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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書】當法規仍以「優生」為名──從美國墮胎權的倒退經驗反思台灣生育政策
2022年,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推翻確認《憲法》保障「女性墮胎權」的〈羅訴韋德案〉(Roe v. Wade),導致多州嚴格禁止墮胎。圖為2024年6月24日,該裁決兩週年之際,支持與反對墮胎的示威者在最高法院外對峙。(攝影/Celal Gunes/Anadolu/Getty Imag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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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2025)8月,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上有民眾發起「刪除人工流產配偶同意權」提案,短短兩週即突破附議門檻,促使衛福部國民健康署(簡稱國健署)回應,《優生保健法》修正草案已完成預告。這項行動顯示社會對女性生育自主的高度關注,也再度揭開「誰能決定女性身體」的長久爭論。

事實上,早在此次連署之前,國健署於2022年便已提出修法草案,計劃將《優生保健法》更名為《生育保健法》,並刪除「配偶同意權」、修正未成年者人工流產的相關條文。草案原設計,若未成年人與法定代理人意見不一致,將由法院裁定是否准許。

然而,因為「未成年人工流產同意權」爭議,未能取得社會共識,使修法陷入停滯。

今年9月28日「國際安全墮胎日
「國際安全墮胎日」(International Safe Abortion Day)起源於拉丁美洲及加勒比海地區,原始名稱為「9月28日墮胎除罪化運動」(Campaña 28 de Septiembre por la Despenalización del Aborto)。過去20年間,當地的婦女團體持續於9月28日前後發起行動,要求各國政府將墮胎除罪化,並提供安全且可負擔的墮胎醫療服務,並終結對選擇墮胎女性的汙名化與歧視。
至今為止,該運動仍在拉美地區持續串聯與進行。值得一提的是,國際安全墮胎日之所以選在9月28日,並非偶然,這一天同時也是巴西廢除奴隸制的紀念日,如今更被賦予「自由子宮」(free womb)的象徵意義,希望為所有女性爭取安全且合法的墮胎權利。
」,國家人權委員會再度發聲,指出《刑法》仍將墮胎視為犯罪,《優生保健法》更要求已婚女性墮胎須經配偶同意,呼籲政府應考慮墮胎除罪化,並取消配偶、父母或監護人的同意要求,以符合國際人權標準。

回顧歷史,1970年代的新女性主義運動以「隱私權/選擇權」為核心,倡議女性身體自主。呂秀蓮受美國婦運啟發,主張女性子宮不應受國家與父權家族控制。1984年《優生保健法》通過,使女性在特定條件下得以合法終止妊娠,雖未完全除罪化,仍是女性生育權推進的重要一步。

然而40年後,《刑法》墮胎罪仍存,法務部甚至於2024年預告修法,擬將罰金上限由3,000元提高至80,000元,引發強烈反彈後才撤案。但較少人留意《優生保健法》的名稱與內容仍然保留「優生學」色彩,部分條文甚至對身心障礙者的生育權利設限
參考《優生保健法》第9條可以合法施行人工流產的要件有第1款「本人或其配偶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者」與第4款「有醫學上理由,足以認定胎兒有畸型發育之虞者」。
,反映出台灣生育政策仍蘊含「誰適合/不適合生育」的隱性歧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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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5日,婦女新知基金會等民間團體舉行記者會,呼籲法務部應刪除《刑法》墮胎罪,會中邀集民進黨立委陳培瑜(後左起)、張雅琳、黃捷、吳沛憶、范雲、郭昱晴、洪申翰、王正旭、林淑芬等人響應,高呼「廢除墮胎罪、還我生育自主權」,「子宮不自主就是不民主」等訴求。(攝影/郭日曉/中央社)
2024年11月5日,婦女新知基金會等民間團體舉行記者會,呼籲法務部應刪除《刑法》墮胎罪,會中邀集民進黨立委陳培瑜(後左起)、張雅琳、黃捷、吳沛憶、范雲、郭昱晴、洪申翰、王正旭、林淑芬等人響應,高呼「廢除墮胎罪、還我生育自主權」,「子宮不自主就是不民主」等訴求。(攝影/郭日曉/中央社)
國際趨勢的比較:美國墮胎權的倒退經驗

對照國際發展,生育權保障在不同國家呈現分歧。韓國憲法法院於2019年宣告墮胎罪違憲;墨西哥最高法院2023年更刪除聯邦刑法中的墮胎罪,要求政府提供安全醫療服務。然而,美國卻是背道而馳──聯邦最高法院於2022年〈道布斯訴傑克森女性衛生組織案〉,推翻了1973年〈羅訴韋德案〉(Roe v. Wade)的判決,否認墮胎為《憲法》保障的基本權利,導致多州嚴格禁止墮胎,使女性生育自主急遽倒退。

這一轉折提醒我們,生育權利的推動並非如輝格史觀(Whig history)的由蒙昧到進步的線性發展,權利的推進可能退後與遭受反挫。

美國的經驗揭示,憲法判決的轉向不只是司法結構問題,更反映權利論述的脆弱性。當墮胎被框限在「個人自由」而非「性別平等」或「生育正義」之下,它也更容易在政治保守化的浪潮中被推翻。

隱私權的困境與平等權的再思考:生育自由到生育正義

從美國的3起憲法判決可見,以「隱私權」為基礎的墮胎權雖一度擴張女性身體自主權,但有其局限。〈道布斯案〉以《憲法》文本與歷史傳統,來否認隱私權論述,反映出自由權的不足。更甚者,保守派大法官在否定隱私權的同時,又以「過去先例(〈羅訴韋德案〉與〈凱西案〉)未以平等權論證」為由,拒絕討論性別平等與墮胎權的關係。可以讓我們進一步反省,隱私權/選擇權作為墮胎權的權利論述基礎,是否可以讓女性的生育自主權獲得充分保障?

早在〈羅訴韋德案〉審理時,就有律師Nancy Stearns於法庭之友(amicus curiae)嘗試以有色人種女性的觀點主張以平等保護條款保障墮胎權,並指出種族、階級與性別交織的歧視現象
Reproductive Rights and Justice Stories(2019)這本書有介紹〈羅訴韋德案〉和〈凱西案〉的法律故事,也提及〈羅案〉的辯護律師Sarah Weddington因未與當時的平等權運動有密切聯繫,才可能導致在權利論述上未主張墮胎罪是一種違反平等權的性別歧視。
;美國最高法院前大法官金斯伯格(Ruth Bader Ginsburg)也曾經評論
金斯伯格大法官對於墮胎權的看法,可以參考《BBC》報導〈In History: How Ruth Bader Ginsburg foresaw the threat to abortion access in the US〉
〈羅訴韋德案〉過度倚賴隱私權的法律推理,忽視了平等權的重要功能。不僅如此,其他對自由女性主義(liberal feminism)的批判亦提醒我們:若只將墮胎視為個人選擇問題,就忽略了父權結構、經濟不平等與社會制度對女性生育決定的深層影響。生育,不只是「要不要生」的選擇問題,更是政治、經濟與社會條件塑造的權力問題。

批判種族女性主義(critical race feminism)提出的「生育正義」(reproductive justice)概念,主張生育相關權利應涵蓋3個層面:

  1. 不生育的權利:免於刑罰與他人干預,自主終止懷孕;
  2. 生育的權利:免於國家或社會基於優生、貧窮或身心障礙而限制生育;
  3. 在安全健康的環境中撫育子女的權利:確保社會支持、平等保護。

此一概念提醒我們,生育權不僅屬自由權議題,也關乎平等權、社會權與文化權。對弱勢群體而言,國家不僅應保障「不生育」的自由,更應確保「能安全生、能有尊嚴地養」的社會條件。

因此,台灣在檢討《優生保健法》時,不應只聚焦於刪除配偶或法定代理人同意權,更需檢視法條內隱含的歧視性設計。例如現行仍將「身心障礙」列為可終止妊娠的理由之一,反映出對障礙者生育能力的否定與排除,與平等原則相悖。

總結來說,台灣若要真正落實女性的生育自主,應超越以「隱私/選擇」為中心的自由權框架,納入平等權與生育正義的概念。唯有如此,我們才可以進一步反思,當政黨以《人工生殖法》解決少子化,以挽救台灣的人口出生率時,才會意識到生育自由的代價與其限制。

或許,台灣的生育政策改革應先從《優生保健法》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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