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更危老浪潮下,如何杜絕「天坑」再現

由事故鋪成的工程安全改革路,基泰大直案後能否踏上關鍵修法第一步?
基泰大直建案坍塌後工地現場。(攝影/鄭宇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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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7日基泰大直建案工地發生坍塌後,台北市政府隨即普查另184處工地,發現有疑慮者也要求暫時停工。此因公安事件發生後才發動的突擊行動,台北市今年5月進行過一次,但仍未能阻止基泰大直案發生。

專家指陳,台灣現行法規對工地管理太寬鬆,修改建築相關法規才能釜底抽薪。如今,重啟修法機會來了,在全台建築嚴重老化、營造成本也不斷上升的矛盾中,我們究竟如何兼顧效率與安全,打造更加安全的家園?

9月7日「基泰大直」建案塌陷後,工程安全及鄰房損毀成了全民焦點,陳情案蜂湧而出。面對爭議,北市府下令普查全市184處開挖工地,四大專業技師公會緊急趕赴現場勘驗。

「擋土壁是否正常?符合。」 「監測值是否位於安全範圍內?符合。」

受委託之一的大地工程技師公會理事長施志鴻仔細判讀營造廠提供的數據,在各項檢查表格中打勾,還寫上了密密麻麻的備註,文字多到溢出表格,把空白處也填滿。

公會技師們頂著該週中午平均34.2度的高溫,5天內合力揪出11案不及格,協助北市府要求建商停工改善。

成果看似豐碩,但是否能讓「問題」工地全數現形?施志鴻也沒有把握。事實上,這已經是北市府在半年內展開的第二次工地普查,但依舊出現坍塌現象。

今年5月至今,台北市發生7次土地塌陷案例,原因都和建案施工損毀地層,或地下管線破損沖刷地下土層有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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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5月13日的「信義區崇德街60巷」天坑為第一案,當時北市府也在一週內普查全市開挖工地,最後共清查102件,其中7案停工。

5月首次普查,9月基泰大直仍發生事故;甚至6月中,受基泰建設委託測量現場的儀大工程就在監測週報表中備註:「部分監測儀器已超出警戒值,本公司將加強注意後續變化,」因為他們發現,地層早已明顯出現異狀。

根據《報導者》取得的3月26日至7月16日監測資料,當時狀況最嚴重的地面沉陷點SM11達-58.5mm,另一處建物沉陷點SB2也達-27.7mm,皆超過安全管理值±20mm。但直到9月7日工地塌陷,甚至損毀鄰房之前,本案仍持續動工。

為何普查與監測都失靈?施志鴻直言,主因是該負責施工品質安全的監造人、專任工程人員沒有發揮功能,施工過程也缺乏「第三方」介入審勘。

施志鴻向《報導者》透露,目前主管機關缺乏對「施工中」工地的監督力,便產生建案關係人「球員兼裁判」的操作空間:

「請問監造人(建築師)拿誰的錢?業主(建商)的錢,承包商底下的專任工程人員拿誰的錢,還是拿業主的錢,請問這兩個人會說,他的工地是有問題的嗎?不會嘛。」
私有建物無強制力品管,技師盼以第三方審勘打破三不管現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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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地工程技師公會理事吳維揚於台北市景美站旁的工地進行查驗。各公會多年來皆強調「第三方審勘」入法,協助監造人維持工程品質,(攝影/黃世澤)
大地工程技師公會理事吳維揚於台北市景美站旁的工地進行查驗。各公會多年來皆強調「第三方審勘」入法,協助監造人維持工程品質,(攝影/黃世澤)

基泰大直建案的三方關係人,分別為起造人基泰建設、承造人福益營造、監造人王德生建築師事務所。在現行《建築法》《營造業法》等相關條文框架下,因為工地是私有建物,即使監測數值出現異常,承造包人和監造人仍有權決定繼續施工,法律上不存在明確的停工標準;除非建案已發生事故、損害他人權益,這時主管機關才會因公共安全考量介入

在7月16日,基泰大直監測數值已發現異常的時間點上,原本有二項法條可發揮作用,皆因為施志鴻指出的「球員兼裁判」問題,導致監督機制失靈。

其一,是根據《建築法》,當施工中發生危害公共安全、妨礙公共交通等狀況,「監造人應通知承造人及起造人修正」,若他們未依規定處理,監造人必須作為吹哨者,主動申報主管機關。

再者,假設由承造人發現「施工上顯有困難或有公共危險之虞」,福益營造聘用的專任工程人員也應該依《營造業法》向基泰建設呈報,甚至進行必要措施避免危險。

北市府在9月14日公布的第一波鑑定報告,便證實此機制未發揮作用,該報告甚至明載「工地對於監測系統示警未有因應與積極作為,造成鄰地建物塌陷之災害發生」,目前北市府已將承造人(福益營造)、監造人(王德生)移送懲戒
根據《營造業法》及《建築師法》,若營造業者和建築師違反相關法律,應送各縣市主管機關懲戒處分;至於刑事責任,廉政署、北市府政風處已啟動調查牽涉本案的業者與公務人員。

另一項關鍵是,台灣的公共建築工程分為三級品管,一級由負責營造工程的承造人自主檢查,二級加入監造人進行把關,通常是建築師;三級才須由政府單位或第三方(機關業主)進行審勘,對不符規定的項目進行監管,甚至停工改善。

承造人負責一級、監造人負責二級,若把公共工程的標準套用在民間工程上,這兩階段品管都由起造人(建商)聘僱的人員進行,才會引起施志鴻等技師工會成員批評,常釀成「球員兼裁判」爭議。

一、二級品管容易失衡,但台灣僅有公共建築被強制要求完成三級品管,私有建物則無強制規範。雖然《建築法》賦予各縣市政府主管機關「主動勘驗」民間工程現場,落實三級品管的權利,但台北市結構工程技師公會理事廖書賢指出,目前地方政府實施者不多。

廖書賢說明,相關法規中,地方政府只須在「認定有必要時」勘驗私有建物,因此該勘驗比起監督,更像是定期收資料,確認一級品管的承造人、二級品管的監造人都有蓋章,幾乎沒有實質意義,「理由就是主管機關平常沒有勘驗的人力及能力。」

實務上,現在私有建物的三級品管幾乎空具形式,也讓各公會多年來一貫主張「第三方審勘」要入法,最重要的目標便是和建商之間維持獨立性,由主管機關聘請土木、結構、大地等專業技師負責審核工地狀況,協助監造人維持工程品質,並將每逢重大事故才端出的「普查」常態化。

台北市土木工程技師公會理事拱祥生舉例,基泰大直案址不屬於地質敏感區
地質敏感區包含地質遺跡、地下水補注、活動斷層、山崩與地滑四大類,它們屬於地質法用詞,不等於限制發展區或危險區。若開發案址位於地質敏感區上,開發單位申請計畫時,須先由主管機關確認合理性、可行性。
開挖深度僅11.95公尺
根據「台北市建造執照申請有關特殊結構委託審查原則」,地下層開挖總深度在12公尺以上,或開挖超過3層之建築物,需經台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審查其結構設計。
,這些條件都剛好避開「施工前」的監督機制;進入施工階段後,則因為下方的粉質黏土層過度鬆軟,地質加固改良不如預期、錯估連續壁(擋土牆)
根據行政院工程會解釋,連續壁是建構於地表下的鋼筋混凝土擋土設施,可做為大樓地下室的外壁,也是大樓地下室結構安全的屏障。
連續壁的建構主要分為:1.開挖土地、2.鋼筋籠吊放、3.混凝土澆置等三個步驟。
連續壁的功能:
  • 維護工地施工安全:基礎開挖過程,藉支撐系統連結連續壁構造 體,可有效阻擋滲水與土壤壓力,確保工地施工安全。
  • 保護工地周圍建物基礎的安全:連續壁可將地下水體阻隔在壁體 外,保持地下結構乾燥等。
的貫入深度,鄰房又是支撐力不足的老舊公寓,「幾乎所有不利工程的地質狀況都在本案發生。」

他強調,如果施工中加入常態的第三方審勘,監測數值一出現異常,專業技師就能直接參與改良,破壞不至於如此嚴重;也因為技師由主管機關外聘,便可擺脫建商插手干涉,維持各方的專業分工。

「絕對不要用賭博心態拍胸脯說『這數值還撐得下去,不會造成塌陷,不會造成損鄰。」

拱祥生形容,施工就像醫療行為,開刀會流血,開挖必然會造成破壞;況且地底的土壤與岩石分布不平均,能否落實監測作用,根據數值滾動式改善工程,對全民安全至關重要。

半年7塌陷、全市184工地普查,老化中的台北如何力抗「天坑國」惡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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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台北市中山區大直街94巷3弄望向遠處的「躍大直」建案。台北市老屋數量居六都之冠,建案工地常緊貼老舊民宅,施工時須有嚴謹的工程規劃與監測。(攝影/林彥廷)
自台北市中山區大直街94巷3弄望向遠處的「躍大直」建案。台北市老屋數量居六都之冠,建案工地常緊貼老舊民宅,施工時須有嚴謹的工程規劃與監測。(攝影/林彥廷)

施工中缺乏第三方審勘,不只釀成基泰大直工地塌陷,也成為本次受災戶向北市府的咎責重點。

現行「台北市建築施工損鄰事件爭議處理規則」第6條規定,都市發展局受理民眾申請後,應通知起造人或承造人勘查「施工有無危害鄰房公共安全」後製作初步安全認定書,接著在30日內勘查鄰房是否發生損害,再製作損害責任歸屬初步認定書。

由於「安全認定」、「損害責任歸屬認定」兩份文件,只須監造人及承造人簽章,最後送交都發局備查即可,不必委外進行第三方審勘,受災戶紛紛質疑過程黑箱作業。

北市建管處專門委員鄭大川接受《報導者》訪問時承認,當初「只由建方這邊去處理,可能不是很妥適」,目前已開始修法。結構技師廖書賢也認為,若專業技師公會尚在損鄰階段便介入審勘,或許可提早發現數值異常,預防地層下陷。

台北市在半年內二度普查全市開挖工地的結果中,5月清查102件,其中7案已改善復工;9月增加到184件,最終有11案不及格,目前皆被要求停工。鄭大川說明,此11案的不符合項目包含「各階段開挖深度未與核准圖說相符」、「各安全觀測監測值達警戒值」等原因,都委由第三方專業技師公會進行評估,現正要求建商依結果改善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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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第三方勘驗地下室開挖工程的檢查項目表範例。本表並非「基泰大直」案件文件。(圖片提供/大地工程技師施志鴻)
由第三方勘驗地下室開挖工程的檢查項目表範例。本表並非「基泰大直」案件文件。(圖片提供/大地工程技師施志鴻)

這兩次普查的依據在於《建築法》第58條,縣市主管機關認定有必要時,得隨時勘驗施工;同法第62條,也再次確認主管機關可派員勘驗施工的權利。根據該法授權,鄭大川補充:「以後每個月,我們都會去看開挖中的工地。」等同逐步將第三方審勘常態化,最後達到三級品管的功效。

至於台北市頻傳塌陷的主因,廖書賢分析,最多是地下管線混亂,自來水、汙水、瓦斯、電信管互相交錯,導致維修困難,長年來未確實更新地底圖資,於是一施工便容易挖破鄰管,再加上近年氣候變遷影響,常見瞬間降雨量超越管線負荷,造成地面上看不見的土壤沖刷。

如基泰大直、崇德街60巷等緊鄰建地的天坑,則是品管不佳,而且建案工地緊貼著老舊民宅。廖書賢說,距離愈近,愈容易在施工中發生意外毀損,新建案通常又比老屋蓋得更高、挖得更深,再加上,「大範圍的危老重建不容易推,建商只能一小塊一小塊蓋,工程基地因此更零散、複雜,台灣都會區的開發難度極高。」

根據內政部統計,全台六都老屋數量以台北市居冠,平均屋齡達36.87年。最新完成普查的184處開挖工地中,28件位於中山區、23件位於大安區,正好是台北市「危老重建案件數」最多的兩區域。

廖書賢說,本次先有基泰大直施工破壞土壤結構,才導致鄰房損毀,「兩者間存在因果關係,必須由解決工地的問題做起。」他感嘆,全台房屋年齡只會繼續老化,工安風險將隨之提高,「應該是從母法(《建築法》)開始往下修,如果母法不動,只是先補起眼前的洞,下一次發生的災害可能更嚴重。」

大地技師施志鴻也強調,基泰大直並非特例,全台都可能遇上相同狀況,「都會區裡面的這種挖掘,大家在這十幾年來真的是忽略掉了,」現行的建築結構設計或審查,大多只重視耐震、耐風需求,忽略地質、水文等不斷變動的環境條件,以及開挖市區對鄰房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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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棟建築物需包含營造、設計及各項專業技師共同參與,他們的互相監督與協助,是維護工程安全的重要基礎。(攝影/黃世澤)
一棟建築物需包含營造、設計及各項專業技師共同參與,他們的互相監督與協助,是維護工程安全的重要基礎。(攝影/黃世澤)
維持40年的灰色地帶中,監造人舉步維艱、失去獨立性

但負責監造施工現場,統籌各專業技師的建築師為何無法維持獨立性?除了層層發包的經費掌握在起造人手上,還有40年來未解的法律灰色地帶。

台灣大學建築與城鄉研究所兼任教授級專業技術人員呂欽文表示,台灣的營建技術、觀念與管理制度,遠遠不及先進國家,層出不窮的工安事件就是最好證明,若進一步查閱相關法規,「建築師到底有沒有監造能力?他被賦予的職責該管到哪個地方?」更成為台灣當代建築師舉步維艱的難題。

《建築法》第13條明訂:「本法所稱建築物設計人及監造人為建築師」,至於監造人的實際職責,則在《建築師法》第18條中,監督營造業依設計圖施工,查核建築材料的規格及品質,以及毫無定義的「其他約定之監造事項」。

回到《建築法》第32條,所謂的設計圖僅包含基地位置、地盤圖、建築物的各角度圖紙,以及結構計算書等,上述條文已多年未修,《建築師法》修第18條甚至得追溯到1984年,皆未隨更加複雜的工程環境演進。

近40年間,2007年最高法院台上字第14號民事判決
台中宏總大樓在921地震中倒塌,造成12人罹難。生還住戶在案發後控告建商,也對舊台中縣府、本建案的監造人(建築師)申請國賠。判決書見此
將「施工品質」歸由承造人、監造人、主管機關確保。此外,《刑法》第193條
承攬工程人或監工人於營造或拆卸建築物時,違背建築術成規,致生公共危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萬元以下罰金。
「違反建築術成規罪」認定造成公共危險者為「承攬工程人」或「監工人」,這兩項名詞卻未出現在任何建築相關法規中,無法釐清監工人到底是建築師,或者承包商聘用的工程主管。

於是監工、監造的一字之差成了爭論關鍵,各方對建築師在工地的職權各有說法,建築師也怕動輒得咎。《報導者》查閱司法院歷年判決書,發現承包商和建築師都曾因「違反建築術成規罪」被起訴。那建築師究竟該負起何種法律責任?四大專業技師公會的答案是,依個案認定,民事可能有連帶責任,刑事模糊不清。

「建築師的養成過程,幾乎沒有對營造的訓練,法令硬是要建築師扛起這個擔子,危機就在被扭曲的專業分工下埋了伏筆。」呂欽文認為,一起建案的品質須由設計端(建築師)、承造商平均分擔,建築師的監造應是整合各專業技師,並非細部監工,如今卻負責太多原本該由承造商負責的安全責任。

但呂欽文也強調,不只承造人發現警戒值後要負責改善,「不排除(本次案件)仍有建築師的責任,如果他知道警戒值已經到了,卻沒有對業主提出警告和處置方式,這就是建築師的疏失。」

呂欽文表示,本案最麻煩之處仍是私有建物的承造人、監造人都未被第三方審勘,假使法律灰色地帶持續存在,永遠會再次發生災變。他認同各公會的主張,希望《建築法》盡快修法,一是落實分工,釐清承造、監造雙方職責,二是納入第三方審勘,由專業技師彌補建築師的不足處,共同撐起公共安全。

立院修法牛步,部分縣市先動起來

在長年缺乏第三方審勘的情況下,部分縣市率先提出解方。如高雄市政府工務局自2019年起進行「建築工地深開挖巡檢作業」,開挖深度達兩層以下的建築物,經承造人通報後,工務局會在2日內委託專業技師公會進行巡檢,為全國首例。桃園市政府建管處則從今年9月起上路類似機制,並加碼納入鄰損爭議工地優先巡檢。

新北市則規定建築工程辦理「施工防救災計畫」說明會,須有2次第三方現場勘查。全國建築師公會理事長劉國隆透露,他得知新北市透過行政命令,也開始要求各公會協助進行工地審勘。

翻開台灣的建築改革史,歷次修法皆源自重大災害,如1999年921地震驚動全台,2,415人罹難,營建署(現國土管理署)提高建築耐震標準2016年台南維冠金龍大樓因震倒塌,造成115人死亡、96人受傷,監察院也在隔年糾正內政部,「未依我國實務現狀適時調整建構建築管理制度」,一度掀起《建築法》修法討論潮。

當時內政部提出的《建築法》修法草案要求一定規模的私有建物必須在設計、施工、竣工階段皆納入第三方審勘,合格才能進行下一流程。若在施工中接受技師檢查,甚至得先行停工至「勘驗合格」為止,連竣工查驗也得由第三方勘驗合格,才能取得使用執照。

不過被專業技師譽為「進步版」的此版草案卻一度卡關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出委後仍是部分條文保留,最終在黨團協商階段遇上該屆立委任期結束,提案因「屆期不連續」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13條規定:「每屆立法委員任期屆滿時,除預(決)算案及人民請願案外,尚未議決之議案,下屆不予繼續審議。」
原則自動失效,如今內政部網站上,仍能找到該次修法的官方說帖、懶人包。

此後,2022年通過的另一版《建築法》修法,僅針對2021年高雄城中城大火,要求建物加強消防與防火避難設施,未提及第三方審勘。

當改革時刻再度來臨,建築師與專業技師們的共同想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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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技師界期待趁民眾再次關注工程安全之際,透過修法,讓起造、承造、監造三方皆能讓人信任,形成良性循環。圖片為台北市的建築工地現場。(攝影/黃世澤)
專業技師界期待趁民眾再次關注工程安全之際,透過修法,讓起造、承造、監造三方皆能讓人信任,形成良性循環。圖片為台北市的建築工地現場。(攝影/黃世澤)

近期民間各專業技師公會、多名立委再次呼籲修法。不久前(9月20日)才改制上路的國土管理署(舊營建署)署長吳欣修接受媒體聯訪時表示,會重新檢視《建築法》修正草案可能性,並納入已有類似制度的地方縣市經驗。

吳欣修坦言,當年修法未過的主因,除了各方意見仍待凝聚共識,也是擔心第三方審勘會延長私有建物的驗收、監驗時間,或各關係人在過程中發生歧見。《報導者》原希望進一步詢問國土管理署的修法目標與時程,媒體聯絡人僅回應,「還在行政院審議中,現在不方便接受採訪。」

針對修法機會再度來臨,身兼教師與執業建築師兩身分的呂欽文和多名同業在921震災後成立「建築改革社」,早已長年主張修訂上述法規。呂欽文建議,第三方審勘仍須對建案規模做出分級,並依實務需求訂定勘驗的時機與費用,甚至可由不同公會、技師共組審勘團隊。

土木技師拱祥生也補充,未來建案不應再分規模,必須在開發前全提施工計畫,再細分進入第三方審勘的標準。他認為,台灣多數工程法規都有一相同困境:

「只要法律訂出免審查的最低標準,大家就會想辦法到那個門檻。」

像是台北市規定,地下開挖深度達12公尺就得事前審查建築結構,於是11.95公尺的建案便成為主流,短短5公分的差距,成為業者方便行事的象徵。

為了監督形式千奇百怪的開發案,拱祥生還同時擁有大地工程技師、水土保持技師執照。他根據經驗建議,第三方審勘的執行經費可參考水土保持計畫的「保證金」制度,由政府單位依工程造價的一定比例計算金額,在施工前向建商收取;竣工後,就代表過程中較少動用本經費,起造、承造、監造三方值得民眾信任,達成良性循環。

拱祥生的概念中,這些保證金,將成為施工中委外聘請第三方專家的經費、監測費,甚至造成損鄰後的鑑定費、賠償費。拱祥生說,「如果有這筆保證金讓政府與民眾使用,就不是建商在發生問題後自行委外,避免球員兼裁判的問題。」他感嘆,工安意外發生後,常見政府官員代替建商面對民眾,像是「幫肇事人擦屁股」,嚴重影響行政效率和公共利益。

「外面都說我們這領域『水很深』,但我相信改善制度後,建商界會也願意這樣做,因為人性嘛,我相信大家還是希望有個正向循環,不是大家在比關係,比誰會喝酒的,沒有人喜歡這樣子。」

拱祥生看得樂觀,他認為專業技師界早有共識,如今趁民眾再次關注工程安全,修法已到走出下一步的關鍵時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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