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司法大變革──國民法官參審全紀錄
台灣首度國民法官判決全紀錄:鄧如雯案30年後,新北殺夫案彰顯家暴法未竟盲點
2023年7月21日下午,全國矚目的第一起國民法官案件「季婦殺夫案」宣判後,新北地方法院舉行記者會。(攝影/楊子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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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7月21日)下午2點半,全國第一起國民法官案件,經過7月18日到20日連續3天馬拉松式審理,在新北地方法院做出判決。經過3位職業法官與6位國民法官共同評議,判處因殺夫被以殺人罪起訴的被告季姓婦人有期徒刑7年2月。 審判長在宣判後說明,被告仍有選擇脫離家暴之可能性,因此沒有《刑法》上「情堪憫恕」的空間。​​辯護律師則在庭外受訪表示,被告是一位善良、保守、傳統的女性,完全感受到此案法官對於她的關懷與溫暖,她很想念丈夫,會在監獄中平靜閱讀身心靈書籍。未來是否上訴二審,將與家屬後續討論。

《報導者》全程記錄台灣史上第一件國民法官審理過程,並探問在台灣立下亞洲第一部《家庭暴力防治法》(簡稱《家暴法》)25年後的未竟事宜。

去年(2022)11月30日凌晨1時40分,季姓婦人趁范姓丈夫酒醉熟睡之際,以菜刀等兇器殺夫,犯後自首稱長期遭受家暴才犯案,2023年3月被檢方依殺人罪嫌起訴;7月17日由合議庭、公訴檢察官、辯護律師經過不公開程序,三方從57名報到的候選者中,抽選出10名國民法官(其中4位為現場備位)承擔審判與評議重任,為《國民法官法》上路後首例。

針對判決,審判長說明,依據《刑法》第271條第1項殺人罪,最低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但經認定被告犯後報警自首,適用《刑法》第62條減刑至5年。綜合證據與證人證述,被告的確長年遭受先生家暴,有引起一般人同情之處,然而政府家暴防治資源都有提供其協助,並非完全孤立無援,有選擇其他脫離家暴可能性,其趁被害人酒醉無反抗能力的殺人行為,被評價侵害最重大生命法益,因此並無《刑法》第59條「情堪憫恕」的空間,最後從5年往上加重為7年2月。

首件國民法官真實案件,審理殺夫案

2023年7月20日上午,64歲被告季姓婦人在連續3天的公開審理後,在法庭上做出最後的意見陳述:

「我與先生這40年來,雖然不是我心目中想像的日子,但我想既然選擇了他,就勇敢面對。可是他反覆指責我、酒後要我認罪、對我拳打腳踢,就算我認為他是心愛的人,渴望跟他在一起,但這樣日子過下去,漸漸失去對他愛慕的心情,也做出這種不可原諒的可怕的事。我對他很抱歉,覺得非常難過,如果人生可以從頭再來,我希望我們的婚姻生活是幸福美滿。我也承認我對他做出不當的行為,法律要怎樣處罰我,我願意接受。」

從一位自小失去父母、生長在孤兒院的孩子,經過護專訓練成為一位照顧他人的護理師,因而結識年輕時因傷住院的范姓丈夫,在後者熱烈追求下與其步入婚姻,生養兒女的同時也辛勤工作,從市場叫賣到燒臘店事業,努力創造一個完整的家庭。

這條路,季姓婦人走了40年。

直到2022年11月30日凌晨1時40分,趁丈夫酒醉熟睡之際,她以「菜刀砍他脖子,鐵鎚捶他頭,鐵鎚的榔頭鬆了之後剩木棍,打他幾下,水果刀刺他心臟,小刀劃腿」(註)
7月18日被告於法庭上經檢察官訊問所述。
殺夫,犯後自首稱長期遭受家暴才犯案。

連續3天在法庭密集審理過程中,除了將所有犯案證據與細節攤在法庭上逐一檢視,也從被告與證人的敘述中,建構出一位對婚姻與家庭滿懷期待的平凡女性,與「頂天立地」男子漢如何走上末路的軌跡。在表面的個案狀況背後,更強烈反映出現行貌似完整的《家暴法》,為何仍接不住受暴婦女的結構性因素。

審判第一日:屍體、兇器與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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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底發生此案後,今年在新北地院選出6名正選、4名備位國民法官,與3名職業法官承擔審判重任。(攝影/楊子磊)
去年底發生此案後,今年在新北地院選出6名正選、4名備位國民法官,與3名職業法官承擔審判重任。(攝影/楊子磊)

7月18日上午,首先由到庭的4位檢察官之一、郭智安開庭陳述,他向國民法官表示,今天並非針對過去被告身為家暴被害人的事實審理,而是針對被告成為家暴加害人犯下殺人罪之事實審理;辯護人葛彥麟坦承被告殺人罪行、犯案時精神正常(不適用《刑法》第19條減刑),但提及被告符合自首(《刑法》第62條)以及情堪憫恕(《刑法》第59條),得以減刑的條件。請國民法官針對結婚40年為何要殺人、到底發生什麼事情造成悲劇的因果關係去思考。

接著檢方實際拿出4樣包裹在塑膠袋中的兇器(2水果刀、1菜刀、1木棍)供法官與國民法官傳閱,檢方請國民法官留意兇器之殘留血跡、重量、樣式和刀鋒磨損狀況等。大量的遺體與解剖照片,同步投影在法庭兩側的大型布幕,說明屍體傷勢以及穿刺、割傷之大小。在此期間被告兩次劇烈咳嗽、嘔吐,暫時到廁所休息10分鐘,回來服退燒藥才繼續開庭。

檢辯雙方先針對犯案當下的動機以及狀況訊問被告
法庭不開放錄音錄影,以下為記者旁聽檢察官訊問被告之紀錄,非逐字紀錄。 檢方:有想殺死死者嗎? 被告:我深愛他,很猶豫,但他40年來都讓我很不自由的生活,人生無奈。 檢方:案發前一晚發生什麼事? 被告:他罵我,我沒有回罵他。 檢方:死者有動粗嗎? 被告:沒有,他拿一杯酒,就一直念你,說什麼「你對不起我」,一直講這些,後來他喝完酒就去房間睡覺,我大概睡15~20分鐘就醒過來,看他已熟睡。 檢方:怎麼知道死者已熟睡? 被告:他喝滿多酒,酒精濃度都滿高,我推他,他沒反應,知道他已熟睡。 檢方:推他時妳是已經想殺他了嗎? 被告:我覺得無法再這樣生活,每次我跑回娘家,他就威脅要傷害我娘家的人,說我會不得好死,新聞上有殺妻案,他就會叫我看,說哪天就會照電視這樣對我。他長期對我精神虐待,後來我有幻聽、幻覺,會很害怕,他一喝酒我就害怕他會打我,我有去醫院拿鎮定劑,已經吃3、40年。(有想殺他念頭是)想到已經不可能像從前那樣恩愛,而且案發前幾個月他都有要致我於死,他手很有力,很高大,是我踢他下體才脫逃然後報警。 檢方:案發當晚狀況?何時準備兇器? 被告:兇器都是本來就放在家裡的,主要是拿菜刀,我想大概可以(拿來殺人),刀子鋒利是因為我先生常剁肉,他都會把刀子磨利,兇器從廚房拿的,木棍本來是鐵鎚,我拿去敲他頭,榔頭鬆掉,剩下木棍,鐵鎚本來就用很久了,都鬆掉了,我先生都是這樣東西壞了又修。 當天晚上我搖他,他打鼾,我本來有點恍神,很害怕,又不敢下手,所以吃了鎮定劑,冷靜下來後才決定今天一定要了結,不想要再繼續這樣的鬧劇,他每次都去我家抓人,還放恐怖的話語。 我先是拿菜刀砍他頸部,他本來是直躺,被砍後頭抬起來看我,眼睛瞪很大,但他喝酒沒力氣,我菜刀應該就用那一次,之後用水果刀刺他心臟(檢方確認穿刺方式)由上往下刺,然後還有一隻很小的刀。 檢方:妳攻擊他的時候力氣有很大嗎? 被告:也沒很大吧,就一般力氣,他有噴血。 檢方:死者過程有發出聲音? 被告:他有想說話,但可能很痛,說不太出話,沒有哀嚎。 檢方:妳攻擊他幾下? 被告:菜刀砍他脖子,鐵鎚捶他頭,鐵槌的榔頭鬆了之後剩木棍,打他幾下,水果刀刺他心臟,小刀劃腿。菜刀攻擊他那刀他就沒太掙扎,我就一直看他,他怎麼有在動,從直躺轉成橫躺,我就補水果刀,一邊對他說話:「今天造成這局面是你造成的,我都60多歲了,如果我想找外面的男人,30幾歲的時候我早就把你殺了。」 檢方:妳去廚房拿刀具時有猶豫嗎? 被告:有猶豫,心裡很害怕,我一直都很心軟,這40年來逆來順受,吃藥(鎮定劑)才敢做這些事。
,接著審判長指示,輪到國民法官提出問題,創下史上首例的是5號國民法官:
「妳準備兇器時是一次就從廚房拿4把嗎?」 被告:對。 「妳怎麼決定要拿什麼兇器的?」 被告:主要是拿菜刀,覺得比較適合。
之後分別是3號、5號國民法官針對被告犯案前服用的鎮定安眠藥物、死者屍體腐蝕情形提出疑問
3號國民法官:當天犯案前幾點服用鎮靜劑?檢方說你有服用6顆。 被告:我是平常先生對我多次暴力行為,我有去看精神醫生,先生對我精神虐待,我晚上沒辦法睡覺,我平常固定4-5小時吃一顆鎮靜劑,我是因為案發才吃6顆,要服用藥物恢復平靜,平常不會吃這麼多,我之前最多有吃到5顆,那時候是有想結束生命的想法(3號國民法官:吃了5顆藥你還能正常行動嗎?)5分鐘後就能正常行動。 3號國民法官:你還有服用其他藥物嗎?(對於檢警扣押的藥物證物有疑問,因為該包裝只有被破壞取用幾顆,不符合被告服用藥物數量,故想知道是否還有其他藥物,被法官提醒現在是針對被告詢問,對檢察官詢問的問題不是現在提出。) 被告:沒有其他藥物,大概服用半小時就有藥效,我平靜後,大概一小時,才犯案。 5號國民法官:死者屍體有腐蝕狀況的原因是? 被告:我當下很害怕,無法確認他死亡, 就用清潔用鹼片融化倒在他身上,因為我之前也有被鹼片水弄傷過,知道倒在身上會有傷痕,(刺傷被害人)30分鐘後,因為他一直有在哈氣,我一直在和他講話,我不確定他死亡,才倒鹼片水。
,最後由審判長及受命法官確認更多細節
法官:確認行兇前服用的藥物名稱? 被告:安柏寧(Alprazolam,商品名安邦錠、贊安諾) 法官:平常如何用藥? 被告:我藥物通常是分裝在自己的罐子裡吃,不是從鋁箔包裝拿。 法官:拿兇器給被告確認,是否是使用這把水果刀? 被告:金屬柄水果刀無使用,我是用一把小小的水果刀,平常放床旁使用,削東西完就擦乾淨,當時犯案後看到水果刀,心裡一種憤怒,就拿起來在他腳上劃幾刀。 法官:從行兇後到報警花了多久? 被告:我比較晚報警,因為我很害怕,一直在和他講話,在和他聊,就在聊為何事情會變成這樣,我清血跡的時候也一直在和他聊。我是先打給姊姊說「我把他殺了」,大姐叫我報警,我再打110,報警大概是1小時後,我不是故意的。 法官:你清理血跡的目的? 被告:他當時還有一些氣,眼睛瞪大看我,我拿大毛巾吸血擦地,一邊和他講話,就有點最後的告別,我清理血跡沒有別的目的。
後,結束上午的審理程序。
當天下午,則針對論罪與科刑(量刑),由檢辯雙方展開辯證。辯護人以筆錄資料以及2015年起11次家暴通報紀錄
2015年4次、2016年1次、2022年自7月起至殺人案發生的11月共有6次通報,案由幾乎都是丈夫酒後徒手毆打季婦,最嚴重一次是2022年9月,丈夫喝酒後,懷疑季婦外遇,逼她要承認,用腳勒住季婦頸部至其無法呼吸,威脅她「死十次都不夠」,其後季婦有申請暫時保護令。2022年11月案件則是季婦逃到新竹姊姊家暫住,丈夫喝酒後來找人鬧事。
,向法官陳述一位弱女子長期被酒後暴怒的丈夫辱罵、家暴、社交隔離、金錢控制下,「忍無可忍,生不如死
被告辯護人:
法律不是冷冰冰的工具,而是可賦予生命情感的,請國民法官去關注,被告非常瘦弱,是什麼讓這麼瘦小的身體下足勇氣殺人?
家暴案件常處於隱密狀態,亦即選擇隱忍的話,沒人會知道家暴案件發生,我們只能用證據勾勒被告所處的環境:包含被告曾聲請暫時保護令,但保護令核發沒多久後就發生此案件;還有被告有多份家暴通報表,不是一次、兩次而已,是很多次;還有新北家防中心個案報告、新竹家防中心的家暴訪談,還有來自被告的家人的證言——其實死者和自己家人不親,這幾個家人才是最親近被告和死者一家的人。
我們要去問的問題是為何被告要隱忍?為何有家暴資源不使用、最後決定用極端方式結束被害人的生命?被告深愛對方,一直選擇原諒,最後卻換來先生的死亡。請國民法官用同理心的概念來審理此案,此案可歸結到8個字就是「忍無可忍,生不如死」。
」下以此尋求解脫。

但在卷證內,卻同時呈現一位親人甚至子女眼中,個性耿直、對家人朋友十分忠誠的「好人」。子女在筆錄中都提到父親早年跑船十分辛苦,從小教導他們要誠實正直,個性比較硬,對於母親的金錢使用(早年買過六合彩、在父親不知情下以房產抵押貸款)或懷疑有外遇時,反應就會非常激烈。

被告的兄姊也都曾勸告離婚,但在社工報告中有一欄「阻力分析」,提及案主思想傳統,以夫為天,即便受暴也無分開和離婚打算;子女見證媽媽每受打罵就離家出走,4、5天後又返家,一直循環的過程,感到無奈卻無法協助。辯護人並出示一份開庭前被害人子女與被告的調解書,傳達子女希望給予媽媽從輕量刑的機會。

檢方同意被告符合減刑要件,同時也提醒國民法官,國家資源在其多年受暴史中,皆有介入協助
檢察官:
對證據無意見,也同意被告符合減刑要件,但補充幾點辯方律師有遺漏之處。被告在報案時的說詞是「老公死了,原因是老公挑釁又動手打我,反擊造成」,與事實有出入,質疑被告犯案後態度。 另外新北家防中心個案報告中有提及,2022年11月17日家防中心有安排家訪,但案主(季婦)拒訪,當時有詢問案主是否要入住庇護所,但被拒絕,不講原因,案主有提到不想去子女家庇護,因為怕丈夫到子女家滋擾。 2022年11月18~19日新北家防中心紀錄,案主兄姊願意收留案主庇護,但案主想到案夫有威脅會對家人不利,故選擇返家。案主也有告訴社工,兄姐可以提供住所庇護,且案主丈夫不知道兄姊住所位置,故社工判斷案主是有家人可作為庇護資源的,但案主不願意住別人家,兄姊也表示案主有表示不希望兄姊主動聯絡,故兄姊後來都是被動等被告求助。
,包括核發保護令、家庭訪視、提供緊急庇護所,被告卻不願意接受協助。換言之,檢方認為在此之前被告是「有選擇」的,季姓婦人要為此罪行自行負上責任。
審判第二日上午:鹼水與不快樂的二嫂

7月19日的審理程序,為傳喚4位證人到庭接受交互詰問。

上午首先是檢方傳喚的證人:前新北市警局刑事鑑識中心股長程志強,他是當天案發後到犯案現場採證的鑑識人員,詳細敘述如何發現屍體異常發黑,是因被告潑灑鹼水
鑑識人員發現朝上仰臥的屍體除血跡外有發黑異常跡象,傷口呈現「皮革化」,當場詢問被告後,回應行兇後朝丈夫屍體潑灑藥酒,隔天經過鑑識為強鹼。被告後證稱其將鹼片溶於水,潑灑在屍體上,會採用此方式,因年輕時曾於市場工作,得知以鹼水可清洗動物血跡。檢方出示多張放置陽台鐵籠內的瓶裝液體,證實極為鹼液;辯方反詰問時,試圖釐清證人對於死亡時間的判斷,但超出專業範圍無法回答。
。4、5、3號國民法官分別提出對於現場跡證的疑問
包括潑灑液體在屍體上,往背部沈積的現象,以及皮革化程度與時間的關係,3號更詳細追問,除了外觀的鑑識,是否有採證血液樣本,以血液凝固狀況,釐清確切死亡時間點?證人未直接回答這一題,答覆其職責是以證物反駁或證明犯嫌所述,包括從廚房拿刀、砍殺後噴濺血跡、以刀背敲頭、血跡集中床頭(床尾未發現)、屋內帶血鞋印、廚房與浴室洗手台均有血跡反應,證明被告所稱無誤,死者熟睡中於房間被殺害,屍體未被移動,事後被告於廚房及浴室清洗血跡。
檢方對於證人所述,以投影片摘要總結
1. 死亡時間非關其專業,無法回答 2. 以鹼片溶於水的方式潑灑屍體,說詞前後不一致,可見其手段惡劣、犯後態度不佳 3. 被告一開始就用欺瞞態度,聲稱以藥酒潑灑屍體,後經法醫提醒,經過鑑定才發現是用鹼水清洗屍體 4. 犯後用抹布擦拭現場,至廚房、浴室清洗等行為,請國民法官自行判斷是否滅證?
,包括潑灑鹼水、清洗血跡等足證「其手段惡劣、犯後態度不佳」;辯方則沒有太多反駁,僅表示清洗髒汙是常人會有的反應。

緊接著上場的第二位檢方證人,是死者的范姓弟弟。

因早年與范姓死者合夥經營燒臘店,有近距離觀察過被告與死者的互動,並見證哥哥受傷在南門醫院住院時,認識嫂嫂後戀愛結婚的過程。在他眼中,其兄的個性正直、嫉惡如仇,做事有前瞻性、有理想、有計劃。以前到哥哥開在內湖燒臘店幫忙時,他們夫妻平日互動都很好,除了哥哥有時講話較大聲,男主外女主內,二嫂(季姓婦人)在店裡幫忙還要帶小孩,也很辛苦。兩人教養都很好,兒女很乖,沒有學壞。

范姓弟弟接到姪子電話,知道發生命案,猶如晴天霹靂,無法接受,「夫妻吵架難免,但二嫂不可能做這種事,很後來才聽說家暴,想不通,可能藥物影響爆發,二嫂是很善良的女性。」

辯方反詰問時,質疑范姓弟弟對哥哥的印象僅停留在早年,近年來只有逢年過節碰面,對其夫妻相處情形是否真的了解?證人表示,二哥多是酒後打電話給他、偶爾傳來釣魚的照片,電話中多重複抱怨很久以前的瑣事,例如被告曾在燒餅店工作,輕信旁人拿房子貸款抵押被騙等等。

證人坦言過往合作燒臘生意時,比較常往來,後來較不了解其家庭狀況,但偶爾來探望時(證人太太身體不好),「看得出來二嫂不快樂」。多年前在家族群組中,被告說受不了想離婚,他曾勸二哥不要離,「人老了還是要有伴」。

國民法官與法官確認是否聽說過家暴的情形,證人答覆過往只有言語吵架,哥哥會罵二嫂「笨」之類的,但沒聽過動手。去年命案發生前,才聽說二嫂的狀況有通報到新竹社會局,才知道情況如此嚴重。

最後檢方肯定證人可信度,對加害與受害雙方的證詞中性,請國民法官考量證人與死者感情要好,命案帶給家屬心情衝擊,需列入量刑中的因素;辯方則強調其對家暴情形完全不了解,請國民法官自行評價,假設家屬得知情況,應會有不同衝擊。

審判第二日下午: 「狗屁家暴防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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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宣判完後,被告的姊姊──前日以證人身分出庭作證,及陪同親人步出法庭大樓。(攝影/楊子磊)
今日宣判完後,被告的姊姊──前日以證人身分出庭作證,及陪同親人步出法庭大樓。(攝影/楊子磊)

中午休息結束,兩點開庭前,證人席右側傳來啜泣聲,一名老婦拿衛生紙伸進口罩擦拭。她是第一位辯方證人、被告的季姓姊姊。

剛開始檢方對程序提出臨時異議
檢方表示中午休息時辯護人在法庭外接受媒體採訪,請求國民法官暫時退席,辯護人表示未涉及法院證據外訊息,審判長提醒,國民法官不能受法庭外的討論影響下判斷,只能依據法庭上的事實與證據,而媒體有採訪自由,不干涉對檢辯的採訪,因此直接開始交互詰問。
後,首先由辯方進行詰問,律師以卷證筆錄資料為基礎,詢問被告受家暴後,逃往證人家的細節。季姓姊姊的證詞中,呈現出和上午的范姓弟弟作證時截然不同的婚姻實況。被告每受丈夫家暴,就會匆忙從台北逃往新竹她(證人)家,時常鼻青臉腫、衣衫襤褸、渾身狼狽,但在其夫不間斷的LINE訊息(時而溫和說服)後,又重回其身邊。以前善良單純、受朋友喜愛的妹妹,婚後完全變了一個人,范姓丈夫只要一喝酒,就開始翻舊帳亂罵、暴打虐待,長年壓力下身心累積龐大壓力,妹妹曾吐露想跳樓自殺,證人勸妹妹要想辦法解決。
季姓姊姊在描述去年命案前夕,丈夫跟蹤追到新竹家中,要找妹妹的恐懼經驗
「以前他(范)不知我住哪(才能保持讓妹妹不被找到的躲藏處所),某次范在外頭鬧得厲害,毆打妹,要她下跪,妹拎著包包、坐計程車逃往我家,半夜一點抵達,交談20分鐘外頭聲響,范跟來我家,知道了住址,我們家慘了,若開門他會進來殺人,上樓躲藏,打電話給警察,收東西連夜逃往旅社,連自己家都回不去,他要絕我們路,聽到范姓丈夫名字就嚇死,怎麼可能讓魔鬼進來,躲在我們家門口,隨時會被他暗算!」
,語氣愈加激動,情緒瀕臨崩潰,話語無法繼續。審判長指示休息,第一排旁聽席、陪同季姓姊姊前來的家屬大聲拍手三次,高喊「可惡!」,並傳來證人低聲自語,「(妹妹變這樣)⋯⋯可能跟我們從小沒有父母有關。」
季姓姊姊休息回到證人席,繼續為妹妹抱不平
「范知道我家後,唯一的生路被堵死,我連自己家也不敢住,後來就發生此事(命案)。妹妹病痛纏身:甲狀腺亢進、輕微高血壓、憂鬱症、長期便秘、失眠,吃兩顆藥都睡不著,軟便劑也大不出來,范讓他變這樣,好可憐。 范家三兄弟早年合作賣烤鴨,自立門戶後將店頂給大弟,范看其成功賺錢又後悔,經常為這事情吵。 得知被告殺人非常震驚,她是這麼膽小的人,范把所有生路都堵死,不想給贍養費逼去自殺,他把錢看得比什麼都重,妹妹每次來我家都穿一兩百塊衣服、拖鞋睡衣,踢她打她,自己要買魚就花上萬塊,連遇到車禍,都跟我借錢不敢跟老公講,房子漏水也要自己想辦法貸款,退休金一兩百萬也被拿走,一無所有,唉,還有更多我不會表達。」
;輪到檢方反詰問,只有一句話問證人:是不是很愛妳妹妹?證人輕聲答是。

審判長裁示休息,旁聽席前方的家屬突然高聲說道:

「家暴(保護)令沒用、落實受暴婦女保護、狗屁家暴防治法,台灣還有很多受虐婦女!」
休息結束後,輪到國民法官詰問,僅有5號與4號國民法官針對被告金錢問題與車禍賠償事宜提問
5號國民法官:是否知道妹妹有投資或資金缺口? 證人:有買股票但用自己勞退,沒有欠錢,至於貸款,是為了修理出租房子5樓漏水問題,後被老公發現沒貸成,退休金也被他沒收。 4號國民法官:可否詳述之前車禍事宜? 證人:那是15年前的事,妹妹精神不佳頭暈撞到別人,遭求償80萬,私下以40萬和解,連這樣都不敢向老公開口,只能跟我借錢。
;最後審判長特別問到,有護理背景的妹妹為何曾在先生的水裡放鎮定劑,證人答道因其白天要工作(燒餅店),晚上被先生吵得受不了,希望讓他睡覺,被發現後,妹妹表示不是要害他,若是不會只放一顆。

接著輪到第二位辯方證人,為新竹市政府社會處彭姓社工,去年7月被告暫時住哥哥家時通報家暴,由她負責此個案。社工當時的評估中,危機程度高,但當與個案討論到保護令以及提供緊急庇護所時,卻很快被案主拒絕,不斷表達不希望轉介,焦慮、擔心申請後反而有生命危險。

「每當(被告)主權萌發,很快被先生壓制,揚言不撤銷(保護令)就死定了、給妳好看等,(被告)提到(丈夫)酒後沒辦法認識眼前是她先生、無法阻止⋯⋯」彭姓社工表示,可從系統看到大概在2018年也申請並通過保護令,但在先生要求下撤銷,影響其後求助體制的意願。當個案返回北部,將其通報到新北家防中心後,社工與其就沒有任何聯繫。

接著檢方反詰問,確認完社工資歷(任職家暴業務近12年、每月平均接10到12件個案),「意思是每年接觸超過100個案嗎?」檢察官問完此問題,下方旁聽席傳來:「不明白(檢方問此問題)什麼意思?」社工繼續說明家暴案的處理程序,如提供緊急庇護、保護令、陪同出庭、討論子女後續等等,而入住庇護所門檻不高,有意願即可,為共同生活空間。 檢方接著尖銳問道:「就妳多年來接觸受家暴個案,殺死加害人的有幾位?」證人表示:「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檢方追問「為什麼」,證人表示「我不想要回答這個問題」。

在此階段,國民法官並未對社工提問,最後職業法官問到,實務經驗中,是否多數個案不願意使用庇護所資源?證人表示的確如此,半數以上拒絕緊急庇護資源,主要因地處偏遠、交通不便,以及疫情導致個案對公共空間疑慮,而對已有社會經驗的成年人而言,也無法接受生活在有門禁、冷氣開放時段等自主受限的集體空間。

綜合前兩日審理過程,國民法官多對於犯案事實、證據等細節抱有較大好奇,並未深究被告婚姻與受家暴狀況,最後是在審判長追問社工的證言後,才呈現出被告遭遇所反映的家暴防治制度與資源問題。

審判第三日:如果時光倒流⋯⋯

審理來到第三天,檢、辯雙方詢問被告,並對量刑、是否適用「情堪憫恕」減刑進行最終辯論。

詢問過程,季婦回溯成長記憶,她在孤兒院長大,希望能找到喜歡的人共度人生,渴望愛,也期待另一半溫柔以待。但新婚僅3年,丈夫就對她拳腳相向,也不支持她的興趣,總要她「嫁雞隨雞」。她一副愛唱歌的好嗓子,婚後再無發揮機會,就因跟隨丈夫叫賣長繭了。

就算事與願違,她不希望兒女跟她小時候一樣沒有雙親的愛,加上丈夫警告她若敢離婚就休想得到孩子,放不下兒女的她打消離婚念頭。受暴30多年,她罹患焦慮、憂鬱、甲狀腺風暴,一度想尋死,又覺得像是「承認外遇、畏罪自殺」,最終持刀了結丈夫。

這天的審理,檢辯與法官仔細釐清季婦家暴情形
被告:為什麼先生懷疑我外遇,是因為我有次下班後到一位男員工家裡換衣服,可是那位男員工的家人也在,我先生就滿腦子想著我跟男人在一起的畫面。 之後的衝突,還有他回大陸探親時,我想投資股票,就拿自己名下的不動產去貸款,但這部分我有用勞保退休金償還。 辯方:死者會以何種方式對妳動粗? 被告:前男友跟他的朋友到我們店裡吃飯,那時我懷老二,先生就懷疑兒子是不是我親生的?我說可以驗DNA。而且先生以前也很多女朋友,只要他不在外面過夜,我就相信他。 他人高馬大,身高180幾公分,徒手打我,一揮巴掌我就眼冒金星,他也會叫我下跪道歉,或拿東西丟我。 有次衝突,我覺得我沒做錯事,為什麼要被這樣對待,覺得離婚好了,就想開門出去。他拿水果刀─也就是後來我拿來刺他胸口那把─揮向我,幸好我閃開,跑去我們店裡越南女員工家住一晚。 某天我心跳突然跳很快,先生叫我不要裝病、裝可憐,看我快不行了才帶我去醫院,我每分鐘心跳跳140、150下,連續三小時。吃了藥但症狀沒好轉。先生那時沒喝酒,剛好是清醒的,載我到馬偕治療,發現是甲狀腺機能亢進,我一個月睡不好,瘦了十公斤,先生還很兇的要我不要裝病,我很不服,年輕時這樣任勞任怨,連生病的自由都沒有?連我在馬偕住院,先生探病時都還懷疑有沒有別的男人來看我,是腦子有洞嗎? 我焦慮、憂鬱,擔心他喝完酒會回到家,我就得伺候他,覺得壓力很大,大到出現他站在門口的幻覺。有次我夢到我拿剪刀把枕頭剪一個洞(姊姊做證所述棉被有洞事件),夢醒發現枕頭竟然真的被我剪破。我跟先生講,他不相信,說「老婆妳不要把我那個(生殖器)剪掉就好」。他那時剛從大陸回來,心情不錯,很開心要抱我,隔天就發生貸款事件。
犯案時序
檢方釐清犯案順序:殺死丈夫-拿垃圾桶接血-用毛巾清理現場血跡-用鹼水潑到先生身上-打給大姐表示殺夫-報警(犯案到自首約間隔1小時)。鹼片是家中常備,用來清洗抽油煙機或殺老鼠,是那年7、8月購買的,會泡好鹼片水放在陽台。 檢:為何會潑在先生身上? 被告:要確認他是不是真的死掉。 檢:但也可用呼吸、脈搏確認。 被告:我心裡害怕,不敢摸他,所以先站在床邊觀察,再用鹼水潑灑。 檢:但鑑定人說潑灑的是藥酒? 被告:先生睡前會喝藥酒,我犯案後,想到40多年來我都跟酒鬼在一起,就也把藥酒潑在他身上,意思是「這是你最心愛的東西,送給你」。說詞前後不一樣,是因為我當時有服藥,可能意識不是很清楚。 檢:想過叫救護車嗎? 被告:有想過,但後來覺得是不可能(救回來)的事了。
,國民法官也更進一步釐清死者金錢管理、用藥習慣等細節
2號國民法官:死者哪一年開始家暴? 被告:我們民國71年結婚,他74年開始家暴。 2號國民法官:妳說妳在先生的水裡面放安眠藥,為什麼後來是選擇下藥,而不是直接把藥給他? 被告:先生整天提心吊膽他得到癌症,三天三夜沒睡,我就在他牛奶裡放一顆安眠藥,他不喜歡吃藥,所以我沒有直接把藥給他,安眠藥是我之前就醫時醫師開給我的。 5號國民法官:財務控制是從婚後開始?還是之前被騙後才開始? 被告:婚後開始。 5號國民法官:你第五次通報家暴在105年,可是第六次的案件在111年,你們中間六年這段時間的相處?為什麼從111年開始就開始大量的爭吵? 被告:他說男要剛女要柔,有時他準備要動手,我就會用柔軟語氣安撫他。他就一直在記恨著我,說我玩投資股票一定有男人在背後操控我。他現在沒有工作,所以他就會常常就是以酒代水。 5號國民法官:死者案發前不久有請子女去銀行領一筆錢交到你手上,這筆錢是用來做什麼?你是否有財務缺口? 被告:我在打掃時看到怎麼有一大包錢250萬,我就心裡想說就算不多,也抱著決心想要離開,到我哥哥家去住了。我想過自己的生活,不想再跟先生一起生活,很不自由,我就像籠中的鳥,那個時候好像是去年7月到8月。 1號女性備位國民法官:妳有通告家暴、有聲請保護令,為什麼在長年而且是屢次家暴的狀態之下,妳後來還會選擇拒絕保護令?為什麼沒有去庇護所? 被告:因為我先生威脅我,他說要嫁雞隨雞,你不能說走就走,要離開,他不會給我好下場,我家人生命也受到威脅,所以我的心就軟了,我就害怕家人哥哥姊姊受到傷害,如果不撤銷就要開庭,他語氣就是責備我,要秋後算帳的感覺。庇護所那個環境我沒有見過,裡面的人我都不認識,我感覺跟認識的人才有安全感。 3號國民法官:關心被告的用藥習慣與藥物取得時間。
。本日男性國民法官關注焦點仍圍繞犯案細節,為何會把自己服用的藥物給先生、取得藥物的時間點等。1號女性備位國民法官關切季婦為何撤銷保護令。

而正選唯一一名女性、6號國民法官,則輕聲詢問季婦:「如果時光倒流,妳還會選擇殺死丈夫嗎?」

季婦回答,現下與當下無法類比,犯案時情緒非常激動,不過她很愛先生,假設時光倒流,可能會繼續忍耐。

「那麼,妳會求助嗎?」該名國民法官追問。

季婦說,自己也試過求助,但找社工被先生阻擋,聲請保護令被先生要求撤銷,否則對家人不利,「我覺得自己做不到(求助其他管道)。」

由於季婦的犯罪事實明確,也符合自首減刑,終結辯論圍繞在季婦的犯行是否同時符合「特殊的原因背景」、「客觀上能引起同情」、「最低刑度仍然過重」這三項「情堪憫恕」要件,再將刑度降低。

檢方指出,從輕量刑的理由,包括被告自首、兒女願原諒,長年遭受暴。但被告確認丈夫熟睡才下手,犯後潑灑鹼水、擦拭血跡等,都顯見被告是計畫殺人,手段兇殘且犯後態度不佳,有理由加重量刑。再者,季婦雖長期受暴,仍有入住庇護所等其他優於殺死丈夫的選擇。季婦殺人,不只抹除丈夫的惡,也抹除兒女心目中的正直父親、其他家人心中愛釣魚的慷慨兄弟,抹除了整體的人。

檢方說明什麼是「量刑」時,還舉Google評論當例子:消費者可能會參酌飲食美味、服務、環境品質各種因素,決定給店家的星等,「量刑也一樣,不是非黑即白,它有漸層,要審酌案件中每個因素在各位法官心占有的比重,去做適當量刑。」檢方也提醒,這量刑會成為社會大眾看待「殺死配偶會付出何種法律代價」的心中分寸,並建議量刑為8~12年。

被告辯護律師則說,被告自幼渴望愛,又長期受暴,家庭、社會支援也在死者阻擋或恐嚇下一一斷絕。他未對量刑表示意見,僅請法官在理性前提下,用感性想法進入被告的生命,感受這30多年來她如何過生活,設想犯案當天她如何忍無可忍,最後給被告應有的法律制裁。

催生《家暴法》的律師:彷彿鄧如雯案重現、混合權力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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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下午2點半,全國矚目的首起國民法官參審案件於新北地方法院宣判,國民法官專用法庭外有許多媒體與旁聽者到場等候。(攝影/楊子磊)
今日下午2點半,全國矚目的首起國民法官參審案件於新北地方法院宣判,國民法官專用法庭外有許多媒體與旁聽者到場等候。(攝影/楊子磊)

在法庭之外,對於催生亞洲第一部《家暴法》、「鄧如雯殺夫案」的辯護律師王如玄來說,季婦猶如30年後鄧如雯案的重現。

她回憶,當年鄧如雯反覆遭受危及生命的家暴,曾多次逃家,卻被丈夫通報失蹤人口,被警察找到帶回,親友亦遭丈夫傷害與威脅,1993年,鄧如雯因所有求助管道都被切斷,在丈夫熟睡後,以鐵鎚、水果刀殺夫,和季婦最終選擇犯案的情境有不少共通點。王如玄直言,「長期受暴,無法掙脫」這8個字,貫穿了包含鄧如雯、此案在內所有家暴殺夫案。

但不同的是,1998年《家暴法》上路25年的現在,季婦已有外部資源可介入,為何仍接不住受暴者?王如玄提到,從此案可觀察到當代家暴的新興特徵,一是混合了多元的暴力樣態,從輕度的口語暴力到肢體動粗,嚴重程度的光譜很分散,讓受暴者和其親友不容易意識到要積極求助,二是更棘手的「精神控制」。

季婦從2015年首次通報家暴,至殺夫案發生有長達7年時間、共11次通報紀錄,期間警政、社工等《家暴法》的資源都有進入,亦曾申請保護令,卻一度撤回(註)
根據2022年司法年報統計,近10年,每年地方法院終結的民事保護令案件只增不減,自2013年的22,639件,成長1.4倍,到2022年已達32,040件。以2022年單年數字為例,保護令的核發類型,21,300件為通常保護令、10,216件為暫時保護令、524件則為緊急保護令。共3萬多件民事保護令申請中,近6成(18,465件)最後有核發、近2成(5,600件)遭駁回,而約2成多(7,541件)如季婦案,是自行撤回。
,反映出受暴者深陷「權力控制關係」──從季婦年輕時,丈夫便不喜歡她接觸朋友,使她社交隔離;在季婦離家出走時,丈夫更威脅對收留她的娘家親人不利;此外,丈夫主管家中錢財,各種控制手段織成一張綿密的「網」,逐一切斷受暴者向外求援的管道和意願。在這個過程中,周遭家人很容易因為受暴者反反覆覆的決定而陸續抽手,導致受暴者更加喪失支持系統,最後選擇用殺戮徹底解決一切。

王如玄表示,受暴婦女對逃離家暴環境後,經濟上、安全上的害怕跟恐慌沒被處理,保護令、訪視、心理諮商輔導,都沒辦法真正解決問題。這類有嚴重權控議題的受暴者,其實最需要的,是能有人和她建立長期穩定的陪伴關係,了解受暴者對婚姻生活的想像、期待,當受暴者一直反反覆覆時,理解她為何做出這樣的決定,並陪她一起釐清該何去何從。

然而現行《家暴法》,「資源常常是『點』的處理,沒有辦法深入面向的處理,」王如玄無奈表示,最大困難仍是政府投入的資源不足,社工工作負荷量太重,流動率高,個案往往會因社工辭職,被迫在不同服務中流轉,片段的協助,很難令長期受暴者信賴。此外,庇護所必須要提供更多居住樣態和選擇,不然受暴婦女往往不會將庇護視為選項。事實上,根據衛生福利部保護司統計,2022年台灣有192,873件家暴案件通報,但同年僅有7,410人次使用庇護服務(註)
家暴案件通報後,將由社工判斷是否達到開案程度,並會使用「TIPVDA親密關係暴力危險評估量表」進行個案風險評估,根據風險層級轉介不同服務,包含諮詢協談、庇護安置、陪同報案、陪同出庭、驗傷診療、聲請保護令、法律扶助、經濟扶助、心理諮商與輔導、就業服務、就學或轉學服務、目睹暴力服務、子女問題協助等。
《報導者》爬梳2012~2022年來有接受庇護服務的被害人數量統計,每年約落在1.5~2萬人次,但近3年疫情下使用人次直接腰斬,僅有7~8千人。由於庇護服務需要團體生活,疫情下許多人因防疫考量選擇不入住。
若進一步分析,2022年家暴被害人使用庇護服務的7,410人次中,大部分(5,425人次)皆是兒少保護案件,而成人案件庇護需尊重當事人意願,2022年因婚姻、離婚、同居關係暴力接受庇護的被害人,男性為19人次、女性為841人次。

針對施暴者,王如玄提到,過去家庭暴力多半要到肢體暴力的程度才能構成刑事犯罪,但英國在2015年已針對家庭暴力設有「高壓控管罪」(coercive control),若加害人有精神虐待、控制、孤立等行為亦構成犯罪,最高可處5年監禁;澳洲也正在討論立法。目前台灣《家暴法》雖有納入權控關係,但刑責仍針對肢體暴力,王如玄認為未來亦可考慮將精神控制納入刑事犯罪要件,好在更嚴重家暴發生前,就可以早期嚇阻加害人。

而案件中許多親友作證,范姓丈夫74歲高齡,常出現碎碎念、多疑、翻舊帳、情緒失控等狀況,王如玄說,亦可懷疑已涉及輕度失智症狀,但很多家庭往往對於失智者的變化沒有意識,也不知向外求助,既是病人、也是家暴者的情境目前在台灣仍很難被接住,許多長期照顧他們的人苦不堪言,最後釀出悲劇。

針對判決結果,認為季婦雖受家暴,但政府家暴防治資源都有提供其協助,有選擇其他脫離家暴可能性,因此不符合《刑法》第59條減刑之條件,王如玄表示,雖然《家暴法》通過之後有更多的協助措施給被害者,但是在現代新興家庭暴力型態下,對被害者而言,還是有很多沒辦法解決的困境,包括社會文化下的壓力等,還是期待法官可以引援《刑法》第59條的規定予以減刑。

「離開的人已經離開,活著的人還要好好活下去」

第三日審理來到最後時刻,當被告女兒走上證人席,整個法庭的情緒張力達到最高點。身著黑色衣褲、身材高䠷的她剛說出「各位法官好」,就哽咽、停頓十多秒,審判長請她情緒平復再陳述意見。

「這件事情身為子女的我們是最難過的,失去的是我的父親,被告是我母親。我們得知事發時,很震驚難過,也非常掙扎。如果我們能更關心陪伴他們,能警覺父母之間已經演變到這樣嚴重的地步,或許今天就不會發生這樣的事,所以我覺得身為子女的我們也有責任。
「我們很後悔,也很痛苦,只是離開的人也已經離開,活著的人還要好好活下去,我選擇原諒母親,我希望她好好活著。我把一切看在眼裡,能明白她的痛苦,我也想過,如果同樣的事情發生在我身上,我是否也會選擇一樣的路? 當我知道她做出這樣的事,除了很難過,也很擔心她的身心狀況如何去承受如此沉重的壓力。」
「我已經沒有了父親,不能再沒有母親,我知道她犯下殺人罪,應該受到法律的制裁,但懇請各位法官能減輕她的量刑,她畢竟不是因為名利財富才做這樣的事,她只是渴望得到愛與尊重。懇請各位法官給我們一次機會,給我媽媽一次機會,讓我們早日團聚,讓媽媽接下來的人生能好好活一次、好好愛自己。」

女兒語畢,旁聽席不斷傳來抽面紙的聲音。審判長詢問季婦的兒子未能出庭的原因,女兒表示他工作忙碌,但兩人立場一致。

若不考慮假釋,待7年後刑期服滿,年逾7旬的季婦或許有機會重啟她「做自己、愛自己」的第二人生。從鄧如雯到季婦,仍有眾多無力掙脫的家暴受害者,無法企及這看似單純的心願。

不過,從鄧如雯案時期「法不入家門」的傳統觀念,經過20多年《家暴法》的「法入家門」、家暴殺人案成為首起國民法官參與審理的案件,縱使家暴樣態不斷變形,卻也出現被社會大眾更細緻檢視、看見暴力背後脈絡、補上制度未竟與不足的機會。

從推動改制到第一起審判,國民法官制度在台灣的30年演進與未竟挑戰?請讀:〈當勢單力薄的辯護人遇上訓練精良的檢察體系──國民法官上路後的問題與挑戰〉

索引
首件國民法官真實案件,審理殺夫案
審判第一日:屍體、兇器與選擇
審判第二日上午:鹼水與不快樂的二嫂
審判第二日下午: 「狗屁家暴防治法!」
審判第三日:如果時光倒流⋯⋯
催生《家暴法》的律師:彷彿鄧如雯案重現、混合權力控制
「離開的人已經離開,活著的人還要好好活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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