週六現場【法律人追劇】

王子榮/《秘密森林》:剪不斷、理還亂的檢警關係
(攝影/REUTERS/Kim Hong-Ji/達志影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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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密森林》是一部描寫檢察官和警察間如何聯手打擊犯罪的韓劇,特別側重檢察官對於蒐證上是如何判斷及發動。第一季的主軸是針對檢察體系內部貪腐,一位小檢察官和警員如何攜手合作,演出小蝦米對抗大鯨魚的故事;第二季則是側重在檢警關係的描述。

其實《秘密森林》已經推出一段時日,為何筆者會遲遲沒有點開手機上的網飛(Netflix)連結?明明每次登入都會出現在熱門推薦區,卻視而不見?這大概出於自身職業的壞習慣,作為一位從事刑事審判的工作者來說,對於描述刑事犯罪、司法實務的戲劇通常會下意識的閃避,一來是每天的日常實在不需要透過戲劇再來一次,二來是看這類型戲劇的時候,難免會用比較挑剔的心態,常常不知不覺變成糾察隊,看劇時一心二用,只記得劇組在哪邊出錯要被拿來說嘴,本末倒置失去了追劇的樂趣。

不過先前描述處於不同時空的2位警察透過一支手機產生交會、並藉由時空上處於現代的警察從過去懸案中所留的線索、透過手機傳遞另一個時空中的警察偵破案件的韓劇《Signal信號》;又或者描寫以警員在警察局的事件為中心,讓觀眾看到警察如何在每天的事件中,對於維護心中正義防線和現實困難中做出取捨的《Live:轄區現場》;以及將視角擺在法官成長和面對案件如何妥善處理,由老中青三代法官帶出法官內心小劇場的《漢摩拉比小姐》,都讓人看過之後是念念不忘必有迴響,也奠定了韓劇拍攝與司法相關題材時的好口碑,所以某一天無意間走入《秘密森林》,倒也從這一片森林中得到不少專屬於法律人的發想。

看劇兼法普:偵查檢察官為何不會親自起訴嫌犯?

先說滿滿的違和感和尷尬癌發作,作為男主角的檢察官黃始木在劇中做了一連串的偵查動作,包括發現嫌疑人就開始橫衝直撞、想到哪邊有疑點就往哪邊先身士卒──例如在一開始發現嫌疑犯可能是有線電視台的派遣維修工時,立刻去電要求公司方面提供其相關的個人資料,更在遇到嫌疑犯時在大街上追逐,一下子破窗、一下子穿梭車陣──不說我還以為是台灣電視史上,曾經號稱以檢察官為主軸、但卻變成警匪片加上鄉土劇的《廉政英雄》(該劇檢察官佩帶槍枝,三不五時上演官兵抓強盜情節),差點要棄劇揚長而去。

因為在司法實務上,檢察官的重點從來不是現場的衝鋒陷陣,而是事前的法律布局,和對於何種證據是否能符合法律評價的要件──如搜索扣押時必須找到怎樣足以證明犯罪的證據──並判斷開始偵查後如何保全偵查結果、又或者要進一步做出強制處分(如應否聲請羈押或聲請限制出境出海)。但在劇集之初,卻看到一位檢察官水裡來火裡去,抱歉這真的讓人很出戲!

所幸棄劇的時刻很快過去,迎接而來第一幕對於黃始木檢察官起訴被告的法庭審理程序,而黃始木是將公訴的工作,交由他所指導出來的檢察官永恩秀來負責。

看到這裡會有一個疑問,偵察案件將被告起訴的檢察官,為什麼沒去法庭上親自蒞庭和實施公訴?其實這裡有個司法流言應該澄清,就是偵查檢察官和公訴檢察官職責上有分野,檢察官作為國家刑事訴追權力的發動者,而刑事訴訟程序最主要以偵查和審理為核心,理想狀況上,對於起訴犯罪的檢察官,如果能在法院審理時的時候蒞庭,為自己為何認為被告要負起刑責據理力爭、並針對被告和辯護人的各種質疑一一突破當然是最好,一直以來也有不少倡議司法改革的團體提出這樣的呼籲。

不過想像很豐滿,可現實很骨感,為何這樣說?最主要是當檢察官將案件起訴後,因為法定法官原則
法定法官原則是指,在法院分案的時候,應要依預先確立之抽象規範明定案件分配,不得恣意操控由特定法官承辦,以干預審判;惟該原則並不排除以命令或依法組成(含院長及法官代表)之法官會議訂定規範為案件分配之規定,也是公平審判的展現。
的緣故,所以案件會隨機到不同的法官手中,那問題來了,不同法官開庭的時間不同,一位偵查檢察官要如何分身到不同的法庭去應對?所以在我國除了非常少數的地區(離島地區),因為檢察官和法官的人數相對較少、可以自己的案件自己蒞庭以外,現實上還是會區分成偵查檢察官和公訴檢察官2種業務範圍。所以看劇之外,透過小小的法普,也讓大家知道為何偵查和公訴檢察官往往不會是同一個的箇中緣由,是不是一舉數得?
檢警關係有drama:偵辦中誰才是「老大」?

檢警關係在《秘密森林》第二季中成為劇情推展的一條主線,劇中檢察官和警察雙方的高層坐在會議室裡面,針對檢、警誰才是偵查主體互相言語交鋒,一下子談起韓國憲法的規定、一下子說起因為警方擅自行動導致違法搜查的爭議。

韓國跟台灣是2個國家,卻有相同的既視感──原來外國的月亮不僅沒有比較圓,而且跟我們一樣有陰晴圓缺。在台灣的刑事偵查中,檢警關係也是撲朔迷離,套句盛竹如的經典台詞,「到底是命運的安排,還是情感的糾結,或是另有隱情,讓我們繼續看下去!」

韓國的檢警關係跟台灣有著類似的命題,就是檢察官可以主導刑事案件偵辦的方向,包括判斷何人是犯罪嫌疑人、何種證據該如何取捨、何時該發動強制處分;警察當然不是說不能主動偵查,但一個刑事案件能不能成,還是得檢察官說了算,尤其這也跟韓國在歷史背景上將檢察官作為「法律菁英」看待有關。在台灣無非也是這樣的思維使然,所以這幾年無論是內政部警政署,抑或是幾位立委諸公們對於以檢察官為主體、而有指揮和命令司法警察權的《調度司法警察條例》(下稱《調度條例》),充滿各種意見,要說是眼中釘也不為過。

最主要是警方認為這個條例是訂定於1945年,截至目前為僅曾在1947年、1980年進行部分文字修正,甚至在條例的的第二條還寫著不合時宜的內容──例如縣市長也可以兼有司法警察官的職掌──這顯然和現在的民主責任政治制度有衝突,民選首長還可以去當司法警察是哪招?

而更讓警察如鯁在喉的,是《調度條例》明明白白寫道:檢察官可以指揮、命令警察──那就代表在犯罪偵查上,偵查主體是檢察官、警察則是輔助人力。但放眼各種民調,提到司法信任度,警察都是在排名上遙遙領先,過往警政署還經常透過Facebook粉絲專頁「NPA署長室」,或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推出的「愛與鐵血」系列短片,將第一線警察和犯罪人拼搏影片發布給媒體(近來已較為收斂),讓民眾拍手叫好,對治安被維護非常有感,憑什麼檢察官可以是偵查主體?這口氣怎麼想都吞不下去。

從國家權力角度看:愈多制衡、愈多保障

「偵查主體放在檢察官」是不是一定得這樣設計,或許沒有一定答案,但從目前司法實務上來看,其實這樣的分工比較能讓檢警各發揮所長。主要是著眼在於檢察官對法律風險控制的能力,而且對於警察而言,最令人詬病的是長期受制於績效文化,三不五十會在查緝犯罪時會「暴衝」,過去甚至曾發生為了追求查緝車手的辦案成績,執行公權力的警察竟偽造通知書已經合法送達的假象,結果讓自己陷入刑事程序的困境。

另外從偵查權力制衡的角度來看,警察將案件移送到檢察官手中,透過檢察官的審查,讓國家權力能較為正確地發動,也是刑事訴追動輒干預人民基本權利最好的控制閥。話說回來,即便警察的立場是心心念念在於拿掉《調度條例》,但其實對於刑事案件的偵辦來說,仍不脫《刑事訴訟法》的範疇,而《刑事訴訟法》本來也就規定檢察官可以指揮警察,難道連《刑事訴訟法》都成為波麗士大人眼中的那粒沙塵?

當然,在《秘密森林》中警方不斷提及檢方對於檢方高層的弊案或醜聞加以包庇、認為應該要將偵查主體的地位稍微挪移到警方這端,不過這樣的觀點對照我們國家其實會發現,在台灣,警察和檢察官的風紀問題,前者實在遠遠大於後者,尤其筆者作為審判端的司法人員,仍覺得對於犯罪事實、證據評價和法律效果還是檢察官來把關才能更趨於正確。

《秘密森林》在取材的視角上有過人之處,對於一個案件如何抽絲剝繭、如何層層推演都描述的引人入勝,其中檢察官和警察間的關係更值得玩味,對於偵查主體的追求,說穿了會不會只是面子之爭,而忘了其實當國家公權力發動時,愈多的門檻都只是在確保發動上的正確性,這才是能力愈大、責任愈大的最好寫照。

【法律人追劇】專欄介紹

法律人也追劇?當然,只是他們不會在法庭上告訴你而已。有的法律人不僅愛追劇,更希望解讀及探討影視作品中的法治文化意涵,並讓司法改革可以更加通俗易懂。

《報導者》在週末開闢「法律人追劇」專欄,邀請曾以《羈押魚肉》一書獲得金鼎獎的台北地方法院法官林孟皇、雲林地方法院法官王子榮等法律人執筆,每月一篇與讀者相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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