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八風災10年追蹤:小林的死與生

系列1:國賠篇

不義的訴訟:八八風災的差別國賠,二度撕裂小林
小林村紀念公園中的小林公祠。(攝影/謝佩穎)

文字大小

分享

收藏

前往專題

八八風災10週年前夕,高雄高分院更一審對小林村國賠案做出逆轉判決,一審一路輸到三審的災民終於告贏高雄巿府,此案在高巿府宣布不上訴後畫下句點。但這場勝訴,連「遲來的正義」都稱不上,甚且在小林人心裡畫出另一道傷口: 一審175人提告,138人撐到二審後,最終獲賠竟只有15人。

同一個村落、同一場災變,同樣遭逢家破人亡悲慘命運的小林人,形同硬生生被司法判決分割成「值得國家保護」和「不值得國家保護」的兩等人。更荒謬的是,123名無法獲賠者,隨著敗訴判決書而來的,是2到20萬不等的訴訟裁判費繳費通知單。因政府災害防救廢馳而失去家園和親人,政府不補償你、你還得「繳費」給政府。10年前,小林被一場空前慘烈的複合型災害滅村,10年後,再遭司法不義淹頂。

Fill 1
八八風災、小林村(攝影/余志偉)
小林國賠集體訴訟案中,第一個法律扶助基金會派任的律師周信宏,陪災民走了快10年。(攝影/余志偉)

「當年我以為,這件案子(小林國賠案)輕輕鬆鬆就會結束,因為事證很明確,沒想到走了快10年。」

法律扶助基金會新北分會專職律師周信宏受訪時,手裡捧著數疊厚達10幾公分的小林案卷宗。他是小林國賠集體訴訟案中第一個法律扶助基金會派任的律師,一路陪災民走過漫漫8年。8年,和他手中一樣厚的訴訟卷宗近100疊,仍換不到他當年以為「應該很輕鬆」就會替災民贏來的司法正義。

至今,官司以部分勝訴做結,但周信宏臉上沒有一絲欣慰,「這個案子根本不該走上司法訴訟之路!」他說,「災民白白被折騰了10年。」

2009年8月9日清晨,小林村發生什麼事?

2009年8月8日莫拉克颱風帶來豪雨強襲南台灣(後稱「八八風災」),總累積雨量創台灣有氣象紀錄以來最高。

位於高雄縣甲仙鄉的小林村,經徹夜暴雨,降雨量高達1,856毫米,致其東北側1,000多公尺高的獻肚山崩塌,2,500萬立方公尺土石幾乎瞬間覆蓋部分小林村,土石流灌進楠梓仙溪形成堰塞湖。9日清晨6點9分,堰塞湖潰堤,巨量土石二次覆蓋河谷和村子,小林村9至18鄰的100多戶人家及建築,全數遭洪水及土石流覆滅,造成400多人死亡。是台灣災害史上最驚駭的滅村慘劇。

事實上,在莫拉克正式登陸前一天、8月7日晚上23時,農委會水土保持局已對小林村發布紅色警戒,應強制撤離,然而從高雄縣府、甲仙鄉到小林村相關災害應變人員,皆未執行。災後2年,倖存災民以公務員無救災作為,請求24億元國賠,高雄巿政府(註)認定滅村為天災,與公務員行為無因果關係而駁回。175名災民因而提出國賠訴訟,向高市府和甲仙區公所求償5.9億元。

(註:八八風災發生時,六都還未改制,小林村隸屬高雄縣甲仙鄉;國賠案進行時,高雄縣已併入高雄巿,故災民告訴對象為高雄巿政府。)

行政單位顢頇:逼人民去告

周信宏口裡「不該走上司法訴訟之路」的依據來自於,小林滅村事件不是單純「天災」、而是地方公務機關未依《災害防救法》撤村的明確疏失,村民原本有機會在恐怖山崩和土石流滅頂之前離開、逃過一劫,「八八風災時,其他土石流紅色警戒區都撤村了,只有小林村沒撤。」

公務人員救災疏失,並不是周信宏的「辯詞」。

早在八八風災發生3個月後,監察院即通過對時任高雄縣甲仙鄉
六都改制後為高雄巿甲仙區。
鄉長劉建芳彈劾案,司法院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更對他做出最嚴厲撤職決議。理由即在:農委會水保局8月8日已利用傳真、電話7度通知高雄縣災害防治中心以及甲仙鄉公所「小林村為土石流紅色警戒區」,甲仙鄉雖依規定成立災害應變中心,但在災情最緊急的8月7日晚間及8日早上,災害應變中心竟無人回應;劉建芳為該鄉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未能確實指揮防災與救災工作。劉甚至遲至8月10日下午1時才知道小林村滅村。

同年12月2日,監察院再通過對高雄縣政府和甲仙鄉公所的糾正案,直指高雄縣政府災害應變中心忽視交通部中央氣象局發布的雨量警示,對於農委會水土保持局發布土石流警戒,也未積極指示並具體協助各鄉公所強制撤離災區民眾,致重大災難。甲仙鄉公所未確實有效防救災,引發小林村近乎滅村與滅族。

《國家賠償法》開宗明義標示:「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

鄉長被彈劾、遭公懲會撤職,縣府和鄉公所被糾正,如此還無法證明「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或重大過失」,人民還能用什麼方法舉證?400多條人命、100多個家庭被催毀,又還有什麼樣的「人民損害」,比這個更明確、更巨大、更必須補償?

面對人命,沒有憐憫心;面對行政疏失,沒有羞愧心。「行政機關面對人民請求國賠一貫的態度都是,你去告贏再說!」周信宏直指,進入正式國賠訴訟程序前,應先進行協商,「但當時高雄巿府連協商都不願協商,我們竟然是看到媒體新聞才知道,巿府片面就宣布『協商不成立』。」意思很明白,就是要災民去告。

訴訟途中37人退出:「要告贏政府真的很難」

「告贏再說!」這句話對台灣人民一點都不陌生,因為告贏政府真的很難。

20年前921地震倒塌的東星大樓,造成87死、105傷,儘管台北地檢署認定大樓結構偷工減料,當年台北巿政府竟能眼巴巴讓黑心建商脫產、離境潛逃,國賠訴訟一、二審都認定台北市府工務局未盡審查責任核發建照而敗訴,北巿府仍執意上訴,最終在輿論極大反彈下,才肯與災民和解

東星大樓的受災戶委任律師鄭文龍,是國內集體訴訟經驗最豐富的戰將,先後參與921「博士的家」受災戶、331大地震「大慶信義福邨」受災戶訴訟案。「歷來台灣大型災難受害者,政府沒有一件處理好的,」鄭文龍不客氣直言,正因為對政府的「不服氣」,讓他走上公益訴訟之路。

小林國賠案一審,以「獻肚山崩塌不可預見,不能苛責公務員沒有強制撤離」為由,判決災民敗訴。原本175人提告,但僅99人具法律扶助資格、另77人自費請律師獨立打官司,一審敗訴後,有人無力負擔律師費用和裁判費,黯然放棄上訴;二審剩138人苦戰下去。

「有些村民因為獲得親人死亡撫慰金、戶頭有些存款,或是繼承父母留下來、但根本不可能賣掉的小林村土地,而超過法扶標準,但這不代表他們有長期的謀生能力。甚至連我二哥唯一倖存的3歲小孩,竟然都沒有法扶資格,實在很荒謬,」八八風災中失去母親、二哥、二嫂和一名姪女的小林村自救會前會長蔡松諭,認為法律扶助認定太僵化。

法扶基金會也看見,訴訟費用形成災民訴訟障礙,二審時便以專案通過,不分資格皆由法扶支持訴訟,同時擴大組成律師團,增聘2名外部律師。鄭文龍也在二審時加入律師團陣容,二審後正式化零為整,進入集體訴訟。

司法審判陋習:不勘察現場、不找專業證人
Fill 1
八八風災、小林村(攝影/謝佩穎)
已是荒煙蔓草的小林村,現只能從五里埔小林公祠遠望。(攝影/謝佩穎)

台灣法官習慣「看卷宗審理」。鄭文龍進入律師團後,先改打「實境戰」,要求律師和法官,都應進入小林村裡探勘現場。鄭文龍比喻,法庭不是只有言詞辯論,「就像爭辯一家牛肉麵好不好吃?正方一直說多好吃、反方一直說多不好吃,最直接的方式是買一碗來,大家實際吃看看才能比較!」他在二審後,每一審都要求法官應前往小林災區實際勘察,「但沒有一個法官走進災區。」

小林國賠案最大的爭論點在於滅村的山崩、土石流,是否可以預見?依據災害應變的作業流程是否有機會讓村民不必送命?鄭文龍認為,這樣的案件,不能只有法律人的觀點,它涉及地質、工程等專業,獻肚山為什麼崩塌?崩塌需要什麼條件?有無可能以防災作業避免?這都必須有專業證人的說明,才能補強法律人的不足。

鄭文龍提出5名專家證人名單,要求法官傳喚,「5人中,僅台大地質系陳文山教授是真正長年在小林村實際研究,對於小林獻肚山崩塌有最深入的了解,主張較貼近災民的認知;另4名專家研究範圍在南沙魯,過去主張並不利於災民。一般我們不會找對自己不利的證人,但這個案子我們態度很卑微。」即便如此,小林案一審、二審、三審到發回二審,從未傳過專家證人,「這麼重大災難,一個專家證人都不找,不要說400多人死亡、就算一個人傷亡都應把因果弄清楚,難怪台灣有近8成民意不相信司法,連我都不相信了。」

「專家意見不一定是對的,專家也可能有盲點,一方面要借重、一方面要小心,證據法有交換詰問制度,就是透過正反意見來檢驗它,所有證據、專家都要被檢驗。訴訟是很科學的模式,照這樣的模式去做,才會相對安全,我們不習慣找專家來法院說明、驗證,這就是台灣訴訟制度的荒謬,」 鄭文龍說。

小林村的巨大崩塌,是否可以預見、及早撤離?在八八風災發生的前一年卡玫基颱風,已預先寫下答案。根據後來倖存者找出的老照片,卡玫基時已有很多人家土石淹到三分之二窗戶高、幾乎是滅頂的程度。一審時一個八八風災倖存的老太太回憶,「卡玫基颱風那天晚上,是抓著家的鐵欄杆、鐵條才沒被沖走。」大難前一年已經來敲小林人的門。

早在20年前,陳文山即開始調查獻肚山一帶的地質,他指出,獻肚山很明顯是一個古老崩塌地,「那邊有許多角粒狀石頭,大小石頭互相堆積,雖然長年被植被蓋住,但運用『光達』
光達掃描技術,簡稱 LiDAR,是用近紅外光的脈衝雷射掃描目標,可以去除植被和建物,映照出底下的地質。
,仍然可以映照出植被下方的碎石地質。」

陳文山表示,其實住在危險區對台灣人並不罕見,問題在於小林村當時有沒有落實預警系統、撤村。他也證實,訴訟時法官並未傳喚自己上法庭,僅要求提出書面報告。

「二審開庭後,我原本覺得很有勝算!」身經百戰的鄭文龍也沒料到,二審竟然還是敗訴。但他認為,二審提出的證據資料很充足,不僅將小林的崩塌史完整釐清和呈現、也舉證了公務人員不作為的疏失,「這應是三審最高法院法官看到的地方,才將部分發回更審,在更一審獲得部分勝訴。」

小林村國賠案歷年結果
國賠止血停損點:天外飛來的15名「保全戶」
國賠案最後,只以15名曾被農委會劃定為「土石流潛勢溪保全戶
農委會水保局評估全台溪流,考量坡度、雨量、水文、地質等等自然要素,另勘查當地有無橋梁、住家、建築物,將具有災害之虞的河流,劃入土石流潛勢溪流,造冊列管影響範圍內的民眾,稱為「保全戶」。 目前全台共有1,725條土石流潛勢溪流,保全對象約46,000人到50,000人,若地方政府認為該地有土石流致災之虞,也可以提報給水保局,由水保局專家勘查,評估是否新增為土石流潛勢溪流。
」勝訴做結。我們實際走訪遷村後的日光小林,無論勝訴、敗訴的,沒有一人弄得清楚「15人」名單標準怎麼來的?
「我家明明受災比那些人嚴重得多!」 「八八前一年的卡玫基颱風時,我老家也有被裝雨量監測器啊!為什麼我們就沒有賠?」

勝訴沒有在小林村帶來「遲來正義」的撫慰,反而像顆尖銳的石子,磨傷村民間的互信、割裂大家的革命感情。

不要說災民弄不懂,連律師團也一頭霧水。「我們打團體訴訟最重要的核心,就是『平等原則』,不可能把成員畫出不同身分,保全戶和非保全戶的劃分我們從來沒有提出過,是最高法院自己去分的。老實說,這確實對訴訟災民是一種撕裂,」鄭文龍說。

集體訴訟的戰略是什麼?

律師鄭文龍指出,集體訴訟要達成團體共同的目標,訴訟原則與個案訴訟不同:

  1. 平等對待每位成員,儘管同樣災害中,每位災民生命財產受損可能程度不一,但求償金額一致。
  2. 律師團保持中立,一個團體往往會有3派以上的意見,律師不能介入成員間不同的想法,以免讓團體失去信賴感。
  3. 訴諸輿論支持,會走上集體訴訟的案件,一定是對社會有重大意義的事件,社會的支持是加持的力量。

一審時,被告證人、高雄市水保局科員曾當庭坦承,「市政府就算有責任,也只有對潛勢溪的保全戶有責任!」蔡訟諭不客氣說,「潛勢溪流保全戶」是高雄市政府與甲仙區公所築起的「防火牆」與 「停損點」。

周信宏指出,更扯的是,提到「保全戶」名單,高雄巿府和甲仙鄉公所的人數和清冊還對不上,人名、戶名都不同。一審提出的是曾參與防災演練相關手冊載明的16戶;二審時又依水土保持局列冊提出潛勢溪流保全戶15名,「重點是,這些名單資料都沒有對外公告,律師團連反擊都沒辦法,一切是高巿府說了算。」

農委會水土保持局土石流防災中心副總工程司兼主任尹孝元表示,小林村有兩條溪流在2002年被列入土石流潛勢溪流,由於保全戶可能人口變動、移入、移出,每年4月底、5月初汛期來臨前,水保局都會要求地方村里、鄉鎮、縣市政府更新保全戶名冊給防災單位,若村長認為有些居民的處境危險,也可以更新名單,將其列入保全戶。由於保全戶資料是一戶一戶登記,尹孝元坦言,「牽涉到個資問題,保全戶名單沒有公開,保留在地方政府和水保局。」

選擇性判賠背後:「國家經費」問題?

然而,小林滅村的關鍵在於,即便撤村、真的只有這15戶人家可以被「保全」嗎?高巿府從頭到尾的主張都是,這是一場無法預見、沒有前例的巨大天災肇因的滅村事件,連劃定的避難處所小林國小、小林社區活動中心都被土石流埋掉,公務人員就算執行撤村,村民到避難中心也是死路一條。

意思就是:「天要滅小林人,國家是救不了他們的」。真是這樣嗎?

一名小林國小老師曾出庭作證指出,卡玫基那年,小林國小嚴重泥沙淤積,在地人都知道,不會有人傻得跑去那裡避難。

周信宏認為,「小林村是只有100多戶的小村莊、很多人都是遠親或近親,8月9日山崩之前,只要依法執行撤村,大家會去地勢較高的1到9鄰或甲仙的親戚家避難,根本不會去曾被淹過的小林國小或小林社區活動中心,」 尤其前一年卡玫基已重創小林,當時雨量只有900毫米;八八風災時氣象預報就預測會下到2,000毫米,怎麼還能不作為。

地方政府若依《災害防救法》宣告或撤村,更不會只有那15戶、可能連自己都不知道被劃為「保全戶」的人家逃離。周信宏指出,即便當時只有通知那些保全戶,全村也都會跟著撤,但法院只選擇性判賠,「我想這是國家經費問題。」

8月8日是父親節,當年不少人返鄉過節,一名住在外地的人知道颱風要來會下雨,88節白天自己和太太先開車趕著離開,因為過去他們的經驗知道,雨太大路可能會斷,所以把小孩留在阿公家、大人先回去工作,結果小孩和老人家一起罹難。「如果知道有危險,誰會把小孩送回小林呢?」周信宏問。

鄭文龍指出,雖然15戶保全戶獲賠的訴訟結果,有將「公務人員免責基準線提升」的法律意義,但天然災害防治的SOP是一樣的、國家保護人民義務也是一樣的,不因為被列為保全戶或不是保全戶有所不同,這違背《憲法》平等權,「我們住在同一個社區,你被列保全戶、我沒被列保全戶,國家保護你、不保護我,這有什麼道理?以前判災民輸的理由也很扯,因為災難太大所以不用賠,難道,愈大的災害、公務人員愈不必作為嗎?」

小林村國賠案結果,在周信宏看來,行政機關防災失能、司法機關又未守住防線,「判決結果會讓未來國家進步空間變小,」他認為,只要依《災害防救法》第24條對小林村民進行勸告或強制撤離,絕大多數的村民可以倖免於難,「我只想想問:『我們何時才能落實這條法?』」

10週年前夕的帳單:未獲賠還要籌錢繳給政府
Fill 1
八八風災、小林村(攝影/謝佩穎)
小林國賠案敗訴者周柄橙,父母皆在八八風災中過世。(攝影/謝佩穎)

每年一近8月8日,小林人心裡的傷疤就隱隱作痛。10年前第一個冒著風雨走到五里埔,望見「小林攏嘸去」的劉秋民,雖然是官司勝訴的15人之一,但也沒有喜悅。當初兄弟三人一起打官司,因為他是低收入戶有法扶協助,才能走到最後;二哥是海軍沒補助打不了、大哥覺得「打不贏」放棄,就像再也回不去的老家,過年時三兄弟各自圍各家的爐,一個官司讓兄弟又添了尷尬。

今年八八風災10週年,小林人更五味雜陳。10週年前夕的國賠差別性判決,輸掉的遠比勝訴的人多,許多人和移居到台南左營的周柄橙一樣,領到的不只是敗訴判決通知、還有裁判費的繳費通知單。

15名勝訴者僅獲政府3,850萬賠償,敗訴者前後加總卻共有133人
因訴訟過程中發生數次訴訟人死亡、有繼承人2~4人被追討,因此裁判費人數133人,多於敗訴的123人。
,估計一共得付7、800萬訴訟裁判費給政府。二審後因由法扶統一訴訟,民事案的裁判費先代繳,近日第一批40人繳費通知已寄發,依據求償總金額平均要繳2萬到20萬不等的裁判費,家裡死亡愈多的人、要付的錢愈多。

小林人厚道,15名勝訴者還將賠償金共同提撥出100萬設小林獎學金、100萬回捐法扶基金會、甚至還打算把高巿府600萬的賠償金利息退回,「現在很多人繳不出裁判費,要捐給法扶的已說好『得先保留給繳不出錢的人』,另外也緊急去函高巿府希望把退回的利息補給災民,」蔡松諭近來焦急地替災民國賠案善後。

周信宏解釋,依據《民事訴訟法》規定,一旦敗訴,得付求償金額1.1%到1.65%的裁判費,「也因為如此,當時我們求償金額也精算過,以過去法官判決的大數據找出最可能的『落點』,才算出一名死亡者求償200萬的金額。200萬對一條人命來說,實在是很卑微的數字,但另一方面就是考量到,如果敗訴,災民還得負擔裁判費,求償金額愈高、付的愈多。」

小林村國賠案要繳多少裁判費?

65歲仍在替台塑六輕當包工的周柄橙,10年來為了打官司、揹貸款,不敢退休。高中畢業後就到異鄉打拼、最後落腳台南新營從事機電工作,八八那年,終於小有累積,買了塊地、要蓋自己的房子;結果還沒動工,就遇上老家小林的劇變,一夕間失去老父老母和老家,又哪有心思蓋新房。沒想到,打國賠官司時,法扶資格審查一看,「我名下有土地,所以不符資格,但那塊地我是貸款了6、700萬,每月還要付3、4萬的貸款吶。」

無語問天,但周柄橙認為小林的官司沒有輸的理由,咬牙自費打下去,最終還是落得一頭空,一、二審裁判費就繳了10幾萬,最近又來了三審的6萬多得繳。「這10年真的很累、也很不公平!」他感嘆:「我們小林人都沒了、太弱勢了,如果我們小林能出一個立法委員,可能才會夠力。」升斗小民心頭,做官的永遠最大。

要補費的人當中,也包括具法扶資格者。部分災民埋怨,「當時不清楚法扶幫忙、卻還要自己繳裁判費,如果這樣,官司就不打了。」周信宏解釋,法扶訴訟救濟是暫時免繳,這筆裁判費確實對部分災民負擔很大,法扶還是可以補助,不過仍要通過資格審查。

鄭文龍就痛批,目前刑事案件免繳裁判費、行政訴訟通常起訴是定額每件4千元、只有民事訴訟是依求償金比率計算,「有些法界人士認為,收費才能止訟,根本荒誕!人民利益受損,本來就有訴訟權。現在一國三制,才讓人民只會亂告,民事告不了就告刑事。而且依求償金額計算裁判費,愈弱勢愈告不起、愈重大的傷害愈不敢求償,這合理嗎?」

訴訟制度照妖鏡:司法改革要回應社會價值
Fill 1
八八風災、小林村(攝影/余志偉)
律師鄭文龍認為,小林村國賠案凸顯了台灣需推動「定額裁判費制度」。(攝影/余志偉)

小林案像一面台灣訴訟制度的照妖鏡。

鄭文龍覺得,此時更凸顯台灣需推動「定額裁判費制度」。現在民事訴訟打完三審官司,大約要付4%裁判費,求償100萬要先付4萬,告1億就付400萬給法院,有多少人拿得出來?過去很多小孩繼承沒有用的土地,要宣告放棄,還得先繳一筆錢,小孩哪裡繳得出來?「台灣應該仿美國模式,採定額裁判費,無論求償金額多高、民眾都一樣只要付幾百美金裁判費,人人都負擔得起。」

除了裁判費,最重要的根結在於,小林案的行政疏失如此明顯,為何司法仍沒有勇氣還給人民公道?周信宏認為,台灣司法機關養成比較傾向「公務員」, 司法判決也多在保護公務人員,當公務員和民眾發生糾紛,比較站在公務員,「這是我們看到的現象,所以國賠案成立非常難。」

「但法律公平正義的位階應該更高一點!」《國家賠償法》1980年就制定,人民權益受到侵害可以告國家,以小林國賠案來說,100多人全賠也才4億餘元,並不多,「立法很先進,執法的心態卻跟不上,」周信宏如此感慨。

「法律條文不是法律人的文字,它代表的是社會共感的價值。從小的裁判費問題就知道,現在訴訟制度都是法律人思維,司法改革絕對不是法律人自己訂、自己關起門來看卷宗判決,而是要做出符合大眾期待的判決,」鄭文龍指出。

如何讓判決接地氣?蔡英文政府上台後大張旗鼓召開「司改國是會議」,決議推動國民參與刑事審判,2年過去,採參審制還是陪審制的意見仍僵持不下,原本以參審制為主的《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草案雖已送入立院審查,又傳出可能朝向「合審分判」、獨創的雙軌制,各方意見仍在整合中。司改,成為台灣喊得最響、卻一直無法落地的口號。

至於小林國賠案,已經走到盡頭。123名敗訴者,除非有新事實或新證據才能提再審,而台灣司法再審成功率是千分之七。

「我們不是法官,無法左右法官的認定與判決,他是官,我們是民,判決是官的權力,而不是民的權利。」

這是蔡松諭寫給小林人關於國賠的解釋信,道出的不只是小林人無奈的心聲。若司法不革新,每一個人,一不小心就會陷入這樣無力的情境──特別可能就發生在我們最需要國家力量支持的時刻。

【後續與迴響】

小林國賠案裁判費逾1,479萬,立委將修法讓天災求償免繳裁判費 (2019.8.14更新)

小林村生還者狀告高雄市政府防災不力,15名勝訴者僅獲賠3,850萬元,但133名敗訴者及繼承人後遭追討裁判費超過1,400萬元;事實上,九二一大地震東星大樓受災戶告建商敗訴,也被追討裁判費。

協助兩起案件打官司的律師鄭文龍批評,台灣的民事訴訟裁判費按求償金額比例,求償1,000萬要先繳40幾萬裁判費,對弱勢者築起司法高牆,呼籲立法院儘速修訂《民事訴訟法》,民事案件裁判費最高不超過1萬元,天災求償免繳裁判費。

失去5親人提告求真相,卻要繳40多萬裁判費

由於台灣的國賠案件是由普通法院民事庭審理,按照《民事訴訟法》,民事案件要繳裁判費,採比例制,一審裁判費是求償金額的1.1%,二、三審皆是1.65%,敗訴者負擔。

小林村自救會前會長蔡松諭表示,8月5日收到第二批法院送達的裁定書,結果敗訴者總計要繳的裁判費達1,479萬8,308元,比原先估計的7、800萬高出甚多,扣除第一批已繳200多萬,還有1,200多萬待繳。其中一個受災戶王先生,失去父母、老婆、兩個女兒,提起訴訟要真相,這次總計要繳40.9萬元,「我們100人告一個,用到一組司法人力,卻收我100個人的裁判費。」

蔡松諭直言,親人罹難,家屬當然會想知道真相,但現行裁判費收費制度,對於大型集體訴訟不公平,裁判費已成為窮人訴訟高牆,表面上人人可告,實際上有錢人才有辦法告。

東星大樓在1999年的九二一大地震中倒塌,居民分別向台北市政府和建商提起訴訟,訴訟過程中,台北市政府不斷要求法院向受災戶追討裁判費,已引起輿論批評。雖然最後北市府敗訴,但建商勝訴,居民必須繳裁判費。

其中一位居民陳語喬今也出席記者會,他表示,母親在九二一大地震罹難,向建商求償時一審勝訴,二、三審卻敗訴,現在被追討6萬元裁判費,律師正在抗告,他語重心長地說,沒有人希望成為大型災難中的受災戶,沒人希望成為罹難者家屬,期盼司法不要再築起高牆。

律師籲裁判費採定額制,上限不宜超過1萬元

長期推動司法改革的鄭文龍,恰好擔任東星大樓和小林村受災戶的辯護律師,20多年下來,他發現一體適用的民事裁判費制度對天災求償相當不友善,居民遭遇愈重大的傷害愈不敢告。「民事裁判費按照比例計算,美其名是防止濫訴,但我只看見防到真正要打官司的人,」他指出,現在行政訴訟裁判費是定額制,一案4,000元,刑事免裁判費,只有民事按求償金額訂比例,「要濫訴的人,你擋了他這裡,他還是會去告刑事,防止濫訴是虛假議題。」

他表示,美國採定額制,一個案件的裁判費是200美元,台灣的民事訴訟也應比照美國和行政訴訟制度,定額收費,最高不超過1萬元。

此外,針對大型災害,例如小林村事件、九二一大地震、高雄氣爆、八仙樂園塵暴等等,受災者求償應直接免除民事和行政訴訟的裁判費,別讓裁判費成為受災戶追求司法正義的阻礙。

大型災害求償減免訴訟費,立委下會期擬修《災防法》、司法院有共識

今(8月14日)出席記者會的立委黃昭順表示,災民只是想透過司法知道真相,沒有理由讓災民承受第二次傷害,下一個會期將提案修改《災害防救法》,免除大型災害求償時的裁判費。

對於民間提出的裁判費改革,司法院民事廳廳長李國增表示,可以理解災民的心情,若修改《民事訴訟法》牽一髮動全身,根據各國經驗,裁判費太低,的確會造成民眾濫訴,且不符法院行政成本,應在其他條文中,另外制定關於大型災害的裁判費規定。

李國增認為,的確可以針對大型災害特別考量,例如在《災防法》規定,法院可以看情形減免或免除裁判費,「舉例來說,如果是因為蒐證問題敗訴,和居民無關,法院可酌免裁判費。」若立委真的在下個會期提出修改大型災害的裁判費比例,「司法院會適當表示意見。」(文/林慧貞)

用行動支持報導者

獨立的精神,是自由思想的條件。獨立的媒體,才能守護公共領域,讓自由的討論和真相浮現。

在艱困的媒體環境,《報導者》堅持以非營利組織的模式投入公共領域的調查與深度報導。我們透過讀者的贊助支持來營運,不仰賴商業廣告置入,在獨立自主的前提下,穿梭在各項重要公共議題中。

你的支持能幫助《報導者》持續追蹤國內外新聞事件的真相,邀請你加入 3 種支持方案,和我們一起推動這場媒體小革命。

本文依 CC 創用姓名標示-非商業性-禁止改作3.0台灣授權條款釋出

有你才有報導者
有你才有報導者

這篇文章的完成有賴讀者的贊助支持,我們以非營利模式運作,

邀請你加入 3 種支持方案,讓報導者能夠走更長遠的路。

瞭解更多

有你才有報導者

這篇文章有賴讀者的贊助完成,我們以非營利模式運作,邀請你加入 3 種支持方案,讓我們能走更長遠的路。

瞭解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