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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書】剴剴案的省思──家外安置服務,保母制度真的承接得起嗎?
2025年5月10日,數千名民眾於台北凱達格蘭大道參與「終結兒虐・陪你長大」集會,聲援遭虐致死的1歲男童剴剴,呼籲政府強化兒少保護制度。(攝影/陳曉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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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底,等待出養的剴剴安置在保母家,因不當對待而離世,年僅1歲10個月的生命猝然結束,令人不捨。近日一審宣判,保母姊妹分判無期與18年有期徒刑,是至今兒虐案判刑最重的案例。更重要的是,在罪與罰之外,我們如何能避免下一個悲劇發生?

彭婉如文教基金會參與的「托育及就業政策催生聯盟」為了提升居家托育品質,提出了民間版本的《兒童托育服務法》建議草案,確立「居家托育服務中心(簡稱居托中心)」管理角色與權責、明定違規記點,建立不適任保母退場機制,希望以更完備的制度,打造安心、安全托育服務體系。

然而,除了回應保母管理制度的缺漏之外,其實在更前緣還有一個值得探究的問題是:「保母制度,真的適合作為兒少安置系統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第5項規定,有緊急安置需求的兒童及青少年,可安置於寄養家庭、適當的親屬或第三人、兒少福利機構或其他安置教養機構。因此,居家托育人員目前依「直轄市、縣(市)政府運用居家托育人員照顧家外安置兒童處理原則」之規定,目前亦成為兒少安置服務一環。
的一環嗎?

這樣的提問,源自於我們多年來在第一線督導居家保母的實務經驗中,所看見的結構性限制。因而,我們認為,政府在未經充分評估、亦未有完整制度配套前提下,因安置量能不足而將居家托育(保母)服務納入安置照顧體制的做法,是對於居家托育服務本質的誤解及誤用;在政府便宜行事之下,就輕易讓渡了受安置孩童的安全與福祉。

寄養家庭長期不足,居家保母成為安置服務選項
家外安置
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第1項,兒童及少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予保護、安置或為其他處置;必要時得進行緊急安置:
  1. 兒童及少年未受適當之養育或照顧。
  2. 兒童及少年有立即接受醫療之必要,而未就醫。
  3. 兒童及少年遭受遺棄、身心虐待、買賣、質押,被強迫或引誘從事不正當之行為或工作。
  4. 兒童及少年遭受其他迫害,非立即安置難以有效保護。
」常是因為兒童原生家庭功能不足,可能因為家暴、父母生病或入獄、等待出養等原因,須另覓能讓孩子好好長大的穩定環境,所以才讓孩子移出原生家庭,尋求家外安置。通常「寄養家庭
當父母無法提供孩子適當的照顧,經政府單位評估後轉介安置到寄養家庭,並由寄養父母提供暫時照顧,直到原生家庭的環境適合孩子正常成長時,即可返回原生家庭。
」因為具有家庭形式的成長環境,較能提供孩子穩定停泊的安定居所,而成為家外安置的優先選擇。然而,近年寄養家庭招募不易,以致於安置服務供給量長期不足,居家保母開始成為安置服務的一環。

但是,「安置」代表的是全年無休的照顧需求,與居家保母原先的「托育」性質有極大的落差。托育預設是作為「家長工作時的照顧替手」,屬於「補充性服務」,保母會有「上、下班時段」,通常是平日白天照顧孩子,晚上與假日則將孩子交回由家長照顧。

而相關法規要求保母在上班時段中要「專心托育」,必須專職而不得兼做他事(上銀行、寄信、添購日常用品等),更不得將孩子交給他人照顧。但是,安置兒童的照顧卻是24小時、全年無休,孩子等同於「搬進來一起生活」──這樣的照顧需求,套用在一般居家托育,就像要保母得「一直上班」。

原本安置時間長度依法「建議以6個月為原則」
依「直轄市、縣(市)政府運用居家托育人員照顧家外安置兒童處理原則」第7條:主責社工交付安置個案予居托人員照顧之期間,建議以6個月為原則,安置期滿前3個月,經主管機關召開會議評估需延長照顧期間者,仍以提供親屬安置、寄養家庭及團體家庭之家庭式替代性照顧資源為宜。
,但我們曾與幾個縣市的居托中心督導交流「由保母提供安置服務」的經驗,發現「超時安置」的現象普遍存在。

A縣市督導表示「因人力有限,機構也排不進去,曾有孩子一安置就是8、9個月」;B縣市督導更表示「目前案件中,有出養前安置個案已在保母家待了3年多」。安置資源嚴重缺乏的狀況下,安置案件保母接手短則6個月,長則達3、4年。

面對漫長的照顧責任,寄養家庭或其他安置機構(如育幼院)有較充足的人力,得以透過輪班或家人間彼此接力、團隊合作完成;但對居家保母來說,安置照顧很容易成為一條被迫獨自面對的漫漫長路

當照顧從原本的接力賽,變成需要獨自完賽的馬拉松,居家保母在缺乏替手、喘息機會有限的照顧模式下,對自身或安置兒童來說,照顧品質與安全都令人擔心。

衛福部社會及家庭署署長簡慧娟等人的期刊文章
簡慧娟、林資芮、王琇誼、陳彥蓁(2023) 。我國兒少替代性照顧政策發展與策進。社區發展季刊,183,7-16 https://cdj.sfaa.gov.tw/Journal/Content?gno=13026
中指出,2022年家外安置的兒童總數4,615人,其中安置於居家托育者占2.19%,人數在百人上下。
安置保母條件寬鬆,上課6小時就能收托安置兒
居家托育人員相對於寄養家庭,在收托安置兒童的人員資格認定上寬鬆得多。如前節所述,制度想像的是合格登記的保母個人來提供照顧,因此在安置資格審查時,僅對保母「個人」設定簡單篩選門檻
「直轄市、縣(市)政府運用居家托育人員照顧家外安置兒童處理原則」第5條。
,包括:
有居托中心督導表示,安置保母根本就是「只要你想,就可以做」,有意願的保母只要培訓上完僅6小時的課
「直轄市、縣(市)政府運用居家托育人員照顧家外安置兒童處理原則」第6條:
經主管機關交付安置個案之居托人員,於首次照顧安置個案前接受職前訓練課程建議至少6小時。前項居托人員有照顧安置個案者,建議每年接受家外安置相關在職訓練至少6小時。但當年度已完成職前訓練者,不在此限。前二項之訓練課程,建議包含安置個案類型、創傷經驗及問題輔導。
,就能收托安置兒童,資格門檻形同虛設。

相比之下,寄養家庭預設是「整個家庭」提供照顧,因此審查資格及程序相對嚴格,不僅以「家庭整體」作為評估對象,更須經縣市政府召開審查會議通過後,才能成為寄養家庭。評估指標包括:

  • 品行與健康:申請人及同住家人須品行端正、健康良好、相處和諧,且不得有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81條第1項各款情事
  • 經濟:有固定收入足以維持家庭生活
  • 住所:安全整潔,有足夠活動空間
  • 協助與學習:願意協助兒童及少年接受療育及學習相關專業知能
  • 照顧力:體能、教養能力及身心狀況,經主管機關綜合評估,具照顧兒童及少年能力

「安置」意味著全年無休的照顧責任與壓力。一般來說,寄養家庭是全家人一起照顧,因此彼此可以相互支援,輪流喘息。場景轉換到居家托育的安置情境,在前端資格篩選時,理想應同步納入保母家庭成員對安置兒童的接納程度、相處狀況及整體家庭功能評估;然而,現況是不僅漏掉保母同住家人,不合理地期待保母獨自完成照顧,也缺乏對全年無休的保母提供心理與資源支持。

管理與支持體系的無能為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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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5月19日,托育及就業政策催生聯盟於立法院公布民間版《兒童托育服務法》修法草案,主張增設保母違規記點退場機制,將居托中心全面入法,並要求中央比照物價與薪資變動,明訂並定期檢討保母薪資。(攝影/徐肇昌/中央社)
2025年5月19日,托育及就業政策催生聯盟於立法院公布民間版《兒童托育服務法》修法草案,主張增設保母違規記點退場機制,將居托中心全面入法,並要求中央比照物價與薪資變動,明訂並定期檢討保母薪資。(攝影/徐肇昌/中央社)

「是否能有效管理?」是保母照顧安置兒童的一大疑慮。依「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登記及管理辦法」,保母須接受居托中心定期訪視與輔導,但問題是,居托中心原本是提供「一般家庭的照顧需求」,並未預設要處理高度複雜的安置案件

任職居托中心的訪視員較多數為幼教背景,即使透過培訓具備基礎的兒少保護辨識能力,但安置兒童可能涉及心理創傷、情緒障礙、家庭功能恢復、親子探視與關係維持等多元且複雜議題,可能仍需專業的安置社工較能妥善處理。

另一個現實困境則是,居托中心工作量早已滿載。因此在人力有限、專業也有限的狀況下,A縣市督導道出了居托中心的工作困境:

我們當然希望孩子好好被照顧,但一旦有安置案件,就會增加中心的工作量──這類案子需要在特殊時段(夜間)訪視,以及這樣的孩子通常會有較多的健康、發展、情緒等議題,需要留意的照顧面向會比較多,對中心評估會有壓力跟困難。
另外,居托中心也有跨單位的合作困難。C縣市督導提到:「我們跟安置社工好像是兩條平行線(註)
居托中心訪視輔導員對保母的訪視頻率,依法至少每年2~4次。此制度主要為一般托育所設計,預設會有家長角色,家長接送、回家與孩子互動應可觀察出孩子異狀,再搭配中心訪視,藉此掌握居家保母的照顧狀況。
安置社工常是承接安置兒童工作的非營利組織中的社工,主要聚焦在「安置兒童」受照顧情況,對於安置兒童的安置原因、過往照顧經驗、當下照顧議題等,有較完整的掌握,且通常訪視頻率會較為頻繁、密集。
,彼此好像會搞不清楚彼此在幹嘛?」這位督導認為,安置單位的社工鮮少與居托中心交流個案資訊,失去能交叉判斷照顧品質的資訊及機會。更有縣市政府社會局擔心通報量太多會被中央列管,反而要求居托中心看見孩子受傷時僅需「反映」無需「通報」。但通報從不是為了要檢討任何人,而是讓資源可以進駐,讓需要的人得到幫助。

這些合作斷裂、輕視通報責任的工作陋習,都在在揭露,現行管理輔導機制,仍有許多亟待調整、改善之處。

保母作為安置服務一環,是一種資源誤用

因此,現在最該反省的問題是:政府因安置量能不足而將居家托育服務納入安置照顧的替代做法,是對於居家托育服務本質的誤解及誤用。

居家保母提供的主要是「一般托育」,無論在服務類型或收托時間上,都不同於「安置照顧」的需求。因此將一般托育的居家保母,轉銜成為安置照顧服務所用,而沒有相應的制度調整與支持下,可能引發諸多問題,整理如下表:

為家庭失能而顛沛流離的孩子,找一個安心、安全,可以長駐的家,相信是眾人此刻共同的願望。

剴剴的離開,敲響制度的警鐘。當我們深究事件背後,除了追究個別行為人的責任之外,也應該進一步檢視整套制度:合宜的安置服務,應該要有更嚴謹的制度分工,而非讓保母成為安置資源不足下,應急的替代方案,這是一種便宜行事的做法,更是對兒童安全的妥協。

合宜的安置照顧,應通盤考量及評估「幼兒照顧需求」、「照顧人力與負荷」及「照顧服務支持與管理機制」三者間的適切性,根本之道仍應以招募培訓更多寄養家庭為優先,才能真正守護安置幼兒的權益。居家托育仍應回歸本質,作為支持育兒家庭在工作時段照顧幼兒的支援。

對待孩子,我們不能再以「先求有再求好」的妥協心態面對。願台灣不再有下一個剴剴,願每個孩子都能快樂自由地成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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