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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書】當孩子被司法推上父母衝突的前線──「表意權」不該成為兒少重擔
法院實務愈發強調「親自聽取兒少意見」,故法官往往為「完備程序」,傳喚孩子到庭陳述意見,但卻可能使得孩子被反覆推上火線。圖為高雄市少年家事法庭調解室內的擺設。(攝影/陳曉威/資料照片)
法院實務愈發強調「親自聽取兒少意見」,故法官往往為「完備程序」,傳喚孩子到庭陳述意見,但卻可能使得孩子被反覆推上火線。圖為高雄市少年家事法庭調解室內的擺設。(攝影/陳曉威/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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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問孩子:「你今天來,有沒有什麼想跟法官說的?」孩子一句話也說不出來,低下頭,把手放進嘴巴,眼淚一顆一顆地掉,沒有聲音。

那一刻,我感覺到,他不是沒有想法,而是每一個可能說出口的答案,都像是在指向某一個他不想傷害、卻同樣深愛的人。

我詢問孩子是否需要休息,也向法官請求暫時離開法庭,法官同意了。走出法庭後,孩子放聲大哭,在走廊上哭得停不下來。那不是任性,也不是抗拒,而是一個孩子在高度壓力之下,身體先一步承受不住的反應。

這樣的畫面,曾經出現在我的實務現場。孩子在法庭裡,往往不是說不出話,而是沒有一個安全到足以說話的空間。那一刻,我心中只剩下一個強烈的疑問:為什麼一個9歲的孩子,必須被傳來法院,回答、甚至承擔這些關於親權與家庭去向的問題?

當「完備程序」成為法官與孩子的共同焦慮

2022年中,憲法法庭做出「111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之後,法院實務愈來愈強調「法官應親自聽取兒少意見」。許多地方法院法官也因此更加謹慎,為了降低案件在上訴或抗告後被發回的風險,往往會盡可能「完備程序」,傳喚孩子到庭陳述意見。

台義爭女釋憲案,對未成年子女表意權影響深遠

2022年「台義爭女釋憲案」被視為台灣家事法庭處理子女監護權爭議的里程碑,凸顯了如何在司法程序中讓「受爭奪的孩子」成為權利主體,而非大人的附屬品。

此案源於台灣女子與義大利男子2014年未婚生女,後因感情生變,母親將女兒帶回台灣,2017年12月父親以探親名義把女兒帶到義大利,違約留滯一年多;2019年1月,母親前往義大利會面時,則把女兒帶到台灣;義籍父親來台爭取親權,台北地院援引「依海牙《國際兒童誘拐公約》」,裁定女童應交還父親回義大利。2022年3月,當時8歲的女童曾致信給時任總統蔡英文,說自己想留在台灣,一度登上新聞版面。

最後女方由律師提出釋憲,大法官做出判決(111年憲判字第8號)准許小孩歸女方扶養,最大理由是尊重小孩意願及繼續性原則。憲法法庭主張原台北地院裁定違憲之處,在於並沒有審酌未成年子女意願的記載:「法院於處理有關未成年子女之事件,應基於該未成年子女之主體性,尊重該未成年子女之意願,使其於相關程序陳述意見,並據為審酌判斷該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之極重要因素。」

我理解這樣的壓力,也真心看見許多法官、書記官等體制內的工作人員與社工在制度中不斷學習與調整,試圖讓兒少出庭的過程更加細緻、更加友善。這些努力都值得被肯定,也值得被感謝。這種種的努力,都來自於不願讓案件在上訴或抗告後,因程序審查標準而反覆往返的責任感。

然而,在這樣的制度氛圍中,「是否親自傳喚孩子出庭」逐漸被默默等同於「是否真正尊重兒少表意權」。當程序被放在顯著的位置時,傳喚孩子,往往成為一個對法官而言相對安全、也較不容易在事後被制度質疑的選項。即使法官內心清楚,出庭對孩子可能帶來壓力,仍可能因為制度期待與上級審的檢驗標準,而傾向選擇「把程序做到最完整」。

在這樣的結構下,「完備程序」不再只是一個中性的法律要求,而逐漸成為法官與孩子之間共同承受的焦慮來源。對法官而言,是避免裁判被發回的壓力;對孩子而言,則可能是被帶進一個他未必準備好承擔的場域。也正是在這樣的制度脈絡中,「讓孩子出庭」開始從一個需要被判斷的選項,慢慢轉化為一個看似合理、卻未必總是必要的預設。

什麼是「真意」?高壓環境下的自我保護選擇

我們究竟憑什麼相信,孩子在陌生法官面前說出的那幾句話,就是最真實的內心?制度似乎假設,「孩子的真意」是一個只要透過詢問就能取得的答案,只要法官親見親聞,經過確認、記錄,就能成為裁判的依據。

然而,在兒少工作的經驗中,孩子的想法更像是一個在關係中不斷被調整的過程,而不是可以被擷取、固定、封存的立場。孩子的感受往往是浮動的、矛盾的、與情境高度相關的,交織著對父母的依附、忠誠、期待,甚至恐懼。他們同時依附父母,害怕失去任何一方,也努力維持對雙方的忠誠。

今天的選擇,並不一定是否定昨天;今天說不出口,也不代表沒有感受。

對許多孩子而言,當每一種表達都可能被理解為對某一方的背叛時,他在意的或許不是選擇,而是如何替自己與父母的關係保留一個安全的位置。

更重要的是,在多數家事案件中,孩子並非首次被「聽見」。在出庭之前,他們往往已經接受過家事調查官
依法官指示就調查家事事件中特定事項、提出調查報告,協助法院了解家事紛爭真正問題的法院人員。按《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家事事件法》,家事調查官通常須具備社工、教育、心理、輔導或法律等專業學識知能,以協助法官妥適處理家事事件;如有必要時,連結適當社會資源,俾利當事人可獲得協助輔導。
程序監理人
在家事事件審理中,為保障兒童、少年、失智者或身心障礙等族群,《家事事件法》設有程序監理人制度,由法院選任,協助表達意見、主張權利,或依法院的命令提出書面報告或建議。程序監理人若發現裁判結果不符合受監理人最佳利益,也可以單獨提出抗告或上訴。
等專業人員的訪視與評估。這些工作的目的,正是希望在較少權力壓迫、較貼近生活脈絡的情境中,理解孩子的生活經驗與內在感受,並協助法官掌握其整體處境。

問題從來不在於「有沒有聽見孩子」,而在於制度是否過度將「親自出庭」視為唯一足以證成裁判正當性的方式。

出庭本身,就已經改變了孩子表達的條件。當孩子清楚知道,自己說出口的話將進入訴訟程序,可能影響父母關係、會面安排,甚至改變未來的生活樣貌時,他所做出的表達,往往不再只是感受的流露,而是對後果的衡量。

在這樣高度權力不對等又充滿家庭角力的場域中,孩子也許不是在回答「我怎麼想」,而是在嘗試回答:「這樣說,會不會比較安全?會不會比較不傷人?」

為了避免「形式」,卻陷入了另一種形式主義

身為協助家事案件的社工,在實務現場觀察到,來到法院、面對法官、在訴訟場域中談論對父母與家庭的想法,對多數孩子而言,本身就是一件極為高壓的事情。這種壓迫感,不會因為一句溫柔的「你可以把你想說的都告訴我」就消失。

實務上,孩子被反覆傳來法院,往往並非來自單一案件,而是整個程序流動的結果。在家事案件的進行過程中,孩子可能因不同程序而需要多次出庭。有時,本案審理中已經實際詢問過孩子,但當案件涉及暫時處分
指在家事非訟事件(指沒有訴訟爭執或爭議性質的事件)本案裁定確定前,法院依聲請或依職權核發的暫時性命令(中間裁定),目的在因應緊急狀況、避免危害發生或擴大,以保護關係人(包括未成年子女)的權益。例如,在定未成年子女由誰監護的事件審理中,如果孩子急需生活費、醫藥費或學費,法院可以核發命父母之一方先給付扶養費、醫療費或學費的暫時處分,以免孩子無法健康成長或中斷學業。
抗告
對於法院「裁定」提出不服,稱之。裁定則指針對「程序事項」所做出的結論,法院可不經過當事人的言詞辯論就作出裁定。
、進入上級審程序,或因上級審發回,孩子可能再次被要求出庭。這些案件可能分屬不同股別、由不同法官審理。

對司法制度而言,這些不同階段的要求,都有其完備程序的理由;但對孩子而言,這些並不是「不同的案件」,而是同一個關於家庭、關於選擇、關於未來的問題,被一次又一次地帶到法院裡重新詢問。孩子必須在不同法官面前,反覆回應相似的提問,卻往往難以理解,為什麼已經說過的事情,仍需要再說一次。

制度以「程序」為單位運作,但孩子所承受的,卻是跨程序累積的經驗。

有時,孩子會跟我說「一直來法院很麻煩」,也曾有孩子告訴我,他只希望爸媽之間的這些訴訟趕快結束。對孩子而言,被反覆詢問的不只是選擇本身,而是一次又一次被拉回這場無法停歇、又無法逃離的衝突。

孩子被一再傳來法院,只是為了證明程序「做過了」。這正是最諷刺的地方:為了避免被指責「流於形式」,制度反而陷入了另一種形式主義的循環──再次傳喚孩子、再次詢問、再次確認。

我曾陪伴過一個孩子,在一年之內被傳來法院三次。即使一審法官已實際詢問並納入考量,當案件進入上級審,仍可能因各種理由被認定為「未充分尊重兒少表意」,導致案件被發回,孩子再次被推上前線。這些理由真實出現在不同案件的判決中:有的質疑法官詢問過程未能充分顯露兒少真意;有的認為兒少表意與專業評估之間存在落差;有的則以距離上次詢問時間已久為由,要求重新確認;甚至有判決指責法官詢問流於形式,或認為兒少表意未能在判決書中以足以對應其重要性的篇幅呈現。

所謂「篇幅不足」,未必意味著對兒少意見的輕忽。實務上,正因為孩子面對的是自己的父母,許多法官往往選擇節制對兒少表意的轉述與呈現,以避免孩子開庭後再次被捲入家長之間的角力。然而,當「是否足夠呈現」被納入程序可檢驗的範圍,出於保護而為的節制,反而成為另一種被質疑的理由。

這些理由看似各異,最終指向的是同一個制度邏輯:兒少表意是否「足夠」。但「是否充分尊重」本身,並不存在一個可以真正完成的終點。當這樣的判斷被作為程序合法性的核心依據時,案件便永遠保有被否定、被發回、被要求再次確認的空間,而承擔這一切後果的,往往是孩子。

被反覆檢驗的是程序,而被反覆推上火線的,始終是同一個孩子。

站在孩子身旁的人,也可能被制度推著走

寫到這裡,我也誠實地回頭看向自己。長時間身處在這樣的體制中,我開始習慣陪孩子出庭,習慣為他們做準備,習慣在法庭裡安撫、轉譯、承接情緒。然而,也正是在這樣一次次出於善意的行動中,一個原本應該被反覆提問的問題,慢慢變得不再那麼清楚──孩子是否真的需要來到法院?

這樣的遺忘,並不是因為不在乎,而是因為我也逐漸服膺了體制的運作方式。當制度已經設定好軌道,角色分工看似清楚、流程看似合理,我們這些站在孩子身旁的大人,往往是在「把事情做好」的過程中,一步一步跟著往前走。

我們原本應該是孩子的屏障,卻在不知不覺中,成了將孩子送進戰場的輸送帶。

在法庭裡,我們陪著孩子回答、提醒他可以休息、在他說不出口時替他承接情緒。這些行動都出於保護,也都是真誠的努力。但正因為這些努力如此日常、如此熟練,有時反而讓我們忽略了:是否還有其他選擇?是否一定要讓孩子站在這個位置,才能完成程序?

而這樣的轉變,往往不是出於惡意,而是在制度運作的推力下逐步發生的。因此,是否讓孩子站上法庭,這個問題,不該只由站在孩子身旁的人承擔,也應該被制度本身正面回應。

當「出庭」成為預設,制度如何把孩子推上前線?

正是在訴訟結構與制度運作的推力之下,「孩子出庭」往往不再只是一個選項,而逐漸成為理所當然。各種角色──無論是當事人、代理人,甚至制度本身──都可能在不同程度上,被誘導將孩子的出現,視為強化自身主張、確保程序完備的重要方式。

在高度衝突的家事案件中,孩子的出現,有時也被家長理解為一個可以「使力」的管道。即使父母主觀上並非刻意傷害孩子,這樣的制度設計,仍可能在無意間,將孩子推向忠誠衝突的最前線,讓他被迫在愛與關係之間,承擔超出年齡的重量。

我也必須承認,並非所有孩子來到法院的經驗都是痛苦的。在實務現場,確實也有孩子對於被法官傾聽、被重視感到開心,或將法院視為一個新奇的空間,甚至把出庭當成一次特別的經驗。

然而,正因為孩子之間存在如此差異,我們更需要對程序保持謹慎。有些孩子能承受、甚至享受被詢問的過程,但也有許多孩子,在同樣的情境中感受到的,是難以承擔的壓力與忠誠衝突。差異的存在,意味著程序不能被預設,而必須被「判斷」。

在現行體制運作中,「傳喚孩子出庭」有時未必是基於對孩子處境的細緻衡量,而更像是用來確保程序無瑕的安全選項。當程序風險被放在優先位置時,孩子便可能在無意間,被推上成為完成程序的角色。

真正成熟的程序,不是把所有風險轉嫁給孩子,而是願意承擔「不讓孩子出庭」所需要的判斷責任。

當「傳喚孩子出庭」的選擇逐漸被視為理所當然,我們其實更需要停下來問:這樣的程序安排,究竟是在回應孩子的需要,還是在回應制度對「正當性」的期待?

讓表意權,回到為孩子而存在的位置

我支持兒少表意權,也始終相信,孩子的聲音應該被嚴肅對待、被納入裁判的考量之中。正因為表意權是如此核心且珍貴的權力,我們才更應謹慎對待。

表意權的本質,是為了給予孩子權力,而非強加給他們義務。它應該是一道為孩子打開的門,而不是一條把他推上前線的路。

問題從來不在於「要不要聽見孩子」,而在於,我們是否過於簡化了「如何聽、在哪裡聽、以及是否一定要由孩子親自站上法庭來說」。

表意權的精神,並不是要求每一個孩子都以同樣的方式被聽見,而是確保每一個孩子,都能在對他而言相對安全的條件下被理解。

在既有程序中,孩子的意見多半已透過專業角色被理解與呈現。在多數案件裡,孩子早已在相對低權力壓迫的情境中,被詢問其想法、感受,以及是否願意、或以何種方式參與後續程序。這些聲音並非不存在,而是既存於制度之中,也本可成為法官判斷是否需要進一步傳喚孩子的重要依據。

因此,當制度逐漸將「親自聽取」視為唯一可被檢驗的正當性指標時,真正承擔風險的,並非制度或裁判者,而是孩子本身。

為了避免案件被發回、為了確保程序無瑕,我一再看見孩子被帶進法庭,被期待說清楚對父母、對未來、對家庭的想法。然而,對多數孩子而言,真正困難的從來不是「要選誰」,而是 「不管怎麼說,都可能傷到某個我同樣很愛的人」。在這樣的情境裡,沉默、退縮、哭泣,往往比語言更真實。

不讓孩子出庭,有時同樣是一種對孩子意見的尊重。而是否需要傳喚孩子,本就應該是一項需要被評估、被說明理由的裁量,而非機械性的必經步驟。聽見孩子,並不等於一定要把孩子帶到法庭。

如果兒少表意的最終目的,是為了孩子的最佳利益,那麼在某些時刻,真正溫柔、也真正負責的選擇,或許不是再多問一次,而是為他保留一個不必站上法庭的可能。孩子的利益,不該只存在於判決理由之中,而應該體現在每一次程序選擇的當下。

真正成熟的制度,不是要求孩子一次次站出來證明自己有被聽見,而是願意在適當的時候,為他承擔「不讓他站上前線」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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