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欄【性別有事】

李柏翰/名額之外:為什麼要關心「隱性歧視」?
2025年3月8日,在巴黎的國際婦女節遊行期間,一名女子在共和紀念碑前高舉標語。(Telmo Pinto/SOPA Images/LightRocket via Getty Imag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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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8月28日,新公布的行政院內閣名單引發一場輿論風暴。婦女新知基金會發表聲明「真男看!三分之一女性閣員,如此艱難?」本意在提醒賴清德總統履行競選承諾,但很快在社群媒體上掀起爭論。有人覺得名額不是重點,政壇裡的性別偏見更需要被解決;有人則強調政治應該用人唯才,不應受到性別限制。

這些聲音看似合理,卻忽略了更深的結構性問題:在政治與日常生活裡,我們不只要看得見的歧視,還要警覺那些難以被察覺的「隱性歧視」。

民主化與性平從來都密不可分

台灣的民主化歷程本來就和女權運動交織。1980年代,婦女團體走上街頭,推動家暴防治、打擊性騷擾、性暴力與兒少性交易、要求性別平等教育;到2019年的婚姻平權,這些成果不只是「性別議題」,而是民主深化的關鍵。幾乎可以說,沒有女權,就不會有今日的民主政治。

國際上,1979年聯合國大會通過的《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也有類似的歷史重量。當時冷戰將人權拆成「公民與政治權利」與「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兩條線,彼此分裂難以整合。但在1975年墨西哥城世界婦女大會,自由派、社會主義與第三世界女性主義者跨越意識形態陣營的分隔,於1979年成功推動CEDAW通過,成為普世女性人權的「憲章」,也是突破冷戰僵局的重要一步。

而CEDAW的核心提醒,就是要超越形式平等,看見那些更隱蔽的歧視。

顯性歧視:法律刻劃的不平等

所謂「顯性歧視」,就是法律或制度明白寫出來的排除或不合理的差別待遇。台灣社會其實不久前才擺脫這些規定。舉幾個例子:

過去《勞動基準法》以「保護母性」為名,限制女性從事夜間或危險工作,實則是認為大部分女人在晚上應在家實踐照顧、親職等社會再生產的工作;因此出現無法夜間工作的規定,卻讓她們失去就業機會,升遷受阻。雖然社會與產業皆已改變,但直到2019年,大法官釋字第807號才宣告此規定違憲。

另外,「祭祀公業」是由來以久的家族集體財產制度,以保障祖先有後人祭拜。但因傳統漢人文化觀念認為女兒是「潑出去的水」,強調財產「傳子不傳女」,女性只有在無兄弟且未出嫁時才能繼承。過去法院認為祭祀公業的財產只能用來祭祀,所以視為「香火」而非遺產,不適用《民法》不分性別皆可繼承的規定。2007年雖立法卻保留模糊空間,2023年憲判字第1號才指出「僅限男性繼承」的規定違憲。可見即便法律不斷修正,傳統文化規範仍可能持續對女性造成不利。

再看生育正義的領域。台灣至今仍把墮胎放在《刑法》第288條
  1. 懷胎婦女服藥或以他法墮胎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千元以下罰金。
  2. 懷胎婦女聽從他人墮胎者,亦同。
  3. 因疾病或其他防止生命上危險之必要,而犯前二項之罪者,免除其刑。
之中,將「人工流產」視為犯罪,只在《優生保健法》裡開出例外條件,為合法的人工流產開了小門;但《刑法》的墮胎罪至今仍然存在,日前法務部還有意提高罰責,引起輿論譁然。這種設計本身就是一種懲罰性思維,讓女性必須「證明自己符合條件」,才得以行使身體自主權。由於人工流產是只有女性才可能需要的孕產健康服務,因此這是一項僅針對女人身體的刑罰
更具爭議的是,《優生保健法》第9條
《優生保健法》第9條之1:
懷孕婦女經診斷或證明有下列情事之一,得依其自願,施行人工流產:
  1. 本人或其配偶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者。
  2. 本人或其配偶之四親等以內之血親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疾病者。
  3. 有醫學上理由,足以認定懷孕或分娩有招致生命危險或危害身體或精神健康者。
  4. 有醫學上理由,足以認定胎兒有畸型發育之虞者。
  5. 因被強制性交、誘姦或與依法不得結婚者相姦而受孕者。
  6. 因懷孕或生產,將影響其心理健康或家庭生活者。
《優生保健法》第9條之2:
未婚之未成年人或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依前項規定施行人工流產,應得法定代理人或輔助人之同意。有配偶者,依前項第六款規定施行人工流產,應得配偶之同意。但配偶生死不明或無意識或精神錯亂者,不在此限。
長期要求已婚女性終止妊娠時,必須取得配偶同意。換言之,單身女性可以自行同意,但已婚女性卻要經丈夫批准,等於是未婚女性才享有完整的身體自主權。表面上是保障婚姻配偶共同決定的權利,實際上是對女性走入婚姻的懲罰。
另一方面,《人工生殖法》規定單身女性不得使用人工生殖技術。結果是,無論女性選擇生或不生,都被婚姻制度規訓,身體自主與生育權都受到限制。這不僅違反實質平等,也與CEDAW第1條
在本公約中,"對婦女的歧視"一詞指基於性別而作的任何區別、排斥或限制,其影響或其目的均足以妨礙或否認婦女不論已婚未婚在男女平等的基礎上認識、享有或行使在政治、經濟、社會、文化、公民或任何其他方面的人權和基本自由。
所規定之「不論已婚未婚」,女性在享有或行使權利不該有所區別。

CEDAW在多次結論性意見中都提醒,國家必須「立即」排除這些制度上直接而顯性的歧視(direct/explicit discrimination),也應檢視此類條文是否構成隱性歧視,並且調整法律,讓女性能真正享有基本自由與人權。

這些例子提醒我們──就算法律上的顯性歧視與社會排除雖逐漸被推翻,但只是消除所有歧視的第一步。

隱性歧視:幽微但持續運作著

間接而隱性的歧視(indirect/implicit discrimination)則常被包裝成性別中立但實際上卻會產生不平等效果的差別待遇。如CEDAW第1條就強調,基於性別的差別待遇,無論是其明擺著的目的,或結果確實影響了女性的權利,那也構成了歧視。

隱性歧視往往藏在文化習慣中。比如2007年《民法》修法後,父母得自由決定孩子的姓氏,但2023年統計,僅有5.6%新生兒從母姓。法律形式上雖然完全平等,社會壓力卻仍然讓「從父姓」被視為理所當然的選項。

在台灣,性別薪資差距也十分明顯。2024年女性平均時薪為327元,男性則為389元,女性必須比男性多工作58天,才能賺到與男性相同的年薪。2025年台灣的男性與女性的「同酬日」甚至比前一年(2024)延後,顯示性別薪資差距還在擴大。

然而,日常開銷中女性一生要花近10萬元購買生理用品,額外支出形成,對社經地位不利的女性造成所謂的「月經貧窮」,而「內衣貧窮」同樣令女性承受額外的支出與經濟壓力,但公共政策對此長期缺乏補償,使這些被「個人化」的生活成本,進一步加劇了不同性別之間的經濟不平等。

醫療場域同樣存在偏差,比如影響全球10%育齡女性的子宮內膜異位症(endometriosis),長期處於「患病率高、影響大,但研究不足」的狀態,常被當作「經痛」看待,導致近半數患者不以為意而延誤診斷,平均延遲診斷可達7~10年,甚至因而不孕。但關於子宮內膜異位症的病因至今仍未有明確解答,這不僅是醫療專業的盲點,更折射出健康研究中的性別不平等。
甚至連公約翻譯也有隱性歧視──CEDAW第6條
  • 聯合國官方英文版:
States Parties shall take all appropriate measures, including legislation, to suppress all forms of traffic in women and exploitation of prostitution of women.
  • 我國立法院通過之繁體中文版:
締約各國應採取一切適當措施,包括制定法律,以禁止一切形式販賣婦女及意圖營利使婦女賣淫的行為。
原文要求國家禁止「對女性賣淫之剝削」(exploitation of prostitution of women),但台灣官方譯文卻變成禁止「意圖營利使婦女賣淫的行為」。從「剝削」到「意圖營利」的文字落差,這樣的翻譯,模糊了CEDAW原本要解決的勞動剝削問題,卻把焦點轉移到規訓女性性行為,對性工作的偏頗態度反而加深了汙名。

另一重要例子是外籍女性移工的處境。台灣有超過20萬名女性移工長期從事看護工作,卻不受勞基法保障,面臨低薪、隱私侵害與性暴力等風險。她們的勞動處境顯示性別、階級與國籍交織下的隱性歧視

近日,賴清德總統接受《自由時報》專訪時提到「放寬家庭聘僱外籍幫傭條件,釋出婦女勞動力支持缺工產業」的談話。若成真,這項政策將不僅再次強化家務與照顧工作之私有化,現實上大部分狀況也是外包給缺乏法律保障的女性移工。

隱微歧視:日常不經意的偏見

隱性歧視一詞可能會讓有些讀者想到另一個近年常被提到的「隱微歧視」(microaggressions)。

隱微歧視通常指的是日常互動中細微卻帶有偏見的語言或行為,例如「女生開車很危險」(而未考慮到車子幾乎都是以男性體型來設計)或「男生請育嬰假是不是不夠專業」,這些都是帶有偏見且可能使聽者受傷的言行舉止,但言者可能因為未具性別平等觀念脫口而出,造成傷害卻不自知。

隱微歧視和隱性歧視的確相似,因為它們都隱藏在表面之下,但層次並不相同──前者主要發生在人際互動中,帶來的是日常的冒犯後者則根植於制度與文化,形成結構性的落差,也經常發生於「性別盲」(gender-blind)的法律與政策的結果或影響。

雖然「隱微歧視」這個詞尚未直接出現在國際人權公約的條文裡,但它的精神其實和CEDAW所強調的「隱性歧視」高度有關且重疊。兩者之間往往相互加乘:日常語言裡的隱微歧視會鞏固社會的刻板印象,而這些印象反過來又合理化制度中的隱性歧視,讓不平等持續再製。

CEDAW委員會在其一般性建議(General Recommendations)中,就多次把「人際偏見」與「日常冒犯」納入解釋範疇。諸如1992年第19號與2017年的第35號一般性建議皆強調,心理暴力、騷擾與貶抑性的對待,即使未被法律明文規範,也屬於性別歧視的一種態樣。

2010年第28號一般性建議更明白指出,歧視存在於公共與私人領域,國家都有義務去處理有害的刻板印象與文化實踐,「無論它們發生在哪裡」。比如2015年的第33號一般性建議也提醒我們,當法官、警察或服務提供者因刻板印象而阻礙女性主張權利時,欠缺敏感度的人際互動時其實就是「隱微歧視」的制度性效果。

因此,基於人權保障及促進性別平等的法律義務,國家必須正視那些不易察覺、卻會累積造成不利效果的歧視與偏見,並積極透過公眾教育、政策與文化改革去改變。換句話說,即使是「一句話」或「一個眼神」這樣的日常偏見,也可能透過社會氛圍強化不平等,而這正是CEDAW要求各國不能忽略的部分。

看見交織歧視、多元性別共好

有人可能會認為,這些問題不像禁止投票、不讓出門、不給上學等狀況那樣嚴重。但正因為它們隱蔽、持續,累積的效果可能更深遠。國際人權的觀點也早已指出這一點,CEDAW要求各國不只要廢除顯性歧視,還要積極消除隱性歧視,追求實質平等(substantive equality)。

也就是說,從CEDAW的觀點出發,形式平等(要求一視同仁,卻忽略男女在社會現實中所處的不平等位置)與保護主義式的平等(把女人當作需要庇護的弱者,結果往往限制了她們的自由),都無法真正完全實現女人的基本自由與權利。

在台灣,我們經常聽到質疑:「台灣女權保障已經這麼完備了,還需要再談性別歧視嗎?」其實性別不平等從來不是孤立存在的,而與階級、族群、國籍、身心障礙等條件交織在一起。上述女性移工就是典型的例子。女性身心障礙者常面臨絕育、強迫流產與長期社會排除的壓力;而原住民族女性,除了日常生活中主流社會及其族群內部的性別偏見外,還必須承受殖民歷史所導致教育、醫療、就業與文化傳承等結構性落差。

父權文化也讓男性付出慘痛代價。「有毒男子氣概」要求男人要擔負養家責任的社會角色,常以工作、收入高低、社會地位來定義自己的價值;在性格上,則要求男人要有男人樣,不可顯露自身的脆弱與情感,即使害怕也必須冒險犯難、壓抑內心情緒、咬緊牙關,導致難以交心或建立親密關係,使得壓力沒有出口,身心健康惡化。

當今針對「男性廢退」的討論,人們也常從男女二元且性別對立的角度來看相對社會位置的位移,忽略了這也是與階級交織的結果,因此推動性別平等並不是女人的事,而是為了共同體成員之共好。

透過性別平權來守護民主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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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8月28日,行政院長卓榮泰在台北出席記者會率準內閣成員亮相。(攝影/吳家昇/中央社)
2025年8月28日,行政院長卓榮泰在台北出席記者會率準內閣成員亮相。(攝影/吳家昇/中央社)

回到本文一開始提到的內閣爭議,討論女性比例並非是民間團體的小題大作,每次內閣改組就要發作一次;而是關乎台灣社會想要什麼樣的政治文化、讓台灣人引以為傲的民主體制應該如何進化──繼續由特定性別群體壟斷決策機會,還是嘗試改變遊戲規則,讓更多元的聲音加入賽局?制度化的成果固然帶來保障,但也提醒我們,官僚化與形式化的風險始終存在。

父權文化是個政治問題,它不僅限制女性與多元性別群體,也讓看似優勢的男性陷入困境。正如CEDAW所揭示,包括性別保障名額在內的「暫行特別措施」並非數字遊戲,而是改變規則、促成實質平等的手段。在全球威權復辟與反性別動員升溫之際,捍衛具性別平等精神的民主政治,正是最關鍵的抵抗。

【性別有事】專欄介紹

「性別有事」典自著名哲學理論家茱蒂絲・巴特勒(Judith Butler)的經典著作《Gender Trouble》,不僅討論圍繞著「性別」的相關議題和事件,有時也會對「性別」概念與知識找麻煩。

《報導者》性別專欄由台灣女性學學會規劃、撰稿,記錄性別研究大小事,回應國內外在性別議題上出了什麼事,努力每月一更、促進台灣當代社會性別議題新陳代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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