童話篇

洗澡熊說「法」/糖果屋(上):為生存棄養漢斯兄妹,會被法律處罰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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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次大戰後,盟軍對於管治下的敗戰德國下達禁制令,將一本德國名著列為禁書──這是屬於盟軍對德意志民主改造教育(Umerziehung)的一環。盟軍認為,這本書的殘酷情節正是德意志民族殘暴行為的根源,為免死灰復燃,德意志民族必須從禁止閱讀這本書開始,使其從自己集體的歷史記憶中解放出來,民主改造的教育工程才能成功。

你猜到了嗎?一定是殺人魔王希特勒的《我的奮鬥》(Mein Kampf)吧?大錯特錯!1925年才出版的這本狂人自傳,還沒有那個本領,世世代代烙印德意志民族的群體殘暴性。你一定猜不到吧?沒搞錯,就是鼎鼎大名的《格林童話》(Kinder- und Hausmärchen)!盟軍主事者認為,必須把德意志改造成一個沒有格林童話的民族,其殘暴根源才能斬草除根,第三次世界大戰才不會爆發!

〈糖果屋〉曾被連結到納粹毒氣室

咦?這會不會扯太遠?推論證據何在,又是怎麼連結的呢?請看〈白雪公主〉的結尾:善妒王后被迫穿上燒紅鐵鞋跳舞,在自己女兒的婚禮上當場慘死──嗯,好吧,盛大婚禮一併執行死刑,這真的很殘忍!但豈止〈白雪公主〉而已,在200多則格林童話中,被點名殘暴性名列前茅的,是大家想不到的〈森林裡的糖果屋〉(Hänsel und Gretel):漢斯小兄妹才年紀輕輕,就共謀燒死了老太(巫)婆。

當時,各種加油添醋的指控,不勝枚舉,也有人繪聲繪影發現了「漢斯兄妹燒死巫婆的火爐」和「奧斯威辛(Auschwitz)集中營的毒氣瓦斯室」,有某種不可言喻的因果關連性──「vom Ofen der Hexe in "Hänsel und Gretel" führe ein Weg zu den Gaskammern in Auschwitz」
德國電視台,曾經製作反思《格林童話》的紀錄片,其中「從漢斯兄妹的巫婆火爐到奧斯威辛的毒氣瓦斯室」(vom Ofen der Hexe in "Hänsel und Gretel" führe ein Weg zu den Gaskammern in Auschwitz)的名言,就成為廣告台詞的一部分。當然,從後來使用的語彙脈絡來看,往往是反諷這句名言過於武斷或誇大其詞。
──白話版,小時候看漢斯兄妹燒死巫婆的人,長大就會蓋集中營毒死猶太人!

等等,有沒有搞錯?漢斯小兄妹殺死的,不是想要吃掉他們的「壞巫婆」嗎?這對小兄妹的善良、勇氣與機智,得到全球無數爸媽與孩童的同情與讚美,怎會搖身一變成為「德意志民族性的殘暴根源」和「希特勒(們)蓋毒氣室的靈感來源」?這裡面是不是有什麼誤會?暫且不表。

但諷刺的是,如今大家早已忘記(或從來不知)《格林童話》被盟軍列為禁書的二戰往事,但全球無數人們從孩提記憶開始,就被包含〈森林裡的糖果屋〉在內的《格林童話》深深烙印。單單迪士尼就改編了N部格林童話電影,叫好又叫座,歷久彌新。

同樣令人困惑的是,若要說〈森林裡的糖果屋〉有多殘忍,父母狠心遺棄子女、巫婆拐誘小孩來吃的情節,似乎都比無辜小孩反擊巫婆更該當指控吧?

原始版本中,有哪些弦外之音?

所以,〈森林裡的糖果屋〉到底暗露了什麼微言大義或弦外之音,讓人如此不安呢?

先來回顧一下故事本紀:

漢斯兄妹家境貧困,生父是樵夫,繼母(或生母?參下述)因擔憂家中食物不足,說服樵夫將小孩帶到森林遺棄,任其「自生自滅」。 漢斯前晚聽到父母的計畫,就先收集了小石頭,沿路扔在地上,所以小兄妹第一次被帶到森林遺棄後,順利沿小石頭找到回家的路。但繼母遺棄他們的心意堅決,說服樵夫再度遺棄他們,這次小兄妹因為來不及撿小石頭,所以沿途丟的是麵包屑,沒想到都被小鳥吃掉,所以兩人在森林中迷路了。 在森林中挨餓幾天後,小兄妹發現了一棟用麵包築牆、餅乾鋪頂、糖果當窗的可愛房子,飢餓難耐的他們立刻一片片拆下來大快朵頤。屋主老婦人發現後,不但沒有厲聲斥責制止,還邀請他們入內參訪並以盛宴款待。

以上是故事的前半部,後半部高潮迭起。

原來,那位老婦人「其實」是一個居心叵測的「壞巫婆」,她蓋這棟麵包糖果屋當誘餌專拐小孩,上當後她就可以把他們養肥宰來吃掉。而且她胃口似乎有「性別偏好」及「肥肉情結」,只愛吃肥肥胖胖的小男孩──她把漢斯關起來當豬養肥,並強迫葛雷特當她女僕兼餵食籠中的漢斯。 她三不五時巡牢房看「食物」是不是肥到夠宰來吃,但機警的漢斯處變不驚,每次都故意偷偷把細小雞骨頭拿出去騙她,她因為年紀大、視力差,誤以為那些是漢斯的手指,「怪了,怎麼都養不肥啊?」,遂一再延後吃大餐的時機。有天她終於等不及,割捨吃肥嫩肉的奢侈渴望,決定不管肥瘦就直接把漢斯煮來吃,並叫葛雷特當助手生柴燒水,但機巧的葛雷特反而騙她爬進爐中,推她一把讓她慘死爐中。 最後,小兄妹搜刮屋內財物後,找到回家的路,和父親重聚,這時繼母已經死了(有的改編版說是死於某次雷擊)。
既然故事中唯二兩個壞蛋都死了(註)
也有人指出,這兩個壞蛋其實是合一的角色:巫婆被燒死後,後母跟著也不見了。把後母想成是巫婆替身,符合《格林童話》的角色設定,恐怕就要推敲斟酌了。以下的生母版本,可以說是反證。
,惡有惡報,好人必受上帝眷顧,當然是套上Happy Ending的童話公式:從此他們過著幸福快樂的生活!

先說一下個人的閱讀經驗。在我這個世代的童年,即使童書,也多是透過純粹的抽象文字閱讀,電視卡通、彩色插畫都尚未普及,遑論現代資訊爆炸的網際網路。在我學齡前,家中藏書除了農夫父親業餘自讀的中藥書籍之外,只有兩本厚厚東方出版社的《伊索寓言》和《成語故事》,這兩本黑白印刷、字體密密麻麻、早已泛黃的「奢侈品」,我大概各念了幾十次,內容早已滾瓜爛熟──這甚至於影響到我後來學術文章使用成語的風格。

依照模糊的印象,約莫在小學中年級時,教室後面多了兩櫃精美印刷的彩色插畫童書,據說是國際教科文組織專款補助台灣的──是的,在台灣還是被國際援助的那個年代,這個「天上掉下來的禮物」,令人喜出望外,愛不釋手。

既然是童話,當然不會沒有格林兄弟,〈森林裡的糖果屋〉就是其中一本彩繪童書,這也是我生平第一次閱讀這個想像力豐富、劇情張力十足的故事;迄今還依稀記得看到麵包屑被鳥吃掉時,全身感染著漢斯兄妹的慌張與焦慮,為之捶胸頓足;看到老巫婆被推進火爐燒死時,正義終於獲得伸張,激動鼓掌叫好!我自己的童年就可以印證《格林童話》的魅力,相反地,我不管哪個年紀看《彼得兔》,都無法這麼入戲或感動。因此,《格林童話》雖曾一時被禁止流傳,但誰也無法禁止它那把通往人類心靈的鑰匙,持續在全球轉動。漢斯兄妹從森林火爐通往家裡的道路,似乎連結、鋪陳了某種人心的期待與渴望,卻未必是毒氣室!

「昏庸」生父,從何而來?

儘管情節引人入勝,儘管故事中生父仍被成功塑造成一個其實很疼愛小孩的好爸爸,但從懵懵懂懂的孩提時起,我始終納悶不解的是:為何漢斯兄妹的生父如此昏庸與懦弱?他是得了無可救藥的「氣管炎(妻管嚴)」,還是腦袋怎麼了?怎會不但沒有積極去阻止,反而還兩度附和、順從妻子的狠心主張,一起把自己小孩丟到險惡森林去自生自滅呢?

我們似乎很難想像這種父或母方的無為角色,但有趣的是,通篇《格林童話》中,不乏這種「父、母其中一方不知在幹啥」的情節。

先提同樣是「繼母」導演整齣戲的〈灰姑娘〉,父親娶了繼母後,眼睜睜看著妻子大小眼持續凌虐灰姑娘,當作好似沒這個小孩(註)
當王子問及這位爸爸還有沒有其他女兒時,他的回答是:「沒有,除了仙杜瑞拉以外。她是我跟死去的太太生的孩子,但是長得很醜,不夠格當王子的新娘。」 但這段話並未出現於初版《格林童話》中,初版原文〈灰姑娘〉的王子只有問後母而已。
;平民故事如此,王宮亦然,如〈白雪公主〉的生父國王,從頭到尾就被格林兄弟晾在一邊,他大權在握卻無形無貌、毫無作為,不知是否妻子太漂亮所以國王腦袋也被淘空了。反之,〈睡美人〉故事中,從張羅女兒15歲生日盛宴到女兒沉睡後過度悲傷決定離開王國,都是父王做主包辦,沒人知道媽媽王后做了或想了什麼;類此,在各式各樣版本的〈青蛙王子〉中,小公主都是不敢違逆父王「人不可言而無信」的強力訓誡,才讓青蛙王子和她有一親芳澤或同床共寢的機會,能夠Happy Ending都是父王英明的貢獻,王后從頭到尾連個跑龍套的附和角色都沒有(註)
由此可知,從〈灰姑娘〉和〈白雪公主〉,領悟出「古今中外,大部分家庭裡的爸爸都像個局外人」這個道理,應該只是個人有感而發,其實偏離了《格林童話》。
。如同布魯諾.貝特爾海姆(Bruno Bettelheim)所分析指出
參林愛華,〈童話裏的情色──性、懷孕、亂倫〉,《情慾與禁忌》(吳錫德主編),2002年,頁54-76(頁61-62),麥田出版(unter Verweis auf Bettelheim, Kinder brauchen Märchen, 8. Aufl., 1985, S. 331 ff.)。Vgl. auch Ulrich Rüth, Bruno Bettelheim „Kinder brauchen Märchen“ - wiedergelesen, online abrufbar unter:
,幾乎在所有動物新郎的故事中,都是父親促使女兒接納動物新郎,母親的角色完全不受重視。

其實,若要說〈森林裡的糖果屋〉有多殘酷,父母遺棄無辜子女,恐怕不亞於小孩燒死惡毒女巫吧?事實上,從一開始,這故事起源就是一個作為現代人的你我,難以體驗的殘酷現實:生活潦倒、三餐無以為繼的窮困家庭,被迫在挨餓或遺棄間做出抉擇!只不過這個現實出發點,在後來女巫高潮及改版修正的情節發展中,逐漸遺落其作為故事主軸的性格,以致於讀者再也無法體會當時清貧人家的困境,遑論哀衿勿喜!

抽絲剝繭,回到1812年的《格林童話》初版,輪廓就可重新浮現。在格林初版的〈森林裡的糖果屋〉中,狠心出主意要把漢斯兄妹丟在森林裡自生自滅的,正是他們兩人的生母;但從第四版起到最後1857年第七版的定稿版本
故事編號:AT327A
,生母就都「順應社會期待」而改為繼母了。如同先前本童話系列的分析,不論是〈灰姑娘〉、〈白雪公主〉、或更殘酷不堪的〈杜松樹〉,反正童話一旦套上惡毒繼母的刻板印象,她自然是「連人做不出來的什麼事都做得出來」,這讓「出於客觀上窮困現實的不得已做法」,嫁接到一切「歸責於主觀上惡毒女人的壞心眼使然」,如此改寫也讓生父角色陷入難以解釋的自相矛盾:他疼愛子女卻與妻子共同遺棄,忍心把他們丟到森林取餵狼?而且還一不做、二不休?
回歸初版生母角色,焦點就清楚了。這對窮困潦倒的親生父母,逼不得已出此下策,犯下──以當代《刑法》術語而言──對有扶養義務者之遺棄罪行(《刑法》第294條)
《刑法》第294條(有義務者之遺棄罪):
  • 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法令或契約應扶助、養育或保護而遺棄之,或不為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此外,鑑於森林的危險性,遺棄孩童行為可能也有殺人的不確定故意(《刑法》第13條第2項、第271條參照)
《刑法》第13條:
  •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
  •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
《刑法》第271條:
  • 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只不過後來偶然因素而未遂而已(《刑法》第25條、第271條第2項)
《刑法》第325條:
  •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搶奪他人之動產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271條:
  • 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童話本質,其實是窮困人家的遺棄犯行

先分析一下故事中的家庭背景,他們是低階勞動家庭,住的是森林旁的簡陋小屋,全家靠父親伐木餬口,母親僅是打雜幫忙的家管。依照當時故事背景的日耳曼區域,貧富居住分布大致上分為:最富庶的王城(套句當代用語:蛋黃區)、其次是附近的村落(蛋白區),最貧窮的是森林旁、或裡的居住區域(連蛋殼都摸不著邊的化外之地)。

所謂的「森林」,可不是當代浪漫、自然的意涵,而是險惡(vs.安全)、野蠻(vs.文明)與邊陲(vs.王城中心)的代名詞,裡面充滿各種不可知、不可測的野性與人為風險,只有獵人才會也才敢冒險進入森林狩獵。例如,〈小紅帽〉就是穿越森林時碰到吃掉她的大野狼;再如,〈白雪公主〉中受託殺小公主的獵人雖然一時心軟,但其實想的是「反正她很快也會被森林中的野獸吃掉,用不著他來動手」。當時小孩被遺棄到森林幾乎等於死亡,其實,若非「救命巫婆」的奇蹟出現,漢斯兄妹也早就活活餓死或被野獸吃掉了;就如同沒有七矮人出現的話,白雪公主早就沒命了一樣。

換言之,漢斯一家四口,就是窮到沒飯吃,就算是疼愛子女的親生父母,能有什麼「選擇」可言?當時飢荒時有所聞(黑死病瘟疫蔓延歐洲後,各地缺糧情形更為嚴重),但親情不能當飯吃!當然,小孩也可以幫忙做家事,尤其他們還這麼乖,但手無縛雞之力的小兄妹,能夠幫忙的最多不過是打打雜而已,然而,每天家中就是多兩張口要餵飽,不狠心就全家一起餓死,清貧人家可說不出「只不過多兩雙筷子」的風涼話。連懷胎10月的生母都要被貧困逼到遺棄子女求生,因為職業卑微而無法養家活口的生父,又有什麼立場出來反對呢?這才是初版故事透露的殘酷真相!

回歸初版
格林兄弟著,許嘉祥、劉子倩譯,《初版格林童話─精華篇》,2000年,頁45,旗品文化出版。
,生母提議後生父雖吃驚,但她只用一句話就讓他啞口無言:「可是現在如果不狠下心,我們全家都會餓死啊!」格林修改後的繼母版本,故事完全走鐘,以狠心繼母模糊了焦點,也掩飾了客觀環境的現實殘酷,才會讓生父角色變得如此尷尬、矛盾和錯亂。這個來龍去脈,別說是我孩提時期沒弄懂,即使後來變成講床邊故事的爸爸時,也曾呼嚨過去,一知半解。
故事反映悲慘年代的民間寫照

關於遺棄子女,如先前所一再強調,《格林童話》取材自歐陸及日耳曼地區自中世紀以來流傳的民間故事,而這些故事多是當時生活、民俗的寫照,同時混合了各種文學創作與傳奇想像。後來的研究者指出,原始版本〈森林裡的糖果屋〉可能源於歐陸中世紀的艱苦生活中,由於反覆飢荒而引起的普遍遺棄行為。伏筆很多,譬如,麵包是歐洲人的主食,而「挨餓vs.麵包」這個主軸對照,也在故事中不斷出現:除了被小鳥吃掉的麵包(屑)、巫婆的烤爐用來烤麵包外,整棟用麵包蓋出來的房子──這在一個三不五時經歷飢荒的悲慘年代,是多麼奢華的夢幻成真呢!

事實上,古今中外,過於窮困而不得不遺棄親人的悲劇,層出不窮,無法承擔養家活口功能的老弱婦孺,自是首當其衝。早期台灣民間習俗的「童養媳」,其中一個原因即是窮人家生了女兒養不起,送給有能力的家庭扶養兼當未來媳婦。

再如,日本導演今村昌平拍攝的經典電影《楢山節考》
今村昌平的《楢山節考》,該編自深澤七郎的同名小說,並於1983年獲得金棕櫚獎,也是第三部獲此殊榮的日本電影;最近一部即第五部是2018年是枝裕和的《小偷家族》。
,劇情背景即是在日本古代信濃國(現今的長野縣)深山中的一個貧寒小村,由於歷代貧困而沿襲下來一種棄老傳統:所有村中老人不管身體是否依舊硬朗,只要到活到70歲就要被家人背到楢山上丟棄,任其自生自滅,以節省家中糧食的支出;楢山上白骨成堆,場景淒涼。故事中男主角辰平的母親阿玲婆,已69歲但身體仍然硬朗,離上楢山日子不遠了,因為擔心長子辰平像他父親那樣不敢背母親上山而惹人嘲笑,她故意敲掉自己還很結實的門牙,讓辰平背著走上了楢山,在大雪中默默等待死亡。除了出於窮苦而棄老之外,村裡女嬰出生一出生就賣給有錢人家,換錢貼補家用;男嬰則被丟棄道路旁。貧困生活的現實,就是這麼殘酷。
為生存棄兒,是否符合「緊急避難」原則?

如果我們能夠體諒《楢山節考》中,辰平被迫遺棄生母的苦衷,才能還原〈森林裡的糖果屋〉中,父母對漢斯兄妹如此狠心的不得已,無論生父、生母或繼母,被迫面對的是同樣嚴苛的生存問題。

但這些行為在法律上如何評價呢?以當代三階層《刑法》體系而論,漢斯父母雖然在構成要件層次,該當有義務者遺棄罪的要件,甚至於也可能該當《刑法》的殺人罪,兩人是《刑法》上的共同正犯。但在違法性層次則要考慮緊急避難的阻卻違法事由
《刑法》第24條(緊急避難):「(第1項)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罰。但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這是一種利益權衡的規範評價,無法兩全其美時,如果為了避免(較為高階的)自己或他人的生命、身體等法益被侵害,出於不得已,而選擇犧牲、侵害(較為低階的)他人法益,兩害相權取其輕,法律只好「容任」這些不得不然的侵害行為,例外不予處罰。

然而,漢斯父母構成阻卻違法的緊急避難了嗎?容許緊急避難的法理基礎在於法益及利益的權衡原則,又稱為(保護)優越利益之原則,僅容許為了拯救高位階法益,而侵害低位階法益的避難行為。例如在《格列佛遊記》(Gulliver's Travels),格列佛看到小人國王宮失火,情急生智撒尿滅火,但也牴觸了王宮不得撒尿的禁令,這就是保護優越利益的緊急避難行為。漢斯父母為了不讓自己餓死(生命法益),而選擇遺棄自己子女,「假使」他們侵害的只是子女較低階的法益,法律上就可能構成阻卻違法的緊急避難;果真如此,縱使在道德上、倫理上足以非難,法律上仍不予處罰。

但是,如前所述,還原故事時空背景,把孩童丟棄到森林自生自滅,其實等於是讓他們在那裡等死,不止構成遺棄,父母還至少有侵害其生命的不確定故意。換言之,這是為了拯救(父母自己)生命法益而侵害(他人)生命法益的行為,而生命是最高階法益,彼此無法比較出高低,縱使為了拯救多個人的生命法益而殺死一個人,都因欠缺保護利益優越性而不能阻卻違法,遑論是救兩條父母生命而犧牲兩條子女生命。更何況少兩口吃飯和自己不餓死的因果關係還比較遠,而在蠻荒森林中遺棄孩童可能被餓死或野獸吃掉的機率更高,因果關係更為明確,所以結論是不能阻卻違法。

難以非難的罪行,可以減輕罪責嗎?

類似的評價,也發生在《少年PI的奇幻漂流》的第二個故事版本中,少年PI為了求生而殺死救生船上其他人來吃,儘管時處非常困境、情有可原,但仍是刑事違法行為。

少年PI的故事,取材自一則真實事件,即1884年英國法院面對的棘手案例及人間慘劇:一艘雅名為木犀草號(Mignonette,此亦為案例名稱之緣由)的帆船,在離好望角約1,600英哩處發生船難,包括船長及水手在內的4位船員及時登上救生艇,但在海上漂流20天卻仍未獲救,糧盡水絕。為免即將餓渴而死的厄運,3位船員遂殺死救生艇上最年輕且已經奄奄一息的少年船員,及至後來因偶然經過船隻而獲救之時,3位船員皆靠少年船員屍體的血肉維生(註)
Quelle: The Queen v. Dudley and Stephens (The Law Reports, vol. 14, 1884-85, Queen’s Bench Division, pp. 273-288).
本案中被「殺死、吃掉」的少年受傷船員名為理查・帕克(Richard Parker),也就是楊・馬泰爾(Yann Martel)英文小說《少年Pi的奇幻漂流》(Life of Pi)中老虎的名字(註)
中譯本參楊・馬泰爾著、趙丕慧譯,《少年Pi的奇幻漂流》,2012年,皇冠出版。
。這部小說後來因李安改編的同名電影而聲名大噪;電影中的一些鏡頭也隱喻了木犀草號的船名和船難。
本案若依我國《刑法》來評價,由於犧牲的是不能以量來衡量的生命法益,因此結論是不能主張阻卻違法的緊急避難。同樣受木犀草號案啟發而來,考驗法律、倫理、哲學的《洞穴奇案》(The Case of the Speluncean Explorers),於我國《刑法》上的評價亦同(註)
不同角度判決(英美法觀點),可參考Peter Suber著/陳福勇、張世泰譯,《洞穴奇案的十四種判決》,2013年,商務出版社。
不過,雖不能阻卻違法,但《刑法》上還有另一種稱為寬恕(或減輕)罪責之緊急避難(參《刑法》第24條第1項但書)
《刑法》第 24 條:
  • 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罰。但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 前項關於避免自己危難之規定,於公務上或業務上有特別義務者,不適用之。
。罪責的本質是個人的可非難性,以木犀草號案為例,當行為人處於某種異常的動機壓力(汪洋大海孤立無援、生命危在旦夕),因此不可能或很難遵行法秩序的應然規範,在這種衝突情形之下(非殺害生命無以存活),該犯行透露的與法敵對的、可資非難的意念,顯然低於通常情形,甚或尚未到達值得以《刑法》處罰的程度,或者至少應減輕其處罰程度
由於英國法並無以上刑法犯罪論階層概念之區分,因此當時英國法院別無選擇,仍以殺人罪名而判處這些船員,但在其判決中特別提到對於這些受難船員的同情,最後本案是由英國女王出面以赦免方式,將宣告刑減為6個月有期徒刑,也就是以法律體制以外的政治恩典來解決。參林鈺雄,《新刑法總則》,2019年7版,頁239, 267, 306。
。漢斯兄妹的父母、《楢山節考》阿玲婆的長子辰平,情形也是類似。
〈糖果屋〉還有哪些「刑法問題」?

再來簡單說一下〈森林裡的糖果屋〉的其他《刑法》問題。《格林童話》的200多則故事,從另一個角度來看,其實就是一部「犯罪大全」,當然少不了《刑法》問題。

〈森林裡的糖果屋〉裡面的《刑法》評價關係複雜,猶如〈白雪公主〉,只要把裡面的只要把角色代換成法律實例題中的甲(生父)、乙(繼母或生母)、丙(漢斯)、丁(葛雷特)、戊(老婦/巫婆),幾乎可以整篇拷貝下來直接印成法律人國家考試的《刑法》題目,最後加上一句:「試分析案例中甲、乙、丙、丁、戊之行為,在《刑法》上應如何評價?」恐怕就可以難倒一堆法律生。

前半段故事,父、母皆涉犯有義務者遺棄罪及殺人未遂罪(《刑法》第294條第1項、第271條第2項)
《刑法》第294條:
  • 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法令或契約應扶助、養育或保護而遺棄之,或不為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71條:
  • 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
,兩人是共同正犯(《刑法》第28條)
《刑法》第28條:「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
,亦即,母親非僅止於教唆犯,父親也非僅構成幫助犯。考生要交代的是,父母犯殺人罪部分要討論是以作為或者不作為(《刑法》第15條)
《刑法》第15條:
  • 對於犯罪結果之發生,法律上有防止之義務,能防止而不防止者,與因積極行為發生結果者同。
  • 因自己行為致有發生犯罪結果之危險者,負防止其發生之義務。
方式違犯,較複雜的是,殺人罪和遺棄罪的罪數與競合關係,這問題曾是國家考試的熱點。討論完該當什麼罪名之後,還要檢討是否成立緊急避難而阻卻違法,或減免罪責的問題,已如前述。
漢斯兄妹拿巫婆的麵包糖果吃,會被判罪嗎?
前半段故事另一個考點是,漢斯兄妹看到麵包糖果屋,二話不說就直接拆下來,大快朵頤一番,究竟這是該當竊盜罪(《刑法》第320條)
《刑法》第320條(普通竊盜罪):
  •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321條(加重竊盜罪)
  • 犯前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
(按:漢斯兄妹還沒進入屋內,所以不構成加重條件)。
或毀損罪(《刑法》第354條)
《刑法》第353條:
  • 毀壞他人建築物⋯⋯或致令不堪用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按:如果漢斯兄妹一直吃下去,吃到最後可能就有連建築本身都毀壞的本條適用問題了。 )
《刑法》第354條:
  •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呢?
偷了別人的動產,是犯竊盜罪,毀損別人的器物,是犯毀損罪;但也有邊界案例,例如把別人關在鳥籠裡的小鳥放生(註)
參林鈺雄,《新刑法總則》,2019年7版,頁35【案例2-2:放九官鳥案】:某O於閒暇之餘在家中豢養九官鳥,置於籠中,並擬將之出售給「愛鳥人士」。某日,O患重感冒,O之好友T至O家中照顧O。T乃保護動物協會的健將,見九官鳥叫聲淒厲,心生憐憫,遂自行將鳥籠打開,九官鳥遂因而飛走。問某T所為是否構成犯罪(竊盜或毀損)?
。那麼,把別人「用來當作建材的麵包」(如果你沒有吃過德國黑裸麥硬麵包,可能會誤以為這是天方夜譚,但吃過你就會信了!)和裝飾門窗的糖果,未得同意就拆下來吃掉,《刑法》評價上該當「竊取他人動產」罪名;至於吃掉麵包、糖果,只是侵害他人動產所有權後的使用、消費贓物行為,不會再構成毀損罪名。另《刑法》上,偷走從不動產分離出的成分,也是竊取「動產」,而非竊佔不動產。有點扯的是,竊盜罪是非告訴乃論,因此,儘管老婦/巫婆當場撞見,事後沒要追究小兄妹(應該說是正中下懷),還邀請他們入屋內大吃大喝,但這無礙普通竊盜罪之成立,而且被害人縱使撤回告訴也無礙追訴。不過,刑法如何評價取決於事實如何認定,如果老婦/巫婆真的自始用來當誘餌,那其實已經「同意」其取用,根本不會該當竊盜罪的構成要件;小兄妹對此同意沒有認識,學理上稱為反面構成要件錯誤。
再者,縱使該當竊盜罪構成要件,這裡有上述緊急避難的問題。森林迷途的小兄妹早已餓到昏頭,再不進食恐怕就死定了,為了救助自己的生命、身體法益,犧牲一點他人麵包、糖果的財產法益,當然是具有優越利益,因此構成阻卻違法之緊急避難(《刑法》第24條第1項)
  • 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罰。但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犯罪不成立。既然如此,小兄妹雖然可能也有未滿14歲欠缺《刑法》上責任能力而不罰之事由
《刑法》第18條:
  • 未滿14歲人之行為,不罰。
  • 第2項14歲以上未滿18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
但應注意,若漢斯兄妹12歲以上,則仍有《少年事件處理法》之適用,參該法第2條:「本法稱少年者,謂12歲以上18歲未滿之人。」
,但《刑法》評價的結論就是兩人無罪。

其實,故事後半段才是犯罪的重頭戲,老婦/巫婆可能涉犯私行拘禁罪、使人為奴隸罪、殺人罪;漢斯兄妹也可能涉犯共同殺人罪,但有正當防衛或誤想正當防衛的《刑法》爭點。這部分有點複雜,就留待下回分解。

小結:歪打正著的教誨意義

最後來小結一下。格林兄弟原始版的〈森林裡的糖果屋〉,倡議要把漢斯小兄妹丟到險惡森林裡任其自生自滅的,正是他們的親身母親;窮困潦倒到三餐無以為繼的親生父親,不得不附和這個下下之策。這是日耳曼版的《楢山節考》,也適用相同的評論:

這看似非常荒謬不合人情,卻深刻地描繪出嚴苛的生存環境之下,自然界的殘酷生存法則!

我們並不確知,這個取材的原始故事中,小兄弟的父母,是在怎麼煎熬心境下做出這個決定,遺棄之後,又受了多少煎熬或悔恨;但從最後父親開心歡迎小兄妹回到家中,可以窺見一二,若生母仍在,應該也是如此。但兄妹回家以後,如何面對依然清貧到無飯可吃的現實窘境呢?故事中安插了兄妹殺死巫婆後,在她家中找到藏匿珠寶帶走的情節,窮人家「發大財」的夢幻成真!

這才是原始版本〈森林裡的糖果屋〉傳達的殘酷真相!但在1812年《格林童話》初版問世之後,生母不得不狠下心來遺棄子女的情節,猶如〈白雪公主〉生母王后嫉妒親生女兒一樣不討好,為了遷就說床邊故事讀者的期待與需求,格林兄弟從第四版起就把生母改成繼母,但父親部分卻原封不動保留,沒有跟著改寫,於是一來,一切客觀上環境苦難所逼都變調成主觀上狠毒女人心的問題,二來,生父角色變得如此生硬錯亂又自相矛盾。

不過,誤打誤撞、歪打也可以正著,格林把生母改為繼母之後,貧困生存環境雖被淡忘,但從童話的教化功能方面來看,卻開啟了另一種風貌。〈森林裡的糖果屋〉的教誨焦點,移轉到對小孩們的一種傳統訓誡:森林裡很危險、陌生人不懷好意、別人給的糖果不要吃,和〈小紅帽〉可謂異曲同工。

也就是說,從孩童的床邊故事開始,父母就順水推舟在觀念上「超前部署」,灌輸小朋友們居安思危的危機意識,要他們對陌生人要提高警覺以免被拐上當。而這無疑也是《格林童話》的成功因素:不只兒童愛聽,連床邊父母也愛說,因為寓教於樂、親子融融的床邊童話,比起生硬說教,更能收潛移默化之效,也才能真正深入童心,防範未然。這可不是當時父母的杞人憂天,畢竟,誘拐兒童、販賣人口的犯行,不但盛行於當時的歐洲,迄今也仍是全球性的犯罪問題。只不過當代拐賣孩童的犯罪原因,通常不是出於(如老巫婆或大野狼般的)「肉食需求」,更為多元而使複雜:販售至海外收養、強迫孩童賣淫、當奴工或摘除器官移植等。

總言之,即便〈森林裡的糖果屋〉被改寫成刻板印象的繼母,《格林童話》仍不失其俘虜人心的魅力。僅以此文,來紀念這篇開啟我彩色版童話世界的經典名著!

【洗澡熊說法】專欄簡介

你知道童話故事中有很多法律觀念值得探討嗎?大眾流行文化中又有哪些法律問題被長期忽略?台大法律學院教授林鈺雄化身「洗澡熊說法」,在本專欄中從法律通俗化的角度出發,在你我耳熟能詳的故事中說文道法,顛覆童話故事及流行文化。

索引
〈糖果屋〉曾被連結到納粹毒氣室
原始版本中,有哪些弦外之音?
為生存棄兒,是否符合「緊急避難」原則?
小結:歪打正著的教誨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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