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今天,全台逾千名社工在行政院門口聚集,因為有位社工因個案死亡、須負「保證人地位」,因過失致死判兩年徒刑,震撼了社工界。聚集的社工及支持者吶喊「國家才應負兒少生存權益的保證人地位」、社會安全網必須大刀闊斧改革⋯⋯。或許這些訴求在某些人看來很難以理解:讓一個犯錯的社工承擔司法罪責,其他的社工為何如此焦慮與沮喪、急著把責任推給制度?
2018年10月21日,發生普悠瑪列車出軌重大事故,18人死,215人輕重傷。當時任職宜蘭冬山消防分隊的薛姓消防隊員率先抵達現場,這是他第一次遇到大規模創傷事故。在其他救護資源尚未到位之下,面對現場上百位的傷患,他一肩扛起檢傷分類重責,迅速將死傷者分成OHCA、重、中及輕度傷害(分別是:黑、紅、黃與綠牌),讓傷者迅速後送。但隔年7月,這位救人無數的檢傷英雄卻疑似因創傷後壓力症候群(PTSD)而輕生。
在重大事件發生之後,隨著事件發展,引發的波瀾對社會產生的集體效應取決於多重因素:包括披露與傳播的方式細節、各方專業位置不同、社會意見領袖帶起的情緒與風向,諸多因素交織猶如一座大風車,推動著大眾對事件的認知方向。
然而,我們不能忽略,每個人都是帶著過去的經歷、甚至創傷,來看待同一件重大悲劇。表面上,一切似乎還在照常運作;若仔細往內心探看,你會知道,有些東西其實沒有過去。它留在我們的身體裡、記憶裡,也留在關係互動裡;一旦有相似的元素觸動,過去的經歷與情緒便會重新浮現。
上述的台鐵重大事故時,「身心危機」在電子媒體對影像相對節制的處理之下,被限縮在現場專業人員的範圍內,造成了一線救難者的折損; 。然而,剴剴案自始就以殘忍畫面與強烈指責的話語,在自媒體社群中迅速擴散,案件發展的軌跡激似2010年的曹小妹案中輿論對社工的強烈指責。
剴剴案發生兩年後,社工一審遭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兩年,全案雖然仍可上訴,但認為社工有罪的民眾,與要求改革制度的社工專業群體之間,已呈現出難以調和的對峙緊繃狀態。
在一審宣判之後,二審未臨之際,司法現場按下暫停鍵,這正是一個可以思考、理解這場對立的時間點。我們也許該把焦點轉移到:如何從一個造成社會集體創傷的重大事件,找到邁向集體療癒的路徑。
在每一場重大社會創傷事件過程中,首先被看見的是受害者與其親友家屬的痛苦。之後痛苦會逐漸蔓延至親臨現場的救難人員、醫療人員、社工、警消、媒體工作者,以及後續接手的各種專業角色;再接著是接收轉譯資訊的社會大眾。痛苦以不同的形式和速度擴散開來,各方依資訊內容及過往知識及經驗,各自理解與感受,以相異的姿態,一起「在場」。
所謂的「在場」,並不只是物理上的身體參與,還包括感官情緒的滲透。你會記得混雜著記憶的氣味、聲音、圖像、某些眼神,也會記得那些當下做過或來不及做的判斷,在日常生活的空隙間,不斷回頭確認、評價這些揮之不去的思緒。
心理學會用「替代受創(Vicarious Trauma)」來描述非事件當事人的感官情緒過載的狀態,它像是一種逐漸累積的負荷──人們未必會在第一時間感受到,但某些東西會慢慢滲入,改變人的生活節奏。
例如,救難人員在台鐵事故後訪談提到,即便過了好幾個月,回到家仍會聞到現場殘留的氣味;剴剴案後也有民眾在社群媒體中描述,夜裡閉上眼睛,剴剴照片中的笑臉和意外流出的屍檢照片會一再並排浮現,心痛無眠。有些社工說,剴剴案發生兩年多以來,以前嫻熟的專業評估,自己和同事會強迫性地重複檢視,不敢信任自己的判斷。這些經驗都是災後調適歷程中的身心變化。
這些都提醒我們:再完整的訓練,也無法讓人完全免於災後創傷的影響。
以剴剴案中的社工專業為例,多數助人者在就學期間就聽聞過「替代受創」這個專有名詞;但畢業的工作現場才會慢慢感受到它的威力。於是社工的職場訓練在討論「同理」時,也會強調「節制」──助人者必須學會劃設個案現場與身心時空的「界線」,才能讓人可以在高壓情境中維持功能,不至於被情緒吞沒。
概念固然都懂,實際卻沒有一套進退清晰的規則或流程步驟可循,操作的樣貌也取決於個體過往經驗的偏好和習慣。換句話說,涉入災害時維持「節制」與「界限」,需要長期經驗,實踐起來又高度複雜。
然而「替代性受創」不是專業者才有,具同理心、類似受虐經歷的民眾也會發生,但調適可能相對不容易。
我曾是社工、現在仍協助社工團體督導,也是執業的心理師,我的工作位置常常是在重大災難事件之後,幫助家庭或個人減壓、修復創傷、重建生活。我看見每個人面對重大衝擊的情緒處理方式都不同,但最糟糕的劇本就是:劇烈的傷痛無處可去,又因諸多原因無法彼此傾聽,使得本該互相安慰的家人或群體,卻彼此指責,互相傷害,使得災難受災範圍與強度變得為劇烈。
剴剴案就剛好落到這樣最糟的境地,原本都是為了兒童權益而付出或憂心的社工與民眾,都承受了此案的集體創傷;而司法對社工專業的陌生,判決結果也未能給共同受苦的人們一個加強韌性的機會。

再回頭看社工界的反應。在剴剴案之後,社工專業社群一開始經歷了反覆的自我檢視,由主管機關召集專家委員大開各種檢討會議,這是社福體系中握有決策權力者帶頭走向自我怪罪的慣例。事發之初,社工界一度呈現集體失語。後來,關心此案的社工與專業者自發性地在保母審判及涉案社工每一次開庭都排班記錄庭審,並在社群媒體公布,提供各界判讀;2024年3月及2025年12月剴剴逝世2週年時,由工會串聯上街發聲,要求改革制度、政府道歉。在一審辯論終結後,終於迎來了社工學界連署發表聲明,指出「系統失誤不應由單一個體以刑事責任形式承擔」,此論成為社工界主流共識;也仍有社工認為陳社工可能有疏失,應該面對司法究責。
及至2026年4月16日一審宣判,合議庭在新聞稿中特別強調,應負「保證人地位」的人是陳社工,「而非在基層克盡職守之『社工群體』」,試圖強調判決結果不會適用於社工群體的未來類似案件。然而,日昨判決書全文出爐,批露各種論罪證據及細節,激起社工群體更大的疑懼:「誰知道我的個案萬一出事,我會不會也要擔負保證人地位?」判決過後,基層人人自危,不滿的情緒反而引爆社工界的「不割蓆運動」,離職出走潮加速流動。更令人哭笑不得的是,社安網實施多年來,人力不斷流失,在此案後加劇,衛福部才回過神來緊急在本週邀請學界、實務界商討如何留人,「公私部門協力穩定社工人力」;但這些會議仍然沒有第一線社工的聲音。
但整件事件過程中,群眾始終無法理解,專業社工社群為何始終不願意切割一個「做錯事」的陳社工,反而紛紛自願踏上被指責的位子、進入群眾指責的射程範圍內?最簡單的答案就是如上述:「我可能就是下一個陳社工。」
不少社工帶著不被理解的情緒意欲求去,也被留言「不爽不要做」。憤怒群眾也有委屈,自認並非「不理性的酸民」,一條幼小生命失去,帶來社會集體悲傷受挫。雙方都主張自己在保護國家社會安全網,這裡頭甚至還有人懷疑社會衝突情勢愈演愈烈,是否夾雜著鄰國認知作戰的疑慮,一時之間社會被紛歧與疑惑籠罩:我們到底該聽誰的,台灣社會安全網才不至於崩解?
部分民眾強烈地希望有人能為悲劇負責,甚至因此集結成數個新的群眾組織。有人憤怒於剴剴受照顧的歷程與自身成長或照顧經驗有巨大的落差,也有人因童年不幸的成長細節被無預警喚醒。當這些負向的感受經驗無法被完整理解,又要不到一個合理的解答時,對具體人事物的重判重懲能迅速為眾人的震驚、憤怒、哀傷找到出口。每次開庭,民眾聚集在法院外吶喊,顯示出社會上仍有不少對剴剴面臨的悲傷處境難以消化,難以轉化的群眾,窮盡自己的力氣面對著替代受創的苦楚。
這樣的案件一旦進入刑事司法系統,理解事件的方式又跨了一個專業,顯示的是司法專業與社工專業之間無法互相理解的鴻溝。社工現場的動態、複雜判斷歷程難以簡單重現;法庭重視的是以個案紀錄、組織規章、法律條文、驗屍報告這一類「文本真實」還原真實。但社工的現場工作歷程缺乏可見的文本證據,例如探視時的對話、與同業電話中的口頭討論,社福體系之間「溝通」、「分工」、「操作」所涉及的專業知識門檻,也並不被司法人員及一般大眾熟知,例如:誰是主責?主責社工的責任範圍?「主責」到底是什麼意思?
如果不是所有經驗都能成為證據,也不是所有證據都能被完整理解,那麼人們自己日常生活中的經驗就會形成認知理解上的遮蔽。於是我們會聽見或看見民眾及司法人員不斷問出這樣的問題:瘀青這麼大片你怎麼可能沒發現?牙齒都掉了三顆,你都不懷疑嗎?事實上,民眾過去育兒未曾出現的情境,在承接脆弱家庭或適應不良兒童的社工眼中卻是日常。
司法固然是人民信賴政府止息紛爭的工具,但在重大創傷事件的復原過程中,卻屢見社會上意見分歧的兩方因司法過程僅能給出有罪/無罪的二元結果,讓原可容納多元矛盾意見的場域,逐漸極化成壁壘分明的陣營。倘若掌握國家「刑罰工具」的司法過程,無力為因剴剴案受創嚴重的兩方帶來平靜,剴案後的社會討論,就需要引領我們往更有建設性的方向走去。例如:盲信僅憑社工專業築起的社會安全網就能完美解決所有社會問題,可能會帶來哪些負面效應?又例如:我們對社會創傷引起的巨大憤怒與悲傷,是否能有更具創意的「社會收驚」行動,好比鏟子超人帶來的社會療癒?
「惡」並不只見於他者,我們不能只依靠把人關起來或是把人殺掉的想像,去防範下一個無聲剴剴的墜落,也無法依靠憤怒指責,挖大傷口來為彼此療傷。群眾需要正向的心理照顧,也需要對人性之惡與自身陰影有更多探索,絕非將社會行動止於刑罰追索。
回到本文之初提到的普悠瑪出軌事件,當時這則悲劇僅一個司機員刑事被判有罪、扛下重責,而現場見證慘劇的救難者也在事後的身心困境中走上絕路。剴剴案還在餘波中發展,我們能不能先好好看見自己身上的傷,為彼此築起療傷的軟榻?剴剴案為整個社會給出的多道難題,還待有權力的制度建築者尋求解方,聊以慰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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