週六現場【法律人追劇】

王子榮/在罪與罰之前,從《八尺門的辯護人》談刑案的量刑情狀鑑定
《八尺門的辯護人》劇照。(圖片取自八尺門的辯護人IG:port_of_lies_ser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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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包含《八尺門的辯護人》劇透,請斟酌觀看。)

《我們與惡的距離》《人選之人──造浪者》《八尺門的辯護人》,這三部時間軸線不同、設定主題也不同的台劇,卻串起了社會上對公共議題的廣泛討論與關注。無論是《我們與惡的距離》呼應小燈泡事件悲劇下的社會安全網,或是《人選之人》掀起台灣MeToo運動的滔天巨浪,最後在《八尺門的辯護人》中,鏡頭帶我們從法庭上一場場的攻防,看到移工在漁船上的無助遠洋漁業的一隅,以及當孱弱的被告進入司法體系後,體制殺人的噤聲與無語。必須說這之中《八尺門的辯護人》最貼近司法運作的實務,並且從中看見良心與現實拉扯的不堪。

深刻的法庭戲,刻畫真實血淚也記錄司法黑歷史

在《八尺門的辯護人》中,罕見地以多場法庭戲推演劇情前進,佟寶駒(李銘順飾演)所擔任的公設辯護人,這個本來預期是來替被告阿布(張耀飾演)過個場,等待退休平安下樁,卻在學習司法官連晉平(初孟軒飾演)的影響,以及移工莉納(雷嘉汭飾演)奔走翻譯,逐漸看見個案的孱弱與冤抑。

從想要申請重新精神鑑定、想方設法找到關鍵證人,在法庭上極力向法官們說明阿布有重新精神鑑定的必要,到講出劇中動人的台詞:「一個人要有多幸運,才能像諸位一樣,坐在這個舒服的位置上,認定這個世界十分溫柔,而我們擁有絕對的權力,對罪犯殘忍」,比起過往國內戲劇出現法庭戲,大多只是過場,本劇中的法庭戲既寫實,又帶出司法實務中實然面下的無奈,這也是唐福睿導演出身法律科班,穿著律師袍穿梭在法庭和當事人之間的槍林彈雨下的真實血淚。

尤其劇中幾場戲,也巧妙隱喻了過去司法的黑歷史,例如連晉平的父親連正儀希望兒子不要涉入案件太深,甚至在知道連晉平表示要延緩司法官受訓,先去擔任阿布的辯護人,擔心影響兒子的大好前途,就透過一場私下的麻將聚會將手伸進去分案規則,明眼人一看就知道是暗諷蕭仰歸的關說案件,那些發生過的,確實不該被人們遺忘。

《八尺門的辯護人》中有太多可以書寫的法律議題,佟寶駒擔任的公設辯護人,營造出尸位素餐一副老油條的模樣,每一件案件都行禮如儀,但實際上公設辯護人在近年司法改革的諸多措施中,承擔了非常多的司法任務,像是近日因為國民法官案件中辯護人被檢討表現不盡人意下,就有出現要公設辯護人來承擔國民法官案件的辯護之責的聲音。而在強制辯護案件、偵查中聲請羈押,大多數的被告也無資力聘請律師下,透過法院的公設辯護人都能獲得訴訟權上的保障,對比法扶律師一件案件至少要25,000到30,000元不等的扶助費用,國家年年支出大把法扶預算,公設辯護人真的可以頒給「功在司法」的匾額,所以當公設辯護人已經凍結員額停止招考後,近年啟用的約聘僱公設辯護人為何會受到大力推崇,原因也就不言可喻。

司法通譯逐漸制度化,但仍欠缺再檢驗機制

司法通譯是劇中另一個重要議題,阿布作為被告,在進入司法程序後,一直是由背後的船公司派來通譯,但該通譯從一開始就完全隱瞞阿布所要傳達的話語,一路從警察、檢察官到一審法院做出死刑判決,阿布的聲音都沒有被任何人聽見,戲劇上設定的效果讓人看了毛骨悚然,攸關司法權正確行使竟然如此草率。

在戲劇效果之外,不容否認司法通譯過去在實務上確實曾亂象叢生,包括司法通譯的來源?或者是司法通譯有無接受足夠的訓練?以及有無和當事人間其實存在著高度利益衝突?不過近年來對於司法通譯的在職訓練及認證,都逐漸走向制度化,而第一線的司法人員無論是在遇到被告或是被害人有外國國籍時,都能有司法通譯名冊
司法院建置的司法通譯名冊,可以即時搜尋。
可以馬上獲得協助。

尤其在我國移工人數屢創新高,移工間因為法律問題涉訟不在少數,不同語言的司法通譯要靠不斷地培訓跟儲備人才來支援審判第一線,尤其在審判現場,司法通譯翻譯究竟會不會失真,並不容易有再行檢驗的機制。劇中一幕是佟寶駒、連晉平和莉納終於找到關鍵證人後,從證人口中得到的並不是有利於阿布的說法,這時佟寶駒告訴莉納到時在法庭上就直接說對阿布有利的版本,倘若在真實案件中有司法通譯做類似的行為,以現行制度,確實沒有任何可以防止的方式,只剩下用偽證罪來作防火牆,但少了第三人可以再去檢視翻譯內容,剩下只能訴諸良心而已。

被告是「孤立的犯罪人」或「活生生的社會人」?當戲劇觸及死刑量刑議題
阿布在一審被宣判死刑後,二審的戰場自然聚焦在死刑的決定是否適當,而連晉平回去詢問劇中擔任最高法院庭長的連正儀(伊正飾演)時,連正儀提到「吳燦基準」
一般提到「吳燦基準」,應該所指為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170號刑事判決
,之後劇中礙於篇幅也沒有太多著墨。實際上「吳燦基準」的判決在談的是一個刑事案件,不外乎認定事實、適用法律跟量處刑度,過往刑事審判實務也都花費大量心力在事實認定跟法律適用,但判決在有罪與無罪兩個結果間,前者到底如何量刑、如何決定出被告在本案犯罪行為該有的刑度,更會是被告自己、被害人方面,甚至於社會外界所高度關注的。

該如何量刑?該依據哪些量刑證據?這都是刑事審判實務這幾年才開始草創初期的蹣跚學步,而「吳燦基準」的判決對量刑的框架與方向給予了一個指引,在談到是否能判處死刑,提到:

「於法定刑包括死刑之案件,如考慮選擇科處死刑⋯⋯應審酌之有利與不利於犯罪行為人之科刑因素,尤其《刑法》第57條所例示之十款事由,即應逐一檢視、審酌,以類似『盤點存貨』之謹密思維,具實詳予清點,使犯罪行為人係以一個『活生生的社會人』而非『孤立的犯罪人』面目呈現,藉以增強對其全人格形成因素之認識,期使刑罰裁量儘量能符合《憲法》要求限制人民基本權利所應遵守之『比例原則』。從而犯罪行為人何以顯無教化矯正之合理期待可能,而不得不施以極刑對待,必須考量犯罪行為人之人格形成及其他相關背景資訊,以實證調查方式進行評估(例如科刑前之調查報告)。」

「吳燦基準」這號判決確立了在法官量刑時,除了過往被告可能提出寥寥無幾的量刑證據外,可以透過實證調查方式,尤其是借重調查報告來統整出被告的生命歷程,因為犯罪行為往往是一個特定時點下的事件,但一個人不會無緣無故就走到犯罪的那一端,所以側重於被告的人格發展及家庭關係,確實有助於在量刑時能有更周全的觀點。

這樣的調查方法可以稱為「量刑情狀鑑定」,一來在《刑事訴訟法》中的法定證據方法本來就有「鑑定」明文存在,二來在量刑情狀鑑定的過程中,是透過心理、社工和醫學不同領域的專業形成被告的生活歷程,這符合刑事訴訟上對鑑定的定義,也就是「具有特別知識經驗之人或機關,就特別需要特殊知識經驗之事項,予以鑑識、測驗、研判及斷定,供為法院或檢察官認定事實之參考」。不過要強調的是,該如何量刑仍是法官不能撒手的領域,量刑情狀鑑定只是提供了更完整的被告背景,讓被告能被看見。

回到劇中,透過一幕幕倒敘手法,看到阿布在漁船上遭遇的殘忍對待,以及他本身所具有的身心狀況,以及為了順利來台工作所隱瞞的未滿18歲的年紀,還有隻身來到異國的孤苦伶仃,這些都沒有在刑事審判程序中被看見,明明坐在被審判的位子,卻彷彿透明了一樣,《八尺門的辯護人》固然只是戲劇,不過也是對司法沉痾的加註警語。

【法律人追劇】專欄介紹

法律人也追劇?當然,只是他們不會在法庭上告訴你而已。有的法律人不僅愛追劇,更希望解讀及探討影視作品中的法治文化意涵,並讓司法改革可以更加通俗易懂。

《報導者》在週末開闢「法律人追劇」專欄,邀請曾以《羈押魚肉》一書獲得金鼎獎的台灣高等法院法官林孟皇、雲林地方法院法官王子榮等法律人執筆,每月一篇與讀者相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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