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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書】通姦除罪後,還有多少法令管制我們的性與再生殖健康權利?
在墨西哥倡議婦女墮胎除罪化的行動團體。(攝影/AP Photo/Fernando Llano/達志影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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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5月29日,司法院大法官作出第791號解釋,認為我國《刑法》第239條「通姦罪」及《刑事訴訟法》第239條但書「可單獨對通姦配偶撤告」有違憲之虞。國際特赦組織台灣分會也在當天發文恭喜台灣,成為東亞最後一個在《刑法》上廢除此罪的國家。

雖然我們恭賀台灣將這個落伍的陳年法律掃入歷史灰燼,不會再有人因此被關進牢裡;實務上眾多被成年已婚男子誘姦的女性,不用再因為擔心原配告「通姦」而不敢出面對男性提告。但我們其實也仍看到違憲案出來之後,網路上仍有許多荒謬言論流傳,曲解此釋憲案的內容。

長久以來,世界各國的確經常把許多跟「性」與「生殖」決定有關的行為給「入罪」。除了通姦罪外,過去男同志之間的性行為,在許多國家被視為一種「犯罪行為」,如今僅剩下極少國家仍有這樣具歧視性的罪刑。在一些國家,未揭露感染愛滋也會被起訴、定罪。此外,目前為止還有許多美洲國家仍把「墮胎」視為一種「犯罪行為」。這些性與生殖相關的「罪名」,往往打著「公共衛生」的名義,卻往往導致行為地下化,而嚴重侵犯人民的「健康權」。

墮胎罪:踐踏女性身體自主權的惡法?
「墮胎罪」侵犯了女性的尊嚴和自主權⋯⋯這樣的法律始終不斷產生惡劣的身體健康結果,導致在本可以避免的死亡、發病、不健康,以及負面的心理狀態,特別是因為受影響的婦女可能會被捲入刑事司法系統中。新增或維持有關墮胎罪的法律,等於違反國家應該「尊重」、「保護」和「實現」健康權的義務⋯⋯讓歧視永存,並創造新的汙名化的形式。 ──聯合國健康權特別報告員阿南德.格羅弗(Anand Grover)

根據世界衛生組織(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 WHO)統計,每年大約有2,200萬件不安全的墮胎,全球因為不安全墮胎而死亡的女性大約有4.7萬人。過去60年以來,許多國家都已鬆綁了所謂的「墮胎罪」,讓安全的墮胎,扮演保護女性健康的重要角色。

一直以來,國際特赦組織都在聲援阿根廷、愛爾蘭、薩爾瓦多等國家的因「墮胎」而被視為犯罪的個案,也經常為這些個案寫緊急救援明信片,或進行上千萬的全球連署行動。

在台灣,墮胎仍是刑事犯罪

但如果我們仔細看看台灣的《刑法》中,就會發現第24章「墮胎罪」,從288條至292條,仍把「墮胎」列為犯罪行為,甚至只要分享「墮胎」的方法或物品,就是一種犯罪行為,且有刑期或罰則。這些陳舊過時而又侵害女性身體自主權及健康權的條文,至今仍未消失。

雖然我國有《優生保健法》第9條,保障部分女性在某些情況下墮胎合法的權利,例如因懷孕或生產,將影響其心理健康或家庭生活者,並在《優生保健法施行細則》第15條訂定可施行人工流產的懷孕週數。但《優生保健法》第9條仍規定,即使在這些情況下,已婚婦女墮胎需取得配偶同意,未成年女性墮胎需取得家長同意等規定。

這不僅長年被婦運團體質疑會導致某些女性不敢尋求合法醫療資源,反而將墮胎持續地下化,也侵害女性身體自主權及健康權;同時,這樣的規定仍然是違反國際法的人權保障。

反墮胎公投頻浮出,女性健康權不能再倒退

更令人憂心的是,2019年10月有宗教團體提出公投連署案,要求只能「合法化」懷孕8週以內的墮胎行為,遭婦產科醫師質疑現實生活中,許多女性經期不規律,發現懷孕時往往都已超過8週,這種修法建議根本反而是再度將懷孕女性陷於危險處境。

幸好這份公投案並未成功。但2019年11月,宗教團體再度提案,要求墮胎應該加入「6天思考期」,且這6天思考期要求女性必須接受非由醫師所進行的「諮商輔導」。中央選舉委員會並於2020年3月27日舉辦聽證會,6月12日進行公投案審議。

各種限制墮胎的法令,都將導致對於女性的直接或間接歧視。在充滿懷疑和恐懼的文化中,這些法律所產生的後果,通常是導致危險的延誤醫療、或被拒絕照顧,也導致對流產婦女的懲罰和起訴。特別是以全民健保及防疫為傲的台灣,對於女性的健康權及身體自主權之保障,只能往前進,不能再繼續倒退。

傳染愛滋罪:阻止傳播?或變相導致隱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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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愛滋病匿名篩檢諮詢服務的台北市立聯合醫院昆明防治中心。(攝影/蔡耀徵)
提供愛滋病匿名篩檢諮詢服務的台北市立聯合醫院昆明防治中心。(攝影/蔡耀徵)
愛滋,是一種病毒,不是犯罪。 ──南非憲法法庭法官埃德溫.卡梅倫(Edwin Cameron)

長久以來,對於傳染病的恐懼,而產生的汙名及歧視,從過去的愛滋病到現在的COVID-19,這個現象從未消失過。在世界上的確有不少國家以刑法或愛滋特別條例來將愛滋感染者給入罪。根據愛滋正義網絡(HIV Justice Network)2019年5月發布的報告,針對2015~2018年的愛滋相關法律的調查,全球共有75個國家(103個司法管轄區)針對愛滋的相關特別立法,其中有29個國家採用愛滋特別專法,有37個國家採用一般刑法或類似法律,並且6個國家併用上述兩種法律。

根據他們的報告,2015~2018年全球至少有913起逮捕、起訴愛滋感染者的案件,逮捕最多愛滋感染者的國家,分別是俄羅斯(314件)、白俄羅斯(249件) 、美國(158件)、烏克蘭(29件)、加拿大(27件)、辛巴威(16件)、捷克(15件)、英國(13件)、法國(12件)、台灣(11件)。愛滋盛行的國家,原本較少以這樣的罪名逮捕感染者,目前卻也有個案增加的趨勢。

曖昧不明的「惡意傳染」定義

有些立法者認為可以用這樣的方式來阻止跟懲罰惡意傳染,並鼓勵大家揭露及進行愛滋篩檢。但事實上,有研究也顯示出這些法律無助於降低愛滋傳染,反而助長恐懼及歧視,而讓人們更不願意接受愛滋檢驗或治療,或公開討論他們的感染情況。

這個立法的一個很重要的元素就是意圖「惡意傳染」(註)
台灣《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第21條規定:
  • 明知自己為感染者,隱瞞而與他人進行危險性行為或有共用針具、稀釋液或容器等之施打行為,致傳染於人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
  • 明知自己為感染者,而供血或以器官、組織、體液或細胞提供移植或他人使用,致傳染於人者,亦同。但第11條第二項但書所定情形,不罰。
  •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 危險性行為之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參照世界衛生組織相關規定訂之。
,但是在許多實際被逮捕的個案中,卻都無法證實這個「意圖」。在有些判決裡面,法官會要求要證實被告的「惡意傳染」企圖;但也有許多案例,因為「意圖」無法被證明,就僅僅是以「未揭露感染事實」作為證據,來證明這就是「惡意傳染」。

在某些判決裡面,律師也只能試圖證明感染者只是因為「粗心或疏忽」,才未能即時揭露感染事實。這個「粗心跟疏忽」,有時也可以被解釋為當事人其實並不知道「不揭露」會具有這樣的法律風險,而基於社會普遍對於感染者的歧視,很自然地不會主動想要揭露身分。

台灣能否跟上國際U=U共識?

台灣《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第21條,將傳染愛滋比照「重傷害」罪,訂定5至12年的徒刑,「未遂犯」亦罰之。實務上,由於基因檢測也無法完全確定傳染源,HIV感染者只要從事危險性行為,往往都以未遂犯判刑2年8個月。

相較於《刑法》第285條隱瞞花柳病而從事猥褻行為,判1年以下徒刑,及《傳染病防治法》第62條不聽從主管機關指示,致傳染於人者,判3年以下徒刑,《愛滋條例》第21條顯然刑期加重許多。

隨著科技發展,愛滋的治療方式也不斷進步,許多醫學研究也證明,感染者只要長期接受治療,若6個月以上皆測不到病毒,也不會透過性行為傳染給他人。現在也有數千人在「在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提議應該要修法,主張應該跟上國際社會目前共識,「測不到等於不具傳染力」(U=U,Undetectable = Untransmittable),勿再以重刑來恐嚇感染者,不僅達不到傳染病的預防效果,反而耗費許多司法資源。

從2019年5月24日,大法官釋字748將同性婚姻合法化,到2020年5月29日大法官釋字791將通姦從《刑法》中除罪,台灣,這個看似非常性別平等的社會,對於身體自主權、性與生殖權利、健康權等,其實在許多法令上,都仍有層層束縛,要真正達到國家尊重、保護、促進這些權利,還有一段路要走。

索引
墮胎罪:踐踏女性身體自主權的惡法?
傳染愛滋罪:阻止傳播?或變相導致隱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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