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學者與實務法官座談紀實

當法官信任度跌谷底,司法與人民的距離能縮短嗎?
司法院邀刑法學者黃榮堅(右)與實務法官陳欽賢(左),以「法律人腦袋都裝了什麼?」為題,探討法律白話及法律背後的哲學。(攝影 / 林彥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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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因為判決結果不符人民期待、不一致的標準屢屢引發爭議,社會輿論對司法體系的批評聲浪不絕於耳,日前司法高層被揭露與富商長期往來,公懲會前委員長、擔任最高法院法官多年的石木欽被監察院彈劾,更猶如最後一根稻草;根據中正大學發布的民調,民眾對法官的信任度跌到谷底。在此風雨飄搖之際,司法院邀請台灣大學法律系退休教授、刑法領域的權威學者黃榮堅,以及致力推動「白話文判決運動」的台南地院法官陳欽賢,於3月6日舉辦以「法律人腦袋都裝了什麼?」為名的公開講座,透過通俗的語言,帶領民眾從專業高牆之外,看見法律不同面向的意義。

《報導者》陸續報導許多引發大眾關注的釋憲案,包括:同性婚姻(釋字748)、通姦除罪化(釋字791)、黨產條例(釋字793)、性侵犯強制治療(釋字799),以及將於一個月內公布解釋日期的原住民狩獵權,基於持續關注司法與社會的張力與互動過程,全程記錄此場講座內容,經過編輯、附上註釋與連結脈絡,與讀者一同思考法律的意義、限制以及未來。

「公平」很難,法律也有雙手投降的時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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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 刑法, 司法院, 座談
台灣大學法律系退休教授、刑法領域的權威學者黃榮堅,著有《靈魂不歸法律管︰給現代公民的第一堂法律思辨課》。(攝影 / 林彥廷)

台灣大學法律系退休教授黃榮堅:

法律跟生活中的基本原則一樣,我們都在追求幸福,或者說都在追求某一種利益;人生當中什麼是重要的?生命、自由、名譽、財產⋯⋯法律追求的也是這些東西。但法律非萬能,無法追求所有重要的東西,比如愛情。愛情很重要,可是法律有沒有去保護一個利益叫做愛情?愛情是一種化學變化,愛就是愛、不愛就是不愛,保護不了,無法用法律規定,因此,雖然慢了50年,去年(2020)我們將法律上保留的通姦罪廢除

法律追求重要的利益,但對於利益的保護都是很相對,不可能無限上綱,因為利益會互相衝突。例如剛剛講到自由,你的言論自由相對會傷害到我的名譽,你唱卡拉OK的自由會影響到我睡覺、健康的權利,每一個人都有他的利益,不能只站在某一個利益,因此,法律有個重要「公平原則」。

公平很難,所以有時候會聽到有人抱怨,法律是要保護承租人還是出租人?要保護資本家還是勞動階級?加害人還是被害人?就國家的角度來看,既然有平等原則,每一個國民都應該要被平等對待,所以法律保護的是相對關係。

站在不同的位置,就會有不同的感情。有人開車,也有人走路,角色會替換,開車的人有時候走路,走路的人有時候開車,可是有個很有趣的現象:當開車的人坐在駕駛座時,永遠在罵那些走路的人白目,斑馬線為什麼不趕快過?當他走路的時候,又會罵那些開車的人,說他粗魯,不懂得體恤走路的人。人的地位會變,感情也會變,任何一個人都有機會調到另一個不同的位置,所以從國家的角度,不是在保護哪些人,永遠在保護全部的人,重視的是利益的相對關係。

法律的難處,就在要怎麼平衡,每個人都希望自己的利益可以多一點,如果公平那麼簡單,社會就不會有問題。法律問題往往沒有標準答案。一個有名的例子,連體嬰能不能分割
2000年由英格蘭和威爾斯上訴法院(Court of Appeal of England and Wales)判決的著名案例。一對化名為Mary and Jodie的連體嬰出生後,醫生判斷必須短時間內施行分體手術,事後只有一人能存活,信仰羅馬天主教徒的父母認為,每一個人都有活下去的權利,反對殺死一個女兒,以讓另外一個女兒活下去。法官參考歷史上著名的電車難題,經過一輪訴訟後,法庭判決應該為雙胞胎施行手術,最終手術在2000年11月7日進行,只有Jodie活下來。
?把他們分開,有一個人會繼續活下去,另一個會馬上死亡;相對的,如果不分割,結局是兩個人同時會活下去,但只會繼續活6個月。哪個選擇比較好?討論半天都不一定有答案。法律上難以決定的問題太多了,例如父母離婚,小孩的扶養權歸誰⋯⋯。
法律有時候一開始就舉雙手投降,用抽籤解決問題(民法第 1059 條
父母於子女出生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未約定或約定不成者,於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之。
子女經出生登記後,於未成年前,得由父母以書面約定變更為父姓或母姓。
子女已成年者,得變更為父姓或母姓。
前二項之變更,各以一次為限。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得依父母之一方或子女之請求,為子女之利益,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
一、父母離婚者。
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
三、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三年者。
四、父母之一方顯有未盡保護或教養義務之情事者。
)。小孩出生要跟誰姓?法律也知道,這個問題經過辯論不會有結果,所以乾脆規定如果不能有雙方認同的答案,那就到戶政事務所抽籤。

很多問題都是這樣。一、兩年前在台東發生一件個案,有個原住民小孩無照騎摩托車撞到人,法官在開庭的最後問:「你以後還會不會騎機車?」法官心裡想要放他一馬,但原住民小孩單純地答覆:「會。」他跟行動不便的阿嬤一起住在山上,不騎機車要怎麼辦?我在都蘭山上住了將近一年,倒垃圾得開車到下山,否則只能走路,快則20分鐘,慢要30分鐘,一上一下,60分鐘。人生是不是有點難?

為了安全,法律上要求機車騎士必須要有駕駛執照,可是像這位原住民小孩,如果不騎機車,要怎麼上學?若還要打工,要怎麼打工?這個問題,我們當然可以說法律就是法律,依法過失傷害。但問題處理了嗎?

心中在乎愈多,法律就成為哲學問題

法律跟哲學有關嗎?

哲學是一個理性求知的方法,透過合乎邏輯的推理、系統性思考,跟科學沒有兩樣。科學到後來透過大量的實驗驗證,獲得認可的答案;很多東西經過奮鬥與思考過後都還是沒有答案,例如你我的價值觀與情緒。所以包括倫理、法律以及人生觀,即使經過理性辯證,也不會那麼快有答案,這些東西我們把它叫做哲學。

後來有種說法,已知的叫科學,還不知道的叫哲學,但因為每個人在乎的不一樣,到底是科學還是哲學問題,並非固定不動。比如一個高中生要選填大學科系時,爸爸常以為這是科學問題,因為他心中只關心系所的出路、收入,在這個標準底下,什麼科系畢業年收入多少,答案很清楚;但是孩子在乎的可能不是只有這樣,或許他醉心於文學的世界,心中在乎愈多,那就是哲學問題。

科學問題或哲學問題,答案決定在人的態度。人生很艱難,我們要的很多、情緒也很多,每個人的立場都不一樣。例如法律上有個重要的關鍵叫「人性尊嚴」,重中之重,憲法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6項:國家應維護婦女之人格尊嚴,保障婦女之人身安全,消除性別歧視,促進兩性地位之實質平等。
位階的問題,但人性尊嚴的標準答案就只有一個嗎?

我曾經讀過一個實例,當時德國慕尼黑政府禁止色情表演工作者從事色情表演工作,理由是人性尊嚴,認為用自己的身體做色情表演,是對人性的踐踏,聽起來很有道理。可是這個問題後來訴訟持續了很久,因為從另外一個角度,這些工作者要爭取從事色情表演工作的自由,理由也是人性尊嚴,如果人性尊嚴必須由另一個人決定,還有人性尊嚴嗎?

人性尊嚴必須由自己決定,才叫人性尊嚴。從這個例子就可以看到,法律不可能是一個很簡單、不需要做思考的問題,法律上這樣的問題太多了。例如,死刑應不應該存在?能不能安樂死?這些問題辯論到今天都沒有解答。

連法律經常在用的概念,都不是一個簡單的問題。例如「過失」,《刑法》上的過失致死、《民法》上的過失損害賠償,總要有一個清楚的標準,而過失是一個高度價值判斷的東西,白話來講就是不小心。一個人應該要小心到什麼程度,才不會被人家批評、指責說不小心?這有一個清楚的答案嗎?

法律需要思考的價值太多了,把法律當作哲學問題,實質上的意義就是,要有一直討論、一直想的心理準備。第二個是,哲學問題是理性的思想方法,系統性推論出答案,不應該是要脅、恐嚇、暴力。

法律什麼都沒說,是人戴上面具把它說出來

司法能不能令人滿意、有沒有符合期待?符合期待這幾個字的意義很複雜,它可以是父母希望小孩用功念書的期待;搶匪在路上,看到你手上戴著勞力士,搶匪的期待就是你手上的錶。所以國民期待本身就是個複雜的東西。

法治國家就是依法而治,法律怎麼寫,裁判就是怎麼判,法官是法律的代理人,法官講的就算數,照理來講法律應該是固定的,應該沒有問題、天下太平,但你可以發覺,社會反而是天下大亂,因為法律什麼都沒說,除了六法全書白紙黑字在那邊。法律都是人說的。

誰是人?法官、檢察官、律師、路人甲乙、原告、被告都是人,法律說什麼,都是這些人藉著法律之名、把法律的面具戴起來,把它說出來。人有立場、情緒、感情,投射在法律上,是每個人的願望與天性,簡單講:人是用自己的情緒看待、實踐、說法律,所有法律的出發點都是人的情緒。每一個人都認為,法律應該跟他站在一起。

在制度的設計上,本來就滲透進某程度的情緒,那就是角色扮演:檢察官想盡一切辦法,去論述被告的成罪;辯護律師想盡一切辦法,去論述被告的不成罪,這兩者的平衡,永遠比只有法官一個人效果來得更好。

角色扮演可以入戲,但辯護律師因為希望盡量幫被告除罪,可以到教唆偽證的地步嗎?檢察官的角色扮演,可以拍桌、脅迫、恐嚇、摔卷宗嗎?不可以,因為這只會讓真正的事實被扭曲,離正義愈來愈遠。情緒是正常的,問題是如何處理自己的情緒。

法官也有情緒,可能有政治或社會議題的立場,跟個案的情況,包括人情關係、性別歧視、收受賄賂,通通有可能會出現,法官在種種情緒底下,應該如何去操作?當中有些比較容易:一個公平的審判不應該受到政治立場、同溫層等不相干因素的影響,至少在理論上來說好處理,比如收受賄賂,法律已經明定罪責
《刑法》121條、《貪污治罪條例》

但是有的情緒比較難:結案的壓力。不管於公於私,時間都是一個成本,裁判依賴事實,事實依賴證據,但它需要的就是時間。如果用時間做為評量的刻度,在法官跟當事人的認知之間就會有落差,法官心中的30分鐘,被告或律師可能期待50分鐘或更久;因為法官後面還有很多案子,當事人可能這輩子就這個案子,而且可能痛一輩子。這是一個難題。用法律來說,是比例原則的問題。

路人甲乙對法律也有情緒,雖然不是當事人,但現在是個民主的社會,每一個人都可以不需要附理由地講話,他們情緒的由來什麼都有可能。以前有個例子,有一架南韓的民航機發生空難,機上所有人都喪生,一個北韓女間諜在南韓接受審判,開庭的時候她被帶出來,看起來楚楚可憐,於是社會開始出現釋放她的聲音。這些情緒的由來什麼都有可能,今天是一個資訊發達的時代,小時候的父母、學校,到現在有影響力的媒體,每一個都有情緒,但我們如何去管理?任何人的永續學習、獨立思考是重要的,父母、學校、網紅、媒體講得都不一定對。

不同際遇的人不會講出相同的話,人的認知很可能受到情緒、立場的支配,因此我們必須要隨時檢驗自己的看法,這很難,法律作為一個哲學議題,只有一條路,就是不斷地求知。

以「白話文判決」拉近與大眾距離,有多少難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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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 司法院, 刑法, 座談
致力推動「白話文判決運動」的台南地院法官陳欽賢。(攝影/林彥廷)

台南地院法官陳欽賢:

剛才老師講,我們會把情感投射在法律上面,用法律講出自己的情感、判斷,讓我想到之前碰到一個案子,兩個鄰居因故相罵,一方講了一句「卸世卸眾」,我那時候的想法是,這種話在台灣社會一天到晚都聽得到,尤其在菜市場,因為我阿姨在賣豬肉,我常在那邊混。從小爸爸媽媽就常罵我卸世卸眾,如果這樣的行為構成犯罪,要用刑法去處理,那我爸爸或很多人不是都要被抓去關?我判無罪,我認為,這種行為可以用民事的損害賠償,不需要由刑法來處理,後來這個案子第二審又改判有罪,被告上訴第三審,有罪確定。

我後來跟一位女法官討論,她說,如果是她,會判有罪,因為以前被家人這樣罵,傷她很深;我是已經被罵到沒有感覺了,我生長的環境,這種話一天到晚都會出現。兩個法官的成長過程,都這樣被罵過,但對於這樣的用語是不是構成公然侮辱,產生完全不一樣的想法。

稍微講一下我為什麼要寫白話文判決,其實在開始寫之前,我在很多場合、文章、臉書看到人家罵法院,我認為,這種半文言的判決早晚要被改,但我沒有想要變成帶頭的人,我想要有人改以後,我再跟著,可是沒有。除了大概17年前,司法院祕書長林輝煌擔任法官時,處理一個竊盜的案子,曾經用白話寫過,寫得非常帶感情,後來還寫了幾篇,接下來就沒有了。

歷年來的社會信賴度調查,法官排名都是倒數,每一個法官都很難過,但難過不能改變什麼,我認為我們真的做得不夠好,但是我很肯定我們沒有這麼爛。你們會這麼不相信我們,有一部分是因為法官心目中的法律,跟不是念法律的人心目中的法律,是有落差的,比如說人犯要不要羈押?第二個是,有些判決一般人民真的看不懂,看不懂要如何獲知判決?管道其實主要來自於媒體,但有的記者也看不懂。我就想,那該寫了;決定要寫了之後,又要累積勇氣,做一件跟別人不一樣的事情。

剛開始總是先把以前的文言判決轉換成白話,其實寫得不好。在法庭中,被告、檢察官做了一番論述,我想要對這件事情表示意見,腦海中的字眼是文言,這是我們法官長久訓練下具備的技能,就跟木匠把木材的接榫做得很好差不多。這個東西我們練習了20年,寫到了一定的水準,今天你要不要放掉它?

我到現在還很擔心,我用文言寫判決的能力會沒了,這是我珍惜的,因為我練了20年,會捨不得。剛開始其實就是翻譯,練習寫到現在,判決的用語變成白話,這個過程中我大概加了3年多的班,因為沒有過去的判決、學者的教科書可以參考,這個過程是辛苦的。

大家都說「白話文判決運動」,我都會帶著哀怨的口氣悠悠地說,我們沒有資格稱為運動,因為要做這樣的改變,跟法官的利益、生存是衝突的,因為你要花一段很長的時間做改變。鼓勵也比較少,大多數的人都不認同,很多人認為這不是最重要的,重要的是思路要清楚、判決要寫得通順。我做了很多種嘗試,我想要我的判決讓人家懂,所以在前面加了判決要旨,聽說別國的法官有這麼做,還曾經想過要寫個懶人包,讓記者看就知道案子的重點,朋友說這像什麼話!後來就沒有寫。

我想一路寫到退休,累積了一定的量,將來如果有法官也想寫,就可以參考。我一直認為判決愈來愈白話是一個趨勢,刻意推動只是想讓它快一點,我總是希望有機會的話,大家對我們的誤解可以少一點。為什麼選擇做這樣的事情?因為我是一個審判的法官,所以我一直在想可以做什麼,我的工作就是審判、開庭、看卷、分析判決,我喜歡這個工作,沒有想要放棄。

另外一方面,判決文書的通俗化,最近會因為一個因素而快一點:國民法官制度。因為必須要用白話讓國民法官理解法律,寫判決是一個最好的訓練。有些人會想,一般的案子,根本沒人要看,要不要等大家矚目的案子再來寫?我的回答是:平常如果沒有寫習慣,碰到重要的案子會寫不好。

推行「國民法官」的意義之一:和國民溝通

黃榮堅:

國民法官的意義到底是什麼?是透過這個制度,讓我們的司法裁判更接近公平正義嗎?但如果我們寄望的目的是這樣,那表示我們的法律教育把法律人訓練成遠離公平正義,所以必須要加入另外更公平正義的使者,讓裁判更接近公平正義,這是不是有點奇怪?感覺好像是加入一批乾淨、沒有被汙染的人,但他們加進來之後,還是要先給他們某程度的訓練、上課,換句話說,還是要先把他再「汙染」一下,太乾淨了也不行,那到底是要乾淨還是不乾淨?

但是這個制度有一個深層的意義,是跟國民溝通。法律的存在,絕對不是同溫層的東西,但要大家都去理解法律滿難的,因此透過人民的加入,把他拉近到司法的角度,可能慢慢會比較理解司法的運作到底是怎麼一回事,並不是像原本情緒上的認知,一看到答案不是我們要的,就說是恐龍法官;(希望)會有體恤,讓人民不會因為站的角度不一樣,因此就直接否定。至於國民法官裁判起來會更正義或更不正義?法官、檢察官有百百種,人民也有百百種,所以沒有看到任何事實依據,我沒有辦法預測,需要再觀察。

我個人是滿佩服寫法律文書可以用白話,你有辦法用平常用的語言,把一個東西講清楚,表示觀念是清楚的。文字清楚、觀念就清楚。為什麼文字的清楚是那麼重要?不是只有字面上的意思,「云云」、「前開事實」、「至為灼然」等等,以上的法律判決用語都可以翻譯過去,重點是一個人用他自己的話,把腦子裡所思想的東西講出來。

人跟人之間的理解,雙方都有責任

法官的工作是依據法律獨立審判──注意,獨立審判──必須要把道理講出來,這不能是用剪貼的方式。可能是受教育習慣的關係,我們很習慣於標準格式。不是說剪貼原告、被告的訴狀不可以,而是你有沒有辦法說明清楚。

一個人沒有辦法理解另一個人講的話,是誰的問題?法官或人民的?其實都有。一句話要被聽懂有兩個角度,講話的人必須要講清楚,這個角度已經很難,除了語言技術的問題,有時候不只人民看不懂法律判決,有時候我也看不懂,不是那個字我不認識,是不知道那個道理怎麼來的。

例如,對「過失」的認定,那個標準清楚了嗎?這個在德國有很多成熟的理論,比較遺憾的是,至少我個人在看過失的判決,一直覺得凌亂、不太清楚。今天不是要談專業的問題,文字清楚的背後有個前提,觀念是清楚的,這是講話的人(法官)的問題。但是,一個判決有沒有被另一個人理解,有時是另外一方(人民)的問題,即使形式上通通用白話來講,但是若背景經驗不夠,也不一定懂。

我現在住台東,院子裡有種果樹,有一次我的原住民鄰居楊先生走過來說,不好的樹枝必須要剪掉,要不然不好的樹枝會蔓延,整棵樹會枯掉,我說好。楊先生走了之後,我拿著剪子站在那邊,看了很久,上面又沒有貼哪個樹枝好或不好,隔了兩天楊先生又過來了,問說你那個不好的樹枝怎麼沒有剪掉?我說,我不知道什麼是不好的樹枝,這麼白話,我卻無從下手,因為我沒有做功課。

最後只能請他跟我一起站在樹旁,他講哪一枝我就剪。可以理解的白話,但我聽不懂,因為知識不夠,當然他也可以慢慢教我。什麼叫做專業?專業就是要教很久的意思,有時候現實是不可能的,所以到最後自己要做功課。聽的人要做功課。

法律的語言跟自然科學的語言不一樣,例如,電視要怎麼做,做電視的人自己懂就好,只要把電視做出來,不需要大家的理解跟認可;但法律不可能說,你被判有罪,抓去關就是了,如果要作為行為的指標,必須要知道什麼可以、什麼不可以,為什麼可以、為什麼不可以。所以判決的作用,不是只是量刑,理論上應該是對未來社會全面的規範的建議,從這個角度來講,教育是重要的。回到剛剛所講的問題,關於人跟人之間的理解,一部分是講話的人的問題,一部分是聽話的人的問題。

人民對於正義的期待會有落差,一定是本身就有一個想法,不能說那個想法對或錯,一定有很多個別的東西去累積起來;我們當然也希望人民的期待可以被照顧到,但法律有其基本價值觀,不能被偏廢掉,直接就讓人民投票。另一方面是法律教育的問題,有人提到,法律裁判本身是不是也是一種教育的工作?到這個程度其實已經太慢了,最重要的是了解法律基本概念,我覺得一般國民義務教育比較欠缺這一點。

檢視情緒,永續思考「這公平嗎?」

司法,好像是站在一個角度,人民,好像站在另一個角度,好像兩者所碰到的問題就一定是不一樣的問題,但最後我發覺,要用什麼語言溝通,好像是同一個問題。譬如說從法官的角度,要做的就是用功念書、把問題搞清楚,去聽人家講什麼。人都帶著情緒,所有的情緒都是無可厚非,但是我們必須要提醒自己,檢驗自己的情緒,是不是已經過度了?

當然這很難,因為人是自私的,就像法官想要結案的時候,都希望趕快結束。因此技術上只有一種可能性,就是聽聽別人講的話,看看對方站在哪,必須要知道別人也是存在的,從這個角度檢驗,才有可能看出我們的情緒是不是過度、是不是需要修正?話是講給懂的人聽的,聽的人也要有足夠的基本認知。

法律的裁判要如何變成大家可以理解的東西?我的結論只有一句話,對法律人和非法律人都一樣,當他在做法律主張,或者提出法律說法的時候,至少都有一個道德義務,永續思考,不斷去想:這樣公平嗎?

為什麼說是道德上的義務?因為一般人民至少有言論自由,不能要求他講話之前必須先唸法律,所以這是為了希望這個社會變得好一點,大家可以互相理解一點。雖然法律問題往往沒有答案,但是如果法律問題要可能有一些答案的曙光出現,這是唯一的出路,否則永遠沒有辦法聚焦在某一個共同的出發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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