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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清/《國安法》兩年後的香港:司法鐵幕的「社會活體改造術」
香港將於7月1日迎來回歸中國主權的25週年,街區滿是中國國旗與香港區旗的布置。(攝影/REUTERS/Tyrone Siu/達志影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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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6月30日深夜11點頒布,由北京一手操辦的港區《國安法》,已經在香港實施兩年。截至2022年6月23日,196人因「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的活動」在香港被捕;124人和5間公司被起訴。5人被以《國安法》定罪,3人已判刑,刑期依次為9年、43個月和59個月;主要案件,包括涉及47名民主派人士的初選串謀顛覆案香港《蘋果日報》勾結外國勢力案支聯會煽動顛覆案,都逐步移交高等法院正式審理。

北京認為,在《國安法》和愛國者治港的「組合拳」下,香港已經實現「由亂及治」,即將通過新政府上場「開啟由治及興的新篇章」。《國安法》「一法定香江」的效果遠不止影響司法與執法,而是透過──拘捕、檢控、入獄──的過程打破香港社會過往結構,建立新的規範,製造新的語言、思維模式和道德標準。在這一「改造」過程中,人,無論作為個體還是集體,都必須接受國家的檢查、審判、分類和處置。

對此,本文透過5個觀察要點嘗試總結:港區《國安法》,究竟讓香港司法被改造成怎樣的怪物?

製造禁語:一張開嘴就可能分裂國家

言論的自由是一切自由的基礎,鉗制自由也必先從言論的自由開始。

目前的《國安法》案件中,絕大部分是不涉及暴力行為的言論、政治活動案,透過這些案件的審訊,法庭對口號、倡議、說法進行檢視和評估,最終裁決哪些說法因為有「顛覆性」、「分離性」,或被視為帶有此意思或此效果而違法。

這個過程借用香港法庭過去在「普通法」與「司法獨立」之信用,試圖為政治打壓披上「公正」、「公道」、「不是政治」的神聖外衣。參與此過程的人有:政府的檢控官、法庭的法官、作為控方證人的警員和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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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清、國安法、香港、司法鐵幕、社會活體改造術
2020年7月6日,一直被收押的「《國安法》第一案」被告唐英傑出庭。(攝影/Getty Images)
「《國安法》第一案」唐英傑
唐英傑,25歲:被控在2020年7月1日的反《國安法》示威中,騎著一台插著「光時旗」的電動摩托車,與攔路的警察防線發生衝撞被捕。唐案是《國安法》上路後的第一個起訴案件,他最後被判「煽動分裂國家」與「恐怖活動」有罪,於2021年被判入獄9年。
被控煽動分裂和恐怖活動罪為例,庭審花了大量時間討論案發時,唐所騎重型機車車尾豎著的「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旗幟是否煽動分裂?控方請來的證人是香港嶺南大學的歷史系教授、後來當選立法會議員的劉智鵬。劉指該口號有「港獨」、「挑戰中央對香港的管理權威」、「推翻政權」、「將香港分裂出去」的意思,理據是2016年本土派候選人梁天琦用這口號作為競選口號,以及之後的示威場合中該口號時常出現。控方亦引用警方「點算口號在示威場合出現次數」的資料,作為證據呼應劉智鵬的說法。

儘管辯方專家證人──香港中文大學教授李立峯和香港大學教授李詠怡──都指出口號存在多種理解,甚至「光復」與「革命」的本義,並非控方所指的分裂、暴力、推翻等等,而可能只是「將事物恢復舊貌」。但主審案件的3位《國安法》指定法官杜麗冰、彭寶琴和陳嘉信,在判詞中一致認為:法庭並不關注光時口號可以有多少意思,因此辯方專家的說法並無幫助;法庭關注的是,結合案發的場景,唐英傑展示光時旗幟「是否可以煽動分裂」?

於是,法庭實際判斷的標準變成:

  1. 口號是否包含某種不合法的意思?
  2. 口號的使用場景是否滿足煽動的定罪要求?
  3. 香港陳舊的「煽動」罪行和不嚴謹的定罪法律測試。

法庭判決不可避免的現實效果就是:在社會上製造某些字句「犯法」的含混印象;同時在虛擬和現實的公共空間中,為警方針對這些字句的「執法」,創造了基礎。

這種「製造禁語」的過程,會隨著被告的人、被審判的字句愈來愈多,而同步擴大。比如在另一宗《國安法》案件,綽號「第二代美國隊長」馬俊文
馬俊文,31歲:被控在2020年8月~11月間,多次在街頭示威中高喊港獨口號,被《國安法》判刑5年9個月──他也是該法上路後,第2個被判有罪的香港人。
,批評中共和《國安法》的字句也被視為有「煽動分裂」之效。該案主審法官
陳廣池,區域法院指定法官。
根本不需嚴謹論證,只要引述《憲法》、《基本法》,講一講北京與香港的中央地方憲制秩序,就達到了推論,之後定罪判刑一條龍。
煽動罪名的復活夾殺:助攻《國安法》的「口袋法」

《國安法》是一部法律,但「國安」是希臘神話中點石成金的國王邁達斯(Midas),凡事只要加一匙「國安」調味,就非同凡響──在《國安法》時代下,復活殖民時代的「煽動」罪名,就是典型過程。

香港官方提供《國安法》實施後拘捕、檢控、定罪的總數字,並不只限《國安法》,還包括《刑事罪行條例》第10條煽動罪(sedition)的執行數字。原因是,在終審法院處理黎智英在《國安法》下是否可以保釋的問題時,法院指出: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不僅限《國安法》下的4大罪行,還包括香港「其他法例」中可以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於是英國殖民地時期定下的煽動罪因此重啟。

在官方目前的196人被捕、124人被控5間公司被告的數據中,有40人是因為煽動罪被捕;超過20人和1間公司(《立場新聞》)是因為煽動罪被控;目前有4人已因煽動罪涉及危害國家而被定罪(註)
截至2022年6月24日的數據。

殖民地時期的煽惑罪名被重啟、升級,符合了2019年反送中運動後,空降香港中聯辦主任的駱惠寧要求,擴大了國安處對異見者的處置權限,讓《國安法》案件的「指定法官審訊」模式和「不得保釋」前提,亦可以適用於非《國安法》罪行。

與煽惑(inctiement)相比,煽動(sedition)更適合作為口袋罪
「口袋罪」是來自於中國刑法系統裡,存在一些對罪名定義不清、對情況描述不明、甚至可依外部條件「開放性判決」的爭議設計。這讓法院與當權者有羅織控罪的極大彈性──就像一個什麼都能放的萬用口袋──因此類似設計的罪名,才被批評為「口袋罪」。
,處置一切政權不喜的言論和個人──兩者不同的地方在於:煽惑(incitement)往往要與「其他違法行為組合」在一起,比如「煽惑他人參與非法集結」,但煽動(sedition)「本身即罪行」,說話可以是「發表煽動文字」、寫報導可以是「發表煽動刊物」、行動是「具煽動意圖的作為」、沒有行動則是「企圖作出、準備作出具煽動意圖的行為」、甚至家中藏書都可以是「管有煽動刊物」⋯⋯以上各種「煽動」,通通可以入罪致刑。

目前煽動罪的最高刑罰是監禁2年,審訊通常在最低階的裁判法院和中級的區域法院進行,如果將《國安法》下的煽動罪行(incitement)、《刑事檢控條例》下的煽動罪行(sedition)、與不同層級的法院交叉組合起來,就會看到一個「依法處置異見」的刑罪階梯,由低至高依次是:

  1. 兩類罪行在裁判法院處理,最高刑罰2到3年
  2. 煽動(sedition)區域法院處理,最高刑罰2年
  3. 《國安法》煽動(incitement)區域法院處理,最高刑罰7年
  4. 《國安法》煽動(incitement)高等法院處理,最高刑罰10年

如果新一屆政府不調高煽動罪的最高刑罰,當多數的異見被用「非《國安法》」罪名在中低級法院處理,一部分「《國安法》煽動」也在中低級法院處理,「國安模式」審訊此類「煽動」案件,就會日漸平常。

目前兩家傳媒機構──《蘋果日報》被控《國安法》《立場新聞》被吿煽動罪──新聞報導如何「避免煽惑」,反愈發模糊且無處可逃。畢竟對煽惑意圖的指控和「解讀」,並不會在新聞報導的體例和採編標準前停下,「披著新聞自由的外衣」之句已經是明明白白的官方語言,就算本地報章在評論版每篇文章加註「絕無意圖煽動憎恨」,也只是一塊紙盾牌。

被消失的國安案與國安犯:香港司法的「拒絕被看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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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清、國安法、香港、司法鐵幕、社會活體改造術
2021年7月22日,一名男子走向香港地方法院的正門。在香港最大的民主報紙《蘋果日報》被迫停刊數週後,港警指控其兩名資深編輯和兩名社論作家「與外國或外部勢力勾結危害國家安全」。(攝影/AP Photo/Vincent Yu/達志影像)

如果司法秉行公義必須被看見,司法可否以秉行公義之名「拒絕被看見」?

《國安法》本身允許閉門審訊,但目前香港尚未有任何《國安法》案件的正式審訊採用這一模式,不過在正審前的法庭程序(pre-trial hearings)
在香港的刑事訴訟程序中,正式審訊之前,被告可能會經歷一連串的法庭程序,如承認或否認控罪、交付審判程序、申請保釋、修訂控罪、進行審訊前覆核等等。
則絕大部分被置於香港法制本身就有的報導限制之下,最受到關注的是對保釋申請程序的報導限制
香港《刑事訴訟條例》第9P條。
交付程序的報導限制
香港《裁判官條例》第87A條。

根據這些限制,傳媒只可以報導與訟各方的基本資料、罪名、法官的某些決定;其餘在法庭上的發言──除非法官批准──不得報導。

這些報導限制的安排,本意是為了保障被告人的利益、正審的公平公正──尤其是如果正審在高等法院進行,要有陪審團參與的時候。但是目前已經完成審訊定罪判刑的3宗《國安法》案件中,只有1宗(唐英傑案)在高等法院審理,且根據律政司的要求不設陪審團;其餘2宗(馬俊文案、鍾翰林案
鍾翰林,21歲。曾任學運團體「學生動源」召集人,被《國安法》定罪分裂國家與洗錢,遭判入獄3年7個月。
)均在區域法院審理,本就不設陪審團。

此外,由於「不予保釋」是《國安法》的常態,獲准保釋的標準是超常地高。被告在首次提堂之後,往往長時間生活在監獄羈押之中,或者保釋必須接受不得公開發表言論、不得接受傳媒訪問的條件。因此,申請免除報導限制的重心,主要集中在保護被告權益。

法律規定,被告人和記者都可以向法庭申請免除保釋程序報導限制(9P),而只有被告人可以申請免除交付程序報導限制(87A)。但過去兩年,此類申請被批准、或部分批准的次數少之又少,甚至連87A限制中說明,只要被告人提出申請,法官就「必須」(shall)免除限制的規定,都被拋諸腦後。

一些庭審程序中的模糊部分,比如:開庭後,被告投訴在法庭等候上庭時,管方沒有安排正常膳食──這是否被限制報導的法律程序一部分?──即便被告律師主動要求法庭澄清,法庭和控方多仍保持模糊,反要求傳媒記者「自行判斷」、「自己負責」。

目前最大的《國安法》裁判庭法官羅德泉
西九龍裁判法院主任裁判官。
,曾在拒絕免除報導限制申請的裁決中,多次表示「不許報導是因為不希望社會對案件有熱烈討論,也看不到報導庭審符合了什麼『司法利益』」,他不認為報導限制會影響被告獲得公平審訊的利益。高等法院指定法官杜麗冰,也在針對何桂藍
何桂藍,32歲,曾任《立場新聞》、《BBC中文網》記者,參與2020年7月新界東選區民主派初選。被指控《國安法》「串謀顛覆國家政權」,截至6月15日仍在押審訊。
要求免除報導限制的判詞中直斥:申請人及其代表律師說法庭不允許報導就沒有「Open justice」是錯誤,因為法庭仍然容許──事實上數量有限的──民眾進入聽審。
法庭採取的這一態度得到律政司和其他政府部門的呼應和配合。比如在支聯會5名常委被控沒有按照警方命令交出資料案
2021年9月,香港警方突然指控支聯會為「外國代理人」,並以此要求支聯會交出所有成員及組織財務資料。
,律政司就以「公眾利益豁免」(public interest immunity)為理由,拒絕公開回應為什麼政府視支聯會為「外國代理人」;初選案
即2021年1月「香港民主派初選大搜捕」。當時港府以《國安法》的「顛覆國家政權罪」,針對2020香港民主派立法會選舉初選的參與者,發動大規模捕抓。
中,兩名被告鄒家成余慧明因為社群網路發文和參與市集擺攤
余慧明在保釋期間,曾於2022年1月的新年市集擺攤販售自己的手工藝品,卻遭港府指控「販售商品印有疑似鼓勵港人抗爭之字樣」而被撤銷保釋。
,被指發表危害國家安全言論、違反保釋條件,而被撤銷保釋,重投監獄羈押;懲教署也曾數次以不具名消息人士的身分,批評在囚國安犯透過社交媒體發布的消息和文章,甚至威脅幫助他們發布消息的人,也會被視為犯法。
儘管中國式黑獄和閉門審訊尚未在香港成為普遍現實,但對國安案和《國安法》採取長期羈押、「收聲
粵語,意思是噤聲、住嘴、不許說話。
」保釋條件、嚴格限制庭審報導,事實上達到了將國安案件長期禁絕於公共討論、被告長期被消失於公眾視野的效果。

這一方面拖垮社會的關注,另一方面也讓人難以理解:對公開報導如此厭棄的「司法利益」,究竟是什麼利益?

香港人民是你的敵人嗎?香港法庭「恐民症」

如果說針對《國安法》案件司法程序的報導限制,尚有一些可爭議之處;法庭主動規訓(discipline)和管制(police)旁聽人士,則可說是最集中反映香港法庭的自我定位和本來意志。

2021法律年度開啟禮後的記者會,剛上任的首席大法官張舉能被問到:區域法院法官練錦鴻驅逐3名佩戴黃色口罩的人士離開法庭,是否反映法官正在帶頭「去政治化」?法官自己身穿黑衣又有沒有問題?張當時拒絕評論個別案件,但表示衣著的選擇不成問題:「穿什麼顏色的衣服、戴什麼顏色的口罩,或者透明口罩、『花花』圖樣口罩等,香港是自由社會,我覺得完全無問題。」

誰知一年後,2022法律年度開啟禮後記者會上,張舉能的說法卻完全反轉。張被《星島日報》記者問到:過去兩年,示威案件審訊期間,不少旁聽人士在庭內叫囂拍手、或戴有政治色彩的口罩進入法庭,這會否構成藐視法庭?司法機構會否提供統一指引去處理有關情況?

張舉能回答:法庭需要一個安靜環境專心處理案件,公開聆訊是為了讓旁聽人士可以監督法庭依法、按程序處理案件,而任何阻礙法官或令法官分心的行為,都是妨礙法庭工作。法官為了保障自己專心審案,可以要求有關人士停止有關行為、驅逐有關人士離開法庭,更嚴重者則可以構成藐視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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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清、國安法、香港、司法鐵幕、社會活體改造術
2021年9月23日,香港西九龍法院外排隊進場聽庭的民眾。47名民主派被告出庭,他們被控犯有《國安法》陰謀顛覆罪。(攝影/ISAAC LAWRENCE /AFP)

這一年之間發生了什麼事?區域法院法官(也是《國安法》指定法官)陳廣池經常在庭審前對旁聽人士進行訓話,要求他們尊重法庭和法官,在庭內必須保持安靜,不得作出任何滋擾行為,「詐詐諦諦咳嗽」(裝模作樣咳嗽)也不可以,進入和離開法庭前必須向他點頭示意以示尊重,甚至表示不尊重法官和法庭的人「讓香港人蒙羞」。

而高等法院法院(也是《國安法》指定法官)杜麗冰則在香港《蘋果日報》前英文版執行總編馮偉光(筆名盧峯)
2021年6月香港《蘋果日報》因資金遭港警凍結、管理層與行政主管又陸續被捕,因此於6月24日正式停刊。而曾任職《蘋果日報》的馮偉光,在2021年6月27日晚間準備離開香港時,於赤臘角機場被港警國安處以「勾結外國勢力」之罪名逮捕。
申請保釋時,下令旁聽市民離開法庭,換走黃色口罩和黃色有雨傘圖案的衣服。西九龍裁判法院主任裁判官羅德泉(也是《國安法》指定法官)也在張舉能轉換說法後的庭審上,立即警告旁聽人士如果與被告開口打招呼、喧嘩,則可被視為藐視法庭。

針對旁聽民眾的行動在2022年5月達到高峰,6名旁聽人士,包括前職工盟副主席鄧建華、公民記者蕭雲等人被捕。其中2人,包括1名牧師和1名家庭主婦,被控煽動罪(而不是首席大法官講的藐視法庭罪)──原因是他們在2021年12月到今年1月,曾在不同法院旁聽聆訊時,「故意做出滋擾行為,嚴重影響司法莊嚴和法庭運作。」

除此以外,司法機構也新增了非常冗長的庭前廣播,告誡聽審人士「必須時刻保持安靜和遵守秩序,包括不得喧嘩、拍張、叫口號或展示標語等」、「不得騷擾或威嚇與訟人、其法律代表、陪審員、證人或其他法庭使用者」,而且「法官有權就法庭使用者的衣著、行為、舉止,及其所展示的物品作出指示」。

當政治審訊成為日常,而公眾因為關切和報導限制必須到庭旁聽,法庭作為一個公共政治場域的形態就前所未有地凸顯。旁聽民眾對於被告的支持和同情、對司法不公的憤慨和批評,也就最當面直接地在法庭上,透過衣著、語言、手勢表達出來。

司法機構沒有選擇將政治案件排除出法庭(無論是出於不願還是不能),從根本上解決困局,也沒有選擇對旁聽人士採取包容、勸告的態度,而是著力於在政治審訊中維持「司法莊嚴」的體面,以刑罰要求進入法庭空間的人都必須肅靜謹慎,同時拒絕某種政治存在(通常是被告一方的政治)──這實際上,既是粉飾「司法獨立」的太平,又是繼續補倉,好讓政治審訊可以繼續借用法庭的信用(credits)。

儘管司法機構一再強調自己的獨立是獨立於控辯(政府與異見)之外,但它面對公眾的取態,愈來愈難說服外界它並非本來就是政權的一部分。更令人憂慮的是,司法機構在這種規訓上如此主觀能動,將來公開庭審可以維持到什麼程度?

逆權大狀的命運:為國安被告辯護卻遭連坐打壓的那些律師
「無罪的話,就要得到無罪的判決──這就是我的工作。」

這是韓國電影《正義辯護人》(港譯《逆權大狀》)中,律師宋佑碩的一句台詞。但是在國安體制下,抗辯和抗爭的距離,有多遠?恐怕比辯護律師席與被告席的距離近得多。

香港法律界雖人權法教育傳統薄弱,但在過去20年間,隨著公民社會的培育和公民抗命的演進,法律界的「維權」意識和角色也發展起來,如在戴啟思(Philip Dykes)
來自英國的香港資深大律師。戴啟思曾在2005~2007,2018~2021年間,兩度擔任香港大律師公會主席。
領導時期的大律師公會、目前已經解散的律師團體法政匯思、以及在大規模社會運動中為被捕人士奔走辯護的律師團隊,乃至生於反送中運動、終於《國安法》壓力的「612 人道支援基金」
但政權毫不掩飾對這類律師的厭惡和敵意。下至官方媒體口誅筆伐,動輒點名「黑暴御用律師」、「反華律師」、「煽暴律師」,指控事務所借支援抗爭者自肥;上至國家機器動用法律要求「612 基金」交出資料
612基金是在反送中運動中,香港民間為了對參與市民提供醫療、法律顧問、身心諮詢服務等支援,而啟動的群眾募款基金。但在《國安法》上路後,612基金卻被指控「勾結外國勢力」,儘管基金在2021年11月已停止運作,但5名基金信託人──許寶強、吳靄儀、何秀蘭、陳日君及何韻詩──則在2022年5月被國安處逮捕。
,警方就律師和大律師「專業失德」向兩個專業公會投訴,啟動調查。

中國709大抓捕斬除數代維權律師,至今餘波未了。同類事件尚未在香港發生,但法律界面對的壓力和陰影可謂路人皆見。即便兩大律師團體都在內部選舉中選擇「重返專業」、「不講政治」;甚至在最近的終審法院海外非常任法官辭職事件中,主動為政府、為香港的「司法獨立」辯護──但如本文開頭所說:每個人都要接受國家的檢閱和處置。

目前至少3名《國安法》案件的辯護律師,鄒幸彤
鄒幸彤,37歲,香港大律師,支聯會(已解散)副主席。2021年9月,香港警務處指控支聯會為「外國代理人」並以調查危害國安罪行要求支聯會內部資料。支聯會拒絕交出資料並宣布解散,鄒幸彤等人則被港警以國安法〈沒有遵從通知規定提供資料罪〉與〈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逮捕控罪。鄒另被控於2021年6月4日參與並煽動他人參與不被港府批准集會的維多利亞公園六四悼念晚會,目前因而獲罪入獄中。
丘律邦
丘律邦,香港律師,是「初選案」(香港民主派初選大搜捕)的辯護律師。他在2021年3月保釋庭時,遭封鎖法院的港警攔阻,並被指控「阻差辦公」獲罪。
夏博義(Paul Harris)
夏博義,來自英國的香港資深大律師,2021~2022年間擔任香港大律師公會主席,因長期關注香港人權問題而被譽為「人權大狀」。夏博義在2022年3月遭港警國安處爭議約談,指控其涉嫌從海外安排律師團隊為被控犯《國安法》的黎智英辯護,因此同樣「涉嫌勾結外國勢力」。夏博義在接受國安處警告約談後不久,即與家人離開香港。
已遭不同的懲罰、威脅。鄒身負煽惑未經批准集結、煽動顛覆數案,已在獄中。丘因為初選案工作期間,重返法院時拒絕向警員出示證件被判監禁,正在上訴。Harris今年早前遭國安處召見之後即日離港。這些遭遇並不完全與律師的法律工作、負責案件直接相關,但這些案件針對兩點發出明確警告,一是律師作為個體的不服從,二是律師的公共參與,尤其是涉及人權、政治倡議方面的參與。

與此同時,政府「改革」法律援助體系,聲稱是避免有人「濫用」體系,將公帑支出法律援助金集中在少數的律師身上。而有關「改革」,讓刑事案件的被告人不得在接受政府援助下自選律師,也限制律師和大律師每年可以透過法律援助接收的司法覆核案件數目。

但來路不明的律師和透過法援派出的律師,已經在香港社會惹起「港式官派律師」的爭議。

比如身涉黎智英勾結外國勢力案、也是「12港人」之一的李宇軒
李宇軒,31歲,香港社運人士,在2020年港版《國安法》上路後的「810大搜捕」被捕。李在同年8月從搭船從海上出逃,快艇卻被中國公安攔截抓入深圳。李於2021年被遣返回港,並被指控與黎智英等被告「意圖煽動外國勢力制裁香港與中國」。
,在從深圳移交回港之後就換了律師,家人表示全不知情;與李同案的被告陳梓華也「自己選擇」啟用身為親北京第一大黨──民建聯──青年成員的事務律師劉豹。目前,擔任李宇軒代表律師的是曾經擔任律政司副刑事檢控專員、有豐富培訓中國檢察官經驗的沈仲平大律師。而獲刑9年,本來打算上訴的唐英傑,在被法援指派新律師之後,也放棄了上訴。

律師離港、承壓、接受法律援助的刑事被告人選擇心儀律師的權利受限,預計將迫使更多被告選擇自辯,在沒有法律專業的協助和保護下面對檢控和庭審。這對於一般被告的合法權益而言,難言是有保障的結局。但沒有接受過法律訓練和法庭程序消磨的被告,亦可能為一板一眼的走過堂帶來不一樣的變化。

在交鋒的前沿,沒有任何分明的選擇,法庭內所有非官方的人,被告、律師、親屬、記者、公眾,都在一步一步走向被原子化、必須準備獨自面對國家檢閱和審訊,而國家權力的代行者們可以說:那不是暴力,那只是法律、是字、是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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