童話篇

洗澡熊說「法」/糖果屋(下):獵巫狂潮下的少年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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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巫婆,就沒有《格林童話》的成就──在其211則故事中,就出現了50個巫婆,而且每當巫婆出現時,正是童話的高潮點,擄獲了孩童的幻想、恐懼和好奇心。例如,沒有華麗王宮、帥哥美女和公主王子撐場,卻叫好又叫座的〈森林裡的糖果屋〉,如果沒有那位狡詐又狠心的老巫婆,整個故事就欠缺戲劇張力;小漢斯兄妹燒死巫婆、逃離魔掌的情節,正是整則故事中最令人捏把冷汗、最後拍案叫絕的高潮戲。

但是,這則故事是格林兄弟取材自當時的民間傳說,縱使加油添醋,故事主軸是「小兄妹燒死了(曾收容他們免於餓死的)老巫婆」。如今,我們都知道世上並沒有巫婆,那麼,還原原始情節,這位被害死者會不會只是住在森林的老太婆?若果真如此,〈森林裡的糖果屋〉訴說的,其實是一則恩將仇報、手法殘忍且令人髮指的少年殺人犯罪?就來還原情境,找找〈森林裡的糖果屋〉有無「少年殺人犯罪版」的線索吧!

從童話背景說起:「獵巫狂潮」的歷史氛圍

先從故事的生還者開始說起。客觀上老太(巫)婆死了,因此這則殺人案僅有的兩位目擊者,就是兩位涉案的小兇手,故事如果流傳開來,也是從他們口中開始。老太婆是不是真的想要煮食他們的事實,證據也僅有他們事後的供述而已;但他們自白把她活活推進鍋爐燒死,這點則無爭議。

再來分析一下他們的主觀認知:假使明明只是一個住在森林裡的老太婆,為何小兄妹會誤認她是老「巫」婆呢?當代讀者或許要換個角度想,他們處的年代,從小時候開始大人們都信誓旦旦說,森林裡面住著壞巫婆,成為一個時代堅定不移的「集體信仰」,那麼,小小年紀的他們,又怎麼能夠出汙泥而不染呢?

這要從他們所處年代的「獵巫狂潮」(Hexenjagd; Hexenwahn)
Vgl. M. Hammes, Hexenwahn und Hexen prozesse, 1995; W.G. Soldan/H. Heppe, Geschichte der Hexenprozesse, 1986.
說起 。啟蒙時期的中世紀期間,歐洲普遍相信魔鬼巫術,但就追訴巫師而言,尤盛行於神聖羅馬帝國(其實它並不神聖、與羅馬無關、也稱不上是帝國)區域,在其約莫250年左右的統治期間,正是人類史上最為狂熱與荒謬的獵巫追訴時期──根據保守的估計,在這段期間及區域,約有2至3萬人(全歐洲約4至6萬人,但推估值差異大,最大值超過10萬人)被控巫師罪名,經過繁瑣的糾問法庭調查及審判程序後,被施以火刑,活活燒死在柴堆上。

這些不折不扣的冤、錯、假案,要等到科學昌明、醫學發達及啟蒙時期之後,才慢慢獲得平反。至於未經審判就被動私刑處決的女巫,更是難以數計。

集性別、年齡、階級歧視於一身,「獨居老女人」尤是獵巫標的
獵巫狂潮到底有多狂呢?真是難以言喻。先來看看被控訴的女巫們,究竟犯下什麼滔天大罪
詳參Jean-Michel Sallmann原著、馬振聘譯,《女巫:撒旦的情人》,1998年,時報文化出版。
,該被活活燒死 :
與魔鬼祕密締約
又稱為「浮士德交易」,曾是歐洲廣泛流傳的文化主題,以此為題材的創作琳瑯滿目,代表作是德國作家歌德(Johann Wolfgang von Goethe, 1749-1832)的《浮士德》(Faust);音樂作品方面,以法國作曲家古諾(Charles Gounod, 1818-1893)改編自歌德的同名歌劇,流傳最廣。
、和魔鬼性交狂歡、施用巫術讓牛病死或乳牛斷奶、製造雷雨釀成災害、驅使蝸牛消滅農作、勾引主教脫褲床戰、詛咒造成牲畜不會產子、男人不會勃起、女人無法受孕⋯⋯。」

罪狀五花八門,無奇不有,白話版:天空的雷雨交加,必是女巫搞怪;乳牛擠不出奶,是女巫害的;農田的小麥歉收,是女巫施法;連男人的老二不舉或亂舉,也怪到不相干的女巫頭上來!此外,包藏禍心的女巫,當然會害人生病,而且不只是黑死病(鼠疫)而已,還包含:頭痛、腳病、胃病、腸絞痛、癱瘓、浮腫⋯⋯。

在被告性別方面,雖然也有男性巫師受審,但絕大多數被控巫師罪名的都是女性,因此,女巫、巫婆成為巫師的代名詞。當時還有神學家一口咬定:女人對於魔鬼的幻覺,生性就比男人更為敏感,所以也更容易被魔鬼誘惑,這是女性天生的弱點和原罪(在現代,這是該送性平會懲戒的標準言論)。

於是,女教友長得太年輕貌美,男主教違背上帝戒律管不住自己的老二勾引她上床,該檢討的不是主教可能犯下利用權勢性交罪
《刑法》第228條第1項:「對於因親屬、監護、教養、教育、訓練、救濟、醫療、公務、業務或其他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扶助、照護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交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反而是起訴她女巫罪;女人若是又老又醜,那更是老巫婆的典型形象,如〈森林裡的糖果屋〉的獨居老太婆,先「有罪推定」再說。說來說去,長得太美、太醜或變老都有罪。女人真是難為!

雖說在獵巫狂潮下,女人怎麼樣都難為,但集性別、美醜、年齡與階級歧視於一身者,莫過於當時社會對於拮据獨居老女人的敵視,「她們的存在本身,就被當成是老巫婆的證據」!

依照後代的研究,老巫婆的想像,是結合了當時對於女性根深蒂固的偏見,女人不是也不能是獨立個體,而是應該被男人時時監管的對象,先是受到父親、後是接受丈夫的監護。當時女性只有等到成為寡婦而寡居時,才能獲得相對的獨立自主性,但仍不時受到社會排斥。

尤其是並非出身王宮名門、社經地位不佳的平凡女性,丈夫死後常要孤苦伶仃遷居到人煙罕至的森林裡或荒郊外,過著自給自主的寡居生活。為了生存不求人,她們多半自我學習各種就地取材的生活技能和治病藥草知識(「巫婆湯」的佐料!),免於自身飢寒病痛。這些不靠男人過日子的寡居老女人們,不符合主流價值的期待與想像,在獵巫潮期間遂成為天災人禍的罪魁禍首和代罪羔羊,是最常被指控為巫師的族群。

回頭檢視一下〈森林裡的糖果屋〉的被害死者,正是住在深遂森林裡、過著獨立自主生活(她沒有呼風喚雨的魔力,要自己燒柴火煮三餐)的寡居老女人,她不正完全符合當時所有對老巫婆的典型想像嗎?既然是一整個時代的集體想像,又怎能期待小兄妹不會誤以為她是老巫婆呢?更何況人們在恐懼之中,想像力就特別豐富,甫被父母遺棄還差點餓死凍死的小孩子,把老太婆想像成老巫婆,也不難理解。這是線索之一。

呼應獵巫審判的「火刑」現場

另一個線索是「燒死」。本文上篇提到 ,二次大戰後,盟軍曾對於管治下的敗戰德國下達《格林童話》的禁書令,認為這本書的殘酷情節正是德意志民族殘暴行為的根源,而其中一個「證據」,即是〈森林裡的糖果屋〉的漢斯小兄妹,年紀輕輕竟然就共謀燒死了老太(巫)婆;甚且有人指出「漢斯兄妹燒死巫婆的火爐」和「奧斯威辛(Auschwitz)集中營的毒氣瓦斯室」,有某種不可言喻的因果關連性。

毫無疑問,活活把人燒死是文明社會不能容忍的殘暴行徑,縱使執行死刑也不該如此。但這是當代理解,事實上,火刑通常是當時女巫審判的最終結果,〈森林裡的糖果屋〉只不過是忠實反映時代的產物,並且也讓森林老太婆和女巫審判產生了明確連結:兩者結局都是女巫被燒死!

女巫被告通常歷經繁瑣審判過程,依照中世紀的證據法則,被告不自白的話就可以施以刑求,所以女巫被告最後幾乎都不堪刑求凌虐而精神崩潰,不但自白還招出所謂的「共犯」,加上各式各樣的證詞之後被定罪。這些證詞光怪陸離,例如,1679年一位指控女巫被告的目擊證人,證詞說道:

「她(按:被告)的情人(按:指撒旦)變成一條沒有尾巴的黑色小犬,將她藏在他的耳朵裡,飛到天空。」

其他目擊證詞還包含:「我看見她眼珠裡閃爍著魔鬼的光芒」、「我剃光她全身毛髮後,在她身上找到5個傷疤,這是魔鬼和她締約後在她身上留下來的印記」等。幻覺至此,還成為呈堂及定罪證據,相較之下,如果小漢斯兄妹以為老巫婆想要殺害他們,也不算是離譜了。

定罪之後,接下來就是執行火刑
Vgl. Ch. Hinckeldey(Hrsg.), Justiz in alter Zeit, 1989S. 331 (Schriftenreihe des Mitteralterlichen Kriminalmuseums Rothenburg ob der Tauber).
,也就是在公開場合活活燒死 。相較於一時就可「了斷」的斷頭台或絞刑,火刑可以說是名列殘暴前茅的死刑執行方式,受刑人死亡之前要遭受的身心痛苦最大、也持續最久。甚至於,有些火刑行刑程序是先剝光受刑女性身上衣物,把她赤裸裸釘在柴堆上的木柱,在圍觀群眾鼓譟中被凌遲燒死。也就是說,在冠冕堂皇的宗教光環(女巫是褻瀆上帝的撒旦情人)及法律庇蔭之下,以行刑儀式來滿足凡夫俗子觀賞女性胴體的性凌虐慾望。這幾乎是人類司法史上最黑暗的段落。

除了正式審判、燒死女巫之外,另一種對待方式是「私刑」。被一口咬定是女巫者,時常遭到追逐獵捕、脫衣鞭打、亂棍打死、投石擊斃或推入火坑;這些不折不扣的謀殺案件,因為死者是「女巫」,所以甚至於沒有被司法當局以殺人案件來調查。

現今我們都很清楚,所有因巫師罪名被燒死或被私刑致死的被害人,都不是所謂的巫婆,而是跟你我一樣的人類。既然如此,〈森林裡的糖果屋〉的故事如果真有所本,被燒死的是自非一個老巫婆,而是一個老女人。少年殺人犯罪版,具有多條線索和隱喻連結,似乎不是憑空杜撰。

巫師審判成因:民心動盪下,政權轉移焦點的工具
獵巫狂潮太過荒誕不經,巫師審判也太過不可理喻,因此啟蒙之後,有各種角度切入的後代研究
參Jean-Michel Sallmann原著、馬振聘譯,《女巫:撒旦的情人》,1998年,頁42,時報文化出版。
,試圖解釋這一切不能再荒謬的歷史成因。

這說來話長,且稱不上定論。但簡單說,就時代背景而言,單單西元14世紀中葉席捲歐洲的黑死病(鼠疫),就奪走了數千萬人的生命,使歐洲人口減少了三分之一,民生凋敝。而且隨後還有其他人類瘟疫和動物流行病,陸續肆虐歐洲。天災頻仍、疾病流行、作物歉收之外,戰事不斷的人禍,雪上加霜,如宗教戰爭(1562~1598)、30年戰爭(1618~1653)等,政教動盪,民不聊生。這段黑暗時期,提供了產生這類獵巫現象的理想土壤,人民希望對這些不幸災難尋找一個可以接受的解釋,於是歸咎到怪力亂神,認定源頭必是一些被撒旦驅使、喪心病狂的巫師搗蛋所致 。

以梵諦岡為首的教廷,推波助瀾,也是獵巫狂潮的重要成因。歐洲中世紀多為政教合一的統治政體,由於上述這些天災人禍造成人民對教廷(及政權)的信心動搖,天主教教宗在1484年教廷通諭(Enzyklika)正式承認巫術存在,而宗教法庭也開始大量追訴異教徒和巫師,把人民不滿的憤怒情緒,引導到對巫術的恐懼、巫師的憎恨和獵巫訴訟的熱情,自此開啟教廷及宗教法庭史上最不堪的一頁。

獵巫變成全民運動,並且在宗教法庭的訴訟渲染下變得有聲有色,簡直就是「檢舉巫師、人人有責」。這也不陌生,就如同當代政客,不論是鬧出緋聞或民調低迷,就把焦點移轉到(不)執行死刑的民粹議題上,相同的政治邏輯。

附帶一提,巫師審判雖然主要是宗教法庭和宗教法學家的專長,但16世紀後世俗法庭接手大部分的巫師審判,不少世俗法學家及法律人,爭相加入獵巫行列,甚至於當紅法官也出版法律手冊,不但詳予論證巫師審判程序的正當性及必要性,還一併教導民眾如何從群眾中「辨認」出誰是巫師。這些恐怖的法律人,隨後都「名列青史」,永世被釘在歷史的恥辱柱上;相較之下,我國法律人的轉型正義
參許澤天,〈白色恐怖下的憲法守護人〉,參作者說明:本文是作者審訂馮、席拉赫(von Schirach)「誰無罪」(Der Fall Collini)一書中文譯本後所寫的後記,內容是透過德國的刑法修改故事,思索一段逐漸遭到埋沒的台灣大法官釋憲史,企盼能對轉型正義的實現有所幫助。
,仍有待努力,曾在威權時期充當獨裁者化妝師的法律人,都還沒被點名,遑論還原真相或究責了 。
〈糖果屋〉的刑法問題:這是一起少年殺人犯罪嗎?

再來談談少年殺人犯罪版的法律問題。首先,「假使」老太婆真的要殺死小兄妹吃掉,那麼主嫌──妹妹葛雷特所為,《刑法》上該如何評價呢?

假使若為真,依照《刑法》的三階層審查體系,葛雷特所為固然該當刑法上的殺人罪
《刑法》第271條第1項:「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具構成要件該當性,但要討論有無「正當防衛」的阻卻違法事由
《刑法》第23條:「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罰。但防衛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主要是「現在性」之要件判斷,這可是法律人國家考試的熱門爭點──也就是葛雷特在得知老太婆要殺害小兄妹的計畫並準備生火階段,就先下手為強,是不是屬於對「現在」不法侵害之防衛行為?

若是侵害已經「過去」,例如小紅帽被大野郎吃掉了,獵人才射殺大野狼;或是侵害尚屬「未來」,皆不具現在性,無法主張正當防衛的阻卻違法事由。由於老太婆還沒進行到「著手」殺害的階段,因此葛雷特的防衛行為,可不可以主張正當防衛,學說與實務上仍有爭議。

依國內實務部分見解,採否定說
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3827號判決:「過去與現在,以侵害行為已否終了為準,將來與現在,則以侵害行為已否著手為斷,故若侵害已成過去,或預料有侵害而侵害行為尚屬未來,則其加害行為,自無成立正當防衛之可言。」
,據此,故事中的小兄妹大概就死定了,這種「等死理論」顯不合理;反之,若依「有效理論」(Effizienzlösung)或類似的學說主張
參林鈺雄,《新刑法總則》,2020年8版,頁246-248。
,如果再遲就無法或難以有效防衛法益時,侵害即屬開始;據此,葛雷特的行為應屬構成阻卻違法的正當防衛,不成立犯罪,審查到此結束 。
如果葛雷特是「誤殺」⋯⋯

然而,這是以「假使」為真為前提。另一種可能的事實情狀是,深受獵巫狂潮誤導的葛雷特,誤判了老太婆的好意,誤以為她要殺害小漢斯,因而對她反擊,所謂的「誤想防衛」問題,也就是客觀上不存在得以實施正當防衛之情狀,但行為人主觀上卻誤以為存在而實施防衛行為。

這在刑法術語上屬於一種「容許構成要件錯誤」,依通說主張的「限縮法律效果之限制罪責理論」(唸起來很拗口),結論是在有責性層次否定其故意罪責,因此小兄妹可能僅成立過失犯
《刑法》第276條:「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刑度與故意犯差距甚大
參林鈺雄,《新刑法總則》,2020年8版,頁347-349。
此外,葛雷特只是個小孩,因此年紀幾歲也可能影響其有無責任能力的判斷
《刑法》第18條第1項:「未滿14歲人之行為,不罰。」但若其年齡介於12歲至14歲之間,則依《少年事件處理法》。
。至於被關在牢裡的小漢斯,若以原版《格林童話》的敘述為本,應該無法成立殺人罪的共同正犯或幫助犯,葛雷特是殺人罪的單獨正犯。

故事中另一個《刑法》爭點是,燒死老太婆後,小兄妹進入屋內搜刮財物的行為,該當何罪?這個「窮人發財」的橋段,在故事解除了小兄妹因為家中過於貧困而再度被遺棄的危機,麻雀變鳳凰,表明「好人終有好報」,和前段巫婆被燒死的「壞人有壞報」,相互呼應,彰顯《格林童話》一貫「賞罰分明」的教誨意義。

就《刑法》判斷而言,由於小兄妹是殺人之後才臨時起意搜刮財物,因此不會構成強盜殺人罪
《刑法》第332條第1項:「犯強盜罪而故意殺人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可能討論的罪名是(加重)竊盜罪
《刑法》第320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21條第1項:「犯前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而犯之。」
。爭點在於,老太婆已經死亡之後,搜刮其遺留財物是不是屬於「他人之動產」。關此,系爭財物如果沒有繼承人取得並持有者(本案應是如此),就不是竊盜罪之保護客體,故不成立竊盜罪,但可能成立侵占脫離持有物罪
《刑法》第337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1萬5,000元以下罰金。」
小結:邪不勝正、賞善罰惡

最後來個總結。抽絲剝繭、還原時空氛圍之後,〈森林裡的糖果屋〉,除了「狠毒老巫婆版」之外,可能有另一種「少年殺人犯罪版」的解讀方式:在那個獵巫狂潮的年代,一對被貧困父母遺棄的可憐小兄妹,在森林中被一位獨居老太婆收容;歷經遺棄、飢餓、恐懼的小兄妹,卻誤判她的用意,把她(幻)想成愛吃小孩的老巫婆,先下手為強,活活燒死她。這或許是一個獵巫狂潮下的人間悲劇,被害死者無辜,生還兇手也令人同情。

但是,真相不一定討好,闡述事實也不是寫作童話的目的。蒐集民間故事寫成膾炙人口童話的格林兄弟,更為在意的是貫穿整本書的寓意:「邪不勝正、賞善罰惡」,沒有模糊地帶!格林想訴說的就是一對可憐、機警又善良的小兄妹,對抗一位狡詐、壞心又狠毒老巫婆的善惡故事。前者必須被「獎賞」,一定可以絕處逢生,不但逃離魔掌、回家團圓,還因禍得福發了財;後者即邪惡力量絕對不得善終,必須被「嚴懲」,結局是吃孩不成還被推入火坑燒死。在這種善惡分明的簡單邏輯之下,〈森林裡的糖果屋〉猶如其他《格林童話》的故事一樣,容易被接受、吸收和傳頌,強化孩童「正必勝邪」的信念,結局也提供他們一個大快人心的情緒宣洩出口。

至於活活燒死老巫婆的場景是不是太過殘忍?只能說,當然是吧!話雖如此,但套句《少年PI的奇幻漂流》的台詞:

你喜歡〈森林裡的糖果屋〉的哪個版本呢?應該是有巫婆的那個吧?
【洗澡熊說法】專欄簡介

你知道童話故事中有很多法律觀念值得探討嗎?大眾流行文化中又有哪些法律問題被長期忽略?台大法律學院教授林鈺雄化身「洗澡熊說法」,在本專欄中從法律通俗化的角度出發,在你我耳熟能詳的故事中說文道法,顛覆童話故事及流行文化。

索引
從童話背景說起:「獵巫狂潮」的歷史氛圍
〈糖果屋〉的刑法問題:這是一起少年殺人犯罪嗎?
小結:邪不勝正、賞善罰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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