週六現場【法律人追劇】

林孟皇/《十二陪審員》:世紀大審下,國民變法官的掙扎與決定
人民參與審判的制度在西方社會源遠流長,法庭也成了以直接民主與集體方式行使權力的機構之一。台灣參審制度即將上路,台灣人民對於踏入法庭、坐上法檯聽證、參審準備好了嗎?(攝影/AFP/Ozan Kos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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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20年以來,台灣社會最常提到的司改話題,就是倡議已經數十年、剛完成立法的人民參與審判新制。因為當《國民法官法》於2023年1月1日開始施行,年滿23歲的公民就有依法接受召集,走入法庭,坐上法檯,與職業法官並肩審判的義務。這不僅將為我國訴訟制度史寫下新的篇章,更攸關每一位公民的權利義務,難怪三讀通過後,司法院院長許宗力會在記者會中表示:「司法地形地貌將要發生通盤變動,我彷彿已能聽到其發出的隆隆聲響了。」

民國之初,曾有過陪審團制

其實,有鑑於傳統中國縣太爺同時掌理警察局長、檢察官、法官的職權,並以包青天式糾問審理所產生人權侵害的情況,在100多年前清末變法之時,即有引進陪審制之議,並被納入《大清刑事訴訟律》草案的內容。而中華民國建立初始,有「民國第一大案」之稱的姚榮澤案,更是率先採行陪審制。

話說1911年武昌起義後,各地革命軍紛紛響應,元凶姚榮澤是江蘇省山陽縣的知縣,卻用計殘殺兩名革命軍人士。第二天,革命軍抵達山陽縣,姚榮澤被抓獲,上海都督陳其美派人將他押至上海。當時身為新政府司法總長、具有英國大律師資格的伍廷芳,主張此案應改採西方式審判,包括司法獨立、陪審制,並要求律師到庭辯護等等。在與陳其美等革命黨人不斷地鬥爭下,伍廷芳終於爭取到臨時大總統孫中山的支持。

1912年3月23日,該案在上海開庭。法庭上除了審判官、7名陪審員之外,還有大量的旁聽者;經過三次庭審,陪審團認定姚榮澤謀殺罪成立並判處死刑。姚榮澤稱殺死兩人是「受紳團逼迫,非出己意,哀求輕減」,陪審員「共表同情」;經承審法官認可,由陪審員集體呈請大總統「恩施輕減」。當時臨時大總統剛由袁世凱接任不久,因此將姚榮澤特赦,改為監禁10年,附加罰金而結案。

在「民國第一大案」的引領下,刑事審判應有人民的參與,不是再自然不過的嗎?實則不然!由於華人社會無此文化,又缺乏法制的支持,該案曇花一現。直到1929年南京國民政府制定《反革命案件陪審暫行法》,規定「反革命案件」應有國民黨黨員陪審評議,中華民國才有了陪審制。可惜該制只施行於特定政治案件,而且是「黨化司法」政策的一環,並沒有留下值得稱頌的經驗。

人民參與審判,有利於對抗政府濫訴

人民參與審判之制不曾出現在華人社會之中,在西方社會卻是源遠流長。二千多年前的古希臘、古羅馬即有陪審之制,由公民大會針對特定訴訟案件做出決斷。古希臘哲學家蘇格拉底因為不敬神而遭判處死刑,是其中最有名的負面案例。因為古代民主政體國家的運行受到了氏族社會民主遺風的影響,都是採用全體住民集體行使權力的方式,公民大會自然擔負著古代國家立法、行政與司法的職能,法庭也毫無例外地成了以直接民主與集體方式行使審判權力的公共權力機構之一。

雖然現代陪審制起源於英國,而且羅馬帝國曾於西元43年至410年統治英國,但截至目前為止,並沒有證據證明它源自古希臘、古羅馬。自從1164年的《克拉倫敦憲章》(Constitutions of Clarendon,是英王亨利二世所頒布擴大王權、限制教會特權的法典)第9條授權使用調查陪審團,確定某土地是由教會持有的特殊土地,還是民眾的保有地開始,陪審團的基本功能就確立了,亦即由一定人數規模的普通民眾組成的團體在訴訟中進行「確認」的功能。

從陪審制的歷史來看,在政治或新聞自由案件中,陪審團是最能發揮社會良知,以對抗政府的濫行起訴。在美國獨立之前,陪審團的廢止權或者說「不」的權利,曾經是殖民地人民反抗英國殖民統治與爭取獨立的重要利器,最著名的就是「曾格案」(約翰.彼得.曾格,John Peter Zenger)。曾格因為出版《紐約新聞周報》(New York Weekly Journal),於1735年被指控「對政府進行無恥中傷和惡毒謾罵,試圖煽動反政府情緒」,陪審團卻判決他無罪,成為捍衛新聞自由的標竿案件。

陪審制隨著英軍的四處征伐,普遍施行於英國殖民地,包括同屬華人社會的香港、新加坡。而法國在18世紀末的大革命時期,也曾引進陪審制。其後,隨著拿破崙對歐洲大陸的征服,陪審制被以不同的形式引入其他歐陸國家,包括西班牙及葡萄牙。而藉由西班牙、葡萄牙對其殖民地的影響,陪審制又被推廣至中、南美洲的一些國家。

可惜的是,發軔於英美法系、採取當事人對抗與法官中立聽訟的陪審制,在實行糾問制(審判中是由職業法官依職權調查)與政治上專制的大陸法系國家裡難以安身立命,因而逐漸被廢除或發生變異。其中德國於1924年改採參審制,法國於1941年正式確立參審制,可以看做是陪審制在歐洲大陸之旅的終結。目前,歐陸仍保留陪審團審判模式的國家,僅剩下奧地利、比利時、丹麥、挪威等少數國家。

多數台灣民眾看慣了美國的影視作品,對於陪審團審判大都耳熟能詳。而公認最具代表性的,絕對是電影《十二怒漢》(12 Angry Men)。這部於1957年上映的90分鐘黑白電影,內容講述一名住在貧民窟的少年,被指控殺了他的父親。在11位陪審員皆認為男孩有罪,僅有1位陪審員堅持無罪的情況下,經由不斷的檢視證據與彼此論辯,最後來個大逆轉,陪審團一致同意少年無罪。

由於是經典戲劇,被譽為影史上「最偉大的法庭片、辯證推理片」,不僅時常成為舞台劇的戲碼,多年前也重拍了彩色版電影,甚至有了俄羅斯版的《十二怒漢》。雖然重拍的劇情內容有所調整,基本上都圍繞著12人陪審團的辯證討論過程,都是藉由法庭審判,對證據提出合理懷疑,以推理、正直、公正與善良來對抗情緒和偏見。

法庭唇槍舌戰外,《十二陪審員》重點圍繞陪審者的心路轉折

2020年,Netflix上映了比利時劇集《十二陪審員》(The Twelve),透過12位陪審員的角度,審視涉及雙重謀殺的世紀審訊。故事發生在比利時的根特區,身為校長的Frie,被指控相隔16年犯下兩件兇殺案。隨著證人的陸續出庭,時間線遊走於16年前後的兩宗謀殺案。

兩件案子都與Frie的前夫Stefaan息息相關。Stefaan一口咬定她是個瘋女人,因為充滿佔有慾而犯下兩案:2000年她的閨蜜Brechtje是Stefaan的女友,但她暗暗喜歡Stefaan,因而殺了閨蜜;2016年,她懷了孕準備生下女兒時,Stefaan因受不了她,而和另一位女老師在一起,甚至當她生下女兒後,還打監護權官司贏得了女兒,於是Frie威脅「我愛不到,你們也別想得到」,然後入侵他們家,殺了自己2歲的女兒Roos 。

這部戲一開場,就是法庭在遴選陪審員。如同許多陪審制國家一樣,需要徵召一般市民組成12人陪審團,加上候補2人,總共14人,因為是憲法明訂的公民義務,被抽到並經審核而無豁免事由的人,就有參與審判的義務。雖然一般公民大多願意每週抽兩、三天來參加,不過也有人擔心生活會被嚴重干擾,想方設法希望豁免。首集就有一位平常穿得很端莊的職業婦女,在丈夫要求下故意穿得俗豔暴露,希望被刷掉,可惜事與願違。

什麼樣的人適合當陪審員?一般人認知中可以伸張正義的陪審員,或許都希望是看起來人格端正、事業有成的人,而不是荒唐迷糊、生活困頓之輩。事實上,陪審團的組成既然要反映社會多元價值觀,三教九流自然應該都有機會被選中。日本當年為推廣裁判員新制(由職業法官與素人法官合審合判之制,是台灣國民法官新制主要仿效的對象)上路所推出的《女法官》漫畫集中,還有遊民、地痞流氓分別被選為裁判員,而且在審判中分別發揮了關鍵作用呢!

一般常見的法庭戲,或圍繞著案情的曲折離奇,或側重於被告的陰險詭詐,或著重在檢辯雙方的舌燦蓮花,少有關注於陪審員的生活百態、心路轉折。《十二陪審員》的特殊之處,就在於它不止描繪兩宗謀殺案的故事情節,同時也聚焦於陪審員的人生際遇。

藉由探索其中6位陪審員家家有本難唸的經,鋪陳他們在現實生活中所遭遇的各種謊言、陰影、壓抑或妥協(例如,有凶殺案的被害人家屬擔任陪審員、有陪審員在審判過程中涉嫌犯罪或販售他人隱私以彌補個人的資金缺口等),整部戲是場景不斷變換,多線事件交織發展。

之後,隨著每日庭審活動的進行,陪審團一方面在法庭內聆聽雙方振振有詞卻城府甚深的辯論,受害者家屬、證人雖義正辭嚴但其實各懷鬼胎,開啟了自己對案情與司法體系的認識;另一方面,陪審團私底下的人際互動、心境變化及看待案情的態度與立場,也逐漸引領他們回到私生活領域做出人生的辯論與抉擇,或坦然面對罪疚而自首犯行,或認清夫妻彼此價值觀的嚴重落差而選擇離異。

與好萊塢大不同的比利時法庭運作

這些犯罪情節與人心詭詐的劇情,都是人類七情六慾共通本性的展現,沒有地域之別、國籍之分,即便台灣與比利時的各項交流不是非常頻繁,觀眾對此應該也不會有任何的違和感。相較之下,對習慣於觀看好萊塢、日本或韓國法庭戲的閱聽人來說,或許會對比利時的法庭運作難以理解。

首先要說明的是,比利時是大陸法系國家,拿破崙統治期間,陪審制被帶進比利時。由於曾受過法國統治、又是鄰國,比利時的法院體系、法律制度與法國極為相似。雖然隨著全球化浪潮的到來,各國法制會相互參照學習,法系已不再涇渭分明,但目前普遍的看法仍將之簡分為英美法系與大陸法系。兩者對法律思維的方式不同、發現法律的方法導致對法律淵源的認識不同、法官的作用和地位不同等,在在影響法院的法庭活動與裁判思維。

比利時仍然堅持法官應依職權調查證據的傳統,卻要操作源自英美法系的陪審制,因而《十二陪審員》所呈現的法庭活動,時不時出現紛亂、失序。因為陪審制是建立在當事人進行、兩造對抗的前提下,按理證據資料的提出與調查是由檢察官、辯護人主導,法官原則上是居於中立、聽訟,只負責訴訟指揮,並避免陪審團受到誤導的角色,僅在極度例外情況下才會依職權調查證據。

只是,該劇劇情中的證人卻是由審判長先訊問,再由檢察官、辯護人與附帶民事訴訟代理人詰問,也就是採取「輪替詰問」而不是我們所熟知的「交互詰問」方式(詰問規則為:主詰問→反詰問→覆主詰問→覆反詰問)。此外,比利時檢察官是與職業法官一同坐在法檯上,並不像台灣將檢察官的席位放置在法檯下方,與被告、辯護人席位等高。

由知名作家張娟芬在〈審檢不分六十年〉一文的耙梳說明可知,當年台灣檢察官席位一如比利時的現狀,為了化解檢察官的反彈,經過數十年不斷地論辯與漸進式變動,才挪移成為今日彰顯人權保障、當事人對等的現狀。這也是為什麼司法官學院黃睦涵檢察官於2019年前往比利時參訪,於詢問該國何以採取這樣的法庭配置時,比利時副檢察總長Vandoren會開玩笑告以:請不要將貴國的法庭配置告知我國有關當局,以免檢察官的席位被移至法庭下方。

外在壓力:社會與媒體關注

其次,由於該案被認為是「世紀大案」,自然引起媒體與社會大眾的關注。劇情中即出現曾是凶殺案的被害人擔任陪審員,並且獲選為陪審團主席,而媒體對此大幅報導,並試圖接近陪審員,甚至公然批評特定陪審員。這種情況是否法所容許?如果是公民記者就可以?這些都是未來台灣在推動國民法官制時所可能面臨的問題。

雖然《國民法官法》已明文禁止意圖影響審判而刺探依法應予保密的事項,違反者並列為刑罰制裁對象,但洩密者總是一時難以發現。為了避免審判中情況的惡化,這部戲提供的指引是:審判長當庭把記者叫起來,曉諭再三,並諭知所有陪審員不可以洩密,否則可能被辯護人聲請審判無效。

未來台灣新制上路後,影響候選國民法官參與審判意願的因素有多重,最可能的當然是擔心評議祕密事項外洩,以致人身安全受到威脅。而比利時陪審制可資借鏡之處,就是陪審團評議後投票的方式及表決票的處理。

12人與3法官,如何做出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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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利時的職業法官在特定情況下可以參與評議表決,實際已屬於陪審、參審混合制。圖為比利時瓦隆─布拉班特省尼威士(Nivelles)地方法院在進行陪審團組成程序。(攝影/AFP/Thierry Roge )
比利時的職業法官在特定情況下可以參與評議表決,實際已屬於陪審、參審混合制。圖為比利時瓦隆─布拉班特省尼威士(Nivelles)地方法院在進行陪審團組成程序。(攝影/AFP/Thierry Roge )

從劇情中可知,評議時3名職業法官與陪審團是一起進入評議室,但職業法官只有在特定情況下才可參與評議。依照《司法院108年度荷蘭比利時考察報告》的說明可知,2016年以前,只有審判長會一起進入評議室;2017年以後,包括審判長在內的3名法官都可以進入評議室,與陪審團一起評議、回答問題,但不得影響陪審團作決定。

如果陪審團的有罪票數等於小於6票,結果為無罪;如果有罪票數為8票以上則為有罪;當票數是7票有罪、5票無罪的情況時,3名職業法官即可以參與表決,以過半數決定,亦即當其中2名職業法官認為有罪時,結論為有罪,否則即無罪。評議結果為有罪時,進行完量刑辯論後,再由職業法官與陪審團進行量刑評議,決定刑期。而陪審團評議後,是採取祕密投票的方式,開票後當場立即銷燬,如此即可避免個別陪審員的投票決定為他人所知悉。

比利時這種評議方式,可能受法國影響。在法國重罪(參審)法庭的投票規則中,每一位職業法官和參審員都會領到一份蓋著重罪法庭印戳的空白票,上面印有下列字樣:「本著我的榮譽與良心,我的意見是⋯⋯」。職業法官與參審員在自己的票上寫上「是」或「否」,票上的內容不得讓其他人看見。每一個人把寫好的票疊好,交給審判長,由審判長投入票箱。票箱在啟封統計之後,應當立即燒燬。

由此看來,比利時的職業法官在特定情況下既然可以參與評議表決,已經不是典型的陪審制。由於陪審制、參審制或者混合制在許多國家都有長期的實務運作經驗,既然台灣代表民意的立法者做了政策決定,擇定與職業法官合審合判的「國民法官新制」,讓國民法官全程參與案件審理後,就刑事案件的事實認定、法律適用與量刑,與法官一起討論,共同表決,做出決定,社會各界尤其是法律人自應捐棄成見,共同致力於推動這一對於華人社會猶屬陌生的法律制度。

「用你們的良知和理解,對自己同胞的生命、自由和財產做出裁決」

有些民眾對於這突然降臨的「重責大任」,或許感到困惑:憲法又沒有明定,而且過去一向是由職業法官裁判社會紛爭,政府為什麼改課予我去審判他人的義務?為什麼不仿效2020年7月開始施行、攸關法官與檢察官懲戒淘汰的職務法庭新制,由專家參與審判?甚至憂心:我既不具備法律專業,人格也並不比別人高尚,憑什麼去審判他人?

我們且不說擔任國民法官就如同投票選舉、納稅一樣,目的是為了公共利益,屬於公民的責任,即便是為了自我成長、人生圓滿,也大有裨益。以下僅以美國華盛頓大學教授約翰.加斯蒂爾(John Gastil)等4人在歷經10年,透過選舉投票與陪審員資料庫的檢索及分析,訪談數千位陪審員的經歷,並進行調查、研究後所撰寫的《陪審團和民主:論陪審協商制度如何促進公共政治參與》一書來說明。

該書提到:「調查顯示的一些最普遍的情形,如更為關注新聞媒體及更為經常地和鄰居討論一些社會熱門話題」、「陪審員會對政府和其他的公民產生更強的信任感,會認為自己在政治上更有能力且更為高尚」。也就是說,參加陪審團對大多數陪審員來說都可能是一段鮮活的經歷,會改變他們對自身的認知及對政治權力的認識,這顯然呼應上述《十二陪審員》所呈現的情節。既然如此利人利己,何樂而不為!

至於挑選不具備法律專業知識者擔任國民法官,正是立法者基於各國通例,希望將正當的國民法感情融入法院判決之中,因而還刻意排除了法律人。國民法官無庸因為自己不是聖人而憂心,只需當一個「有見識、肯思考的參與者」即可,並一如200多年前辯護律師安德魯.漢密爾頓(Andrew Hamilton)在「曾格案」中勉勵陪審團時所說的:「用自己的眼睛去看,用自己的耳朵去聽,用你們的良知和理解,對自己同胞的生命、自由和財產做出裁決,就會是一個好公民。而這也是未來國民法官新制成敗的主要關鍵。

【法律人追劇】專欄介紹

法律人也追劇?當然,只是他們不會在法庭上告訴你而已。有的法律人不僅愛追劇,更希望解讀及探討影視作品中的法治文化意涵,並讓司法改革可以更加通俗易懂。

《報導者》在週末開闢「法律人追劇」專欄,邀請曾以《羈押魚肉》一書獲得金鼎獎的台北地方法院法官林孟皇、雲林地方法院法官王子榮等法律人執筆,每月一篇與讀者相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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