潛台諜影
侵占洗衣機刑責比洩密還重?退役情報人員眼中的國安案分析和困境
難蒐證、難審判,當國安犯罪被視為「最難辦」的刑案,曾經研究相關案例的學者,以及甚至從情報領域退役的人員,都對現況感到擔憂。(設計/江世民、黃禹禛;資料來源/各案件宣判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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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往專題

面對中國積極滲透,我們的國安、國軍與司法體系正積極收網,近年整體國安案件起訴人數與刑期都有明顯提升。然而,從退役將領到基層軍人,從宮廟主委到政黨幕僚,一連串案例都凸顯法律與制度缺口,甚至讓「洩漏國家機密比侵占一台洗衣機還輕」的諷刺類比浮上檯面。

《報導者》從公開資料中,挖掘近年各項國安案件的關鍵數據和案情細節,並透過退役軍警人員的視角觀察:當法律判決與社會觀感產生落差,台灣在這場沒有煙硝的「反情報」戰場上,恐陷入何種危機?

2022年,台灣再度修訂《國家安全法》試圖彌補中國對台滲透的漏洞
2019年立法院進行「國安五法」修訂,包含《刑法》、《國家安全法》、《國家機密保護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案。2022年《國家安全法》又進一步微調修法,增加「經濟間諜罪」和保護「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的相關條文。
;但就在隔年5月2日,前立委羅致政於立法院召開一場公聽會,席間羅列司法院、警政署、調查局、法務部和多名學界人士,這群實際辦理與研究「國家安全犯罪」的專家們仍舊提出一共識:法定刑期太低,是國安一大隱憂。

究竟國安案件的平均刑期多長?是否真的「判太輕」?而「判太輕」又會對台灣國安造成什麼影響?

由於涉及「國安犯罪」的資料皆屬機密,唯二能參考的數據來自相關體系人員的公開發言。例如國家安全局局長蔡明彥在今年(2025)4月赴立法院備詢時,主動回應2022至2024年共有122人涉入國安案件遭起訴,此數字不含《反滲透法》。

另一資料則是最高檢察署署長邢泰釗在今年4月接受中央社專訪,以及在9月出版《國安三法逐條評釋》新書發表會上的公開簡報都指出,2022至2024年共有284人涉國安犯罪遭起訴,此數字則包含《反滲透法》。

兩單位的數量落差,源自國安案件的「機密性」原則,統計方式與是否應該完全公開?它們各有考量。

若根據最高檢的公開資料,被視為國安犯罪的6種法律中,以觸犯《國家安全法》者數量最多,主要起訴罪名是「發展組織」、「交付」或「收集」祕密資料。2024年觸犯《反滲透法》占據榜首,因為該法主要約束選舉期間的政治獻金、遊說行為,當年剛好遇上總統及立委大選。

以此為基礎,從國安案件相關數據中,專家們還進一步看見法制面缺漏的哪些細節?

起訴人數、刑期皆增加,國安體系正積極收網

《報導者》綜合國安局、司法院、法務部與新聞資料,並統計出近6年宣判的案件平均刑期,結果為4年6個月,近似蔡明彥在4月公開的平均「4年7個月」說法。

刑期、起訴人數皆上升的關鍵因素是,2019年和2022年《國家安全法》兩次修法擴大「發展組織」的定義,並將刑期由最高5年改為最輕7年,降低法官審判時的減刑結果。

但基於「從輕從舊原則」,發生在2019年之前的犯罪仍是依舊法審判,因此影響直到近年才逐漸浮現。據了解,每起國安犯罪的偵查過程都以「年」為單位,某退役將領便向《報導者》透露,他曾下令調查一嫌疑犯長達5年,才終於找齊對方和中國情報人員互動的通訊紀錄。

至於2019年起訴案件的刑期平均值遠較2020和2021年高,源自該年衍生兩起指標性判例。其一是退役軍官張培凝等3人遭中國間諜吸收,試圖發展在台內應組織;本案證據確鑿,並實際查出中國間諜的姓名,因此判刑較重,張培凝為3年10個月。

2019年另一指標,則是少見依《國家情報工作法》起訴並定罪的案例。當時土木工程包商張信健、林鋒杰被台商林韋志吸收,他們在承包國軍的營區整修工程時,試圖在軍營中
本案當事人從事非法行為的地點符合《國家情報法》保護:對台灣「情報機關」進行資料蒐集,並且把資料「洩漏或交付」給外國、敵對境外勢力的話,可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若只進行「刺探或收集」資料,尚未交付者則是5到12年。
刺探國防祕密,兩人分別被判刑3年、1年10個月,該名台商則是1年6個月。

此外,多名基層也透露,現任法務部調查局局長陳白立在2024年受拔擢,象徵「國安」成為優先任務。現年59歲的陳白立長年主責國家安全、重大犯罪偵辦,是近年4任局長以來,第一位由調查體系內部晉升,而非司法體系轉任的最高主管。

修法與人員異動等同向基層「開綠燈」,而起訴人數增加,代表國安體系正積極「收網」,加強破獲國安犯罪的力道;再加上行政院為防堵行政體系再傳洩密案,於今年6月修訂「涉及國家安全或重大利益公務人員特殊查核辦法」,將必須接受調查局特殊查核的廣義公務員由1,328人擴大為2,336人,一名國安基層直言:「我們現在就像是總動員。」

民間觀感:對牽涉範圍、刑責標準感到不安

不只起訴人數和刑期增加,根據高檢署資料,國安案件的定罪率也在2022至2024年逐步上升,分別是「69%、76.5%、82.9%」。但為何在法界、軍界、情報界乃至民間都仍有「判太輕」疑慮?有兩件判例經常被知情人士對比。

【案例1】

  • 案情:情報員出身的上校張超然退役後遭中國吸收,引薦軍中友人洩漏資料。
  • 判決:全案共4人在2021年遭起訴,直到今年4月二審判決出爐,張超然因違反《國家安全法》遭判刑1年6個月,仍可上訴。
  • 適用法條:《國家安全法》第5條之1,為外國或大陸地區發展組織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張超然等人犯罪日期早於修法的2019年,因此適用舊版《國家安全法》)

【案例2】

  • 案情:2018年一名駐防金門的少將林承家服役期間,因個人需求侵占一台售價新台幣7,990元的公務洗衣機。
  • 判決:檢方於2022年起訴林承家,今年8月二審定讞,判刑6年8個月、褫奪公權3年。
  • 適用法條:《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之1,竊取或侵占公用或公有器材、財物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億元以下罰金。

雖然兩者都是依法審判,在「觀感」上卻造成情報體系和國軍基層譁然。國防部軍事情報局前局長劉德良更公開表示,許多國安案件的量刑太輕,甚至低於侵占一台洗衣機,無異於「鼓勵貪腐者充當共諜,間接對國家安全造成重大負擔」。

如此差異的根源在於,我國法律中並沒有「叛國」罪名,而是根據當事人的不同行為,分屬不同法律管轄。綜觀各項與國家安全相關的法條中,處罰以《刑法》第100至115條的「內亂、外患罪」和《陸海空軍刑法》第14至52條的「違反效忠國家」、各項「違反職務職責」罪最重。

以《刑法》為例,意圖破壞國土、竊據國土,而以強暴或脅迫著手實行者,首謀可處無期徒刑;通敵交付要塞、軍械,或者「意圖使中華民國領域屬於他國者」,可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不過,兩岸目前並非法律上的戰時狀態,因此平民或軍人「拍攝投降影片」或「承諾投敵」卻尚未付諸行動者,都無法構成上述重罪。再加上《刑法》100條曾是台灣戒嚴時期,國民黨政府濫捕、起訴民眾,造成白色恐怖的主要法源之一,當今法界與軍界都對此教訓審慎以對。

一位不便具名的國安人士便向《報導者》說明,在現行法律背景下,國安犯罪多以《國家安全法》進行起訴,再根據當事人是否為公務人員、軍人等身分,結合案情細節進行疊加。

以今年4月定讞的退役軍官孫緯案為例,孫緯遭台商劉聖恕吸收,竊取漢光演習計畫書等軍事機密,並承諾在戰時聯手現役軍官、妻子劉芸雅癱瘓國軍網路。

孫緯等3人分別被判刑20年6個月至19年6個月,是近年國安案件中判刑最重的一例,但若他犯案時非現役軍人身分,那麼刑期最重的貪汙罪8年就無法疊加,而孫緯「承諾投降」並未被定罪
由於當事人只是口頭承諾,尚未付諸行動,所以無法構成軍刑法的兩項處罰:「降敵者」處1至7年有期徒刑,「投敵者」可處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
該名國安人士也指出,俗稱「共諜」的國安案件通常牽涉3種犯罪:「發展組織、洩密、交付或收取賄賂。」只要對方滲透的目標並非我國情報機關
根據《國家情報工作法》定義,法定的四個情報機關為國安局,以及國防部軍事情報局、電訊發展室、軍事安全總隊;另有海巡署、調查局、警政署、資通電軍等單位「視同情報機關」。
,這些行為頂多被稱為「在地協力者」,的確未達法律上的「間諜」定義
雖然《刑法》第107條規定,敵國間諜或幫助敵國之間諜者可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陸海空軍刑法》第17條為處死刑或無期徒刑。但我國法律上視中國為「境外勢力」,實務上認定為「敵人」,都並非「敵國」,因此涉案者不適用上述法條;又因為軍刑法刑責極重,承平時期檢方不適合依此起訴。
另一關鍵法源《國家情報工作法》雖定義間諜行為是「對本國刺探、收集、洩漏或交付資訊」,但該法只處罰針對國安局、國防部軍情處等「情報機關」的犯罪,不包含一般行政機關傳出的洩密案。
從間諜、代理人到協力者,他們各自是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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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國安案件已有主謀是因宗教或文化交流遭中方吸收。圖為2025年在中國福建湄洲島舉辦的媽祖誕辰1065周年大會。圖中信眾及廟方皆非涉案當事人。(攝影/Lyu Ming/China News Service/VCG via Getty Images)
近年國安案件已有主謀是因宗教或文化交流遭中方吸收。圖為2025年在中國福建湄洲島舉辦的媽祖誕辰1065周年大會。圖中信眾及廟方皆非涉案當事人。(攝影/Lyu Ming/China News Service/VCG via Getty Images)

法律問題尚無解,所幸在積極破案的背景下,檢調與國安單位近年仍有不少斬獲,最大變化之一即是「涉國安犯罪的被告身分逐步多元化」。《報導者》以政府、新聞公開資料粗略統計,也證實此觀點。

雖然被起訴的現、退役軍警人員與公務員仍占6成,但漸有過去罕見的案例浮現──兩年內共有5名民進黨前幕僚、3名國民黨前黨員及幕僚、1名民眾黨前黨員遭起訴;還有徵信社業者、旅行社業者,以及2024年「蘆洲宮廟案」,起點甚至是一名具黑道背景的宮廟主委李慧馨。

李慧馨因赴中國參加宗教交流被吸收,夥同另一名幫眾陳柏熹接觸有借貸需求的現、退役士兵,要求他們拍攝軍人身分證換取現金,並拍攝「投降影片」,最後回傳中方兌現報酬。

2024年「許姓台商兄弟案」則是近年涉案人數最多的一案,總計15名民間人士、8名現役軍人遭起訴,並全數坦承犯罪。

該案主謀許姓台商兄弟檔多次前往澳門賭博,於2021年遭中國間諜吸收,並在回台後夥同地下金融業者向國軍基層放高利貸,同樣要求他們翻拍軍中資料、拍攝投降影片。

幫派、一般民間人士成為吸收的新對象。政治大學東亞研究所名譽教授丁樹範指出,當中國共產黨盯上某目標時,不只瞄準軍人,也會提前在該地煽動民意分化,國共內戰的史料與台灣現況都是佐證,他強調:「地下工作是共產黨的老本行,是它最擅長的事情,而且從來沒有丟失過,至今一直在掌握。」

影響國民黨失利的1948年關鍵一役徐蚌會戰打響之前,中共便是「軍隊未到,間諜先行」,潛伏國軍內部取得布陣資料。中共在19201940年代的兩次國共內戰期間,積極滲透國民黨掌握的區域,並藉此贏得多場戰役。

任職於美國國防智庫、詹姆斯敦基金會(The Jamestown Foundation)的台裔研究員Cheryl Yu指出中國對台4項新趨勢,其一便是吸收國軍基層「效忠誓言與投降承諾」,正如同國共內戰時的做法。其二,涉案層級由高階將領轉向中階與基層軍官,甚至是基層士兵,Cheryl Yu認為,「因為他們掌握部隊日常運作的實際權力。」

剩餘兩點則是:增加金錢誘因、滲透媒體與公共輿論。Cheryl Yu說明,金錢誘因多鎖定有財務狀況的台灣人,並且不只第一筆「吸收費」,還包含後續發展組織的「招募獎金」和洩漏資料的「回報獎金」。

而中共不僅滲透國軍,還試圖召募民眾成為在地協力者,這趨勢除了2024年「蘆洲宮廟案」、「許姓台商兄弟案」之外,早有其他案例可循。

2022年「前國會助理三人案」涉案人士曾試圖竊取前總統蔡英文的醫療資料「未遂」,本案檢調共追蹤5年才成功起訴,最終判刑5到10個月。2023年一名文化部蒙藏文化中心科員接觸在台流亡的民主派西藏裔(圖博)人士,試圖掌握他們的動向,最後被依《國家安全法》判刑3年6個月。

人情與利益交錯的情報犯罪活動,難以抓到「真間諜」

根據前美國聯邦調查局(FBI)局長克里斯多福.瑞伊(Christopher Wray)的公開發言,2020年FBI幾乎每10小時,就會新增一起涉及中國的情報案件,而FBI調查逾5,000件活躍案件中,近半都與中國相關。以中國諜報活動之積極,Cheryl Yu估計台灣一年起碼有150起案件。

以一般人士、幫派為首的國安案件可看出中國滲透的多元管道。2023年破獲的「扯鈴教練案」主嫌魯紀賢因欠債千萬,試圖在中國尋找民俗活動的演出機會,因而被疑似間諜的中國籍王姓、孫姓人士吸收,並發展出牽連15人的組織網。從此案例也能細緻看到他們發展組織的手法。

本案可分為三大群體:協助魯紀賢「發展組織」接觸現役軍人的5名共同正犯、協助該組織處理文書與金流作業的3名幫助犯;以及提供軍中資料
起訴書未記載遭洩漏的「軍中資料」細節,涉案人士的所屬單位也統一被塗白。少數被寫進書狀裡的文件名稱則難以辨識洩密等級和危害,例如定期的行政工作會報、上級前來督察的流程書,還有某部隊的伙房菜單和倒垃圾時間表等。
,但洩密層級較低的6名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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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成功犯罪,魯紀賢在3年間前後安排2間「安全屋」讓共犯們開會,並將所有涉案人士設計暱稱,取得資料時雙方都以暗語對話。本案金流記錄約1.9億元,則透過一名在台從事地下金融的中國籍配偶田姓女子轉手,帳面上多是魯紀賢與馬來西亞友人做生意的資金。

今年6月本案更一審結果出爐,魯紀賢判刑10年6個月,共同正犯林姓姊妹和常姓男子等分別為4年4個月至6年不等。反倒是田女因違反《銀行法》地下匯兌罪被判第二重,刑期為8年。

至於不屬於本組織的葛姓男子,他和魯紀賢認識時在某航空公司工作,並趁離職前洩漏了前總統蔡英文出訪行程、外賓入境等資訊,已於2024年6月遭逮捕;目前葛男坦承犯案,未來或可成為「洩密」案的最新參考判例。

魯紀賢並非退役軍警,從未受過情報訓練,卻能成功發展組織的原因便是利益和人情壓力。魯紀賢先在網路上認識曾經從軍的林姓姊妹、常姓男子等人,自2022年起每月提供4至6萬元經費,要求他們接觸國軍基層。

接著魯紀賢「謊稱」自己是寫論文的博士班學生、正調查軍中紀律的國安局人員、國軍高層熟人等身分,再用影響升遷、提供國家獎金等名義,透過階級壓力或利誘說服士兵蒐集資料。

除了最末端配合魯紀賢的6名基層之外,其實有12名現役軍人並未受騙。據了解,正是這群互不認識的當事人在不同時間點向軍中檢舉魯男、林姓姊妹、常姓男子行為可疑,才促成相關單位破獲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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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國軍體系為例,國防部政治作戰局保防安全處將高風險人員列出5大特徵:「涉陸背景、財務失衡、保密違規、言行不檢、出國異常」,並定期查核不分階級的官兵背景。多名知情人士都解釋,近年國安案件中,「國軍的涉案人士看起來多,是因為公務員身分受制度管轄,比較容易啟動調查。」

但回溯本案根源,引薦魯紀賢認識中國間諜的台灣籍何姓男子和雙方沒有可疑金流或對話紀錄,魯紀賢也稱何男在「引薦後」就未聯絡他,因此何男獲不起訴處分。事實上,何男有多項暴力、勒索前科,與他同樣系出「洪門」的另一親中組織,也有成員被控涉入國安案件,目前潛逃海外通緝中。

眾說紛紜的在台共諜數,不代表制度全面失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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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大陸委員會副主委梁文傑,曾向媒體解釋「前陸軍上校向德恩」共諜案的判決細節,他認為該案處罰不足,並主張應修法納入更多犯法行為、提高刑期。(攝影/李雅雯/中央社)
我國大陸委員會副主委梁文傑,曾向媒體解釋「前陸軍上校向德恩」共諜案的判決細節,他認為該案處罰不足,並主張應修法納入更多犯法行為、提高刑期。(攝影/李雅雯/中央社)

國安案件遭詬病「判太輕」和「難追查」源自法律框架在先,部分學者認為定義應更清晰,例如民間組織「經濟民主連合」曾邀請中央研究院法律所研究員邱文聰、中原大學財經法律學系副教授徐偉群等人撰文建議,承諾戰時不抵抗應定為「具體叛國行為」,同時要新增外患罪的類型,才能因應在地協力者造成的灰色地帶威脅。

國安局局長蔡明彥、陸委會副主委梁文傑等行政官員,以及多名綠委都主張,現行《國家安全法》只處罰「發展組織」者,並未納入孫緯等「參與組織」者,應修法擴大適用範圍。

台中高分檢檢察官李慶義日前投書媒體表示,「鼓吹中國武統台灣」應符合《刑法》第103條,意圖使他國對中華民國開戰,以及《刑法》第104條,意圖使中華民國台灣現所統轄的領域歸屬於中國。他主張,只要有意圖就構成犯罪,「並非要真正實現。」

然而,加嚴法律是否符合比例原則?朝野仍無共識。至於中國間諜與他們吸收的在地協力者對台灣造成何種危害?潛伏在台的情報工作者到底有多少人?其實由政府官員提出的數據裡,從未有定論。

國安局前局長丁渝洲於1999年赴立法院備詢時曾推估「約2,000人」。國安局前副局長韓堃則在2000年指出「應有3,000人」。2007年國防部前副部長林中斌更在接受美國《國防新聞》週刊(Defense News)採訪時透露,保守估計「至少5,000」。

不過也在同一年,國安局立刻反駁林中斌的說法。當時國安局回應,5,000人這數字包含歷年來台的中國偷渡客,以及入境後活動與簽證申請名義不符者,並非全是情報人員。

劉德良雖支持5,000人論點,但他強調:「偷渡客和共諜不能畫上等號。」劉德良指出,中國對台進行情蒐、發展組織的情報員都在台灣境外,多藏在第三地和台灣人見面與交付金錢,例如近代刑期最高、唯一觸犯軍刑法「為敵人從事間諜活動」罪、2012年被判處無期徒刑定讞的前陸軍少將羅賢哲,就是在東南亞國家與中國情報人員碰面。

另一名不便具名的國安人員認為,該數字包含疑似涉案、正在進行調查的個案人數,並非台灣被滲透的全貌。

劉德良分析,情報工作的方法極其複雜,「世間不可能有人清楚知道共諜對台滲透,究竟有多少人。」他更強調,中國負責對台滲透的6大機構
意指中國「中央軍委聯合參謀部(下轄情報局)、國安部、國臺辦、統戰部、中宣部、公安部」
各自部屬情報網路,雖受共產黨中央統一領導,但其科層多如牛毛,官僚體系的下游也得迎合上意、繳交工作績效。

「敵人自己也無法知道(全貌),更別提受攻擊方的我們,」劉德良說,情報工作必須「料敵從寬」推論台灣被滲透的程度,雖不宜草木皆兵,但更不能粉飾太平,導致民眾普遍無感,失去應有的警覺。

劉德良認為,中國為擴大吸收在地協力者,近年大量蒐集並非機密的文書資料、發展沒有立即危害的統戰組織,目標是降低「洩密者的心防」。如此一來,只要一名台灣人長期從中國間諜手上取得報酬,既持續遭對方掌握把柄,還會造成「食髓知味」而愈來愈願意配合中方。

修法、反情報都陷窠臼,風險評估成首要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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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對中國情報滲透,台灣長期居於守勢,無法有效反制並揪出幕後黑手。圖為情境示意。(攝影/陳曉威)
面對中國情報滲透,台灣長期居於守勢,無法有效反制並揪出幕後黑手。圖為情境示意。(攝影/陳曉威)

具有中國籍的間諜首謀通常不在台灣;居中初步發展人脈網路的「第三人」雖疑似是共犯,但他們被設計為國安犯罪時的「斷點」,帳面上不會留有證據,導致我國僅能起訴組織下游,難以追查源頭。

此類案例中,最可疑者是名為「謝錫璋」的香港商人,2019年退役軍官張培凝案、2022年退役軍官錢耀棟案,都能見到謝錫璋和另一名中國籍的曾姓男子參與,但他們早已離境,遭我國通緝中。

針對現況,淡江大學國際事務與戰略研究所兼任教授汪毓瑋直言,台灣若想完善國內的反情報工作,就得積極在各國布線,由源頭找出滲透起點。

「保密防諜4個字真正的意思就是,防範自己人,」汪毓瑋強調,情報工作不能只限於守勢,台灣需要主動出擊發展情報網,才能進行源頭追查,可惜各單位長期經費、人員不足,只能陷於被動,失去在情報戰場上與各國議價的籌碼。

綜觀近年修法,即使2019年「國安五法」號稱完備,至今卻留下多項待解難題。2017年調查局試圖推動《國家保防工作法》、2019年時任總統蔡英文呼籲訂立「中共代理人法」(《境外勢力影響透明法》草案)、民眾黨立委黃國昌擔任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總召時也曾擬定《反境外敵對勢力併吞滲透法》草案,上述提案卻全數落馬。

汪毓瑋感嘆,國家安全工作的複雜性極高,只能由行政體系負責、立法體系為其後盾,但台灣困於意識形態內部分歧,於是「國安問題成為政治問題」,不僅無法有效防堵滲透,當行政和司法體系限於被動,還造成部分民眾恐慌。

至於當下最該加強之處,汪毓瑋認為,國安案件為求防堵,不該繼續拘泥於起訴人數和刑期規模,更要強化風險評估,相關單位必須自問:

「我們能否掌握中國發動的情報戰全貌,評估這些被吸收的人、被洩漏出去的文件,可能會造成什麼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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