週六現場【法律人追劇】

林孟皇/傳統、法治與人權交織,《關於我和鬼變成家人的那件事》
以同性冥婚為傳統習俗披上新時代意義之餘,《關於我和鬼變成家人的那件事》對警察偵查犯罪的日常與組織文化亦有所著墨。(劇照提供/《關於我和鬼變成家人的那件事》劇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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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一向不喜歡鬼怪故事,一看到《關於我和鬼變成家人的那件事》(Marry My Dead Body)這樣的片名,自然提不起觀看的興趣。但這部2023年上映的台灣電影實在太紅、太熱門,不僅在電影院播映的票房屢創佳績、在串流平台上映時也獲得許多國家民眾的喜愛,並入圍第60屆金馬獎8項獎項,甚至獲選代表台灣角逐第96屆奧斯卡金像獎最佳國際影片

看到眾人的一致讚賞,我也就勉為其難地加入觀眾隊伍。孰料一看竟然樂在其中,不僅情節娛樂性十足,而且深具人權法治意涵。導演編劇顯然做足了功課,劇情結合傳統習俗的冥婚儀式和最能彰顯當代社會進步價值的LGBTQ議題,愛情與親情的拉扯,再加上性別平權、靈異奇幻與辦案推理,更包含不少環保哏(反核、沙灘撿垃圾、環保杯、阻止地球暖化),以幽默詼諧的方式將各種社會議題巧妙結合,使故事變得新穎有趣。

劇情描述恐同又怕鬼的正港分局刑警吳明翰(許光漢飾)佯裝同志潛伏於健身房引誘毒犯,卻因涉嫌違法搜索而惹禍上身。幾天後,當明翰與林子晴(王淨飾)一同駕車追捕毒梟集團老大林孝遠(孝哥,蔡振南飾)的小弟阿狗,並在蒐集阿狗丟棄的證物時,不假思索地將地上的紅包當成證物撿起,發現裡面是張男人的照片和頭髮。此時毛嬤(王滿嬌飾)與友人一擁而上,告訴明翰撿了紅包代表將與她的孫子毛邦羽(暱稱毛毛,林柏宏飾)冥婚。

毛毛生前非常關心社會議題,積極參與反核、同婚、性別平權等倡議,嚮往穩定且安心的情感關係,原本打算與伴侶登記結婚,卻因一場交通意外而冤死。毛嬤捨不得孫子還沒結婚就死掉,於是想出了傳統社會的冥婚作法。怎料在眾人告知習俗並曉以利害後,明翰仍不信邪,將紅包放回地上隨即離開。

不願就範的明翰開始衰運連連,不僅因違法取證而遭降調派出所懲處的命運,甚至林子晴埋線已久的緝毒案也被他搞砸。在別無選擇、甩不掉冥婚對象糾纏的情況下,明翰只好同意冥婚。其實明翰對男同志的歧視與刻板印象,加上直男不修邊幅、直來直往的魯莽性格,在毛毛眼裡也是極度不認同。無奈在「姻緣天注定」下,兩人還是因「陰陽兩隔」的冥婚牽扯在一起,結為連理。

吳明翰與毛邦羽,分別是對方眼中的「臭直男」與「死Gay」。兩個互看不順眼的冥婚伴侶,或為了斬斷姻緣,或為了完成遺願盡早投胎,決定攜手辦案,找出肇事凶手替毛毛伸冤,同時也讓明翰破案立功得以重新回到分局,於是展開一段荒謬又笑中帶淚的旅程。

法制變遷仍難撼動的警察績效文化

雖然是人鬼協同辦案,並出現許多神出鬼沒、驚聲尖叫的浮誇橋段,但卻真實呈現現實社會中警察偵查犯罪的日常與組織文化。以明翰譏笑林子晴是「花瓶」,連在頒獎典禮上幫長官別胸章也可以記嘉獎為例,2023年11月間《聯合報》即出現〈北市公務員敘獎落差大 警察占85%〉這樣一則新聞。該報導指出:同樣是公務員卻兩樣情,每個警察年平均敘獎數是65個嘉獎,其他部門的公務員全年每人平均敘獎數則是4.9個嘉獎。

看似單純的敘獎數,其實涉及警察部門的重獎重懲制度與辦案績效文化。警察為追求降低犯罪發生率與提升破獲件數,不僅長久存在吃案文化,並可能會採取灰色地帶的執法行為,造成辦案品質低落,起訴率偏低或演變成過勞的狀態,一直備受社會各界詬病。主要原因在於長期不科學、不合理的績效制度,才會導致此一結果,警察績效制度自應重新評估。

於是,由總統府主導的2017年司改國是會議就此作成決議:在內政部下成立「警察專案與績效管理委員會」,以合理績效制度(包括公開績效管考項目之計算標準、計算方式及理由),檢討相關工作職掌,提升執法效能,提高移送案件品質,貫徹維護社會安全,增加民眾對司法之信心。多年推動下來,卻還是積重難返,對於同志、移工等少數族群的歧視性執法層出不窮,甚至警察自己淪為罪犯。

到底是警察在林孝遠身邊安排有臥底線民,還是正港分局出現了內鬼,主導了劇情的發展方向,這個腳本充分反映了警察系統的現況。正邪善惡、白道黑道本在一念之間,台灣的警察因為違法犯紀而遭到重懲的案例,多年來在公務體系始終獨占鼇頭。而劇情一開始明翰佯裝同志潛伏於健身房制伏吸毒的議員之子,這是需要賣命賣力的。於是當明翰與毛毛走進同志酒吧,意欲逮捕身強體壯的毒販、阿狗的同夥小馬時,自己反成為被擊倒在地的人,多危險!

基於風險意識,實務上對同志的歧視性執法,更多的是警察透過所謂的「網路巡邏」,佯裝同志在網路上跟網友「約砲」,相約吸毒,進行所謂的「誘捕偵查」,亦即採用引「誘」的手段,以「捕」抓獵物(行為人)的「偵查」手法,先引誘民眾犯罪(吸毒後赴約,或持有毒品赴約),屆時再加以逮捕。這種辦案手法,意味警察一方面去挑唆他人犯罪,另一方面卻去追訴他自身挑唆而來的犯罪,明顯自相矛盾,牴觸「國家禁反言」法理
亦即不僅不禁止,還積極鼓勵人民犯罪。

原本警察的任務在於追訴已經發生的犯罪,而非「製造」人民犯罪,更不是輕輕鬆鬆地透過鍵盤,蓄意去挑唆人民犯罪後再予以追訴。因為現代民主法治國家的刑事訴訟,並非以發現真實為唯一目的,不計代價、不問是非、不擇手段的真實發現,並非現代刑事訴訟的原則。於是,審判實務上常以違反比例原則為由(「誘捕偵查」必須限於針對重大、隱密、不易發現的犯行為之,例如組織犯罪、槍砲、販毒等),認定因此搜索扣押來的證物是違法取得,而判決當事人無罪,期以防杜警察的濫權。

《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於2019年5月17日(國際不再恐同日)由立法院三讀通過,並自同年5月24日起施行後,中華民國已成為亞洲第一個承認同性婚姻的國家,為何警察還是常基於刻板印象,佯裝同志對特定人實施誘捕偵查?這涉及警察如何執法的問題。在相關的研究中,大多數學者的共識是:警察執法的最終目標並非法律所設定的目標,而是別有其目的。

台北大學犯罪學研究所教授沈伯洋在收錄於《法律有關係:法律是什麼?怎麼變?如何影響我們生活?》一書的〈警察執法的法律社會學:以101大樓前的法輪功抗爭為例〉文章中,整合眾位法律社會學者的研究即指出:法律本身的改變與轉型,並沒有直接影響到第一線的執法,因為第一線的執法會產出自我的執法邏輯,並將正當性置於「文化」的脈絡中來呈現;警察在訴諸律法的同時,更強調自己「照顧者」(父權)的責任,參雜了人情、信條、組織規則、禮儀與道德等。

政治大學法學院特聘教授王曉丹與博士候選人莊士倫在收錄於同一本書的〈法律多元的場域共構與時空交織〉合著文章中,更明白地指出:「隨著國家法的演進,許多組織、社群、團體、次群體(例如軍隊、醫院、行政院、貿易商、科技廠、大學、小學、菜市場、量販店等)已經發展出由國家法授權進而建構的內部規範體系,這些內部規範體系的形成,即是因應不同場域的多元法律規範。」這或許也說明了為何是總統府主導下所作成的決議,多年後警察績效制度還是問題重重的原因。

這告訴我們:國家法制的變革是一回事,民眾法意識的改變、法治文化的變遷又是另一回事。誠如王曉丹教授所言,法律作為一種文化實踐,在日常生活中隨處可見,反映出某種共識或秩序。如果最能實際彰顯國家公權力、反映普羅大眾的法意識、站在第一線維護社會治安並將犯罪嫌疑人送進司法系統的警察組織在執法過程中,都參雜了固有的人情義理與道德,這意味傳統文化中的某些價值與信仰,仍不斷地在人們的日常生活中被實踐著。而台灣社會迄今仍存在的冥婚習俗,一直是被包括我在內的許多人所忽略。

關於「和鬼成為家人」那件事,司法怎麼看?

冥婚是指有死者參與的婚姻,有生者與死者的人鬼聯姻,或是雙方皆為死者的婚締嫁娶,迄今仍是部分國家存在的民間習俗。冥婚自古被認為是陋俗,但民間風氣始終不衰,1968年5月29日時任台北市長的高玉樹為長子高成器與同時過世的女友吳純純完成冥婚,是近代台灣最有名的冥婚案例。而依照學者林和君在〈台灣近當代冥婚及其人鬼關係探論〉的研究指出,進入21世紀後的前17年當中,四大報共有270幾件以冥婚為題的報導紀錄,可見冥婚依然持續存在。

冥婚雖然是一種社會習俗,但它是建立在人們對靈魂崇拜的思想上,相信一個人死了,尤其是夭折的人,如果沒有人供奉,就會變成孤魂野鬼,到處漂泊作祟,而無法參與再投胎的行列。由於父系社會重男輕女的風氣,只有嫁出去的女子方能列在夫家祖宗牌位上而獲得奉祀,那些夭折的女孩則不能安放在祖宗牌位上,因此一些夭折的女子如無人供奉就成了野鬼,所以一般傳說看見女鬼的機會較多。

依照學者林和君的研究,原先中國古史上的冥婚,多為死者與死者締婚或男鬼與女人成親,但在台灣的冥婚紀錄中,則以女鬼與男人結婚為常見。亦即,台灣舉行冥婚的主要原因,是家人為免未婚早么的女子死後無祀,為她尋找對象締結姻親,藉此歸入對方的宗族體系接受供奉;另一個原因則是男子透過算命師占定此生具有雙妻之命,在禁止重婚的現代社會律定下,為了順應命數以迴避禍端,解套的方式便是在正式嫁娶之外另娶死去的女子。

這種帶有靈魂崇拜思想的冥婚如果發生紛爭或出現在審判實務上,強調科學、理性的現代司法又該如何面對?在我看來,至少有以下三個層面的問題。

首先,冥婚只是傳統禮法的習俗之一,由於雙方並非在生前具有「婚姻事實」,則即便一度於戶籍通過登記,仍然不被現代法律承認為婚姻關係,新北地方法院90年度婚字第189號民事判決處理的正是這種案例。在該案例中,當事女方亡故於2000年12月3日,冥婚過後,當事男性將結婚證書上的日期登記為當事女方死亡以前的同年10月25日,而遭法院認定雙方並無結婚事實,並且牽扯到遺產繼承的糾紛,於是法院判決兩人之間的婚姻不成立。

其次,如果訴訟當事人以之作為紛爭解決的方式,例如作為調解方案之一,既然是出於當事人自主同意,司法並無加以拒絕的正當化理由。過往司法實務上常出現的狀況就是男友騎(駕)車搭載女友卻發生交通事故,或彼此不認識的男方騎(駕)造成女方亡故,女方家屬為了讓自己的女兒有所奉祀,與男方約定冥婚即撤銷告訴,男方為了避免留下前科而允諾,此時檢察官或法官自應尊重當事人自主決定,予以不起訴或判決公訴不受理。

最後,如果生者允諾後,後來卻「毀婚」,死者家屬提起訴訟,要求對方強制履行時,法院是否應該判准?這涉及冥婚是否違反公序良俗而無效的問題。經以「冥婚」為關鍵字,查詢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中的「裁判書查詢」時,計有數十件的民事判決;如果以「冥婚&公序良俗」或「冥婚&善良風俗」查詢時,則無任何一起案例的當事人是據此主張無效的。畢竟宗教信仰的威嚇力大過國家權威、司法裁判的強制與制裁力量,當事人基於對「超自然力量」的崇敬、對鬼靈的恐懼心理,當無毀諾棄義的可能,縱或有之,這個難題就留給承審法官來傷腦筋。

同性冥婚,電影為傳統民俗加上時代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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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統、法治、人權交織下、關於我和鬼變成家人的那件事
不是第一部以冥婚為題材的影劇作品,《關於我和鬼變成家人的那件事》卻能不落俗套地突破傳統,彰顯婚姻平權的價值。(劇照提供/《關於我和鬼變成家人的那件事》劇組)

台灣社會的冥婚多為男人與女鬼的儀俗,已如前所述。該婚姻與其說是為了遂亡者的心願,毋寧說是一償在世親人對亡者的思念與彌補,亦即在於彌補未婚早么的女性在傳統宗族體系中的缺憾。冥婚雖不見容於主流文化,但它作為一種補救父母失親之痛的民間習俗,具有補償與療癒、安頓親人的社會功能,發揮了讓父母得以補償女兒「未婚」而亡故的遺憾。

《周禮.地官.媒氏》載明:「司男女之無夫家者而會之。⋯⋯禁遷葬者與嫁殤者。」所謂「嫁殤者」就是指冥婚。一個在2,000多年前就已經被明確禁止、被認為是陋俗的冥婚,民間風氣卻始終沒有杜絕,其中的緣由值得我們深思。

誠如人類學家阮昌銳在〈台灣的冥婚與過房之原始意義及其社會功能〉一文的說明,冥婚就是中國父系社會的最好例證。父系社會是子女從父姓、男娶女嫁,財產由子嗣繼承等特徵,因此找不到招贅的冥婚,所有的冥婚都是嫁娶的方式成婚。在父系社會裡男性擁有優越的地位,是宗族的延續者,男性是華人社會家族中的主宰,女性則是男性的依附者,在現實社會如此,在另一世界(靈界)也是如此,所以未婚女性的孤魂要得到依靠,就要嫁人,以便得到「歸宿」,同時得到「祭祀」。

當男女平權已成為普世價值,並受到國家法律規範的支持,而且許多父權文化下的傳統祭儀、禁忌都已紛紛調整改變,例如女性可以擔任宗親會的主祭官、親人過世不再限於男性才能執幡或主祭、已婚女兒大年初一回娘家已不再視為禁忌時,未婚和離婚女性身後不能入祖先牌位這種喪葬禮俗都應該隨著時代變遷而調整。目前台灣社會有許多地方已開始讓未婚女性入祖塔,這種作法值得大力推廣。唯有如此,面對親生子女驟死、夭折的父母親就不用再透過辦理冥婚來替女鬼尋找身後供奉的歸屬,並表達對亡者的思念與彌補遺憾。

《關於我和鬼變成家人的那件事》並不是第一部以冥婚為題材的影劇作品,但這部電影不僅推陳出新,劇情還有很多具時代意義、可供討論的社會議題,其中最大的亮點當然是它的冥婚為同性婚姻。如前面所說明的,傳統父系社會下的冥婚是男娶女嫁,這部劇情卻是生理男性與生理男性之間的聯姻,顯然突破了傳統、彰顯了婚姻平權的價值。

劇中一心幫毛毛籌備冥婚的毛嬤,思想開放前衛,相當支持毛毛的性向和想法,且完全不顧毛爸(庹宗華飾)對冥婚的反對,而她同年齡層的友人們也力挺到底,完全打破長輩不能接受新思維、新作法的刻板印象。這說明人們的許多偏見,包括明翰與毛毛一開始對彼此(男同志、直男)的歧視,也包括我只要看到和「鬼」有關的片名就視為「迷信、荒誕」的迷思,都是禁不起檢驗的。

當然,這部電影傳遞了許多重要的信念,其中尤為重要的是:透過理解可以跨越藩籬和偏見,並包容不同的價值觀和堅持。於是,現實社會的人或毛嬤基於憐愛而為早夭者舉行冥婚,就不會這麼難以理解;二位冥婚主角也可以相知相惜地化解原來的厭惡和誤解,不僅認同對方並有了「愛」的關懷;至於原本誤會最深的毛爸與毛毛,劇終毛爸在急救病床上對毛毛表達歉意、表示會坐冥婚主婚人位子的這番話,則十足展現了什麼是無條件的愛。這充分印證了電影插曲中蔡依林〈愛無赦〉歌詞裡那句:「愛情大同/天下為公」,並讓我們學習到該用「愛」看待這個世界。

【法律人追劇】專欄介紹

法律人也追劇?當然,只是他們不會在法庭上告訴你而已。有的法律人不僅愛追劇,更希望解讀及探討影視作品中的法治文化意涵,並讓司法改革可以更加通俗易懂。

《報導者》在週末開闢「法律人追劇」專欄,邀請曾以《羈押魚肉》一書獲得金鼎獎的台灣高等法院法官林孟皇、雲林地方法院法官王子榮等法律人執筆,每月一篇與讀者相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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