週六現場【法律人追劇】

林孟皇/迎戰檢辯不對等劣勢──從《下流正義》看國民法官審判及律師調查權
國民法官新制上路後,幾起判決引起各界質疑律師是否有效辯護。究竟在訴訟中,律師應扮演什麼角色?擁有哪些權限與義務?改編自偵探小說的美劇《下流正義》(The Lincoln Lawyer)提供思考方向。(圖片來源/《下流正義》Netflix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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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包含《下流正義》劇透,請斟酌觀看。)

長久以來,許多台灣民眾經由收視好萊塢的律政劇,形塑了對司法的印象、對正義的期待。尤其法庭戲中檢察官、辯護人往往使出看家本領,藉由警探或私人調查員(private investigator,或稱私家偵探)的協助,在陪審團面前各自提出證據、交互詰問證人並進行激烈的言語交鋒。在法庭活動中所呈現人性的善惡忠奸、真相的撲朔迷離與劇情的高潮迭起,讓許多民眾企盼台灣引進陪審制,有些年輕學子更因此深受著迷,立志成為法律工作者,從此踏上法學之路。

在好萊塢影劇的推波助瀾,加上對職業法官主導審判的刻板印象始終不佳,於是引進人民參與審判制度似乎成為提振台灣司法公信的主要解方。經過數十年的研議、立法,並經過兩年多的模擬法庭演練後,以仿效日本裁判員制度為主的國民法官新制終於在2023年1月開始上路,從此年滿23歲的公民就有機會坐上法檯,擁有與職業法官共同審判的權限與義務。

國民法官新制上路,律師是否「有效辯護」引發批評

隨著新制的上路施行,前幾件國民法官法庭做成的裁判,卻引來不少的批評與質疑聲浪,尤其聚焦在律師是否有效辯護的問題上。不僅司法院院長許宗力在全國律師聯合會舉辦的年度律師節慶祝大會上公開指出:各方不約而同點出檢辯雙方實力不對等的現象,律師表現顯得「一團散沙」;前刑事辯護律師協會祕書游鈞量律師亦在Facebook上指出「如果我自己坐在辯護人位子,發現居然我傻到這種程度,還需要法官跳下來救場,我就會自己主張我自己無效辯護,退錢給當事人」、「律師的業務能力較專業能力更重要」、「律師網紅化」等。

就此,黃致豪律師在〈參加正義旅行團,或思考人性的艱難?一位辯護人對國民法官上路後的反思〉評論中,則以叫好且叫座的台灣影劇《我們與惡的距離》《八尺門的辯護人》為例,告訴我們:「戲劇的世界與現實,並不相同。而我們身處的台灣,是一個在娛樂世界的戲劇中可能頌揚辯護人為被告辯護的勇氣,但在輿論與司法實務上卻處處貶抑『為壞人說話』的辯護權的國度。」而許多律師亦紛紛為文指出現行制度的不公平、不合理,並揶揄許宗力院長不食人間煙火、不了解律師職業生態的發言。畢竟只要主政者有心,《報導者》所指勢單力薄的辯護人遇上訓練精良的檢察體系,是在推行新制之初就會預期到的情況!

在訴訟制度中,律師究竟該扮演怎樣的角色?擁有什麼樣的權限與義務?辯護權的有效行使又該具備什麼條件?在律政劇始終不衰、題材又豐富多元的美國影劇當中,我特別推薦改編自美國偵探小說作家麥可.康納利(Michael Connelly)作品的《下流正義》(The Lincoln Lawyer)影集。它不僅提供了懸疑推理、峰迴路轉的法庭攻防劇情,同時也讓人們深思律師究竟只是為了賺取金錢還是伸張正義?當律師屢屢置身道德困境時,又該如何拿捏尺度,避免跨越倫理分際?

窮盡方法為「壞蛋」辯護,刑辯律師的「下流正義」?

《下流正義》改編自康納利的「Mickey Haller」系列,它第一次是於2011年以同名電影版上映,男主角是馬修.麥康納(Matthew David McConaughey)。這次改編自同系列小說但不同故事的影集,已於2022、2023年先後在Netflix播映兩季。或許因為改編自犯罪小說,不像許多美國律政劇的誇張聳動、悖離人性與社會常情(如殺人、濫交不斷),《下流正義》不僅劇情條理分明、富有哲理且不失溫馨,充滿人味。

男主角米奇.哈勒(Mickey Haller)出身律師世家,在洛杉磯執業,以林肯(Lincoln)座車為執業場所,由司機駕駛著他掛有招牌車牌「NTGUILTY」(無罪)的車子奔馳於各個法庭之間,他則是坐在車上閱讀卷宗、聯繫調查與構思辯護策略等事宜,故被稱為「林肯律師」。在影劇版中,他多了車牌分別是「勝訴」、「駁回」的座車。

米奇曾與檢察官瑪姬.麥克弗森(Maggie McPherson)結婚,育有一名女兒海莉(Hayley)。一個是負責犯罪追訴、將犯人關進監獄的檢察官,一個則是世俗眼中「魔鬼代言人」的刑事辯護律師,兩人因理念與性格無法契合而離婚,但共同養育女兒。另一位前妻蘿娜.克雷恩(Lorna Crane)是米奇的助理,管理米奇律師事務所的所有庶務,蘿娜離婚後相戀的男友西斯科(Cisco)因人面廣,成了米奇的專屬調查員。

海莉對於爸爸為世人眼中的「壞蛋」辯護感到憂心,因此被同學譏笑排斥則會情緒低落,甚至在運動場上大打出手,米奇只能藉機跟女兒分享內心話,讓她知道現實世界許多人自私自利、是非真相黑白難分等,並爭取海莉前來法庭聆聽他的辯護。米奇有許多的缺點,卻不失善良本性,給親朋好友帶來溫暖,對受僱於他的人也照顧有加,他們則回饋給米奇滿滿的愛。本劇雖以律政戲為主線,親情友情的交流卻讓劇情更具合理性與可看性。

電影版的男主角會跟當地的幫派合作,為了打贏官司同時守護家人,走旁門左道也行──片名不採直譯的「林肯律師」(中國譯為《林肯律師》,香港譯為《依法犯法》),而譯為「下流正義」,或許有其道理。但影集版中的米奇除了維持他慣有的堅毅性格之外,眼神之中少了過去的逞凶鬥狠,更具有溫情,同時守住律師倫理的道德底線,中文片名「下流正義」並無法忠實呈現影集的核心精神。

影集一開始敘述米奇因衝浪溺水意外,引發藥物上癮而休業將近一年後,突然收到洛杉磯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的來電。米奇在會面時方得知律師朋友傑瑞.文森(Jerry Vincent)被謀殺,生前向法院申請如因故身亡,就把律師事務所贈予米奇,業務也轉移給他,於是米奇有了一間實體辦公室和許多的業務。

當事人遭到刑事控訴,面臨的可能是身家性命不保、長期受監禁而失去自由,也有許多無法對外揭露的個人隱私,自需對律師有充分的信賴才可能委託他擔任辯護人。因此,傑瑞的委任人並不會因為他生前有向法院提出申請,而理所當然地改委任米奇,米奇仍須以他的專業素養與說服能力,才能贏得這些客戶的信賴而受委任。

在傑瑞留下的訴訟案件中,最有名的要屬線上遊戲公司CEO崔佛.艾略特(Trevor Elliott)被控謀殺外遇的妻子及她的情人兼瑜伽老師。崔佛被驗到衣服上、手上殘留有開槍後才會出現的硝煙反應,而且他在發現謀殺案超過5分鐘後才報警,豪宅又沒有打開監視器,種種疑點都指向他涉案。該案只剩幾天就要進行審判,米奇根本來不及準備,崔佛卻堅持不聲請延後開庭。於是,米奇不只要在極短的時間內贏得崔佛的信任,透過這個社會矚目案件重新站起來,同時還要處理傑瑞移轉過來的其他案件。

由於傑瑞遭到槍殺,而刑事辯護律師受理的往往是三教九流的案件,檢警自然將凶嫌懷疑到他受委任的案件上,且在凶手尚未緝獲前,傑瑞的原有客戶都有可能是嫌疑犯。而崔佛一案不僅社會矚目,而且處處流露出不尋常的跡象,崔佛甚至要放棄刑事被告所享有的緘默權,自己要親上證人席接受詰問。

「我不要公正的陪審員,我要對我有偏見的陪審員」

眾所周知,參與英美法陪審團審判的12名陪審員可以左右案件的生殺大權。一群可能成為陪審團的人經傳召出庭後,檢辯雙方在陪審團資格審查過程中有兩個目標,一是排除對案件有偏見的人士,這種有理由的排除並沒有人數上的限制;另一個目標是排除他們認為可能對己方不利之人,即使這些人的潛在偏見並不明顯,檢辯仍可能依其直覺而予以排除,其人數限制則端視罪行本質與各州規定而定,劇中崔佛謀殺案檢辯雙方可以使用這種拒卻權的人數最多限於10人。

陪審員來自民間,形形色色,且美國種族衝突、貧富差距嚴重,檢、辯雙方總是想方設法,試圖選擇對己方有利的陪審團員。米奇說「我不要公正的陪審員,我要對我有偏見的陪審員」,一語道盡陪審制的常態。而依照亞當.班福拉多(Adam Benforado)所著《不平等的審判:心理學與神經科學告訴你,為何司法判決還是這麼不公平》一書的說明,目前美國有超過600家陪審團專家或是指導證人做準備的公司,這些審判顧問大都是社會科學家,根據現有的心理學和市場研究提出建議、蒐集資訊協助篩選陪審員,並提供宣誓作證的準備、媒體關係等服務。

身為科技新貴的崔佛卻要求不得僱用陪審團專家、自己要親自參與陪審團選任,箇中蹊蹺,令人百思不解。雖然如此,為了確保陪審團選任順利進行,米奇還是找了一個懂得「觀人術」的朋友在法庭上幫忙過濾陪審員,而這個人就是牌桌上的常勝將軍。此外,當然也少不了西斯科在法庭外的及時調查協助。

只要生而為人,我們或多或少會存有偏見,這些偏見源於我們的生活經驗與文化思維。米奇為了讓崔佛了解自己即將接受什麼樣的人審判,除了帶他去市集吃熱狗(體察人間煙火)之外,還要求他不可以駕駛豪車出庭,以免陪審團對他留下不好的印象。我曾在〈從《創造安娜》到《詐欺女王》:騙術盛行,更要加強金融、法治素養〉一文中指出:被告的穿著打扮都可能對陪審團的審判心理產生影響,兩相對照,說明人性複雜,難以一概而論。而在陪審團資格審查過程中,米奇與檢察官則是錙銖必較,米奇甚至使詐讓對方誤信自己鍾愛某號陪審員,實則是設下陷阱,讓檢察官浪費掉一個拒卻權。

台灣的國民法官制有類似的安排
《國民法官法》第28條第1項:檢察官、被告與辯護人,於前條所定程序後,另得不附理由聲請法院不選任特定之候選國民法官。但檢察官、被告與辯護人雙方各不得逾4人。
,亦即檢辯如認為某人可能對己方不利,有4次機會可不附理由向法院聲請不選任特定國民法官。我曾經在收錄於《劇透人性:法官跳脫藍色高牆的正義追尋》一書裡有關於《美國犯罪故事:公眾與O.J.辛普森的對決》影集的追劇文章中,引用司法院刑事廳調辦事法官文家倩的論點,提到:新制由職業法官與國民法官合審合判,而且評議時採取三分之二絕對多數決,並非如陪審制的一致決,即使有一、兩位相反立場的國民法官,也不至於影響判決結果,加上評議時有職業法官在場綜理主持評議程序,因此,檢、辯毋須在選任程序時過於探究挑選有利於己方或排除不利於己方的國民法官。

不過,在某些類型的案件中,特定的候選國民法官可能還是存在明顯或無法克服的偏見,諸如攸關性別平權、族群(原住民或外籍移工)的涉訟案件。以殺夫案、性侵害或#MeToo等案件為例,合理的預測就是在父權文化下教養長大的多數成年男性相較於女性,較難同理女性被告(殺夫)或被害人(受性侵害)於案發前後所可能面臨的困境,在類似案件的審判上自然較無法作出有利於女性的決定。這意味因應案件類型的不同,自需有不同的訴訟策略考量。

例如,台灣首件宣判的國民法官案件涉及的是遭受家暴婦女的殺夫案,辯護律師如何說服國民法官法庭:長期隱忍家暴的被告為何在那一瞬間持刀殺了熟睡中的丈夫?她有何值得情堪憫恕之處而得予以減刑?這涉及到每個人對於這種親密關係中窒息的愛,是否確實會發生受暴婦女症候群(the battered woman syndrome)、習得無助感(learned helplessness)的肯認與否。

雖然《國民法官法》並未採行多數政府組織規程所明定的「單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但相較於先篩後抽方式,採取先抽後篩的選任方式(註)
關於兩種選任方式的比較說明,參閱「一起讀判決」Facebook粉絲專頁〈國民法官的兩種篩抽順序〉
應該較能減少性別比例失衡的情況。畢竟審判制度不是為國民法官存在的,沒有必要為了讓更多候選國民法官參與選任過程,而刻意採取先篩後抽方式。在崔佛一案中採用的即是類似先抽後篩的方式,而且米奇還就檢察官行使拒卻權的對象有高達7位是女性一事表達異議,其中是否涉及審判心理(女性陪審員對於女性被害人有外遇是否較具敵意,而傾向作出有利被告的決定),有待研究。

令人意外的是,台灣國民法官新制首例雖採行先抽後篩,但辯護人僅用了2次拒卻權,以致該案最後選出的國民法官是5男1女,男女比例明顯失衡。因而,該案最後判決結果被長期關注、推動性別暴力防治與服務家暴婦女的婦女救援基金會批評為:法官和國民法官缺乏相關訓練和性別敏感度,看不見家暴受虐者的創傷與恐懼,使得判決未能符合真正的司法正義。這說明辯護人就審判心理、人性掌握與挑選國民法官的策略上,尚有精進努力的空間。

以扎實證據調查與法庭攻防技巧,正面迎戰檢辯不對等劣勢

回到《下流正義》劇情中,雖然案件備受關注,被告財力雄厚,檢、辯各自還是只有一人上場;不像台灣檢察體系在高喊人力不足的同時,前述殺夫案竟然派了4位公訴檢察官,呈現四打一這種明顯不對等的情況。而當手腕高明的頑強對手有著檢警資源、陪審團專家的協助,並佐以電腦、應用程式分析每位陪審員的背景資料時,米奇靠的是旁聽席上賭博專家的讀心術、法庭外調查員的及時調查能力與自己的手工作業(桌上擺放著色筆、便條紙與大張圖紙,以紙筆寫下每位陪審員的特質);更甚者,米奇還必須三面作戰,不時得跟他的雇主崔佛鬥智,避免他擾亂了自己的規畫。

崔佛之前顯然已經跟傑瑞擬定一個干擾陪審團審判的計畫,而這個計畫為法所不容。在堅守律師倫理的情況下,米奇既要使詐讓對手掉入陷阱,更要讓崔佛的計畫無法得逞。在百般劣勢的情況下,米奇竟然策略成功,這充分彰顯他的洞悉人性、足智多謀與詭計多端,同時也說明刑事辯護律師需要好的調查員從旁協助,才可稍微抵擋擁有眾多資源的檢警的強大攻勢,不至於出現武器不對等的情況。

雖然如此,米奇最需要掛心的,還是法庭活動中的舉證、交互詰問/詢問與辯論,是否使陪審團產生合理懷疑(reasonable doubt),才是刑事辯護律師取得訴訟勝敗的關鍵。還好米奇不僅在法庭上一一排除員警的懷疑與指控、將妻子閨密的證詞導向求職不成心有怨恨,更將凶嫌指向一名保全公司老闆──其妻子也與該被害瑜伽老師有外遇。至於米奇就崔佛衣服上、手上殘留有硝煙反應的辯護,則是建立在事前扎實的證據調查與法庭上專家證人的證詞,堪稱是刑事辯護的經典。

從美劇到台灣釋憲案,關於律師與客戶的保密特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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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流正義、國民法官、審判、律師、調查權
基於當事人隱私權的保護,律師在執行業務的過程中負有保密義務。(圖片來源/《下流正義》Netflix網站)

米奇獲得他在法庭訴訟上的勝利,崔佛更贏得他所念茲在茲的輿論審判上的清白無辜形象,但事實真相已得到釐清?司法正義有獲得伸張?當米奇因勝訴而享受媒體鎂光燈的同時,他知悉自己其實是被崔佛操弄了,但在律師保密義務下,他不能採取什麼作為!

律師身為專業人員,於執行業務的過程中,時常觸及當事人的祕密,基於當事人隱私權的保護,律師自負有保密義務。因為這項義務,當事人與律師可以據此向執法人員主張保密特權,也就是祕密自由溝通的權利。這項特權存在的目的,在於鼓勵律師與其客戶坦誠、充分地溝通,因為提供良好的法律或辯護意見有賴於律師從客戶處獲得充分資訊。

《下流正義》劇情一開始,即出現律師與客戶間的保密特權正在被破壞的狀態中。因為傑瑞遭到槍殺,警察想要從他的客戶清單與卷宗資料查到蛛絲馬跡,於是米奇在與首席法官會面並受指派接手案件後,隨即趕赴傑瑞的事務所,以阻擋執法人員對這些卷宗資料的搜索扣押。而該劇第二季上檔的同時,台灣的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9號判決處理的正是這個問題。

112年憲判字第9號判決判定《刑事訴訟法》未將律師或辯護人與被告、犯罪嫌疑人、潛在犯罪嫌疑人間基於《中華民國憲法》保障祕密自由溝通權之行使而生的文件資料(如文書、電磁紀錄等),排除於得搜索、扣押之外,於此範圍內,與《中華民國憲法》保障律師的工作權及被告的訴訟權之意旨不符。該號判決理由並提到:

「律師辯護制度之目的既是在審檢辯分立之訴訟制度下,律師為協助其委任人對抗國家之追訴,以免冤抑,故雙方此部分之溝通紀錄及律師因此所製作之文件資料(如文書、電磁紀錄等),均應受《憲法》保障,而應被排除於得為犯罪證據之外,從而國家機關自不得為扣押取得此溝通紀錄及因此所生之文件資料(如文書、電磁紀錄等)作為犯罪證據之目的而發動搜索。」

米奇除了接電玩大亨這種大案之外,也會為其他市井小民、飛車黨、性工作者等辯護,尤其當他知悉因自己的勸說而認罪協商並入監服刑的客戶其實是受了冤屈後,四處為他奔走、極力為他辯護,甚至因此毀了自己與前妻瑪姬破鏡重圓的機會後,仍排除萬難、義無反顧地為當事人的平反奮戰。他這種「我會游走道德邊緣,但絕對不會出賣當事人」的精神,實在令人動容;而他「不管出庭辯護多少次,永遠都像是在學習騎腳踏車」的專業精神與敬業態度,更是游鈞量律師所指「網紅化」的台灣律師界所該學習的。

台灣律師沒有調查權?法律規範與實務落差的待釐清爭議

米奇之所以能夠東山再起,除了他精通刑事辯護的專業知能與訴訟技巧之外,也因為他熟諳人性心理並具備靈敏觀察力。而偶而遊走道德底線、與執法人員亦敵亦友相互利用的關係,亦有助於他攻無不克。當然,西斯科的調查協助,更是米奇在為當事人爭取清白之身或運用訴訟策略時不可或缺的利器。

以崔佛案為例,如果沒有西斯科潛入他人社區的垃圾車,怎可能查出七號陪審員是個冒牌貨?以串連第一季與第二季的重要人物──即被控深夜破窗闖入他人住宅的破產諮詢人員為例,如果沒有西斯科及時調查,又怎能讓這位出於誤認的當事人在偵查一開始即被檢察官撤銷控訴?因此,這讓人們意識到該如何強化台灣律師調查權的問題,尤其在國民法官新制下,涉及的都是人命重罪,偵查明快、審判時間密集,如果辯護人沒有及時有效地在偵查階段就調查事實,而必須等到起訴後才向法院聲請調查證據,勢將加深檢辯資訊不對等、武器不平等的問題。

有人說台灣律師沒有調查權,這恐怕是出於誤認。《律師法》明定「律師為他人辦理法律事務,應探究案情,蒐集證據」,所說明的即是辯護人具有調查證據的權限與義務。因此,辯護人在受當事人委任後,於必要時本應主動調查事實,勘驗犯罪現場、訪談證人、委請私人實施鑑定都是調查權行使的一環,如此才能有效地行使防禦權。當然,台灣不僅在法制環境上不夠健全,也未獲執法者的普遍肯認。

以2023年10月新科上任的司法院大法官尤伯祥為例,他在被提名後,法界隨即爆出他在多年前擔任某案的辯護人時有教唆證人作偽證的情事。只是,依照尤大法官的解說及判決所呈現的事件脈絡,他是為探究案情、確認證人是否適格與蒐集證據才訪談證人,依照《刑事訴訟法》、律師工作準則與倫理規範,辯護人有義務也有權限為被告搜求有利的證據,為何會被某些法官、檢察官誤認為是教唆偽證?這說明律師調查權在台灣社會還是一個有待釐清與確認的法律爭議。

當台灣的刑事訴訟制度已由職權進行(糾問式)原則
指各項刑事程序原則上由國家機關控制,例如在偵查階段由檢察官主導各種程序,犯罪嫌疑人只是被調查的對象,並沒有和檢察官平等的地位;而在審判階段,各項證據是由法官主動調查,對於證人、鑑定人積極訊問,當事人則隨後詢問。
朝向當事人進行(對抗式)原則
指刑事程序原則上由當事人主導進行,因此,當事人對自己所主張的事實,負擔證據的蒐集與調查義務,當事人雙方各傳喚對自己有利的證人,當一方對自己的證人詢問完畢後,由他造對證人詰問。當事人雙方對證人詰問完畢後,即使法官對事實仍有不明瞭之處,基本上也不可直接訊問證人,只是依照雙方提出的證據作成判決。
發展,過往的單軌制證據調查模式,亦即強調官方對犯罪活動的追查職責、辯護人基本上不會去探查案情與蒐證的作法,即必須調整為雙軌制的證據調查模式,檢辯雙方都可以調查案情與蒐集證據,這樣才是檢辯雙方武器對等的展現。誠如尤伯祥大法官在〈論偵查階段之辯護〉一文中所提:
賦予律師調查權除可強化律師辯護之功能,而有助於實質真實之發現外,辯方將其經由私調查取得之證據提出,也可節約訴訟資源,並節省法院向其他機關調取資料之時間,因此從整體而言,律師調查權之確立,不只是對被告有利,也是公益所在。
國民法官新制凸顯律師養成問題後,仍待努力的改革之路

以美國為例,美國刑事訴訟制度採行當事人進行原則,檢察官、被告及他的辯護人就其主張的事實,各自負有蒐集與調查證據的義務,法院僅居於指揮訴訟與被動聽訟的角色,因此檢辯雙方如何調查事實成為重要的課題。《下流正義》劇情向我們展現的,就是辯護律師不僅可以聘請調查員、專家證人就案件事實進行調查並蒐集證據,包括勘查現場、詢問證人與檢驗物證等;如果現場和物證已處於警方的控制之下,辯護人在勘查或檢驗之前應徵得檢警的同意,而法律規定檢警對此不得設置障礙。

《美國憲法第6條修正案》規定:「在一切刑事訴訟中,被告應享受下列之權利⋯⋯要求以強制手段取得有利於本人之證人,並聘請律師為之辯護。」就此,曾擔任美國公設辯護人(San Diego County Office of the Public Defender),也在美國開設事務所執業多年的王緯華(Thomas Wang)於2020年在刑事辯護律師協會舉辦的「美國律師如何調查事實」座談會中提到:美國律師不僅可以依據《資訊自由法》(Freedom of Information Act)發文向公務部門調閱文件,也可以簽發「提交書面文件傳票」(subpoena duces tecum)調查他想要的人證、物證。該傳票不需要法官簽名,也不需要檢察官簽名,就可以要求受送達人到庭作證,並同時提交其所掌握與在審案件中爭議事實相關的特定文件、簿冊、檔案等書證;甚至該傳票第一行就寫著「如果你不做,你可能會被罰可能會被關」等字句。

《下流正義》第二季劇情主軸在於米奇為一位知名餐廳主廚兼老闆辯護,她被控謀殺一位建築業者,米奇採行的策略是第三方罪責辯護,也就是替陪審團找到另一個可能的涉案人,一個與被害人在事業上有過衝突的建商,從而讓自己的當事人脫罪。可是這位財力雄厚的建商卻彷彿人間蒸發,米奇為了讓他收受「提交書面文件傳票」,還在第六集設計了一個令人難以想像的橋段,迫使這位建商收受了文件並出庭作證。

有關於許宗力院長批評律師是「一團散沙」說法,誠如許多法界先進所指出的,檢辯不平衡是因先天性的客觀條件使然,包括制度、組織與職業特性等因素。而國民法官新制採行當事人進行原則,只是讓這個存在已久的律師養成、辯護權限、專業倫理與法庭訴訟實務問題更加凸顯而已,光靠增加律師酬金、協助法律扶助基金會組成任務編組並不足以全盤解決問題。至少盡速立法通過「法律專業人員資格及任用條例」以帶動後續的律師養成教育改革,包括將律師的受訓期間從目前的半年延長為1年,以及強化律師調查權的配套措施等,都是相關主管機關所該努力的。

黃致豪律師在評論中提到台灣社會處處存在貶抑律師「為壞人說話」的情況,其實《下流正義》劇情中的美國社會亦然。就此,正如剛卸任的黃虹霞大法官在前述憲法法庭判決協同意見書中所指出:「辯護人之職責只在避免冤抑,不在為被告或犯罪嫌疑人脫罪」。而在《下流正義》當中,我們看到的不只是收錢替當事人辦事,更不斷地在辯護策略與倫理分際之中遊走、掙扎,深怕跨越了紅線,也見證了刑事辯護律師如何不顧危險,盡心盡力地查出真相並為當事人尋得正義。這說明律師都該有道德的底線,也要努力地伸張正義。

【法律人追劇】專欄介紹

法律人也追劇?當然,只是他們不會在法庭上告訴你而已。有的法律人不僅愛追劇,更希望解讀及探討影視作品中的法治文化意涵,並讓司法改革可以更加通俗易懂。

《報導者》在週末開闢「法律人追劇」專欄,邀請曾以《羈押魚肉》一書獲得金鼎獎的台灣高等法院法官林孟皇、雲林地方法院法官王子榮等法律人執筆,每月一篇與讀者相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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