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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書】台塑越南河靜汙染之後:聯合國企業人權論壇觀察報告
台塑越南河靜鋼鐵廠2016年時因排放廢水,造成越南中部沿海嚴重汙染、魚群集體暴斃。(攝影/REUTERS/String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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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按:今年(2022)9月,聯合國「亞太地區責任企業與人權論壇」於泰國曼谷舉行,作者受邀至其周邊會議報告台灣企業人權的行動計畫,與來自日、韓、馬、泰等國超過500名國際專家、企業代表、政府官員交流對話。台灣在國際產業供應鏈扮演重要角色,企業觸角深入世界各地,該如何導正台企總是輕忽責任,防止如台塑越南河靜鋼鐵汙染的人權悲劇再次發生?論壇中,作者看到國際最新的發展趨勢。

2021年7月,台灣明諦實業公司(即達成聚化)在曼谷郊區的化學工廠失火,造成一名19歲消防員喪命、40人受傷,20噸化學藥品焚燒造成嚴重環境汙染,近2,000居民被迫撤離,自來水暫時不能飲用,受影響人數超過8萬人。根據泰國監察使報告,泰國首相辦公室贈予死者家屬3,000美元以示慰問。而明諦實業則以一張新聞稿「深表哀痛、難過」。

2021年,台塑集團獲利超過新台幣2,400億元,卻持續漠視其與中鋼共同投資的河靜鋼鐵廠6年前於越南中部造成的嚴重海洋汙染與人權侵害。目前仍有千名以上的受害者未獲得合理賠償,更有許多當年報導此事的公民記者至今仍受當地政治迫害及言論控管。

悲哀的是,上述因企業活動造成慘痛環境與人權影響的案例並非例外,而是全球產業鏈中反覆發生的悲劇。

在這樣的脈絡下,聯合國自2017年起,每年舉辦亞太地區責任企業與人權論壇 (UN Responsible Business and Human Rights Forum, Asia Pacific),試從多種觀點分析亞太地區企業與人權議題的當前挑戰及發展方向,同時也提供一個平台,讓民間社會與國際人權、環境、法律專家直接對話。

今年9月,筆者有幸與來自數十個國家、超過500名的國際人權專家、公民社會、企業代表、政府官員等一同參與此睽違兩年的實體論壇,更榮幸受邀擔任周邊會議(side event)的講者,和日本、韓國、馬來西亞、泰國及印度代表,報告各自國家的企業與人權國家行動計畫,共同討論與激盪此議題在亞洲的發展與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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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7月5日凌晨,台灣明諦實業公司在曼谷郊區的化學工廠發生爆炸意外,造成1名消防員死亡、40人受傷,20噸化學藥品焚燒造成環境汙染,近2,000名居民被迫撤離。(攝影/Peerapon Boonyakiat/SOPA Images/LightRocket via Getty Images)
2021年7月5日凌晨,台灣明諦實業公司在曼谷郊區的化學工廠發生爆炸意外,造成1名消防員死亡、40人受傷,20噸化學藥品焚燒造成環境汙染,近2,000名居民被迫撤離。(攝影/Peerapon Boonyakiat/SOPA Images/LightRocket via Getty Images)
什麼是企業與人權?跟社會責任一樣嗎?

事實上,台灣是亞洲地區第三個公布獨立的企業與人權國家行動計畫的國家。然而,因台灣國際地位問題,過往在所有聯合國官方盤點亞洲企業與人權議題的文獻及討論中都看不到台灣的影子。此次我們NGO的參與,正好讓論壇的許多參與者知道台灣政府已有制定企業與人權國家行動計畫等進展。

然令人深感汗顏的是,得知筆者來自台灣後,不少與會者前來抱怨台灣企業在其國內的侵權行為,如上述明諦實業曼谷廠火災、台塑越鋼案。他們皺著眉,說著這些事件對當地的影響如何餘悸猶存、當地居民如何怒不敢言。

究竟什麼是企業與人權?為什麼如此受到國際重視?

「企業與人權」一詞,來自英文Business and human rights,其核心概念是:所有企業,無論規模大小、組織型態、國營民營、業務性質等,都有義務「尊重人權」。「尊重」二字,源自聯合國人權公約中層層遞進的「尊重、保護、實現」框架,意即企業不主動侵害人權。

這與台灣社會相對熟悉的「企業社會責任」(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CSR)大相逕庭。「企業社會責任」,多指「慈善公益」行為,如補助偏鄉兒童就學、捐助醫院籌設、提高員工年終等。這樣的觀念在台灣行之有年。然而,企業回饋社會只是額外的加分,並不能與其尊重人權的義務相抵消。以較廣為人知的新疆棉問題為例,一家企業若明知其棉花由強迫勞動力生產而持續使用,那無論它砸了多少資源做多少「好事」,仍無法抹滅其侵害人權或助長人權侵害的事實。

經濟發展下人權衝擊多,2011年聯合國建立指導原則
國際上第一份將企業尊重人權的義務具體化、且獲得普遍肯認的文獻,即是2011年聯合國人權理事會無異議通過的《聯合國工商企業與人權指導原則》(United Nations Guiding Principles on Business and Human Rights)(下稱《指導原則》)。簡單來說,《指導原則》透過31條原則要求政府透過立法與執法,保護人們不受企業侵害;要求企業透過政策承諾、人權盡職管理(human rights due diligence)
「Due diligence」一詞在聯合國2011年《工商企業與人權指導原則》(下稱《指導原則》)官方簡體中文版譯作「盡責」,在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 (OECD) 2018年《負責任商業行為盡責管理指南》簡體中文版譯作「盡責管理」,目前常見的繁體中文翻譯有「盡職調查」、「注意義務」。為盡可能呈現企業與人權脈絡下的human rights and environmental due diligence 的真正意涵,即一套完整且持續進行的流程,包含辨識、評估、回應負面影響、公開其回應措施、提供有效救濟,且全程注重有意義的利害關係人溝通,本文將將「due diligence」翻作「盡職管理」。
和提供救濟等方式,確保其自身營運及透過商業關係與其直接相關的行為都尊重人權;最後,《指導原則》要求政府和企業都確保受害者即時獲得有效救濟。上述三點即是撐出《指導原則》核心框架的三大支柱:保護、尊重、救濟。

通過至今《指導原則》已然成為全球指標性文獻,形塑了多部區域性、國家性立法與民間準則,然而因其不具強制力,導致《指導原則》的精神與規範並沒有辦法導引真正落地。

這十年多來,企業影響力隨著科技與經濟發展更加擴張且複雜。除了舊產業如鋼鐵、石化、成衣、半導體、及遠洋漁業外,近年因應氣候變遷而蓬勃發展的新興產業如再生能源、電動車等也對環境與人權產生衝擊。

本屆論壇上,多個亞洲國家代表如印度、尼泊爾、印尼、菲律賓等反映其國內在發展再生能源的過程中,遭遇因利害關係人溝通不足而對當地社區、原住民族、乃至於生態系造成負面影響的案例,這與台灣目前面臨的綠能爭議有高度相似性;再者,電動車所必須要的金屬礦物,和傳統礦產一樣經常來自衝突地區或涉及強迫勞動力。如今企業活動仍是導致現代奴役人口增加、貧富差距擴大、環境惡化、生態多樣性喪失、氣候變遷加劇的主因,且受害者在尋求正義與賠償時,在部分國家還持續遭遇金錢上、法律上、物理上等各種阻礙,甚至遭到殺害。

也就是在此脈絡下,國際上在過去幾年中開始從自願性措施走向強制性手段,透過有明確監督與究責機制的立法要求企業尊重人權。目前最常見的方式,即是將《指導原則》第17至21條「人權盡職管理」的精神法制化,成為有強制力的「盡職管理法」。

「盡職管理法」也是本屆亞太論壇焦點,與會代表多主張各國政府應積極制定「盡職管理法」,不再在沒有實質作用的自願性措施上浪費時間與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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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9月,環境權保障基金會研究員孫興瑄受邀出席聯合國「亞太地區責任企業與人權論壇」,與各國代表共同討論亞太地區當前最迫切的企業與人權問題與因應作法。(圖片來源/環境權保障基金會Facebook)
2022年9月,環境權保障基金會研究員孫興瑄受邀出席聯合國「亞太地區責任企業與人權論壇」,與各國代表共同討論亞太地區當前最迫切的企業與人權問題與因應作法。(圖片來源/環境權保障基金會Facebook)
盡職管理如何落實?歐洲各國以行政裁罰、民事責任敦促企業

從《指導原則》發展到「盡職管理法」的10年間,環境與氣候議題愈發浮上檯面。也因此目前各國民間積極倡議的盡職管理法,多將《指導原則》中的「人權盡職管理」擴大納入環境、甚至氣候,「環境與人權盡職管理」遂成為目前國際上盡職管理法的主流發展趨勢。

「環境與人權盡職管理」是一套完整且持續進行的流程,讓工商企業實體(包含國營企業、民營企業、中小企業、跨國企業等)辨識和評估其本身營運、子公司、供應鏈及商業夥伴,對環境和人權可能造成或已經造成的負面影響,進而採取適當措施以避免、減緩或停止這些負面影響,並對已經造成的影響提供有效救濟。這包含金錢賠償、環境恢復等等,企業也應配合外部獨立機關如司法單位,進行調查與提供救濟。

盡職管理的精神在於充分且有意義的利害關係人溝通、積極預防、並對自己造成或助長的侵害行為負責。這代表若企業僅在開發計畫拍板定案後、真正動土前舉辦一兩場公聽會絕對是不足的;這也代表單純回收問卷、而沒有真正將權利持有人提出的擔憂納入考量並影響公司政策,也是不足的;而若如果一家公司所屬產業具高度強迫勞動風險,如成衣業、礦業,而該公司卻沒有制定計畫、仔細調查、有效確保其供應鏈中沒有相關侵害的話,那麼該公司就違背了其盡職管理義務,並應為該人權侵害負責。

企業不能只為自身營運負責,因為環境與人權侵害經常發生在供應鏈的上上游,而上上游往往位在環境與人權立法與執法相對寬鬆的地方。

以手機為例,一支手機從原料開採到成為我們手上的產品,中間經手約10個環節:從礦場中把礦物挖出來、礦物交易中間商、從礦物所在國貿易出口(多在非洲)、進入冶煉廠(歐洲、美國、中國、澳洲都有)、接著由零件組公司接手(如台灣國際航電公司)、主機板(如華碩)、消費性產品組裝(如鴻海)、品牌商(如蘋果)、有時進入零售商(如Target、Bestbuy),最後才到我們手中。在這個供應鏈中,現代奴役、施暴、性侵、童工、汙染等重大環境與人權侵害最常出現在第一、第二個環節,因此若法治發展相對完善的品牌商所在地沒有要求品牌商落實盡職管理,則這些環境與人權悲劇恐怕將很難被發現,更別說獲得改善。

有強制力的「盡職管理法」透過行政裁罰和民事責任的方式,來確保企業履行盡職管理。舉例來說,法國《企業警戒責任法》 (French Corporate Duty of Vigilance Law)規定,適用企業必須制定「警戒計畫」,列明其已經造成或可能造成的負面影響,並針對這些影響制定相應的解決或預防措施。若企業未依法制定與落實警戒計畫,則法院或具正當利益的利害關係人,得向企業發出正式通知,要求其於3個月內改善。若企業收通知後仍未改善,法院可以要求公司履行其法律義務,並處以金錢裁罰。而若因企業沒有依法制定和落實警戒計畫,而確實造成環境或人權侵害,則該企業必須負起民事損害責任。

過去5年來,歐洲國家紛紛制定國內法,強制要求特定規模以上之企業進行盡職管理,並在企業未履行此義務而使環境與人權侵害發生時,課予法律責任,除上述法國《企業警戒責任法》外,尚有挪威《透明法》、德國《供應鏈盡職管理法》、歐盟《歐盟企業永續盡職管理指令草案》等。

台灣為全球供應鏈重要一員,企業應正視問題、為人權負責

亞洲政府的步伐則相對落後。儘管泰國、日本、韓國、台灣,分別在2019、2020年公布了各自的企業與人權國家行動計畫,然而,正如台灣的企業與人權國家行動計畫,亞洲各國企業與人權國家行動計畫普遍大篇幅盤點現有機制,卻沒有對強制性政策與立法做出任何承諾,自然也就沒有發揮實質影響。而日本於今年8月率先推出了亞洲第一份由政府公布的環境與人權盡職管理指引。儘管該指引目前仍是鼓勵性質,但根據日本負責人權議題的首相輔佐官中谷元在論壇上的說法,日本政府也不排除往具有強制力的法制方向發展。

回來想想台灣,台灣企業在國際半導體、成衣、石化等供應鏈中扮演重要角色,觸角深入全球各地;在2050淨零政策下,更無可迴避的面臨重大產業與社會轉型。無論是本土企業的海外營運及投資、外國企業來台、或是台灣企業於本國營運,對環境和人權的影響都相當深遠且與日俱增。面對台灣國際地位漸被重視,國際上該負的責任義務也趨加重,台灣政府必須正視企業對環境與人權的影響力,導正台灣企業過去不以為意的侵權態度,並盡快制定有效的盡職管理法,以確保如台塑越鋼海洋汙染、明諦實業曼谷大火的悲劇不再發生。

最後,上述種種不代表有了盡職管理法就能解決所有企業環境與人權侵害問題。但誠如前聯合國企業與人權工作組成員暨環境法教授德瓦 (Surya Deva)所說,盡職管理法雖然不是「那個解方」,但它是解方的一部分。要真正做到企業尊重人權,必須軟性和硬性手段多管齊下,且企業思維必須有根本性的轉變,才有可能迎來經濟、環境與人權共存共榮的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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