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者投書

【投書】預見黎明之前的瑠公圳案拆除現場:我們的城市將失去什麼?
強拆前5天,瑠公圳迫遷案屋主賴碧珍完成最後一次老屋圳道導覽後準備返回家中。(攝影/楊子磊)

文字大小

分享

收藏

6月26日,清晨6點30分。

這是新北市新店瑠公圳居民賴碧珍收到台北地方法院強制執行令上標示的時間。(編按)
6月25日早上9點50分,Facebook粉專「瑠公圳悲歌 - 百歲人瑞反迫遷」指出,律師與執行處聯繫後,書記官表示原訂26日執行程序取消。因當事人與律師尚未收到法院正式函文,目前無法確知暫緩理由為何。
新北市政府也在25日上午表示,已於23日收到蔡金木宅屋主賴女士申請登錄文化資產,文化局24日即發文法院說明此案法定程序,文化局依法將蔡宅列為暫定古蹟,後續將進入現勘與審議程序。

當這篇文章刊出時,或許我們正站在歷史性拆除的前夜。台北地方法院預定於6月26日清晨6點30分,執行對新店瑠公圳蔡金木、陳罔市和賴碧珍一家老宅的強制拆除。這棟在大台北地區已極為罕見、歷時逾80年的平房,不僅見證萬新鐵路與瑠公圳交織而成的水岸環境,也承載著庶民勞動文化的記憶。在老屋被鏟平之前,值得我們集體思索:一旦拆除真的發生,我們失去的,不僅是幾塊磚瓦與一戶人家的生存空間,而是以「活保存」串聯大台北地區百年河川與鐵道城市紋理的一線機會;甚至是對司法能否復原空間正義的制度信任。

這場強拆預告,並非首次、也不突然。自2013年起,蔡金木後代賴碧珍女士就為保住這座平房而官司纏身。為了守護外祖母晚年安居與自己成長於斯的水圳文化地景,她歷經十餘年訴訟、調解、行政爭議與文化資產提報程序。2025年6月4日,賴女士收到台北地方法院的強制執行通知,指稱「本案已無停止事由」;6月17日,民間團體與律師召開記者會,說明本案尚有憲法、文資審議行政訴訟和新的文化資產審議程序進行中,並提出開發與保存雙贏方案;同日傍晚,法院執行處卻再次寄發強制執行通知,將執行時間提前至清晨6點半,未附任何理由。

從台灣現行司法體系與制度來看,這或許只是一起純粹的私權糾紛:一方主張產權,一方為無產占用。法院依《民法》採不動產物權登記生效制度,在判決確定後,依《強制執行法》基於債權人聲請,啟動拆除程序。然而,若我們只從「土地登記」來斷定空間正義,便無異是再次抹除歷史脈絡與生活事實──只論結果、不究過程。事實上,2011年,瑠公圳農田水利會未通知已世居三代以上的當事人,便以底價將該地售予鄰近建商;隔兩年,建商開始興訟,要求拆屋還地。

這是我們再熟悉不過的「鬼島腳本」:房價高漲、投機獲利的起點,往往建立於資訊、權力不對等,與制度選擇性失靈。原住戶60年來屢次申請購地,水利會以「機關用地」為由推託。後來,該筆土地竟於訴訟期間被分割為5筆地號、標示為「無人空地」,且以底價加2,712元賤售予建商。這場土地遊戲的兩手操作,最終由法院民事判決背書,執行處代為清場。原本存在的居住事實、公共記憶與文化地景,就此被清除;而我們的城市,也再一次錯過以創新治理回應投機問題的機會。

2021年7月,監察院針對本案之調查報告指出,土地讓售未尊重原占用戶之優先承購權,違反聯合國兩公約第4號與第7號一般性意見所保障的「適足居住權
指「確認人人有權享受其本人及家屬所需之適當生活程度,包括適足之衣食住及不斷改善之生活環境」。
」。新北市文化局當前亦已受理涵蓋賴碧珍家族老宅所屬區段的「碧潭文化景觀申請案」,進入審議階段。此時若強制拆除,等同於將審議與訴訟程序強制畫下句點,進一步削弱台灣對於文化資產、人權與程序正義的法治承諾。

★延伸閱讀:〈11年走遍民事、行政、憲法和國際法庭,新店瑠公圳老宅命運將倒數計時?〉

知名法律地理學者Nicholas Blomley曾提醒:產權制度從來不是中性的制度設計,它經常是空間暴力的法律化表現。當法律的執行淪為權威展示,而不再回應歷史、理據,甚至轉嫁責任,這樣的依法行政,只是以法律形式「凍結」了土地制度歷史的不正義;自貶為財團清場、為歷史失憶作保的工具。

我們需要問:如果這一拆真的發生,我們這座城市將失去什麼?不只是瑠公圳岸的一段歷史記憶,不只是某個家族的安居權,更可能是社會對「司法仍有能力修補空間正義」的最後信念。

當依法行政掩蓋了不義:制度缺陷與治理懸置,瑠公圳個案揭示的多重矛盾
Fill 1
賴碧珍家中擺放的阿媽陳罔市遺像。享嵩壽103歲的陳罔市在世時,外界多用百歲人瑞迫遷案角度切入瑠公圳報導。(攝影/楊子磊)
賴碧珍家中擺放的阿媽陳罔市遺像。享嵩壽103歲的陳罔市在世時,外界多用百歲人瑞迫遷案角度切入瑠公圳報導。(攝影/楊子磊)

在許多法律實務工作者眼中,新店瑠公圳拆除案可能只是一起民事執行案件──一方基於土地所有權登記,一方僅有建物所有權及稅籍,自應返還土地。當土地爭議纏訟多年、事實未於司法審判中發生作用,若未進行現地考察,個案極易被視為當事人「喬不攏利益」、需「彰顯公權力」的典型紛爭。

但若將時空軸線拉長,這起看似單純的拆屋還地案,實則暴露出台灣都市土地治理中,三項深層的制度性斷裂:

  1. 不動產物權登記生效制度對歷史性居住事實的忽視;
  2. 文化資產保護與司法執行之間缺乏銜接機制;
  3. 司法執行與憲政救濟程序的時序錯位。

第一重斷裂,是在「產權移轉」過程中,對於歷時性的非正式居住事實,從「視而不見」到「將錯就錯」。

賴女士一家自日治時期便世居於瑠公圳旁住宅,依法納稅、整修建物,甚至多次依法申請購地,卻未獲回應。2011年,瑠公農田水利會未告知原住戶,即將該筆土地標示為「無人空地」,並以近乎底價之條件,出售予鄰近建商。地政系統高度依賴產權登記作為唯一合法依據,卻缺乏機制記錄、承認、調解歷史性占用與使用的事實。類似「誤登為空地」的行政錯誤,在當前公有地處分慣例中時常發生,卻缺乏制度補正、受害補償機制。

司法系統也未能從制度結構上對此作出回應。一旦占用人無購地權利、或未在時效取得地上權後儘速申請登記,即很可能被法院認定為無權占用,而應拆屋還地。根據中央研究院法律學者張永健針對法院判例之研究指出,在時效取得爭議中,因「未完成登記」而被判不成立的案例高達85%。這代表在當前法制架構下,事實性居住長期無從進入法律視野,司法遂成為鞏固制度性忽視的幫兇。

第二重斷裂,先是文化資產制度的漏接,再則是銜接司法執行系統的順勢遺漏。

過去10年間,賴碧珍家族老宅曾被不同文史團體或個人提報為文化景觀,總計6次,前4次卻皆不予登錄(註)
  • 2015.11:新北市文史學會第一次提報文化資產不予登錄
  • 2018.4:新北市文史學會第二次提報文化資產不予登錄
  • 2022.9:新北市文史學會第三次提報文化資產不予登錄
  • 2024.11:新北市文史學會第四次提報文化資產
  • 2025.2:文化資產不予登錄後,賴碧珍對新北市文化局提起行政訴訟,指未依規定召開公聽會、審議會,案件審理中
  • 2025.2:崇光社區大學提報文化資產,同年5月第一次現勘,預定7月第二次現勘
  • 2025.6.23:賴碧珍提報文化資產
。若僅從結果來看,這似乎顯示「專業否定其文資價值」;但若進一步檢視制度運作,我們更應反思:當台灣庶民地景、日常勞動記憶與地方維護實踐,無法用既有「建築物保存價值」或「歷史名人事件」框架進行判讀時,制度是否提供了足夠的解釋與回應空間?

老宅的故事,橫跨了碧潭渡口與萬新鐵路之間。其歷史價值,並非源自單一建物形式,而是長年累積的底層勞動─環境照護實踐:自日治時期,蔡金木受水利會之託,負責邊坡養護,到其妻陳罔市照料來往鐵道與碼頭的臨時工;其後,賴碧珍家族又無償提供後棟公路局員工午憩時加熱飯菜、小憩的庶民「灶腳」。直至今日,賴女士仍維護蓊鬱樹蔭、圳頭地景(見下圖),老宅後方的樟木亦獲指定為珍貴樹木。這樣的實踐,呼應了美國人類學與都市研究者Shannon Mattern對當代「修復政治」(repair politics)的深刻觀察──真正值得被研究與支持的,不是具代表性的政治事件或標誌性空間,而是日常生活中持續維護、照護與修補社會與空間關係的實踐。賴碧珍家族老宅所見證與承載的,不只是地景的歷史,也是城市照護(geographies of care)實踐的網絡與節點。與前段Blomley所指出的property regime as geographies of violence形成深刻對比,賴碧珍家族老宅所展現的,正是庶民對於地景精神的長期承諾與日常倫理的空間化呈現。

Fill 1
Fill 1
Fill 1
Fill 1
Fill 1
Fill 1
12
同一位置拍向瑠公圳左右兩邊的景象:本圖右側為新店站碧波白建案。(攝影/李容渝)

守著老宅及這段瑠公圳的人,以他們平凡日常,牽起如今看來不平凡的底層互助網絡。這正是所謂的「活態遺產」(living heritage,下以「活保存」代稱)所處理的地景型態:價值尚在動態演變、尚未獲確認,卻持續由人與環境所共同維繫。這類尚未被「定型」的庶民地景與維護實踐,其實正符合聯合國教科文組織(UNESCO)近年推動的文化資產保存趨勢。UNESCO 將living heritage定義為「活的文化實踐與知識系統,其價值來自於持續的世代傳承、社群參與,並回應環境的變遷」。活態遺產強調資產的價值不應僅由外部專家定義,而應來自於參與者與維護者的視角。文化景觀(cultural landscapes)的價值不只來自形制或歷史,更來自其與地方生活方式、生態系統與文化認同間的長期互動,足以「體現永續土地利用的具體技術,且與自然的特定精神聯繫。」活保存的貢獻,在於其提供了社區(群)與個人一種認同感及其可延續性,讓社群聚落的組成、甚至一地社會,更具韌性、和平、包容性。

簡言之,國際主流文化資產保存觀點,早已從靜態登錄、單向評價的架構,轉向支持「在地參與型的價值共構」,並鼓勵政府部門與社群共同發展「逐步理解與保存」的機制。賴碧珍家族老宅一案,延續了地景的「過去」與「現在」,屬持續景觀的一部分,但它並非特例。在過往20年間,台北市已有歸綏街文萌樓與寶藏巖社區等案例──兩者皆以庶民組織與原居民為核心,透過在地訴說與空間維護,讓「尚未完成的歷史」得以被理解與保存。即便這些案例在後續修復或管理上仍有個別的課題,但至少提供了另一種保存邏輯:不是先物件化再文獻化,而是先承認地景仍活、社群尚在,保存工作可透過參與、維護的過程,持續滾動生成。若在此時草率拆除老宅,則不僅違背文資法規,更可能與國際保存準則背道而馳。

因此,賴碧珍家族老宅若能在文資制度上獲得暫時保留,並與地方共構活保存機制,其文化意義可能遠大於個別建築、基礎設施之靜態保留。若此時強制拆除,不僅違反《文化資產保存法》第36條對於「審議期間不得遷移或拆除」的規定,更將使一種尚未被充分理解的公共文化價值,失去存在的條件。換句話說,瑠公圳迫遷案暴露的「治理斷裂」,不只是文化資產是否具備專家眼中的「價值」,而是文資體系是否能回應新的文化現實:如何辨識與承認尚在生成中的歷史價值?如何不讓仍具生命力的地景,在制度尚未理解前就被徹底消除?這正是活保存之所以重要,也是我們面對都市發展選擇時,制度是否能闢出新路的關鍵。

第三重制度斷裂,是體現在司法執行程序與憲法訴訟、行政訴願之間的時序落差。

截至目前,賴碧珍家族老宅相關法律爭點,包括時效取得
時效取得制度,指原本無權占有的人,長時間占有他人之物後,取得可向地政機關登記為權利人的請求權,經地政機關審查核准後,就成為所有權人或其他物權人(例如地上權人)。
地上權係為「請求權
請求權是要求對方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權利。以時效取得地上權為例,地上權人符合時效取得客觀條件後,還需要跟主管機關登記、請求同意,主管機關同意後才能取得地上權。
」或是「依事實行為取得」、土地優先購買權是否為憲法保障的基本財產權,仍在憲法法庭審理中;文化景觀審議程序的行政訴訟亦已進入高等行政法院。《強制執行法》第10條第3項雖規定「有特別情事繼續執行顯非適當者,法院應依職權變更或延展執行期日」,最高法院亦有相似案例裁定強制拆除須暫緩。然而,在本案中,執行法院並未考量上述正在進行中的憲法訴訟及文資審議,而未延展執行日;更在未具理由下違反《強制執行法》第1條第2項「強制執行應依公平合理之原則,兼顧債權人、債務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權益,以適當之方法為之,不得逾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逾越達成目的必要,無故將執行時間提前至6月26日清晨6點30分。

綜觀上述,瑠公圳迫遷案所揭示的,不只是一戶人家的土地紛爭,更是一套治理體系彼此錯置、橫向失聯的集體失能。土地制度無法處理歷史居住權利、文化制度缺乏執行效力、法院執行未能等待基本權利之釐清,在在使司法機關落入「制度盲區」,成為強制執行代行工具。這樣的治理懸置,正是促成都市投機者橫行、人民喪失社會信任的最佳溫床。

翻轉「依法行政」的被動無力感
Fill 1
第二次接到法院強制執行公文後的週末,賴碧珍和律師、空間規劃專業者及民間團體在老宅前舉行記者會,再度提出雙贏方案,呼籲地主重新啟動協商。(攝影/楊子磊)
第二次接到法院強制執行公文後的週末,賴碧珍和律師、空間規劃專業者及民間團體在老宅前舉行記者會,再度提出雙贏方案,呼籲地主重新啟動協商。(攝影/楊子磊)

回到文章一開始的提問:如果強制拆除真的發生,我們會失去什麼?

失去的,從來不只是這一戶老屋,而是一次檢驗制度能否修補錯誤的社會機會──檢驗政府是否能處理「私權衝突」表象下潛藏的治理失能。

新店瑠公圳迫遷案之所以不只是個人恩怨,而值得社會共同關注,關鍵在於它突顯出台灣當前城市治理三種行政慣習交織下的結構性失靈:對非正式住居的缺乏辨識與承認;對資訊不對等的土地讓售過程未設監管機制;以及司法執行與文化保存、公私協調之間的制度壁壘,長期缺乏橫向整合。

我們該問的是:還要讓這些結構性習慣繼續默許制度暴力嗎?又能指望多少人,能像賴女士那樣,歷經十餘年與建商纏訟、仍堅持提出具備協商可能性的替代方案?她所守護的,不只是祖宅,而是一種對都市歷史與公共倫理的提問方式。

若我們期待制度與時俱進,那麼短視的司法執行與行政避險就必須停止。現實卻反映出相反景況:司法系統仍多以「產權清楚」為執行起點,行政機關則多將程序爭議歸類為「他人之事」,拒絕介入調和。這種分工邏輯,使都市治理在碰觸複雜議題時顯得力不從心:法律只知遵章,行政傾向退位,投機者得利,唯獨社會正義與歷史責任無處容身。

「依法行政」若真是為了維護公共利益,那麼制度就不能僅止於執行命令;其轉化潛力,應體現在回應歷史傷痕、預防未來衝突的治理作為上。畢竟,創新都市治理不該只存在於政策白皮書,而應落實於一個個具體而關鍵的案件選擇中。

瑠公圳案,正提供了一次具體的永續治理實驗。它迫使我們重新檢視:當程序尚未完備、憲法訴訟進行中、文化價值尚未確定時,國家是否有能力也有意志選擇暫停執行、重啟對話?我們能否拒絕一個只會拆除、不會修復的治理體系?

台灣的都市未來若要擺脫投機式的空間生產邏輯,就必須從此刻開始,做出更有遠見的決策。

而在所有制度轉向之前,最根本的前提是承認:居住,作為一項基本人權,理應獲得制度保障,免於政府或第三人加以侵害。簡言之,在文化資產審議未定、法律爭議仍在進行、協商可能性仍未窮盡的情況下,任何強制拆除行動,都已違反國際人權法中「迫遷為最後手段」與「程序正義」的基本原則。

當法院與行政機關選擇僅以「形式明確的產權」作為唯一的行動依據,等同拒絕承認一項社會應然的共識:居住權不只是抽象理想,而是每一個人都應受到保護的基本生活權利。真正的制度考驗,不是當衝突平息後的總結報告,而是願不願意在還來得及的時候,暫緩不可逆的傷害,為空間治理重新開拓公共視野。

制度修補與轉化契機:讓居住權成為制度設計的出發點
Fill 1
纏訟11年的瑠公圳迫遷案幾度引發社會關注討論,2025年6月強拆的一週前,許多聲援者陸續到老宅參訪跟聲援屋主賴碧珍。 (攝影/楊子磊)
纏訟11年的瑠公圳迫遷案幾度引發社會關注討論,2025年6月強拆的一週前,許多聲援者陸續到老宅參訪跟聲援屋主賴碧珍。 (攝影/楊子磊)

若我們承認居住權不該只是空泛的理想,而是可被制度保障的實質權利,那麼本案中提出的制度解方便不再只是「例外處理」,而是未來治理模式的試煉場。

值得注意的是,瑠公圳案曾於2024年2月參與國際迫遷法庭(International Tribunal on Evictions, ITE)於尼泊爾加德滿都召開的亞洲區域會議。該人民法庭係與聯合國適足居住權特別報告員、義大利帕多瓦大學人權與多層級治理碩士學程、加德滿都人權與法律學院共同合作進行案例研議。根據《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11條與第2號一般性意見,明確指出:

「適足住房」是基本人權的一部分,國家有義務避免公權力成為迫遷的幫兇。

在此份報告中,審判團委員們指出,瑠公圳老宅迫遷案顯示,台灣的司法體制尚未完整將居住權納入法律保障核心,且缺乏強制性中止迫遷程序的制度安排。在這份建議中,審判團提供的幾個建議,值得我們帶入制度。

譬如國際迫遷法庭第38項建議所指出,瑠公圳案凸顯了台灣土地處分程序的透明度與合法性審查機制的重大缺口。該案中,地方機關將仍有長期居住與納稅紀錄的宅基地視為「畸零地」,未公開徵詢原占用戶購買意願,即以不對等資訊條件出售予隔鄰建商。建商不僅得以在制度闕漏的庇蔭下,完成交易,甚可反過來告世居於此的賴女士家族無權占有、要求返還不當得利。類似操作在行政技術上雖可「合法」,卻難言正當。

參考國際經驗,例如美國加州民法要求主張「善意購買人」(bona fide purchaser)
民法上的善意指的是對某項事實不知情,並非道德上的良善與否。善意購買人指的是購買人不知道購買標的有產權瑕疵,例如不知道購買的土地其實已經有其他的地主。
者,必須自行負擔舉證義務,證明其不知有產權瑕疵。德國亦以《土地登記條例》中「異議登記」制度配套,避免形式登記掩蓋實質瑕疵。在我國現行法制下,《民法》第92條雖就詐欺或脅迫而為的意思表示有所規定,但未能有效杜絕官商勾結與資訊壟斷下的瑕疵交易。目前我國法制系統對於產權人之不動產權利賦予較高保障,但無法杜絕「土地蟑螂」或投機者,利用這套制度、運用公器迫遷平民事件層出不窮。建議立法機關應全面就我國法制對於「善意購買人」資格,進行舉證責任之通盤檢討與調整,以促進實質公平,防止司法淪為都市投機與制度錯誤的遮蔽機制。

此外,國際迫遷法庭對本案之第39與40項建議指出,新北市政府不僅應避免成為迫遷的推動者,更應本於對基本人權的尊重與憲法所課予之保護義務,採取積極措施,避免當事人在缺乏補償與替代安置的情況下,面臨對其生命與生活尊嚴造成重大侵害的風險。

雖然現行法制未對地方政府在此類私人爭議中明文課以積極介入之義務,但當政府掌握關鍵資訊、與開發計畫具高度關聯性,尤其涉及文化資產審議、土地利用變更等事項時,作為憲政秩序的一環,其應盡可能扮演協調與資訊提供者的角色,體現對基本權的積極保障,而非坐視潛在傷害的發生。

具體而言,即便訴訟程序尚在進行,新北市政府仍可主動運用行政指導機制,協助建構協議空間,並提供包括公益容積獎勵、替代保存方案、再提報文資審查等實質選項,妥善發揮行政中介與治理整合的應有角色。

在強拆前夕:執法的選擇與城市代價
Fill 1
新北市文史協會、新北市深蹲協會等團體提報瑠公圳圳頭文化景觀,2024年11月聲援者協同會勘委員沿著圳道走向賴碧珍老宅。(攝影/ 楊子磊)
新北市文史協會、新北市深蹲協會等團體提報瑠公圳圳頭文化景觀,2024年11月聲援者協同會勘委員沿著圳道走向賴碧珍老宅。(攝影/ 楊子磊)

這場即將到來的拆除行動,標誌著一段訴訟程序的終點,也折射出台灣都市土地治理中的長期壓縮結構:非正式居住未被制度承認、文化價值與生活地景缺乏有效保護、司法程序與政策思維各行其道。

無論是法律人視角下的「執行義務」、行政端的「程序完成」、或社區與公民團體「居住人權與保存」的實踐,都在這個案例中顯得捉襟見肘。即便,事實擺在眼前:明知其他程序尚在進行,一場不可逆的拆除,以及已可預見的人權再度侵害,卻已預備就緒。

法律不是不能執行,而是執行的時間、手段與制度責任,是否仍有空間進行價值與方案協商?制度未完成協商、文資程序尚未定案、憲法訴訟仍在審理,這樣的前提下,判決執行部門的積極行動,究竟是守法還是逾越?

瑠公圳案也許無法提供所有答案,卻讓我們看到當制度各自為政、無對話能力時,都市發展就可能落入治理盲區,最終由市民、歷史與公共信任共同承擔代價,繼續為都市投機鋪設溫床。

在這樣的治理結構中,法律上的產權制度──作為Nicholas Blomley所說的地理化暴力(geographies of violence)──已將歷史的不正義形式化、合法化,並藉由國家強制機器實踐其力量。然而,與此對照的,則是賴女士一家數十年如一日的生活與照護實踐。他們種樹、護圳、與鄰為善,使空間得以維繫,這些都是另一種屬於庶民的「空間倫理」與「照護地理學」(geographies of care)。

若說賴碧珍家族老宅的拆除象徵著產權體制的暴力伸張,那麼賴女士自祖輩至今的日常環境與社群關係的照護與點滴累積,則是一種對抗制度遺忘的溫柔反抗。他們看似庸碌的日常,事實上是都市永續發展最基本的核心精神──當治理當局無法辨識這樣的社會行動及其關鍵價值,執行令的落槌,不僅拆毀了一個家,更也進一步掏空了碧潭文化景觀保存案中,最可貴的人地關係樞紐。

以上種種,並非要求任一方暫停職責;而是提醒我們,在制度尚有轉圜之際,應更謹慎面對每個將造成不可回復傷害的決定。

無論是創新或永續的都市治理,都不會從一場強拆腳本開始;但制度的沉默與失能,將以一場過早執行的拆除行動,輾壓「以人為本」的永續可能。

用行動支持報導者

獨立的精神,是自由思想的條件。獨立的媒體,才能守護公共領域,讓自由的討論和真相浮現。

在艱困的媒體環境,《報導者》堅持以非營利組織的模式投入公共領域的調查與深度報導。我們透過讀者的贊助支持來營運,不仰賴商業廣告置入,在獨立自主的前提下,穿梭在各項重要公共議題中。

你的支持能幫助《報導者》持續追蹤國內外新聞事件的真相,邀請你加入 3 種支持方案,和我們一起推動這場媒體小革命。

© 2025 All rights Reserved

有你才有報導者
有你才有報導者

這篇文章的完成有賴讀者的贊助支持,我們以非營利模式運作,

邀請你加入 3 種支持方案,讓報導者能夠走更長遠的路。

瞭解更多

有你才有報導者

這篇文章有賴讀者的贊助完成,我們以非營利模式運作,邀請你加入 3 種支持方案,讓我們能走更長遠的路。

瞭解更多

報導者支持方案上線,用你的方式支持報導者!

瞭解更多

開創組織永續經營之路
報導者支持方案上線,用你的方式支持報導者!

瞭解更多

即時追蹤最新報導
即時追蹤最新報導

開啟文章推播功能得到報導者第一手消息!

開啟通知

即時追蹤最新報導

開啟文章推播功能得到報導者第一手消息!

開啟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