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司法大變革──國民法官參審全紀錄
台灣第二件國民法官案:酒駕致死7年2個月重判,酒害問題仍待解
第一起國民法官酒駕致死案於今日(7月28日)宣判後,參與之國民法官與職業法官舉行記者會對外說明審理心得。(攝影/林彥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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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7月28日)下午1點半,國民法官第二案、也是全國首起國民參審的酒駕致死案件於台北地方法院宣判,被告李佳修因觸犯《刑法》第185-3條,判處有期徒刑7年2個月,可上訴。本案也是首度有被告擔心國民法官被媒體報導影響心證,拒絕接受國民參審,然而被北院以判決有「公共利益」的理由駁回。

台灣酒駕致死人數雖逐漸減低,但近10年平均每年仍有270人(2022年統計數字為最低點,2014年統計數字為最高點,有534人),不幸因酒駕車禍死亡;儘管歷年來持續修法重罰,據統計,6成被告刑度低於最低本刑3年,因此質疑法院輕判的聲浪不斷。今日台北地院國民法官判出7年以上的刑期,會帶來什麼樣的改變?《報導者》全程記錄連續兩日的審理過程,並探詢酒害的根本性問題以及可能解方。

去年(2022)11月14日凌晨4點到4點半左右,從夜店及酒店離開的被告,23歲的李佳修,在酒測值高達1.085毫克下,無照沿忠孝東路向西行駛,在剛過行政院的地下道口撞翻前車,導致25歲的駕駛王孝展死亡、另一名女性乘客受傷。在警方趕到現場時,李佳修作勢攻擊,被警方開槍擊中腿部送醫。台北地檢署依酒駕致死罪起訴李,於今年3月8日移審台北地院,成為北院首件國民參審案。

事發後此案件即被媒體大幅報導,此案在起訴後,被告認為已認罪的情況下,並無證據需要調查,而國民法官會受偏見影響,請求直接由職業法官判決,聲請不採行國民參與審判。台北地院則以酒後駕車肇事致死的判決「為國民所關心之事」、「具有公共利益」等理由駁回

由於杜蘇芮颱風逼近,原訂3天的程序,縮減為7月24日到7月25日,連續2天密集審理中,除了現場證據、犯罪事實並傳喚5位證人,清楚呈現酒駕被告與友人凌晨疑似在忠孝東路上競速,失控撞翻前車導致一死一傷的細節。

經過7月24日到7月25日連續2天審理後,於7月27、28日進行評議,28日下午宣判後,台北地院召開記者會,由審判長兼受命法官林鈺珍、陪席法官吳玟儒和洪甯雅,以及10名國民法官(其中4名為備位國民法官)一同參與。

林鈺珍指出, 本案犯罪事實並無爭議,但被告是否符合自首減刑要件則成為討論焦點。被告雖在車禍現場時曾坦承犯罪,但員警認定李當下面光通紅、酒氣濃厚,故不符合自首要件。且李佳修尚未與被害家屬和解,也未取得家屬原諒,也不適用修復式正義減刑要件。

量刑部分,林鈺珍代表合議庭發言表示,被告犯行前玩樂飲酒,又駕駛車輛以接近百公里時速在街道上行駛,事故發生後也並未第一時間救助被害者,犯行嚴重程度屬於中度偏高的範圍。檢察官雖求處7年6個月至9年刑期,但合議庭認為,被告家庭關係疏離,家庭功能不健全,更生可能性稍低,因此僅微幅下修檢察官求處刑期,改為7年2個月。

《報導者》蒐集3年來酒駕致死判決
記者設定關鍵字、收集2020年1月至2023年7月之判決書共190份,實際相關判決書可能更多,但因寫法差異而未被撈取到。刑度為「應執行刑」,除了酒駕致死外,部分案件可能包含肇事逃逸等罪。
,發現平均為3年3個月,與過去外界批評輕判的刑度大致相符;7年以上只有14件,占比為7%,57%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並有近4成可緩刑
《刑法》第74條規定,宣告刑2年以下可緩刑。
國民法官:「若覺得這樣判決很恐龍,我會推薦他來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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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5、26日,台北地院於寶慶院區審理李佳修酒駕致死案,另開延伸法庭全程轉播。(攝影/鄭宇辰)
7月25、26日,台北地院於寶慶院區審理李佳修酒駕致死案,另開延伸法庭全程轉播。(攝影/鄭宇辰)
林鈺珍表示,此案國民法官參與程度高於預期,報到參與候選者接近5成
候選國民法官應到104名,實到62名(其中3名遲到而不得參與選任)
,比過去模擬法庭還要高出許多。此案評議的重點是自首與量刑,林鈺珍認為,國民法官都能對證據充分表示意見,不會因沒有法律專業知識有所影響,反而是職業法官從國民法官身上學到東西。她舉例評議過程中使用「便利貼」的方式進行討論,法官們各自寫上量刑的重要跟次要理由並貼在白板上,她發現同一個理由會被不同法官排在不同重要性,像是「酒後駕車致死的對象是陌生人」,原本她自己放在量刑次要理由,但有國民法官表示「酒駕撞死的人是無法選擇的,重點應該是被害結果」,林鈺珍坦承被說服,「這也是國民法官的重要性。」

3名職業法官發言完後,多名國民法官發表參審心得,大多表達被抽選成為國民法官時,原本一度擔心影響工作或法律素養不夠影響判決而抗拒,但實際參與後卻得到很多收穫。一位國民法官表示,原先他以為看到車禍現場血腥的照片會太刺激,但實際上檢察官跟法官都會先提醒並篩選證據;他更語帶哽咽說,評議過程中最讓他情緒激動的不是血腥照片,而是看到被害者王孝展兩歲女兒的照片。

另一位備位國民法官則表示,從沒進過法庭的他參與審判過程,讓他覺得法律變得很真實;「酒後不開車」本只是生活隨處可見的標語,但來到法庭,才真實看到酒駕如何讓兩個家庭破碎。他認為,只有讓國民更了解法律、才會更守法也不會觸法。至於如果有人說國民法官是恐龍法官,「我完全可以接受,但想呼籲大家,若覺得這樣判決很恐龍,我會推薦他來參與國民法官。」

在忠孝東路疾駛而去的夜

回到本週二(7月25日)下午、全國第二件國民法官案辯論終結的國民法官現場。

台北地檢署檢查察官高光萱面對著審判席上的法官們陳述;坐在左側第二階席位的備位1號男性國民法官,專注看著檢察官,緊蹙著眉、頻頻點頭。

「(被告)成長在愛的家庭,卻是用放任的方式,媽媽幫他繳罰款、賠償金;在愛的教育中長大,就讀的『○○實驗中學』是一所尊重學生、標榜不打不罵的全人教育學校;他還在愛的社會中長大,想寫悔過書、抄佛經得到被害人的饒恕與和解,雖然檢方覺得有點瞎,但真的用心希望迴向給被害人,也不是壞事,所以同意給他機會,但還是連續6次抄漏字,這是不上心!
甚至連司法都給他一次『愛的機會』,根據《刑法》第77條可假釋,假設刑期8年,4年就可以出來,還需要提早給他一次機會嗎?如果從輕量刑,誰有能力管教他?社會教不了,就交給法律!」

綜合3位處理事故的警員證詞以及關鍵證據,還原出新聞衝突現場外,當天的事發經過:被告李佳修於去年(2022)11月13日晚間11點多開著BMW到忠孝東路四段的OMNI Nightclub,透過同車曾姓少年的Instagram限動,可看到夜店內迎賓處的螢幕看板上,寫著李佳修與其他友人的名字,下方是「祝鱈魚Happy Birthday」。

隔天(11月14日)凌晨3點半,李佳修及友人又到香格里拉酒店續攤,4點19分在數位黑衣男攙扶下離開酒店,先由未成年曾姓少年駕車駛過一、兩個紅綠燈,李嫌其開太慢、技術不好,在等紅燈時直接下車與曾換手,一路猛加速向西。

7月25日辯論終結的最後時刻,檢方節奏明快地向國民法官強調李佳修如何的不值得同情
檢察官: 被告本身情狀不值得同情,無下修必要。被告肇事後只想到自己,沒有打119、110,不是下車關心死者,而是從副駕座逃跑,想躲避刑責,叫(同車的)曾姓少年把車開走。接著警察到場,毫無悔意、向員警咆哮逼近,説「啥小啦」、「你不要比我喔」。品行不佳,19歲傷害罪撤告、21歲傷害強制恐嚇得利,共16萬的交通違規罰金。
,說詞避重就輕沒有自首
檢察官: 11/14凌晨4:36,李固然在半小時內說出我是BMW駕駛、我酒駕,但是隨警員就跟李佳修展開衝突,距離很近,聞到很濃酒味、臉很紅,懷疑飲酒駕駛。隨後看見BMW有人下車,是曾姓少年。曾姓少年說我不能講,最後才支支吾吾說,是李佳修。證人也具體說明,為何認為曾講的可採信,曾膽小害怕、擔心說實話會被報復,他才14歲沒有喝酒,李滿身酒氣。加上證人從警10年、辦過50件以上酒駕經驗,有客觀證據懷疑李有酒駕犯行,因此是在李自首前,已經確定被告有80%酒駕肇事行為。 李佳修也沒有自動接受裁判。在台大醫院筆錄中,警方已經就是確定是他意識清楚,但是李三度否認自己跟酒駕有關,他並不是精神不好,是在撇清關係。辯護人可能會說自首後不需要始終承認,自首後可以主張有利的事實,例如我有做但我不是故意、我有做但我正當防衛,前提都是「我有做」,不可以完全否認自己跟犯罪的關係。 自首立法理由動機是出於內心悔悟,如果是為了減輕刑度,不僅不公平,可能導致讓人犯罪的可能,應該要出於真誠悔悟才能減輕。李三度撇清,並非出於真誠悔悟,不應減輕其刑。
,更以Google Maps結合監視器畫面,精密地按照時序與移動點位,在法庭四面投影螢幕上——呈現酒醉的李佳修幾乎沒踩煞車地疾駛過整條忠孝東路
檢察官: 李佳修酒醉嚴重到連走路都不穩,1.085 酒測值是多少?0.15會被罰3萬、0.25會上銬,但李喝到是4倍。實證研究認為這樣的程度會造成人視野模糊、距離感錯亂、手腳麻痺。但李仍以常人兩倍速度行駛。全長3.8公里的距離,GoogleMap估計最快要開6分鐘、塞車20分鐘,曾姓少年開的路段約1/4,開了1分52秒,合理;李佳修開3/4,只開2分3秒,照理應該要4分30秒,更是死者開車兩倍的速度。 李開車速度快還不注意車前狀況。從監視器看到,李跟王(死者)的中間一直都沒有車,王沒有煞車,就開車跟著前方車一路開到地下道。王沒有過失、沒有驗出酒或毒,他在變換車道前就顯示方向燈,沒有像李說的緊急剎車。而是老實開車被一路沒有煞車的李撞到。李佳修煞車不及的真正原因,是一路都沒有煞車,直到距離太近時,卻只輕點煞車4次,點放點放,將撞上時改向左超車,就撞上了。
,就在過了林森北路要進入忠孝西路地下道前,逐漸接近、緊貼前車——由素昧平生的王孝展駕駛的Toyota Yaris。

李佳修連續點放4次煞車,然後從左側跨越雙黃線欲超車時撞上前車,被拋出車外的王孝展被壓在橫陳的車頭底下,造成頭胸部外傷、顱骨粉碎性骨折引發腦挫傷出血、肺挫傷而死亡,另一名乘客江慈敏頭皮、臉部、左膝等挫傷。

從警察的證詞以及密錄器影像
04:35:51出現碰撞聲跟煞車聲,員警林展鴻從副駕駛座上車說,「地下道、地下道一台BMW」,員警張靜說,「應該是酒駕喔,你燈開大一點」,然後他們邊開車邊使用對講機說,「忠孝東路地下道出車禍,請求支援」,第一時間抵達時,左邊一台車隨即逃逸,下車為一名黑衣男子葉承修,右側為右側車頭半毀的BMW,即為被告李佳修駕駛。 李佳修跟葉承修一起朝警車方向走去,林展鴻注意到了,一手持槍一手指向李佳修,說「幹什麼、幹什麼」,畫面中李佳修手指前方,為員警張靜所在的位置,並持續接近,員警大喊「趴下」。此時李佳修向右扭動腰部,接著說「撒小啊」,林展鴻以左手握住李佳修左上背,但是被李佳修揮開,同時林展鴻大喊「幹什麼」,李佳修聽到就轉身面對林展鴻,用手指著林展鴻說,「欸你不要逼我喔」。
,可看到滿臉通紅、渾身酒氣的李佳修與友人在現場對著員警叫囂、作勢攻擊,警員張靜開槍射擊李佳修腿部,還在駕駛座發現14歲的曾姓少年;在警方追問下,曾姓少年說出肇事後開車的李怒吼著要求他交換座位,因為「(未成年)判的罪比較輕」,他在害怕下遵從。李在現場被警察壓制後說「車是我開的」,但隨即又說詞反覆,隔日(11月15日)白天於台大醫院接受第一次筆錄時,仍連續否認自己的責任,直到警方出示監視器畫面才坦承。
從法條到擲筊,重判的心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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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家屬的告訴代理人:律師何仁崴(右)與游敏傑(左)在法庭外接受媒體訪問。(攝影/林彥廷)
被害家屬的告訴代理人:律師何仁崴(右)與游敏傑(左)在法庭外接受媒體訪問。(攝影/林彥廷)

「王孝展唯一的錯,就是開在李佳修前面⋯⋯王孝展連活下來的權利都沒有。」檢方強調,李佳修有各種機會,包括去考駕照、叫代駕或計程車、不續攤不喝醉、讓(開得相對穩定的)曾姓少年開車、不高速飆車、煞久一點、注意車前狀況⋯⋯,檢方多次激動表示對被告所為「痛心」,白底的投影布幕上跑出4個大大黑字:「他不在乎」。

檢方強調,這是國民法官第一件酒駕案,為了替後面許多案子(光是北院4件國民法官案中就有2件酒駕致死)立下典範,讓僥倖者知道「禁止酒駕」不只是一個標語,而是有其代價,應在酒駕致死罪(《刑法》第185-3條第二項)3到10年的刑度區間中從重量刑,並向國民法官具體提出「7年半到9年」的建議量刑數字。

受害者家屬的兩位告訴代理人之一何仁崴,也在法庭上從《刑法》第57條各項情狀,一一解釋為何應該對被告處以重刑,包括:飲酒作樂後執意駕駛導致車禍,貸款買BMW、生活方式揮霍,加上前科紀錄以及多條交通違規,證明品行不佳,事故後抗拒執法,延誤被害人送醫導致一死一傷,使被害者家庭破碎,直到現在僅賠償20萬仍未和解,首日開庭不久竟想將責任推給被害人
備位一號國民法官:清晨四點多,大家頭腦不是很清醒,死者的駕駛車子裡面,有沒有不當煞車而煞車,致使你從後面撞上去?你記不記得? 審判長:等一下、等一下。1號備位國民法官,我們剛剛有說,要問概括的行為事實經過⋯⋯ (辯護人與被告交談) 被告:是,他突然煞車。 審判長:辯護人你在幹嘛?請被告自己回答。否則我要請被告坐到中間喔。 被告:死者車輛有煞車,我閃避不及,方向盤往左打,撞到左後方,來不及煞車。
「被害人媽媽特別去『跋桮
台灣閩南語,發音pua̍h-pue。擲筊,丟擲以木頭或塑膠做成二片半月形狀的杯筊求神問卜,藉此與鬼神對話。
』(pua̍h-pue,擲筊),問王孝展希望怎麼判,答案是:『為了女兒,希望賠償;為了懲罰,希望重判!』」何仁崴總結道。
在包括國民法官的詢問中,被告一再聲稱,當天僅在夜店喝兩支香檳、在此事故之前從未酒駕過,然而事故當天酒測值1.085毫克超標4倍( 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即達《刑法》第185-3條的刑事犯罪標準)」、累積38次交通違規記錄
未滿18歲時共13筆:違停1次、無照駕駛8次、闖紅燈4次;滿18歲後共25筆:違規右轉8次、無照汽車/機車駕照註銷仍駕駛12次、闖紅燈2次、不按方向行駛等其他情節3次。
刑案前科表
108年傷害罪,當時調解撤告;110年傷害、強制、恐嚇得利、毀損四罪,現起訴中
等資料清楚攤在法庭中。
儘管被告主張依據《刑法》62條
依法律加重或減輕者,仍得依前條之規定酌量減輕其刑。
自首減刑、《刑法》59條
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減輕其刑,辯方幾乎沒有太多辯護空間,只能提出諸如抄佛經、悔過書、國中在學紀錄「活潑好動」、「熱心助人」的評語作為證據。而檢方則用同一份成績單,呈現其拾物據為己有、上課無視老師、每一科目都是丁的學業成績。
面對種種不利被告的證據與證詞如雨下,辯護人在最後的量刑辯論中,先表示接到此案委任之前,看到新聞「也認為被告酒駕撞死人的行為很可惡,可是如果今天因為他做錯事就一味重判,除了死者家庭已破碎,會讓被告現在家庭也破碎,這不是我們立法樂見的結果」,強調其非十惡不赦之徒
辯護人: 李佳修為了家中經濟負擔賺取生活費,決定輟學出社會工作。學歷不好工作不好,晚上做兼職、酒店經紀薪水依照客人計算、案發前一晚到酒店捧場,但他要一起陪同應酬,當時犯罪動機不是單純享樂,是基於工作所需。離開酒店喝醉被攙扶上車,途中李醒來發現駕駛不是代駕而是曾姓少年,有追問曾有沒有開過車?他說這是人生第一次開車。不能否認李僥倖心態才做了懊悔終生的決定導致今天案件發生。 他有多起交通違規紀錄,但人非聖賢,李無燒殺旅略重大前科、非酒駕累犯,縱使不當也不是十惡不赦之徒。至於犯罪所生損害,李有寫佛經、有祈福的心意、給付慰問金、願持續賠償。李跟家人對被害人家屬很愧疚,第一時間轉交20萬元致上歉意。雖然兩邊賠償金額沒有和解,但被告依然表達展現最大誠意。
有自首可符合減刑
辯護人: 按照檢察官整理的時間,偵查機關發覺本案犯罪行為時間點應該在凌晨5-9點之前。被告在5:02 就申告自己是駕駛。車禍發生後現場除了李,還有另一台車,如果要逃跑,一定搭另一台車跑,幹嘛留下來?他沒有逃跑,之後跟警察摩擦、被員警壓制。但當時沒辦法判斷李、 葉承修是誰肇事。 警員張靜表示80%懷疑(李肇事),後面是曾姓少年陳述才懷疑。不可能因爲某人犯罪就認定,還是要經過勾稽查核。張靜昨天到庭也覺得不排除曾姓少年為脫罪,有說謊可能性。可能說謊,當時還無法調閱監視器、無法透過ig勾稽, 警方無從肯定駕駛是誰,肯定的話就不用問。事實上員警抱持懷疑,無法確認誰駕駛。李坐在路邊比較清楚,就承認是他開的,隔天製作筆錄,雖然檢察官認為他沒有坦然面對,但是李當時動完手術,隔天一定會吃鎮定劑止痛藥,當下也許清楚可是剛醒來,他可能無法回想事情。員警給他提醒,才回想對是他開的, 不是說從頭到尾都沒有接受裁判。結論是希望國民法官綜合客觀證據,認為被告李佳修有申告犯罪、有自首的適用。
,並表達修復式司法以及復歸社會的期望
以前報應式司法就是以牙還牙、以眼還眼,但現在修復式司法是讓被告知道錯誤,承擔修負責任。加害者與被害者共同找到修復機會,國家在犯罪發生後,療癒創傷、恢復平衡、恢復破裂的關係,並賦予司法新的意涵,在尋求真相、道歉、撫慰、負責與復原中伸張正義。李有表達想去上香、下跪、籌錢,交保審理期間希望再湊30萬,總共50萬先給被害人家屬。但羈押期間8個月無法工作,媽媽有去致電、上香,自身借款20萬。 昨天李跟(另一名傷者)告訴人江小姐撤告,造成損害的部分,被告是說可以和解,一定在能力所及實現。 如果一味重罰,無法達到效果,也沒辦法賠償。再來是復歸社會,探討這個人有沒有復歸社會更生的可能性?如果這個人喪盡天良、犯罪手段又是最重大兇殘的犯罪,實在沒有反省回歸社會的機會,有永遠與社會隔絕的必要。目前被害人家屬生活困頓,(我們)希望李刑期輕一點、早一點出來賠償。 刑罰本質是教化,讓被告知道錯誤,接受刑罰可以警惕。李現在才24、25 歲,若長期服刑會跟社會脫節,辯護人希望國民法官考量這一點,讓被告早日回歸社會。如果今天刑度判處10年 ,出來完全無法與社會銜接,跟米蟲沒有兩樣,不是樂見的事。
。相對於檢方的簡報檔在清算李佳修罪行時,躍上畫面的表情符號「☹️」,辯方在最後一張簡報檔,放上描述受刑人復歸社會之困難的名片《刺激1995》劇照。
「我覺得很對不起被害人,因為我僥倖,酒後駕車造成他死亡,我真的很抱歉、真的很不應該、很想拿我的命跟他換。我也很想跟被害人家屬和解,只是去年被收押至今,沒辦法工作賺錢償還,如果後來可以(交保)出去,我一個月會想辦法還2萬塊給被害人家屬。真的很抱歉,」

李佳修在最後的意見陳述說道。

交互詰問中,意外呈現的艱難母職
第二天傳喚的證人中,有兩人皆為母親角色的品格證人
Character Witness,在法庭中對涉訟之一方人格名譽作證的見證人,多出現在美國的交互詰問制度。
──分別是王孝展以及李佳修的媽媽(王母因無法與被告共處同一空間,在指認室隔離回答,後李佳修退庭,王母才於法庭現身)。在檢辯詰問過程中,意外地呈現出,去年事發時分別25歲及23歲的被害人與被告,來自極為相似的家庭、社會與經濟背景,以及重重限制中,艱辛且無奈的母職。
從王孝展國中起,母親就單親撫養他以及弟弟、妹妹3名孩子,很早就出社會的他生前主要從事房務、油漆工等基層勞動工作,且罹患先天膽道閉鎖
檢察官:王的身體狀況? 王母:他不喝酒,他有膽道閉鎖,是醫生講的三分之一會完全長大成人。他很努力活著,就這樣被撞死。他照顧自己身體,顧得很好,結果被撞死了(啜泣) 檢:三分之一是什麼意思? 王:醫師說這種病,三分之一的人,1、2歲就會死掉;三分之一的人時好時壞要換肝;但是有三分之一沒事情長大成人,他很照顧自己,不吃生食、 不喝酒,他很努力地活著。
,每個月要資助家裡兩萬元,以及負擔其兩歲女兒的奶粉尿布錢──孩子兩個月大時,王孝展就與妻子離婚。王過世後,這個家連喪葬費都拿不出來,只能靠社福團體暫時接濟
檢:王過世時家裡有沒有存款? 王:沒有,我哥哥、妹妹先領錢給我。 檢:喪葬費誰出? 王:社福中心弄的。 檢:經濟之外,王過世的影響是什麼? 王:我現在都要吃藥,沒吃藥不能睡覺,我的心很痛,吃藥就會好一點。 檢:弟弟妹妹呢? 王:妹妹就沒有選擇上大學,要去賺錢,因為不想要我那麼辛苦。 檢:王的小孩知道爸爸走了嗎? 王:還不懂。 檢:以後會怎麼告訴孩子? 王:會跟他說,等他懂事的時候再講,不然沒有爸爸、媽媽又不要他,很可憐的小孩。
。目前家裡經濟重擔,落到王孝展弟弟身上(國民法官特別關心其狀況
審判長:幫國民法官整理問題發問,事故發生前被害人弟弟有沒有工作、對你家庭提出生活費用? 王母:弟弟有,就是會拿一些些,剛出社會,賺得不多,幾千塊幫忙一下。妹妹七月才畢業,去年後半前,學費自己打工付。 審:國民法官想了解,可不可以講詳細有關弟弟的部分?本案案發前後對於家庭的影響?弟弟案發前會給補貼,想要了解弟弟對於家庭補貼的費用,有沒有因為哥哥事故發生造成他支應的負擔的變化? 王母:有,弟弟真的給得不多,可是我不敢給他太大壓力。他之前國中有心理疾病,他有一陣子看心理醫生,現在比較好可以慢慢走出社會,可是我怕他因為哥哥走了,只剩他一個男生要揹起很大責任,他壓力來了我怕他又生病,我不敢。 審:弟弟有沒有談到哥哥事故之後對他的影響? 王母:我問他,他說他有哭,他很難過。 審:就這樣嗎? 王母:他當然也對他哥哥打抱不平,在家裡就說對方很壞,為什麼賠償金都是一直推託都沒有, 撞死人都不處理,很壞這樣子。
),王母則兼差從事按摩工作
審判長:國民法官想確認,提到說本案案發後,有扶養被害人女兒。他們想確認說,本案案發前 你本身有沒有工作? 王母:王孝展給我錢,我就幫他帶小孩,我偶爾有兼差的會去做,可是帶著小孩沒辦法做。  審:就你本身的部分,案發後的工作變化狀況? 王母:案發前本來是跟兒子商量,他白天工作,我去找一個晚上的工作,他來顧小孩,所以九月才把小孩送去托嬰中心,我就想說要開始找工作,可是我還沒找到他就走了。就工作還沒找到,才跟他講說這樣子配合可不可以。 審:現在就是幫忙帶小孩?有做其他工作嗎? 王母:當然有啊,不然怎麼活?現在就是按摩師,店家如果有客人會叫我去,白天其實按摩客人少,就不多,但加減要有收入不然會餓死。
李佳修則成長在三代同堂的家庭,6人住在僅16坪的狹窄空間,成年後即搬出家裡,做過廚師,事發時為工地臨時工,兼差酒店經紀,每週會回去跟家人吃飯。其父過去也從事工地工作,但近年身體不佳,靠媽媽獨撐家計,開過熱炒店、做過生意,現仍負債。由於母親忙於開店,李佳修小時候多半由(娘家)阿公阿嬤照顧,在學校的學習與行為出現狀況時,母親表示幾乎都不知情
檢察官:李國中時期就學被記過、記警告你清楚嗎? 李母:不清楚。 檢:李七年級上學期,發生拾物不送招領,據為己有,被學校記警告,你知道嗎? 李母:不知道。 檢:作業不交,無視老師? 李母:不知道。 檢:八年級下學期擾亂團體紀律,你知道嗎? 李母:不知道。 檢:九上九下學期,上課秩序不好作業不交、穿制服翻出校園、警告三支小過一支,知道嗎? 李母:不知道。我在開店,兩個小孩都是娘家媽媽照顧,晚上開店,下班自己去補貨、睡覺,下午就起床做生意。他在學校發生很多事情我都不知道 ,沒有告訴我,我都不知情。 檢:李自己付車貸、罰單金額,可以負擔那麼多費用? 李母:他每個月在工地、晚上兼差,有跟我說晚上有在兼差,但做什麼我不清楚。 5號國民法官(年長女性):國中學校在學生犯錯,學校會通知家長? 李母:沒有耶。 5:小孩犯那麼多錯都不知道,你跟他(國中時)怎麼互動? 李母:我在做生意,對他很多事情不清楚。 5:當時一天可以見到他多久? 李母:他會在店裡面吃飯,然後就跟阿公阿嬤回家。在店裡面很忙,要做很多事情。 5:何時跟阿公阿嬤回家? 李母:8點多。 5:當時他幾點回家? 李母:6點多回家,他在學校打球。我有跟他說回家要跟我說在家的事情,但是那個年紀很多事情不會講,所以我很多都不知道。 5:你看過他成績單嗎? 李母:我印象中沒有成績單。
,多次無照違規,她就幫忙把罰款繳清,儘管提醒其要去考照,僅無奈表示「現在小孩不是講了就會聽,我沒辦法24小時在他身邊,我也要工作」。
在犯罪事實明確的情況下,可以觀察到,有時是由審判長統整問題,「代替」國民法官詢問被告與證人,背後的考量有可能為了使審判節奏更聚焦,或避免太早顯露心證。到了討論被告的成長背景時,可明顯感到國民法官的個人關切加強,尤其5號女性國民法官連續問了許多問題,圍繞著被告的生活大小事
5號國民法官(以下簡稱5):酒店工作是什麼? 李:找客人來消費,就可以抽取佣金。 5:怎麼找? 李:朋友,朋友的朋友、以前同事。 5:可以維持多久? 李:我不知道,那個月業績不好我就找朋友。 5:國中開始跟媽媽怎麼互動? 李:我有事情是不太會跟媽媽抱怨甚至講什麼,我都會自己吞下來。應該不是什麼大事。 5號國民法官:國中有被霸凌? 李:沒有,我沒有被霸凌,就是個性。不是每個人個性都會去訴說。 5號國民法官:個性是動態? 李:內向。 5號國民法官:跟父母沒有互動? 李:還是有。 5號國民法官:學校出問題,老師沒有打電話來? 李:好像沒有,不清楚,時間滿久了。
,問完一輪後說,「學校出了狀況,老師怎麼會沒打電話跟媽媽說⋯⋯」,被審判長制止,「不好意思,我們要問被告問題,而不是發表評論喔!」
外界觀點:已認罪案件由國民參審,有消費被告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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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地院寶慶院區為新上路的國民法官制設置專庭審理。(攝影/林彥廷)
台北地院寶慶院區為新上路的國民法官制設置專庭審理。(攝影/林彥廷)

從上週的季婦殺夫案到今日的酒駕致死案,儘管背景與各種條件都不相同,卻有一個一致的共通點,就是犯罪事實明確、被告已認罪,各方對於檢方起訴的罪名毫無懸念,國民法官不需要討論「定罪」問題,審理程序全部在處理「量刑」──也就是在法定刑度之中,是否可以減刑,或要判多重。

事實上,除了本案,至今已陸續有幾起犯罪事實明確、已認罪案件,都因擔心被「過度消費」、引發大眾關注而使家庭「再經歷一次痛苦」,希望不要由國民參審,包括士林地院的酒駕致死案台北地院的啞鈴弒父案

「基本上,如果在美國,這兩案都不會用到陪審團,量刑是職業法官的事,」少數全程參與觀察兩起國民法官案旁聽的執業律師張鈞綸表示,事證明確、已認罪的案件,在陪審團制度
由公民陪審員認定被告是否有罪,若判斷有罪,再由職業法官量刑。 但在美國部分州,尤其以與死刑相關的案件,陪審團能就死刑的正當性及刑期提出意見,有時會對量刑產生關鍵性的影響。
中,會用檢辯協商(或稱辯訴交易)的方式來解決,不會動用到開庭,美國絕大多數的案件都會走這個途徑,檢辯雙方甚至對有無自首之類的細節問題,也拿出來討論。
「但台灣國民法官制度是『參審制』,司法院怕被罵恐龍,所以量刑也一定要用國民法官『背書』,不容許交易,所以即使認罪,仍然要把案情在國民法官面前又走一遍,你(被告)要認罪了,(辯方)就提不出什麼證據,就是在法庭上對被告深挖、批鬥而已,」

他期待未來會有「不認罪」的案子,才能更進一步實質展現國民法官透過社會經驗與職業法官的激盪,而非僅止於把犯罪細節與畫面公開在法庭上,「讓鄉民發洩」。

後續觀察:刑罰之外,如何解決酒害問題?

嘉南療養院成癮暨司法精神科主任李俊宏投入成癮治療16年,他認為,判決的後續觀察點,是司法正義的彰顯是否能寬慰家屬並給予補償?能否預防未來的憾事發生?台灣的酒害問題,能否從根本層面解決?

李俊宏提出3個他對台灣酒害現象的擔憂:第一,台灣的酒類便宜且容易取得,雖規定不能賣酒給未成年人,但學生在吃到飽餐廳等飲宴場合都能輕易接觸酒類。根據最近期的青少年健康行為調查報告,未成年飲酒人口顯著增加,有15%國中生、30%高中職生曾在過去30天內飲酒。近年多起社會矚目的酒駕案件,當事人的年紀都很輕。

第二,酒駕總人數下降(除了取締件數微幅上升,酒駕致死、受傷、事故與移送法辦件數近10年都大幅下降),可見重罰對未達酒精成癮的個案有嚇阻效果,酒駕累犯卻逐漸增加(近3年酒駕致死案件中,具「累犯」身分比例約11.6%)。在「酒駕三振條款
5年內3次犯酒駕者,檢方原則上不准易科罰金,得入監服刑,但各地檢署仍擁有最終決定權。
」規範下,酒駕累犯幾乎都得入監服刑,每年新入監的酒駕人數已比毒品犯還多。李俊宏曾投書表示,「台灣酒駕罰則幾近於全東亞最嚴,嚴格到每年因為道路不能安全駕駛被判有罪的高達3萬6,000多人、每年新入監人數有3成左右是關押酒駕公共危險罪者。」

但根據台灣成癮學會的評估,監所中的公共危險罪受刑人,有三分之二罹患中重度酒精使用障礙症,亟需醫療協助。

第三,不只監所中的酒駕者,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需要到監理站上道安講習課程的酒駕者,經施測同樣有三分之二需要進一步的醫療評估,可見酒駕者需要醫療介入的比例之高。

把人關起來,就能戒除酒癮嗎?李俊宏表示,重複性酒駕的個案,情緒與家庭暴力的議題都較一般人來得高。根據美國研究,單純的監禁,對8成以上的酒癮犯罪者而言沒效果,一定得在監所內外搭配相對應的治療資源。

(延伸閱讀:〈從藥物治療到戒酒互助會,台灣酒癮戒治的漫漫長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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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南療養院成癮暨司法精神科主任李俊宏長年關注酒癮戒治問題,他認為判決後是否能寬慰家屬並給予補償、能否預防未來憾事發生,以及台灣的酒害問題,是接下來社會更須面對的重要問題。(資料照片)
嘉南療養院成癮暨司法精神科主任李俊宏長年關注酒癮戒治問題,他認為判決後是否能寬慰家屬並給予補償、能否預防未來憾事發生,以及台灣的酒害問題,是接下來社會更須面對的重要問題。(資料照片)

「台灣目前是罰酒駕、不罰(過量)飲酒,」看向問題根本,李俊宏一直有推動酒品健康捐的想法。提高飲酒成本,可降低總飲酒量。而且健康捐可專款專用,在成癮治療未能納入健保的現況下,用於酒癮者的治療與酒害防制。對於酒駕者造成的傷害,礙於酒駕者脫產、經濟不佳等情況,健保代位求償機制的效益不高;或被害者經年累月民事訴訟仍一無所獲。透過酒捐成立酒害基金,或可在事故發生後,為受害者緩解經濟的當務之急。

在北院此案判決後,接下來的8月1日到8月3日,基隆地院也將由國民法官參與審理一件酒駕致死案;8月中,新北地院則將審理一件單親母殺子案,預計將掀起一波關於單親母職、道德以及經濟困境之間的衝突辯證。

索引
國民法官:「若覺得這樣判決很恐龍,我會推薦他來參與」
外界觀點:已認罪案件由國民參審,有消費被告之虞
後續觀察:刑罰之外,如何解決酒害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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