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者投書

【投書】容積是公共財,不是提款機:從京華城案判決看台灣「容積治理」的結構性危機
京華城購物中心於2001年開業、2019年停業、2020年拆除。2021年,柯文哲市府都發局批准了京華城多項容積獎勵共計20%,加上自購的容積移轉30%,共計50%,使容積率從560%提升至840%,引發爭議。2024年,台北市議員鍾小平告發京華城土地違法容積獎勵案,北檢展開偵查,2026年3月26日台北地院一審宣判。(攝影/鄭宇辰/資料照片)
京華城購物中心於2001年開業、2019年停業、2020年拆除。2021年,柯文哲市府都發局批准了京華城多項容積獎勵共計20%,加上自購的容積移轉30%,共計50%,使容積率從560%提升至840%,引發爭議。2024年,台北市議員鍾小平告發京華城土地違法容積獎勵案,北檢展開偵查,2026年3月26日台北地院一審宣判。(攝影/鄭宇辰/資料照片)

文字大小

分享

收藏

京華城案一審判決出爐。輿論相當兩極:一端認定司法正義終於到來,另一端則認為容積濫發案件遍地皆是,此案不過是政治迫害。

實際上,兩方的直覺都觸及部分事實。這個衝突表象的背後,呈現的是台灣都市規劃在法理與市場實踐之間,「應然」與「實然」的深層斷裂。

從都市規劃的角度來看,這份判決最值得注意的,不只是17年刑期或選舉政治布局。法院認定,容積獎勵「性質上屬於放寬容積管制之例外與特殊措施」,因涉及公共利益的授益給付,適用法律保留原則──也就是說,這類影響公眾權益的措施必須有法律層級的明確授權,不得透過細部計畫自行創設。

儘管《都市計畫法》第24條授權地方政府擬定細部計畫,內政部國土署也曾澄清細部計畫得訂定容積獎勵項目,但前提是「獎勵項目及額度應符合公益性及合理性」。京華城案所踩的模糊地帶,如今成為紅線,正顯示此一前提早已全面失守。

京華城案反映的問題,不在裁量是否適當,而在於各類以容積為名、刺激民間參與開發的政策工具,從未嚴肅面對容積發放的對價關係──誰獲益、誰承擔代價、法律授權是否充分。這些工具既是推動城市發展的利基,也處處埋藏制度陷阱。

事實上,合法性只是最低底線。京華城案真正揭露的,是遠比單一違法個案更深層的台灣容積治理的結構性危機。

一、法院替規劃專業說出的話

一審判決新聞稿中有一段論述,清楚道出容積發放的外部成本意味著什麼:容積獎勵的代價,是排擠、壓縮未享有此一獎勵之全體市民的生活空間;濫行增高容積將導致環境汙染、交通壅塞、空間擠壓,直接加重都市內固定之交通系統、可活動空間與土地承載的負荷。

白話來說:一棟大樓能多蓋幾層,不是只有建商受益那麼簡單。多出來的樓層,意味著更多住戶、更多車輛、更多用水用電──而周邊的馬路不會變寬,公園不會變大,下水道不會自動升級。這些成本,最終由整個社區、整座城市來吸收。

這段話出現在一份刑事判決書裡,意味著司法體系已經意識到:容積不是抽象的數字遊戲,而是有實體外部性的空間資源。每一個百分點的容積獎勵,都對應著具體的環境負擔與公共資源排擠。

這正是都市計畫作為一種類科學的基礎邏輯──容積是經過調查、評估人口容納總量與居住密度後計算出來的分配額度。而容積獎勵則是「額外灌入」的例外措施,一旦發放,就會打破原先的規劃均衡。法院的法律論理,在此與規劃學理交匯。

然而,對於台灣的規劃專業者而言,長年面對到的現實是:台灣的環境規劃,往往是政治計算說了算,免不了外行領導、甚至改造內行。那麼問題來了──規劃體系自身,為什麼長年放任這個類科學的專業防線一再打破?甚至,在當前的實務環境裡,層層疊加各種容積名目的技術操作,反倒成為規劃專業的日常工作內容?

二、容積實務的「積非成是」

即便不少時評、包括法律白話文運動都已清楚解釋判決的法理依據,但這無助於消解部分民眾的質疑:全台灣許多縣市都在這樣做,憑什麼只抓柯?

這個直覺並非全無道理。透過細部計畫夾帶容積獎勵,在台灣不是例外,本來就是行之有年的實務常態。

Fill 1
2019年11月28日,當時京華城購物中心已榮景不再,偌大商城內只有零星幾位顧客。(攝影/鄭宇辰/資料照片)
2019年11月28日,當時京華城購物中心已榮景不再,偌大商城內只有零星幾位顧客。(攝影/鄭宇辰/資料照片)

回顧2010年前後,台北市政府為配合花博推動「台北好好看系列二計畫」,同樣在都市計畫細部計畫中自行創設容積獎勵──以簡易綠美化或拆除窳陋建物,換取最高10%的基準容積。法令依據僅是市府「建築空地維護管理辦法」中「為配合該府重大政策,得另給予期程容積獎勵」一條。監察院事後提出調查報告,但當時焦點在於是否符合《都市計畫法》第27條所稱「重大設施建設計畫」之要件,並未觸及「細部計畫能否自行創設容積獎勵」這個根本的法律保留問題。更關鍵的是,當年沒有任何公務員因此被追究。

無獨有偶,高雄多功能經貿園區(亞洲新灣區)的細部計畫,2013年第二次通盤檢討時明確寫入「為加速土地開發」的期程獎勵,本質上是用時間壓力催促開發,以額外容積作為趕工紅利,而非回應任何實質公共利益需求。耐人尋味的是,2024年最新版的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已悄悄移除了期程獎勵的規定。地方政府顯然意識到法制基礎不穩,問題被執政機關悄悄消化,但制度缺陷始終未被正面處理。

當然,在此必須指出:上述案例與京華城案與在法律性質上有個關鍵差異:台北好好看的綠化容積獎勵是「通案原則」,所有符合綠化條件的基地皆可申請;各縣市都市更新的容積獎勵,如綠建築、智慧建築等項目,同樣對所有更新案開放。不過,京華城並非都更案,其容積獎勵名目是為單一個案量身打造的──這正是法院認定其違反「個案法禁止原則」的核心理由。亦因此,京華城案與其他案件間,存在根本差異。

這個「通案vs.個案」的區分,劃出了京華城案在法律上的紅線,但這並不代表通案式的容積獎勵就毫無疑慮。當前這類容積政策工具,例如:台北好好看、高雄經貿園區的期程獎勵,同樣面臨「細部計畫能否自行創設容積獎勵」的法律保留問題──只是它們以通案的形式包裝,使得個案法禁止原則不再適用,立法技術透過人人可能中獎,模糊化其爭議性。京華城是個顯眼的靶心,但環繞靶心的灰色地帶,範圍遠比法律規範的更大。

整個都市計畫體制對此灰色地帶默許之深,一部分或許反映了城市發展確實需要彈性空間,另一部分則來自選舉政治壓力。但結果是:連負有糾舉之責的監察院,都未曾觸及法律保留的根本問題。當上述操作已內化為規劃業界的實作規格,法官反過來嚴格依循法律原則糾舉時,民眾自然覺得突兀──不是因為法官錯了,而是因為法律上「合法」的標準,與日常所見的現實做法之間,落差太大。

三、比違法更深的問題:規劃體系對容積的結構性依賴

若僅僅將京華城案理解為一個合法性缺口的問題,就低估了它所揭露的深層制度病灶。

即便所有容積獎勵都取得了形式上的法律授權,台灣容積治理的根本困境仍然存在:整個規劃體系已將容積發放當作替代性財政工具與開發誘因的捷徑,形成難以自拔的惡性循環。從容積獎勵,到容積移轉(將甲地未用完的容積搬到乙地使用)、增額容積(申請人付費向政府購買額外容積)的日常運作,這些政策工具的共同特徵是:不用編列預算、無須經過議會審查、兌現時程動輒10年、30年,也無須面對即時的財政問責。對行政部門而言,容積是成本最低的政策工具。然而,這個「不用花錢」的誘因,其代價是由全體市民以生活環境品質的劣化來支付的──只是這筆帳,尚無人精算。

再者,即便通案式的容積獎勵在形式上對所有人開放,實際上只有具備資本與技術門檻的開發業者才能申請;真正承擔外部成本的,是用漫長房貸繳付高房價的年輕家庭、忍受交通壅塞與日照遮蔽的鄰近居民,乃至在城市開發過程中,在市郊與鄉野被傾倒廢土的生態環境。形式公平,不等於實質公平。

容積獎勵在實務中退化為「對號領獎」的機制,便是這套邏輯的具體表現。開發商在申請文件上逐一勾選綠建築、智慧建築、耐震設計等項目,疊加容積成數;但這些項目的「公益貢獻」與所換得的「容積價值」之間,對價關係從未被嚴格檢驗。有些獎勵名目,根本就是空間專業者設計建築物的分內之事──結構安全、耐震設計──如今竟成為可以額外換取基準容積5%到10%的籌碼。

都市計畫書圖裡的容積率規定,理應是經過前置規劃、總量管制後的空間秩序。但在各類容積獎勵、移轉、增額容積的疊加操作下,開發商實際上蓋出來、販售的樓地板面積往往高達法定容積1.5至1.6倍。在規劃技術上,即便可以透過細部計畫框架做計劃與管制,但實際建成環境可輕易透過建築法規中免計容積,以及各種「一次性」或「永久性」容積工具疊加,架空了細部計畫內涵。這裡面,每個地塊一來一往累積的落差,早已到了難以系統性追蹤的程度。台灣的都市更新體制,把關機制僅靠單一地塊容積獎勵的倍數上限,卻欠缺具氣候變遷思維的環境影響評估與長期規劃前景的考量。

京華城案中自創的「韌性城市貢獻獎勵」、「智慧城市貢獻獎勵」、「宜居城市貢獻獎勵」,不過是將這套拼裝邏輯推到了最荒謬的極端。但它之所以能走到這一步,正是因為在它之前,已有無數個案例在同一套邏輯中安然通過。容積一旦發放、建物落成,其物理效果是永久且不可復原的──數十年的鋼筋混凝土量體、伴隨而來的交通負荷與碳排,在建物生命週期內無法撤銷。用如此輕率的法令層級與如此鬆散的對價檢驗,去決定如此永久性的空間效果──這才是容積治理最根本的失衡。

容積早已從都市計畫中「生活品質計算、資源合理分配」的產物,異化為開發導向治理中「政治交易的提款機」。今年(2026)2月,行政院長卓榮泰在立法院施政報告中宣布,將「放寬容積獎勵1.5倍的上限」,並對捐贈社會住宅、青年宅或婚育宅者「再加碼50%」。其前提假設是:擴大容積供給就能降低房價。然而,既有實證研究指出恰好相反──江穎慧與史宓的研究發現,當政府給予特定土地更高的開發強度,形成的人為差額地租與價值外溢效果,反而帶動周邊地價與房價上漲,加劇低所得家庭的住房負擔。容積愈放寬,房價愈高,並非悖論,而是土地增值回收機制失靈的結構性後果。

無獨有偶,京華城案一審判決才剛指出容積獎勵的外部成本與法律授權問題,行政院的政策方向卻是:用更多的容積,去解決容積造成的問題。這個做法,立論建立在增加房屋供給、以擴大供給,降低房價。但過去十多年間,大規模容積擴增實驗已證明:容積倍增,房價不降反升。住宅政策的社會目標值得肯定,但手段的選擇,恰恰印證了體制的慣性──只要問題出現,第一反射就是加碼容積,而非正視都市更新與開發本身應負擔的環境與社會成本,更遑論在氣候變遷的框架下,重新檢視國土空間規劃的優先順序。都市計畫的規劃理性其實早已空洞化,被容積發放的土地金融邏輯所充填。中央政府對地方都市計畫空間品質的督導,在此結構性落差下,已近乎形同虛設。這個病入膏肓的治理現實,已不容迴避。

四、不只是柯文哲的一課
Fill 1
2026年3月26日,前台北市長柯文哲到台北地院聆聽京華城等案一審宣判,被判應執行17年有期徒刑,褫奪公權6年。(攝影/唐佐欣)
2026年3月26日,前台北市長柯文哲到台北地院聆聽京華城等案一審宣判,被判應執行17年有期徒刑,褫奪公權6年。(攝影/唐佐欣)

京華城案給了所有地方首長一個警示:行之有年,不等於合法;合法,也不等於合理。

台灣各縣市透過主、細部計畫、行政要點、施行細則等不同層級的法令載體,各自發展出一套容積發放的操作慣例。這些操作行之有年,從未被質疑──但此案的法律邏輯一旦確立,其射程顯然不會只停留在台北市京華城上。

修補法制補漏只是第一步。如果京華城案能為台灣的容積治理帶來一次認真的體檢,以下3個方向不容迴避:

首先,容積獎勵的法律授權必須到位。從中央政府到各地方縣市政府,現行以細部計畫、行政要點自行創設容積政策名目的做法,應全面檢視其法律依據是否符合法律保留原則。法院已經畫下底線,行政體系不能繼續視而不見、掩耳盜鈴。

其次,容積發放必須建立環境對價的檢驗機制。每一筆容積獎勵所對應的公益貢獻,與其帶來的環境負荷──包括交通衝擊、碳排增量、公共設施承載──之間的對價關係,應有具體的評估與揭露程序,而非停留在申請書上的勾選作業。

第三,也是最根本的:台灣的規劃體系必須正視自身對容積發放的結構性依賴。當容積成為不用花錢的政策萬靈丹,當容積成為政客輕易動員的選舉牛肉,都市計畫作為空間秩序守門人的角色就會持續被掏空。打破這個循環,需要的不只是修法,而是重新確立一個基本認知:容積是有限的空間公共財,不是取之不盡的政治提款機。

全台灣究竟還有多少個大大小小、已建成或正在興建的「京華城」?這個問題,不該只由法院來回答。但至少,法院為所有人問出了這個問題。

深度求真 眾聲同行

獨立的精神,是自由思想的條件。獨立的媒體,才能守護公共領域,讓自由的討論和真相浮現。

在艱困的媒體環境,《報導者》堅持以非營利組織的模式投入公共領域的調查與深度報導。我們透過讀者的贊助支持來營運,不仰賴商業廣告置入,在獨立自主的前提下,穿梭在各項重要公共議題中。

今年是《報導者》成立十週年,請支持我們持續追蹤國內外新聞事件的真相,度過下一個十年的挑戰。

© 2026 All rights reserved.

我們十歲了!
我們十歲了!

謝謝你關注《報導者》,自2015年9月,我們靠社會大眾的贊助走到了今天。

邀請你點進十週年線上策展,了解我們如何和讀者一起走過這10年。

報導者的十年

我們十歲了!

謝謝你關注《報導者》,自2015年9月,我們靠社會大眾的贊助走到了今天。邀請你點進十週年線上策展,了解我們如何和讀者一起走過這10年。

報導者的十年

報導者十歲了!

看見改變

報導者十歲了!
報導者十歲了!

看見改變

即時追蹤最新報導
即時追蹤最新報導

開啟文章推播功能得到報導者第一手消息!

開啟通知

即時追蹤最新報導

開啟文章推播功能得到報導者第一手消息!

開啟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