童話篇

洗澡熊說「法」/吹笛捕鼠人:契約至上的時代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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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丁文有句淵遠流長的法律諺語:「Pacta sunt servanda(契約必須被遵守) !」但法諺和童話也扯得上關係嗎?

以「肆虐的老鼠、迷惑的魔笛、失踪的小孩及毀約的報應」作為貫穿故事元素的〈吹笛捕鼠人〉(Der Rattenfänger von Hameln)
譯名不一,直譯是〈哈梅恩的捕鼠人〉,其他譯名如〈花衣魔笛手〉。
,是著名的德國傳說故事,被格林兄弟收錄之後,廣為流傳。據估計,這故事至少被翻譯成30個語言、有10億人聽過,也是全球各地(不限於歐洲)學校常用的教材,尤其在日本、美國特別受歡迎。

有趣的對比是,童話故事和歷史小說不同,常常脫離時空脈絡──年代多是「很久很久以前」起頭;地點也常是脫離地域性的「在某個很遙遠的地方」,有個王國、村落之類的──譬如,沒有人知道鼎鼎大名的睡美人、灰姑娘、白雪公主到底是住哪裡。但〈吹笛捕鼠人〉不同,故事原文名稱〈哈梅恩的捕鼠人〉,已標示它的發生地就在德國小鎮哈梅恩(Hameln),內文開頭就交代故事發生在1284年。

哈梅恩位於德國西北部下薩克森邦(Niedersachsen)的威瑟河(Weser)沿岸,居民人口不到6萬人。這座德國童話大道(Deutsche Märchenstraße)上的中世紀風味小城鎮,直到現在為止,依然是〈吹笛捕鼠人〉的歷史活見證。不只是全鎮一年一度演出露天戲劇盛典而已,哈梅恩可以說是全年無休吹笛、捕鼠,迎接來自全球的老少遊客:話劇、音樂劇、木偶戲、說書人、街頭藝術家,及引領遊客拜訪市政廳(Rathaus)、大街(die bunge-lose Straße)、威瑟河邊等故事相關景點的當地導覽員;紀念品從繪本、明信片、長笛、老鼠玩偶、笛手玩偶到笛手穿著的花衣襯衫,一應俱全,連餐廳菜名也是鼠來鼠去。帶小孩一踏進哈梅恩那種栩栩如生的童話體驗,迪士尼樂園可是望塵莫及!

〈吹笛捕鼠人〉的魅力何在?有何寓意?為何以老鼠、魔笛、失踪孩童串場的故事,會壓過王子、公主、王宮婚禮的場面,雀屏中選為小學教材?就先來看看格林兄弟究竟寫了什麼「微言大義」吧!

一探故事淵源:小孩為何消失?老鼠為何肆虐?
〈吹笛捕鼠人〉並不是出自眾所周知的《格林童話》
原文為Kinder- und Hausmärchen;即《兒童與家庭童話》。
一書,而是出自格林兄弟收錄、潤飾的另一本德國民間傳說集《德意志傳說》(Deutsche Sagen) ,同時也是這本曠世巨作(分為上、下兩冊)中最有名的故事。和其他童話不同,這個故事一開頭就有時間、地點:
1284年,一個陌生的花衣男子來到鼠患肆虐的哈梅恩⋯⋯。
他自稱是捕鼠能手,可幫小鎮解除鼠患但要求報酬。哈梅恩當地求之不得,市民(由市政廳代表)答應他事成報酬,他就拿起笛子吹起旋律,所有老鼠都從家裡跑出來聚在他周圍。他從城鎮中央走到威瑟河畔,鼠輩全跟著走,在他的樂音引導下躍入河中悉數淹死,半隻不留。當他回頭要求給付報酬時,眼見鼠患已解除的哈梅恩市民們,卻過河拆橋,反悔不給,他只好悻悻然離開。
在6月26當天,他以獵人裝扮重返小鎮,帶著猙獰面孔和一頂紅色、古怪的帽子。當大人全都在教堂聚集時,他在巷弄吹起笛音,但這次出來的不是老鼠而是滿坑滿谷的孩童和男女小僕役,他邊玩遊戲、邊從東門帶孩童們上山,最後消失在那裡。全部只有2個落隊的孩童回來:一個變瞎,所以無法指認地點;一個變啞,所以無法表達發生了什麼事;還有一個小男僕是因為回家拿上衣而幸運逃過一劫。從此之後,再也沒有他們的消息,有人說,小孩是被引誘到一個山洞,然後在東邊的外地出現。總共有130個孩童消失。
回到中世紀,東向移民運動、十字軍東征正起⋯⋯

格林兄弟從口述得知的這則傳說,據後世考證,可能是融合了兩則不同傳說的元素:一是驅逐老鼠傳說(Rattenvertreibungs-Sage),二是孩童(集體)移居傳說(Kinderauszugs-Sage)。

先說後者,似乎有所本,但源起的具體歷史事件為何?眾說紛紜,最可能的應該是日耳曼東擴的「東向移/殖民運動」(Ostkolonisation; Ostsiedlung),這是中世紀末期神聖羅馬帝國內的日耳曼語族,在德意志地區領主、斯拉夫國王和公爵、教會的支持下,向東遷徙,進入中歐、東歐地區定居的過程。日耳曼移民多半是來自包含下薩克森等3個地區,且多為年輕世代,符合故事設定的時、空及人物背景。雖然大部分移民運動都是和平的,但偶有結合暴力擄掠或軍事征服的特殊歷史事件,例如北方十字軍的戰役。

這段歷史頗為複雜,但長話短說:吹笛手事實上可能是被派到哈梅恩去鼓吹年輕人移居東部的招募者,他也成功達成任務;而哈梅恩子女之所以願意離鄉背井跟他出走的原因,是留在家鄉沒有願景(Perspektivlosigkeit)。就如同所有的移民故事一樣,年輕人想要追求更有前途的未來,希望在新殖(移)民地建立屬於自己的家庭和事業。

哈梅恩市民後來為了美化為何失去一整個世代的年輕人,就結合了時下最流行、最關切的鼠疫和驅鼠傳說,改編成一個捕鼠人惡意復仇的故事。被不斷加油添醋後,成為後來民間傳說的詩意樣貌。另,為了勸誘,移民招募者常誇大其詞、天花亂墜,吹笛魔音迷惑,可能是這種隱喻。

另一種歷史解釋
偏向此觀點者,如朴信英,《童話裡隱藏的世界史》,初版13刷,2020年,頁48-57,商周出版。
是1212年的「兒童十字軍東征事件」 。這是「歐洲十字軍東征運動」故事的外傳,流傳版本不一,大致上是歐洲少年受到異象天啟,要呼應收復聖地(耶路撒冷)及讓穆斯林皈依基督教的十字軍運動,就自行組隊翻山越嶺,但根本未到聖地,或做鳥獸散、或被拐賣當奴隸,下場淒涼悲慘。
黑死病降臨,鼠疫自此融入故事

值得注意的是,在15世紀之前,無論是以上史料、或哈梅恩流傳的〈魔笛手〉故事早期版本,都沒有老鼠出現。那老鼠何時開始才成為故事主角呢?

關於歐洲驅鼠傳說,雖然淵遠流長(老鼠一直是疾病傳染媒介及公衛夢魘),但尤其在1347年歐洲首度爆發鼠疫,也就是以老鼠作為傳染媒介的「黑死病(Black Death)」之後,對老鼠、瘟疫的恐懼才逐漸邁向顛峰。

就時空背景而言,西元14世紀中葉這場席捲歐洲的黑死病(鼠疫),就奪走了數千萬人的生命,使歐洲人口減少了三分之一,民生凋敝。隨後還有其他人類瘟疫和動物流行病、天災加上人禍的戰事(宗教戰爭三十年戰爭等),陸續肆虐歐洲,政教動盪不安 ;而哈梅恩位處要津,無一倖免。

在這種背景之下,老鼠當然不是可愛的迪士尼米老鼠形象,而是融合了死亡、恐懼、大量人口消失的暗黑象徵,驅鼠成為全民公衛運動、及帶有宗教意涵的生死儀式。於是,原先起源於孩童移居或人口失踪傳說的花衣魔笛手,就和驅鼠傳說融合為一,成為後來傳述的捕鼠人樣貌。自從格林兄弟收錄老鼠版之後,一槌定音,沒有老鼠,就再也不成為〈吹笛捕鼠人〉的故事了!

「一諾千金」的教誨與執著

格林兄弟把寓教於樂當成神聖使命,藉由童話人物及情節諄諄善誘,形塑下一代的價值觀,因此,故事中的教誨意義多半淺顯易懂。最核心的價值是「懲惡揚善」,一以貫之,其他教誨也常結合這個主軸,諸如告誡人不要有貪念的〈漁夫和他的妻子〉(Vom Fischer und seiner Frau;編號KMH19),貪得無厭下場就是一無所有。

此外,「信守承諾」也是《格林童話》特別強調的價值,例如,放到全書卷首的〈青蛙王子〉,讓讀者先入為主,告誡世人一諾千金的重要性 。再如,〈灰姑娘〉的繼母之所以壞,不只是不公對待而已,也在於毀約背信:灰姑娘向繼母請求准許她參加舞會時,繼母故意刁難,將一把扁豆撒在灰渣上要她限時挑出好、壞豆,當成條件(做得到就給妳去);但條件成就時(灰姑娘在小白鴿協助下完成這不可能的任務),繼母卻又推三阻四、故意刁難,背信的人自然不會有好下場 (註)
以上情節並不見於法國版的〈灰姑娘〉,而是出自德國版(即《格林童話》版)。洗澡熊說「法」系列即將推出「灰姑娘篇」進行解析。

又如,〈勇敢的小裁縫〉(Das tapfere Schneiderlein;編號KHM 20)也是小人物完成任務、成就條件,君無戲言,「不管國王願不願意,都必須履行諾言,把女兒和半塊國土賜給他」。類此,〈魯培爾史汀漢〉(Rumpelstilzchen;編號KHM 55)國王答應磨坊工人女兒的迎娶條件(這次再把乾草變黃金就娶妳為妻)、小矮人答應協助她完成變黃金任務的交換條件(把妳和國王生的第一個兒子送給我)及後來承諾歸還她兒子的修改條件(猜出我的名字就還給妳,也就是故事名稱),聽起來雖有點荒誕,但所有的人都是「說到做到」!

「一諾千金」可以誇張到什麼地步?看看真假公主的〈鵝女僕〉
又譯〈看鵝的女孩〉。
(Die Gänsemagd;編號KHM 89),小公主帶著嫁妝遠行去找締結婚約的他國王子,路途中,隨行的壞女僕恐嚇小公主交換裝扮、身分,還逼她對天發誓永遠不說出祕密,否則將要殺了她;小公主迫於情勢為求保命而答應,及至抵達王子城堡後仍三緘其口;最後是在國王機巧安排下(要她只對著火爐說,但被國王偷聽到),形式上以沒有打破約定文義的方式,揭露真假公主的真相。
連被恐嚇、脅迫而來的承諾
以當代法律觀點而論,這類承諾會有效力問題。
如《刑法》第305條即規定:「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000元以下罰金。」
《民法》第92條也規定:「(第1項)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
,竟然都還說到做到,世上哪還有什麼可以背棄的諾言呢?雖是童話文體的敘述,但格林兄弟對於一諾千金的執著,可見一斑。如此一來,說床邊故事的爸媽,不需要再去論證「你答應收好玩具,才給你玩手機遊戲」的道理,就可以簡單執行。
契約至上的精神象徵

儘管隱喻信守諾言的童話,不勝枚舉。但道德上的守信教誨和法律上的履約義務,層次有別,而以上所舉的所有童話例子中,沒有任何一則像〈吹笛捕鼠人〉中的「捕鼠vs.酬金」約定一樣,具備當代法律意義的契約樣貌;也沒有任何一則童話故事能夠像〈吹笛捕鼠人〉一樣,直指西方法律淵遠流長的契約精神所在:私法自治、契約自由及契約至上!

當代西方法律思想的兩大主流,無論是歐陸法系或普通(英美)法系,追本溯源皆是繼受自羅馬法。羅馬帝國對外擴張是以航海、貿易為本,務實又理性的法律提供這個帝國運作與治理的架構。

人無交易而不立!交換條件是人類行社會生活的本質,你有求於我、我有求於你,一拍即合。貿易是交易的商業型態,契約(無論是口頭或書面)則是所有商業交易的基礎,雙方談好條件:甲方該做什麼、乙方該給什麼;如果契約可以被任意違反,信用將蕩然無存,商業交易岌岌可危。

把這個精神極致化,就是所謂的「契約至上精神」──履行約定承諾的神聖性和不可悔改性。這也就是「契約必須被遵守(Pacta sunt servanda)」的法諺精髓。

先說私法自治和契約自由。捕鼠人有技能、城鎮方有金錢,你情我願,雙方締結的是「你滅鼠、我給錢」的雙務契約,也是以貨幣進行的典型商業交易:你以技能勞務消滅老鼠的結果,來交換我給你約定金錢報酬的承攬契約
《民法》第490條:「(第1項)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
附帶一提,這是以當時的城鎮方作為純粹私法自治締約的一方來分析。若轉換至當代時空的法律架構及分類,這個捕鼠承攬契約,因締約方(城鎮)與締約內容(滅鼠是公衛任務)而可能具有公法契約性質(即現行法所稱之行政契約),但無礙本文脈絡之敘述,在此不贅。
。你若做不到,我也不會給你錢;反之,你若做到了,我就要給你錢。

為何說是私法自治、契約自由?因為鼠患固然肆虐,但作為一個自由公民又非擔任公職,除非捕鼠人自己願意,否則他縱使有道義上的責任,也沒有協助滅鼠的法律上義務。反之,想滅鼠的城鎮方,可以自行決定要用什麼方法、找什麼人協助及付出多少代價,契約內容自由形成,沒人強迫他們要怎麼約定才對;既然城鎮方深思熟慮後決定要委託該捕鼠人、付出多少金錢,一方提出要約,對方也承諾了,這是雙方的自由與自治,接下來就是契約至上的履約要求及違反效果的問題了。

〈吹笛捕鼠人〉是一則訴說毀約惡果與所受懲罰的故事。違反契約精神的城鎮方,為了省下幾個銅板,出爾反爾,失去一整代的孩童,因小失大,後悔莫及──這在在彰顯履行約定承諾的神聖性和不可悔改性。

說來說去,總之契約就是必須被遵守!聽床邊故事的孩童,在害怕被拐走的恐懼中,從小學會「做不到的就不要答應、一旦答應了就要做到」的簡單訓誨,格林兄弟真是用心良苦。

莎翁《威尼斯商人》早有異曲同工之妙

但契約至上非僅童話著墨而已。更早之前,莎士比亞寫給成人看的《威尼斯商人》(The Merchant of Venice;出版於1600年),也是一齣從契約至上出發的反諷喜劇。

通篇故事始於一個苛刻的借貸契約(我借錢,但你得答應到期還不起,就割一磅肉抵債),終於法律上的契約解釋(依照契約白紙黑字,只能剛好割一磅肉,且不得留一滴血)。從頭到尾,契約必須被履行的神聖性和不可悔改性,不但完全沒有動搖,反而還是聰慧女主角波西亞(Portia)用來「以子之矛、攻子之盾」的勝訴祕訣所在:她從「契約至上」咬文嚼字,在完全不更動契約一個字的前提下,最後在法庭上打敗了放高利貸的猶太商人夏洛克(Shylock)。

雖然莎翁不忘對苛刻法律及呆板法律人的冷嘲熱諷,但劇情終究是所有人都依照契約約定條件來開展,且自始至終以「契約必須被遵守」為前提。順道一提,如果了解威尼斯當時是從海商貿易起家,且因此成為富甲全球的城市,就不難理解其尊奉契約至上的時空背景。當然,無論是歐陸法或普通法,契約自由已經不再無限上綱(註)
參余定宇,《尋找法律的印跡》,2003年,頁86-90,北京:法律出版社。
,今日來看這種割肉償債條件,就跟〈青蛙王子〉中「撿金球換上床」的約定一樣,恐怕已違反《民法》帝王條款
《民法》第72條:「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效。」
而無效,遑論債務不履行時實施強制執行了 。
法律觀點:案主毀約,就能拐走孩童當懲罰嗎?

以上契約來契約去的,回頭來法普一下〈吹笛捕鼠人〉的刑法問題。當代法律體系,民、刑有別,違約效果多是《民法》損害賠償問題,唯有犯罪才會輪到《刑法》管。大體而言,締約、違約不會構成犯罪,沒有刑事責任,但也有例外。

例如以施用詐術取得他人財產利益者,可能構成詐欺罪
《刑法》第339條(詐欺罪):「(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第2項)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第3項)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再如為他人處理事務違背委任契約而損害其利益者,可能構成背信罪
《刑法》第342條(背信罪):「(第1項)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第2項)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其他如放高利貸的重利罪
《刑法》第344條:「(第1項)乘他人急迫、輕率、無經驗或難以求助之處境,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第2項)前項重利,包括手續費、保管費、違約金及其他與借貸相關之費用。」
,也是對(借貸)契約自由的規範與限制。

但在〈吹笛捕鼠人〉中,雙方締結的雙務契約並沒有上開刑事責任問題。順便說個台灣法制史,以往《票據法》有刑罰效果,開票跳票要坐牢,而台灣當時中小企業型態,先生是實際負責人、但常以太太為登記及開票名義人;跳票後,媽媽帶幼童去坐牢,監獄變成養育院,見怪不怪。自1987年3月起,《票據法》始廢除刑罰規定,導正上述民、刑不分的亂象 。

不過,〈吹笛捕鼠人〉締約雙方並沒有約定契約違反效果,而故事中捕鼠人是以魔音吹笛來誘使全城孩童脫離家庭跟他走,從此消失。這個對毀約施加的報復手段,可能構成《刑法》妨害家庭罪章的「和誘」或「略誘」罪名。

吹笛人犯了什麼罪?

依《刑法》第240條第1項的「和誘罪」規定:「和誘未成年人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另,第241條第1項「略誘罪」規定:「略誘未成年人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條第3項則是「準略誘罪」規定:「和誘未滿16歲之人,以略誘論。」此外,若意圖營利、或意圖使被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者,另有加重規定;但故事情節無此線索,故略而不論。

適用以上「和誘罪」或「略誘罪」的關鍵,一看年齡,二看意願,三看脫離要素(家庭或有監督權人)。〈吹笛捕鼠人〉中第三個要素不成問題,第一個要素因被誘拐者都是孩童,其年齡應該都是16歲以下,因此就結論言,不適用《刑法》第240條、對象是16歲以上之未成年人的「和誘罪」,而應先討論第241條的「(準)略誘罪」。

再來,是區別「和誘vs.略誘」或「略誘vs.準略誘」的意願問題,白話版:被誘人自願跟著他走,是和誘;違反其意願被帶走,則是略誘。

但,故事中孩童因笛音吸引而紛紛從家中出走被拐,算是自願嗎?童話、傳說中,不乏人被聲音吸引、著迷而陷入險境的情節,這不足為奇;但若著迷已經到了顯著影響個人判斷能力的程度,魔音傳腦,致使人無法為相反之決定者,應該就不算是自願了。從故事原旨來看,孩童紛紛離家跟著捕鼠人走,聽不見家人的呼喚,似是處於被魔音催眠的狀態,是以,應非自願,捕鼠人應該當第241條第1項對孩童之「略誘罪」,而非同條第3項的「準略誘罪」。

至於略誘之後,捕鼠人究竟帶他們去哪裡、是不是集體殺害,或販運人口轉手牟利、或推入火坑賣淫、或強迫摘器官販賣等,故事中完全沒有交代或線索,只能任讀者憑想像了。既然沒有任何證據,也不需再討論構成什麼《刑法》罪名了。

附帶一提,關於和/略誘罪的保護法益觀念,也歷經變遷。早期見解
參司法院民國22年4月22日院字第886號解釋:「刑法第257條之罪(按:舊法,條次重編),乃直接侵害管理未成年人之權利,父母合意價賣其未成年之親生子女與人為養子女等情事,除有妨害自由或妨害風化應依各本條處斷外,不成立妨害家庭之罪。」
(也是我國傳統實務及教科書的說法)認為,本罪保護的僅是家庭監督權之行使,據此,必須違反父母或其他有監督權人的意願,才能成立和/略誘罪 ;另一種看法是,本罪保護的對象是被拐走的兒少本身,因此,「為子女利益」才是首要考量,而以和/略誘手段使其脫離家庭,侵害的也是子女自身於家庭受監督、教養及成長之利益。不過,在本案中無論採取何種見解,結論皆無影響,在此不贅。
小結:童話也是法律精神的教材

相較於以想像力作為創作元素的其他《格林童話》故事,收錄於《德意志傳說》的〈吹笛捕鼠人〉,具有多重史實連結的元素,也因此承載歷史的沈重感。直到今日,時隔800多年,但故事發生地的哈梅恩小鎮,全年吹笛捕鼠之際,依然禁止在當初孩童消失路徑的大街歡唱蹈舞,走到教堂的婚禮隊伍也必須避開大街。記取歷史教訓,哀矜勿喜!

訴說希望永遠存在的格林兄弟,既不偏好也不擅長悲劇;〈吹笛捕鼠人〉是少數的例外。還原歷史情境、追溯文化底蘊可知,結合「孩童集體移居傳說」與「鼠疫鼠患時代恐懼」的〈吹笛捕鼠人〉,僅以老鼠、魔笛、失踪小孩幾個鮮明元素及毀約報應的結局,就串起了一則融合歷史事件、民間傳說、童話想像和教誨意義的成功故事,深刻而雋永。故事中所有的人、事、物線索,最後都交織指向西方自從羅馬法以來的契約至上精神:履行約定承諾的神聖性和不可悔改性。

說來說去,契約固然必須被遵守,但除了法諺和法律教科書之外,潛移默化、寓教於樂的童話,才是傳遞法律精神的最佳媒介,不是嗎?

索引
一探故事淵源:小孩為何消失?老鼠為何肆虐?
法律觀點:案主毀約,就能拐走孩童當懲罰嗎?
小結:童話也是法律精神的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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