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看過「色情報復」被害人的痛苦,就再也無法看熱鬧了
律師陳明清。(攝影/林佑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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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前,陳明清律師碰到客戶哭著上門,說她的性私密影像被惡意外流。這是他第一次認識到「色情報復」有多嚴重,以及多難處理。為了盡更多心力,他自願加入長期關注此議題的婦援會擔任義務律師。

一年後,陳明清律師接受《報導者》記者訪問時卻顯得非常痛苦,不時垂頭、嘆氣,說自己「很沒用」,無法真正幫上什麼忙,也懷疑人們的網路行為能不能改變──看到別人非自願被外流的性私密影像時,有沒有可能設身處地,不點閱、不分享、不下載?

以下為記者整理陳明清律師訪談內容,以第一人稱口述方式呈現:

人在心態上有一個很奇怪的問題,就是事情沒有親自碰到時,不會意識到嚴重性。但試著想想看,如果是你的性私密影像散布出去了,甚至還有人一直告訴你現在已經傳遞給誰看了、接下來要傳給誰,甚至截圖說你媽已經看到了⋯⋯請問你有何感想?一旦開始設身處地,套入這個心態之後,就知道影響有多大。

我第一次收到「復仇式色情
又名色情報復(Revenge Porn),意思是「未經同意散布他人性私密影像」,如裸照或性行為影片。一般發生在情侶、配偶之間,也許是雙方關係絕裂後,持有性私密影像的一方基於威脅、報復、毀損名譽、破壞人際關係等目的,故意將對方的影像散布給親友、陌生人或上傳至色情網站等。但就如璩美鳳、陳冠希事件,以及2014年美國好萊塢女星裸照被駭取事件,加害人也不限於伴侶,還包括偷拍者、駭客,或藉機侵占被害人電腦、手機資料的人;而李宗瑞事件所牽涉的,甚至是被害人遭強暴的影像。
」的案件是2016年7月中,在那之前對這個問題沒有任何認識,新聞上看到也沒反應,以前想法也是「你不拍就不會有問題了」。但我印象很深是被害人來找我,訴說時有哭泣,有憤怒,我親身體會到了她發生的事情之後才開始設身處地,也有一點欽佩她,為什麼能鼓起勇氣找了一個很陌生的人這樣傾訴,處理這個案子。
我認為這樣的傷害完全不亞於性侵害犯罪,但如果是性侵害犯罪,法律上有一套專門的程序,像是社工介入和醫療院所的幫助,「未經同意散布私密影像」則是用一般犯罪的流程來處理 (編按:2023更新)
目前未經同意遭散布或遭恐嚇威脅散布成人性影像之被害人,準用性侵害被害人保護服務措施。
衛福部亦於2021年辦理數位/網路性別暴力被害人保護服務計畫,建置「私ME 成人遭散布性私密影像申訴服務網」,提供被害人申訴、協助性影像及時下架與刪除,及後續法律諮詢與轉介等服務。
,那麼當事人在這樣的流程裡能受到多少保護,完全取決於承辦人員願不願意多花一點心思。可是我們碰過一些例子是,老一輩的警員甚至冷言冷語,「你為什麼要拍這些影片?如果不拍不就不會出現這樣的事情嗎?」但現在通訊軟體發達,年輕人也不一定能考慮到這麼多,或者基於信任關係,相信這是彼此之間做為欣賞之用,沒想到最後對方拿來傷害自己。

接下來若檢察官認為有必要讓兩造出來見面,兩人就會出面對質,但被害人對加害人極其害怕和厭惡,加害人為了要抗辯,也可能講一些很難聽的話,用這種方式去羞辱被害人,被害人情緒上面會崩潰、會難過,就不願意提告了。即使進入審判,相關的判決文書未來都要公開,以現階段的法律規定,也絲毫無法引用性犯罪被害人的保護措施,所以復仇式色情的被害人姓名在裁判書裡不一定能被遮蔽,包括案件細節都會揭露出來,有心人一輩子都可以查到。

被害人鼓起勇氣來報案,這是很困難的決定,偵查庭可能還要現場勘驗犯罪影片或照片,光想到就會打退堂鼓,我一直都覺得我的幾個個案都是蠻有勇氣的人,願意踏出這一步,但被害人面對的司法程序卻是不溫柔、不友善的。就刑責來講,若雙方當初是在合意情況下拍攝,不是偷拍,就無法用「妨害秘密罪」來處理,現階段能處罰的最重條文是《刑法》第235條「散布猥褻物品」
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文字、圖畫、聲音、影像及其附著物或其他物品者,亦同。
前二項之文字、圖畫、聲音或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但這就很奇怪,變成是在保護社會、人民的倫理道德,不是在保障當事人對隱私權的合理期待,縱使成罪了,大部分易科罰金就可以解決掉,根本不痛不癢,刑度無法嚇阻,但這樣的損害對一個人是很大的影響,為什麼法律層面上沒辦法好好保護?(編按:2023更新)
立法院於2023年1月7日三讀通過《刑法》增修第28章之1「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章,第 319-3 條定未經他人同意散布性影像罪,最重處5年有期徒刑。法案已於2023年2月10日起生效。

又譬如當事人的影像還在散布中,我們最先考量的是如何將資料扣住,但《刑事訴訟法》有關搜索、扣押的立法目的是為了保護證物不被湮滅變造,我們卻是為了防止這樣的犯罪物品被流露出去,聲請理由與立法目的是違背的,就會被打回票,但這恰恰又是被害人最在乎的。

刑事訴訟照理要能保護被害人,結果卻常常變成被害人受到折磨,最後受到打擊就逃避,真正要處罰的人沒有處罰到。我有一個當事人就是後來受不了,放棄提告了,她不能再承受新的壓力,覺得對方怎樣都無所謂,只要眼裡不再碰到、再看到就算了。這是我心裡面一直以來一個很大的遺憾──當事人懷著一個希望來詢問律師,哭著說「律師,該怎麼處理?」我每天都看到有這樣的新訊息在進來,也看到網友講著調侃的話語,可是現階段法律能提供的助益竟然這麼的少,我最後只能盡量講一些安慰的話,或找社福團體來幫助對方,卻沒有一個直接解決的方法。

面對如此孤獨的訴訟,我遇過的被害人又常常腹背受敵,不敢讓家人知道,也沒有人陪她來。於是我也常兼任社工的角色,就像處理家事案件一樣,要花很多耐心跟被害人溝通,她們的電話頻率往往很高,一天兩三通,一有任何不安就打來,有時也不一定有新發現,只是想找人抒發當時的心情困境,可能打來問「律師,我又看到新的論壇、新的色情網站上面有我的影片,怎麼辦?」「官司到底可以多快結束?」

我在承接當事人情緒的過程中,漸漸學會了將心比心,開始思考這個人今天為什麼這麼著急。我曾經認真想過,如果我發生了這樣的事情,我走出去在路上的時候,會不會覺得每個在看我的人都看過我的私密照片?他現在對我在想什麼?有一個人對我笑,他在笑我什麼?笑我的身材、笑我怎麼這麼蠢?畢竟現在的社會氛圍是先譴責被害人,而不是先譴責加害人為什麼要散布?

這也是我覺得很無助的地方──我一直有個疑問,就是這個議題被宣導之後,到底有多少人會真的看進去?我很想要相信大家會開始重視,可是看了很多網路上的行為,尤其已經被分享的影片下方網友那種講話惡劣的程度,我覺得很遺憾,對於一個人的人生這麼重大的事情,竟然可以成為一群人飯後茶餘的一個話題,然後極盡嘲諷。甚至有些受害的模特兒換個藝名再出發,但每當她們有新的活動,有些網友就是很可惡,故意追過去貼她以前被外流的照片,甚至做對照圖說:「這是你嗎?」

所以我後來接到案子,都一定先跟當事人講清楚這點:「你並沒有錯,你拍攝了這個影片,但不代表你要接受這樣子的責備,錯的是散布的人。」雖然很慚愧,我從前的心態也跟許多人一樣,畢竟人們在網路上,總是覺得不管做什麼事情都不容易被追究到責任,反正有網路這層面紗,就可以肆無忌憚地動動手指圍觀、看熱鬧,卻沒有了解到無形中正在幫助傷害的擴大,更無從體會被害人的心情。

可是處理過這樣的案件之後,我再看到這樣的資訊,只覺得心裡面很沉重。替當事人蒐集證據時,我心中一直想到的是她很痛苦,哭得稀里嘩啦的樣子,再設想她的家人看到時,她的心情是什麼,就覺得很恐怖也很難過,以前卻很難想像這樣的圖片裡可能是與我有關係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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