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司法大變革──國民法官參審全紀錄

台中桶屍案判決蔡女有期徒刑27年6月

風化的罪惡真相:國民法官案首位被告否認殺人,考驗如何運行無罪推定原則
台中桶屍案3月8日下午宣判,此案為首起被告全盤否認殺人事實的國民法官案件,吸引不少民眾到場旁聽。(攝影/馬雨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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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3月8日)下午兩點,台中地方法院審理一週的水泥桶屍案宣判,被告蔡嘉樺被起訴殺害其前男友陳男,並將其以水泥封存在塑膠桶內,遺棄在神岡一處工廠,檢方起訴罪名全數有罪,且因被告有詐欺案前科,被認定為累犯加重其刑,包括殺人罪18年、損壞遺棄屍體罪5年、盜用電信設備通信罪3年、偽造私文書罪處2年,應執行有刑徒刑27年6月。

此案是國民法官法庭首度有被告全盤否認包括殺人等犯罪事實,在2024年3月4日由2位男性、4位女性擔任國民法官,和3位職業法官組成合議庭審理。由於陳男失蹤已近4年,在4日審理中,能看到證據隨時間風化的巨大效應,法庭上更宛如羅生門,被告說詞與檢方掌握的人證、物證完全矛盾。直接證據的缺失,讓國民法官難以直接「眼見為憑」,重重考驗「無罪推定原則」如何在國民法官實務上實踐。

「最後蔡小姐還有什麼話要跟法院講?」 審理來到第四日(3月7日)下午言詞辯論終結,審判長劉麗瑛問,被告蔡女不疾不徐說道:

「對於這件案件,我深表遺憾,也感到很難過,也希望家屬可以節哀,可是我沒有做的事情就是沒有做,我只有承認他(死者)請我購買的東西,那如果說男女朋友連購買的東西都會變成殺人的證據,以後是不是只要有人叫我買東西我就要想很多⋯⋯而且關於水泥的事情我也不知道為什麼會有罪名,我希望請庭上還我一個公道,畢竟我無緣無故被關了一年多,我也有兩個女兒要撫養,希望庭上可以幫我作證,可以讓我無罪判決。謝謝。」

儘管在整個審判程序中檢方密集出具的證據全都對於被告十分不利,直指殘酷的犯行,全是蔡女一人冷靜且故布疑陣策劃;而從檢警偵訊到法庭訊問,蔡女說詞前後矛盾、破綻俯拾皆是,難以自圓其說,她卻是國民法官施行以來,第一位自始至終無罪抗辯的被告。

檢方努力建構的犯罪拼圖中,被告蔡女與被害人、綽號「阿政」的陳男交往多年分分合合,參雜著金錢、情感與肢體暴力等複雜糾葛,2019年3月初,蔡女終於忍受不了陳男的威脅並想一勞永逸解決積欠對方的大筆債務,在台中的汽車旅館內將其殺害,最後以「水泥封屍」放置在其承租的一處空廠房。

一直到2022年10月26日,台中神岡區的橡膠鞋底工廠老闆林振川要搬遷公司廠房,順便清潔廠房隔壁一處承租給他人後就長期閒置的邊間時,已經3年7個月「人間蒸發」的陳男,才終於重見天日──已是一具嚴重腐敗的遺體,被封存於一個橘色強化塑膠桶(俗稱普力桶)中的水泥,身上嚴嚴實實包裹了6層床單、保潔墊、塑膠袋、大提袋。檢警調查後,鎖定蔡女涉有重嫌,2022年11月聲押獲准,2023年3月20日台中地檢署偵結,起訴包括殺人罪等5項罪名
殺人罪、損壞遺棄屍體罪、盜用電信設備通信罪、偽造私文書罪、詐欺得利未遂罪,審理中因盜用電信設備通信罪與詐欺得利未遂罪為「想像競合」的法律效果(被告的一個行為同時侵害了兩個法益),從一重罪處斷,即在宣告競合之數罪名後,僅依最重罪之法定刑「盜用電信設備通信罪」處斷。
,此案成為台中地院第三件國民法官審理案件
無目擊證人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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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月8日,台中地方法院行政庭長李進清於案件宣判後主持記者會。(攝影/馬雨辰)
2024年3月8日,台中地方法院行政庭長李進清於案件宣判後主持記者會。(攝影/馬雨辰)

第一天(3月4日)上午的開審陳述,檢察官張凱傑向國民法官直接道歉,因為被告矢口否認犯行,檢方蒐集的間接證據高達90項,可能造成國民法官負擔;而且,「我們缺乏直接證據,各位不要去想會有一個目擊證人,也沒有監視錄影器,這是一件密室犯罪,只有被告知道發生什麼事,但檢方有積極的間接證據,符合經驗法則的推論,合議庭應仍可以認定犯罪事實。」

檢方蒐集到最有力的物證,包含陳男消失後約一週多,蔡女在五金行購入了打漿電鑽、打漿器、橘色普力桶、白色水桶等工具,而陳男屍體被發現的廠房裡,也放置了這些物品;蔡女並網購藍色保潔墊、大型塑膠袋,檢察官找來網購業者,確認這些物品的款式也與部分陳男屍身上纏繞的包裹物相同。

此外,檢警查找到蔡女名下的車輛,發現前座腳踏墊放有散置的臉盆、木炭、火種、網布,車輛後座上則有人工皮破裂痕跡,並檢出血液反應──然而,雖隱隱呈現蔡女與陳男之死有關係,卻還是留下巨大真空:陳男何時被殺?在哪裡被殺?怎麼被殺?又如何被移動到廠房中?用何種方式被封進水泥?是否有共犯存在?關鍵拼圖少了好幾塊。

檢方試圖以散落各地的物證拼湊這幅殺人拼圖,指出「這是一起為了掙脫情感枷鎖和債務束縛而犯下的案件」。張凱傑說,案發前,蔡女至少積欠陳男157萬元欠款,屢有口角和肢體衝突,成為殺人動機。2019年3月4日下午蔡女將陳男帶離老家後,沒有返回租屋處,而是投宿了一間汽車旅館,之後以某種手法殺害陳男,更盜用陳男的手機,偽裝成本人傳訊息和家屬繼續聯繫。同年3月13日到18日間,蔡女承租了一間橡膠工廠邊間的空廠房,並購買了橘色普力桶等棄屍工具,最終將陳男放入桶中封屍。

另一方面,辯方則以「被告或許是一個59分的女友,但不是殺人犯」為論點,單純否認所有犯行,卻也未再進一步提出被告的故事版本。辯方防守姿態明顯,在檢方提出不爭執事項的證據時,更三度異議
皆是抗議檢方出具的證據中涉及了爭執事項,包括: 1.檢方出示陳男生前就醫紀錄,解釋其生前服用安眠藥「悠樂丁」,意圖進一步論證這種藥物僅有暈眩等輕微副作用。 2.檢方出示蔡女與陳男LINE對話紀錄,欲佐證蔡女和陳男有交往並有債務關係,遭辯方異議截圖涉及「因借錢發生爭執」,屬於爭執事項,故檢方原本準備6張截圖,縮減為2張。 3.檢方陳述蔡女在3月16日~19日期間購入的品項,包含在五金行購入打漿電鑽、打漿器、橘色普力桶、白色塑膠桶,在蝦皮購物購入深藍色防水保潔墊,在露天購入透明夾角大塑膠袋。而包裹陳男屍體的物品則包含六層,最外層是透明塑膠袋;第二層是防水透氣床包,附有標籤記載代理商地址;第三、四層是透明塑膠袋,第五層帆布材質收納袋;第六層最內層是布料床單。此處陳述辯方異議檢方陳述已涉及爭議事項(棄屍過程),法官則裁示檢察官只是單純呈現被告買的東西,跟包裹遺體的東西,沒有進一步論述,異議沒有理由。檢方並出示曾傳喚蝦皮商家、露天商家筆錄,說明他們的出售給蔡女的產品尺寸和品項,可能與包裹屍體之物是同款商品。
,要求檢察官注意不得推論棄屍現場物品和蔡女購買物品的因果關係。
最後和家屬的視訊裡,陳男緊閉雙眼

第一日下午,檢方請來陳男的妹妹、母親前來作證,還原疑似案發時間前後的陳男動向。

45歲的陳男是夾娃娃機台主,多年前離婚後,撫養一個女兒,後來結識在理容KTV工作的蔡女,兩人交往6、7年,平常一起在外租屋同居,女兒則留在老家由陳母和妹妹照顧。妹妹作證,和家人關係緊密的陳男,每天都會打3、4通電話回家,關心女兒、問候家裡有沒有需要幫忙。每天下午回家接女兒上英文課,是陳男的固定行程。然而,2019年3月4日下午4點多,到了該載女兒上課的時間,出現在老家門口的陳男卻很不尋常。

當天下午蔡女開車載著陳男出現,陳男罕見地精神恍惚
陳母做證其走進來就搖搖晃晃、身體癱軟,被陳母攙扶上完廁所後就就仰躺在家中一樓電腦椅上睡著,嘴角流口水,陳母之前並未看過陳男有類似身體狀況,而陳男平日服用藥物據家人所知僅有治療失眠的安眠藥。
,後來蔡女表示要將陳男帶回租屋處休息,驅車載著昏沉的陳男離開。當天晚上,陳母打電話關心,是蔡女接起電話,並讓他們和陳男視訊,畫面裡,陳男似乎躺在昏暗的房間中,眼睛緊閉,一言不發。

從這天起,家人們就再也沒見過陳男本人。

陳男妹妹作證時說,過去每天打電話聯繫家人的哥哥,3月4日後卻再也沒有致電聯繫,只以LINE等文字訊息與家人聯繫
「(3月4日隔天)我一直打LINE給他、電話也有,但不是沒接就是掛掉,後來哥哥LINE說『我在忙不方便接電話』,大概下午LINE又傳來說把蔡女欠錢的資料準備好,等下會有一個人帶蔡來拿資料,我和他說『我必須確認是你本人傳訊息,我才要準備』, 結果被已讀,打電話過去也沒接,後來LINE有新訊息,是一則全部都是雜音的語音訊息,完全聽不出來在哪,也聽不懂⋯⋯還有一封文字訊息『叫你拿你不拿,現在人家叫我自己處理(債務)』。」
,包括吩咐要將蔡女簽的本票準備好交給她等等,陳男消失幾天後,老家有高利貸上門討債,放話要把陳男打死,家人驚疑不定。當時雖聯繫不上陳男,但始終聯繫得上蔡女,蔡女表示男人已去了外地。「那時我們非常相信蔡女,因為只有她可以託付了,」就暫未報警。直到約半年後,再也聯繫不上蔡女,才在同年10月報失蹤。
第二日(3月5日)連續傳喚了6位證人:包括汽車旅館員工
一位3月4日、5日陳男和蔡女入住的汽車旅館的女性櫃臺員工。由於蔡女宣稱其3月5日睡醒後,陳男就已經開車離開,檢方請櫃臺員工解釋汽車旅館留下的住客出入電腦紀錄,員工表示,汽車旅館通常預設一男一女入住為常態,若為一名男性或一名女性獨留房內,依規定需特別註記。以此案為例,兩人入住時是以蔡女姓名辦理入住,但在5日凌晨4:28、5:42曾二度註記房內只剩一位男性,表示有女性中途離開。但並未有男性離開、獨留一位女性的紀錄。
拖吊公司老闆、拖吊車司機
案發後檢方勘驗蔡女名下的車輛,發現有木炭和血跡反應等,但蔡女指3月5日後自己的車就被陳男開走,她也再也沒見過陳男,而拖吊車司機、老闆雙雙作證,在同年4月1日時曾接獲一位女性委託人以車輛故障為由請求拖吊這台車到烏日,當時為核對委託人是否是車主,有看過證件,確認是蔡女本人,拖吊時旁邊也未再有其他人士。不過由於時間已久,司機對於車子拖吊到烏日的確切時間、地點,都已經忘記。
廠房屋主
屍體被發現廠房的房東,75歲的楊太太,被訊問顯得緊張,極力說明自己先前不認識蔡女、甚至也沒見過蔡女,廠房都交由二房東林先生出租和管理,並不清楚廠房出租給蔡女的任何細節。
棄屍廠房出租人
屍體的第一發現人、廠房的二房東林先生。他同樣表示與蔡女不熟識,但與房東「從未見過蔡女、也未經手出租」說法矛盾,表示當初是房東找仲介帶著蔡女,三人一起來廠房找他簽約。檢辯雙方則著重釐清廠房前後鐵捲門和門窗是否可以隨意開關,有無上鎖,林先生表示鐵捲門只有一個可以隨意用鐵片勾開的鎖,窗戶則是焊接死的。 辯方則詢問林先生是否有目睹過蔡女、或其他人員進出過這棟廠房邊間,林先生皆表示沒有看過。 林先生表示蔡女承租時,表示因為買了房子要搬家,所以需要這間廠房邊間暫時存放搬家物品,但一直到十天後他才從廠房鐵捲門上的投遞孔上往內窺探,看到有搬來棉被、電腦等少量物品,因為室內昏暗,無法確認是否有橘色普力桶。他當時雖然覺得奇怪,但因為承租兩年間蔡女都按時繳房租,故他也未過問。發現屍體經過是到了2021年10月要遷移自家廠房,房東叫他一併將廠房的邊間雜物也清一清,「那天晚上去(邊間)一看,怎麼有人放水泥在那?一搬,好重!6、7個人都搬不動。那天晚上我心裡已經懷疑是不好的東西,還做惡夢!因為電視上常常演啊,我們豐原之前就有兩件(桶屍案),沒有人無緣無故會放這麼大桶子、灌水泥。我工廠裡有堆高機、碎石機,(隔天)我就用碎石機把水泥打開,就發現(陳男遺體)。」
等,其中一位辯方傳喚的被害人朋友鍾男,則說詞前後矛盾遭檢方揭穿
大概40歲的鍾男從事汽車改裝,因而認識客戶陳男。審判當天他挺著鮪魚肚姍姍來遲,一開始就表示不知道被害人名字,被律師詢問「那你怎麼稱呼他?」只回答「忘了」。 一開始,鍾男稱陳男3月4日晚間急需用錢,打電話向他借了一筆錢,在那之前他與陳男沒有金錢關係──但隨即被檢方出示陳男的銀行帳戶紀錄打臉,光是一個月前,鍾男就匯款至少5筆錢到陳男帳戶,檢方當庭警告做偽證會判刑,此時鍾男開始沉默,後來更脫口而出「因為我們之前有金錢借貸啦!我跟『阿政』(陳男綽號)借!」──審判長質疑鍾男為何又突然記起被害人名字,鍾男則推說是因看到檢方出示的銀行帳戶上姓名才想起來──之後,才擠牙膏式地解釋他之前要叫貨會先向陳男借錢墊付,之後賺到錢再匯款還錢。 檢方再度追擊,出示蔡女的銀行帳戶匯款紀錄,顯示在陳男疑似失蹤後的期間,3月9日、12日,鍾男還款的錢都轉而匯入蔡女帳戶。不過,鍾男都矢口否認他認識蔡女,也稱不知陳男有女友,至於蔡女帳號,則是被害人本人打電話指示他要更換匯款帳號時告知他的。當審判長試圖要釐清被害人何時指示換帳號、鍾男匯款給兩個帳號的時間順序,鍾男開始答非所問,最後大部分問題皆用「時間太久、不確定、忘記了」,草草作結。
法醫遇科學極限,無法證明死者死因、是否他殺

在眾多人證片斷拼湊出圍繞著犯罪現場與工具的細節後,審理第三日(3月6日)來到最關鍵的「深水區」──傳喚兩位負責此案的法醫說明陳男遺體的相驗與鑑識結果,分別是任職台中地檢署的屈保慶以及法務部法醫研究所的曾柏元,整個法庭都引頸期盼科學的證據能替沉默的死者說出真相。

一反過往國民法官法庭遇有「刺激性證據」就不會在旁聽席大螢幕播放、只顯示在法官面前小螢幕的慣例,審判長表示若在場無人表示不舒服,就開始請法醫以簡報檔案完整說明。首先站上證人席的屈保慶在進入程序前特別強調,「原則上不算血腥,像我們去科博館看到的木乃伊的狀況

於是遺體的清晰照片以各個角度與細節,一覽無遺地完整在法庭四周的大螢幕中播放。首先可以看到,被層層包裹的屍體被打開後呈現蜷曲狀,臉部因為擠壓以及腐敗的屍泥,看不出形貌,在法醫清理後才顯現已空洞的五官;肢體嚴重腐敗,尤其是左側已裸露出脊椎骨,手臂與足踝脫落,腹腔整個凹陷,下肢包括小腿以下的部分也腐敗非常嚴重,右側則有皂化現象
根據法醫證述,鹼性與油性混合變成如同肥皂的物質,水泥是鹼性,遇到油性的屍水會產生類似反應,如同把屍體包裹起來,會延緩細菌進展的腐敗變化。
,但左臂與背部刺青仍可辨識。

從長袖長褲的衣著,屈保慶判斷是偏向冬天穿著,與陳男失蹤的季節(3月)吻合,體型瘦小,綜合其案發前最後的醫院就診紀錄,體重是50.9公斤,「大家可以想像可能比3個大包的貓砂還要輕一些,」屈保慶具體舉例,這樣的重量能否塞到一個大塑膠提袋內搬運,是值得思考的。

由於皮膚都已經不見,難以研判生前是否有外傷,進一步解剖頸部與掀開頭蓋骨,都呈現完整而未受外力絞勒或打擊等通常他殺會留下的痕跡;內臟幾乎都已消失,僅存皺縮成一小團的心臟、肝臟,在沒有任何體液的情況下,法醫窮盡科學鑑識技術,也未能驗出毒物與藥物的反應。

屈保慶形容,面對此一支離破碎、重度腐敗的屍體,「科學的極限」僅能透過死者骨骼DNA與陳母與妹妹比對,確認其身分就是陳男,「算是幫死者找到一個回家的路,而不是躺在倉庫、被封在一個角落,共同參與鑑識的3位法醫盡量去看有沒有什麼可以足以證明死因的部分,真的很難去判斷。」

因此在最後的鑑定報告中,死亡原因與死亡方式都不明,「我們沒有很直接的證據去證明他是因為什麼而死亡,因為疾病、創傷或是其他的因素?都無明確的證據;死亡方式的部分,屬於未確認,是不是他殺?我們不排除,要由司法調查為主。」辯方針對此點在交互詰問的過程中,也從法醫口中得出不排除「非他殺」可能,以第二位作證的法醫曾柏元的話說,「自然死、意外、自殺、他殺,都有可能被封在裡面,只是要看幫他封的那個人,當時的情況。」

經驗相對豐富的曾柏元,曾在疑似發生此案(2019年)的前一年,2018年處理過另一件水泥封屍案鑑識工作──新北張女殺小姑案,然而該案遺體沒有腐敗得很厲害,體表外傷、身體血液還存在,沒有遇過像這一件「幾乎什麼都拿不到」的狀況。

針對法官詢問是否能研判死亡時間,曾柏元表示通常法醫會從屍溫、屍斑、屍僵、胃內容物等面向仔細評估,但前提是要「新鮮遺體」,這件腐敗太嚴重,全部無法評估,最後僅能依靠「死亡時窗」(window of death),即最後一個看到他還活著的人,到第一個發現他死亡的人之間的時間變化,夾擊在這塊區域,才能勉強推估。

人的立體面貌,卻被證據之海掩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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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桶屍案證據高達90餘項,但複雜的案情、直接在庭上說詞與事證矛盾的證人與被告,卻也讓釐清真相變得更加困難。(攝影/馬雨辰)
台中桶屍案證據高達90餘項,但複雜的案情、直接在庭上說詞與事證矛盾的證人與被告,卻也讓釐清真相變得更加困難。(攝影/馬雨辰)

在上午的法醫作證完之後,下午的程序檢方一一將對被告不利的書面證據攤開在法庭上。首先是調出陳男與蔡女的手機基地台位置,從前者消失在親人眼前、入住汽車旅館的3月5日之後,就一直出現在同一個地方,甚至後來透過偵訊被告友人及查驗入出境紀錄,證明該年4月被告與閨蜜出國旅遊,兩隻手機也同時開啟國際漫遊,被告並假扮為陳男,持續以LINE和其妹、女兒傳送訊息聯絡。

透過數位採證技術,則還原出兩隻iPhone手機內建的感應器,記錄下被告於3月5日在汽車旅館內,凌晨4點到6點之間有異常頻繁的活動以及上下樓軌跡,檢方欲以此證明有搬運屍體的動作,且此一科學證據直接戳破被告偵訊所述乃編造謊言,聲稱陳男昏睡時自己也在休息,白天醒來後,後者就開著她的車不知所蹤。

圍繞著此輛車,則有更多矛盾與疑點,事後被檢警查出,陳女於2019年4月1日叫拖吊車把車拖走,並在當日就到監理站變更行照。桶屍案爆發前,車輛被警方尋獲通知車主蔡女開回家;案件爆發後,警方再次前往搜索,竟發現車內出現一疊陳男與蔡女簽名的債務「和解書」──後來經過筆跡鑑定顯示陳男的簽名為蔡女偽造。從其汽車後座破損處採集到的物質丙烯酸也同時出現在包裹屍體的布袋;前座的木炭及臉盆,蔡女則說是幾年前中秋節烤肉所用。

面對鋪天蓋地、難以用常理與邏輯解釋的疑點,被告不疾不徐地在訊問過程中慢慢透露她自己的版本:3月5日陳男開著她的車不知所終,但彼此一直有用LINE聯繫──檢方卻從手機裡完全找不到對話紀錄,懷疑已遭刪除。蔡女說,是陳男叫她幫忙去夾娃娃機台補貨、陳男叫她出面承租神岡廠房、陳男叫她請拖吊車把車拖走、陳男叫她買水泥攪拌器等器材、陳男叫她把袋子等物品放置廠房──罪責辯論時,檢方賦予被告說法一個專有名詞:「阿政抗辯
陳男綽號阿政,蔡女將各種疑點的原因都聲稱是受到阿政指揮,非自己的自主意思。
」。蔡女也堅稱,是她用酒店工作的收入陸續借給陳男兩、三百萬,事後對方皆沒還,中間分手時,陳男為了挽回感情才又匯錢給她,但之後以各種理由要其提領出來交給陳男,由於死無對證,此番說詞又使法庭陷入一團困惑。

許多難以解釋的疑團,蔡女只能回答忘記了或僅簡單帶過,包括檢察官質問為何2019年3月4日還狀似親密地攙扶陳男到汽車旅館,3月5日陳男不知所蹤後卻彷彿與己無關,蔡女僅說陳男常常消失因此不以為意;其中最為關鍵的,是蔡女在陳男失蹤但遺體尚未發現的2020年11月25日接受警方詢問時,她完全未表示有神岡廠房的存在,到了2023年3月6日,遺體發現後再次接受警方偵訊,被質問當時為何不說明,僅用忘記了帶過──但事後被查出,蔡女前一日(2020年11月24日)才剛準時繳完廠房租金。從案發後每月準時繳交的租金累計達30萬元,為何要花那麼多錢租一個自己用不到的地方?蔡女僅淡淡提到,每個月1萬2對她那時的收入不算什麼。

在殺人直接證據的重要拼圖缺失的前提下,蔡女是個什麼樣的人?她真正的殺人動機是什麼?陳男生前與其關係為何?僅管檢方調出兩人在案發前LINE的口角紀錄,牽涉其中的情感與金錢糾葛仍模糊不清。這很大程度是由於,訊問被告的階段時,辯方直接放棄主詰問,而放任被告接受檢察官與法官不斷問出處處是破綻的謊言,整個法庭更無從理解蔡女在被起訴前的人生樣貌、又何以一直堅稱無罪?

掩蓋在紛雜而斷裂的證據之海與被告的矛盾說詞中,僅在些許投影幕上的筆錄片段,窺見家鄉台南的蔡女已離婚,年輕時便生養兩位孩子,來台中理容KTV工作賺錢,曾一度與陳男分手,想回台南回歸平凡工作,筆錄的片段中曾閃現蔡女在這段關係裡的痛苦,提及「是不是我自殺,才能離開」的隻字片語,旋即被檢方快速跳到下一段落的證據。

當日程序接近尾聲,審判長劉麗瑛罕見地在犯罪事實之外,詢問被告與死者的感情糾葛,蔡女表示陳男酒後會毆打她、頻率約為一個月一次,曾自行就醫,但未說明是遭男友毆打,所以並未進入家暴通報系統。「為何沒有考慮離開這樣的對象?」劉麗瑛問道。「久了有感情,可能我傻吧,」蔡女幽幽地説。

檢方:「我國司法史上最珍貴的一張自拍照」
宣判前一天的論罪與科刑階段,檢察官張凱傑集中火力,旁徵博引的素材,從柯南
「如果凡事都要有直接證據,那請問柯南的電影是不是就沒辦法那麼熱賣了?柯南也沒有一個案件是直接證據去破案的,他都是戴著他的紅領帶一一的去分析解讀所有的證據,而得出答案。」
台灣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93 年度台上字第 6665 號刑事判決 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並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審理事實之法院綜合卷內之直接、間接證據,本於推理作用,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即非不得據之為有罪之認定。
日本最高裁判所判例
2017年的「木嶋佳苗連續騙婚殺人詐財事件」,日本最高裁判所對於所謂一般人都不至於有合理懷疑,提出了一個簡單理解的概念:假設今天排除被告是真兇,我們根本難以解釋案情。
美國大法官金句
「法律的生命不是邏輯,而是經驗」,出自美國大法官霍姆斯(Oliver Wendell Holmes Jr.)。
,強調即便沒有直接證據,但在正常人的合理懷疑範圍內,以邏輯推導出來的間接證據也能定罪。

在投影片的封面中,檢察官把案發不久就與閨蜜開心出遊的蔡女在機場照片放在正中間,四周則一一顯現出塑膠桶、水泥攪拌器、水泥的圖像,生動的把犯行與眼前這位容貌清純女子直接連結在一起,除了重新一一梳理過去數天已出證的矛盾點,更拿出此前未深究的「壓軸」事證上場──包括案發不久即馬上網購「變聲器」,以及張凱傑號稱「我國司法史上最珍貴的一張自拍照」。

這張照片,是2019年4月蔡女閨蜜於機場自拍,此時其墨鏡上反射出蔡女倒影,一旁是航班資料看板,放大比對後,與陳男手機當天傳給女兒的LINE訊息告知爸爸出國報平安的照片一模一樣,檢方以此足證盜用死者手機的蔡女,犯案後還若無其事出國享樂,而與陳男感情良好的女兒卻不知已與父親天人永隔,仍等待爸爸回來的一天,讓他看到全班第一名的好成績、一起去吃最喜歡的章魚小丸子。

陳男妹妹代表家屬出庭表示意見時,痛陳陳男是女兒心中最重要的人,被告對於造成的家庭破碎,至今無一句道歉,罪無可赦,請求判處死刑;檢方則綜合《刑法》57條盤點各項量刑要素,無一可減輕,且包括犯罪手法及多年前涉入詐欺案的前科,皆達可加重程度,具體求處執行刑27年到30年。

辯方:「殺人事實是空白的,就可以定一個人殺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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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罪推定原則」意指證據必須到無庸置疑的情況才能判有罪,有可疑之處的話,要基於被告利益認定為清白。(攝影/馬雨辰)
「無罪推定原則」意指證據必須到無庸置疑的情況才能判有罪,有可疑之處的話,要基於被告利益認定為清白。(攝影/馬雨辰)

辯方律師簡珣在最後的辯論終結時刻,由於缺乏檢方握有的電信紀錄、警方蒐證、鑑定報告、偵訊筆錄等堅實證據,一一提出的反駁皆難以證明真實性,說服力有限──除了最核心的犯罪事實:殺人。

簡珣説,身高161公分、體重49公斤的蔡女,要如何搬運經秤重達210公斤的水泥桶屍,「我跟大家比喻一下,大概是3.5個60公斤成年男子的重量,她要怎麼搬過來、怎麼扛上、怎麼卸下?目前檢方就這個部分的舉證是零:沒有;又假如屍體是包裹好,要如何搬運?如果屍體未包裹好就運到廠房,要如何搬運?怎麼進行?」檢方只能用被告有加入健身房會員的紀錄,稱其是一位「漂亮的有在健身的媽媽」,然而很多網美只是去健身房自拍,且有訓練跟有沒有辦法負重大於自己體重的屍體,也是兩回事。

簡珣強調,檢察官無法提出對於殺人部分的證據,90多樣的證據與眾多人證,大部分是關於偽造文書、遺棄屍體、詐欺未遂,及關於冒用電信罪,「但是,如果真的有遺棄屍體,那就等同被告殺了人嗎? 如果她真的冒用手機,請被害人的妹妹把本票還給她,那她真的就是殺了人嗎?目前檢察官的舉證中,你們是看不到的,儘管檢方講到有非常多的巧合,被告所述有點反覆,但是請各位法官還是要衡量證據本身,檢察官提出的證據是不是足以證明被告的犯罪?尤以殺人這部分,目前看起來是空白的,殊難想像,在一個判決裡面,殺人事實內容是空白的,就可以定一個人殺人罪。」

專家觀察:證據品質不佳,為難國民法官
熟知日本裁判員制度的台日刑事法研究學會理事長林裕順在審理第二、三天特地到台中地院現場旁聽。林裕順評析,此案本來在制度上有重大觀察意義,在於刑事訴訟法的基石──「無罪推定原則
林裕順解釋,無罪推定的實質意涵是,檢察官要將一個人抓去關,應該負起舉證的責任,如果檢察官講出一個犯罪故事經過,但提出的證據,沒辦法讓十之八九的人都相信這個故事為真,那就「罪疑唯輕」,被告應屬無罪。
」如何在國民法官合議庭運行。林裕順解釋,沒有直接證據而是以間接證據成立的殺人罪,過去不乏案例,不過重點皆是要有證據推認被告有可能殺人的犯罪方法、行為或動機目的等等
林裕順解釋,「直接證據」就像是監視器錄到殺人當下、有目擊證人,有找到殺人兇器、上面有兇手指紋等等。間接證據則是指需要經過推理才能證明事實有發生的證據。 以日本過去兩個以間接證據起訴殺人罪的判例為例,2017年的「木嶋佳苗連續騙婚殺人詐財事件」,雖然沒有木嶋佳苗下手殺人的直接錄影、目擊證人,但有明確證明指出木嶋佳苗有犯罪動機,死者死因是一氧化碳中毒,殺人方式是燒炭,犯罪工具是木炭和炭盆,日本檢警並詳細追查證明犯罪工具皆指向為木嶋佳苗購入,並有木嶋佳苗進出犯罪現場的紀錄。因此此案被判殺人罪成。
另一件「平野母子殺害事件」,亦是以間接證據來起訴,卻從死刑改判無罪定讞。林裕順指出,最大差異在於「殺人跟被告兇手連結性」。此案為公公疑似殺害媳婦、孫子,並放火燒毀殺人現場公寓,檢方掌握證據,案發時有目擊證人、錄影紀錄顯示公公車子在公寓附近出沒,但關鍵的「公公有在當時進入公寓」,證據是一個該公寓二樓樓梯間煙灰缸中檢出的煙蒂,上有公公的DNA,檢方主張為公公犯案當天丟棄,證明其有進入犯罪現場。但辯方主張煙蒂是案發之前公公和媳婦兒子聚餐時留下,並其後才由他們將煙蒂倒在二樓樓梯間,並非公公案發當天所丟。由於警方採證煙蒂時未記錄擺放位置、後來鑑定也無法證明煙蒂為哪一天所丟,根據無罪推定原則,判決公公無罪。

然而,「此次的證據調查安排,十分為難國民法官,」林裕順說,整個國民法官制度的設計與限制便是審理時間短、國民法官是不熟悉法律制度的一般民眾,且事先無法看卷,唯一理解案情來源,就是在法庭現場看見檢辯雙方呈現的證據、聽見的話語,也因此,要提供給國民法官的證據品質一定要很好,才能讓國民法官在有限的時間和資訊內做判斷。

但以此案為例,記者在現場觀察到前後說詞反覆的證人、對於事實已全部忘記或不清楚的證人,或者找來兩位證人卻僅是單純提供重複的證詞,觀者在庭審過程愈來愈困惑,甚至不清楚請來的證人要試圖證明何事。林裕順認為,準備程序如能將品質不佳的證據和證人,都確實篩選掉,才能真的幫助國民法官實質判斷。

此外,林裕順觀察,此案國民法官鮮少發言
唯一僅只有4號女性國民法官問被告,關於有尋獲一張SD卡,裡面是陳男與蔡女在車內爭吵的行車記錄器內容,當時兩人為何爭執?
,皆是職業法官積極向證人不斷詢問各種細節,甚至每次檢辯雙方詢問完,法官還再重複問一次總結,或許是法官仍保有傳統的職權主導心態
台灣的司法體系長期承襲歐陸法系的「職權主義」(Inquisitorial system),法官占據主導的地位,法官不僅有權組織訴訟活動,負責傳喚被告、證人,並有權直接訊問當事人,也可以根據其職權進行事實的調查活動,而檢察官、辯護人為輔助的地位。在這種訴訟程序中,被告往往需要接受法官訊問,而法官在訊問時很難跳脫第三者的客觀角度、完全落實無罪推定原則。
,「如果我是國民法官,我過程當中實在看不懂,有點亂了,而且感覺很多人說謊、很多人說忘記,不知道重點在哪,我怎辦?可能(判決)就跟從意見領袖,如果意見領袖又是專家,即便國民法官沒有要放棄判斷,但是不是可能被影響?」

熟悉日本司法的林裕順表示,日本檢察體系起訴後定罪率高達99.9%,背後是檢察官起訴罪行時,如果不是證據齊全到100個人以內99個人都認為有罪,不會輕易起訴,背後就是堅守證據品質要好,落實無罪推定、罪疑為輕、證據法則,日本司法也是因此建立公信力。若未來台灣對有罪成立的證據要求低,職業法官過程中會強勢介入,檢察體系又未要求一定要有良好的證據品質再起訴,他對國民法官制度健全感到憂心。

一般案件到二審後可能翻盤,因為可以重新調查一次案件,國民法官案件二審則是「事後審制」──只能檢視第一審裁判過程中有沒有判錯,原則上不能再調查證據
例外是如果此案突然發現共犯、新的被害人致死原因等新證據,或者是已提出的證據有嚴重錯誤,才能再調查。
林裕順說,每起殺人案件都牽涉人命關天、破碎的家庭,若此案進二審冒出涉案第三人,不僅是被告冤案問題,被害人家屬、國民法官更情何以堪?他認為應可更慎重,期望對制度能有更多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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