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司法大變革──國民法官參審全紀錄
國民法官首件精神疾患殺人案──法庭之外,未解的旋轉門效應與真空的社區支持系統
台北地院組織國民法庭審理的「啞鈴殺父案」,合議庭於12月15日上午宣判,判處12年有期徒刑,刑前令入適當處所監護3年,全案可上訴。辯護律師及法扶工作人員於聆聽判決後步出法庭。(攝影/陳曉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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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往專題

12月15日上午10點,陽光普照的暖冬,台北地方法院宣判全國首起由國民參審的思覺失調患者殺人案:鍾男在今年(2023)初持啞鈴殺害同樣罹患思覺失調的父親。審判長黃怡菁宣讀判決主文:被告犯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處有期徒刑12年,刑前監護處分3年接受精神科治療。鍾的辯護律師表示,將與鍾討論是否上訴。

審判長說明判決理由,鍾男罹患思覺失調症20年,案發時處於急性發作,認知及判斷能力明顯受損,無法控制殺人衝動,以殘暴方式弒父,情節非輕;且以暴力紓解不滿,對他人威脅性高。但同時審酌平日生活、品行、母親及證人的證述,無前科,坦承犯行並表示悔意,下修責任刑為12年。

對比過往的思覺失調患者殺人案件,此案落在中間刑度,高於律師建議的8年,在檢察官求刑的12~16年範圍內。或許是歷經4天密集審理,藉由審檢辯詢問、醫師證言與被告陳述,人人都宛如觀看多面稜鏡般,從各種角度檢視鍾男舉起啞鈴弒父前的人生,及整個家庭面臨的困境,聽聞宣判結果當下,旁聽席發出「哦──」低呼聲,內心各自浮現感慨。

「媽媽一定會等你回來,先把你的病治好,才有可能跟我出來在一起。」

12月11日下午的台北地方法院國民法官法庭,跨了一個週末的第三日審理,年近70的女士──在整場審判裡未揭露其姓名,整個身體也被灰色隔板團團包圍,旁聽者只能聽聞啜泣聲,以「雙重身分」──同時是被告(兒子)及被害人(丈夫)至親,陳述其對本案的糾結心緒。

她以一位母親的憐惜語氣,提到兒子從看守所轉到三軍總醫院北投分院後,在醫療團隊的用心照顧下,整個人狀況才慢慢好轉。從今年初案發被送入看守所後,被告鍾男的精神狀態每況愈下,曾嘗試喝沙拉脫自殺、與室友爭執拿枕頭悶對方⋯⋯探視時隔著玻璃板後的呆滯不語,使她擔心不已,焦急地向檢察官反映亟需治療,在5月依據年初於立法院三讀通過並上路施行的暫行安置,接受專業精神醫療後,身心狀況才漸趨改善。

在醫院會客室面對面相聚時,終於聽見兒子平凡卻珍貴的日常問候,「媽媽妳好不好?我很擔心妳」、「爸爸在家嗎?」當母親緩緩說出爸爸已經走了時,鍾男詫異地無法置信⋯⋯

近15年精神疾病患者殺人案中,家內事件逐漸增加
今年1月18日晚間,正當家家戶戶忙碌地準備迎接3天後的農曆除夕時,新店安坑某棟社區大樓發生一件人倫悲劇,警方獲報到現場,只見41歲的鍾男稱用啞鈴殺了78歲的父親,犯案主因是聽到聲音,說爸爸是「撒旦的化身
在12月7日的台北地院國民法官法庭,下午進行科刑資料調查時,當庭播放警方第一時間到場的密錄器影像,具體還原案發當時的景象。
鍾男:「吵架殺死爸爸,因為我跟你講,宗教一個宗教,那是撒旦,他是撒旦的化身,啞鈴,我確定是啞鈴,我自首。」
(捲袖子,把手伸出來,上銬)
鍾母:「他也是有病的人啊!」
警察:「但是殺人還是要法官去判斷。」
警察:「啞鈴在哪裡?」
鍾男(臉上帶著明顯笑意):「啞鈴在殺我爸的那邊。我爸是撒旦的化身,我爸常常虐待我,證據都有,有監視器,我家被裝所有的監視器,831部隊吧,你知道吧,了解,監視器到處都是,我家裝了監視器。」
」。鍾男被收押後,台北地檢署於5月依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嫌
較10年以上至死刑的殺人罪加重二分之一,規定在《刑法》第272條: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前條(《刑法》第271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起訴鍾男,台北地方法院於12月6日進行選任程序,選出4男6女(其中4位為備位
當被選為國民法官的人不能執行職務時,這些預備的人選就會依序遞補成為國民法官。仍需全程參與開庭旁聽,並有權補充訊問或詢問被告及證人,但不得參與討論及陳述意見。
)國民法官,成為繼7月底酒駕致死案後,台北地方法院的第二件國民法官案件。 此案對於台灣社會有另一個指標意義,則是經歷過去數年來精神疾病患者犯下重大刑事案件後,全國第一起由國民法官公開審理精神疾病患者
辯護律師曾向法院聲請不以國民法官而回歸職業法官的一般法庭審判,理由除了被告有思覺失調症,一般人恐難負荷高度醫學專業知識與漫長審理時間,且已認罪的情況下,家屬(母親)「早已心力交瘁,被告及被害人均患有精神疾病,聲請人承受失去配偶之巨大痛苦,如行國民參與審判程序,將在眾多國民法官前再次經歷刺痛人心之痛苦⋯⋯」然而台北地院以此案具「公共利益」等理由駁回,依照原定計畫續行國民法官制度。
的案件(今年7月的新店弒母斷頭案正進入起訴階段)。《報導者》盤點自2009年到2023年的判決與公開資訊,發現15年來至少有30件精神疾病患者殺人致死事件,其中與被害人關係有11人為「隨機」(1人為鄰居,其餘皆為陌生人),19人為「家人」,超過6成被害人為母親、2成為父親(母12人、父5人、兄1人、伯母1人)。
15年來至少30件精神疾病患者殺人案件,2019年後家內事件激增

2009・黃富康隨機殺人死刑

2010・陳昱安弒父(死刑/2019於看守所自殺)、陳昆明二度殺人案(無期)

2012・台南湯姆熊割喉案(無期)

2015・汐止鐵鎚弒父(無罪/監護5年)、北投國小女童割喉案(無期)

2016・內湖小燈泡事件(無期/監護5年)

2018・台中牙醫命案(無期)、梁男弒母斷頭案(無期)、台南電玩殺人案(12年/監護5年)

2019・天母女兒弒母案16年)、醫科女縱火燒死父親(10年/監護2年)、嘉義台鐵殺警案(17年/監護5年)、高雄弒母案(無期)

2020・楊梅殺兄案(15年)、板橋王男弒母(7年6月/監護5年)、新店王秉華隨機刺殺機車騎士(無期)、屏東內埔打死鄰居(無罪/監護5年)、佳里弒母(18年/刑前監護5年)

2021・蘇女貓飼料弒母(4年8月/監護4年)、基隆王冠中弒母二審13年)、高雄弒父(10年)、新竹朱男弒母分屍(無期徒刑)、龜山蔣男刺死超商店員(無期)、平鎮弒母(18年/監護3年)

2022・台中太平弒母案18年/監護5年)、台中女兒弒母案(5年10月)、台南善化殺伯母(13年/監護5年)

2023・新店啞鈴弒父案(一審宣判12年)、新店弒母斷頭案(起訴中)

(註:案件刑期與審判進度更新至截稿前)

若以2019年發生震驚社會的台鐵殺警案為分界,會發現(包含)該年後,以往每年一、兩件的頻率有增加趨勢,以2021年6件為最高;案件類型殺父母的家內事件增加(20件中有15件),比例為75%;如小燈泡案般的隨機社會事件其實占比不多。

整體而言,83%加害人(25)精神疾病診斷為思覺失調(其中黃富康、曾文欽為「潛伏型精神分裂症
此為精神分裂更名為思覺失調前,舊的診斷名稱。英文應為 latent schizophrenia,在國際疾病分類ICD-9當中編碼為295.5,而到了下一版本的ICD-10已無精確對應的診斷名詞。過去資料對其描述為:有古怪或不合理的行為,與情緒障礙,讓人有思覺失調症的印象,但未符合思覺失調症的確切特徵。一些難以清楚定義的思覺失調症變種,會歸類到這個診斷中。
」),多長期就醫服藥,然而除主要照顧者父母及醫院外,直到憾事發生前,甚少其他社區資源能夠介入協助。
該如何從司法端討論責任及處罰、如何從醫療端探究原因與治療,12月7日到12月12日4天(中間跨過一個週休二日)從早到晚的密集審理程序中,透過檢辯的論述以及來自社會各階層的13位法官的廣泛提問中,獲得詳盡檢視的契機──整個審理期間共傳喚3名精神科醫師
分別為負責司法精神鑑定醫師鄭懿之、案發前被告住院時之主治醫師陳文建、目前暫行安置期間主治醫師陳泰宇。
,過往由職業法官審理的相關案件從未有過這麼多位精神科醫師連續出庭作證。
審判第一日:20年病史中,流轉在醫院與家庭的「思覺失調症俘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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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是國民法官首次審理精障者殺人案件,法庭上有許多詰問皆聚焦在思覺失調症的成因、症狀和影響。(攝影/陳曉威)
本案是國民法官首次審理精障者殺人案件,法庭上有許多詰問皆聚焦在思覺失調症的成因、症狀和影響。(攝影/陳曉威)
12月7日,第一天上午,檢察官黃怡華陳述起訴要旨
鍾家一家三口住在新北市新店區安康路,案發那天是2023年1月18日,下午2點34分,被告鍾男和其父親發生爭執,因而產生殺人犯意,在傍晚5點22分後,持啞鈴攻擊鍾父,導致其頭部產生開放性傷害,鍾母在晚間7點45分返家,發現丈夫死亡,報警處理。 由於被告鍾男和死者鍾父為父子關係,屬於《家暴法》認定之親屬,並且為尊親屬,因此殺害父親的犯行除了符合《刑法》第271條的「普通殺人罪」(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還符合第272條的「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前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後,先由檢方進行開審陳述
「爸爸是世界上最嚴肅、也最不知道如何表達愛的人。鍾男和鍾父兩人都患有思覺失調症。檢察官在審判中的角色,要盡客觀義務,因此會同時調查對被告有利和不利的證據。
鍾男近十年都沒有工作,與鍾父兩人單獨在家中,父親會責怪鍾男不去工作是懶散,雙方偶有爭執。2022年12月6日,鍾男因為思覺失調症急性發作,情況惡化,住進台北慈濟醫院,到2023年1月6日出院。」
進一步說明檢方和辯方有哪些不爭執事項和爭執事項。
不爭執事項:
  1. 被告有殺人犯意,也就是「故意」,意思是鍾男知道他的行為會導致對方死亡,還是如此執行。
  2. 被告是用啞鈴殺害父親。
  3. 被告有思覺失調症,符合刑法第19條第2項,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導致辨識和控制能力顯著降低。
爭執事項:
  1. 被告的殺人動機為何?(犯罪背後的原因,例如情感或金錢等)
  2. 被告持啞鈴殺害的方式?(犯罪的手段和方法,鍾父有無求救或抵抗)
  3. 《刑法》第19條第2項雖說「得」減輕其刑,但「得」的意思是可以,不代表一定要減刑。且是否該當這條,應該以行為當下的精神狀態來做判斷。
,對於被告犯行與精神狀態皆不爭執,檢辯雙方有高度共識,爭點主要集中在犯罪動機、手段以及最關鍵的,是否能因精神疾病減刑。輪到辯方時,投影幕上白底黑字:「承認犯罪,被魔神仔
môo-sîn-á,台灣閩南語,指鬼魅、幽靈鬼怪。
附身,沒有殺爸爸的動機,現在懺悔。」開宗明義傳達弒父案背後,是被一股自己沒辦法控制的力量所驅使,法扶律師薛煒育請法官們思考
鍾男犯案時是思覺失調急性發作,說自己是被魔神仔附身,有嚴重的妄想症狀。鍾男是長期思覺失調的病人,他在2022年12月6日住院,住1個月,出院後(1月12日)回診,不到一週就犯案。辯方感到困惑的是,被告有住院有回診,卻仍在一週內犯行,這跟他的思覺失調有無關聯?
檢方說會傳喚法醫師許倬憲和亞東醫院精神科鄭懿之醫師來出庭作證,這是從外在客觀來看的犯罪情狀,但鍾男的內心思想和殺人犯意,有辦法這樣來確認嗎?這樣夠嗎?有辦法回答上述律師們心裡的困惑嗎?辯方認為,不能只看片段當下,只擷取死者和加害者生前的相處過程,而要看一連串長期的過程。
因此,辯方會提出歷次的身心障礙鑑定,說明鍾男長久以來的精神狀態是什麼,再提出亞東醫院開立的司法精神鑑定報告書,指出被告到犯案前過程中的變化,並傳鄭懿之醫師作證,了解被告在案發時的精神狀態。
舉例來說,筷子插到水裡會產生折射,所以會看到筷子是彎的,眼見不一定為憑,這個案件也是一樣,需要很多的證據拼圖。
,被告到底是「檢方說的因爭執細故而殺人?還是他是一個因病失控的犯人?」
薛煒育形容鍾男是「半個思覺失調症的俘虜」──這段話出自2016年震驚台灣社會的小燈泡案二審判決書
「台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重訴字第14號刑事判決」:
被告因受罹患思覺失調症之精神障礙影響,而妄想自己是「堯」,是「當下皇上」,是「四川人」,認為並無中華民國存在,自己不受中華民國法律制裁,其主觀上認識與理解法規範之能力,顯然處在非現實的自己國度(妄想自己是「堯」、是「當下皇上」的國度),而與客觀的現實生活脫節(現實為中華民國)。換言之,被告行為時固然知道殺人是違法行為,但其也同時認為自己可以不受我國法律制裁,其對於整體法秩序之認知與理解,顯然出現價值體系的重大衝突對立。
被告殺人行為並非完全基於自己的自由意思,顯然係受到思覺失調症的固著妄想所支配,行為時無異於思覺失調症之半個「俘虜」,並非意思完全自由之人。
,他當時擔任該案被告王景玉3位辯護律師之一。他表示刑法只有對於理性的人,才有處罰的效果,因此對於責任能力有限的精神障礙者,賦予法官得以減刑的裁量空間。
接著檢辯雙方分別提出關於案發現場
案發當天2023年1月18日,下午約2點20分左右,(電梯監視器畫面可見)鍾男和父親返家。2點50分左右,電梯畫面又可看見鍾男要進入電梯,鍾父從後方抱住他,不讓他離開,但2點53分左右,鍾男仍獨自出門。傍晚5點20分,鍾男從公車站步行返家,5點22分鍾男搭乘電梯。
鍾家的門鎖沒有破壞痕跡,顯示沒有外人入侵。(檢方出示照片)遺體躺在客廳的地板上,作為證物的啞鈴上有沾染毛髮,啞鈴約4公斤重,鐵製,全長約24公分。根據現場的照片,可以看見血跡噴濺在圍繞遺體的3張沙發上,還有桌子和地板,幾乎周圍都有血跡。鍾父是頭部出血躺在沙發旁邊。
根據調出的通聯記錄,鍾母是先打電話給葬儀社,葬儀社表示這個要先救護和報警,鍾母於是報案,但警方的通報紀錄顯示是由119轉報,且當初通報時說是「自然死亡」。救護人員到場時鍾父已經OHCA(到院前心肺功能停止),警方到現場查證,扣押啞鈴作為證物,當時鍾男的上衣和長褲正面都有血跡,啞鈴上也有死者和被告的DNA。員警在現場勘查時,鍾男表示是跟父親爭執後持啞鈴殺死他。
從檢方和法醫的驗屍結果來看,鍾父是因頭部開放性外傷死亡,頭部有撕裂傷,雙手無抵禦傷勢,左側顳部凹陷性骨折,應是小面積集中造成,肩胛部瘀傷,右側額頂也有傷口,基本上整個頭部有多處的瘀傷及裂傷。最主要的致命傷在左側額顳頂骨凹陷骨折。法醫鑑定,是重物毆打所致,有多處外傷、粉碎性骨折、顱內出血等,為他殺。
鍾男領有身心障礙證明,等級為中度。案發前入住台北慈濟醫院,2023年1月6日出院,1月12日還有回診,施打長效針劑(住院期間的12月16日、12月22日皆有施打),原本預計1月19日再回診,2月9日要再施打一次長效針。
鍾男在新光、耕莘等多家醫院有就診紀錄。根據亞東醫院開立的司法精神鑑定報告書,鍾男在犯案時的辨識和控制能力顯著下降。
、被告長期於精神科就醫與精神鑑定的證據
由法扶律師謝孟羽負責,提出鍾男身心障礙的歷次鑑定過程,有發函向新北市社會局詢問,回文表示鍾男在25歲到27歲之間有進行過3次鑑定,結果皆為中度。2016年6月24日,當時鍾男34歲,由於《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去換證,有效期限到2020年6月24日。2021年4月21日,鍾男39歲又再次去鑑定,仍然是中度,此張證明就無期限的限制。
2007年初次鑑定時的診斷是精神分裂症,效期到2008年5月。鍾男19歲在新光醫院得到初次的診斷,就是精神分裂症。如果拿到中度的判定,此後每年都還是要重新鑑定,但如果連續三次的話,可以看之後是否還需要(若病況不可回復就不用再一直鑑定)。新光醫院的診斷顯示,鍾男的職業功能和社交功能都有退化,日常生活需要他人的監護。
2008年3月,鍾男26歲,再度到新光鑑定,一樣是精神分裂症,中度。2009年2月17日,第三次鑑定,也一樣是精神分裂症,障礙等級中度。由於連續三次的中度鑑定,醫師認定不用再重新鑑定。2016年因修法換發,2021年再度換發,這次的障礙證明就沒有期限。
亞東醫院於2023年3月14日的司法精神鑑定報告顯示,鍾男是長期的思覺失調患者,案發前處於急性惡化發作,有混亂言行,可以看出他的認知判斷力極度受損,辨識能力顯著下降,屬於限制責任能力。
從報告中也可得知,鍾男的父親也是思覺失調症患者,並且在鍾男就讀國中時有出現症狀發病,退休後就一直賦閒在家中。後來才跟鍾男一起到新光醫院固定就診。因此,鍾男有精神疾病的家族病史,在19歲的時候第一次發病,之後在新光醫院長期就診。鍾男曾經工作,但後來離職了。父子兩人同住,鍾父多次批評責難鍾男不外出工作、好吃懶做,有時會施以肢體暴力,甚至會觸摸兒子的下體。
2019年12月到2020年3月,鍾男因急性發作,在耕莘醫院反覆住院4次。2022年12月6日到2023年1月6日,又住進台北慈濟醫院,此時的口服藥物有更換成用施打的長效針劑。2023年1月12日回診,1月18日發生殺人案件。
從員警到現場的密錄器裡面可以發現,鍾男當時的注意力渙散、表情茫然,會喃喃自語,有被害妄想,且有思考型的障礙,他的妄想內容與宗教、色情和被害有關。當時鍾男有以下類似的言語:「媽,以後傳佛法就靠你了」、「請你們當總統叫他們講佛法」、「你幫忙宣傳淨土宗」、「831部隊」、「家裡都被裝了監視器」等等。
根據報告還可得知,鍾男的智商僅有72,認知能力不足,且思考邏輯鬆散。在台北看守所期間,鍾男還曾說出以下言語:「咒語的力量都被拿下來」、「我不想殺我爸但靈魂被控制」、「自己也不知道為什麼會殺了我爸爸」,並且有嗅幻覺(會聞到特殊的香味)。
精神科醫師判斷他犯案時,處於「奇特妄想內容」和「怪異的感知經驗」互相交雜作用,導致嚴重脫離現實,或者妄想跟現實難以區分,因而判斷控制能力極度受損。
,呈現出一位病史長達20年慢性思覺失調病人,反覆循環進出在精神醫療門診、急性病發住院、出院返家的典型「旋轉門效應」,除了醫院與家庭,日常生活是一片空白,而留在家等待著他的,是也被診斷為思覺失調的鍾父。
下午傳喚法醫許倬憲到庭,說明死者解剖報告
鍾父致命傷在頭部左側頂部,還有左側顳部(即耳上的部分)有粉碎性和凹陷性骨折。死因是頭皮裂傷出血和腦損傷(兩者並存)。現場照片看起來有大量出血,也因此可能引起出血性休克。
,鍾男在表示意見時,也進一步說明死者以手防禦造成的瘀傷
瘀傷都是用啞鈴捶的,我非常後悔。我那個時候先用拳頭捶,發現沒有攻擊力,因為他有穿外套和棉褲,所以用啞鈴捶,他有在沙發用手腳擋,後來我才打頭。我念了咒語召喚魔神仔附身,我打到他的頭,他才從沙發滑下來。他腳有抬起來擋,打了一下或兩下。
陪席法官劉庭維問到
劉法官:攻擊次數多次,可以算出來是幾次嗎?
法醫:左邊的傷口已經重疊了,不好算,但頭皮有多處裂傷,都是分開造成的,還可以再細算其他的傷口,所以可以用頭皮皮下出血來獨立判斷,但大裂傷無法判斷。
劉法官:被告剛剛陳述的犯案經過,跟傷口的狀況可以吻合嗎?
法醫:(四肢的部分)除非以很特別的方式打,不然啞鈴打下去,應該會更嚴重,如果是這樣的傷口,打四肢跟打頭的力量有差。只有頭部可以確定是啞鈴,四肢無法判斷,顏面指印大小的傷,用拳頭是可以符合的。
是否能判別攻擊次數,許倬憲判斷至少6次以上。緊接著傳喚審理期間的第一位精神科醫師:亞東醫院司法精神醫學中心主任、鑑定過341件刑事案件的鄭懿之。
檢方的詰問
鄭:我們有聽他的陳述還有家人的說法,但親子之間相處不睦應該是事實。
檢:鍾男說「父親是撒旦」要怎麼理解?
鄭:這是現實上不適切的互動行為,還有妄想內容的交錯產生,有部分是契合現實的,但也有鍾男本身的連結和發散。
檢:殺父是不是他的選擇?
鄭:它是不是一種選擇,我不確定,很難說是一種選擇。這裡面有鍾男本身精神狀態的影響,也有過去經驗長期累積的恨意。
檢:為什麼鍾男不符合《刑法》第19條第1項(完全喪失)?
鄭:鍾男在控制能力上有避免追捕的能力,他對案件還有感知能力(例如可以知道殺爸爸是錯的),但他還是嚴重受到當時的精神狀態所影響。
中,鄭懿之首先即認定被告鍾男精神疾病對其殺父行為有影響,但不到完全喪失感知的程度,也知道殺爸爸是錯的,符合《刑法》第19條第2項
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得減輕其刑。
。被告漫長患病生涯中,曾長時間沒有規律回診服藥,以及與父親在家裡相處的張力,可能導致犯案動機等細節,也開始逐漸浮現。
辯方由薛煒育進行反詰問
辯:思覺失調的症狀之一就是欠缺病識感,所以才會不吃藥?
鄭:是
辯:再加上藥物常常會有副作用?
鄭:沒有一種藥物是沒有副作用的,兩者是交雜的,因為沒有病識感所以不想吃藥,藥物有副作用就是常常會提到的理由之一。
辯:怎麼解讀鍾男沒有按時服藥,但還是有在工作的情況?
鄭:雖然有在工作,但鍾男的整體功能和工作表現並不好,不過症狀上有相對和緩沒錯。
辯:2013、2014年印刷廠後就沒有再工作,是不是沒有工作導致功能的退化?
鄭:工作和功能退化是互為因果的。有些人以為是沒有工作才退化,但很常是退化了所以才沒有工作。(舉例學業表現,發病之後學業表現才不好。)鍾男沒有工作之後,在家裡基本上就是看電視、唸佛經跟打電動。
辯:鍾男跟父親兩人都有思覺失調,他們互相照顧是否更辛苦?
鄭:一個人獨自照顧思覺失調患者本身就是辛苦的,兩個病人互相照顧當然是更辛苦。很難區分哪些是兩個人真實生活中相處不佳的情況,哪些是妄想,長期只有兩個人互動的確對病況不利。
辯:妄想加重才去台北慈濟住院31天,考慮用藥順從性改用長效針劑,體內是有藥物控制的,但是不是還是可能急性發作?
鄭:從警方的密錄器來看,鍾男當時表情茫然、語無倫次,妄想和現實交錯。案發當天後來鍾母有讓鍾男服藥,但是隔天的狀況反而更不好,注意力更不集中,也可能是發生這麼大的事件加上訊問的過程,讓他精神更不好。後來在台北看守所仍然有嗅幻覺,而且曾經嘗試喝沙拉脫要自殺。從他時序認知上有混亂、描述案情混亂,加上妄想和現實難以區分,可以判斷案發當天是有急性發作。一個人如果有重大精神病,本來就很難抵擋他的症狀。
辯:鍾男有說過被「魔神仔」附身,也有說過「父親是撒旦」,這些妄想轉變是合理的嗎?
鄭:不同時間點本來就會有不同的症狀(不同的妄想),內容改變是有可能的。
,試圖從證人口中證明鍾男的不穩定服藥紀錄,反映的是藥物副作用對患者造成不舒服,進而影響到所謂「病識感」的交織過程,而照顧同時也患病的父親更對其病況不利,即便住院期間有用長效針劑控制,仍難以預測急性發病。
最後由法官劉庭維針對思覺失調的預後
劉:思覺失調需要多久來治療才能康復?
鄭:就算是好好接受治療,也只有三分之一的人可以緩解,接近康復,三分之二的人會進入慢性病程(就是不會好了的意思)。所以無法回答要住多久,只能用過去的經驗來推估。鍾男在2023年1月6日出院,依照《精神衛生法》的規定,要尊重患者的意願,只要當事人沒有自傷傷人之虞,不可以強制他要住院。
定義
劉法官:被告在生理上屬於重大精神疾病思覺失調症,這是近年來更名後的新名詞,可以簡介思覺失調症嗎?這個案件中展現出來典型的症狀?
鄭:2013年DSM-5更動,名稱沒改,台灣希望把原名精神分裂去標籤做更名,慢性重大精神病,病程會慢性化,而且會對個人功能有整體影響,而且它是一個精神病,個案常會有的典型症狀分成三大類:
第一類是正性症狀,一般人不會有的表現卻在病人身上出現,妄想、幻覺等。
第二個是負性症狀,有時候會稱為缺損症狀,一般沒有生病的人都有的表現,但在患者身上不見了,表情平板、說話聲音沒有情緒起伏,沒有動機、沒有興趣、思考貧乏,這是負性症狀。
第三個是認知功能變差,個案在長期病程下,特別是沒有好好治療,整體社會功能下降,課業表現不好,工作的人無法在職場上繼續好好工作,如果去做認知功能檢查,IQ會變差,較常呈現出來是注意力不好,處理速度變差、執行功能變不好,典型的臨床表現。
一個個案會診斷思覺失調,並不是只看臨床,還要參考病程。正性症狀妄想幻聽會維持1個月,先前表現的負性症狀,治療好可能還是殘存,這些表現要維持半年以上,典型的患者會反覆住院、反覆發作,鍾的狀況很典型。男生比女生早發病,鍾是19歲發病,有三分之一可以達到症狀緩解回到社會,但有三分之二的人的症狀不斷發生、反覆住院,所以無論從症狀或臨床,鍾都是典型個案。
劉:急性發作的概念是?
鄭:發作期之後會有症狀相對和緩的狀況,如果有圖像,有一段會很明顯上來,有一段會削減,但削減不代表沒症狀,就是比急性期低,有些個案可能正性症狀沒有了,但是非急性期還是有負性症狀。鍾在2019~2020年曾經有6個月處在相對急性發作的階段,個案的正性症狀相當明顯,會影響所有言行,病歷可以看到不太固定服藥。個案從家裡走很遠的路到公館,媽媽在後面追還是跑掉,最後人坐在學校校門口,報警強制住院。
辨識與控制能力
劉:辨識和控制能力喪失還是缺損(部分喪失)的判斷?
鄭:可以片面感受到陳述中有非常多精神病症狀,怪異言行或妄想言談,確實處於急性期,整本病歷看起來更可以判斷當下是急性發作,過去的臨床經驗來看,他的辨識跟控制能力可能會受到精神疾病嚴重發作影響,有相當程度的影響,但是多嚴重?筆錄比較簡短紀載的脈絡下,看起來是脫離現實,但實際言談,鍾的態度很配合,有問當時狀況,鍾說沒有幻聽,但有感受到想要攻擊爸爸的過程,感覺到自己靈魂跟身體被控制,但當深入了解控制的脈絡時,雖然不排除是剛剛提到的思覺失調急性發作的狀況,衝動、情緒跟社會感知不好,但是鍾可以說明攻擊對象是爸爸,而且可以說出過去相處過程中不適切的互動,所以判斷當下沒有完全喪失,但確實有顯著減損,所以是部分刑事責任能力。
未來處遇
劉:鑑定報告第24頁,提示第一行有提到,要為鍾未來的處遇提供意見,判決確定前建議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採取暫行安置,或未來做監護處分。為什麼?思考流程?
鄭:因為鍾是思覺失調個案,鑑定當下還是深切感受到精神病症狀,當時綜合考慮雖然已經羈押一段時間,相信看守所內一定也有藥物治療,但畢竟不是專業的精神醫療環境,個案應該接受更好的專業照護,加上我自己擔心,如果沒辦法好好治療,未來再次復發的時候,不只擔心違法刑法,更擔心他傷害自己,希望判決前做暫行安置,判決後可做監護處分或相關的保安處分。
劉:監護處分以全日住院為主,後面再看狀況變更,怎麼判斷?
鄭:跟一般個案的考慮上很相同,因為發生這個案件,風險評估上會更謹慎,鑑定當時看到症狀這麼活躍,所以建議初期全日住院比較恰當,確定服藥順從性,也可以知道自傷或是傷人的風險程度有沒有改變,但也考慮到全日住院,這幾年《精衛法》在談的,希望可以搭配門診治療或其他社安網處理,考慮到同住家人年事增長,花很多時間照顧會有很大的壓力,可以考慮到精神照護機構,例如康復之家,有點像宿舍或公寓,在這些機構裡主責的人員是精神醫療專業,透過方方面面的照顧,讓鍾的服藥順從性更高,才能達到預防目的。
劉:復歸社會的考量嗎? 
鄭:是
劉:監護處分的執行狀況如何?
鄭:我受訓或服務的醫院沒有做過監護處分的服務,是聽其他學會同儕的回饋,監護處分平日的治療跟其它個案全日住院是相同的,但必須定期跟執行的檢察官開會,當初裁定希望降低的風險在哪裡,風險是否有下降,如果真的下降是否要做其它處遇。好好治療,轉銜到未來《精神衛生法》修法後的個案管理作法。
,以及4位國民法官,對證人提出一連串關於病識感、發病原因、與暴力行為關聯等廣泛問題
5號(男):如果罹患思覺失調好像是要用藥,如果病患沒有按照規矩用藥,而導致情緒惡化,在法律上是不是自己要負擔責任,如果造成傷人或是自殘的狀況的話?
鄭:《刑法》19條很大的理由是說,我們對一個人發動《刑法》是為了什麼目的,當然有一般預防的作用,威嚇大家不要做這樣的行為,但如果行為人是病人,比如說嚴重思覺失調,他的判斷理解是不好的,對這樣的行為在症狀底下以至於他有犯罪行為,對他發動《刑法》有沒有意義?《刑法》另一個目的是特別預防,要針對行為人本身是什麼原因讓他出現犯罪行為,去做預防比較好。如果可以針對原因去做了解,如果多人裁定之後適用19條,保安處分才是對他最好的作法,才能預防。
備4(女):有思覺失調的原因是?是遇到什麼事情嗎?
鄭:思覺失調本身是一個比較體質性的疾病,如果你父母遺傳到這組基因,帶有這個因子,未來某個時間點可能就會發病。有些人問會不會有一些促發因子,例如家庭教養,但相對的貢獻力都比較低,就因為它是比較生物性的,所以會覺得吃藥很重要。過去很多人會以為是失戀、大學沒考好才得病,但這可能是功能退化所造成的,發病年齡男生是15~25歲,女生是25~35歲,誤以為生活壓力是發病的原因,但其實這是生病造成的結果。
備4:欠缺病識感,個案服藥順從性不好是因為這個原因?還是因為服藥有副作用的關係?
鄭:很難完全區分,研究上會看到個案就是欠缺病識感,甚至說從神經心理學的層次來看,會跟學生說,我們個案都不覺得自己有幻聽,卻看得出來別人有幻聽,他們沒辦法看出自己的症狀,這是臨床上生病衍生出來的狀況。不覺得自己生病,所以當然你要他吃藥的時候,他就會說藥讓他很不舒服,所以兩者很難區分。有時候會責難個案不吃藥,但作為治療者會同理個案,希望藥物達成什麼效果,盡可能來配合治療。
備3:思覺失調有完全恢復的可能性嗎?精神官能症會變思覺失調嗎?
鄭:如果都不治療,大概9成的個案會一直復發惡化,看起來10%可以,但他們可能是勉強還可以,臨床上有沒有遇過不吃藥變好,很少很少,幾乎沒有,因為那是一個慢性長期的重大精神病。思覺失調本來就是長期病程,你如果在初期遇見這個人,他可能還沒有很明確的幻覺、妄想,就是一些前驅症狀,有些抱怨等等,在那個時間點我去診斷,有可能會比較偏精神官能症,但不表示他就真的罹患精神官能症,所以這是我說為什麼不能單看一個症狀、一個橫切面,要看長期。如果先做了診斷,後來確定是思覺失調,但那是因為在前期看到的狀況只能做那樣的診斷(例如焦慮症等)。
備1(男):急性發作的時候,是一定都會有攻擊的行為嗎?他在當下是有自己的意識嗎?
鄭:並不是每一個急性發作的精神病,必然就會有暴力的行為,大部分比較會有是因為他的精神病症狀夾雜跟暴力相關的,對自己就是自傷自殺,對別人可能就是傷害殺人。但這些風險評斷非常不容易,即便是專門在做這個預估的專家,他都會說我們目前沒有很好的量表去預測,一個人到底會不會有暴力。也有個案平常都很安靜沒說話,隔天沒來,但就是跳樓自殺,完全沒有徵兆,這類個案出現自傷傷人都是不期而來的,這就是他的困境。可是如果個案過去曾經就有暴力的行為,就是危險指標,應該要特別注意。可以從過去的行為來判斷,症狀上、流行病學上蒐集來的因子,但很多個案是沒有任何徵兆發生的。
,鄭懿之一一詳盡解釋,猶如在法庭現場上一堂關於思覺失調的衛教課程。
審判第二日:上百問題連番上場,被告辯稱被附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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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鍾男在第二天的審理時,國民法官對犯案過程詳細追問,也好奇父子兩人平日的相處狀況。(攝影/陳曉威)
被告鍾男在第二天的審理時,國民法官對犯案過程詳細追問,也好奇父子兩人平日的相處狀況。(攝影/陳曉威)

12月8日上午,被告鍾男用自己的親身說法,還原整起事件的脈絡。超過100個問題,從家裡情形、犯案細節到幻聽內容,幾乎沒有間斷地輪番從審檢辯各方拋向被告席上,穿著淺鵝黃色襯衫、小平頭、身形微胖的鍾男。略顯緊張的他,除了偶爾口中快速冒出一串類似佛教經文、戒律或咒語,回應都十分連貫流暢。

「那一天早上起床,我去便利超商買地瓜跟豆漿,回來後看電視NBA轉播到中午,想把魚缸裡的魚帶去碧潭放生,接著買了兩個便當回家,其中排骨飯是要給爸爸的,他說買錯了,要吃的是雞腿飯,我回他不要吃就丟掉,然後我想到附近的普燈精舍,找一個賣淫的女生『破處』,結果被父親攔阻。」
鍾男自述中那個平凡日子,因買錯便當的口角,以及下午想去破處被父攔阻,成為檢辯不斷釐清的殺父動機
【檢方】
黃怡華:案發當天,你有跟爸爸發生爭執嗎?
鍾:沒有,買便當買錯,他不喜歡吃,所以爸爸丟掉了。我們沒有起什麼爭執,因為便當的部分我買錯了,他要吃雞腿,我買成排骨的。
黃:但是警察問你的時候,警察說當天下午2點50分,你們在電梯口拉扯,你們在吵什麼?為什麼爸爸從背後抓住你,你又說爸爸阻止你去破處?
鍾:普燈精舍,我們家附近,禪宗的普燈精舍。因為我上次去捐錢的時候,看到一個女孩子坐在那裡,看起來是個賣淫的女孩子。所以我幻想那是個破處的地方。爸爸後來也跟著我去。
黃:本案發生之前,有沒有預謀或計劃要殺死爸爸?
鍾:我還念了一個咒語,是我不懂的咒語,會招來魔神仔。
黃:警察問有沒有預謀殺害?你說有。
鍾:沒有,他是撒旦是因為我念那個咒語,召喚到魔神仔附身,那不是我的本意。
【辯方】
薛煒育:你是不是因為父親長期對你有衝突,工作責備和肢體對待等等前因後果累加起來,導致你想殺?
鍾:完全沒有,因為我能忍則忍,大事化小小事化無,一直是我心中的理念,要不然我無法跟父親相處那麼久,我要殺我父親早就殺了,面對一個這樣思覺失調的患者,我一直跟我母親抱怨說,我很不希望有這個父親,但是沒辦法,天選上帝讓他成為我的父親,我只能接受。我是被附身,我是佛教徒,我有個孝字在心中。阿鼻地獄,不能墮入地獄,所以我不能殺我父親。可是念咒語跟讓魔神仔附身,所以殺了我父親,請律師諒解。
薛:你跟父親之前有激烈衝突時會盡量防禦,有時候會反擊,你先前跟父親的相處如何?
鍾:在家裡面他會跟我講說,我要去工作,不然會愈吃愈窮,坐吃山空,但我都沒有理會他,我看電視,因為我之前做的工作太累了,所以精神科藥物都控制不了病情,幻聽更嚴重,所以覺得能夠在家裡陪父親,病情可以養病,所以我沒有理會他說要去工作的事情,所以我打電動看電視,有時候他會摸我下體那些事情,是最近才發生的,之前也有發生過,但我都大事化小小事化無過去了,跟他相處就是幫他買便當,他說要吃什麼我就去買。靠中度身心障礙的4,000多塊過活,有時候媽媽會給我錢去買吃的。
薛:案發當天,中午買便當有起衝突,買錯被爸爸丟掉。案發當天,你媽媽出門了以後,你跟爸爸相處的經過?
鍾:那時候在看NBA,那時候早上先去7-11買地瓜跟豆漿,我看籃球的時候,我有唸一段咒語,但我不知道那段咒語的意思,我沒有念過,磁場變了,我就看籃球,可是看到中午的時候,我就去放生魚缸的魚,先釋放龍鯉到碧潭,後來還有兩條錦鯉魚,後來我要去普燈精舍破處,我爸阻止我,他有帶雨傘,他有毆打我幾下,我還是沒事,我有回來過一下。中間都是放魚跟放水的過程。因為地藏菩薩本願經是在發病之前念過,走火入魔,那個咒語害我殺了我父親。放完鯉魚之後,我又拿地藏菩薩經放在地上,我又去里仁捐了800塊錢,捐完之後,我本來想去善導寺渡鬼,後來放棄,捐完錢又回去。放水放到一半,我就拿水管,但是不稱手,就放下,爸爸在看電視,我就攻其不備。
薛:為什麼放水放到一半會突然想拿水管攻擊父親?
鍾:不由自主,不是我身體的想法,好像被附身。因為這父親我十年來都忍下來了,有時候便當不合胃口他就使性子不吃,我都吃他剩菜剩飯,我都與人為善,不然我沒辦法跟我父親相處,因為他的性情怎麼講,喜怒⋯⋯,怎麼講,不由自主的殺了我父親,我很後悔,我想懺悔。
薛:累積了十年,為什麼可以相安無事,卻會在案發那天讓你決定要用水管攻擊,不順手進而用拳頭跟啞鈴?
鍾:因為思覺失調讓我很痛苦,我後來是身不由己去殺了我父親,因為我真的是被附身了,所已請律師可以理解我這段說法。如果真的要殺父親,我可能在家第一年就會想要殺,根本忍不住,因為殺父親之前衣櫃有倒下來過,我父親被壓在衣櫃下面,我身體去弄開,讓他可以離開,因為他在衣服底下,如果我要殺他,我只要往衣櫃上面跳,就可以讓他骨折了。所以我沒有預謀要殺我父親,請律師諒解。
薛:案發中午便當買錯,會讓你產生不滿嗎?
鍾:這件事情讓我有點抱怨,但不到讓我殺死我父親的點,我十幾年來都這樣過,何況是買錯便當丟掉這樣小事。摸下體跟放屁給我聞,這件事情如果換成別人,早就打起來,而且摸我的身體摸來摸去,就是因為被附身,才會有殺我父親的意圖。
薛:下午要去普燈精舍破處,父親拿雨傘打你,跟殺害有關嗎?
鍾:這件事情我也可以化解,也沒有這個殺意,他帶我回去多少心中會有不滿,但我們也沒有什麼口角爭執,他用雨傘打我,我都可以容忍,何況上是言語上的,不構成殺意,因為我一直用忍辱去面對我的父親,普燈精舍我也可以忍。
薛:雖然你先前跟父親相處不舒服,但是你自己認為你那天殺害你父親的原因,是因為有念了咒語、被附身?有其他的原因?
鍾:在唸咒語之前有念地藏菩薩本願經想渡鬼,那時候就走火入魔了,渡了一些鬼魂之後,還有土地公在我房間走來走去的聲音,幻聽的聲音,都可以忍受,但是過了一陣子之後,後來,會有幻聽說我爸爸是撒旦,所以你要把他殺死,所以我後來心中就有定見,我爸爸是撒旦,因為我是嫉惡如仇的個性,所以我去殺他,這些都是綜合的殺意,我無法置身事外。
。在法官的進一步追問
郭又禎法官:案發當天殺了爸爸是因為唸咒語,感覺被附身,被附身當時你是感覺生氣憤怒嗎?當時的感受?
鍾:當時的感受是有個東西附在我身上,一開始就是有殺意存在,拿那個水管起來,我就有殺意產生,因為水管這種東西不可能打死人,我是攻其不備,我爸爸在看電視,我就用拳頭打他,一樣的說詞,會造成殺害父親的過程。
郭:做這些事情都是為了要打死爸爸嗎?感覺是?
鍾:沒有生氣,純粹是殺人機器的動機。沒有任何憤怒,就是冷酷地殺害我父親,但想起父親倒在血泊之中,心裡就很不忍,心裡有個陰影。
郭:魔神仔什麼時候消失?
鍾:警察出現,有些言語,上警車的時候才消失。因為跟警察有些言語上的,密錄器有錄下來的那些證據,我那時候還是有些言不由衷,說一些話,那時候魔神仔還沒退掉,到警車才發現自己犯下這麼大的案子。
郭:你當時有跟警察或檢察官講說你被魔神仔附身的感受嗎?
鍾:沒有,這是當事人才知道的,每個念頭、每個念頭就被控制住了,才會犯下殺了父親這麼大的案子。剛剛宗教上說,殺害父親讓自己下地獄是不可能的,我知道這是不可取的,我是佛緣很深的一個人,我不可能犯下殺父親的案子,因為宗教對我來講,信仰是我生命的核心,我不能改變自己的信仰。
郭:你上警車之後,魔神仔有退去,退去之後,你有沒有跟檢警講這個狀況?
鍾:沒有,那時候沒有講。
審判長:當天晚上6點2分跟6點12分有打電話給母親,那時候你已經動手殺害你父親了嗎?
鍾:還沒發生,我跟母親講買3個便當回來,如果先殺了我爸才打這個電話不合常理,因為買3個便當就是3個人吃。
審判長:母親回來之前,你都沒讓她知道發生這件事情是嗎?
鍾:是的。
鍾:當下的殺機就是拿起水管,看一下這個武器,沒有打。
審判長:你靠過去父親的時候,你有對話嗎?
鍾:沒有對話,就用拳頭打。他用手去擋拳頭(坐著打上半身)。打到他外套(沒有打到臉),之後用啞鈴才輪到頭跟臉。因為我的拳頭力量不是很大,不可能造成那些傷勢,所以是用啞鈴。
審判長黃怡菁:啞鈴放在哪裡?
鍾:啞鈴放在我爸爸茶几的下面,就拿起來了。犯下這個殺我父親的罪,我有時候想一想覺得很後悔這樣子。
黃:你拿啞鈴打的時候,說是打頭部,有打到身體的其他部位?
鍾:是,因為用拳頭打,用外套防禦不可能造成那樣的傷勢。
劉庭維法官:案發之前,您有念了一段咒語,念了咒語導致被附身?
鍾:是,而且那段咒語我根本沒念過,好像外太空來的聲音,那就是邪神魔神仔的咒語,完全沒念過,當時就是念了那段咒語才發生這個殺意。
劉:你還記得案發當天為什麼會想念那段咒語?
鍾:沒有預判。就是它跑到我腦子哩,當下就念了,跟我想要念不一樣,它就是讓我身體念那段咒語。
下,鍾男表示做下此事並非特定原因,而是:
「每個念頭就被(魔神仔)控制住了。」
「沒有生氣,純粹是殺人機器的動機。沒有任何憤怒,就是冷酷地殺害我父親,但想起父親倒在血泊之中,心裡就很不忍,心裡有個陰影。」
這樣的說詞,輪到國民法官提問時,遭遇直接挑戰,備位3號女性國民法官質疑
3號(女):上了警車以後魔神仔才退去,當你殺死爸爸後,魔神仔還有跟你講什麼?
鍾:我就在我父親的屍體前面,殺意還有,就想很恐怖的事情,我甚至想把我父親的屍體捶成肉醬,那個殺意就是這麼狠毒,這件事情是普通人都想不過來那種事情,卻讓我這個學佛已久的人有這麼重的殺機,想把我父親捶成肉醬,我是第一次跟你講,因為真的是太恐怖了,我自己都不寒而慄。
3號:警察問你的時候,你一直強調精神疾病的用意是?
鍾:殺人的動機跟殺人的犯意,而且犯罪的事實,就是想要讓罪責變輕,會有這種想法,對自己有利的前提下,一定會想說,是不是有身心障礙手冊可以讓自己的殺人罪變輕,一定有這種想法,可是這個想法是在我殺了父親的動機,已經是扭曲的事實下,才能成立。
3號:你全程覺得自己很清醒,又覺得被附身?
鍾:是混合在一起的,當下有反應說,自己的肉體跟靈魂被附身一定有相關聯,怎麼講。
3號:還是想用精神疾病讓罪輕一點,對嗎?
鍾:殺父親這麼重的罪應該是要被判死刑的,但我是被附身,所以不構成殺害父親這麼重的罪,我身不由衷。
警察到場時,強調有精神疾病的用意?被告則堅持是「被附身的」,自己「學佛已久」對此強烈殺意都不寒而慄,完全是身不由己。圍繞在案發當天的訊問中,顯然對被告不利的細節也一一出現,包括母親一開始謊稱父親跌倒想替被告脫罪
黃怡華檢察官:打死爸爸後,你有打電話給媽媽嗎?
鍾:沒有。
黃:媽媽回來發現爸爸死掉了,有沒有討論過要怎麼說?
鍾:本來我跟媽媽想說在浴室摔倒,但我覺得這樣不妥,因為以邏輯來看根本不像,證據都在我的衣服上,所以我跟警察講這件事是我做的。因為我的身體上有血漬,一開始說我家有魚缸,放生魚摔倒造成的血跡,後來我想想不對,應該要誠實,後來我就跟警察說是我犯下殺了我爸爸的罪,我很後悔。
黃:所以之前做筆錄的時候,你有跟警察敘述「我殺父親的過程,警察看到我衣服上的血跡」,「我騙警察是別的事」是說放生魚嗎?
鍾:我有這樣跟警察講,但我後來想不對,我還是要老實面對這一切。
黃:警察來之前,你跟媽媽有討論,浴室的說法?
鍾:爸爸跌倒在浴室摔到頭。
黃:當時的想法,你跟媽媽最後沒有用這個說詞跟警察講,是因為覺得警察不會相信,還是覺得這不對?
鍾:都是。
黃:為什麼覺得這不對,為什麼警察來還是要說放生魚?
鍾:大部分犯罪行為人都會有這樣的想法,想說這樣講罪會比較輕一點,掩蓋自己的過失,讓自己的刑責比較輕一點。
黃:你跟一般的犯罪行為人有一樣的想法?
鍾:對,但我後來知道這樣不對。
案發前未規則服藥
黃:有沒有按時吃藥?
鍾:案發前沒有規律吃,因為幻聽一直來,我覺得藥沒什麼用,所以就不吃。我之前有嘗試要戒藥,但是一個禮拜不睡是很痛苦的事情,慈濟的藥不符合我的病理學。
黃:平常誰督促你吃藥?
鍾:我自己,首利安跟瑞丹是2顆,但我自己減成1顆,本來3個月要拿處方簽,就可以半年再去看,我自己偷吃步。而且新光醫院離我家很遠。
黃:你知道爸爸有思覺失調嗎?
鍾:我知道,我幫他拿藥的,他有按時吃藥。
黃:生病這麼久,有沒有醫生跟你說過可以去工作或住日間病房穩定病情?
鍾:心理師有跟我討論過,要不要在耕莘醫院做心理治療,有些手工藝可以賺錢,我想說會讓我病情更嚴重,所以我不想去。那時候正在幻聽的階段,如果去做事,就會接觸到同僚,同僚跟幻聽的聲音是一樣的,反而招來更多的幻聽。同儕的聲音也會變成我幻聽的聲音。因為現在的藥物控制得很好,如果我要去服刑的話,也希望有同樣的藥物,因為現在的藥物已經讓我的思覺失調變得很好了。可是在監獄裡面有很多被人家毆打,看守所被人家毆打,所以我在監獄裡面被簽人頭,簽了之後反而汙了一筆錢。(法官:要休息嗎?)不用休息,我喝水就可以了。
等。
短暫休息之後,檢方表示由於被告今天所述與筆錄
警詢一次(1/19)檢方偵訊兩次(1/19、3/7)
有出入,因此希望把之前沒有列在審理計畫的筆錄列入調查證據,辯方則主張相關筆錄是在案發後精神狀態很差的情況下所述,法庭上「用多元連貫完整的方式去問,比較能判斷被告的說法」,但檢察官黃怡華說,「案發第一現場最接近案發時他的精神記憶,還有服藥之後於3月7日偵訊時,他對案發時的詳細陳述,請國民法官勇於表達你們想不想知道。」
花了一段時間辯論後,審判長同意檢方以「彈劾」的方式,念之前的筆錄讓被告來回應
(由黃怡華檢察官進行)
黃:做筆錄的時候說,我不想一直幫他(父親)買東西?
鍾:是
黃:警察問電梯口拉扯爭執,當時你們在吵什麼?你說南無阿彌陀佛,我爸阻止我去破處,時機不對。
鍾:那不是殺我爸的動機,而是我爸爸攔阻我。
黃:你說不是動機,警察問你動機?他一直阻止我破處,這就是撒旦。你知道動物都會假死。
鍾:這是正確的,你上述所說都是真實的。
黃:就是用啞鈴打的,單手雙手都有打,我現在向他懺悔。警察問你用什麼武器?怎麼打等等。
鍾:被魔神仔附身,意識跟魔神仔融合才有這種想法。案發現場我是跟警員這樣講的。警察局做筆錄的時候已經退了。
黃:你說我有預謀,說他是撒旦,又保持沉默。
鍾:我也不知道怎麼講,我不清楚。
黃:3/7檢察官問,那天下午父親有做什麼、說什麼?你說沒有,我那時候本來要拿吸魚缸的器具(開始描述整個犯案的過程)。父親罵我笨,我平常都是忍耐,但我一直覺得很憤怒。有這樣回答檢察官嗎?你還有回答說,我原本有想像如何讓父親死亡,但不要借我的手,我想使用意念讓他從頂樓的跑步機摔下來,多摔幾次就會死。
鍾:有。這都在我的意念之中,但這是精神病導致的,不是真實的。
黃:檢察官問你為什麼動手?你說我就是想出其不意攻擊,父親有說不要打了,但說不太出來。
鍾:用拳頭捶不死,就用啞鈴捶死。
黃:你又說,腦漿流出來就完蛋了,太狠,我本來想把他捶成碎泥。母親有想了一些說法,我母親本來想幫我頂罪。我後悔的心不強烈,因為父親是撒旦。
鍾:這些事情都是真實不可磨滅的。
,儘管辯方不同意,但在審判長指揮下,仍由薛煒育進行核對
薛:新店分局做調查筆錄,當時有律師跟母親在旁邊對嗎?
鍾:是的。
薛:警方接獲死亡案件,媽媽表示兒子跟父親起爭執,稱父親是撒旦,持啞鈴攻擊頭部。我們應該和平相處,我毆打爸爸致死。
鍾:對。
薛:警方有調閱監視器,搭電梯返家,當時你們做什麼?你說我跟爸爸走去普燈精舍,我要去破處。電梯口拉扯,當時你們在吵什麼?為何會由背後抓住你。
鍾:我爸爸阻止我去破處,時機不對。我現在向他懺悔,時間大概晚上7、8點。我用啞鈴持續毆打,啞鈴打頭部。我自己殺的,那個聲音很恐怖。
薛:檢察官又問,你回答我自己學的,我有漂亮老婆。我當不動佛一定會快樂,來生會當不動佛。
鍾:但我那個時候頭腦很混亂,不清不楚。
薛:檢察官有問啞鈴是誰的。
鍾:啞鈴是我國小跟國中同學(楊OO)給我的。
薛:當天買了95元的排骨便當、85元的菜飯。你說我先把魚放生去碧潭才去買飯,我有預感會拿該器具砸我爸,我父親是撒旦,父親對我做鬼臉,他摸我下體,我擋住讓其它地方給他摸。
鍾:他沒有問我就沒有回答。
薛:要以今天講的為主,還是先前講的為主?
鍾:以先前講的為主。
,國民法官也依樣畫葫蘆,自行挑出字句仔細確認被告的意思
備2(女):3/7說過,我後悔的心不強烈,因為我嫉惡如仇,父親是被撒旦附身。這兩天你多次表示你非常後悔,兩者哪個比較貼近你的想法?還是你從那時候到現在心境上有什麼轉變?
鍾:嫉惡如仇是正確的,但撒旦附身在我爸,是在幻想中得知的消息,構成我殺人的意圖,也是幻聽支持我去殺我父親,我會認定他是撒旦的化身,所以我去殺他。心境上的轉換就是,每當我想起這件事情心情就不好,因為我殺我父親是很不對的事情,(念了一段很像佛經的句子)我懺悔,也為我父親超渡。
備1(男):回想案發當天,你是如何用左手拿啞鈴,如何施打爸爸的頭部,因為他的傷勢在左側?
鍾:你用手去擋,我也記不清楚,是哪隻手,我現在想起來是非常不忍,不知可見其生,但只可見其死。他手部就有瘀傷,還有腳的瘀傷都是用啞鈴的,我承認這是我的業,我必須把他走完。爸爸有移動位子,所以才打到他的左邊。
(法官想確認到底是怎麼打的)
鍾:我不知道要怎麼講,兜不攏,我不知道怎麼講,殺死我爸這件事情,唉。
1號(女):知道你嫉惡如仇,你覺得父親有什麼惡?
鍾:他沒有惡,那是因為被附身的情況下,思考邏輯和行為有很大的出入。因為,我父親長期下來這樣對我,心中多少會存有恨意,但不構成殺害我父親衡量的範圍,我真的不知道為什麼會有這個咒語傳到我的腦子裡唸出來,引導我殺死我父親,這段真的不是我所應當負的責任,應該是魔神仔讓我殺死我父親,殺死我父母這是人世中最大的惡。我的思考邏輯雖然不清不楚,但是說的話是真實的。
5號(男):父親是自然倒下,還是坐在沙發你把他拖下來?
鍾:自然倒下,我沒有那麼殘忍。
5號:他倒下你做什麼?
鍾:我坐在竹椅上等我媽媽回來。
5號:什麼事都沒做?會感到傷心?
鍾:我很shock怎麼會殺死我爸,但還是很穩定很沉著的等我媽回來。我知道我媽媽固定時間會回到家,有時候不一定,有時候比較晚,可能去吃個飯。我茫茫然坐在客廳,我沒有去救他,因為我覺得他已經往生了。就是茫茫然坐在竹椅上,等我媽媽回來。因為那時候魔神仔還沒退,所以坐在客廳等我母親回來。
4號(女):你怎麼確認你父親已經用啞鈴被捶到死的,你怎麼確認?
鍾:我沒有那個心情,我打完就是坐在那邊看我父親死亡,我好像過沒多久就有警察來我們家,我不曉得是我媽媽,可是那個時間兜不攏啊,因為警察來我家跟我媽媽回來的時候,不是相吻合的時間回來的。應該是鄰居報案還是怎樣,警察怎麼先一步我媽媽回來,我媽媽回來以後警察就過來了...(這段回想過程與時序十分混亂)我的記憶很模糊跟混亂,不知道該怎麼說。
4號:你記得你還有打了電話給媽媽,請他買便當回來?
鍾:說買便當之後,才發生打死我父親的事情。
。最後在辯方律師李艾倫的要求下,由當時陪同偵訊的被告輔佐人鍾母表示意見
鍾母:庭上的長官大家好,因為從發生這個事情到第二天去警局做偵訊,我都一路陪同的,他其實那個時候,我覺得在警局做的那些筆錄什麼的,他那個時候的精神狀況不是好的,所以他就是,我的感覺是,我陪在他旁邊,他就是很恍神,然後有些事情都答不清楚⋯⋯。
審判長:就被告說明的部份還有沒有要再補充?因為我們剛剛沒有直接用筆錄做調查,是讓他確認有沒有這樣說,有沒有意見做補充。就這個內容他回答的對不對?
鍾母:我是沒有什麼要補充的,但我覺得他那天1月19號做的那些,並不是在精神狀況下好的時候做的(警詢)筆錄,他反而是今天的作答就比那天正常很多,因為有吃藥治療。
,她與薛煒育都表示,會有矛盾與出入主要都是當時病情嚴重所導致。
檢:他有選擇機會、辯:思覺失調患者彼此照顧的悲傷故事

8日下午進行論罪階段,就如第一日開審陳述的爭點,檢辯雙方都同意被告符合《刑法》第19條第2項「部分責任能力」,然而卻沿著兩個截然不同的方向, 希望說服台上的職業與素人法官,沿著己方的論述而去。

「一路上被告有很多做出選擇的機會,但是他案發前選擇不吃藥,萌生殺意時沒有選擇迴避或出門,他選擇了致命的武器,在父親抵抗時選擇繼續攻擊,犯案後選擇偽裝父親是摔倒死亡,選擇配合母親說法,最後在無法隱瞞下選擇認罪。過程中他有很多次選擇,但他思考了致死可能性、選擇無防備出手、換武器、攻擊要害、跟母親商量。」

檢察官廖彥鈞說,真正的動機是對於父親長期累積的恨意,不滿管教方式,「便當買錯」加上「被阻止破處」,所以殺人。雖然被告思覺失調,但只要他仍有選擇的能力,就必須為行為負責。

辯方由法扶律師謝孟羽代表陳述,他提到這是一個「比悲傷更悲傷的故事
不曉得大家有沒有照顧病人的經驗?鄭醫師也說,如果你照顧一個思覺失調的病人是非常辛苦的,更何況是一位思覺失調的人照顧另一個思覺失調的人。當初法扶指派這個案子給我的時候,我只覺得這是比悲傷更悲傷的故事,但是還是要去解決。鍾第一時間就坦承犯罪了,是他殺了爸爸,也交出凶器,他也說他是被魔神仔附身,而且鑑定報告裡面也有提到被附身,他說他沒有殺爸爸的動機。「我不會因為便當和破處就殺爸爸,我們同住那麼多年,這十年我都照顧他。如果我要殺他,我為什麼不早點殺他?沒有這個動機。」他說他很後悔,在醫院跟看守所都在念經迴向。
沒有人在場,沒有人知道他的殺人動機是什麼,鍾媽媽也說鍾說不清楚,鄭醫師一直反覆提及的事情是,鍾男從去年11月就開始處在急性發作,即便住院治療打長效針,症狀都沒有緩解,甚至案發當天晚上有吃藥,但隔天狀況更嚴重,代表他的狀況是一直往下,非常混亂的。鄭醫師也說鍾男對案發時序是混亂的、顛三倒四的,我們怎麼從他的話語中證明這些事情真的有嗎?在思覺失調下,我們可以從他的話語決定他的動機是什麼嗎?
鄭醫師說行為當下符合《刑法》第19條第2項,但醫師的鑑定和證詞有辦法證明犯罪動機嗎?是因為長期恨意跟便當跟破處嗎?鍾男就是因為生病才做出這件事。歷次身心障礙鑑定資料,長期思覺失調的患者,我提醒大家特別注意時間,因為鍾男是在19歲發病,他第一次做精神鑑定是25歲,代表他從19歲到25歲的狀態是下滑的,連續三次被認定、難以改善所以不用再鑑定。重大精神疾病慢性病程的典型案例,工作能力、社交能力急速退化,受到幻聽病症的干擾所以不工作,不是他不想工作,所以選擇辭職在家照顧爸爸。這是一家三口無奈的現況。
思覺失調是體質性的疾病,鍾父的基因裡有這樣子的因子,鍾男也遺傳到。這樣的病人會有很多症狀,幻想、妄聽、缺乏病識感都是鍾男經常出現的,慢性病程會讓整體功能下降,這是長期的結果。思覺失調即便長期穩定服藥,也只有三分之一可以緩解,剩下三分之二的人認知能力還是會逐步下滑。
他還曾經自殺過,2020年狀況又更惡化,2022年11月又惡化,在耕莘和慈濟醫院都有考慮到服藥順從性的問題,改長效針,但病症還是沒有緩解。重大精神疾病很難抵抗症狀,這是他難以抵抗的,還有工作和整體社會功能退化,他們需要良好專業的精神醫療照護,讓他不要再惡化。
這十年都是鍾男來照顧爸爸,照顧一個已經很辛苦了,更何況是兩人互相照顧,照顧壓力可能會導致病症的惡化。鍾男在家照顧爸爸,但是爸爸會罵他、批評責難他不去工作,但是他是真的不想工作嗎?他不是不工作而是難以工作,而且爸爸長期打他,那就是長期家暴,而且爸爸對他不當觸摸下體,這是性騷擾甚至是長期性暴力,他不斷用自己的妄想去詮釋不適切的行為,症狀又惡化影響他的病症,因為這樣,從19歲開始一路以來,鄭醫師也說他不只是當下發作而已,一直到偵訊、看守所、鑑定到安置都還在嚴重的急性發作。他的妄想症狀很嚴重,導致跟現實混雜,讓辨識跟控制能力嚴重受損,才會犯下這起悲劇。
如果今天鍾男沒有思覺失調,即便長期以來爸爸這樣對他,當天有這些爭執,他會這樣殺他爸爸嗎?如果沒有急性發作跟妄想症狀的話,會把這些念頭結合在一起,他會下手去殺他爸爸嗎?他們十年來朝夕相處,那為什麼事件是發生在急性發作的時候?鍾男也說他十年來都是如此,他沒有想過要怎樣。
思覺失調是體質性疾病,不太會因為特定事件去觸發。辯方認為是病症長期惡化到一個階段,急性發作下,妄想和怪異的感知互相影響,跟現實交錯,顯著減損控制和辨識能力才會犯行。
符合《刑法》第19條第2項,只有部分責任能力,從生病歷程和客觀資料來看,會犯下這個案件,就是因為他的精神疾病,辯方希望減刑。
《刑法》有個目的叫特別預防,醫師也希望他可以受到專業良好的醫療照護,誠懇拜託請求,能夠在量刑區間給比較輕的刑期,讓他在有生之年媽媽還可以跟他相守,還可以盡孝道。
」,被告從去年11月就開始處在急性發作,即便住院治療也沒有緩解,也要大家思考照顧病人的經驗,更何況被告照顧的是多年對其言語及肢體暴力、也患有思覺失調的父親,從生病歷程和客觀資料來看,會犯下這個案件,就是因為他的精神疾病,辯方希望減刑。
接下來是最困難的科刑
又稱為量刑,由法官依照《刑法》第57條,考量被告的成長與家庭背景、工作狀況、經濟情況等各個層面的因素,判斷此一犯罪行為要判多重,或減刑。
辯論,檢辯也彷彿約定好一般,皆引用知名刑法學者、台大法律學院名譽教授黃榮堅的名言:「人生有多難,量刑就有多難
【檢方】
(由黃怡華檢察官進行)
想必每個人生命中都有寫過一篇作文題目叫「我的父親」。他們不是誰照顧誰而是彼此照顧對方。科刑部分除了決定刑期還要討論監護處分。
黃榮堅教授在《靈魂不歸法律管》書裡面寫,「人生有多難,量刑就有多難」。量刑有懲罰的目的,但除了懲罰還要矯正,期待受到矯正的被告可以回歸社會,可以懲罰但沒有要毀掉他的一生。檢方的量刑主張不是愈重愈好,而是符合罪刑相當。
參考《刑法》第57條的刑度標準,加重事由是《刑法》第272條,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加重其刑到1/2;減輕事由是《刑法》第19條第2項,是得減輕,那減輕多少才符合法理情?
檢方的量刑證據包括鑑定報告、鑑定人證言、殺人動機、被告與被害人關係、犯罪手段、被告的智識品行,強調責任能力要判斷的是行為當下,還有參考過去類似案例的刑度。
監護處分:隨著近年精神疾病的案件增加,精神障礙被告進入醫院治療,施以相當的監護。希望治療跟下降再犯率,建立完整的社會安全網。《刑法》第87條所提到的監護處分,服刑後或必要時可以在服刑前處分,最長可以處分5年。
【辯方】
(由薛煒育律師進行)
我的當事人承認犯罪,而且現在懺悔。我的當事人後悔了。你們心中有一把尺嗎?科刑要多長?每一年都是一個人的人生,監護要多久,才能讓他穩定改善進而復歸社會?我要如何在這麼困難的角度裡面,拼湊出我的當事人的面貌⋯⋯。
《刑法》第57條「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的量刑規定可以說是完全暴露出《刑法》在真實人生應對上的困窘。文字上講「審酌一切情狀」,已經是對一個人之艱難處境的最細微關照,因為概念上已經沒有比一切更一切的境界了。問題是,如此的細微關照在現實上可能關照到什麼程度?
其實所謂「審酌一切情狀」可以說是帶著夢幻色彩的用語,因為既然講一切,講的是無邊無際的世界,但法官不是觀世音菩薩,究竟要如何抓住無邊無際的東西?也難怪法官在判決書的理由敘述上乾脆直接寫明「爰審酌一切情狀」這些字眼來表明心中已經走過所謂一切考量的過程。
我們也不能因此說法官就是只出一張嘴,因為要不然是要怎麼辦?針對「應審酌一切情狀」的要求,事前沒有遺漏地做出一張檢查項目列表式的審酌一切情狀式客觀上不可能。所以我說,人生有多難,量刑問題就會有多難。
。」辯方也預告下一次的審理程序,將會傳喚鍾男最後一次住院的台北慈濟醫院醫師陳文建、鍾母的朋友彭小姐,以及既是受害人家屬也是加害人家屬的鍾母來當量刑證人,盡可能還原出被告的人生拼圖。
審判第三日:從母親與阿姨的視角中,還原為平凡人的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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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國民法官的問題看來,他們初期對精神疾病的理解尚有不足,但經過連日的審理,愈來愈能進入狀況,也逐漸拼湊出當事家庭的處境。(攝影/陳曉威)
從國民法官的問題看來,他們初期對精神疾病的理解尚有不足,但經過連日的審理,愈來愈能進入狀況,也逐漸拼湊出當事家庭的處境。(攝影/陳曉威)
第一位上台的證人是被告犯案前,最後一次住院的台北慈濟醫院身心醫學科主治醫師陳文建。由於評估鍾男之前的藥物順從與病識感不佳,醫師欲以長效針劑讓他維持體內藥物濃度,而住院短時間一個月內就打了3次針
日期分別為12/6、12/22、1/5。
,出院後今年1月12日回診時又打1次,但仍在不到一週的1月18日犯下弒父案,辯方與幾位國民法官質疑,若正常劑量是一月1次,為何短時間內打了4針?
陳文建說明,為了盡快拉高體內藥物濃度,因此常在病患從口服藥轉換到長效針劑初期,一開始加重劑量
一位認真國民法官提問時準確說出此醫學名詞「loading dose」。
;檢方則強調醫師已用盡「洪荒之力」治療,醫師作證時也強調鍾男住院期間一切都很平和無狀況,且最初住院的原因,非因自傷傷人之虞強制送醫,而是去年底離家,稱要到善導寺出家(之前已多次以出家名義離家),被警察找到在台北科技大學校門口打坐,家人接回後,自願到新店慈濟急診,在病房住院1個月後,鍾男打電話給母親表示想回家過年,經醫療團隊醫師評估病況穩定,才於今年1月6日出院。

法官延續第二日對於思覺失調疾病本質的困惑,仍然不停追問被告何以從看似穩定的狀態,返家後卻突然急性病發殺人?也多次想確認,是否能預測思覺失調與暴力行為的機率,然而陳文建都坦言目前精神醫學對此無法提出準確的預測與判斷,每一個案生理與環境影響都很不一樣,然而唯一可以確認的是,「一旦罹患思覺失調,永遠就是思覺失調。」

下午第二位證人是鍾母友人彭小姐,是少數有機會跳開疾病的視角,看見被告作為一個平凡人的一面。因參加天主教會彌撒,她與鍾母認識近30年,鍾男小時候全家也曾一起和樂地參與教會郊遊活動。彭小姐提及,鍾母之父曾是國大代表,家教非凡,很重形象,因此先生、兒子生病的事情除她之外,幾乎不曾對外透露。由於心疼這個家庭的處境,她時常主動關心被告,替其介紹工作等,幾乎是鍾男在父母之外,唯一在社會上有連結的人。

過去幾年來,被告數次失蹤在外遊蕩,都是她開車載鍾母去警局找人,親眼見證平日溫和有禮的被告,發病神智不清的模樣。在她心中,鍾男很孝順聽話,疫情前就與她及一群阿姨共同去里仁(有機店)上關於「廣論」的佛教課程,因其過去讀智光商職時就對佛教很有興趣,因此在課程中十分投入,並常發表讓大家很欣賞的看法,也總是勸他們(阿姨長輩)要吃素不殺生(「他還會捲起褲管給蚊子叮」)等等,希望等父母終老後出家,是他人生最大願望。彭小姐也證實鍾父對鍾男的不當行為,鍾男卻總是逆來順受。

最後上台的是鍾母,為尊重家屬心情,並未以交互詰問形式,而是請其陳述意見。她娓娓道來兒子19歲就讀高職期間,在學校宿舍被霸凌而精神出狀況,回到台北經由介紹到新光醫院找精神科醫師張尚文,超過20年的疾病史就此展開。鍾母體恤兒子因病承受不了太大壓力,在幾份服務業工作皆因故離職後,並不勉強其重回職場,兒子也安於在家照顧亦患有精神疾病、從教職退休的父親
從就醫紀錄中,鍾父於2000年9月23日發病,鍾男則於2001發病。
,靠兩人合計約10,000元的身心障礙者補助,以及母親一人在外工作的薪水維持一家三口的生活。

只是隨著被告無業10年來與父親朝夕在家,在封閉的生活空間內部一點一滴累積矛盾與衝突,鍾父對鍾男的行為逐漸脫序,從口語上責備,到肢體上的打頭、巴掌,甚至摸下體,後者仍聽從母親勸告逆來順受,頂多伸手阻擋,想搬出去住的念頭,也在爸爸某次嚴重糖尿病危後打消念頭,繼續安分替父親張羅每日的便當,偶爾陪伴他到家對面的公園散步。

在母親眼裡,被告是心地善良有禮貌之人,除了一次為郵局存摺(身障補助戶頭)之事動手拉扯,母親怕他發病又亂撒錢。因經濟考量,未曾想過把兒子送康復之家,在法庭上透過法官的提問,她坦言讓兩個病人整天在一起,是嚴重的疏忽,為此感到自責不已。被問到未來的計畫,鍾母希望兒子先把病治療好,未來若服完刑期出來,希望有機會帶他多接觸社會、做志工。

審理聚焦醫療處遇,卻缺漏社區支持不足的拼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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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疾病患者除了就醫服藥,在社區少有支持資源可使用,病家經常陷入孤立的處境,也擔心外界的眼光和汙名。(攝影/陳曉威)
精神疾病患者除了就醫服藥,在社區少有支持資源可使用,病家經常陷入孤立的處境,也擔心外界的眼光和汙名。(攝影/陳曉威)

多天審理過程中,國民法官關注被告犯案細節、釐清責任能力、監護處分等處遇,卻未觸及至為關鍵、但長年處於真空狀態的精障者社區心衛系統及家屬照顧方案。

「這幾年大家都很關注監護處分,但我覺得,除了討論當事人服刑期滿後如何銜接社區照顧,避免再犯,也要關注如何維持精神病人的社區支持,讓他不致落入犯罪,可是目前對前端預防的討論比較欠缺,」新北市康復之友協會總幹事謝詩華說。

2022年底《精神衛生法》修法,2024年底將正式上路,精神病人的社區支持是一大主軸,強調要在醫療端與社區端之間建構就學、就養、就業、復健等不中斷服務。儘管既有的社區資源
目前在社區的精神病人全日型住宿機構,包括康復之家與精神護理之家等;亦有日照型的會所、小作所、社區復健中心等資源。病況嚴重患者,有強制社區治療;社區心理衛生中心則有精神病人關懷訪視員入家訪視病況較嚴重的一、二級個案,公衛護士定期追蹤相對穩定的第三、四級個案;心衛社工協助遭受家暴、性侵等合併多元精神議題的個案轉銜資源;自殺關懷訪視員協助有自殺意圖者。
看似完備,但看在身為精神病人家屬、台灣家連家精神健康教育協會(簡稱家連家)理事長黃莉玲眼中,眾多資源仍看得到、吃不到。

黃莉玲表示,思覺失調患者的常見問題是欠缺病識感,連帶影響服藥順從與資源運用的主動性。家中有多名思覺失調患者的家庭,常同時面臨經濟弱勢困境,以啞鈴殺父案為例,鍾母忙著工作養家,鍾家父子在家彼此照顧,若將兒子送往康復之家,或把父親送往精神護理之家,應可降低父子衝突,也能讓鍾母喘息;但每月萬元左右的費用已讓鍾母無法負擔,遑論動輒30,000元的精神護理之家。社會對精神疾病的長期汙名,更阻礙家屬踏出求助腳步,不想讓鄰居或太多「外人」知道家人生病,再苦也要自己顧。家連家協助過的家庭,即有9成由家人擔任照顧者。

「此外,像是康復之家、社區復健中心,共同條件都是患者『穩定』,醫師才會為病患開轉介單,」黃莉玲說,精神科病人出院前,應有「出院準備計畫」,除了提醒回診、評估給予長效針等醫療規畫,也應評估家庭支持度、盤點病人在社區可運用的支持資源。但當前的出院準備計畫,在銜接社區支持上依舊非常薄弱,家屬不清楚有哪些社區資源。黃莉玲指出,「你主動告訴案家資源,他們搞不好都不會求助;完全不知道的人,更是求助無門,只能在住家、醫院的旋轉門不停奔走。」

醫療端與社區端,尚未搭起完善轉銜橋梁

面對精障家庭的特殊性,雖有主動入家、面訪個案和家屬、連結所需資源的「社區關懷訪視員」,但攤開衛福部統計,全台領有精神障礙手冊者有12萬人,符合社區關懷訪視員訪視門檻的一、二級患者將近34,000人,而截至2021年底,社關員人數卻不滿200人,案量比高達1:190。衛福部心理健康司承諾將在2025年增至1,050位社關員,《報導者》請衛福部提供最新的社關員人數統計,但截稿前未獲回應。

「對照國外經驗,如果你要(把社區關懷訪視)做得很細緻,個管案量應該壓到1:30以下,病情嚴重、不想吃藥還有家庭議題的,差不多是1:10左右的案量,」凱旋醫院社區精神科主任徐淑婷表示,出院準備服務階段,理應納入社關員共同討論,不過在觀念上,有些醫師認為須保密患者個資,直到出院前最後一刻才開啟轉介服務。另一方面,社關員案量已經過高,若還要在患者出院前納入他們一起討論,似乎有些強人所難。而且社關員訪視沒有強制性,若案家消極以對,可說是「無計可施」。

醫療端進入社區也有難關。凱旋醫院成人精神科主治醫師劉潤謙說明,不可能把病人永遠留在醫院裡治療,出院後,狀況最佳者會定期回診,較被動者可採居家治療,嚴重者則可在評估後進行「強制社區治療」,讓醫療人員入家進行藥物、心理、復健治療與成癮物質篩檢等等。問題是這項治療跟社關員訪視一樣,對病人沒有強制性,「遇到病人不配合、不開門,我們不可能請警消破門,還有案家放狗、拿刀驅趕醫師。」

審判最終日:矯治之外,如何理解另一個枯萎的生命?
審理來到最後一天,上午傳喚三總北投分院藥癮科主治醫師陳泰宇,他負責被告目前的暫行安置,辯方律師謝孟羽再次確認鍾男病況已趨穩定
謝:被告5月被安置到三總後是否曾發作?
陳:最初接觸被告時,評估不出太明顯精神症狀,跟今天在庭上的表現差不多,談話內容不多但尚可應答,態度有禮。大約住院第二到第三週精神症狀惡化,無法正常人際互動,言談出現妄想、妄念、被害感,思路與言談鬆散,話量增多,內容大都跟宗教相關,包括要誦經、有聲音要跟他溝通,看到房間出現奇怪形體等。治療後,目前在穩定期。
釐清多次施打長效針的問題
謝:什麼狀況下,會在一個月之內打很多支長效針?
陳:被告在台北慈濟時已使用第2.5代長效針,時間大概可以維持1個月。如果被告是在去年底到今年1月首次使用長效針,的確可能在1個月打到兩、三支,這是為了讓他血液中的藥物濃度能比較快穩定。不知道被告在台北慈濟的住院情況,不過當病況不穩定,又接近健保署的急診住院時間上限,可能也會採取更積極的治療措施。如果從未接觸長效針,至少4到6個月,才會達到穩定狀態。
後,開始具體討論(刑期之外)監護處分的判斷
謝:以您的判斷,認為被告需要監護處分嗎?
陳:我認為他需要,且建議是刑前的監護。轉換環境、和陌生人互動,對患者而言就是不小的精神壓力,可能加重發病風險,觀察鍾男的用藥與治療現況,刑前監護有助於他在入監時維持比較穩定的精神狀態。
就是我對於法律的理解跟歷年判決,傷人、殺人案件,可能至少會有3到5年的監護處分。從鍾男這半年的狀況,可以和到他在穩定的醫療環境中有明顯進步與改善,我建議鍾男至少可以有2到3年的刑前監護處分。
謝:刑期的長短對刑前監護的效果會有什麼影響?
陳:監獄是個處罰性的設置,人與人的互動跟醫院或一般社會不同。原本能夠恢復跟建立的功能,可能會在這個環境產生耗損。服刑時間愈長,加上以他有精神身心疾患的狀況,在功能跟適應上肯定會大大受影響。再說他出院時年紀會更大,肯定功能沒辦法這麼好,可能反倒需要花更多社會成本還有家庭資源去協助他們。
謝:對鍾男下一步的醫療計畫,有什麼樣的規劃?
陳:他的藥物治療已經趨近穩定,思考比較不被精神症狀干擾跟支配,可是在思緒靈活度,可能還是會折衷在一個相對有現實感,可是無法非常流暢跟清晰的狀態。我有一直微調他的用藥,希望讓他在出庭時能維持好的狀態,並試著兼顧他的生活品質與藥物副作用(嗜睡、流口水、發胖等)。
未來,不論是延長的安置,或後面如果是會繼續在本院實施刑前監護,我想我們會有更長時間的安排,可以跟社工師、心理師、職能治療師做比較完整的治療計畫。
;檢察官李明哲則聚焦疾病復發
李:被告在看守所近4個月後,到三總又有急性發作,這發病頻率算是頻繁嗎?
陳:以患者思覺失調長年發病,這情況不算少見。
李:被告他如果沒有規律服藥,導致病情不穩定,再度出現被害妄想,他有可能攻擊同居家人?
陳:如果要問可能性的話,因為不可能是0,所以我會說這有可能。但如果回歸到鍾男是我照顧的個案,我觀察認為可能性很低。
李:如果他以後出院沒有人監督他,也沒有按時回診服藥,是否就有再犯跟產生公共危害的風險?
陳:我想可能需要先回歸到思覺失調的治療,除了口服藥,我們也有注射藥物,目前狀況已經穩定到只需要6個月打一次的長效針。考量鍾母的年紀,目前也有其他安置患者的選項,包含康復之家、精神照護機構等。
遵從醫囑
李:假設被告之後回家,我們要如何確保說他可以按照醫囑?
陳:被告不服藥,原因包括病識感不足、藥物副作用強烈等。如果這些我們都能夠盡量排除,其實在治療上,我們也不是單方面丟給個案一個人負責,還會跟他的媽媽討論。監護處分結束後,看是否能足夠信任我,讓我們醫院繼續照顧他,或轉往鄰近的醫療院所精神科,醫院也都會有個案管理相關服務,能夠定時訪視、關心他,這些其實是多重的保護。
提到希望兩到三年監護處分,不是說他的病情還要兩、三年才能穩定,而是希望在目前的穩定基礎上,盡量讓他維持久一點。不管是與他人互動,或對醫療的接受度,養成好的生活模式。會有一個比較模糊的兩到三年的期間,一個是因我缺乏對法律非常周延的了解,第二我是依照監護處分最長是一次5年,去拿捏比較適合的年限。
目前我跟鍾男還未討論到未來如何穩定服藥的問題,因為目前此案的審理還有很大的不確定性。可是我剛有說過,即便穩定服藥,這個病還是可能復發,比較白話的說法就是「運氣不好」, 光是季節轉換,都可能讓人發病。
李:依照《刑法》第98條,如果之後他沒有再犯之虞,可以滾動調整之後服刑的刑度,包括縮短,這樣子有沒有緩解你對被告服刑太長的疑慮?
陳:我認為有。
的問題。
法官的綜合提問
陪席法官劉庭維:刑前/後監護處分的差異?
陳:刑前處遇過,人員入監時的狀況會穩定一點。若是刑後處遇,醫院的自由度介於監獄與家庭之間,從機構離開復歸時,可以慢慢適應復歸社會。
陪席法官劉庭維:您認為被告的再犯風險低,為何仍然在法院的裁判宣告上依舊有宣告監護處分的必要?
陳:鍾男目前在醫院全日住院,有穩定環境降低再犯風險。但以他生病至少20年,這段暫行安置的時間,可能不過占他的病史20、30分之一的時光。監護處分能讓他在足夠的專業照顧下,陪伴他一起做出最適合的醫療決策與治療選項。我個人認為在機構做一、兩年比較完整的監護處分,再進到社區,一共加起來三到五年,可能是比較足夠的。
備位3號國民法官:被告的手功能障礙被評估為「極度障礙」,這是什麼意思?跟帕金森氏症一樣?
陳:這是由職能治療師測驗患者的手部功能,例如精細度、手眼協調等,鍾男的狀況是嚴重落後,可能因病所導致。這與跟帕金森氏症的手部抖動是不同的發病機轉。
備位1號國民法官:思覺失調患者,病況穩定與急性發作能怎麼判斷?連打三針長效針對病情有幫助嗎?1/12能自行回診代表病況穩定?另詢問被告用藥的細節。
陳:被告當時評估能出院,代表病況相對穩定。主動回診與病情穩定與否沒有正相關,患者可能因為順從狀態,或身體感到不舒服,因此主動回診求助。
6個月長效針是新用藥,今年5、6月剛進。不健保情況下,一支的價格是3、4萬元。在監所內的用藥,以我在花蓮監獄經驗,可以用到3到4個月的長效針。
備位2號國民法官:監護處分需要家屬自費?若被告未來發病,也會有一樣的幻聽、幻覺?可以透過治療改變患者的想法?是否檢測患者的毒品反應?
陳:監護處分不用自費。有幻聽幻覺的患者,從首次發病到後續,幻覺內容會有滿高的一致性。治療時會試著給個案現實感,但在腦部被病情主宰下,這些幻象對患者而言就是真實的,無法判斷現實與想像差異,除非讓患者產生病識感,但這不容易。現行的毒品檢測可以回溯到犯案前三天,鍾男犯案3天前並未施用毒品。
3號國民法官:監護處分趨近1年比較好,還是3年?(國民法官可能聽錯,醫師講兩到三年)
陳:一直把精神病人監禁起來,復歸的成本恐更高。若可以酌減刑期,增加刑前監護是更好的。
5號國民法官:(詢問手工能障礙的檢測細節)。醫師到花蓮監獄看診時,犯人都是因為精神疾病犯案?
陳:花蓮監獄的病人大部分是睡眠問題與情緒管控。
備位3號國民法官:為何被告在犯案前剛連續打完長效針依舊發病?
陳:可能個案對藥物的代謝比較快,或遇到什麼環境變化,即便打針也壓不下症狀,這有時無法用科學去量化。
2號國民法官:一個完整、有效的治療週期要多久?
陳:大家對「有效」 跟對於精神疾病治療會有不同的期待。《台灣精神醫學期刊》有一個2019年的本土研究,台灣的思覺失調患者,大約治療半年會趨於穩定良好,這可對應藥物要達到一定濃度,跟神經系統配合才會見效,這大約要4到6個月左右。治療一年,職能有機會逐漸恢復,有人治療一年半後可以復學或就業。
回到本案,這段時間與鍾男建立的醫病關係,會讓我希望在這一切(刑罰)都結束後,他還能夠維持比較良好的身心狀態。所以我會比較私心的認為,處罰式的刑期可以在一個比較合理、不要太嚴峻的狀態,對個案整體會有加分效果。
備位2號國民法官:醫學角度來說,什麼樣的個案會做刑後監護而非刑前監護?
陳:我比較少接觸刑後監護,之前我都是受命執行,沒有發言權。我今天在這個法庭學習到的是,監護治療是有彈性的,可以在不同的機構、形式做安排。如果要二選一,會希望在刑前有更長時間的穩定治療,養成好的習慣,在服刑與復歸社會有好的效果。
審判長:以被告的狀況來說,刑前處分會比較合適?
陳:兩到三年的刑前監護處分最適合。
個案發病長時間以來,今年是滿突發的少數獨立性暴力事件,跟一些一旦發病就會規律出現暴力行為滿不同,我評估認為他現在的再犯風險低,但當然也是看醫療團隊的照顧,跟未來檢察官與法官的預估,做滾動式調整。
劉庭維法官:台灣思覺失調的盛行率?
陳:世界盛行率是1%,我們應該是低於1%,100個人出現一個,但可能有黑數。
劉庭維法官:對一個受監護人,如果要防止再犯或對社會造成危害,通常會有什麼治療計畫?
陳:藉由法院的效力,較可貫徹穩定治療模式。目前的回診很仰賴醫病關係與個案順從度,不具備法律的強制效力,而是建立在人情信任上。有一律保護與支持性。有法院的支持協助,比較具有效力。
劉庭維法官:這樣理解對嗎?如果被告經過治療,可以降低對社會的危害與危險性?
陳:對。
劉庭維法官:所以思覺失調症不是一個犯罪的直接關鍵因子,是因為患者遇到一些外在因素、壓力,導致犯罪?
陳:不是每個病患都有暴力傾向,跟滿多外在因素有關,還有挫折、壓力、不安,身心調節不佳,沒有足夠支持陪伴等。根據國外研究,單純情況下,若有法院監護治療,傷人、殺人危險性可以壓得非常低。
中,陳泰宇以這段時間以來與鍾男建立的醫病關係,表示在穩定的醫療環境下,能夠維持比較良好的身心狀態,再犯風險低,具體建議:「在機構做1到2年比較完整的監護處分,再進到社區,一共加起來3到5年,可能是比較足夠的。」陳泰宇並從專業的角度認為,「處罰式的刑期可以在一個比較合理、不要太嚴峻的狀態,對個案整體會有加分效果。」
來到審理最終的言詞辯論階段,檢察官廖彥均延續過去數天檢方的立場,將整起案件定調為「父子關係
這段時間,我們花了許多時間探討被告的各種經歷,但我們也要看見這個案件中,還有一位保守、節儉、盡父親本分,會帶家人出遊、慶生,卻在罹患思覺失調後人生變調的平凡父親。
鍾父病發後,開始疑神疑鬼,對鍾男不當對待。他用打罵督促兒子出外工作,因為知道父母總有一天無法繼續照顧他。遺憾鍾男沒有感受到關懷,心中無法宣洩的不滿,累積出一股恨意。
辯方卻堅持,這般不當對待累積出的恨,與犯案動機無關,因為辯方不希望讓恨意汙染被告善良的形象。他們卻也同時強調鍾父的不當對待,讓各位對鍾男產生同情。檢察官可以理解辯護人的策略,但這個策略,是忽略人性的複雜面,因為任何人無論善良與否,都可能因為一些事情湧現恨意。當我們對事物產生不滿卻無從宣洩,這股恨總有一天會化為殺意。有多少社會事件,都是因為這些累積的恨意造成?我們要去正視、分析它,再去解決它,而不是把這個恨意遮起來,當作沒有發生。本案的恨意來源,來自父子之間長期的不諒解,這也是許多父子的共通課題。
鍾父希望兒子培養自力更生能力,卻忽略兒子是個生病的人;鍾男認為父親長期不當對待,是個不及格父親,卻忽略父親也有思覺失調症。父子之間的矛盾,因為彼此的病情加深,最後演變成悲劇。而此案除了思覺失調症,還有一個課題叫做父子關係。每位父親心中,可能都有位恨鐵不成鋼的鍾父,每位兒子心中,或許也有一位始終無法理解自己的鍾父。
這場審判,檢察官希望達到三個目的:
  1. 回顧被告與父親的真實關係。
  2. 希望被告的錯誤選擇,能受到法律處罰。
  3. 藉由本案,可以看到精神醫療與心理衛生出現一個破口,當案件發生,司法就必須介入其中,矯正被告,讓他回歸社會,把這破口補起來,這也是為了社會每個人的安全。
量刑時,我們要考慮三個原則:
  1. 檢辯的論證,能不能充分解釋被告的犯行原因?檢察官點出的恨意,不是為了加重被告刑期,是讓此案的動機有合理解釋。
  2. 檢辯的論證,是否有助判斷該量處多少刑度?
  3. 量處的刑度,能否足夠矯正被告,預防再犯?
從量刑依據分析,動機跟目的方面,或許被告沒意識到,他對父親的恨意不滿,已經累積到一定高度。案發當天的買錯便當、阻止破處,成為犯案導火線。鍾媽媽也說,被告去年上半年有跟媽媽說他受不了父親的管教,想要搬出去。如果被告沒有任何不滿,何必這樣要求?
被告是經醫師評估穩定才出院的,案發當天依被告說法,他也沒有挨打、被摸下體,父親沒對他做鬼臉,他並非遭受暴力而反擊,是在父親看電視時趁其不備殺害。
我們不爭執精神鑑定結果,被告案發時處在急性發作狀態,但這無法解釋被告在犯案過程做出的一連串理性選擇,而推動這些決定的,是他對父親的恨意不滿。被告下手猛烈,父親哀求仍不停手。被告長年缺乏病識感、不配合醫囑服藥、家人心疼退讓,最終鑄下大錯。然就算被告長期罹病,也沒有直接證據可證明他犯案當下完全被幻覺宰制。
所以我們來看精神鑑定報告,結果顯示被告的精神症狀不曾真正緩解,他頻繁出入院、離家出走,惡性循環。這得回歸到被告病識感與服藥順從性的問題。為什麼會發生這樣的一個循環?其實究其原因,還是回歸到無病識感,導致醫療順從性不佳的問題。若無法改善,依照精神鑑定結果,無法完全排除其再犯可能。為什麼這值得擔心?因為他被害妄想症的對象,也包括他的家人,他懷疑母親在他飯菜中下毒,也講過父親要拿刀殺傷他。萬一他再次復發,他的傷害對象無法預料。
被告目前狀態穩定,是因為受到全天候醫療支持,那在他出監之後呢?當然可說,我們日後可把被告送到日間病房,但這個設施已行之有年,但家人因為心疼,選擇不將他送去。若舊事重演,無法完全排除他的再犯風險。鄭醫師說,有三分之二的患者,無法達到完全的病情緩解,回歸社會。所以可說,這對社會仍有一定風險。
其實有按時服藥的鍾父,病情是比較穩定的,能自理,也能在兒子病發離家時通知太太,此案的父子是互相扶持的。而證人彭女,可看到她對父子懷抱個人的好惡,當她作為證人身分,這個好惡就會影響到證詞的公正性。犯後態度方面,被告不是第一時間認罪,而是配合母親說父親自己摔倒。他強調自己是精神病患,因為知道這樣有機會減刑。
」,換言之,即便不否認被告受思覺失調影響,仍要回到這個家庭內部自身的問題,並且以生前有穩定服藥的鍾父,凸顯病識感不佳的被告對於社會安全的風險。
「此案是國民法官制度施行以來,首件檢辯雙方都認定應適用《刑法》19條第2項的案件,各位的決定,同時影響著未來相關案件的命運。過往的刑事訴訟,我們著重處罰被告,滿足社會對正義的期待。現在我們去矯治被告,讓他回歸社會當中,填補社安網漏洞,」廖彥均這麼説。檢方整理出過往9件判決,刑期落在12年到18年,監護處分以5年居多,具體求刑
刑度方面,我們整理過往的判決,共通點有三:
  1. 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
  2. 被告罹患思覺失調症
  3. 法院認定適用《刑法》第19號第二項
這些案件,幾乎所有被告,都包含欠缺病識感、服藥順從性差、出現妄想幻覺,但刑度幾乎沒有減到低於15年。
考量被告經矯正後有機會回歸社會,審酌被告再犯可能與犯行嚴重程度,基於維護公共利益,我們認為要比較長的矯正期間,因此求刑範圍是12年到16年有期徒刑,凶器啞鈴沒收。
感謝辯護人把他們援引的的判決開給我們,以新北案來說,被告在審理過程,仍有相當大量且奇特的說詞,病況如此嚴重下,仍判處8年徒刑。至於台南案,法官認定被告並非有意讓父親死亡,沒有殺人的直接故意。兩案的嚴重程度,與本案顯然有別。
另外,本案求處12~16年,執行6到8年,就有資格聲請假釋。
檢察官求處刑度會比較重,因為被告就是犯下重罪。服刑期間,被告可在獄中透過職訓,培養包含汽車美容、烘焙、咖啡、網頁製作等一技之長。
此案是國民法官制度施行以來,首件檢辯雙方都認定應適用《刑法》第19條第二項的案件, 各位的決定,同時影響著未來相關案件的命運。過往的刑事訴訟,我們著重處罰被告,滿足社會對正義的期待。現在我們去矯治被告,讓他回歸社會當中,填補社安網漏洞。
類似案件的監護處分介於3到5年,考量本案被告病況,檢察官建議至少3年以上,再視情況滾動調整(第一次可延長3年,之後逐年評估,每次可延長1年)。入監執行期間,可以透過監獄中的門診治療服藥,也可因為監護處分,被告有機會免除部分或是全部有期徒刑。6個月長效針加上少量服藥,可讓被告維持穩定,我想監所對此不難做到。
總結,現代醫學技術無法保證思覺失調被告不再犯,我們要考量到社會安全,所以我們藉由一個比較大的手掌去接觸鍾男, 訂一個較長的監護處分期間,以及較長的有期徒刑,讓被告得到治療與矯正,並在監獄中學習一技之長。搭配監護處分滾動調整,假釋或免除刑期,達到人權保障。
範圍12年到16年有期徒刑,建議至少3年以上監護處分,再視情況滾動調整(第一次可延長3年,之後逐年評估,每次可延長1年)。
辯方律師薛煒育以投影幕上一張普通的大頭照切入
我認為審判就是審查、理解、裁判、判決,此案可說是一起弱弱相殘的案件,父子在家仰賴各自的身心障礙補助5,000元,與母親外出工作的薪水,這並不是一個資源豐富的家庭,但究竟此案的殺人動機從何而來?
「人生有多難,量刑有多難,法律的靈魂是人的完整故事的投射。」《刑法》要對一個人做最細微的照顧,因此要對一個人做最嚴重的制裁時,我們要看見這個人的完整故事。
這是鍾男的照片,他是像我們一樣的一般人,內在卻是一位思覺失調患者。為何他會坐在我身後的被告席?讓我們看向他的生命歷程,19歲的鍾男是個平凡學生,當他準備翱翔,卻遇到同學霸凌,之後因為思覺失調病發。他的父親也是一位思覺失調患者,他的體質可能來自遺傳,發病後,隨之而來的是成績下滑、認知功能下降,人際互動困難。鍾先生持續在就診,他最初的確沒有病識感,但他有透過就醫長時間試著修復。
醫師有講到,欠缺病識感,不見得是當事人的選擇,可能是疾病的限制。鍾男自己也很努力,他去工作,還拿過全勤,當然父母擔心他復發,會心疼他的工作壓力,或許當鍾先生說對工作的不滿,父母就說那別做了,不要勉強。這邊回到鄭醫師的看法,他說思覺失調患者在工作上持續力不佳,即便如此,鍾先生依舊有過一段努力的職涯生活。
33歲以後的鍾先生再也沒有工作,他陪伴思覺失調父親,兩個失覺失調症的患者在一起,接觸社會比較少時,兩者都很辛苦。如果中間混雜失覺失調症的妄想、錯覺,導致他們互動不佳,會不會導致鍾先生對父親產生一些因妄想衍伸的詮釋?
37歲以後的鍾男,這是2019~2020年,鍾先生有4次急性的發作,進出耕莘醫院,出院以後仍有症狀。案發前,他住院31天,打了長效針,但是還是有些正性、負性症狀症狀。案發前一週的鍾先生主動回診,打了長效針,即將要有第二次回診。但就像陳文建醫師說的,我們服用降血壓藥,不代表血壓就不會飆高。出院後,父子彼此照顧的壓力,或許成為復發因子之一?
我們回看案發時序,鍾先生傍晚才請母親買3個便當,如果當時已經起殺意,為何要叫母親買3個便當?6點到7點一個小時之間,到底發生什麼事?鍾先生抱怨許多父親的不適切行為,可是鍾先生現在有妄想,會不會放大父親行為,或做出錯誤解讀?我曾一直懷疑這些事情。所以目前為止,我全部的PPT都用證據作為佐證,唯獨案發當天這一頁PPT我沒有辦法做任何舉證去證明他的犯意。
當天的密錄器可見,鍾先生上銬後作勢毆打員警,為什麼?他對員警有長期的恨意?還是因為受到不當對待?
鍾男在看守所、醫院依舊出現幻聽,他與父親之間的互動,是真的因為長期摩擦產生恨意?還是他的被害妄想?這部分我沒有證據。
我對鍾先生的理解,是一個原本健康的社會人,逐漸變成一個,生病的社會人,接下來成為一個與社會脫軌的病人,接著急性住院、反覆的住院、直到因病失控犯下了沒有回頭藥的事。現在的鍾先生,是需要人幫助的嚴重病人。(PPT打出一盆逐漸凋萎的盆栽)
鍾先生有辦法選擇罹病嗎?可以選擇不脫離社會嗎?可以選擇不要再復發嗎?都沒辦法。他沒有完整病識感,至少他試著消極配合去看醫生。
我的理解是,鍾先生因為失覺失調症的急性發作,導致衝動的偶發行為,始料未及地殺害父親,他先前沒有攻擊爸爸的紀錄。犯後沒有第一時間坦白,但最後的確認罪。他是一個因病失控的犯人,他的人生難以選擇,最終坐上這張被告席。
理解並不是要讓一個人脫罪,不是要淡化暴力,我們要理解才能對症下藥改變。陳泰宇醫師以他的角度,率領醫療團隊做出小小的社會安全網,為鍾先生規劃他的醫療處遇,讓他出獄後可以銜接。鍾媽媽也說,她只希望她的孩子能好,之後會為孩子尋求社會資源,進到日照病房或康復之家。每個人都在用他們的角度,建立能力所及的小小社會的安全網。
,敘述著一位「像我們一樣的一般人」,「逐漸變成一個生病的社會人,接下來成為一個與社會脫軌的病人,接著急性住院、反覆住院、直到因病失控犯下了沒有回頭藥的事。現在的鍾先生,是需要人幫助的嚴重病人」。辯方建議刑度
檢察官講到刑前監護可以聲請免除執行,我去查案例,這些年來只有2件。這兩件的刑期都很短,鍾先生的重罪有沒有機會,我打上問號。
剛剛檢察官提出適用《刑法》19-2重判的例子,但《刑法》272條曾經修法,從前法官裁量權很低,只有死刑與無期,沒有有期徒刑選項,檢察官提出的這四個判決,都是舊法時代,我想參考價值比較低。接下來的5個判決,有否認犯行的,有殺傷對方190處傷口的,有未得到家屬諒解的,跟此案無法比擬。
所以我們才會提出情狀更為類似的新北案與台南案,這當中,有一案當事人有家暴前科,被判8年。
目前我們最高的刑前監護就是5年,我站在當事人最佳利益,我也要求5年。有期徒刑8年,我考慮到是後面可能有刑前監護處分延長的問題,重點是他能夠得到妥善治療。參考新北、台南案的刑度,以及當事人的狀況,也許是可以讓當事人從枯萎的花朵,重新恢復生氣。
早上國民法官問到手部障礙的鑑定,所以我的當事人能否在監獄學到一技之長,也是個問號。剛剛檢察官講到咖啡等等的技訓,但監獄6、7成作業,是摺紙袋與紙蓮花,如何復歸社會?另外,當事人手部障礙,無法順利完成作業,也會影響他爭取假釋分數的機會。
為8年,刑前監護處分5年。

投影幕出現一盆逐漸凋萎的盆栽,呼應著審理第二日,法官要其形容自己時,鍾男說道:

「我覺得我是一棵善良的蘋果樹,慢慢長大、慢慢長大,需要愛來澆灌這棵樹,然後缺乏了愛,這棵樹就慢慢枯萎。我需要媽媽在我身旁陪伴著我,也希望我母親能夠好好過日子,然後我也可以跟她一起好好過剩下的日子,我希望不要白髮人送黑髮人、或不要黑髮人送白髮人,希望出獄以後,好好跟我母親過日子這樣子,謝謝。」

★如何為精神疾病患者及其家庭創造連結,走出孤立難題?繼續閱讀:〈防止孤立,為精神危機家庭創造社會連結──專訪伊甸敲敲話行動入家團隊〉

索引
近15年精神疾病患者殺人案中,家內事件逐漸增加
審判第一日:20年病史中,流轉在醫院與家庭的「思覺失調症俘虜」
審判第二日:上百問題連番上場,被告辯稱被附身
審判第三日:從母親與阿姨的視角中,還原為平凡人的一面
審理聚焦醫療處遇,卻缺漏社區支持不足的拼圖
審判最終日:矯治之外,如何理解另一個枯萎的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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