童話篇

洗澡熊說「法」/睡美人:被頌揚千古的性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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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林童話》(Brüder Grimm: Kinder- und Hausmärchen)堪稱人類史上最成功的童話故事集,200多年以來伴隨著全球無數人的童年,也是許多人人生經歷的第一:第一則故事、第一份夢(幻)想、第一個魔法/巫術⋯⋯此外,也是成年後一生雋永回味的親子床邊故事。德文原名「荊棘小玫瑰」(Das Dornröschen)的〈睡美人〉,是《格林童話》200多則故事中最討好的童話之一,雅俗共賞,先被柴可夫斯基的編劇改編為古典芭蕾舞劇,後被迪士尼改拍成通俗動畫電影(Sleeping Beauty取名自法文版,但那朵小玫瑰延續德語版名稱的意涵),大放異彩。

多年前,國內因為一本中譯另類童話的出版──桐生操《令人顫慄的格林童話》,掀起一股恐怖童話解讀風潮(註)
至於以精神分析或性象徵論來詮釋童話情節者,早已司空見慣,中譯書籍如Bruno Bettelheim著、王翎譯,《童話的魅力》,2017年,漫遊者文化出版。
,不少讀者開始相信格林傳達的是一種完全相反的非童話圖像,內容充滿性交、亂倫、暴力及戀屍癖。這部摻雜不少作者個人幻想的加油添醋作品,把《格林童話》帶入兩極的認知。
其實,格林兄弟(Jacob Grimm, 1785-1863; Wilhelm Grimm, 1786-1859)本來就不是童話作家,猶如他們亦師亦友的歷史法學家薩維尼(Friedrich Carl von Savigny, 1779-1861)般,格林兄弟帶有濃厚的歷史使命感,原始出發點本來就不在於創作童話,而是以嚴謹的學術研究來收集、記錄、保存流傳於中古時期民間故事的原始樣貌。只不過出乎格林兄弟意料之外,1812年初版以來,最大的回響來自於說親子床邊故事的讀者,後來也遷就讀者一再要求而逐漸「淨化」兒童不宜的故事情節,及至1857年7版的定版稿
歷來版本對照可參見此處
,已經是「媽媽念給女兒聽時,也不會羞愧臉紅」的老少咸宜版了──至少以當時的標準言,算是純粹的兒童讀物吧!
睡美人的版本演進史
《格林童話》幾乎都不是憑空杜撰或無中生有,而是當時流傳於德意志及歐陸各地的民間故事、傳說(Sagen)。以〈睡美人〉為例,相類情節已先後出現在義大利作家巴席勒(G. Basiles, 1575-1632)的《五日譚》(Pentamerone),以及法國作家培羅(C. Perrault, 1628-1703)的《鵝媽媽故事》,後者故事名稱即是〈森林裡的睡美人〉(La belle au bois dormant) 。簡單說,培羅版是巴席勒版的淨化版,而格林版又是培羅版的再淨化版(註)
除〈睡美人〉外,《格林童話》中膾炙人口的〈小紅帽〉、〈灰姑娘〉等,都是從培羅版蛻變而來。至於德文原名為Rapunzell(萵苣)的〈長髮姑娘〉,巴席勒也寫過相類的故事。

那麼,巴席勒版的〈睡美人〉,本來說的是什麼樣的故事呢?

在《五日譚》的〈太陽、月亮和塔莉雅〉(Sole, Luna, e Talia)中,前半部情節是:小公主塔莉雅出生後,國王請來的智者及預言家斷言她將被亞麻纖維刺傷而危及生命,國王遂下令銷毀所有亞麻及類似物品(註)
童話小王國內流行的,多半是國王就說了算數的「朕即法律」,人民也無從救濟;因此國王這個恣意而離譜的行政處分,當時並未被人民提起行政救濟而撤銷,此是後話。我國現行法僅參考《行政訴訟法》第4條:「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之違法行政處分⋯⋯得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逾越權限或濫用權力之行政處分,以違法論。」(下略)。
。但長成少女的她有天卻偶遇紡紗老婦,好奇拿起紡錘紡紗時被亞麻纖維刺入,從此倒地不起。父王因過於悲痛而離開宮殿,從此再也沒有消息。有天鄰國國王打獵時無意中闖入宮殿,驚見百喚不醒但秀色可餐的她,就二話不說直接對她性交。辦完事後國王回到自己王國,拋諸腦後,從此忘了她(約莫相當於當代術語所稱「射後不理的渣男」吧!);她卻因此懷胎9個月後生下一對男女雙胞胎,被仙女照顧。有天嬰兒找乳頭吸時無意間把媽媽手指的亞麻纖維吸出來,從此她就甦醒了(按:沉睡vs.甦醒的因果關係明確,邏輯性遠比後來的版本強)!不知期間發生何事的她,照顧兩個嬰兒,而國王突然想起她,就藉口狩獵去一探究竟,發現睡醒的她和兩個小孩,他取名太陽和月亮 。
後半部故事是:回宮的國王魂不守舍,被善妒的王后發現,遂派廚師去殺了小孩煮給國王吃,但廚師不忍,暗自改以羊肉充數。一不做二不休的王后,又派手下去接塔莉雅,這次王后必置她於死地,正要丟入火堆燒死她時,國王趕來營救,結局是國王改娶貌美又善良的塔莉雅為妻,善妒的壞王后則被處死。故事最後還加上註解的詩句:「如果上天要眷顧某人,他會在睡夢中賜予」(註)
參林愛華,〈童話裏的情色──性、懷孕、亂倫〉,《情慾與禁忌》(吳錫德主編),2002年,頁54-76,麥田出版。這篇深入淺出的學術文章,主要取材自德國當代再版的格林童話集和童話研究文獻,與網路上一些道聽途說或穿鑿附會的網誌隨筆,嚴謹度自是不可同日而語。
格林童話版本「淨化」了什麼內容?

這麼辛辣腥羶的〈睡美人〉情節,恐怕連高血壓成人都要吃藥控制才聽得下去,兒童自是萬萬不宜,到培羅版時已經大幅淨化:眾仙女被請來祝福公主,不請自來的壞仙女詛咒公主被紡錘刺死,最後一位仙女緩解咒語為沉睡百年,後將被一位王子喚醒。一切果然如此發生,公主沉睡、王子喚醒後,兩人舉辦盛大婚禮,生下兩子。另,培羅版保留了巴席勒版後半部故事,但把善妒的王后變成王子的壞母后,在意圖殺害睡美人及她的兩個小孩的詭計失敗後,自盡結局。不過這樣移花接木,也讓後半部故事有點牽強附會。

格林再淨化版的〈睡美人〉,也就是流傳至今的通俗版本,大體繼受了培羅改寫的內容,但故事在「兩人從此過著幸福美滿日子」
Ludwig Beckstein, Samtliche Marchen - Mit Illustrationen von Ludwig Richt, Bd. 1, 1988, S. 246, Verlag: dtv.
(und lebten glücklich und zufrieden miteinander, bis an ihr Ende.) 的童話公式中劃下句點,後半部的壞母后整段刪除;迪士尼版當然也是這樣結尾。

從巴席勒到格林,〈睡美人〉到底淨化了什麼呢?

已婚國王變未婚王子、強暴變強吻

例示幾個重點:第一、女主角一直是「超正點」(schön über alle Maßen)的小公主(長得不正點,故事好像就說不下去了?),但男主角從「已婚的國王」變成「未婚的王子」。第二、國王的「性交」變成王子的「親吻」,並且,前者只有自然生理的關聯(讓她懷孕了),後者則有「神奇魔法」的效力(讓她甦醒了)。第三、王子與公主隆重結婚,沒有任何未婚懷孕、婚前或婚外性交或非婚生子女的情節。

簡單歸納:再淨化版的《格林童話》,回歸主流傳統價值,承擔道德教誨功能,在寓教於樂中鞏固了倫常觀念,尤其是家庭與婚姻的「神聖性」(依照當時脈絡,當然是限於「一夫一妻的異性戀」)。

所有不符合主流性價值觀的情節都被刪除,尤其是「婚外性」(已婚國王角色被未婚王子取代)和「婚前性」(王子「僅止於」親吻睡美人,沒有發生進一步的性行為,當然也沒有未婚懷孕)。其實,《格林童話》中,不論是〈青蛙王子〉(Der Froschprinz)、〈小紅帽〉(Das Rotkäppchen)或〈長髮姑娘〉(Rapunzel)等,同樣都歷經了這些「淨化」改寫,最後加上一段Happy Ending的童話公式(註)
〈長髮姑娘〉故事中,女主角長髮姑娘(Rapunzel)說溜嘴而被仙女/巫婆發現了她和他(國王/王子)幽會的秘密,在格林第1版中是因為長髮姑娘抱怨「衣服變太緊不再合身」(因為她懷孕了);但第2版起就整段改寫,刪除所有婚前性和未婚懷孕的情節。參林愛華,前揭註,頁65-66。
獨遺「性侵犯」的淨化,沒有修改

等等!格林兄弟的童話淨化,連婚前性、婚外性及非婚生子女的情節,都這麼用心剔除,但是不是還遺漏了什麼關鍵呢?

有!關鍵字是(女性的)「性自主決定權」(das Recht auf sexuelle Selbstbestimmung):人(男人、女人)有權決定自己要在什麼時間、以什麼方式和誰發生性關係;任何人都應該尊重他/她的決定。這正是法律對於性的保障與禁止的基本出發點。若說法律是最低的道德標準,顯然〈睡美人〉的性道德教誨,是完全背離(今日)這個最低標準。既然「寓教童話」、潛移默化,當爸媽跟男童說〈睡美人〉床邊故事時,不也同時在教育他長大後想跟某個她有親密關係時,該怎麼正確對待她的身體?

所以,〈睡美人〉到底教誨了什麼呢?

長話短說,不管是哪個版本,故事中沒有改變的核心主軸是:那位有權勢的男人(國王/王子),碰到這位秀色可餐、昏睡不醒的公主正妹,在完全沒有、也不可能得到她事前同意的情形下 (兩人素昧平生,依客觀情境判斷也不可能存在「推測的同意」
〈睡美人〉故事中,性行為未得她同意的事實,難以辯駁;相較之下,在本來是給寫成人看的〈小紅帽〉原始版本中,小紅帽和大野狼之間的互動情節,就有更隱晦和多重的詮釋空間。這部分暫且不表。
),忍不住對她做了具有性意涵的親密行為(性交或親吻),也就是俗稱的性侵犯!他的行為已經構成侵害她性自主決定權的性犯罪(以我國現行法來評斷,該當《刑法》第225條的乘機性交或猥褻罪
《刑法》第225條:「(第1項)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性交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第2項)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第3項)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所稱其他相類之情形,包含沈睡而無法表達性自主意願之情形;本條也是目前所謂「撿屍」行為的主要處罰依據。新聞參見此處,最高法院裁判參107年台上字第3號刑事判決。
)。至於他的行為動機是好色無度、精蟲衝腦,還是真的一見鍾情、情不自禁,都不能改變他對一個沉睡中女人性侵犯的犯罪本質(想一下《悄悄告訴她》
講到這裡,就不得不提西班牙知名鬼才導演阿莫多瓦(Pedro Almodóvar)的《悄悄告訴她》(Hable con ella;直譯是「對她說話」),張力十足的劇情,充滿巴席勒版〈睡美人〉的影子。但性侵犯沈睡美女的男主角班尼諾(Benigno)後來被定罪服刑,也算是一種觀念的「進化」吧!
男主角班尼諾)。

此外,被害人縱使事後不願追究,也不會影響行為人該當性犯罪的《刑法》評價或可追訴性(抱歉,這是非告訴乃論之罪!)。換言之,無論這位沉睡正妹甦醒之後,她對帥哥王子是否也一見鍾情、心甘情願甚或「感激涕零」(終被「救贖」?)、他與她是否終究結為連理(暗寓王子沒有始亂終棄,但「愛情不歸法律管」,變心與否根本非關行為時的刑法評價)、兩人從此之後是不是真的過著幸福快樂的日子(很多前提:王子必須戒了偷親正妹的癖好、兩人相差一百歲也沒有代溝⋯⋯),都不能改變他侵犯她身體的行為已構成性犯罪的事實。

更別提,因性犯罪而後成為伴侶者,結局往往也不是像〈睡美人〉這般天真浪漫、幸福美滿。英國作家哈代的《黛絲姑娘》(Tess of the d'Urbervilles;1979年被大導演羅曼・波蘭斯基改編為電影上映)、台灣真實版的「鄧如雯案」(和作家李昂更早之前發表的《殺夫》情節有部分雷同(註)
這部分先前初稿誤植,特此致歉。
;這起悲劇也催生了台灣的《家庭暴力防治法》),性犯罪被害人都迫於情勢和侵犯了她的男人成為眷屬,最後結局絕非Happy Ending──而是忍無可忍的她終於殺了他!
性侵者卻成為英雄:被「獎賞」的性犯罪

總言之,原始版遑論,縱使是淨化再淨化版的〈睡美人〉,也獨漏對性侵犯者的非難及懲罰;(女性的)性自主決定權,在通篇故事中從來就不是一個議題!正好相反,那位堪稱「當代撿屍先驅」、自我感覺良好的國王/王子,在故事中皆肇因性犯罪而終獲美人心,舉國還為此歡慶;巴席勒版的劈腿國王更永久擺脫了善妒王后的糾纏,一「舉」兩得!最後被懲罰的不是性犯罪的國王/王子,而是善妒的王后(巴席勒版)/母后(培羅版),這也不意外──童話中下場最慘的往往是善妒的女人(如〈白雪公主〉慘死的王后),女人嫉妒似乎才是小王國內一切禍害的根源?!

巴席勒版如何「頌揚」國王的性侵犯,從最後的謝幕詩句就可以看出來,白話版說:她太幸運了,幸運到連在睡夢中也被「眷顧」!被男人「眷顧」(「臨幸」的西方版?)的出發點,也符合童話中「女人的性」幾乎都是、也只能是「被動」的傳統想像,只有男人才(能)有主動的性;比起女人積極主動表達的性(這種的要被歸為女巫
主動誘惑男人的性淫蕩罪,是歐陸中世紀以來,所謂的女巫被控訴、燒死的主要罪名之一。
等級了 !),雖未得同意但女人出於被動的性,還更見容於世。

後來版本雖然把國王性交改王子親吻,但這並非來自於想要告誡讀者應該尊重女人的性自主決定,而是作為兒童讀物,親吻已經是兒少睡前故事能夠承受的「極限」了,終究不改他主動索性、她未表意就「被眷顧」的故事本旨。然而,即便如此「淨化」,王子所為也已經跨入了侵害她性自主決定權的性犯罪領域了──這是格林從來沒有、也不打算告誡的紅線。

更扯的是,性侵犯不但沒被懲罰,後來還被更進一步冠上「救贖」的光環。巴席勒版國王的性侵犯舉止,只讓公主懷孕而已,她繼續沉睡。但後來版本中,公主皆因未得同意的親吻而從此甦醒、得救了;而格林版的甦醒,具有更廣泛、深層的救贖內涵,沉睡百年王城的所有人事物都因此甦醒了。格林版的救贖伏筆,到處可見,例如原本密密麻麻包圍王城、讓人不得其門而入的荊棘叢(Dornen),在勇敢又堅定的王子經過時都神奇退避,大有《聖經・舊約》摩西過紅海、海水就分開的宗教況味。說起來,王子豈止「眷顧」她而已,根本就是「救贖」
從全國因此「得救」的角度來看,法律上可能還要討論另一個阻卻違法問題,即《刑法》第24條第1項的緊急避難:「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罰。但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但「以未得同意之性行為」作為「緊急避難之手段」,真的是人類想像力的極致,遠遠超過法學教科書舉例的侷限,這點不得不佩服童話作者的奇才!
了整個王國(也是童話中的整個世界) ──這種精神層次可遠遠高於中國皇帝的後宮臨幸!「普渡眾生、功德無量」的王子,終究得到美佳人的眷愛,只是對他「義行勇為」最起碼的「獎賞」而已。
沉睡兩世紀,覺醒了嗎?
最後來個小結。歷經淨化再淨化的〈睡美人〉,刻意避提不符合道德教誨的婚外性、婚前性、未婚懷孕和非婚生子女,卻獨留性侵犯的故事情節,性犯罪者被大剌剌頌揚為救贖者。民間故事是一個民族當下文化思想現況的產物,在作者當時社會的道德光譜中,對女性性自主決定權的尊重,恐怕從來就不是一個議題;而女人的性,「當然」都(只能)是被動的,包含未得她同意的性。這樣老少皆極度不宜的故事,沉睡了兩世紀後(比睡美人還久),才不斷被歐美媽媽們嚴正抗議(註)
新聞大意是媽媽們要求小學教材移除〈睡美人〉故事;至於為何多半是媽媽抗議,而非爸爸或爸媽,也是一個有趣的議題。連結例示參見連結一連結二
,只能說是遲來的覺醒。

總言之,關於男性該如何正確對待女性的身體,〈睡美人〉故事烙印在小朋友腦海的,從一開始就是不足為訓的反面教材。說床邊親子故事的爸媽們,是否也意識到這點了呢?

【洗澡熊說法】專欄簡介

你知道童話故事中有很多法律觀念值得探討嗎?大眾流行文化中又有哪些法律問題被長期忽略?台大法律學院教授林鈺雄化身「洗澡熊說法」,在本專欄中從法律通俗化的角度出發,在你我耳熟能詳的故事中說文道法,顛覆童話故事及流行文化。

索引
睡美人的版本演進史
格林童話版本「淨化」了什麼內容?
性侵者卻成為英雄:被「獎賞」的性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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