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

2025年12月15日,香港高等法院原訟法庭裁定黎智英「串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及「串謀發布煽動刊物罪」兩項罪名成立。我們要如何閱讀這份長達855頁、近2,000段的判決書?當法庭以「刻骨仇恨」、「毒害讀者心靈」等政治檄文式語言描繪被告,當判詞迴避人權法理卻大量引用《國安法》生效前的合法言行作為「背景證據」,我們面對的,已不再是一份普通法意義下的刑事判決書,而是威權政體要改變大眾認知(或稱認知作戰)的法律載體。
普通法傳統下的法律研究,向來假設法庭具有獨立自主的能力,憑藉理性作出判決;法律學者工作,是分析判詞如何維繫判例傳統與法理一致性,為日後的法理發展提供建議。然而,當法庭的裁決不再服務普通法的發展,而是服務威權體制的政治控制與認知改造,這套傳統的閱讀方式便顯得力有不逮。
筆者無意分析黎智英案判詞如何銜接普通法傳統,或如何偏離國際人權法理──這些工作固然重要,但並非本文焦點。筆者要追問的是:這份判決書對中國香港的威權管治,究竟發揮了什麼功能?
平情而論,法庭日常處理不同類型的案件,有民事案,亦有刑事案,不是每宗案件,都會觸動政權的神經。但在香港《國安法》自2020年實施以來,香港法庭就國安案件作出的裁決,已在法理發展上製造更多的倒退。在黎智英案的裁決,更反映法庭作國安案件裁決的功能,已出現「質」的改變:這些判詞並非如香港大律師公會所講,能夠推動香港本地「獨特法理發展」,而是提供資源予香港的威權管治,協助政權強化政治控制和資訊控制,使香港的法庭,成為中共認知作戰的一員。
- 透過司法判決加強社會控制、將反對派邊緣化;
- 維持法制一定程度自主,予公眾一個「法治」形象,鞏固政權的管治正當性;
- 控制行政官僚及處理體制內不同派系的鬥爭;
- 維持司法機關在處理商業法及私產的公信力,保障商界的產權和經貿利益;
- 透過具有非政治化形象的法院就政治爭議作裁決,使政權表面上置身事外,實際上藉判決獲利。
黎智英案的審訊與裁決,正好佐證上述威權法院至少3個特徵。總的來說,首先,黎案的司法判決,將提倡和平非暴力運動和國際施壓的傳媒大亨和其所屬公司一一以言入罪,對已經噤若寒蟬的香港新聞界可說是雪上加霜,為行使新聞自由和言論自由的市民設下更多不確定的界線,進一步為政權打擊異見人士和媒體、進行政治控制和禁言提供法律基礎。
黎案的判詞,亦是香港法庭透過長年累積的「法治」和「獨立司法」形象,鞏固政權多年指控黎智英和《蘋果日報》的「罪狀」,為針對黎智英和《蘋果日報》的官方論述提供正當性。
再者,審訊黎案的高等法院原訟庭,在判詞強調黎智英「並非因政治立場受審,他有權持任何觀點」,嘗試塑造法庭超越政治立場和意識形態的形象;卻同時在判詞引用大量資料描繪黎智英的政治主張和政權眼中的「反華敵對行動」,使政權能夠藉引用判詞內容大力傳播針對黎智英和香港民主運動的負面論述,積極改變公眾對黎智英、《蘋果日報》以至香港民主運動發展的認知,可算是政權從法庭的判決理由中獲得改造公眾認知的政治利益。

香港法庭能發揮上述3個鞏固威權管治的前提,是香港法庭擁有足夠的正當性加持政權,或填補政權的局限。香港法庭的正當性,來自幾方面。第一是出於表現的正當性(legitimacy by performance):香港司法制度在《國安法》實施前的幾十年建立了享譽國際的地位,法官的資歷、裁決的品質、制度的健全,令香港成為亞洲數一數二的優質普通法司法管轄區。這方面已有不少國際法治排名機構佐證,在此不贅。
第二是建基於法律保障的正當性(legitimacy by law):除了《基本法》和本地法律對司法獨立的保障外,更重要是法官恪守法治價值,政權也分享這種精神,自我約制,不隨便干預司法制度的運作,讓司法機構在威權體制下保留自主空間──這由英國殖民時代到中國接收香港主權之後,也大體如此。
第三個正當性來源,其實有點弔詭。它可說是「出於缺陷的正當性」(legitimacy by defect)。正如學者Carol Jones、蔡俊威和李家翹等等曾提出,由於香港在冷戰時期的英國殖民管治以至中國特區年代缺乏完整的民主化,司法機構就取代了民主體制,作為監督與制衡政府的主要工具,例如就刑事案件上訴的機制,以及民眾及反對派常用的司法覆核。亦因如此,法庭被視為一個能夠超然中立、不偏不倚,仲裁不同政治力量衝突的機關。Jones稱為「司法取代政治」;蔡和李則視之為「政治的法律化」。換言之,是因為香港缺乏民主體制的「先天缺陷」,間接提高了司法系統的正當性和公眾對法庭的期望。
但矛盾的是,正正因為香港和中共缺乏自由民主體制,法庭的獨立性和自主性最終也會被威權體制所局限。在《國安法》實施以前,中共能透過人大釋法干預香港的司法;在《國安法》落實後,香港的特首能夠指定個別法官審理國安案件、律政司能夠取消國安案件的陪審團,這些行政介入刑事訴訟的制度設計,亦是弱化香港司法獨立和自主的工具。但這些制度規限,至今仍然未令司法制度的公信力全面崩潰;市民大眾和國際社會仍未完全否定香港法庭的正當性。因此,法庭仍能繼續「消費」其長年建立的正當性和公眾對司法機構的想像甚至神話,透過國安案件的裁決加持香港的威權管治和政治控制。
黎智英案的定罪判決書共1,812段,長達855頁,加上一份由控方提供的彩色圖表,解說黎智英的「外部政治聯繫」。判決書之冗長,令法庭在宣判當日,也只宣讀了極少部分的判詞內容。然而,在這接近2,000段的判決書裡,大部分的內容,皆來自控方針對黎智英控罪的材料和控方證人的證供。而這些內容,絕大多數都援引黎智英在港版《國安法》生效前的言行。
法庭多次強調這些《國安法》前言行僅屬「背景證據」。儘管法庭聲稱《國安法》不具追溯力,判詞卻用相當篇幅描述黎智英2019年的政治活動──會見美國官員、支持國際遊說等,藉此建構其「長期仇視中共」的形象。正如筆者在《華盛頓郵報》(The Washington Post)的訪問所指,這種處理實際上模糊了不溯及既往的原則,無論法庭如何否認都好,判決書的鋪排,把《國安法》生效前的合法行為占了整篇判詞的大量篇幅;至於黎在《國安法》生效後的言行,在判決書裡卻非常薄弱。
法庭承認,黎智英在《國安法》生效後並無明確公開呼籲制裁,但裁定他以「隱晦、巧妙的方式」(implicitly disguised and subtle approach)進行溝通,仍然構成勾結罪行。例如判詞引述黎智英的私人短訊和社群媒體訊息,提出「那麼那些撤銷參選人資格的選舉主任呢?他們應否為他們的裁決負上個人責任呢?」(How about those election officers (「選舉主任」) who disqualified #DQ the candidate nominations? Should they be personally responsible for making the decision?)法庭就以此判定黎智英在《國安法》生效後並未停止呼籲制裁,並以隱晦但實際上明確提出制裁選舉主任的訴求。這種詮釋將「未言明」的意圖入罪,近乎中國傳統所謂的「誅心」論。這種定罪邏輯,將本來就已經極為寬泛的「勾結外國勢力」罪範圍,應用得更加任意。以普通法刑事訴訟中「毫無合理疑點」的原則來測試的話,其實絕不合格。
至於「煽動刊物罪」,法庭基本上將「煽動刊物」的定義推至極限。法庭認定《蘋果日報》在2019年4月至2021年6月期間刊登的161篇文章屬於煽動刊物,但並非如另一宗涉及煽動刊物罪的「立場新聞案」一樣,逐一分析每篇文章如何構成煽動;反而以「整體效果」為由,將報章的編採方針本身定性為犯罪。諷刺的是,法庭能以超過850頁的判決書充分描繪黎智英的所謂「危害國安惡行」,卻對仔細分析逐篇被指為煽動刊物的文章並臚列理據在判決書上毫不在意:
「我們無法逐一覆述控方提供的全部161個樣本。我們只需指出,我們已仔細及全面考慮每一個樣本。我們以適當的文本脈絡及社會脈絡審視這些樣本,觀察到它們呈現出一種普遍且持續的模式,顯示出對中國共產黨、中央人民政府及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嚴重敵意及偏見。」 (It is not viable for us to recount all of the 161 samples provided by the prosecution. It suffices for us to say that we have carefully and fully considered every one of them. Having considered the samples in their proper literary and social context, we observe that they manifested a general and constant pattern of showing serious hostility and bias against the Chinese Communist Party ("CCP"), the Central People's Government and the HKSAR Government.)
法庭進一步指黎智英作為《蘋果日報》的老闆,同時是煽動文章作者之一,旨在利用《蘋果日報》實現他總體上反對中共的議程,而《蘋果日報》的高層管理人員不可能不知悉;故法庭裁定《蘋果日報》高層管理人員,即使並非直接撰寫或批准涉案文章,只要知悉並認同報章編採方針,便須為所有被裁定為煽動的文章負上刑責。
從這些判詞寫作手法可見,法庭無意在這判決書提供嚴謹的論證和分析法理原則,僅以法庭的權威,一錘定音確立這些薄弱或籠統的證據將黎智英定罪。判詞亦確立了,在處理國安案件,可以完全無須考慮應用香港的人權保障,包括言論及表達自由、新聞自由等等。法庭對人權保障隻字不提,令判詞的功能更加明顯:它無意建設性地貢獻香港的法理學發展,而是擔當正當化打壓政治異見的一紙文書。

黎智英案判決書的另一個功能,是為政權改變香港人、內地人和國際社會對黎智英、《蘋果日報》以至香港民主運動的認知,藉以改寫歷史記憶,鞏固思想控制。黎案判決書甫開首,法庭即以大量主觀和情緒化的語言描繪黎智英。法庭形容他對中共懷有「刻骨仇恨」(rabid hatred)、「深仇大恨」(deep resentment),「執迷於將中共的價值觀改變為西方世界的價值觀」。法庭更指斥他透過《蘋果日報》「毒害讀者的心靈」(poisoning the minds of his readers),散播「惡毒言論」(venomous assertions)。這種充滿情緒色彩的語言,在普通法刑事判決書中極為罕見。傳統上,法庭撰寫判詞會盡量使用中性、客觀的語言,避免對被告作人身攻擊。然而,黎智英案的判詞卻像一份政治檄文,將他塑造為被仇恨蒙蔽、企圖顛覆國家的政治野心家。
法庭在判詞中追溯黎智英來港的經歷,以文學筆法述說黎智英從中國大陸流離失所的故事。不少香港人也有這份南來避秦的共同經歷,但法庭卻將這段歷史詮釋為他仇恨中共的根源。這種筆法即暗示:凡是對中共持批評態度者,都是出於個人恩怨而非理性判斷,從而弱化任何對中共體制和政策的批評的正當性和合法性。
黎案判詞對2019年反修例民主運動的描述,和其他國安案件一樣,完全採納官方敘事框架。儘管當年運動包括大大小小的非暴力和合法抗爭的行動,高峰期甚至有200萬人參與遊行,法庭卻將整場運動簡化為「暴力」和「暴動」(violence and riots),即和官方對2019年運動定性為「黑暴」一模一樣。即使學術界、新聞界和評論界公認香港的反修例運動是一場去中心化的無大台社會動員,法庭始終聲稱黎智英是2019年運動的「主腦」(mastermind),將他塑造為操控整場運動、引進外國勢力的幕後黑手,呼應官方所謂的「黑手論」。但判詞同時承認,黎智英本人並無參與任何暴力行為,甚至在多個場合呼籲示威者保持和平、克制。這種自相矛盾的論述,恰恰反映法庭並非基於客觀事實裁決,而是刻意配合官方將民主運動定性為「顏色革命」的論述,選取能配合官方敘事的材料加入判決書,加持這些論述繼續發酵。
判詞又將黎智英與海外港人組織「重光團隊」(Stand With Hong Kong, SWHK)和「對中政策跨國議會聯盟」(IPAC)的聯繫,詮釋為「外國勢力介入」的證據。然而,這些組織的活動──遊說外國政府關注香港人權狀況、要求制裁侵犯人權的官員──在任何民主社會都是合法的公民參與;何況這些行動,皆在《國安法》生效前發生。IPAC就此公開聲明,從未與黎智英合作。IPAC成員曾公開呼籲香港法庭應接納他們為黎案證人,卻不得要領。法庭將這些活動列入判決書,作為所謂定罪的「背景資料」,實際上是將國際人權倡議等同於危害國家安全。
正如前述,判詞完全迴避國際人權法在這宗國安案件的應用與法理分析。根據《基本法》第39條,聯合國《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大部分條文均適用於香港。根據國際標準,任何對這些權利的限制都必須符合「必要性」和「相稱性」原則。然而,判詞並無嘗試論證,以如此寬泛的「勾結」和「煽動」定義檢控黎智英,是否符合普世人權標準。相反,判詞反覆強調黎智英「執迷於將中共的價值觀改變為西方世界的價值觀」、「渴望將中國同化入西方世界的價值體系」,彷彿支持人權和民主這些普世價值本身就是反華反共的罪行。判決書的論述,將黎智英支持的普世人權價值,標籤為「西方價值」,然後以「反西方」的民族主義情緒批判黎智英要以「西方價值」改變中共,正是套用中共長年建立的反西方意識形態。
其實,在黎案審訊期間,主審法官杜麗冰曾質問黎智英,是否中國人?是否「黃皮膚」?暗示作為中國人為何會向外國政府求助來擺脫中共管治。這種將膚色與國籍、政治忠誠掛鉤,混雜種族主義與民族主義的言論,正好反映法庭已內化了中國威權主義的邏輯,將批評政府等同於「背叛民族」。黎案的判決書,只是以白紙黑字確立法庭這種負有民族主義色彩的政治忠誠。
總而言之,黎案判決書,定性的不只是黎智英的「罪行」;它也為香港民主運動的本質定性:民運只是一小撮人透過外力發動的反中行動;黎智英提倡的普世價值,也只是西方社會要改變中國的手段;而黎智英本人,也只是一個充滿仇恨的人。這種充滿民族主義情緒和人格謀殺的論述,客觀上充分配合官方對改寫香港民運歷史記憶的劇本。黎案判決書公布後,香港和中共各政府部門先後發文,援引判決書支持裁決,對黎智英口誅筆伐,視為民族罪人,要求嚴懲等等,正好證明法庭判決書的政治功能。這判決書,以至多年來香港國安案件判決書的敘事,亦有利了之後在香港推動民族主義教育、愛國教育、國安教育和以「同理心」、「去仇恨」包裝的反普世價值意識形態灌輸的工程。

法官是擁有法律專業的常人,並非宗教神諭的代言人。法院裁決,也不是聖經和金科玉律。香港《國安法》的指定法官制度,允許行政長官指定法官審訊,挑選過程不透明,製造了難以彰顯不偏不倚的結構。這種政法相互交織的結果,是令法庭裁決,變成披著法律語言外衣的選擇性事實和親共政治判斷之權威文本。中共及港府長期以來對黎智英和《蘋果日報》口誅筆伐,將香港的民主運動描繪成外國勢力操縱的事端。今次法庭的判詞,就如向政權改寫歷史的行動發出通行證。
那麼,我們可以如何繼續理解和拆解香港法庭涉及國家安全的判決書?筆者認為重點在於「解魅」與「解殖」兩字。所謂「解魅」,就如馬克思.韋伯(Max Weber)所指的「諸神解魅」,我們要先放下對香港司法體制的迷思和神話,再以理性判斷判詞的內容,有多少是陳述客觀事實,多少是發揚行政權力早已定性的現象和觀點,有多少是純粹的法理分析和應用。至於「解殖」,就是要警覺生產判詞背後的權力結構,包括從殖民統治以來法庭正當性與法庭權威的來源、在後殖民時代《國安法》指定法官制度的影響等等,這才有助我們去分析和思考法庭寫作判詞的思路和其論點的說服力。
香港文化研究學者羅永生曾提出「虛擬自由主義」的概念,批判香港昔日的自由感和自主空間,其實是殖民政府和後殖民政府的治術,和被統治者「半假當真」的結果:社會表面上可以百花齊放,但民眾無法和政權分享實質權力在自由的空間帶來政治改變,因此民眾儘管享受不同種類的自由,卻仍然缺乏最根本的政治自由與自主性。我們同樣可以用這個觀點,去解讀香港的法治形象,是一種「虛擬法治主義」:儘管香港社會享受實質的法律制度去為民眾排難解紛,解決不少民事和刑事的爭端。但最終香港的法律和司法制度,要處理涉及最根本的政治自由與自主的爭議時,政權往往以國安或主權之名,介入以至主導這些案件的定性、審訊過程與判決。
我們在目前的政治及社會現實下,似乎難以作出改變。但至少我們要覺察這些一時隱晦含蓄,一時大張其鼓的權力操作,亦要留神在分析這些判詞的發展時,會否弄巧成拙,由解讀威權司法判詞如何改造香港「獨特的法理學發展」,變成促進建立一套有利威權政體應用普通法制度和法理的系統性知識,最終是加持威權政體以法律和司法為武器的正當性和合法性。
當下全球威權主義擴張,威權國家努力建立一套有別自由民主體制的世界秩序。普通法系世界也不能倖免於威權主義的全球化,畢竟目前仍有不少威權與半威權國家是執行普通法。要推動一套尊重人權自由的普通法法理學能夠繼續長足發展,我們就有必要對威權法院的言行保持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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