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司法大變革──國民法官參審全紀錄
國民法官審亞斯伯格青年:4天攻防判無期徒刑,創最重科刑紀錄
全台首號起訴的國民法官案件,經歷激辯不斷的10個月準備程序,成為今年年末最後一宗審理案件。被診斷為亞斯伯格症的被告在22歲人生中社交反覆受挫,屢以激烈手段挽回視為「浮木」的少數朋友,始終無法進入健康的人際關係,最後奪去年輕友人生命。圖為示意,非當事人。(攝影/陳曉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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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有泛自閉症中的亞斯伯格症22歲黃男,2022年試圖挽回同樣任職直銷公司的施男友誼,在長達半年近乎跟騷行為後,於同年10月20日晚間躲進施男租屋處以牛肉刀將其殺害。今日台中地方法院國民法官經過4天馬拉松式審理,判處黃男殺人罪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創下國民法官制度上路以來最重刑度紀錄。宣判後沒有說明任何判決理由。

此案為全國首宗起訴進入國民法官案件,由曾為鄭捷辯護的黃致豪、死刑冤案鄭性澤律師團成員之一李宣毅、華山分屍案陳伯謙辯護律師林陟爾組成律師團,也是首度有被告不認殺人罪,主張過失致死,並聲請「量刑鑑定」,在長達10個月的準備程序就已激烈交鋒。辯方聲請被告母親、大學友人、被告曾就診精神科醫師當證人,遭審判長以鑑定報告已訪問相關人士為由駁回,辯方一度提出審判長偏頗,聲請迴避。4天審理過程中,檢辯針對「常人」與「精神疾病患者」的行為和想法解讀激辯,法庭「異議」聲你來我往,被告更少見地全程行使緘默權。

宣判結果出爐後,家屬律師和被害人家屬擁抱;辯方律師黃致豪則表示「精障病患被判到這麼重,是我律師生涯史上首見」,認為判決結果凸顯了法官對於精神疾病困境和刑事訴訟被告權利的不理解。

黃紹綸將自己關在廁所,坐在馬桶上靜靜等待。

前一晚,他領著鎖匠,請他打開這間位於台中西屯區分租套房的喇叭鎖,熟門熟路的模樣,甚至當隔鄰房客出來時都自然與其互動
房客表示忘記帶鑰匙找房東即可,不必請人開鎖,黃紹綸說下次會記得。
,鎖匠完全沒有疑心他並不住在這裡,而是這間603號租客施男的朋友。

任職同一直銷團隊的黃紹綸是施男的「下線」,半年來,前者不斷透過各種方式,希望挽回兩人友誼,就像當初在東海大學籃球場初識,同校畢業的施男邀他加入直銷,密集的上課與聚會互動中,「你一定要成功,我一定會幫助你成功」,一句上線對下線的激勵話語,帶給黃紹綸無比的溫暖,猶如在不斷人際受挫的人生中的無限希望。

2022年4月,黃紹綸終於鼓起勇氣向施男告白,然而施以喜歡女生為由婉拒,「反正不管怎樣,我跟你保持一段距離,朋友之間就是要有距離,也是為你好,朋友就這樣可以嗎?」4月24號星期六的LINE對話紀錄
審理進入第三日,12月27日下午進行書證、物證調查程序時,檢方公佈當天黃與施的文字訊息記錄: 黃對施說:抱歉給我一段時間,我想待在宿舍一陣子,我知道相處不會一樣了,實在是很對不起你 施:你昨天怎麼答應我的,只要把我當成很要好的朋友就可以了⋯⋯這個我真的幫不了你 同一天對話紀錄,施繼續說: 反正不管怎麼樣,我會先跟你保持一定的距離,朋友之間本來就要有距離了,也是為你好,知道嗎,就是普通朋友這樣,可以嗎?你就先把我當成事業顧問,有什麼問題一樣問我 黃:我私下不能找你了嗎?我這樣是不是讓你很困擾?所以今天找你才會這樣子 施:盡量先不要,真的是為你好,等一段時間之後再說,你也不要覺得怎麼樣,懂嗎 黃:我好害怕,我不知道,一種恐懼感,昨天說好的不會變 施:我只是為你好先保持一定距離,知道嗎
中,施傳了這段訊息給黃。黃紹綸的情緒瞬間跌到谷底。電話、LINE、守在施男住處門口與打工處,甚至還騎機車尾隨、抓著機車龍頭不讓施男離開,想方設法「把事情講清楚」,好讓兩人回復到過往說說笑笑的友誼。

10月19日一大早,黃紹綸跑到施男打工的超商櫃臺,站在一旁並伸手試圖碰觸施的左肩膀,直到8點半被到場的警方驅離;下午5點半,他改到施的租屋處攔堵──兩人的共同直銷上線某次為了當和事佬,三人約出來談,方使得黃紹綸得知施男住處。根據同年12月6日,黃紹綸在偵查庭跟檢查官所述,「我騎機車在他回家的路上攔住他,並請求他再給我一次機會,會讓我們好好相處,請讓我回直銷團隊,他就跟我講,這樣子很恐怖,對他造成生命威脅,並嫌棄我的精神還有心理狀況,並要我不要再害人,回去桃園(老家)。」

兩人爭執聲引來施男房東,將黃紹綸趕走。黃紹綸直接去鄰近刀具店,以2,600元購買兩把牛肉刀,並回家拿一疊厚紙進行「穿刺測試」──將手掌壓在刀柄,慢慢持續加壓直到貫穿厚紙,接著就請鎖匠返回施男住處開門。他不知道,察覺事態不對勁的直銷上線,已叫施男當天不要回租屋處,先暫時住到自己家。

國民參審第一號案件,準備程序即深受矚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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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國民法官包含6位女性、4位男性,目測年齡大約落在20~40歲,沒有明顯年齡落差,5天長時間連續開庭,且幾乎審理間未有中場休息,到後期部分國民法官已露出疲態。圖為台中地院國民法官法庭外觀。(攝影/陳曉威)
此案國民法官包含6位女性、4位男性,目測年齡大約落在20~40歲,沒有明顯年齡落差,5天長時間連續開庭,且幾乎審理間未有中場休息,到後期部分國民法官已露出疲態。圖為台中地院國民法官法庭外觀。(攝影/陳曉威)

10月20日晚上8點16分,監視器影像截圖可以看到,前一天等待落空的黃紹綸又出現在603號房門口。9點5分,斜對門606號的房客出來打掃時,聽見603木門後傳來兩三聲撞擊聲,並有說話聲,「讓我走」、「你坐這裡」、「你坐著」。房間裡發生什麼事?除了躲在廁所內的黃紹綸以外,無人知曉,因為當警消抵達現場時,施男已在自己的房間滿身鮮血,明顯死亡。

根據2022年12月6日偵訊筆錄,黃紹綸說當聽到施男進門,把東西放在床鋪的聲音,便從廁所中走出來,手持雙刀朝著施說「這就是受到威脅的感覺」,受驚嚇的施說「你怎麼變這麼恐怖」,之後兩人口角,「他(施)衝過來要搶刀,搶的過程他身體又轉向,我右手的刀刺了他後肩一刀,施男慢慢退回他的床邊,脫衣服檢視他的傷口,我站在門口持著雙刀,我們持續發生口角,施男衝過來又要搶我的刀,力道很大,我撞到門,我們拉扯10分鐘。」

案發後黃紹綸自行打110向警方自首,於2023年1月5日由台中地檢署起訴,成為國民法官新制上路後第一號案件,根據司法院統計
以案件類型區分,前三名分別是殺人罪最多,有47件,佔了44% ;第二是公共危險(酒駕)致死33案,佔31% ;第三是傷害致死,有18件,佔17%。
全國至今已起訴107件、宣判16件國民參審案(包含本案)。此案從準備程序階段就深受各界矚目,檢辯雙方針對包括起訴書內容是否要送量刑鑑定等多次交鋒,最終經過草屯療養院團隊近半年的量刑與精神鑑定,於2023年的最後一週,連續4天審理並作出判決。
此案除了量刑鑑定
根據近期最高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台上字第4380號,量刑鑑定定義如下: 「英美法系國家所採用之「量刑前調查(presentence investigation)」或日本學說實務發展出之「情狀鑑定」,目的均在藉由醫學、心理學、社會學與犯罪學等領域專業知識之協助,就關於犯罪行為人之智能、性格、成長與家庭環境、人格養成、犯罪動機、犯後心理狀態、再犯可能性、處遇方面應注意之處或處遇建議等事項,委由專責調查人員或專家進行身心狀況評估、心理衡鑑、未來社會復歸可能性評估等調查、鑑定,以期能從多元及科學角度究明犯罪事實以外之量刑情狀,提供法院作為量刑及其他犯罪行為人處遇之參考,避免對於量刑情狀產生直觀而欠缺科學性之不當評價。故量刑前調查或情狀鑑定性質上仍屬鑑定之一種,事實審法院原則上得視個案情形,決定是否進行,非必受當事人聲請之拘束。」 負責國民法官相關業務的司法院調辦事法官廖晉賦接受《報導者》採訪表示,根據司法院規劃的「重大矚目刑事案件量刑前調查」(量刑調查),一個鑑定團隊理想上要有法律學家、犯罪學家 、精神科醫師、臨床心理師、社工師等五個面向,判斷被告的狀況,然而由於此模式剛推行不久,相關專業單位量能不足,因此不同團隊會有不同的方法與側重面向。目前也尚未有規範性的規定,若鑑定狀況行之有年,發展成熟,或許有可能立法,例如美國的量刑前調查,由於有專職的公務人員——緩刑官負責,因此可以穩定的逐案來做,目前台灣則停留在個案委託的階段,至於未來是否採用美國的方式,司法院還在研議中。
,有多項「特色」都是國民法官案至今首見,包括被告主張主張過失致死,不認檢方起訴殺人罪;整個審理過程中被告全程幾乎不表示意見,國民法官與陪席法官也未提問,而由審判長唐中興一人主導程序;另外檢辯雙方在交互詰問過程中頻繁「異議」,遭審判長言詞告誡,嚴重干擾素人法官理解法庭活動的節奏;被告更在檢方訊問過程中,行使緘默權
《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第2款:「得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
超過30分鐘。
就在時而衝突矛盾,時而空白沉默的法庭氣氛下,藉由傳喚證人
案發現場採證警員、黃姓房客、陳姓緊急救護員、直銷上線黃男
鑑定人
草屯療養院精神科醫師兼司法精神醫學組組長黃聿斐、法醫饒宇東
勘驗屍體照片
12月27日下午,傳喚負責死因鑑定的法醫饒宇東到庭作證,檢方以多張屍體局部照片與證人核對傷口深度與方向,此刺激性證據未投影在旁聽席的大型布幕,但仍呈現在每位國民法官前方電腦螢幕。 對於被害人身上有13處銳器穿刺傷,檢辯雙方不爭執。饒宇東表示,主要致命傷是左頸部鎖骨有一處刺創,切斷了動脈跟左頸靜脈,解剖發現胸腔內有積血一千CC ,判斷體外失血遠超過一千CC,動脈血流速度很快,迅速造成缺氧休克死亡。 檢方重點想釐清刀子進入傷口角度,透過邏輯或經驗判斷「到底是被告主動去刺殺,或者是被害人自己靠過去撞刀子」,饒宇東表示,刀刃是「由上往下」刺進左頸,照片中的傷口處,可看到一處白點,即是鎖骨。 還有一個傷勢是鎖骨交界下兩公分處,縱向刺創傷口長1.5公分 ,有胸骨阻擋而沒有進入胸腔;左肩峰後方近腋下處,有一個深刺創,創口長3公分。 辯方律師黃致豪提出異議,表示刀傷跟本案死因沒有直接關聯性,「檢方只是希望國民法官看到這些血腥的照片,有造成偏見之虞。」檢方表示,「刀子到底是怎麼樣造成背部受傷?有沒有可能被害人是所謂的『不小心』造成?我們要綜合所有的經驗法則或邏輯判斷,都必須讓法醫幫我們解讀事實。」 異議被審判長駁回,繼續核對屍體傷口細節,並詳細說明被害人手上有數道「抵禦切創」,分別是左手腕背側二條、左手拇指一條、左手食指一條、右手拇指二條、右手末二指間一條,可以看出是擋住刀子而造成的傷勢。
、檢視扣案證物
審理第三日12月27號下午,檢方當庭開箱向法官展示查扣證物,包括兩把牛肉刀、有刺穿痕跡的一疊紙、被害施男案發當時身著的數件衣物等。
,提示偵訊筆錄與監視器畫面,逐漸一點一滴建構起犯行背後的深層脈絡。其中由草屯療養院出動各兩位精神科醫師、心理師、社工師,共6名專業人員從2023年6月6日到7月25日深入訪談被告、其母、小姑姑、同事,從多角度觀點做成的量刑鑑定報告中,可以具體而微看見黃紹綸揮舞手中雙刀前,22歲的人生跑馬燈。
首度量刑鑑定,還原被告行為脈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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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判後,辯方律師團黃致豪(右)、林陟爾(中)、李宣毅(左)步出法庭,面對無期徒刑結果感到遺憾。(攝影/陳曉威)
宣判後,辯方律師團黃致豪(右)、林陟爾(中)、李宣毅(左)步出法庭,面對無期徒刑結果感到遺憾。(攝影/陳曉威)
從12月27日到庭作證的主責鑑定醫師黃聿斐口中,我們看到一位高功能亞斯伯格症
屬於自閉症類群障礙的一種,智力與生活功能正常,但有較嚴重社交障礙問題。下文將有詳細說明。
(以下簡稱亞斯)個案從小固著、僵化的行為模式,反映在外的固執、自我中心,導致周遭家人朋友愈來愈避之唯恐不及。
即便身為長孫備受阿公阿媽疼愛,但黃紹綸從小常不顧他人感受、不尊重長輩,常讓家人困擾不已
認為中風父親不良於行是因為太懶不去復健,故意把他的拐杖丟很遠,或不把便當拿上樓,要其自己下來拿;把聾啞大伯拖到房間裡關起來;沒有如願添購較大台的飲水機就語出威脅;不滿姑姑要求早點帶妹妹回家,而拿起椅子攻擊,於2018年留有家暴通報紀錄。
,長期來卻莫可奈何。在學校方面,從國小到國中老師,皆向家長反映他很計較、缺乏合群,要加強改善人際關係,到了高中,人際挫折下激烈的情緒反應開始一一顯現:高中棒球隊一度相處不錯的同學,不想再跟他當朋友,他會一天打數十通電話或發簡訊給對方,都沒有得到回應後,竟用身體擋在同學父親的車子前;剛上大學原本與同寢室學長關係不錯,卻因他每每在半夜把對方叫起來聊天,讓其不勝其擾搬離宿舍,仍到對方實驗室、宿舍敲門、塞紙條,學長通報教官介入,轉介黃到住宿輔導組接受諮商;大三隔壁班牌友,也是與他從要好到揚言絕交,黃紹綸在其準備騎車時,握住機車手把導致翻車,教官再度介入,心情低落的他自殺未遂,去身心科就診的同時,一直到畢業前,都還在期待對方願意再跟他做朋友。
在牌友轉身離去的消沉之中,邀其加入直銷的施男猶如重複上演的劇本,初期的熱絡與友好,使他一旦認定彼此友情,說什麼也放不開,一般社會通念的「挐(jû)
台語,無理取鬧之意。常以華語讀音「盧」表示。
」、「死纏爛打」於他彷彿不存在,哪怕對方已明確告知不舒服,卻一再逾越人際界線。差別在於,前三次人際問題,都在對方強烈抗議與外在教官或心輔資源介入後,有效遏止他的行為,可是被害人個性溫和,沒有採取以上做法,讓黃紹綸覺得可以再試試看。
鑑定人列舉被告自我中心例證

黃聿斐解釋,精神疾病診斷手冊改版為DSM-5後,過往區分為不同診斷的自閉症類型,整合成「自閉症類群障礙」,猶如一個連續的光譜,光譜兩端分別是語言表達與生活功能困難的自閉症,另一端則是智力與生活能力正常、甚至平均水準以上的亞斯伯格,出現的問題主要是社交障礙。

亞斯通常難以理解「非語言訊息」,「導致他沒有辦法去推測了解別人的想法、意圖跟感受,而且常常會有一些重複的行為。我們在黃先生身上看到,他在語言溝通的情境之下,是可以去了解這個社會的脈絡,知道我們現在正在進行什麼事情,只是他在面對一些非語言溝通的情境跟訊息,比較難去推測別人的想法。除此之外,他對於部分事物有顯著執著,注意力難以轉移,特別是在人際關係。」

在訪談過程中,黃聿斐對被告明顯的自我中心特別有印象,例如在房間要嚇施男的時候,認為對方「應該」要站在原處不動等他講完,這樣大家便能處在安全狀態,卻未意料到施男欲奪刀;黃紹綸並認為被害人用言語刺激,也要為此結果負上2成責任;在看守所甚至多次違規,包括坐在別人肩膀上、亂按緊急通話鈴、拍門喊叫、叫別人幫他打手槍等,諸多不佳的生活習慣遭到許多人抗議;對自己進入國民法官第一案,則是覺得受到外界頗大注目,感到緊張興奮,面帶微笑。

被問到治療的可行性時,黃聿斐表示若在兒童時期透過早療,比較可能有機會學習合宜的人際互動,成年後大多已成為難以改變的性格特質,臨床實務並無藥物可用,除非合併其他精神疾病如憂鬱症,否則大多只能運用教練帶領的方式讓個案練習社交技巧,至於是否真能應用在日常互動,仍充滿不確定性,但前提是個案需要有改變意願,這一點在黃紹綸身上並看不到,目前監所也無相關資源。

即便從大學、加入直銷業到目前看守所不同階段,都有接受過諮商資源,但並未明顯改善,而比較接近一種交換條件,比如當直銷團隊察覺其行為愈趨偏激,上線陪他去諮商時,認為只要趕快做完幾次就能再去找施男。精神鑑定的部分,從其犯案前後可以清楚計畫侵入施男住所,騙過鎖匠與鄰居,犯行後也立刻打電話請媽媽找律師等,結論是有完全辨識與控制能力
辯方律師黃致豪於反詰問時,針對《刑法》第19條的立法理由詢問黃聿斐,負責判斷生理疾病的鑑定人,是否能夠回答法律判斷(辯識與控制能力與否)?黃聿斐坦言,立法者的確沒有希望鑑定人提供法律判斷,然而精神疾病是不斷連續變動的狀態,實務上很難將行為當下的疾病狀態,與其行為責任切開來看。
,不適用《刑法》第19條的減刑要件。被問到再犯風險時,黃聿斐遲疑許久回答,本案觸發點為特定人際關係下所造成,若以監所封閉性環境,再犯可能性應該不高。
「大部分亞斯都很寂寞,如果有人關心,他們非常珍惜這樣的友誼」

在處理此案鑑定過程中,黃聿斐曾與國內亞斯研究學者、台大醫院精神醫學部主治醫師簡意玲交換意見,證實在實務上,針對亞斯的社交障礙問題,現階段醫療並無有效的藥物治療方法,目前較多以團體訓練的方式帶領個案學習社交技巧。

簡意玲接受《報導者》採訪提到,自閉症類群障礙盛行率為1~2%,近年會發現年輕族群的臨床診斷變多,很大部分是現在從學校端到臨床端都有比較高的敏感度,所以學校老師若覺得這學生有狀況,就會轉介來醫院評估。「亞斯基本上是很難改變的天生特質,根據國外研究,犯罪機率並不會比一般人高,更常出現的情況是其格格不入的行為舉止,容易在成長過程中成為被同儕霸凌的對象,人際關係上不斷受挫。」

簡意玲觀察,被告的「執著
「他(被告)的執著很明顯,當他很想要去跟別人解釋一個事情,或是他覺得自己被誤解的時候,他們會很想要跟對方把這個誤解的部分釐清,所以就會有一個很強烈傾向,覺得如果解釋了對方還是沒改變,那代表我可能解釋還不夠,我還想要再跟你解釋,始終覺得他的解釋不夠,所以一直要找對方解釋,但對方感覺到就是被糾纏了,因為他沒辦法判斷別人其實就是在婉拒,那我們就要放下,可能就再找其他人就好,他沒有辦法放下,他就覺得你拒絕我,代表你可能有誤解,那我就是要跟你解釋清楚,如果你還是拒絕我,代表我沒解釋清楚,就繼續要找你講 。」
」與「情緒
「通常亞斯特質的人,對自己的情緒都沒有辦法很好的覺察,有時候自己情緒已經處在壓力當中,但他自己可能不知道,通常會累積到受不了的時候,就整個爆炸出來,所以對身邊人來說,看到就是他的暴怒,怎麼這個人突然間生氣?但是其實他並不是突然的,通常前面已經有醞釀一段的情緒,只是因為他通常沒什麼表情,所以旁邊人也看不太出來,那他自己也不一定覺察以及很細膩去區分不同的情緒——難過、丟臉或覺得沮喪,大概就只有生氣或是快樂這兩種,更難把他的情緒講出來,讓身邊的人知道。」
」在她所看過的亞斯個案中相當普遍,過去10~20年的研究理論,主要認為這是一種神經發展特性,「亞斯的大腦中,長距離的神經連結可能比較弱,導致他們很難整合資訊,但短距離的神經連結可能較強,可以把事物看得很細節,但會『見樹不見林』,難以從聲音與表情去整合對方情緒與感受。有些亞斯邏輯思考特別強、記性與專注力很好,讓他們有機會成為各領域成功的專業者。」

「亞斯大部分都很寂寞,人際對他們真的非常困難,即使曾經是好朋友,也可能因為他的固執、情緒,或者一件事非要講個是非對錯,傷感情在所不惜,最後朋友就都慢慢離開了。所以如果有人願意關心他,他們就會非常珍惜這樣的友誼。而且通常要到中年左右,慢慢經過社會歷練,才會發現原來與人相處上需要修飾、有些話少講一些比較好。」簡意玲說。

最後一日論罪科刑,聚焦常人與心智障礙者的距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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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押解至法庭的被告。黃致豪接受《報導者》訪問時,透露此案辯護策略,被告在聆判過程中會產生很多想法,可能會失言嗆聲法官,故安排被告行使緘默權,他強調法庭應注重《刑事訴訟法》精神,被告不應因行使緘默權而遭不利判定。(攝影/陳曉威)
被押解至法庭的被告。黃致豪接受《報導者》訪問時,透露此案辯護策略,被告在聆判過程中會產生很多想法,可能會失言嗆聲法官,故安排被告行使緘默權,他強調法庭應注重《刑事訴訟法》精神,被告不應因行使緘默權而遭不利判定。(攝影/陳曉威)
經過前三天的交互詰問、檢視證據等程序,12月28日上午進入罪責辯論,面對黃紹綸主張與被害人搶刀中「過失致死」的說詞,檢察官張凱傑引用最高法院109年台上字第1520號刑事判決
「殺人未遂與傷害罪之區別,端視行為人有無殺人犯意為斷;殺人犯意之存否,乃個人內在之心理狀態,惟有從行為人之外在表徵及其行為時之客觀情況,依經驗法則審酌判斷,而被害人傷痕之多寡、受傷處所是否為致命部位、傷勢輕重程度、行為人下手情形、使用之兇器種類、與被害人曾否相識、有無宿怨等情,雖不能執為區別殺人與傷害之絕對標準,然仍非不得盱衡審酌事發當時情況,深入觀察行為人之動機、行為人與被害人之衝突起因、行為當時所受之刺激,視其下手情形、力道輕重、攻擊部位、攻擊次數、手段是否猝然致被害人難以防備,佐以行為人所執兇器、致傷結果、雙方武力優劣,暨行為後之行為等情狀予以綜合觀察,論斷行為人內心主觀之犯意。」
,強調殺人犯意的判斷,並非僅去看被告心裡想什麼,而是也一併考量客觀事實根據「經驗法則」推斷。檢方重建起一個跟騷、預謀、殺人、滅證的過程,指出在案發過程被告行為
檢方提出六點反駁辯方的「過失」說: 1.如果是搶刀中過失殺傷,為何被害人是背後有3處深創傷? 2.如果是過失,為何發生13次「不小心」,導致被害人最後身上有13處刀傷? 3.如果是過失,為何不在下第一刀看到被害人噴血後就中止犯行? 4.同層套房住客案發時曾傳訊息向房東表示聽到隔壁碰撞聲響和爭吵,有人說「你坐下來,坐在這裡」「讓我走」(但房客分不出是否同一人說話、是誰說話),檢方認為「讓我走」應是被害人發言求饒,如果是過失,為何連讓被害人求救、獲救的機會都不給? 5.如果是過失,為何傷勢都是深切創傷? 6.如果是過失,為何被害人不會動後,並無救治舉措,而是清洗兇刀、擦拭血跡、甚至換下血衣穿上被害人的衣服? 檢方依照以上六點提出,「被告有堅定殺人犯意」。
檢方提出3點反駁辯方「沒有殺人動機」說: 1.引用案發前9月被告與直銷上線間對話紀錄,曾說出「如果我有傷害被害人的念頭,不會讓你們知道,也不會讓他有報警機會」 ,檢方解讀為已透露有報復計畫,行兇前,20日凌晨,被告曾傳LINE給直銷團隊成員,表達與被害人關係已難修復,檢方解讀為訣別訊息。 2.檢方解讀,19日被告去被害人打工的超商、租屋處堵人,連續被警察、房東驅趕後,已徹底絕望。 3.被告於19日堵人不成後購買兩把牛肉料理刀,一把1,300元,還以一疊紙,將刀垂直穿刺在其上慢慢加壓,測試鋒利度。 檢方依以上三點提出,「被告有強烈的殺人動機」。
此節檢方並有提出其他犯案細節,包含被告堅稱是與被害人扭打,但被害人身上有13處刀傷,被告僅手指有一公分劃傷;出示現場套房照片,水壺都沒有倒、衣服掛好好的,不似有扭打狀況;出示台中市府警察局鑑定書,死者指甲內完全沒有被告DNA。
,皆不符合「正常人」過失傷害到他人時會有的反應,認為黃紹綸說法不足採信,且有堅定殺意、動機。
辯方則由黃致豪律師陳述,辯護策略聚焦黃紹綸是「患憂鬱症的自閉症患者」
辯方黃致豪:「大膽研判」這個詞檢察官講兩次,唱作俱佳演了53分鐘,這幾天審理國民法官應可判斷事實和意見區別,檢方陳述大部分都是猜測出來的。
回到本案,看到鑑定報告時發現整件事情就是這兩個詞,「挽回」跟「固著」,他在挽回,但挽回方法很糟,分不清楚人我界線,我個人建議大家在遇到這件事情第一次立刻報警,但本案不是審判他跟騷行為。
鑑定報告中載明,被告是患憂鬱症的自閉患者,檢方把他講的好像正常人放不開的人一樣,這就好像叫憂鬱症患者怎麼不開心一點就好?鑑定人說,他已經到了臨床診斷是病的程度,病就是做不到,會侵蝕身心、佔據人生。
我前幾日也有詰問鑑定人,「他是不是病識感比較少?」鑑定人說亞斯伯格部分是無病識感、憂鬱症是較少病識感。既然無病識感,要怎麼控制不知道存在的疾病?怎麼會說有控制能力?
鑑定報告說,這個人想挽回,但不知道第二條路,不知道別人說NO就是NO,他對律師也有一模一樣行為,他不是一般人,他是確診的病人,這個人的「固著僵化」是在人際關係上有嚴重病徵,他的朋友一類是比較沒關係的人,一類是對他有人際關係重要價值跟情感投射對象,很不幸被害人是後者。我不理解直銷公司為何一直沒有報警,如果有機會,我會在第一次就堅持報警,但事已至此說這個已太慢。
檢方一直迴避一個問題,把所有東西都講得好像和殺意有關,但故意殺人定義就寫在審前說明。亞斯柏格患者的固著性也呈現在被告的陳述中,他的筆錄、鑑定報告記錄,全數一致,他認知事情發生的經過,跟所有客觀記載是一致的,他講來講去就是這樣,沒有殺意,傳遞一種訊息「被害人對被告很重要,你活著對我很重要,你一定要回到我身邊」。
,以常人思維直接推斷,就好像叫憂鬱症患者怎麼不想開一點。黃致豪提到,黃紹綸過去曾打電話回家給生母跟繼父訴說心情,竟叫他們一整個晚上都不准掛電話,輪番陪他講電話,直到凌晨,這是一般人嗎?他指檢方陳述包含太多推論成分
黃致豪提出6點,指本案核心重點是辯論「殺人故意」,檢方說法從不吻合本案證據結構。
1.反駁檢方以第二日作證的警務員說法按照「經驗法則」回推現場沒發生搶刀。作證警員隸屬鑑識小組,鑑識小組採取團隊分工,也就是每一個人有負責範圍,警務員是採證、拍照、送驗負責,他不是CSI影集裡面那種人,沒參與血跡、DNA檢驗,而傷勢判讀、死因研判、犯意判斷非他職權範圍,他沒辦法解釋怎麼發生的,不可能像CSI影集那樣回推結果。但當天律師詰問時他也說出,客觀證據不能排除被害人上前抓握、搶刀、驅逐被告可能性。
2.反駁檢方以套房住戶聽到「你坐好,你坐這裡」「讓我走」這兩句推斷被害人曾求饒,而被告不讓被害人離開。套房住戶聽不出誰說、不知誰講、不知是否同一人說的,詰問時也提到,認為「你坐好,你坐這裡」是一種命令式語氣,(所以是被告說的),是因為沒有加「請」。若沒有加「請」就構成殺意的話,離經驗法則太遠。並指出該套房隔音效果差,但卻沒有聽到哀嚎也沒聽到呼救。
3.檢方以救護員作證抵達時被害人已「屍僵」,認為被告案發後未立即積極尋求醫療協助,辯方反駁救護員沒有臨床法醫學、法醫病理學、血跡鑑定專業,且詰問時承認現場忙急救,根本不記得被告報案時間,是事發後15分、還是30分、還是1小時?作證時間是事後看錄影猜測,不是證人實際經驗。報案時間客觀記錄,被告稱案發後15分鐘報案,但救護人員10點多才抵達,檢方無法責被告延誤報警報救援。
4.反駁檢方提出被告因遭受拒絕、絕望、預告殺人的脈絡。辯方表示,直銷公司內規,導致被害人對被告講出「我一定會幫你成功」「你是我的寶貝」,一般人會知道那是話術,不是真心的,但亞思伯格自閉症患者當真了。此案根本不成立情殺脈絡,被告不在乎對象男女,是需要有人投射,包含被告自己的生母和繼父,他會叫他們一個晚上都不准掛電話,輪番陪他講電話,這是一般人嗎?被害人很溫和,拒絕後沒想到被告開始緊迫盯人,因為被告以前用過「挐(jû)」這招對家人有效,如果沒效,他就會再試看看,當然大錯特錯。他想恢復關係,自己和被害人溝通,沒辦法,就找直銷上線溝通,沒辦法,直銷上線讓他去諮商,諮商要做四次,他甚至說 「我可不可以縮到一週四次,一次做完,這樣被害人就會回到我身邊」,這不是正常思考方式。9月被告要求直銷上線幫忙挽回被害人,上線嗆他再這樣做就要報警,被告才說出「如果我要做出傷害被害人的事情,我不會跟你們說,也不會讓他有報警機會」,檢方解法是斷章取義,亞思患者的真義是想要「自清」,意思是「我如果想傷害他,我告訴你幹嘛?你們為什麼要覺得我會傷害被害人?」檢方卻解讀是在預告殺意「你們不幫我挽回我就要殺他」,他和上線一直強調的是要「修補」。當然別人憑什麼要被你挽回?但他就是沒有人我分際。
5.反駁鑑定人認為被告不符合受精神疾病影響控制能力,黃致豪指出,被告是沒病識感的亞斯伯格患者,既然沒病識感,要如何理解他自己的僵化行為,進而控制,進而不要引發如此悲劇?「這是當代所有精神患者難題,檢方、公權力都會說你為何不吃藥、改善病徵行為,但他們不知道吃藥矯正過程的痛苦,以及欠缺病識感帶來的問題。」
6.反駁檢方引用法醫說法稱被害人手上皆是抵禦傷,被告則僅手部輕微劃傷,被害人應是被單方面攻擊一說,指出律師詰問法醫時,法醫承認被動抵禦或者搶刀都可能造成這樣的抵禦傷。認為被告搶刀說詞沒辦法被證明為假。
,如黃紹綸雖曾對直銷上線表達過「如果我要做出傷害施男的事情,我不會跟你們說,也不會讓他有報警機會」,檢方照一般人思維將其解讀為威脅,但不擅正確表達的黃紹綸,說出這句話的意思其實是在自清「我沒有傷人意思,如果要傷人,我為何要和你們說?」辯方並強調,黃紹綸所有客觀紀錄中,皆一致陳述他沒有殺意,正是因為亞斯的「固著」特性同樣也會發生在他陳述案件時,反覆所述就是他真實想法。
在下午進行的科刑辯論中,檢察官黃芝瑋指出被告不應該按照《刑法》62條自首條款減刑
檢察官引用2005年《刑法》第62條修法說明指出,自首得減刑條件是必須出自「真誠悔悟」,案發後被告只撥打110,沒撥打119,顯示出沒有積極阻止(傷人)損害擴大,正如法醫所說,如果打119,可能被害人還有救回來的可能。而被告報案紀錄,說「我不小心失手,被害人目前不會動了」,也就是人已經不會動才報案,而被告沒救助被害人,反而滅證。被告從報案到現在都否認殺人,都說「失手」,「只是想要嚇他」,被告就讀法律系,一定知道自首可以換取減刑,鑑定人說他認知正常,可以運用法律知識,且非常在意刑度,曾在看守所說「我沒有前科,應該可以判10~15年,實際如何就靠律師辯護」,因此結論被告非真誠悔悟,是貪圖減刑才自首,不得減刑。
,手段兇殘、泯滅人性,應該加重刑責,求處無期徒刑。檢方理由流露出體系對於成人亞斯患者濃厚的無力感,指出目前未找到適合自閉症患者的治療、矯治辦法,連鑑定報告都說,沒辦法預測被告再犯風險程度,像黃紹綸雖然已在監所進行21次輔導,但鑑定人仍發現其未改善行為模式。檢察官提出,求處無期徒刑,一是監所隔離且有強制力介入環境,黃紹綸沒辦法建立人際關係,就不會遭遇人際挫折,就暫時不會重蹈覆轍;二是監所內長期管理,或能找到適合他的矯正方式。

辯方則反駁,監所輔導可能是講一下佛經、宗教依歸,要提供鑑定人所指的長期系統性治療,其實是要判「監護處分」,讓黃紹綸進入精神醫療體系,才能達成,並提醒國民法官,按現行法律,唯有依《刑法》第19條認定精神障礙已影響辨識行為能力得減刑或不罰者,才能依照《刑法》第57條獲得監護處分。辯方律師李宣毅請國民法官思考,當精神障礙者有一天回到社會時,今日的判決、我們國家,有傾盡資源讓他變得更好嗎?「我們都和潛在精神障礙者每天相處,只有國家願意投注資源在精神障礙者,才能不要有下一個被害人。」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辯方律師團多次訴求國民法官,要將自己的決定跳脫此個案的攻防,把視野拉高到「改變司法」的層次。頭幾日審判,檢辯雙方多次互提異議,黃紹綸更在第三日受檢方訊問時,全程行使緘默權,法庭現場一度氣氛緊繃;而在最後一日,黃致豪一上台,便試圖梳理法官們可能的負面感受,闡釋這些過程的意義,流露出積極尋求與國民法官對話「被告也有《刑事訴訟法》中應有權利」的觀點。

黃致豪先詢問,這次審判,國民法官們是否有疑問檢辯雙方為何要提出這麼多異議?為什麼被告要行使緘默權,讓檢方「輾壓」30分鐘?為何律師要幫這樣的被告辯護?黃致豪解釋,異議不是為了無的放矢,是為了正當法律程序;而作為和被告相處的律師,比在座法官都更理解被告在互動間對人造成的困擾,但被告符合《刑事訴訟法》的精神障礙身分,應該受多一點保護,也是律師們願意為他義務辯護原因。

黃致豪並直接在投影片中寫上:「國民法官你可以改變司法」,多次提醒國民法官回翻審前說明書所列的「無罪推定」、「檢方客觀性義務」等原則,請國民法官回想檢方怎麼對待被告的緘默權,想想檢方是不是完全客觀,呼籲「為你自己的意見站出來表達,你可以照自己想法主張,不需要被多數意見帶著跑,國民法官一票比職業法官更重,因為你們不會在同溫層裡面被司法觀點局限。」

被害人家屬心聲:我們的時間停在了弟弟還在的日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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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男家屬在庭上陳述,訴說一位陽光溫暖、充滿無限未來、擁有家人厚愛的青年,如何驟然被奪去性命,幸福家庭也至此變調,眾人的時間彷彿停滯在了不幸發生的那一刻,仍不知如何往前走。圖為台中地院中庭。(攝影/陳曉威)
施男家屬在庭上陳述,訴說一位陽光溫暖、充滿無限未來、擁有家人厚愛的青年,如何驟然被奪去性命,幸福家庭也至此變調,眾人的時間彷彿停滯在了不幸發生的那一刻,仍不知如何往前走。圖為台中地院中庭。(攝影/陳曉威)

第四天張力最高時刻,發生在施家家屬集體現身之時。檢察官先是在科刑辯論中朗讀家屬筆錄,施男作為家中四個孩子的么子,樂於助人、是家中開心果的樣貌逐步浮出,在檢方拿出施打工時所穿制服讓法官和被告傳閱時,在四天開庭期間大多低著頭、保持沉默的黃紹綸終於開始哭泣。

施男爸爸、媽媽、兩位姊姊由律師陪同一起出現在法庭,在哽咽聲中道來一個三代同堂家庭在么兒身亡後的巨大變貌──施家八口關係緊密,四個孩子雖已赴外地念書或工作,卻仍每個月都會回家團聚,小兒子自幼最受疼愛、也被認為最貼心,吃飯都會優先禮讓長輩夾菜、自願洗碗,求學期間也屢被老師、教官誇讚是很好的小幫手,甚至打工都被主管誇讚想讓他當店長。施男在事發當天晚上才剛和家人通過電話,但他或許因為不願家人擔心,在案發前家人從未聽他講過有遭人騷擾情況。接獲噩耗,對所有家人都是巨大創傷,傷痛並未因為時間而減緩,而是與日俱增。爸爸拿出一疊信封,說小兒子每年收到的紅包袋,都會在上面作畫,然後在生日時回送給家人,家人過去都把這些禮物貼在衣櫃裡,只要打開就可以想起貼心的兒子,但事發之後,已經全部收起,因為會觸景傷情。爸爸並質問,兒子是因為對被告關心而被殺,被告更說是因為沒有被強硬拒絕所以繼續糾纏兒子,「我教孩子要溫良、要幫助別人,錯了嗎?」

每位家屬都準備了投影片,一張一張播放家庭合照,包含被害人生前最後一張與家人團聚的照片、與姊姊的最後一張自拍⋯⋯大姊、二姊一邊哭一邊陳述,媽媽則過於悲痛,雖然出席卻無法在法庭上發言,坐在旁聽席默默流淚。自被害人家屬開始陳述後,黃紹綸就開始頻頻拿下眼鏡擦拭眼淚。

二姊念出給弟弟的一封信:「之前每月都會固定一次家聚,生日就是相聚時候,但現在我們永遠少了一位,親愛的你離開我們之後,世界都還在轉動,但是只有我們時間是停止的,停在有你的日子⋯⋯」未能出席的雙胞胎哥哥預備了訊息請二姊代為念出,表示無法接受被告至今仍不認罪,對案情避重就輕,請法官嚴懲。

最後一日所有辯論終結前,審判長詢問被告要不要表示意見,始終保持緘默的黃紹綸,終於說出這幾天唯一完整發言:「我對我的行為感到很抱歉,接下來我保持緘默,謝謝審判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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