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MeToo運動
#MeToo催生新版性平三法:5大修訂重點更有助被害人嗎?是否有漏洞?
立法院於7月31日臨時會最後一天三讀《性別平等工作法》、《性騷擾防治法》,三讀通過後民進黨團立委聚集在一起高呼口號。(攝影/林彥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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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往專題

5月底爆發的#MeToo浪潮,在社會強大壓力下,行政院在7月13日提出「性平三法」修法草案。立法院加開臨時會經歷兩週討論後,7月28日立法院三讀《性別平等教育法》,趕在今(31)日立法院臨時會最後一天,三讀《性別平等工作法》、《性騷擾防治法》,新版性平三法將在總統公告後即刻生效,部分條文則將於明年(2024)3月8日婦女節上路。

民進黨爆發性騷吃案後,國內掀起#MeToo運動,各界曾遭受性騷擾的受害者紛紛站出來發聲,引發社會廣泛討論。實施21年的《性別工作平等法》更被各界直指不夠完善,導致性騷擾被害人無法被接住,因此這次立法院修法,將《性別工作平等法》改名為《性別平等工作法》(簡稱《性工法》),大幅翻修,並一併檢討《性騷擾防治法》(簡稱《性防法》)與《性別平等教育法》(簡稱《性平法》)。(註)
《性別平等工作法》處理職場性騷擾事件、《性騷擾防治法》處理一般性騷擾事件與《性別平等教育法》處理校園性騷擾事件。

此波性平三法修法以「完善申訴流程」和「重罰」為主軸。其中,台灣#MeToo從職場性騷擾爆發,而《性工法》過去申訴制度高度倚賴「公司自治」、造成受害人申訴意願極低,勞工局對於職場性騷擾只罰雇主、不調查行為人,長年對職場性騷擾數量毫無掌握。三讀後的新版,終於引入公司發生性騷擾案件需向勞工局「通知」的機制,也首度規定受害人如不服公司性平會申訴結果、或遭受公司雇主騷擾,可以直接向勞工局申請調查,補上一大破口。此外,立法院也以附帶決議要求勞動部應該在半年內制定指引,明定何種程度的性騷擾、應該施以何種程度懲罰;也要求要勞動部展開專案勞檢。

這波修法的另一重點,是將利用雙方不平等地位的「權勢性騷擾」者,視為特別嚴重的犯行,在民事、刑事、罰鍰上都加倍重罰,並給被害人較長的申訴期,跟可以繞過內部處理、直接向主管機關申訴的機會。關於「權勢性騷擾」該如何定義,在立法院臨時會爭議至最後一刻,討論過程中,不少立委與民間團體強烈要求納入「透過『宗教』性騷也算權勢性騷擾」,但最終在民進黨團人數優勢下通過民進黨團版本
《性工法》第12條:本法所稱權勢性騷擾,指對於因僱用、求職或執行職務關係受自己指揮、監督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騷擾。
《性防法》第2條:本法所稱權勢性騷擾,指對於因教育、訓練、醫療、公務、業務、求職或其他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照護、指導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騷擾。
,未將宗教性騷納入,只在立法說明
立法說明非正式法條,但法院判決時原則上需遵照立法說明解釋,行政機關也須執行。
中,增訂政黨、偶像崇拜、宗教、信仰都在權勢性騷擾的認定範圍內。

這次性平三法究竟改了什麼?對性騷擾被害人實際有何影響?《報導者》整理新法5大重點、以及此次修法的未盡之處,供讀者參考。

一、擴大性平三法適用範圍

此次修法的第一個重點,就是補上過往性平三法受限法律約束範圍各自不同,屢屢出現漏接受害人、或者加害人做同一行為卻可能產生不同法律結果的漏洞。新法明確劃分出性騷擾管轄範圍的位階,發生性騷擾事件,依序先判斷是否適用《性平法》、《性工法》,其餘一律歸在《性防法》處理範圍。

在校園性騷擾部分,過去《性平法》僅限教育部管轄的學校、亦即各級公私立學校可以用,但是由國防部管轄的軍事學校和預備學校、由警政署管轄的警察各級學校、由法務部管轄的少年矯正學校,卻無法以《性平法》處理性騷擾,此次明文將這些學校納入
《性平法》第3條: 學校:指公私立各級學校、軍事學校、預備學校、警察各級學校及少年矯正學校。
而在職場性騷擾部分,過去《性工法》規定被害人「執行職務期間」發生的性騷擾,才納入該法管轄範圍,常見的情境,如有人遭同事從上班時間騷擾到下班時間,會出現在上班時間遭騷擾的情境適用《性工法》、下班時間則改為適用《性防法》,也導致出現加害人做同一行為卻可能受到不同懲處的現象。此次修法中,雖未移除條文中「執行職務」的定義,但明定3種非工作時間被職場往來人士性騷擾的情境
《性工法》第12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適用本法之規定: 一、受僱者於非工作時間,遭受所屬事業單位之同一人,為持續性性騷擾。 二、受僱者於非工作時間, 遭受不同事業單位, 具共同作業或業務往來關係之同一人,為 持續性性騷擾。 三、受僱者於非工作時間, 遭受最高負責人或僱用人為性騷擾。 前三項性騷擾之認定,應就個案審酌事件發生之背景、工作環境、當事人之關係、行為人之言詞、行為及相對人之認知等具體事實為之。
,也屬於《性工法》管轄範圍。
二、改善申訴制度:性工法變化最大,設通知機制、外部申訴;性平法與性防法簡化流程

此外,職場性騷擾最嚴重的漏洞之一,是過去《性工法》完全仰賴「公司自治」來處理性騷擾,如果被害人向公司申訴、公司未秉公處理,被害人雖可向勞工局申訴,但勞工局僅會調查雇主有沒有設置申訴措施、有沒有在申訴過程中失職等,開罰對象是雇主,不會直接對性騷擾事件本身調查、也沒有權限懲處行為人。長期以往,不僅常出現吃案,有些雇主本身就是加害人的案件,更沒有外力可以介入處理。

此次修法,《性工法》大幅調整。首先,加入「通知機制」
《性工法》第13條: 雇主接獲被害人申訴時,應通知地方主管機關;經調查認定屬性騷擾之案件,並應將處理結果通知地方主管機關。
,未來職場性騷擾發生後,雇主接獲申訴,就應該先通知地方勞動主管機關,處理完的結果,也必須通知。
再來,也新增「外部申訴制度」
《性工法》第32條之1: 受僱者或求職者遭受性騷擾,應向雇主提起申訴。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逕向地方主管機關提起申訴: 一、被申訴人屬最高負責人或僱用人。 二、雇主未處理或不服被申訴人之雇主所為調查或懲戒結果。
,公司成立性平會調查後,被害人若對結果不服,可以向地方勞動主管機關申訴,地方勞動主管機關也可以直接調查案件本身,調查完畢後如果認為原懲處不當,可強制要求雇主需在一定時間內對行為人做適當處置,雇主不理就會遭到開罰;而如果是雇主或最高負責人為加害人的案件,被害人更不需要先向公司申訴,可以直接找地方勞動主管機關介入處理,調查後可以對這類加害人開出1~100萬的罰鍰。

過去法律規定僅有30人以上的企業才須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在新法中,此企業規模門檻也大幅下修。此項修法過程中引發數度激辯,不少立委主張將所有企業納管,但勞動部立場則認為10人以下小型公司,如只有夫妻兩人經營的小麵攤等,要納入管理實在有困難,立法後也難以執行。最終修法版本,10~29人的微型企業應訂定申訴管道,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10人以下企業則仍無規定。

在《性防法》、《性平法》部分,由於過去已有政府機關介入申訴的機制,此次修法並未有大幅調整,但對流程進行簡化,讓被害人不需在漫長救濟過程中反覆遭傷害。過往《性防法》申訴後,如對結果不服,需經過「申訴、再申訴、訴願」多階段救濟,現在則改成只需申訴1次,不服即進入訴願。過往《性平法》更是要在學校3度申訴後,才會進到教育局處理,新法調整為,師對生的性騷擾案件,被害人向學校2度申訴後仍不滿,便可以直接向地方教育局申訴。

三、行政申訴和裁處時效延長,受害人不再一年後便求助無門

許多#MeToo案件都是經過多年後才被揭發,但過往《性防法》就規定,被害人向政府機關申訴,需在1年內提出,許多受害人不及恢復心靈創傷,就因時效過短失去救濟機會。因此,此次修法普遍延長了性騷擾申訴時效,更針對被雇主性騷、未成年遭性騷等不同情境因地制宜。

修法版本在一般性騷擾的部分,未來在被害人知悉事件起2年或事件發生起5年內都可提出申訴;而權勢性騷擾,考量被害人可能受加害人地位壓迫無法提出申訴,故規定知悉後3年或事件後7年內可提出;如果是在職場被雇主或最高負責人性騷擾,離職後1年、事件發生10年內可提出申訴;如果在被性騷擾時仍未成年,成年(滿18歲)後的3年內皆可提出申訴。

不過在修法期間,申訴期限該有多長,是各黨團立委爭執不下的焦點,不少立委認為應考量性騷擾受害人承受的心理創傷,將時效更延長,權勢性騷擾、未成年被性騷等案件甚至不該有時效。但行政院認為如果時限過度延長,屆時證據佚失,會增加主管機關調查的難度。

此外,過去《性工法》曾發生性騷擾被害人在離職多年後申訴雇主,結果勞工局認定雇主的「違規事實」已超過《行政罰法》所規定的3年時效
《行政罰法》第27條: 行政罰之裁處權,因3年期間之經過而消滅。
,因此撤銷懲處的情況,此次修法也補上漏洞,直接在《性防法》、《性工法》中明文規定
《性防法》第27條: 前二項規定之裁處權,自被害人提出申訴時起,因3年期間之經過而消滅。
《性工法》第38條之3: 前項裁處權時效,自第32條之3第1項所定受理申訴機關收受申訴人依該項規定提起申訴之日起算,因3年期間之經過而消滅;自該行為終了時起,逾10年者,亦同。
政府機關在開罰時的時效,應該從被害人「申訴當下」起算,申訴3年內皆可開罰。
四、「權勢性騷擾」加重處罰:最高關3年、罰鍰上看100萬

這一波#MeToo揭露的案件,不少涉及了利用職務之便或者權位進行性騷,如《端傳媒》前評論主編曾柏文涉嫌多次在車上約談性騷女性作者懲戒法院前院長李伯道涉嫌性騷擾女性部屬等等,這類「權勢性騷擾」案件被害人受制於加害人位高權重、掌握職場上的命脈或資源,很難提出申訴。此次「性平三法」新法的一大重要改變,便在條文中針對「權勢性騷擾」重罰,這也是修法中最先取得共識的方向之一。

因此修法版本在民事損害賠償部分,首度加入了「懲罰性賠償金」制度──三法都規定,被害人如提起民事訴訟,法院可以依被害人的請求,對權勢性騷擾的加害人酌定原本賠償金額外1~3倍的「懲罰性賠償金」;如果行為人是雇主、最高負責人或校長,倍數更上看3~5倍。

刑事部分,原本「強制觸摸罪」
《性防法》第25條: 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台幣10萬元以下罰金;利用權勢或機會而犯之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前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刑度為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10萬元以下罰金,此次並未調高刑度,但新增規定「權勢性騷擾」可以加重二分之一的刑度。
而行政罰部分,勞工局或社會局針對行為人開罰的罰鍰,一般性騷擾維持1~10萬元;權勢性騷擾則提高為6~60萬元;不過若行為人是雇主或最高負責人,是罰1~100萬元;如果行為人不配合調查
《性工法》第38條之2: 被申訴人違反第32條之2第2項規定,無正當理由而規避、妨礙、拒絕調查或提供資料者,處新台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也增訂1~5萬元的罰鍰。針對雇主未善盡處理性騷擾責任的開罰部分,《性工法》原本只是粗略規定一律罰鍰10~50萬元,此次則依據不同情境調整
過去《性工法》第38條之1規定,雇主如違反第13條規定(第一款:雇主應防治性騷擾行為之發生。其僱用受僱者30人以上者,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第二款:雇主於知悉前條性騷擾之情形時,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一律處10~50萬罰鍰。 新法分成三層次: 10~29人微型企業沒設置性騷擾申訴管道,經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台幣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 30人以上企業,未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處新台幣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雇主於知悉前條性騷擾之情形時,未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或聽從地方主管機關依限期為必要處置之命令, 處新台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最重可罰至100萬元。
在修法前,《報導者》曾爬梳過去10年間性騷擾的刑責高達97%案件皆是在6個月以下、可以直接易科罰金了事
共有1,935人因性騷擾被判有罪,其中只有2人被判處1年至2年的有期徒刑,44人被判處6個月至1年有期徒刑。其餘1,889人,刑度皆在6個月以下,或者是拘役、罰金。
;而性騷行為人的行政罰鍰,第一線工作者告訴我們,初犯大多落在1~2萬元。新法上路後,權勢性騷擾案件在實務上是否能被準確定義、加重處罰,起到嚇阻作用,還有賴後續觀察。
五、加強被害人保護機制:性騷調查期間被害人可請求調整職務或工作型態,老闆不得拒絕

這次修法也將本來散落於各種子法的被害人服務資源納入母法,未來,政府機關、部隊、學校、警察機關、地方主管機關,乃至於雇主,都應該在調查過程中主動提供諮詢協談、心理輔導、法律協助、社會福利等資源,縣市政府應該編列預算,並且協助雇主來提供被害人服務。

為了避免性平調查被干涉,此次也推出一項新規:如果加害人具有權勢地位,而且性騷情節重大,為防加害人介入調查,公司可以在調查期間依法對其停職或調職
《性工法》第13條之1 : 性騷擾被申訴人具權勢地位,且情節重大,於進行調查期間有先行停止或調整職務之必要時,雇主得暫時停止或調整被申訴人之職務;經調查未認定為性騷擾者,停止職務期間之薪資,應予補發。
;如果是被雇主或最高負責人性騷,被害人也可以依法申請調整職務或工作型態(如遠距工作)
《性工法》第32條之2: 性騷擾之被申訴人為最高負責人或僱用人時,於地方主管機關調查期間,申訴人得向雇主申請調整職務或工作型態至調查結果送達雇主之日起30日內,雇主不得拒絕。
,雇主不得拒絕,否則也會被罰鍰。等調查結果出爐後,當事人在職務調整期間損失的薪資,應該補發。

過去職場性騷擾懲處之時,被害人的意見常被忽略,此次雖未明文入法,但立法院也通過附帶決議,要求公司懲處行為人時,應該讓被害人也有陳述意見的機會。

此外,新法也將對受害人的保密規定訂得更嚴格:特殊情況
《性防法》第10條: 宣傳品、出版品、廣播、電視、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不得報導或記載被害人之姓名或其他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被害人為成年人,經本人同意。但心智障礙者、受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者,應以其可理解方式提供資訊;受監護宣告者並應取得其監護人同意。 二、檢察官或法院依法認為有必要。 前項第一款但書規定之監護人為同意時,應尊重受監護宣告者之意願。第一項第一款但書所定監護人為該性騷擾事件行為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時,不得報導或記載被害人之姓名或其他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 任何人除第一項但書規定情形外,不得以媒體或其他方法公開或揭露被害人之姓名及其他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
外,任何人、媒體、行政和司法的公示文書,皆不得揭露足以識別被害人身分的資訊。
無保留條文、率先三讀的性平法,如何加強杜絕狼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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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平等教育法》號稱性平三法中性騷擾措施相對完備的法,但受害人需在校內反覆申訴,受到許多二次傷害,此次修法盼補上漏洞。圖為示意圖,非當事人。(攝影/陳曉威)
《性別平等教育法》號稱性平三法中性騷擾措施相對完備的法,但受害人需在校內反覆申訴,受到許多二次傷害,此次修法盼補上漏洞。圖為示意圖,非當事人。(攝影/陳曉威)

和《性工法》、《性防法》相較,原本就已建立相對標準化申訴流程的《性平法》,未做大幅調整,修法的重點方向,是對「校長為行為人」的案件做更完善的保護

尤其是6月起陸續有南投縣竹山鎮大鞍國小劉姓校長性騷案原台東高商校長曹姓校長性騷老師案等多個校長為行為人的案件後續處理引起爭議,考量校長身分權力及人際影響力較大,為了避免校長級案件遭吃案或者被關說、干涉,新法明訂
《性平法》第31條: 校園性別事件之被害人、其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得以書面向行為人所屬學校申請調查。但行為人現為或曾為學校之校長時,應向學校主管機關申請調查。 任何人知悉前項之事件時,得依其規定程序向學校或主管機關檢舉之。 學校及主管機關不得因被害人或任何人申請調查、檢舉或協助他人申請調查、檢舉,而予以不利之處分或措施。
行為人「現為」或「曾為」校長時,被害人不必再向學校申訴、而是向教育局申請調查;而且如果案件行為人是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調查時組成的性平小組成員應該全數外聘;如果調查小組認為情節重大,在涉案期間,可以將校長停職。此次也新增明文規定
《性平法》第35條: 學校及主管機關於知悉校長、學校聘任或任用之教職員、公務人員或軍職人員涉有校園性別事件,且依法辦理其停聘、解聘、不續聘、移送懲戒、送請監察院審查、依法核予停職或免職期間,不得受理其退休(伍)或資遣案之申請。
,學校不可以趁機提早讓涉案行為人退休。

這次修法也為杜絕狼師做了更多處理,如調查時如果發現行為人涉及多起案件,可以擴大聯合其他學校一起調查、並併案處理;此外,如果學校人員隱匿性騷擾案件,也會處新台幣3~15萬元罰鍰。

而《性平法》中,「禁止師生戀」條文
《性平法》第3條: 校長或教職員工違反與性或性別有關之專業倫理行為:指校長或教職員工與未成年學生發展親密關係,或利用不對等之權勢關係,於執行教學、指導、訓練、評鑑、管理、輔導學生或提供學生工作機 會時,在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人際互動上,發展有違專業倫理之關係。
一度引起民眾熱議,但其實這並非新規,在現行《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第7條
《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第7條: 教師於執行教學、指導、訓練、評鑑、管理、輔導或提供學生工作機會時,在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人際互動上,不得發展有違專業倫理之關係。 教師發現其與學生之關係有違反前項專業倫理之虞,應主動迴避或陳報學校處理。
早已有規定,本次修法終於寫入母法。

《報導者》6月17日曾訪問教育部校園性平事件調查培訓課程推手、世新大學性別研究所教授羅燦煐,她解釋,現行處理校園性平事件時,有時會遇到老師與學生交往,一開始兩情相悅,但後來學生向學校申請調查性侵,「學生如果是16歲以上跟老師發生兩情相悅的親密關係,沒有證據的支持,老師可能不會被(性平會)認定性侵害或性騷擾,但一定是違反專業倫理,就看是不是情節重大,有一種是,老師每個學期都換女朋友,後宮嬪妃一大串,每學期都不是性侵害、也不是性騷擾,但老師的專業表現就很差勁,」像這類違反專業倫理情節重大的案件,仍可依法解聘。

她進一步解釋為何要有此規定:「老師跟學生之間是專業關係,學生花錢來學校念書,求取專業知識,老師就是提供專業知識的人,(法律)要一定程度保護比較弱勢的這一方,也就是求教這一方。」她舉例,諮商輔導人員與案主間也是專業關係,在美國,各州針對兩人間是否可以發展性行為,有嚴格規定,「有的州是規定1年內不得上床,有的州是3年、5年,有些州是一輩子都甭想了。專業關係,應該用專業的方式來處理。」

修法仍有未竟之處

曾於7月中提出「民間版性平三法草案」的現代婦女基金會董事、律師王如玄回應,政府此次有著力處理權勢性騷擾,與民間團體長年倡議方向一致,她持肯定態度,但回到這波修法是否有真的對應到#Metoo案例需求,她形容是「頭痛醫腳,腳痛醫頭」,仍沒修到重點。

王如玄以#Metoo初期爆發的民進黨婦女部、青年部性騷案為例,受害人事發告知主管,卻遭打壓,被迫離職,《性工法》此次修法仍未處理此困境──「禁止雇主報復」罰則原本就是罰2~30萬元,此次完全沒調整;雇主未妥善處理性騷擾,過去罰10~50萬元罰鍰,實務上幾乎都是從最輕開始罰,也就是落在10萬元左右,這次調整為2~100萬元罰鍰,雖看起來上限提高,但很可能會變成從2萬開始罰,其實懲處力道反而大幅降低。

王如玄表示,以國民黨立委傅崐萁、鄭正鈐性騷記者案為例,按照新法,該用《性工法》,但因為立委既非雇主、亦非受僱於公司,等於落入真空地帶,受害記者依舊無法要求勞動主管機關介入調查、開罰行為人,還是只能走訴訟程序,才能懲處到行為人,這恐怕是這次修法後的漏洞。

婦女新知基金會於7月19日曾提出針對行政院版本草案的5點倡議,婦女新知基金會董事、律師莊喬汝於三讀後回應,這次修法精神值得肯定,但比較可惜的是,《性防法》權勢性騷擾的定義在正式法條上依舊沒有納入「宗教信仰」
《性防法》第2條:本法所稱權勢性騷擾,指對於因教育、訓練、醫療、公務、業務、求職或其他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照護、指導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騷擾。 第2條的立法說明則補充:其他相類關係如因演藝活動、政治活動、政黨、宗教、信仰、偶像崇拜等,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騷擾。
,恐不足因應新型態藉信仰名義的性騷擾。莊喬汝曾實際處理宗教團體發生的性騷擾案件,她直言,司法實務上仍認定當事人之間需有打考績等關係,才屬於權勢性騷擾,故牧師騷擾下屬會落入此範圍,但牧師騷擾信徒,卻不被認定為權勢性騷擾;此次修法只在立法說明中增訂宗教、信仰等都在權勢性騷擾認定範圍,她認為仍難說有填上此漏洞。
此外,新版《性工法》第13條
雇主於知悉性騷擾之情形時,應採取下列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被害人及行為人分屬不同事業單位,且具共同作業或業務往來關係者,該行為人之雇主,亦同: 一、雇主因接獲被害人申訴而知悉性騷擾之情形時: (一)採行避免申訴人受性騷擾情形再度發生之措施。 (二)對申訴人提供或轉介諮詢、醫療或心理諮商、社會福利資源及其他必要之服務。 (三)對性騷擾事件進行調查。 (四)對行為人為適當之懲戒或處理。 二、雇主非因前款情形而知悉性騷擾事件時: (一)就相關事實進行必要之釐清。 (二)依被害人意願,協助其提起申訴。 (三)適度調整工作內容或工作場所。 (四)依被害人意願,提供或轉介諮詢、醫療或心理諮商處理、社會福利資源及其他必要之服務。
中,根據雇主是接獲被害人申訴才開始處理性騷擾案件、或未接獲申訴,課予不同的義務,僅有實際接獲申訴時,雇主才需要「採行避免申訴人受性騷擾情形再度發生」的措施,未接獲申訴時,僅需釐清事實、調度工作內容或場所、以及協助被害人申訴等。莊喬汝批評,此設計恐鼓勵雇主盡量叫被害人不要申訴,以減輕自己防治性騷擾的義務,她認為不論雇主是接獲申訴、或單純知悉性騷擾事件,都應該採行同樣的準則。

而這次《性工法》中,亦有規定權勢性騷擾被害人可以申請調整職務或工作型態,莊喬汝提醒,要觀察後續實務怎麼運作,如果是讓被害人留職停薪、或勞動條件降低,反而侵害被害人的工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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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Too、性平三法、修訂、立法院、游錫堃
立法院長游錫堃7月31日落槌宣布《性別平等工作法》三讀通過。(攝影/林彥廷)
最困難是文化改變

時代力量黨團在此次修法中則力倡,不應該規定「10人以上」的組織、企業或公開場所,才應該建立性騷擾申訴管道,時代力量立委王婉諭三讀後表示,在10人以下企業或場所發生性騷擾的被害人,難道不用保障嗎?難道應該告訴被害人「不好意思,算你倒霉」嗎?性騷擾申訴管道建置並不難,可以是一張公開張貼的貼紙、或一支電話,讓性騷擾被害人知道可以向何處求助。她更批評,勞動部和衛福部此次修法中一直聲稱「10人以下」企業和場所會有配套,卻至今沒提出具體措施。

國民黨立委謝衣鳳在《性平法》三讀通過後表示,近期有學校被踢爆疑似「師對生」性騷擾案後,當事人仍然在補教業、民間授課,《性平法》規範卻沒有包含補教體系
補教體系若發生師對生性騷案,適用《性防法》。
;此次國民黨黨團要求建立電子資料庫供立案機關、教育機構公開查閱,雖最後僅列入立法說明,但她希望教育部可以廣為宣導,讓補教業都知道使用狼師系統篩選教師。

國民黨立委游毓蘭則表示,本次《性工法》修法還是有遺憾,她原有提案應補強公部門性騷擾申訴機制,增訂防止加害人搶先退休的情形,卻遭勞動部認為與性騷擾沒有直接關聯而否決,「其實這只是凸顯勞動部是相對來說最缺乏執行經驗的部會,也因此敏感度較缺乏⋯⋯除了制度跟流程建議,執行者的敏感度和專業知能,才是能否完善接住被害人的關注。期待這次修法推動之後,勞動部要密集向衛福部、教育部取經,盡全力提升職場性別平等。」

民進黨立委范雲於會後接受《報導者》訪問,表示台灣中小企業比例非常高,她憂心30人以下微型企業沒有性騷擾調查處理能力,曾提出版本希望設立外部專責單位來負責,但勞動部擔心架空雇主責任,最終僅以附帶決議通過,勞動部應投入資源資源培訓中小企業調查能力、性平理解能力,她認為也不失為解決方式之一;而她也曾希望民眾請警察機關調查性騷擾案件時,警察可成立調查小組,但警政署反映只有重大刑案會組小組,此次亦有通過附帶決議,未來性騷擾受害人前去警局報案時,警察必須問受害人有沒有要選擇特定性別警察來調查,所有負責申訴案調查的警察,皆必須受過性平專業訓練。

范雲說,「(修性平三法)是台灣性別平等運動繼同性婚姻後新的里程碑,更是還給#MeToo被害人正義的第一步,但修法不是#MeToo運動的結束,因為比起修法更困難的是文化的改變,如何改變過去縱容加害人的文化,真正在校園、職場、社會,建立性別平等意識,才能真正從源頭接住被害人。

索引
一、擴大性平三法適用範圍
二、改善申訴制度:性工法變化最大,設通知機制、外部申訴;性平法與性防法簡化流程
三、行政申訴和裁處時效延長,受害人不再一年後便求助無門
四、「權勢性騷擾」加重處罰:最高關3年、罰鍰上看100萬
五、加強被害人保護機制:性騷調查期間被害人可請求調整職務或工作型態,老闆不得拒絕
無保留條文、率先三讀的性平法,如何加強杜絕狼師?
修法仍有未竟之處
最困難是文化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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