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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冠霖、王碩勛/從陌生人到熟人凌辱,韓國Deepfake數位性犯罪修法的啟示
(攝影/陳曉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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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台灣爆出網紅製作Deepfake色情影片,令人聯想到韓國自2019年底爆發「N號房事件」,附屬的其他色情房中亦有以Deepfake、合成他人不雅照為主題的群組,並同樣都以Telegram群組付費會員制度謀利。此事件使韓國大眾開始注意到數位性犯罪的嚴重性及無法可管。因此2020年3月中,韓國國會通過《性暴力犯罪處罰特別法》修正案(下稱修正案),其中便針對Deepfake等新興數位性犯罪「進行定義」並「立定罰則」
修正案分為三大重點:
  1. 以發布、販賣等為目的將他人臉部、身體、音訊之相片、影像等,違反對象意願的以可能誘發性慾或羞恥感的方式編輯、合成、加工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5,000萬韓元(約新台幣118萬元)以下罰金。
  2. 若第一項規定中之編輯物、合成物、加工物或複製品進行發布、販賣、出租、或公開展示播映以及進行編輯等行為時無違反當事者意願、但事後違反當事者意願進行頒布等行為,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5,000萬韓元以下罰金。
  3. 以營利為目的,違反當事者意願於通訊網路違反第二項規定者可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
相較修法前,針對以Deepfake技術製造換臉色情片的數位性犯罪者僅能以「製造淫穢物」
處1年以下徒刑或500萬韓元(約新台幣11萬元)以下罰金。
「名譽毀損」
5年以下徒刑或1000萬韓元(約新台幣23萬元)以下罰金。
等輕罪起訴;韓國政府修法後,顯然針對是否符合當事人意願以及罰則進行了強化。若違反當事者意願,最高刑度提高到5年,以及牽涉營利則可判決7年。

韓國警方也在修法施行後成立「數位性犯罪特別調查本部」,光2020年就成功查獲包含N號房及相似的數位性犯罪案件2,807件;抓捕曾參與製作、傳播、持有、販售共3,575名嫌疑人;依照嚴重程度,最後被拘留有700多人。

韓國修法僅處罰製造傳播,針對持有與購買者的管制仍不足

但僅憑一次修法,韓國的性犯罪防制就完備了嗎?

當時修法方通過,韓國律師協會便發表聲明批判,修法不足解決Deepfake色情此類已散布全球的問題。主要原因是該法對於單純持有、收看或甚至購買人沒有相關罰則,對非法影片留存的境外網路營運商影像平台也無法可管。即使大量Deepfake的製作、散播者遭到逮捕,可能也無法預防N號房付費會員──據韓國警方估計共26萬名──成為第二個或第三個性剝削影片的製造者。

韓國律師協會會長李燦熙(音譯,이찬희)在聲明中指出:

「國會在《修正案》中僅將製作和散布Deepfake的行為列入處罰對象,而為了根除在Telegram及類似平台上發生的性剝削行為,僅靠事後處罰是不夠的。應該制定對性剝削影片製作者、傳播者、持有人進行個人資訊公開、保護管束、強制義務教育、佩戴電子裝置等規定。」

強調事後懲罰與僅罰製造散布者的立法不足外,李燦熙也表示:

「為了避免對受害者的二次傷害,有必要增加能要求對國內外網路營運商義務刪除受害者相關影片等先發制人、具實效的立法。」
以年輕犯罪者為主流的「熟人凌辱」繼續流竄

而從韓國立法施行將近一年半的今天來看,上述聲明有著先見之明。儘管新法上路以後韓國政府確實偵破了大量的數位性犯罪案,但相關犯罪不但未被根除,反而以「熟人凌辱(지인능욕)」的形式繼續流竄。所謂「熟人凌辱」,指的是以生活圈熟知對象與性影像合成的犯罪形式。

從今年(2021)年初至5月,韓國便有超過94名嫌犯使用Deepfake合成朋友或名人之性影像遭逮捕,更令人吃驚的是,其中7成的犯罪者是未滿20歲的青少年,其餘也幾乎全為30歲以下年輕人。可見年輕族群對此類罪行的較可近性,與對犯行嚴重程度普遍的意識不足。

若不針對純粹的持有、觀看或購買行為進行管制或罰則,民眾很可能因一直沒意識到合成熟人性影像是嚴重的犯罪,而加入、散播、甚至成為下一個Deepfake影片的製作者。

面對新興數位性犯罪,台灣目前僅能處以輕罪
與修法前的韓國類似,販賣Deepfake影片在我國現行《刑法》上可能僅會構成「加重誹謗罪」
《刑法》第310條:
  1.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2.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萬元以下罰金。
  3.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散布猥褻物品罪」
《刑法》第235條:
  1. 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9萬元以下罰金。
  2. 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文字、圖畫、聲音、影像及其附著物或其他物品者,亦同。
  3. 前二項之文字、圖畫、聲音或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等輕罪,而若涉及兒童及少年私密影像,才可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1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00萬元以下罰金。

此外,由於Deepfake技術是利用個人圖像, 若是為了販賣獲得不法利益擅用他人屬個人資料之肖像,很可能會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41條,而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00萬元以下罰金。

但上述罪名除了屬於輕罪,也不是直接針對數位性暴力行為而設,只是由於Deepfake之數位性暴力行為符合其中部分刑法構成要件,而迂迴地處罰而已。因此台灣現行法在針對數位性犯罪被害人的性自主保護上存在立法漏洞,勢必有參考外國法修法的必要。

究竟應另立專法、或修法規範Deepfake數位性暴力行為,除了涉及立法技術的難度之外,或許應先釐清數位性犯罪所侵犯的「法益」是什麼。所謂「法益」就是法律規範所保護的重要利益,如殺人罪保護的是生命法益,竊盜罪保護的是財產法益等等。在既有法律條文下,Deepfake侵害了個人法益中的名譽權(誹謗罪),以及社會善良風俗的社會法益(散播猥褻物品罪),但有無涉及侵害個人法益中的性自主權呢?

修法應朝向更細部及保護受害者的方向
現行《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中,包括諸如強制性交罪、強制猥褻罪、趁機性交罪、權勢性交罪、與幼童性交猥褻罪等等;而人的性自主權,根據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2012號刑事判決
刑罰制裁妨害性自主行為,係為保障他人關於性意思形成與決定之自由,自須以妨害他人關於性意思之自由為前提,故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對妨害性自主犯罪之處罰,依被害人性意思自由受妨害程度之不同,異其處罰之輕重。其出以違反被害人意願之方法而妨害被害人之意思自由者,依個案具體情形,分別依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二條之違反意願性交罪或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之違反意願猥褻罪處罰。
係指:「保障他人關於性意思行成與決定之自由,自須以妨害他人關於性意思之自由為前提」,惟Deepfake數位犯罪行為內容並非真正的被害人身體,甚至被害人在犯罪行為人為犯罪行為時根本不知道被「換臉」了,遑論有任何「違反其意願」、「妨害他人性意思之自由」可言,如此一來,真的有侵害被害人性自主權嗎?抑或只是單純侵害「名譽權」的問題?
隨社會變遷與對性觀念的演進與重視,除了法律學者討論外,也不乏法院判決對於性自主權的解釋愈來愈擴張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781號刑事判決中強調,性行為主動方有責任確認對方完全清醒與取得同意。摘要如下:
「對方沉默時不是同意,對方不確定或猶豫也不是同意,在對方未同意前之任何單獨與你同行回家或休息,只能視為一般人際互動,不是性暗示;又同意擁抱或接吻,也不表示想要性交,即對方同意後也可反悔拒絕,無所謂『沒有說不行,就等於願意』或有『半推半就』的模糊空間,避免『性同意』成為性侵害事件能否成立的爭議點。
猶不得將性侵害的發生歸咎於被害者個人因素或反應(例如不得將被害人穿著曝露或從事與性相關之特殊行業等作為發生性行為的藉口,或指摘被害人何以不當場求救、立即報案、保全證據,或以被害人事後態度自若,仍與加害者保有曖昧、連繫等情狀即推認被害者應已同意而合理化加害者先前未經確認所發生的性行為),卻忽視加害者在性行為發生時是否確保對方是在自願情況下的責任。」
,幾乎包含了與任何與侵害性意思有關的行為。因此在性自主權的擴張解釋下,儘管Deepfake沒有真正碰觸或揭露被換臉人的身體,但對於被換臉人來說,已侵害其「想不想要被公眾作為性聯想的對象」的性意思意願,當然侵害性自主權。

鑑於數位性暴力行為屬於侵害被害人性自主權,因此或可在《刑法》的妨害性自主罪章中增列相關規定,並參考韓國《性暴力犯罪處罰特別法》的立法模式,除了以是否符合當事人意願、加重罰則外,亦應做更細部的規定:諸如規定無論內容為真假、無論是否標注為偽造品、無論是使用Photoshop或Deepfake 等不同的技術,只要在未經他人許可情形下共享相關裸體或色情圖片、影片,都須負擔刑事責任

此外,根據婦女救援基金會所提出的《侵害個人性私密影像防制條例》草案,內容包括了更多更有實益、及保護被害人的規定
  1. 下架機制:現行法下未成年人可以用《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要求業者下架,但這不適用年滿18歲的成年被害者,成年被害者必須等到「散布猥褻物品罪」有罪判決確定後,法官要求下架才可能。因此應建立一套完善的下架機制,對象也包含成年被害者,以及追蹤平台的上傳者身分識別機制 ;
  2. 禁制令申請制度:建立「預防性刪除」的法源,當法院認定個人性私密影像有外流事實或外流之虞,就可以核發禁制令,在影像外流及遭到大量複製前,以法令強制將其迅速刪除。
  3. 其他:當事人的身心治療、律師及諮商費,也得由相對人負擔相關費用,地方政府也必須負擔未經同意散布成人性私密影像防制業務,並提供當事人輔導及補助方案。
,包括下架機制、申請禁制令、負擔當事人身心治療費等。而在事前防範上,應賦予相關監管單位有足夠權限對有害的Deepfake 實施制裁及制止行為。另一方面,也應加重相關網路平台、媒體、串流平台等負起檢測、控管影音內容的義務及責任。
持有與購買者也要入罪?仍需考量比例原則

而針對持有Deepfake換臉後影片或付費成為群組會員者,法律上究竟要不要給予相應的制裁呢?讓我們再次以韓國舉例。

前文述及,韓國律協的聲明中除要求公開加害人個人資訊、保護管束、強制義務教育外,也希望推動持有與購買者入罪化。甚至在修法前,N號房爆發初期就已有超過500萬
當時此事件同時有數個相同目的的不同請願,故官方有時會將相同類似的請願同時回應。
根據此一請願頁面中的官方回應,請願人要求對「博士房」運營者、參與者進行嚴格的調查和公開身分。 對此,超過500萬國民表示同意,對散布性剝削物等數位性犯罪深表憂慮,同時敦促政府嚴正應對。
韓國民眾於青瓦台請願
青瓦台就是韓國總統府,韓國現任總統文在寅上任100日起,就在總統府青瓦台的網站上設立「青瓦台請願留言板」,模仿美國白宮請願平台,於網上開放請願聯署系統,容許國民自由發起請願訴求,收集聯名簽署,一旦在30日內獲得20萬以上聯署,政府就必需在60日內作出正式回應。例如韓國女星張紫妍自殺事件,即是透過民眾請願要求調查期限延長,總統文在寅作出回應,下令徹查,並成功喚醒社會大眾對演藝圈潛規則的關注。
,要求公開所有26萬名N號房參與者個人資訊,不論其為製造者、持有者或購買者;在修正案通過後,也有輿論認為針對Deepfake造假部分處罰強度依然不足,近40萬民眾和女性團體請願要求強化刑度。韓國法界、民間表現出如此一致的強硬態度,那為何韓國現行法依舊沒有針對持有、觀看、購買者的罰則呢?

在韓國警方實際執法的過程中可以發現,Deepfake相關的熟人凌辱案逮捕到案者多為青少年、甚至未成年者。警方調查後也發現絕大多數青少年多是因「想獲得群組會員認可、好奇心、對犯行嚴重程度認知不足」等等原因而參與犯案。因此即便修法已屆一年半的今天,韓國警方在執法上依然以「犯罪預防」、「青少年事前性教育宣傳」、「成立兒少性犯罪調查專責部門」等為主要推動方向。

若僅視民情與法理為圭臬而立即將持有、購買者入罪,在目前已到案犯行者多是青少年甚至未成年
N號房26萬會員大多數是購買、觀看、持有,這些人在現行法並不罰、故無法得知年齡層分布,但從韓國警方去年的一波拘捕行動中,可知221名遭逮捕到案者中,65名小於20歲或未成年,103名為20歲至30歲。
的情況下,一旦調查後發現26萬名N號房會員也包含相當比例未成年,要公布所有持有與購買者個資,屆時可能造成的社會動盪、與兒少隱私保護的衝突也是實務上需再三考量之處。

觀察現行法下,處罰持有者多係危害公共安全、公眾健康的罪名,如持有槍械、毒品等,台灣是否須將持有Deepfake影片作相同處理,有深思的必要。此問題或許可從Deepfake數位性暴力行為所侵害法益高低程度,去做出權衡;若將購買者入罪,是否會造成會員成員眾多而打擊過廣,有違比例原則?也是日後立法待觀察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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