週六現場【法律人追劇】

林孟皇/從《HERO》到《鴉色刑事組》:執法者應不畏權勢、秉持良心,實現正義與人性關懷
(攝影/AFP/JEAN-SEBASTIEN EVRA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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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般的法庭戲中,相較於積極主動追訴犯罪或為當事人辯護的檢察官、律師角色,法官大都只是在辦公室研究案情、在法庭上聽訟並且不告不理,因而在劇情鋪排與人物塑造上不僅困難,而且不討喜。

截至目前為止,以法官為主角的戲劇之中,我認為較為成功的是2018年上映的韓劇《漢摩拉比小姐》與2021年推出的日劇《鴉色刑事組》。這兩齣戲完全顛覆法庭戲的傳統,不僅劇情本身非常有趣,而且都精準傳達了我在〈官僚、良知與AI危機─從《派遣女醫-X》看見法官價值〉一文中所說,好法官所應具有的仁心──熱忱憐憫、富同理心。

《鴉色刑事組》法官黑袍的象徵與失真

《鴉色刑事組》改編自淺見理都所創作的漫畫,故事描述入間道雄(竹野內豐飾)是個常為查明事件真相而親自進行現場驗證的刑事庭法官。在重視績效、必須迅速有效地處理案件的審判文化中,他這種不按牌理出牌、不在乎上級考評、不懂得仰承上意,與穩重的法官形象相去甚遠的行事風格,成為法界的「異類」人物。

為了處理入間道雄所屬東京地方法院第三支部第一刑事部(相當於台灣的刑事第一庭
現代法院日趨龐大、法官人數眾多,且有民事庭、刑事庭之分,而地方法院合議審判是由3位法官組成,於是分設了刑事第一庭、第二庭等等。
)積案的問題,最高裁判所事務總局安排了注重績效的菁英女法官坂間千鶴(黑木華飾),與駒澤義男部長(小日向文世飾)、入間道雄共同組成合議庭。雖然坂間千鶴一開始無法適應入間道雄的審判方式與斷案態度,但經由一件又一件的共同調查與審理,她慢慢理解他不受世俗偏見與職場文化束縛下,開展了許多有意義的審判工作,因而對他的想法也漸漸有了改變。

嚴格說來,或許是為了讓劇情活潑有趣,或許如此才可以讓入間道雄主導審判的進行,也或許想要藉此演示第一刑事部不拘一格的作風,該劇對於法官角色、法庭訴訟進行及證據調查方式,有許多明顯誤導、悖離法律規定之處。

例如,依法合議庭應由庭長或資深法官擔任審判長,自不可能由入間道雄或坂間千鶴擔任。再者,為了平反一件多年前的冤案,坂間千鶴遊說已自殺身亡的被告的妹妹向法院聲請再審,則依照法律及倫理規範,坂間千鶴、曾任該確定判決陪席法官的駒澤義男都應迴避該案的審判。又日本刑事訴訟採行當事人進行原則及起訴狀一本,檢警偵查所得的證據資料不會一併移送給法院,則不太可能如劇情中所述,由法官一再進行所謂的「依職權調查證據」⋯⋯。

在台灣,會發出「啊!啊!啊!」叫聲的烏鴉是不討喜、不受歡迎的;或許因為外觀看起來整隻是黑色的,更被當成是不祥的象徵。然而,日本古籍《古記事》及《日本書紀》中記載首位天皇──神武天皇曾經在戰役中得到從天神派來的烏鴉幫助,裡面記載的這隻烏鴉有三隻腳,被稱為「八咫烏(やあたからす)」,後來一直被視為「立國神獸」,《鴉色刑事組》劇情中也提到了「渡鴉的創世神話」。神話中的烏鴉,隨心所欲地創造的世界,用牠的智慧,將光、水和火賜予人類,是無拘無束、獨特而自由的象徵。

日本裁判官的法袍一如歐陸許多國家一樣是黑色的,片名《鴉色刑事組》即是比喻入間道雄及其所屬第一刑事部所扮演的烏鴉般角色。也就是說,該劇以現實社會中所不可能出現的「入間道雄」,藉由他無拘無束、不甘服於當個生產線法官的個性,以及他所屬合議庭辦案的熱情與挖掘真相的本事,控訴日本司法體系在科層組織、陞遷文化的運作下,法官們被形塑成順從、自我抑制、期盼獲得資深法官或上司青睞、機械性執法的文官性格,因而造成冤案、官僚殺人。

「異類」作風背後:高中肄業的非典型法界菁英

對於許多人而言,看到《鴉色刑事組》,很自然會聯想到這是法官版的《HERO》。2001年推出的日劇《HERO》,描述一名中學畢業、上班時喜愛一身便服與牛仔褲的檢察官久利生公平(木村拓哉飾),在偵查犯罪的過程中,常以他獨特的視角和洞察力,讓事實的真相大白。

《HERO》播出時引起非常熱烈的迴響,甚至影響了許許多多台灣的司法人員,只要提到「HERO」二字,總代表一個令人期待、「精緻偵查」的檢察文化。多年後,電視台又陸續推出了特別篇、第二季劇集,甚至也有電影版的《HERO》。

比較《鴉色刑事組》與《HERO》,可以發現幾個共同點:身為主角的法官與檢察官都是高中未畢業,並不是一般認知中所謂的「學霸」或法界菁英;兩人的行事風格都獨樹一幟且不修邊幅,也不會結黨營私,更不在乎所謂的晉升、遷調;他們都富有想像力,並熱衷於探究事物的本質,查案時注重事情發生的前因後果,不受事件表象、辦案期限或社會輿論壓力所左右;兩人或愛捐地方稅收集名產,或熱衷電視購物,而且這種生活經驗都在相關案件中發揮了作用。

兩位男主角高中都沒畢業,卻可以擔任人人稱羨的法官、檢察官工作,這部分劇情是否失真?其實不然!依照修正前的台灣舊制,縱使不是法律系所畢業生,只要通過檢定考試,一樣可以取得司法特考的應試資格。因而,過去有少部分法官、檢察官的學歷並不高,例如由前最高法院院長王甲乙的自傳《我的奮鬥人生:從小工友到最高法院院長》可知,他的學歷相當於入間道雄或久利生公平。

台灣舊制的檢定考試仿效自日本。日本自第二次世界大戰後,便實施法官、檢察官、律師的法曹資格一元化養成制度,也就是通過三合一的司法考試後,會在最高裁判所轄下的司法人員研修所統一修習一年,及格後再依其志願與成績應徵為法官、檢察官或律師。至於得以參加司法考試的人,目前除了修畢法科大學院(Law School)的人之外,通過司法考試預備測驗(相當於台灣舊制的檢定考試)的人一樣具有應試資格。

當然,這兩齣戲的主軸,在於說明這兩位法官、檢察官迥異於法界菁英們的生命經驗與人格特質,得以洞悉人性、體察人生百態;再加上兩人無畏權勢或異樣眼光、鍥而不捨的精神,得以求真求實。這不禁讓人重新省思:刑事審判的目的為何?既然都可以依職權調查證據,分設檢察官、法官來探究真相,從司法運作成本、維護政府權威角度來看,豈有合理可言?法官、檢察官在刑事訴訟中究竟該扮演怎樣的角色?其倫理分際為何?

從自白斷罪到證據判案,18世紀起司法「審檢辯分立」

刑事訴訟的目的在「毋枉毋縱」、「開釋無辜,懲罰罪犯」,而為達其目的,發現實體真實(事實真相)是其要務。然而,人類記取執法者對正義渴望所形成刑訊(求)逼供文化、恣意擅斷所造成冤獄不斷的過往教訓,要求權力應該分立、制衡,並禁止「不計代價、不問是非、不擇手段」的探求真相,於是自18世紀開始各國陸續有了檢察官的設置,俾以監督警察、制衡法官,讓警察、檢察官與法官在犯罪的追訴及處罰上,各自有其職權分工。

怎麼說?為了實體真實的發現,早期人類社會大都採取糾問制度(Inquisitorial System),刑事程序由國家職司裁判的機關開啟並主導進行,無偵查、審判階段之分,被告僅是裁判者審訊的客體而已,無所謂訴訟「當事人」的概念。同時,裁判時採取「自白斷罪主義」,被告自白是法定證據,亦即非依被告自白,法官不得為有罪裁判,則為取得被告自白,對其嚴刑逼供在所難免。

有鑑於此,歐陸社會自啟蒙運動後,深刻認識到刑訊對人的肉體甚至是生命可能的危害,於是廢除拷問、自白斷罪主義,並導入藉推論與綜合判斷間接證據(證人目擊被告持刀殺人,乃直接證據;證人只目擊「被告手持沾血刀子離開兇案現場」,則屬間接證據),亦可定罪的方式。而因為間接證據的取得來源已經不是被告自身,而是任何與犯罪事實存有關係的人際網絡、生活領域,法官無法再負擔日益增加的工作量,遂一併引入了檢察官之制,控訴式的訴訟制度於焉形成。

對照之下,台灣在傳統中國法的統治下,漢人的司法正義觀是期待像「包青天」這樣「有德且賢能」的「父母官」,從事包括刑訊在內一切必要的糾問,且不應受限於官府規定(國法),而必須是衡情酌理後斷罪。也就是說,縣太爺、督撫等帝制皇權委任的地方官,被皇帝及民眾所期待的是:具備因地制宜、洞悉人性的手腕,因為「法」並不是正義的最高判準,一位好的「父母官」應該還要參酌民間習慣或情理,於個案中尋得一個平衡各方利益的解決方式。

日本明治維新時,為了廢除西方列強的領事裁判權,開始仿效歐陸法系。而直到日本於1896年訂頒《台灣總督府法院條例》,由設置於法院內的檢察官為偵查、起訴,法院內的判官為審判,且程序上允許律師為被告辯護後,台灣才首度出現「審檢辯分立」的控訴式制度。其中法官是不告不理,被期許基於中立、聽訟的角色從事審判,蒐集證據、調查證據主要是檢察官的職責。

不受社會輿論影響,《HERO》直指檢察官查找真相的職責

當然,法官究竟應該扮演怎樣的角色,各國受其歷史文化、民風習俗等因素的影響,自有其差異性,至少英美法系與歐陸法系的思維即有不同。因而,迄今為止,德國、日本與台灣等歐陸法系國家的《刑事訴訟法》,都有法官應依職權調查證據的規定。雖然如此,類似入間道雄所屬合議庭這麼積極地依職權調查證據,無論在日本或是台灣,都是極為例外的。

入間道雄會這麼積極地行使職權,是因為他從法庭的審判過程中,發現檢、辯所提出的證據仍不足以釐清、判斷事實真偽。何況被告縱使有罪,他∕她犯罪的動機、手段、與被害人的關係等諸多事項,在在影響著被告的刑罰決定。因為量刑的對象是「人」,即便法庭上出現的只有眼前的被告,但在被告身後還存在著許多與被告命運相連、活生生的生命個體,自應就此詳予調查。不過,如果入間道雄遇到的是《HERO》裡的久利生公平,他或許就不用這麼辛苦了!

以《HERO特別篇》為例,劇情從久利生公平被調到山口縣虹浦支部刑事廳開始。虹浦鎮是個臨海、平靜的鄉村,鴨井產業集團在當地興辦百貨、超商、客運等各種事業,地方的半數居民都仰賴它維生,得以安居樂業、不致人口外移。就在此時,當地卻發生一樁外地旅客遭到殺害的命案,因為是相隔11年才又發生兇殺事件,引起了各界關注。

警察很快地查到鴨井產業的執行董事瀧田涉嫌犯罪,但因為他平時為人和善,又常代表公司舉辦各種公益活動,當地居民都很感謝他,不相信他會殺人。久利生公平的檢察廳同僚們原本還在抱怨平時沒有可以一展長才、贏得長官關愛眼神的社會矚目案件,這時卻擔心得罪當地居民,紛紛打退堂鼓,偵訊瀧田的工作只好落到久利生公平的身上。

瀧田自始坦承犯行,表示是因細故而殺了被害人,並請求檢察官盡快起訴他;當地居民因為愛戴瀧田,又擔心地方經濟受影響,人人不希望他被起訴;檢察廳同事們受迫於居民的敵意,加上依照瀧田供述的犯罪情節,符合正當防衛的要件,乃主張予以緩起訴,如此不僅在法律上站得住腳,更可以平息眾怒。

如果從前述傳統中國法的思維來看,在因地制宜並考量犯罪地的風土民情後,對瀧田緩起訴、讓他不用入監服刑的做法,確實是最佳解決方案。只是,執法人員的使命與倫理誡命,應只憑真相與法律斷案。何況久利生公平從兇刀是郵購的特製品等情況,覺得瀧田的供詞有問題。在眾人議論紛紛,久利生公平甚至遭到憤怒居民毆打的情況下,他依然故我地持續追查,因而發現了意想不到的線索,並感染了每一位同仁。

被告已經自白犯行了,檢察官為什麼還要卯足了勁?被害人這麼令人討厭,施以私刑不正是實現正義?只因為檢察官為追訴犯罪,自應盡最大地努力,查明事實原委,才能決定是否將一個人送上法庭受審。又「法律之前,人人平等」,不管被害人是否令人討厭,被告的身分地位如何,任何人都沒有權限採取私刑正義,只要犯了錯,就該接受法律的制裁。

至於久利生公平為什麼可以單憑一把兇刀,找到破案的關鍵符碼?其實,任何社會事件都是事出有因,執法者自應耙梳、整理事件發生的脈絡事實,佐以日常生活的經驗(例如,久利生公平依其電視購物的經驗,得知該把兇刀是特製的,不可能如瀧田一開始所述,是由被害人帶來的),參採地方習俗或交易習慣,大膽假設、小心求證,自有機會尋得真相。

《HERO》除了日劇有兩季和特別篇,電影版也出了2集。
量刑之外,修復正義更是審判智慧展現

反之,如果執法者辦案時有先入為主的偏見、習慣性地去脈絡化思考,雖然可以省時省力、結案快,但偵查、審判結果的悖離事理,甚至造成冤抑,也不令人意外。由陳昭如所撰寫的《被搶劫的人生:蘇炳坤從冤枉到無罪的三十年長路》一書即可得知,人類司法史上少見經國家元首特赦後又再審改判無罪的蘇炳坤,他當年蒙冤受罪的最主要原因,就是執法人員盲目的偏見與刑求逼供。

在入間道雄方面,他雖然因為角色的不同,無法如同檢察官一樣指揮警察辦案;但他的審判之所以為人激賞,正是因為他的斷案風格與久利生公平有異曲同工之處。亦即,當入間道雄的法官同僚們在績效壓力下,不願意誠實地面對案件、面對當事人,無視案情疑點或當事人證據調查的聲請,而只是機械性地過水、虛應故事地走一趟審判程序時,他卻基於對這份工作的熱愛及體認其神聖性,或是真誠地傾聽當事人聲音,或是積極主動地挖掘真相,或是充滿人性關懷地曉以大義。

同樣是只憑真相與法律斷案,入間道雄在審理某件傷害案件時,檢察官起訴主張:

被告有多次竊盜前科,在具保期間又因竊盜而遭查獲,被告挾怨報復,在河濱用石頭砸了目擊者頭部兩次,造成被害人留下記憶障礙的後遺症。

被告則辯稱:

被害人雖是指證我犯罪的目擊者,但她是我的小學老師,我並沒有因此懷恨她,這次是我發現她偷竊,希望她歸還物品,才去勸阻,她卻惱羞成怒,追打並讓我跌倒在地,我為了自保,拿石頭砸了她一下。
在現場沒有目擊者的情況下,如果執法者有盲目的偏見與隧道視野,執著於自己建構的故事,則以被告與被害人的身分、前科、素行來看,很自然地會採取類似檢察官的論點。而以日本被告自白犯罪的比率一向超過9成來看,被告犯後「飾詞狡辯」,惡性顯然重大。以上種種,正是許多人推論後可能的結果;不幸的是,在受困於案件壓力、擔心案件開花
指讓案件、案情複雜化,無法結案。
而不願誠實面對的情況下,不少審判者選擇的不是查明可能的案情疑點,而是傾向恩威並施,一再勸諭被告認罪,然後予以輕判。

入間道雄及其所屬合議庭當然不會這麼做,他們除了將原本分由不同法官承審的竊盜案、傷害案併案審理之外,還使出了「招牌武器」──依職權調查證據。他們一方面親赴(法律上稱為「履勘」)犯罪現場,搜查河裡有無遭棄置的贓證物,他方面則傳喚被害人的丈夫到庭作證,再加上其他種種努力,終於真相大白。

正如前述,法官在法庭上審判的只有眼前的被告,但背後與被告命運相連結的,還有許多的親友。本件最難能可貴的,就是入間道雄的合議庭除了對被告做出妥適的量刑之外,更藉由法律賦予的「說諭」權限(日本最高裁判所訂頒的《刑事訴訟規則》明訂審判長在宣示判決後,得對被告就其將來施以適當訓誡的權力,此為台灣法制所無),讓被告坦然面對自己因為獨立照顧女兒、婆婆而有輕微的憂鬱症及「偷竊癖」,並勇敢地向丈夫說出自己的苦楚,讓被告在接受療養後,一家人有機會重拾幸福的人生。這真是審判智慧的最高展現,完全符合我倡議的「刑事審判八要」的努力方向:

不只要關注細節,更要掌握全局。 不只要大膽假設,更要小心求證。 不只要探求真相,更要程序正當。 不只要罪刑相當,更要修復正義。

法官是國家唯一可以合法剝奪人民生命、自由及財產的人,從事的是神的工作。從律師轉任的入間道雄正是深刻體會到法官職位是何等的重要、何等的榮耀,才不畏權勢、秉持良心,努力地實踐著往生後備受推崇的台灣法官林紀元所說的:「在法庭内、在判決中、在社會上,除了有法律專業的邏輯之外,更要有人性溫暖的關懷」。這意味法官透過庭審活動及判決論述,不只應尋得正義,同時應以其人性關懷,盡最大可能地得到當事人的信任。

【法律人追劇】專欄介紹

法律人也追劇?當然,只是他們不會在法庭上告訴你而已。有的法律人不僅愛追劇,更希望解讀及探討影視作品中的法治文化意涵,並讓司法改革可以更加通俗易懂。

《報導者》在週末開闢「法律人追劇」專欄,邀請曾以《羈押魚肉》一書獲得金鼎獎的台北地方法院法官林孟皇、雲林地方法院法官王子榮等法律人執筆,每月一篇與讀者相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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