週六現場【法律人追劇】

林孟皇/《失控的審判》:對國安的恐慌,不能剝奪人格尊嚴與人類正義
此張照片由美國國防部於2002年1月18日釋出,美國陸軍憲兵隊將因政治因素關押的居留者移送至關塔那摩灣拘押中心。(攝影/AFP/US NAVY/DO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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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塔那摩灣(Guantanamo Bay)位於古巴東南端,為世界著名的天然良港,扼守大西洋進入加勒比海的通道,灣中設有一隸屬於美國的海軍基地。由湯姆.克魯斯(Tom Cruise)、傑克.尼克遜(Jack Nicholson)等人主演的電影《軍官與魔鬼》(A Few Good Men),即是敘述發生在關塔那摩海軍基地的軍中潛規則及霸凌現象,兩人在法庭審訊的激烈交鋒,可說是法庭戲的經典。

斐代爾.卡斯楚(Fidel Castro)等人所發動的革命,於1959年取得勝利,將古巴建立成美洲第一個社會主義國家。在1961年、1962年先後發生豬玀灣入侵與古巴飛彈危機後,美、古關係破裂,而且美國長期對古巴實施貿易禁運的情況下,為何美國可以在敵對的古巴領土上設立軍事基地?

極端治安下,被消失的人身自由保障

回溯1898年「美西戰爭」接近尾聲時,美國從西班牙手中奪走全部古巴,將其納為保護國,並在關塔那摩灣建立了海軍基地。1901年2月美國通過《普拉特修正案》(The Platt Amendment),要求古巴讓岀部分領土給美國建立軍事基地,該法案並作為附錄寫入《古巴憲法》。根據這一法案,美國從古巴獲得一份租借關塔那摩灣部分土地的永久性租契,成為今日租約的依據。

2001年9月11日,在奧薩瑪.賓拉登(Osama bin Laden)及他所領導的蓋達組織(Al-Qaeda)的策劃下,恐怖分子挾持4架民用客機,駕機摧毀了美國世界貿易中心,撞毀了五角大廈部分建築。「911恐怖攻擊事件」後,美國以庇護策劃襲擊的恐怖分子為由,先後出兵阿富汗與伊拉克,並興建關塔那摩拘押中心,關押數百名在戰事中捕獲的恐怖活動嫌疑人與戰俘。

美國政府之所以選擇關塔那摩為新的拘留營,主要原因在於這個地區的特殊法律地位。因為關塔那摩的主權屬於古巴,美國政府聲稱關押這些嫌犯的所在地在法律上並非美國領土,所以這些人無法如同拘押在美國領土者一樣,擁有《美國憲法》所賦予的權利,如此美國政府便可以為所欲為地向受刑人逼供,防杜再度發生恐怖攻擊事件的可能性。

被關押者所應享有的權利,最重要的就是《美國憲法》第1條第9項(禁止國會行使的權力)明定:「人身保護令狀之特權不得停止之。惟遇內亂外患而公共治安有需要時,不在此限。」令狀制度是英美法的特色,當人民遇不公平之事,向英王請願、請求主持正義時,王室法院受理後得發出令狀,命相對人提交相關的人物、卷宗或其他事證,以供法院審查。人身保護令乃用以解除人民遭非法拘禁的工具,其起源無從考究,但在1215年簽訂的《大憲章》中已加以確立,被認為是「對人身自由的最重要保障」、「為自由的保護者與堡壘」。

傳統中國受專制皇權統治,向來沒有這種令狀制度。民國建立後,仿效人身保護令的《提審法》於1935年制定通過,卻直至1946年才開始施行。「員林事件」爆發後,各界意識到該法對保障人身自由的重要性,日本第一位台灣籍檢察官王育霖乃受託撰寫《提審法解說》;沒想到王育霖在二二八事件中遭到非法逮捕,不僅《提審法》未能發揮作用,也完全未經審判程序,從此人間蒸發。《槍口下的司法天平:二二八法界受難事蹟》一書對於發生在王育霖、吳鴻麒與湯德章等法界菁英的慘劇,有著非常詳盡的敘述。

台灣在威權統治的白色恐怖時期,軍警調等特務系統藉國安之名所為的濫權逮捕羈押,更讓《提審法》名存實亡。以1960年《自由中國》雜誌發行人雷震等人因涉嫌叛亂罪遭到逮捕為例,不僅不符法定程序,而且是由統治當局直接介入,但當雷震之妻宋英聲請提審時,台北地方法院卻以錯誤的立法及司法見解(舊法以遭到「非法逮捕拘禁」作為聲請提審的前提要件,直到1995年才被司法院釋字第392號解釋宣告違憲),隨即裁定駁回,經抗告後,亦遭台灣高等法院駁回而確定。

以上種種,在在印證當年極端的治安考量與「恐共」氛圍中,強人政治是如何地踐踏人權、視人命如草芥;更是台灣法治不彰、審判不獨立,司法未能發揮其捍衛人民自由的慘痛案例。

911恐攻後,美國一度失控的審判

電影《失控的審判》(The Mauritanian ,另一譯名為《760號犯人》),是一部根據穆罕莫杜.薩拉希(Mohamedou Ould Slahi)親身遭遇改編的法律劇情片。薩拉希是西北非的茅利塔尼亞人,1988年因獲獎學金而前往德國留學,其後並以工程師身分留在該國工作,2001年才返國。

電影一開場,薩拉希(塔哈.拉辛 [Tahar Rahim] 飾)正在家鄉參加慶典,當他與眾親友沉浸於歡樂氣氛之際,茅利塔尼亞政府卻派員表示美國執法人員要訪談他。薩拉希以只是協助當局對恐怖分子的調查,極力安撫情緒不安的母親,但沒想到從此渺無音訊,先後被拘押在約旦、阿富汗,再也沒機會見著母親。

一開始美國調查單位還遵守法定程序訊問,但因為被懷疑與蓋達組織有聯繫,疑似涉及「911恐怖攻擊事件」,自2002年8月開始,薩拉希被美國情治機構關押在關塔那摩拘押中心。此後,他不斷地遭受睡眠剝奪、水刑、毒打、性虐待和宗教迫害等各種酷刑折磨,而且始終不知道自己被用什麼罪名逮捕。在被囚禁3年後,薩拉希開始撰寫日記,記錄他被迫離家之前的生活,以及宛如人間蒸發般被拘禁的日子。

在萬念俱灰之際,2005年2月德國《明鏡週刊》(Der Spiegel)報導此事。在人權組織的安排下,律師南西.霍蘭德(茱蒂.佛斯特 [Jodie Foster] 飾)挺身為薩拉希從事「公益辯護」,試圖為他爭取公平審判的機會。而美國政府也正想拿薩拉希作為相關案件死刑的第一槍,派出摯友在「911恐怖攻擊事件」中被挾持而駕機身亡的軍事檢察官斯圖亞特.庫奇中校(班奈狄克.康柏拜區 [Benedict Cumberbatch] 飾),希望藉由他的法律專業及復仇之心,爬梳整理並鞏固證據,據以起訴薩拉希並求處死刑。

律師公益辯護的重要性

什麼是「公益辯護」?律師本負有「保障人權、實現社會正義及促進民主法治」的使命。台北律師公會理事長尤伯祥2021年11月在台大法律學院演講時,闡述《聯合國關於律師角色之基本原則》時提到:平等獲得獨立於政府以外的法律服務,是一項基本人權,也是法治得以確立的必要條件;律師不僅是當事人的法律顧問,在當事人面臨國家的威脅時,還承擔保護者的職責,必須根據公認的專業標準與職業倫理,獨立、積極與自主地執業。

這說明律師制度基本上就是為了公益而存在,則「公益辯護」自有其特殊的意涵,指的是法律或律師自律章程中課予每位律師每年投入一定比例的工作時間,或是接受一定數量案件的義務。所謂的「義務辯護」,不僅著重當事人經濟負擔上的考量,也在於案件性質具有重大公共事務關連性;不過,「義務」二字並非指法律義務,而是不收取律師費用之意,自應由律師根據自身的專長為之。

近幾十年來台灣的人權、法治日益獲得彰顯,許多社會議題都被以訴訟方式帶進法院,其中律師界扮演極為重要的角色。尤其在冤案平反、弱勢平權、國際救援、消費者保護、環保訴訟等議題上,律師們在公益辯護上著墨甚深。其中最有名的,要屬有「俠女」美稱、第一位以律師身分獲得任命的黃虹霞大法官。

2021年11月在台北地方法院的《酷酷大法官的公益辯護與釋憲旅程》專題演講中,黃大法官向法官們娓娓道來律師生涯中幾件很有意義的公益辯護案件,分別是:計程車之狼(羅讚榮案)
2001年4月13日,遭誤判犯下計程車連環騷擾案的羅讚榮,終於洗刷冤屈,被無罪釋放。
立榮爆炸案(古金水案)、遺腹子認祖歸宗案(曹先生案)、死後辯護案(劉立群案)江國慶案

以她為十項全能運動員古金水案辯護為例,她不僅沒有收取任何的律師報酬,十幾年訴訟期間往返花蓮與台北的交通費、閱卷費及律師登錄費,也都由她及所屬事務所負擔,古金水才得以沉冤昭雪。

戰時VS.平時,國家的權力可以無限擴張嗎?

回到本片劇情,當數千名同胞赤裸裸的在世人面前被襲擊而屠殺、國家安全陷入危機,美國已因遭受恐怖攻擊而進入戰爭狀態之際,南西與助手特理.鄧肯(雪琳.伍德利 [Shailene Woodley] 飾)要為薩拉希這樣的人辯護,自然會遭受類似「恐怖分子律師」的罵名,事務所其他合夥人當然不希望她們接下這樣的案件。還好南西不僅擁有承辦這類案件的國安許可,更是一位人權鬥士,便毅然決然地承接本案。

美國政府將嫌犯關押在古巴領土,意圖讓他們無法獲得人身保護令。而依照判決先例,這種作法確實極有可能獲得法院的支持。因為由陳昭如教授所寫〈這裡人民皆平等──戰爭下的美國「集中營」〉一文的說明可知,在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羅斯福總統擔心日軍滲透,美國西岸的11萬餘名日本人與日裔美國人都被視為國家的敵人,遂不分性別、年齡,皆被下令送到各地拘留營,是松豐三郎(Fred Korematsu)因拒絕撤離遭判刑,聯邦最高法院在「是松訴美國案」(Korematsu v. United States)中,判定這個僅僅因為種族因素的遷移命令合憲,理由是:

根據憲法賦予國會和總統的戰爭權,在暫時緊急狀態下,宵禁合乎憲法,法官應尊重軍方的決策。

然而,這次美國政府失算了!日後美國政府成立的調查委員會早就指明:日本人集中營乃是基於種族偏見、戰爭恐慌與領導失能。而是松於1983年也獲得了平反,他的有罪判決被法院撤銷,美國更於1988年正式向當年被收容的日裔美國人公開道歉,並向在世者提供金錢補償。雖然是松平反的案件最終並未上訴到聯邦最高法院,但該院記取這樣的教訓,於2004年6月在「拉蘇爾訴布希案」(Rasul v. Bush中,否決美國政府的辯護,判定關塔那摩基地是美國司法管轄區的一部分,該處的囚犯有權向聯邦法院提出人身保護令的聲請。

其後,小布希政府向國會提交一份議案,希望國會同意擴大自己在拘押事務的權限。依照通過後的新法,任何法院或大法官不得受理被關押在關塔那摩的外國人或其訴訟代理人所提交的人身保護令聲請。但聯邦最高法院於2008年6月在「布邁丁訴布希案」(Boumediene v. Bush)中,援引《大憲章》,指出制憲者「將免於非法拘禁的自由視為自由的基本原則,並把人身保護令狀看作維護自由的必要手段」,重申人身保護令適用於所有被關押者的意旨,關塔那摩囚犯亦然,因此判定國會中止令狀的立法違憲。這說明戰時與平時一樣,都應由法院肩負維護公民自由不受侵害,並受憲法保障的職責。

由此可知,此時南西與特理所要克服的,已不再是薩拉希是否有權向法院聲請人身保護令,而是如何獲得薩拉希的信賴。因為律師要能夠有效地為其當事人提供法律協助,要建立在彼此有一定的信賴基礎上。其次,則是如何在被以國安理由封存或遮掩的龐大卷證當中,確認是否存在不利於薩拉希涉案的證據。因為在人身保護令的聲請案中,美國政府必須提出證據,證明可以關押被告,如果證據不足,薩拉希就可以獲得釋放。

每位法律人心中所追求的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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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在古巴關塔那摩灣(Guantanamo Bay)的海軍基地設置的拘押中心。(攝影/AFP/Paul HANDLEY)

只是,南西不僅與薩拉希素不相識,更是3年多來關押他、不斷折磨他的美國政府統治下的公民,她如何讓滿懷驚懼、疑慮之心的薩拉希相信自己不是美國政府派來探求他內心祕密的說客?如何證明她是「獨立於政府之外」、「與當權者對抗」,會善盡「當事人權益捍衛者」的律師職責,而讓他願意敞開心胸並訴說真相?此外,南西與特里一旦知道薩拉希在刑求逼供下,曾經「自白」參與過「911恐怖攻擊事件」策劃時,2人又該如何堅定信念,堅持並實現薩拉希該享有平等接受律師協助的基本人權?

至於在獲得充分揭露且完整的卷證方面,雖然斯圖亞特比南西幸運許多,但美國情報機構顯然不想讓軍事檢察官知道太多有關於他們對薩拉希的惡行。於是,當虔誠的基督徒、正義感十足的斯圖亞特想方設法得知詳情時,基於律師(美國法制認為檢察官也是律師)的專業良知,身為信徒、在每個禮拜日祝禱:「願意堅決抵擋邪惡,無論何時為罪所勝,努力謀求全人類的正義,尊重每個人的人格尊嚴」的良能,讓他篤信刑訊是非法的,其因此取得的薩拉希證詞是毒樹果實。即便拔擢他的長官質問:「你憑什麼自認為高人一等?」、「你這個叛徒!」時,他還是認為證據被汙染而拒絕起訴,因而遭到撤換。

因此,這部律政劇之所以引人入勝,便不是像《軍官與魔鬼》般在法庭上的訴訟攻防,而是法律人跟自己內在良心的拉扯,以及前述黃大法官演講中所提到:

「審、檢、辯是一體的,律師在協助法院不要犯錯」; 「審、檢、辯、學可以合作,使人權保障更進一步」。

於是,當訴訟之初南西與斯圖亞特偶遇時,對峙雙方仍可以坐下來一起喝咖啡聊天;當一方質疑他方是否想要建立警察國家時,他方則質問:妳為這種人辯護不會良心不安嗎?而當雙方於斯圖亞特被撤換而相約碰面時,不僅惺惺相惜,他還提醒她該注意一個可能有利的證據。

在經過審訊後,雖然聯邦法院於2010年3月裁定將薩拉希釋放,卻因為政府部門提起上訴,他直到2016年10月才獲釋,並返回茅利塔尼亞與家人團聚,總共入獄超過14年。而他於獄中所寫的日記,經過美國政府審查並在手稿中塗上無數個黑槓後,終於在2015年以《我在關塔那摩的日子》(Guantánamo Diary)之名出版。儘管遭遇了這些事情,從電影結局所播放他本人的照片和影像仍總是笑臉迎人來看,顯然正如他在視訊開庭時所說:

我並不怨懟那些刑求我的人,因為「自由」與「原諒」這2個詞在阿拉伯文裡是同一個字。

這說明了,人唯有原諒、放下,才能獲得真正的內在自由與安寧。

本片向我們述說薩拉希這樣的無辜者如何展現其寬恕精神、有良知良能的法律人如何實現其在法治的使命與職責,也向世人展演美國政府如何受憂慮和恐懼的控制而變得殘暴,對薩拉希等嫌疑犯施以酷刑虐待。因而本片最值得人們深切警醒的,就是我們該堅守人權與法治,別讓對國家安全的恐慌,阻礙我們尊重每個人的人格尊嚴、謀求全人類正義的決心。

國家安全不能無限上綱、凌駕人權自由,才有公義社會

國家安全固然是一國存續的命脈,也是人民生存之所繫,但人類歷史上有太多的人權迫害與戰爭發動,皆是以維護國家安全的理由為之。縱使迄今仍名列美國最偉大領袖的林肯總統,任內也曾因南北戰爭的國安恐慌,未經國會同意,決定暫停執行人身保護令狀,允許軍隊未經司法審查,肆意逮捕和拘留美國公民。前述二二八事件與白色恐怖時期許多人遭到誣陷、蒙冤的事例,亦是威權政府以國安之名,所進行的打壓異己與整肅迫害。

更甚者,在「911恐怖攻擊事件」的陰影下,小布希政府於2003年3月,以海珊政權藏有大規模殺傷性武器並暗中支持恐怖分子為由,繞開聯合國安理會所發動的伊拉克戰爭,其後的發展也顯示當時政府部門據以請求國會通過、授權展開軍事行動的《伊拉克戰爭決議案》,其理由並不是那麼強而有力。

然而,長達7年的伊拉克戰爭,或直至2021年才撤軍、長達20年的阿富汗戰爭,其所造成的生靈塗炭與難民流離失所,有多少是真正基於國家安全的正當之舉?還是只因為受恐慌所控制、基於復仇之心?抑或純粹為了滿足某些政客的狼子野心?二戰後美國作為從灰燼中崛起的德國安全的終極保證者,德國原本對其國際政策亦步亦趨,但出於自身挑起大戰及納粹大屠殺的慘痛教訓,在伊拉克戰爭中選擇不出兵,事後看來顯然是較為明智之舉。

「多少罪惡假國家安全之名而行」的殷鑑,在對岸中國謀我日熾的此時此刻,更值得借鏡。我們該謹記《返校》導演徐漢強所說:「我們現在所認知的自由與生活,其實是經過非常長久的痛苦與掙扎,以及很多人的犧牲所換來的」。因而,我們固然該支持政府將軍事或商業間諜繩之以法、立法反滲透及對國安與資安的危害,卻也反對無限上綱,動輒干涉人民的表達自由、大學自治,以及經貿、體育與文化的國際交流。畢竟,國家是為人民而存在的,如此我們才能繼續保有多元、寬容與不斷追尋公義的祥和社會。

【法律人追劇】專欄介紹

法律人也追劇?當然,只是他們不會在法庭上告訴你而已。有的法律人不僅愛追劇,更希望解讀及探討影視作品中的法治文化意涵,並讓司法改革可以更加通俗易懂。

《報導者》在週末開闢「法律人追劇」專欄,邀請曾以《羈押魚肉》一書獲得金鼎獎的台北地方法院法官林孟皇、雲林地方法院法官王子榮等法律人執筆,每月一篇與讀者相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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