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為首的家事案件,從過往不受歡迎的領域,近年成為律師圈新藍海;全國律師聯合會也在去年(2022)修訂《律師倫理規範》,鬆綁律師執業限制,其中便開放部分家事事件可以收取「後酬」,增加律師收入。但家事案是最特別的領域,重視和平協商與「為家庭減傷」,勝於訴訟攻防,這與一般領域中律師執業慣習截然不同。面對全新的家事市場出現,律師業界怎麼變化,又出現何種辯論?
踏進經營離婚法律服務網站「85010」的喆律法律事務所,入口白牆上,一字排開所內44位律師的照片──在台灣9成5律師事務所都不滿5人的生態下,規模算是相對大,也讓人驚訝:事務所專注的是「離婚」這一項業務。
在中、港、台都執業過,38歲的雷皓明當律師10年,原本替企業處理勞僱關係和非訟業務,但5、6年前,他曾與Facebook粉絲專頁「靠北婚姻」合作,開始幫一些網路社群裡的民眾處理離婚官司,因而注意到離婚這塊家事案件市場,日益興起的商機。
如今事務所成立5年,平均每年律師委任案達1,000件,案量多到能做「大數據」,包括委託人輪廓,和每一案法官的辦案偏好、地雷,都可以記錄、分析。靠著龐大的案量,他們快速成長到全台6個據點、44位律師,加上職員、總共110名員工。
雷皓明說,「我們只佔市場份額5%不到,」現在也看到很多律師搶著進來。有愈來愈多新興律師,以家事、離婚作為行銷自己的主題。
家事案件在近幾年快速成長為律師眼裡炙手可熱的藍海,做了30年的老牌律師賴芳玉有同樣的觀察。她說,家事案件涉及人情糾葛,律師需要大量情緒勞動,而且通常要打很久。賴芳玉1995年就出來執業,當時願意做家事的只有婦女團體出身的律師,「以前是沒人要,現在突然變顯學。」
七年級生的律師柯萱如,因為對與人高度相關的案件感興趣而投入家事領域,至今執業8年多。她說,6、7年前辦家事案,每次上法院,對造律師來來去去都是同樣幾張面孔,這幾年卻發現,每次都遇到不同人。
而為什麼律師把眼光望向家事、而非其他領域?柯萱如觀察,相較於工程、醫療、專利案件的高技術門檻,離婚、親權等家事案件,主要涉及《民法》、《家事事件法》,法律相對單純,看似大家都可以辦。而台灣離婚率近年居高不下,近一、兩年媒體上名人離婚案件也備受矚目,許多律師也開始嘗試。
- 原規定: 律師倫理規範第35條第2項:「律師不得就家事、刑事案件或少年事件之結果約定後酬。」
- 新規定: 律師倫理規範第39條第2項:「律師不得就家事、刑事案件或少年事件之結果約定後酬。但下列家事事件於不違反家事事件應統合處理原則且基本身分關係已確定者,不在此限: 一、家事事件法第三條第三項第三款之丙類財產權事件(夫妻財產之補償、分配、分割、取回、返還及其他因夫妻財產關係所生請求事件。); 二、家事事件法第三條第三項第六款之丙類財產權事件。(因繼承回復、遺產分割、特留分、遺贈、確認遺囑真偽或其他繼承關係所生請求事件。)」
一般來說,律師有三種收費方式:按時計酬、包審制、後酬制。台灣8成律師採包審制,收費方式是一個審級打到底,不論出庭幾次,都收固定費用;後酬則是律師根據訴訟輸贏抽成,舉例來說,如果當事人打官司爭1,000萬元財產,和律師約定3成後酬,一但官司打贏,律師便可以拿300萬元。
過去《律師倫理規範》規定,只有民事案件可以收取後酬,家事、刑事案件或少年事件涉及人權及家庭倫常,具備「公益性」,不得收取後酬。理由是若一對夫妻打官司爭孩子監護權,如果約定後酬,可能造成律師為了自己金錢考量,一定要打贏官司,卻忽略爭取結果可能對孩子造成嚴重衝擊。
2022年,全律會打開了限制,家事事件中,若當事人已離婚(身分關係已確定),律師可以在夫妻爭訟剩餘財產分配時,收取後酬。亦設立但書,禁止律師為收後酬,刻意將離婚官司與財產分配官司分開打。
修法理由中敘明,身分關係已確定的財產官司,「公益性已甚為低微,實無加以限制之必要」。
在聚集各領域律師的全律會會員大會上,這項更動以102比31票通過。然而,看似對全體律師有利的改革,卻有不同意見浮出。
賴芳玉9成8的案件都是家事案,手上名人離婚案更不知凡幾,大S、柯以柔、理科太太都找她辯護,她說,「(後酬門檻放寬)實際最能獲利的人是我,但我(當時)反對。」會上包含柯萱如在內的幾位家事事務所出身律師,也出言表示不支持。
為什麼?
柯萱如解釋,像離婚這樣的家事案,處理的是人的關係,訴訟沒有真正的勝敗,只有「雙贏」跟「雙輸」。因為當事人打完官司後,未來仍得一起照顧孩子,若訴訟間激烈攻防,贏了訴訟、但輸了關係,對個人、孩子都傷害很大。也因此,律師若為了賺多點,煽動當事人訴訟,不容易看見當事家庭真正的需要、勸當事人退一步。她擔心:
「這本來就是對律師的人性考驗,後酬的開放,更可能加劇這一考驗。」
賴芳玉更直白表示,她認為開放後酬是一場「災難」。事實上,新規上路後她已遇到實例,一對已離婚夫婦打財產訴訟,原本雙方已談定用500萬元和解,結果對方卻表示,因為和律師談好後酬,為了補給律師的200萬元酬金,要提高到700萬元才願和解,結果其中一方的當事人不願接受,於是又打起官司。
賴芳玉說,全律會規定律師對「已離婚」的當事人就可以收後酬,卻忽略關係是延續的,不管在法律上婚姻是否已結束,後續的官司一天不完結、對家中所有人都是折磨,因此,不論離婚官司、財產分配官司,都應愈快結束愈好,後酬新規增加了官司拉長、當事人衝突升高的可能性,令她深深憂慮。
目前後酬新規才剛上路,律師懲戒委員會如何判定違規案例、後酬對案件的實際影響,有待後續觀察。不過,全律會上的意見交換,凸顯家事領域長年的辯論──固然律師靠訴訟賺錢,但如果接到家事案後,只管拚命訴訟,會造成什麼問題?家事案件和人的關係牽扯深遠,律師該具備何種專業與倫理?
傳統律師訓練,強調辯論攻防;《報導者》訪問多位從事家事案的律師,許多人提及的工作重點卻截然不同,他們呈現的是一套「減傷」思維:如何盡量降低當事人的對立?
律師李晏榕執業十餘年,過去曾經手過水泥封屍小姑的「張芳馨案」、法院外駕車撞死前妻與其律師的「洪當興案」,對家庭裡的暴力與糾葛有深刻關懷,但其實她最大宗的業務是家事案件,近年處理過最知名的案子是代表理科先生的離婚律師。
李晏榕從經手的家事案件觀察,「家庭會走到離婚法庭來,都是情緒上有解不開的結。」她遇過有當事人孩子都已上小學,但到法庭上爭執時,談的還是6、7年前懷孕時受的委屈,根本無法繼續往下討論。她認為如果只懂法律,不懂梳理情緒糾葛,不太可能真正細緻地協助到當事人。
「律師終究會退場,但當事人若有孩子,可能一輩子都還得繼續溝通。」
李晏榕說,她把自己定位成一名「陪伴者」,陪當事人走過婚姻的變動、找到未來生活的平衡。比如有離婚夫妻探視小孩時間喬不攏,剛執業時,李晏榕會幫當事人出頭,但現在是鼓勵當事人先自己和對方談談看,她會一步步教當事人訊息怎麼寫比較能溝通成功,如果失敗,再由律師接力。
此外,她認為律師更要替自顧不暇的當事人顧及孩子。李晏榕經手不少爭監護權的官司,當事人來找律師時常情緒激動,想強行去對方家帶走小孩、或對孩子的生活錄影蒐證,甚至誤以為這樣對判決有利,此時她都必須跳出來勸當事人,孩子的身心健康比輸贏更重要。
柯萱如則是著眼在訴訟對孩子的影響:
「家事案件律師要做的其實是『減傷』,把衝突性降低。因為父母的關係不好,孩子很難不受到傷害。」
她說,孩子沒有律師,所以在一些案件裡,她會與孩子會談,聽聽他們的擔憂,再委婉轉達給父母們。除了法律專業,柯萱如還跑去念了心理諮商。
但,不打官司,律師能達到收入的預期嗎?
雷皓明說:「還是有啊!」等夫妻雙方和平溝通完成,他們仍可能委託律師把關離婚協議書,他說不會因此沒生意可做。
雷皓明解釋,台灣每年約5萬人離婚,雖然近年法院判決離婚案件每年才2,000件,但現代人重視權益,不是到官司這一步才會找律師,起心動念想離婚時就會先來法律諮詢、或請律師擬定協議。事實上,85010每月的業務有一半以上都是請律師協助離婚協議書的草擬。
不過,家事領域有各種不同律師投入,每個人都抱著不同想法。
27年資歷的台北地院家事庭庭長李莉苓,在法庭看到各式各樣的律師。她說,通常來到法院的當事人,會信任律師的建議,律師是否能著眼於降低當事家庭對立、與法官「合作」,深深影響當事家庭的命運。
她看過律師一出席調解,就狂罵對方當事人,結果與對方口角到互告刑案;也有律師根本不了解家事相關法律、實務見解,甚至在調解委員已提醒孩子出現負面身心症狀時,大喊:「請舉證!請舉證!你要怎麼證明這件事?」讓雙方難以和平調解。
這個狀況也令司法院深深憂心。司法院少年與家事廳廳長謝靜慧說,從2021年開始,司法院每年都至少辦4場分區會議與全台律師交流,希望律師能更了解家事法庭的運作,和法官一起攜手降低離婚家庭的對立。謝靜慧說:
「這也許和律師個人利益相悖,但家事事件涉及未成年子女,律師作為在野法曹,能否帶著社會責任的思維,把個人利益放後面一點,把對家庭的協助放前面一點?」
李莉苓更主張,家事案已形成獨特的辦案思維、專業倫理,如同醫師有分內科、外科,各需要特殊訓練,法官也早獨立出家事法官,那律師呢?
其實促進律師處理家事案的專業思維,業界並不是沒人努力過。
而為了避免律師覺得調解沒賺頭、傾向叫當事人訴訟,法扶也在2018年修改律師酬金規定,不論調解、訴訟,一案都是給3萬元。
不過朱芳君告訴我們,對所有律師的專科制度要求,仍有難度。
- 曾任大學、獨立學院助理教授以上,並教授與該專業領域法律科目1年以上者。
- 著有與該專業領域相關之碩士以上學位論文者。
- 領有與該專業領域相關且經政府承認之專業證照者。
- 最近六年著有與該專業領域相關之一萬字以上論文或著作3篇以上或二萬字以上論文或著作2篇以上者。
- 最近六年內參加與該專業領域有關之研習課程領有證明,合計時間120小時以上者。
- 最近六年受邀擔任與該專業領域有關研習之講授或報告人,合計時間30小時以上者。
- 其他足以證明具該專業領域理論知識之資格、資料或文件,經審查委員會認可者。
在家事案愈來愈夯的此刻,協助一個走上法院的家庭,需要何種專業?需要何種倫理?在市場的不斷變化下,有千百種答案,等待律師界的持續辯論與作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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