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頭上的掠奪

解方案例2

守護原保地,族人站出來:從信託、法人化、部落共管找出路
在優帕司(Yupas)家族建立的「鎮西堡學」工作室內,陳設著用族語標示的山區立體地圖。(攝影/陳曉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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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往專題

原住民保留地大量流失,既是土地正義問題,也造成公共安全隱憂,更影響原民文化傳承。解決之道除了政府提高法律位階、訂定專法規範,由部落凝聚共識提出與時俱進方案的作法,也正在各地倡議與推動。

新竹鎮西堡和斯馬庫斯(新光部落)已和營建署合作「特定區域計畫」,共同規劃土地利用;南投瑞岩部落則試圖用「土地信託」制度,守護泰雅民族起源地土地;日月潭邵族則希望部落「公法人化」來遏止各種私下買賣。種種嘗試,期望能讓土地自主權留在部落,但也存在諸多挑戰有待克服。

「我們的Gaga
泰雅族傳統規訓,泰雅語稱為Gaga。
是下面的家戶要取水時,不能越過上面的那一戶去截水源,幾百、幾千年來我們都是這樣運作,彼此相安無事。」新竹鎮西堡的長老阿道.優帕司(Ataw Yupas)在自家建起的泰雅族傳統烤火房裡,用白紙畫著當地的水路系統,如魚骨般逐次層遞,井然有序。他邊畫邊對著我們解釋,水對部落是很重要的資源,必須合理分配,同一個水源,居住在下方的家戶要尊重上游的家戶,水管位置不能往上截斷水,「那是有默契的管理規則,不是掠奪、搶水。」
根據《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只有原住民可擁有原住民保留地
政府接手管理台灣後,延續日治時期對原住民的土地制度和管理的範圍;1948年將這些土地定名為「山地保留地」後於改稱「山胞保留地」,並於1994年配合憲法增修條文改稱「原住民保留地」。其設置目的,主要在輔導推動原住民「個體」或家庭生計的發展,同時也兼顧了原住民族「整體」生存空間和民族經濟體的發展,它是具有政治和經濟的特殊目的與用途,和其他的公有土地的性質是不同的。
根據《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37條規定:「原住民取得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如有移轉,以原住民為限」;《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15條也明定:「原住民取得相關土地權利,不得轉讓或出租」。
(簡稱原保地),但卻有大量非原住民透過人頭借名登記、設定抵押權與私下轉讓、轉租,使得原保地流失到非原民手中。原民會接受《報導者》訪問時表示,目前全台原保地流失面積約10,400公頃,大約等於三分之一個台北市大小。
鎮西堡部落自律的倫理規範,與當代自由市場機制背道而馳,卻是維繫原住民社會的重要核心。當現行法令體制無法阻止原保地大量流失之際,找回這種共享與尊重的精神,成為部落突破困境的重要解答。2014年起,新竹鎮西堡和斯馬庫斯(新光部落)
斯馬庫斯為秀巒村第8鄰,又稱新光部落,鎮西堡為秀巒村第9鄰,新光和鎮西堡統稱為「大鎮西堡」。一般遊客賞巨木的「司馬庫斯」則是玉峰村14鄰。
參與內政部「原住民族特定區域計畫」,由部落決定土地如何規劃,就是原住民土地治理史上嶄新的一頁。
案例1│特定區域計畫:鎮西堡和斯馬庫斯部落,由部落決定土地規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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鎮西堡和斯馬庫斯(新光部落)風景明媚,也是泰雅族的重要據點和傳統領域。(攝影/陳曉威)
鎮西堡和斯馬庫斯(新光部落)風景明媚,也是泰雅族的重要據點和傳統領域。(攝影/陳曉威)

《國土計畫法》在2015年正式立法通過前,負責推動國土計畫的內政部營建署把中央山脈跟雪山山脈山區列為關鍵的保護地帶,但這片山區也是泰雅族的重要據點和傳統領域,此舉讓部分原住民擔憂限縮開發權利;營建署因此決定動用和國土計畫位階一樣高的「特定區域計畫」,在原住民部落找示範點,嘗試規劃一套融合原住民傳統習慣的國土利用方式。

營建署在2014年委託熟稔社造工作的「台大建築與城鄉研究發展基金會」,選定鎮西堡和斯馬庫斯(新光部落)作為全台第一個「原住民族特定區域計畫」示範區,匡定的土地面積2,758公頃,其中593.06公頃是原保地、約佔21.5%,將土地規劃成7區
分別為水源保護區、成長管理區、混農林區、居住與農耕生活區、災害管理區、自然生態發展區與限制發展區。
,不同區採取不同程度的開發。例如在屬於族人主要居住地的「居住與農耕生活區」,可以蓋建築物;最嚴格的「水源保護區」則完全禁止開發行為,政府若要利用處理,必須經部落同意。

這樣的規劃乍看和一般國土計畫沒什麼兩樣,但仔細研讀內涵,裡頭融入了許多泰雅族傳統Gaga,有些地區放寬利用方式,有些則比現代法律還要嚴格

以水源保護為例,這份計畫中,對於水源區的保護比《國土計畫法》更加嚴格。這兩個部落的水源屬於林業用地,依照現行土地規範,可以暫時堆置土方、採取土石、蓋森林遊樂設施、蓋水庫等,即便部分水源區被劃入石門水庫上游的水質水量保護區,限縮開發行為,若經主管機關核可,仍能有相關建設如蓋涼亭、停車場;但部落族人在「特定區域計畫」中決定加嚴規範,除了部落族人採集、狩獵,水源地不得進行任何的開發與土地變更。

曾擔任新竹縣議員、領導鎮西堡護地運動多年的牧師阿棟・優帕司(Atung Yupas)強調,對族人來說水非常重要,是共有的,現行體制將水權私有化、走登記制
《水利法》規定水為國家所有,必須登記水權才能使用,雖然在原住民地區,若是供自家用水屬於「非營利」,不需登記水權,但若要灌溉或其他營利使用就必須登記,形成水權私有化。
,和部落傳統文化完全不合,更危及族人健康安全。舉例而言,尖石鄉前山的水田部落,2011年曾發生水源附近的原保地被外地人租來種薑,農藥、肥料嚴重汙染了當地水源,生雞糞肥料更讓蒼蠅紛飛,嚴重影響居民生活和觀光產業,引發強烈抗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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汲取自鎮西堡水源地,用於灌溉、復育野生動物的泉水管路。(攝影/陳曉威)
汲取自鎮西堡水源地,用於灌溉、復育野生動物的泉水管路。(攝影/陳曉威)
鎮西堡和斯馬庫斯(新光部落)的水源地目前都屬於國有地,未被劃為私人原保地
原保地有些屬於公有,即受到地方政府、中央政府等管轄的原保地,另有原住民私人所有,可以借貸、買賣,但買賣僅限原住民身分。
,暫時免除了被買賣、租售的疑慮,但部落仍擔心這些地將來若被劃為私人原保地,水源恐怕受到影響。唯有依循傳統Gaga,讓部落共同決定土地如何利用,才能避免未來可能的開發和土地變更。

承接計畫的台大建築與城鄉研究所兼任副教授、台大建築與城鄉研究發展基金會宜蘭分會前會長陳育貞指出,現行國家制度無法處理水源土地對泰雅族的重要性,因此這項計畫範圍比現行原保地範圍多出近4倍,就是為了要涵蓋水源地,「讓部落的人用傳統智慧自己管理。」

除了保護水源區土地,另一項部落和公部門合作的大突破是農耕地。以往部落有半數以上的耕地在不得開墾的林地上耕種,或是耕種處過陡而違反《水土保持法》,然而,泰雅族祖先過去就經常在較緩的森林種作物,採用燒墾輪耕方式,一塊土地使用幾年後便換到另一處,原地再種植赤楊樹恢復地力。且鎮西堡許多族人為了保育水土,20年前就開始轉種友善或有機蔬果,但在目前的制度下,在非耕地種植都被視為是違法利用,努力用有機種植的農民,也無法取得有機認證。

作為中間的溝通者,陳育貞想出了一個好點子。由於過去坡度計算的範圍尺度較大,即便某個山區中有一塊地坡度較緩,適合耕種,但整個山區還是超出可開發的坡度限制;她表示,若將測量土地的尺度縮小,一些較平緩區域達到可開發的標準。經過現場考察和盤點耕地周遭安全性後,營建署接受了部落和陳育貞的建議,讓部分林業用地從「加強保育地」,更改為可以耕種的「宜農地」、「牧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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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克服《水土保持法》對於農業開發的坡度限制,承接區域計畫的執行團隊將測量土地的尺度縮小,一些較平緩區域即達到可開發的標準。圖為鎮西堡一帶的有機菜園。(攝影/陳曉威)
為克服《水土保持法》對於農業開發的坡度限制,承接區域計畫的執行團隊將測量土地的尺度縮小,一些較平緩區域即達到可開發的標準。圖為鎮西堡一帶的有機菜園。(攝影/陳曉威)

主管機關一個小舉動,卻解決了族人長期以來的大問題。長期在部落推廣友善栽培的阿棟說,在地人知道哪邊是祖先留下來適合開墾的土地、用什麼樣的種植方式可以保護土地,透過特定區域計畫,將傳統的土地利用方式融入現在制度,部落就可以透過這些祖傳智慧,在自己的土地上生存。

執行團隊曾兩面不是人,「在地陪伴」是計畫成功關鍵

然而,這種與大地萬物互動累積的傳統智慧,對於仰賴科學測量、地籍圖資的政府單位而言難以接受;另一方面,族人則認為政府不尊重部落文化,這讓夾在中間的陳育貞團隊曾經一度成了夾心餅乾。

「我們一開始每次進部落,部落就給我放鳥,族人耕作到早上7點半就要回去吃個飯、回去抱孫,什麼事都比你重要,」陳育貞表示,原住民和政府有太多歷史恩怨,剛開始部落的人很不信任執行團隊,每次上山,執行團隊都找不同的民宿住,慢慢閒聊,經常到部落和居民搏感情。

關係增溫的重要轉捩點是「部落地圖」。陳育貞團隊設計了一個廣達4×3公尺的立體地圖,標誌出當地的河流、山系、土地,每次開會時她把地圖扛上山,找族人來「講古」,耆老們看到熟悉的山林高興極了,滔滔不絕講述祖先如何翻過無數山頭,定居在此,團隊記錄後標示在地圖上,同步修正。「這對建立感情很重要,過去沒有人那麼耐心地聽他們說,」陳育貞說,這讓部落有了參與感,更重要的是,部落地圖解決了專業者最大的空缺,也就是對在地知識的無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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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主持「鎮西堡和斯馬庫斯(新光部落)特定區域計畫」的台大建築與城鄉研究所兼任副教授陳育貞認為,融合部落傳統知識才能制定出符合在地需求的國土計畫。(攝影/陳曉威)
曾主持「鎮西堡和斯馬庫斯(新光部落)特定區域計畫」的台大建築與城鄉研究所兼任副教授陳育貞認為,融合部落傳統知識才能制定出符合在地需求的國土計畫。(攝影/陳曉威)

「我們現在有9成的人都贊同這個計畫呢,共識很高!」斯馬庫斯(新光部落)議會總幹事羅維敏一開始是反對派,曾到陳育貞團隊的說明會上嗆聲,後來卻帶頭率領族人積極參與計畫討論。他坦言,一開始覺得很不滿,覺得這些人為什麼突然來部落說要做這做那,但後來漸漸理解特定區域計畫是讓土地使用更符合部落文化,陳育貞甚至還請族人到營建署一起開會,展現誠意,「而且如果我們不團結,以後外地人進來蓋飯店,誰還會想住你的民宿?要為了下一代著想。」

兩個部落和公部門、委外的執行團隊攜手合作繳出不錯的成果,但經過長達5年擬定計畫內容後,考驗仍未結束。2019年3月29日,營建署公告了鎮西堡和斯馬庫斯(新光部落)特定區域計畫,但後續用地能不能變更、分區是否需要調整,仍須經過地方政府檢討調整,這又是另一段漫長的磨合過程。

新竹縣政府曾為了釐清土地界線上山測量,卻讓部落的人當場傻眼,因為現代的測量方式和原住民以口頭約、地樁、自然物為界的傳統慣習相差太多,導致一間房子竟座落在4筆土地上。後來部落要求以部落議會形式,商討如何測量土地,雙方仍在討論如何找出彼此都能接受的方式。

目前鎮西堡和斯馬庫斯(新光部落)都已經成立部落議會、部落公約,用來落實水源區規範,凝聚族人對於土地利用的共識。雖然距離落實計畫內容還有很長的路要走,不過陳育貞認為,這對部落來說已經是很大的進步,政府也應該更尊重部落的決定。特定區域計畫可貴的精神正是讓部落重新回顧自己的處境和可能的狀況,讓更多的辯證在部落裡展開,「這樣才能給部落一個和過去、未來對接的可能性,也許就不用走到賣地的處境。」

案例2│土地信託:瑞岩部落冀以守護泰雅族發源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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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南投縣瑞岩部落,林德川牧師解說身後Sbayan泰雅族發源地大石的由來。(攝影、照片提供/暨南國際大學歷史學系兼任講師黃美英)
在南投縣瑞岩部落,林德川牧師解說身後Sbayan泰雅族發源地大石的由來。(攝影、照片提供/暨南國際大學歷史學系兼任講師黃美英)

鎮西堡和斯馬庫斯(新光部落)企圖在部落文化和國家體制間找到平衡點。另一個位在南投的泰雅族瑞岩部落,則是參考國外原住民族的模式,希望以「土地信託」方式守護「Sbayan」土地。

泰雅族人代代相傳「Sbayan」傳說:相傳Sbayan是泰雅族發源地,上頭有一顆巨石,這也是長久以來歷史學者探討泰雅族發源和族群擴散遷徙的具體象徵。目前這顆巨石就矗立在南投縣仁愛鄉發祥村的瑞岩部落,並在2016年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登錄為南投縣文化景觀。過去原住民並沒有土地私有權的概念,然而,由於國民政府來台後,沿襲日治時期的「番人所要地」
日治時期政府為了便於管理,引進私有化觀念,劃定「番人所要地」,限制原住民只能在劃定的範圍居住、耕種。
制度,這個巨石傳說的所在地土地淪為私人所有。

1999年921大地震後,瑞岩部落族人對於經濟復甦沒信心,紛紛賣地,當時許多平地人看到高冷蔬菜的商機,湧上山買、租土地。泰雅爾族民族議會和許多族人擔憂巨石傳說所在地也被轉移給外地人,因此2001年1月,在財團法人人文空間發展文教基金會的出資協助下,向地主買下這塊土地;原本希望把產權交給民族議會,但因現行原保地所有權人必須具備自然人身分,因此民族議會決定將土地登記在當地牧師林德川名下,再由林德川簽約授權給民族議會管理。

然而,2016年仁愛鄉公所提出「泰雅族發源地聖石周邊造景計畫」,有意將發源地規劃為觀光區,興建停車場、引進人流,民族議會反對這種過於粗糙的開發方式,卻被贊成開發的族人和鄉公所指責妨礙觀光發展,甚至找上地主林德川叫囂,使得林德川和其後代遭遇莫大壓力。人文空間發展文教基金會因而希望用信託方式,將土地信託給民族議會管理,因為具有公共性質的土地,遠超過個人責任能負荷。

長老教會原住民族宣教委員會幹事歐蜜・偉浪(Omi Wilang)牧師無奈地說,林德川牧師受到的壓力確實很大,「但我們是希望這塊地不要被開發成現在到處可見的觀光區,蓋廁所、停車場,引進一團團遊覽車,而是由各流域泰雅族人共同研商,如何保留這塊意義重大的區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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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老教會原住民族宣教委員會幹事歐蜜・偉浪(Omi Wilang)牧師,希望由族人討論,凝聚共識後決定Sbayan泰雅發源地的未來。(攝影/陳曉威)
長老教會原住民族宣教委員會幹事歐蜜・偉浪(Omi Wilang)牧師,希望由族人討論,凝聚共識後決定Sbayan泰雅發源地的未來。(攝影/陳曉威)
信託行不行?部落、倡議方和原民會看法不一

歐蜜・偉浪和泰雅爾族民族議會正在推動的土地信託,正是研究原保地30年的學者顏愛靜、官大偉以及原住民律師林長振等人一致倡議的原保地流失解決方案。林長振是台東排灣族人,長期研究國內外原住民土地權利和信託制度,他解釋,信託是財產所有權人將財產委託給受託人管理,雙方簽訂委託契約,約定委託時間、管理內容,「不是買斷,不是終局移轉,是為了管理目的,暫時移轉,符合目前的《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

近年原保地因各種「假買賣」手法橫行而大量流失,信託在台灣則有法源依據,政府可以監督介入,而《信託法》第8條也規定,「信託關係不因委託人或受託人死亡、破產或喪失行為能力而消滅」。林長振舉例,現在許多屬於林業用地的原保地,沒有林業經營計畫,也沒有資金、技術,每年只能領政府的禁伐補償,若委託給林業公司經營管理,規劃成森林遊樂區或經營林業,可以在委託契約中規定需僱用當地人,收益則扣掉相關成本,回饋給當初地主指定的受益人,而在信託時間到期後,地主也可以拿回這塊地。

最重要的是,若受託人沒有照契約內容走,有損委託人的利益,司法可以介入調查;委託的內容合不合理、委託時間長短,則可以從行政上監督,例如由原民會監督開發行為是否合理,而受託的單位也不用擔心土地所有權人的後代不認帳,出現產權糾紛。

林長振強調,土地信託制度在國外早已行之有年,加拿大有銀行開設原住民理財服務部門、信託服務,在原住民保留地設分行,也提供原住民語言服務;紐西蘭則有部落自己成立的信託公司,引進專業人才管理部落土地。

政治大學民族學系教授官大偉是新竹縣尖石鄉的泰雅族人,長期研究原住民土地制度,曾去紐西蘭考察,在〈紐西蘭毛利人的諮商同意權〉一文中指出,紐西蘭在19世紀時,透過國家法令將當地原住民毛利人的土地私有化,讓白人也可以購買土地,使得毛利人土地大量流失。在毛利人長年抗議後,紐西蘭在1930年代起陸續推動土地法令改革,1993年的《毛利土地法》(Maori Land Act),成立了5種不同型態的土地信託方式,私人或者家族、部落,都可以將土地委託給信託公司管理,使得部落既能保有主體性,又能獲得土地經濟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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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大學民族學系教授官大偉以紐西蘭為例,認為好的信託制度可以讓部落保有主體性,又能獲得土地經濟利益。(攝影/陳曉威)
政治大學民族學系教授官大偉以紐西蘭為例,認為好的信託制度可以讓部落保有主體性,又能獲得土地經濟利益。(攝影/陳曉威)

官大偉向《報導者》進一步解釋,紐西蘭部落裡面有委員會或董事會,決定大的土地發展原則,再信託給有技術、經營能力的公司,這個公司裡的成員可以是非毛利人,在委託人設定的原則下經營土地,委託人會受益,操作的人也會受益。「我們要面對今天的現實,原漢必須共存、互惠,」他強調,土地是稀有物質,不會變多,這就是人類要發揮智慧的地方,透過制度設計去創造互惠的可能。

然而,主管機關原民會擔憂信託成為脫產手段
指債務人將名下財產信託出去,製造名下無財產的狀況,導致債權人無法強制執行,侵害債權人的權利。
,容易引發訴訟問題,因此並不鼓勵原住民採用此種方式,而台灣至今也還沒有人提出原保地信託。歐蜜・偉浪坦言,部落內部對於土地信託正反評價不一,目前巨石發源地該如何處理,民族議會仍在尋求共識,希望努力讓Sbayan泰雅民族發源地成為原保地信託首例。
案例3│部落成為公法人:日月潭邵族長老已有共識

來到日月潭的伊達邵部落,目前靠近潭邊成為觀光景點的土地現值,比原保地公告現值高出3倍以上──巨大的經濟利益擺在眼前,各種私下交易、掮客活動層出不窮。如今伊達邵部落內,僅有不到三分之一是原住民保留地,更有部分原保地早就被以人頭假買賣淪入外人之手。

邵族長老丹俊傑(Diklha Tanakyuwan)受訪時表示,緊鄰日月潭湖畔的伊達邵部落土地實際擁有者早已不是邵族人,甚至經過多次買賣變更早已覆水難收(註)
邵族過去被認定是鄒族,直到2001年政府才正式承認,因此過去族人有些被認為非原住民,擁有土地非原保地,早就已經賣掉或捐地當公共設施,待正式認定為邵族後,已沒有土地。
背後的歷史是邵族人在日治時期因為日月潭水庫興建被迫從潭底遷移至此,後來又因為湖畔土地被南投縣政府、財團覬覦,部落土地早已破碎殘缺。失去土地的部落,邵族文化語言都有瀕危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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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族長老丹俊傑(Diklha Tanakyuwan)指出,日月潭的邵族土地仍受到財團覬覦,若完全失去土地將讓邵族文化流失。(攝影/陳曉威)
邵族長老丹俊傑(Diklha Tanakyuwan)指出,日月潭的邵族土地仍受到財團覬覦,若完全失去土地將讓邵族文化流失。(攝影/陳曉威)

南投縣魚池鄉邵族文化發展協會(簡稱邵文協)長期關注部落文化保存,協會理事長毛隆昌認為,唯有部落成為「公法人」,將這塊土地由部落來管理,族人們只有使用權而無擁有權,買賣土地得經過部落會議討論,如此才能真正摒除族人因經濟等各種原因賣地,守住祖先土地。

事實上,《原住民基本法》第2之1條
為促進原住民族部落健全自主發展,部落應設部落會議。部落經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核定者,為公法人。 部落之核定、組織、部落會議之組成、決議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定之。
本就有「部落公法人」目標,但迄今沒有落實。即使部落知道族人想賣地,也無力阻止,只能眼睜睜看著原保地一塊一塊地流失,失去土地的族人被迫離開。

921地震後,當時邵族長老們在建築師謝英俊的協助下,在「山地文化中心」這塊距離伊達邵僅不到5分鐘步行距離的2.59公頃土地上,建起48戶的組合屋,丹俊傑至今還住在其中一戶。這塊原本是邵族人的耕地,1973年被縣政府強制徵收興建文化中心,結果營運不善倒閉後,土地就此閒置;直到921地震後伊達邵部落受損嚴重,長老們帶著族人搬遷至此,在邵文協的努力下,每年在這塊土地舉辦祭祀活動,希望以此為中心保存邵族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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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原為邵族耕地、後被徵收作為「山地文化中心」射箭場的土地上,邵族shinshi(先生媽,即女祭司)帶領族人進行一年一度的播種祭,將農作與祭祀傳統傳承給年輕世代。(攝影/陳曉威)
在原為邵族耕地、後被徵收作為「山地文化中心」射箭場的土地上,邵族shinshi(先生媽,即女祭司)帶領族人進行一年一度的播種祭,將農作與祭祀傳統傳承給年輕世代。(攝影/陳曉威)
「部落公法人組織設置辦法草案」尚無下文

丹俊傑說,「邵族人要的不多,這塊原本屬於邵族的公有地,希望能永遠成為新部落場址,在這塊土地上保留邵族的文化與語言;而我們邵族長老們也有共識,希望在部落公法人可以實踐時,由部落議會來管理這塊土地,族人有使用權,但賣地都得經過部落討論與同意。」

面對「部落法人化」聲浪,原民會土地管理處處長杜張梅莊受訪時表示,原民會已在研議相關辦法,評估未來沒有分配出去的公有保留地是否要移轉到部落,讓部落成立公法人,變成管理者。

杜張梅莊也指出,2017年原民會曾預告「部落公法人組織設置辦法草案」,各界卻意見分歧,地方政府擔憂影響土地治理權限,部落則批評草案中沒有實質自治權、預算權,因此該草案擱置了4年仍未公告。

丹俊傑對此不滿地說:「每次邵族提出這樣的想法,縣政府總是以各種理由推託,我們邵族人要的不多,希望能擁有一塊土地,讓邵族試辦共管,我們七大姓氏的長老們有高度共識,要守住土地才能守住語言與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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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族本來居住在日月潭底,因為興建水庫而被迫往上遷離。今年因為大旱,邵族人才得以重回祖先居住耕作的潭邊舉行鞦韆祭。(攝影/陳曉威)
邵族本來居住在日月潭底,因為興建水庫而被迫往上遷離。今年因為大旱,邵族人才得以重回祖先居住耕作的潭邊舉行鞦韆祭。(攝影/陳曉威)
學者:國家分權讓原住民自治,留給全體社會追求正義的遺產

不論是原住民族特定區域計畫,或者信託、公法人,都顯示出部落希望透過新的路徑,在現代制度下找到守護土地和文化的解方,這也是台灣社會必須共同面對的課題。

官大偉強調,原保地流失問題已對部落族人造成各種負面效應,「台灣社會裡面98%的人,要能夠去理解到這個不是只是2%
根據內政部統計,2020年底,戶籍註記為原住民身分的人口數為576,792人,比例約2.45%。
的人的事情。」

從法律之上的國家角度來看,官大偉說曾經有一位加拿大白人女性學者到他的政大課堂上演講,這位學者強調:「對加拿大政府來講,促成原住民族土地權利的恢復,是為了要去創造一個更團結的加拿大。」而從國家的高度來看,20世紀中葉以後國際社會開始在談,國家與國家是不是可以分享主權?譬如說歐盟國家之間分享主權,國家內部可不可以分享主權?這種分享主權的概念落實下去就是自治。 

他強調,原保地問題背後的深層結構,就是重新審視國家跟原住民族之間的關係。如果台灣跟國際宣稱我們要對原住民族分享主權,它的意義就是在告訴國際,其實台灣是一個主權國家,只有台灣有主權的時候,才會分享主權。

官大偉認為,從國家高度重新審視原保地問題有其重要政治價值。「台灣政府跟歷史上的這些不正義和解,跟原住民和解,然後這個國家去追求正義的價值,創造這個國家的人民跟後代共同的政治資產,這就是一個值得你跟你的下一代繼續努力的地方,這是我們要留給台灣全體社會100%的人的一個遺產。」

索引
案例1│特定區域計畫:鎮西堡和斯馬庫斯部落,由部落決定土地規畫
案例2│土地信託:瑞岩部落冀以守護泰雅族發源地
案例3│部落成為公法人:日月潭邵族長老已有共識
學者:國家分權讓原住民自治,留給全體社會追求正義的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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