畫裁定率自2005年的4.41%,提升至2011年8.5%,但裁定率自2013年後即停滯,法院核發保護令中,裁定加害人接受處遇計畫之裁定率偏低,僅3%~5%。
加害人處遇與輔導經費以衛福部及法務部矯正署為主,前者主要用於執行社區加害人處遇計畫及相對人預防性輔導服務,後者則用於執行獄中家庭暴力受刑人處遇計畫。
近一步檢視預算結構,可以看到在社安網計畫逐年增補社工人力下,絕大部分經費與資源也是放置在社福體系(衛福部)。從2020年約3.2億餘元,2021年約3.8億,2022年經費增加至5.2億餘元,2023年達5.8億餘元,相較之下法務部投入加害人處遇經費極為懸殊,每年約806萬9千元,歷年無明顯增減。
則占7.41%。制度對於需要強制力的加害者介入力道有限,直接後果是逃避風險的責任幾乎一面倒地傾斜在受害者身上,對於加害者卻防不勝防。
土城謝文雄案
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國審重訴字第7號
信義區劉柏葳案
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國審重訴字第3號,預計於2026年7月13日進行國民法官選任程序,7月14日~23日連續兩週公開審理,7月24日評議後一審宣判。
,目前都已進入司法程序,等待國民法官審理,當所有的證據攤開在陽光底下接受檢視,我們能更了解加害者,進一步預防未來的憾事再度發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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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密關係暴力由於牽涉私人感情與不同的家庭處境,政府雖然不斷投注資源在被害者的保護工作,但長期以來制度能介入的空間有限,有賴整體社會更正視背後隱藏的結構性問題。(攝影/謝佩穎)
親密關係暴力由於牽涉私人感情與不同的家庭處境,政府雖然不斷投注資源在被害者的保護工作,但長期以來制度能介入的空間有限,有賴整體社會更正視背後隱藏的結構性問題。(攝影/謝佩穎)
若遭遇親密關係暴力時,首要任務是確保人身安全。以下為求助管道與對應資源:

【通報】

※電話

  • 110警察局:若正處於危急狀態、人身安全受威脅,請優先報警處理,由警方強制介入制止暴力。
  • 113保護專線:24小時全年無休,提供諮詢、通報、危險評估及多國語言通譯服務。

※網路

  • 關懷e起來:衛福部建置的網路通報平台,若不便通話,可於線上填寫狀況,將會有社工人員與您聯繫。

【醫療】

  • 醫院驗傷:無論傷勢大小,請務必至醫院或診所就醫,並清楚告知醫師是遭受親密關係暴力,請院方開立驗傷單,作為後續法律訴訟的重要證據。

【法律】

  • 家庭暴力防治中心:各縣市政府皆設有家防中心,社工可協助您向法院聲請民事保護令(包含同居或未同居的親密伴侶皆適用)。
  • 地方法院家暴服務中心:由各縣市政府結合民間團體於法院內設立,進駐專業社工 。主要提供被害人司法程序中的各項協助,包含陪同出庭、法律諮詢、協助聲請保護令、情緒支持及資源轉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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