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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書】失家兒少創辦NGO,帶來改變:國際經驗給台灣安置機構的啟示
在安置機構中的孩子,能否在NGO培力下從「服務的主體」轉為「公共政策措施的主體」?(圖中非當事人,攝影/吳逸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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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年前,曾在《廢墟少年》一書裡揭露自我13年育幼院的生活經驗,讓陳旺德決意投身社工領域,希望幫助院生的成長與生活,讓那些他曾經的夢魘,不再是安置機構兒少無望的寫照。如今,他進入職場,與同事黃于飛蒐羅加拿大、美國、愛爾蘭及澳洲安置機構改造的進程發現:當院生得以發聲建言,安置機構才可能真正關照失家兒少的需求;他們始有機會重建自信,獲得人生逆轉勝的契機。

環顧我們周遭,有許多幼年入住育幼院、兒童之家的孩子,雖在安置機構裡獲得溫飽,但被迫與原生家庭分離,且團體制約式的生活確有許多心酸及創傷,也常常只有這些長期在機構中生活的孩子才懂。這群失家兒少
失家兒少包含兩個定義:
  1. 缺乏主要照顧者:棄嬰/孤兒、無依兒童及少年、無扶養義務人,且無謀生能力或在學之兒童及少年。
  2. 父母失功能:家庭遭逢變故,無法提供兒童及少年穩定生活者、遭受家暴、嚴重照顧疏忽或性侵害之兒童及少年保護個案、父母入獄服刑無力照顧之兒童及少年、父母罹患精神疾病或其他重大傷病之兒童及少年、對於不適宜在家庭內教養或逃家之兒童及少年。
除了是社工口中的「案主」或「安置個案」外,他們可有「發言權」述說自我創傷?甚或是改革安置教養體系?
台灣平均每年有3,600位失家兒少住進安置機構,人數遠高於被安置在比較類似原生家庭環境的寄養家庭或親屬家庭(註)
參考衛福部主計處公告「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服務數」、「兒童及少年家庭寄養概況」資料。
,與《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 CRC)希望所有兒童在家庭環境中成長的意旨不符。2017年我國首次進行CRC國家報告審查,國際審查委員也點出了這個問題,並建議台灣研訂「替代性照顧導則」,逐步導正機構安置比例過高的問題。此外CRC國際審查委員在結論性意見報告書中也多次提醒兒童「表意權」及「申訴權」未能周全保障,台灣的失家兒少不論在選擇安置地點、與原生家庭聯繫接觸的方式、安置機構生活安排等面向,不僅無法抗議,連表達意見的機會都很渺茫。
共同的痛:在機構中學會沉默,卻學不會自立

筆者之一的旺德,也曾在《報導者》投書表達自己在育幼院生活的13年──體驗多年貧窮、恥感和標籤之後──層層管制的機構生活歷歷在目:「即便是與家人重聚,也會觀察院生的表現、有沒有得罪大人,如果行為表現都合格,才會准許你出去。那種審核的感覺不只是在外出的時候,在很多面向都會有,你必須要有一個表現好的規矩,你才能夠覓得一些福利或是該有的權利。」機構縱有家庭會議讓兒少學習表達意見,曾待過公立安置機構的阿誠卻提到:「家庭會議時常有保育員說『少講點話,少點麻煩』,久而久之大家也不敢有意見,甚至還說『我們來這裡是來管理你、照顧你的,你應該要感恩』!」

不僅權利被限縮,安置機構常見兒少到18歲即結束服務
儘管《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1條有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法委託安置之兒童及少年,年滿18歲,經評估無法返家或自立生活者,得繼續安置至年滿20歲;其已就讀大專校院者,得安置至畢業為止。」 由於法條僅以「得」而非「應」規範,實務上基於多種原因,無論個案有無繼續升學,常見滿18歲就已結案,或轉介地方政府結合民間團體的「少年自立服務」,成為自立少年。
,目前政府雖明訂兒少若無法返回原生家庭就會由各地方政府結合民間單位提供自立服務,但是仍有不少未接受服務的青(少)年在就學、就業與租屋方面處處碰壁,甚至淪為街友或為犯罪集團吸收,販用毒品、招攬為車手等。如果育幼機構為台灣提供弱勢兒少保護的福利服務,其目標在促進兒少身心健全發展,並使其為社會與國家所用,那麼上述現況其實是壓抑兒少發聲的空間,阻礙個人自我探索、發展人際關係及追求更好的生活品質的自信與能力。
不被期待、也無從了解如何取得資源

事實上,安置機構對兒少長期發展的不利影響不僅發生在台灣。創辦加拿大兒童保護政治行動委員會 (Child Welfare PAC)的珍.科瓦里科娃(Jane Kovarikova),自己曾經也是住在機構的失家兒,她指出,「機構中沒有人期待我會有任何成就。」直到現在,她都記得14歲那年,機構照顧者告訴她:「珍,你的人生只能這樣。」社工也只告知她極有限的生存資訊,像是被逮捕時的基本權利。科瓦里科娃在16歲時離開安置機構,她必須靠每月633加幣(約新台幣14,000元)的社會救助與打工賺來的微薄薪資,勉強支付大學及研究所的學費,且還得兼顧其他生活開銷。

科瓦里科娃研究發現加拿大安置機構長大的孩子生活品質40年來沒有改善,她在2017年時受安大略省政府兒少倡議服務中心 (Ontario' s Office of the Provincial Advocate for Children and Youth) 委任出版「探究成年兒少離開安置機構後的現況報告」(Exploring Youth Outcomes After Aging-Out of Care),報告結論具體指出:「機構兒少最常見的情況包括:低學術成就、失業或低度就業、無家或居住不穩定、涉嫌犯罪風險高、很早就有身孕、身心健康狀況不佳與寂寞等諸多困境」。

創設美國安置照顧會社(FosterClub) 的博得納夫妻(Celeste & Jeff, Bodner)早期曾提供寄養家庭的服務,他們照顧失家兒的經驗讓他們深感失家兒完全不清楚自己的家庭狀況與自身應有的權益,他們曾照顧一對來自貧困家庭的兄弟──葛雷與泰瑞(Gary & Terry),當時這對兄弟正準備轉安置於機構中,兩人還誤以為被安置的原因是「自己做錯事被懲罰」。

我安置我驕傲:國外失家兒成立NGO,實際帶來改變

曾是失家兒的的科瓦里科娃在2019年創立「Child Welfare PAC」,展開追蹤加拿大失家兒少離開安置機構後的生活,建立了完整的追蹤數據,遊說政策改革,並真正改善這群失家兒少的生活。

「Child Welfare PAC」還倡議將創傷知情治療(Trauma-Informed Practice)
意指當事人能理解、辨認創傷,並懂得如何加以防範再創傷。
納入大學助人專業相關教材與醫療實務手冊,從源頭提升助人工作者關照失家兒身心創傷的知能。有感於機構兒少低學術成就的困境,科瓦里科娃成功遊說自己的母校──勞倫森大學(Laurentian University)讓所有安置兒少「免支付學費」,並提供多項資源,幫助他們完成大學或以上的學歷。
美加:訓練倡議能力,遊說政策改革
2000年成立的「FosterClub」則提供失家兒少一個相互支持的平台,目前已經茁壯成為全美國知名的倡議組織,董事會的成員有好幾位都曾經是失家兒少。2004年啟動全明星(All-Star)實習計畫,除了訓練實習生
指FosterClub服務的曾接受安置的青年。 該組織預計透過全明星計畫將他們培養成能夠巡迴全國兒少安置機構,鼓舞更多安置機構兒少正向發展的種子導師。
的領導能力,也希望訓練他們向政府機構倡議,提出改善安置機構的意見,改變大眾對安置機構兒少的認知,讓他們能重整生命經驗、建立互助關係及提升個人自信心。

FosterClub近期一項重要的成就是倡議推廣安置兒少享有健保。雖在《平價醫療保險法》(Affordable Care Act)的保障下,安置兒少從2014年1月1日起可享有健保給付直至26歲,然而他們在申請健保過程卻是困難重重,常見問題包含:搬家、離開州或機構就沒健保、複雜申請程序、缺乏使用者申請數據、仰賴傳統媒體平台使訊息無法傳遞給新世代申請者,及離職就取消健保等,FosterClub不只促進大眾了解健保對安置兒少的重要性,也呼籲立法者可以簡化申請程序。

FosterClub持續致力於訓練安置服務人員,學習如何讓安置的兒少表達自己的意見、自立、與其他失家兒少相處扶持、與原生家庭成員聯繫,及擁有健康的親密關係等。

北愛:推動同儕與「前輩」互助服務

「永遠傾聽兒少的意見」是1993年創立於北愛爾蘭的「安置青年之聲」(Voice of Young People in Care, VOYPIC)的營運理念。由一群13到23歲、不同工作背景的年輕人組成的NGO,堅持所有影響安置兒少的重大決策都應該要先詢問兒少的意見。

失家兒少曾質疑他們:「為什麼我們要跟你們分享自己的故事?是不是又是沒有結果的討論?」提醒他們要將失家兒的心聲化作行動。

VOYPIC的同儕支持服務,結果是讓12到18歲兒少在同儕的協助下於1年內有效突破課業、自信與心情上的困境。另外,他們也供應少年自立宿舍,讓16到21歲安置機構兒少在2年內,緩解自立的壓力。如果安置兒少想要繼續升學,服務年齡可延展至25歲。VOYPIC推動「青年視察」(Peer Inspection)計畫,培訓有安置經驗的青年,直接前往安置機構探訪兒少,視察機構的教養現況,由於這些青年擁有相近的背景,能體會機構生活的挑戰,讓機構兒少更願意分享自己面臨的困境,此視察不僅針對安置機構,也針對國家安置政策。

澳洲:提供自立生活資源資訊網,促使每州通過「兒少安置憲章」

成立於2000年的澳洲創造基金會(CREATE Foundation) ,創辦人歐文(Owen)本身也是被收養兒童,她的繼父繼母在澳洲生命線(Lifeline Australia)擔任輔導人員,歐文常跟父母去家暴現場將被害女性與兒童短暫安置在自己家;這樣的生命經驗,讓她萌生想為安置兒少付出更多。該基金會蒐集了澳洲第一個由全國安置兒少對機構的意見調查,並發表出版《去汙名區》雜誌 (Illusion Free Zone),也推出了自立生活APP「Sortli」,提供失家兒少法律、財務、住宿、工作等實用的自立生活資源資訊網。

創造基金會集結失家兒少,遊說澳洲人權委員會設立「國家兒童委員」(National Children's Commissioner),促進澳洲每州及區域通過「兒少安置憲章」(Charter of Rights for Children and Young People in Care),並制定機構與社會服務者的認證標準
包括全國「替代性照顧機構服務標準」及「替代性照顧機構的社會服務者認證標準」。
,這些成就都展現了失家兒少團結奮起真的能夠促成國家制度性的改革!
台灣NGO下一步:能否培力失家兒少,成為「主導者」?

第四世界運動發起人若瑟.赫忍斯基神父(Joseph Wresinski)曾說:「要解放窮人,要尊敬他們的痛苦,並且熱切的願意與他們交談、分享,和他們一起往前走。」同理,要解放機構兒少,應肯認他們的遭遇,並且和他們一起努力,為自己發聲,也為同在機構的兒少倡議。

在台灣一共有126家兒少安置機構,還有像是家扶、世界展望會、兒福聯盟推動收出養及寄養家庭服務。另外也有像是「中華育幼機構兒童關懷協會」從2014年起培力51位已經成年的失家兒少成為自立Mentor(導師),向各地兒少安置機構師生分享過來人「逆轉勝」的經歷,並影響安置機構中的大人調整自己的服務策略。我們可曾想過台灣有多少已經長大成人的失家兒?51位失家兒少被培力成為Mentor就足以影響全台安置機構的服務,若我們能集結成千上萬的失家兒,應有機會翻轉國家的政策與制度!

目前台灣的兒少安置機構,仍是傳統科層管理的營運模式,把失家兒少的角色限縮為「服務對象」,容易壓縮與限制兒少的主體發展。國外NGO的成功經驗讓我們知道失家兒少的影響力甚至可以觸及國家的健保制度、大學學費制度、專業人員養成教育、法律與數位科技!我們建議台灣兒少安置機構應當培力更多的失家兒成為政策倡議者、研究者,他們不僅是「服務的主體」,還是「研究的主體」,更是「公共政策措施的主體」,除了擔任參與者角色,還要成為「主導者」!

索引
共同的痛:在機構中學會沉默,卻學不會自立
我安置我驕傲:國外失家兒成立NGO,實際帶來改變
台灣NGO下一步:能否培力失家兒少,成為「主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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