週六現場【法律人追劇】

林孟皇/《7號房的禮物》:攀過高牆的親情,跨越監獄的另一個可能?
(攝影/REUTERS/Beawiharta/達志影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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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號房的禮物》是多年前出品的一部韓國電影,主角李永久是個智能障礙者,與女兒妍思相依為命。雖然他是弱智者,但全心全意疼愛妍思,不料因蒙冤而遭執行死刑。妍思長大成為律師後,藉由自己的法律專業,在法庭上為父親洗刷冤屈。劇中的父女情感人肺腑,賺人熱淚,俘獲了無數觀眾的心,一上映就屢創佳績,成為韓國影史上最賣座的溫情悲喜劇。

事隔多年後,土耳其翻拍了同名影片,父親是只有6歲智商的麥肯斯,女兒則是6歲的歐娃。兩個版本各有其特色,人物、情節不完全相同,結局也大不同。韓國版講的是警察局長的濫權與公報私仇,土耳其版則是戒嚴司令的暴政與濫殺無辜,唯一不變的都是對於父女情的描繪。

土耳其版緊緊抓住了父女情的主題,重新詮釋,一樣令人激賞,尤其父女倆對著監獄高牆兩側的隔空對話,即使是高牆也無法阻擋這份濃烈的父女情深,讓人看了心碎。另外,劇中也加入了許多的土耳其特色情節,例如:全片充斥著遼闊、荒涼的原野,以及無處不在的伊斯蘭教文化等。

是什麼分隔了父女情?各國對「攜帶兒童入監」各有抉擇

這兩部影片之所以取名為《7號房的禮物》,在於蒙冤入獄的「父親」這一角色被安排在監獄裡的「7號房」;而與他同房的獄友們,在發現他是受到冤抑面臨死刑執行的威脅、即將與女兒生死別離時,決定幫他實現一個願望──把他思念的寶貝女兒當成了「禮物」,偷偷帶進「7號房」,陪伴他度過可能的最後人生歲月。

令人好奇的是,女兒竟然只能被當成「禮物」,被偷運進入「7號房」?聯合國通過的《兒童權利公約》不是明定「所有關係兒童之事務,無論是由公私社會福利機構、法院、行政機關或立法機關作為,均應以兒童最佳利益為優先考量」?而相關法律也有規定,受刑人可以攜帶未成年子女入監服刑。尤其這兩部影片的女兒最後都孤苦無依,則即便父親真的罪證明確、難逃法網,為何不能讓她光明正大的進入監所陪伴?

這是一個值得思辨的問題。因為這涉及的不僅是父母子女之間親情的維繫、受刑人矯正與教化功能的發揮、監所安全與秩序的維護,更攸關著孩童的妥適照顧與最佳利益。

只是,撇開「是否適合讓死囚的未成年子女在獄中陪伴其度過最後人生」不論,縱使問題是「執行有期徒刑的受刑人是否適合攜帶其未成年子女入監執行」,不同社會、不同國家也有著不同的政策抉擇。綜觀世界各國法制,有採取完全禁止政策的(如:中國與挪威)、有部分禁止者(如:加拿大與美國)、也有准許攜子入監的(如:台灣、瑞典與日本)等3種不同的政策取向。

以台灣為例,依照《監獄行刑法》第12條規定,基於人道關懷與仁愛精神,女性受刑人可以請求攜帶3歲以下的子女一同入監;在監所內分娩的子女,情形亦相同。子女滿3歲後,如果沒有適當之人受領,又無法寄養者,得延期6個月,期滿後交付救濟處所收留。立法者之所以如此規定,在於兒童隨著心智的成長,自我觀念逐漸發展,如果依舊在監獄的特殊環境下生活,對他/她的身心發展難免有負面影響,遂明定最長以3歲6個月為限。

由此可知,台灣的受刑人攜帶未成年子女入監有著年齡上的限制,而且只限於女性受刑人才擁有聲請權。其他採取類似政策的國家,最長是以法定義務教育年齡為上限,例如澳洲(註)
澳洲各省略有差異。
、德國的法定義務教育年齡是6歲。這意味縱使真實版的《7號房的禮物》發生在台灣或其他准許攜子入監的國家,因為歐娃(妍思)已經超過6歲,是不可能獲准入監陪伴的;何況身為主角的父親被判處死刑,更是不宜。
國際上,如何看待心智障礙者被判死?

劇中的父親麥肯斯(李永久)是個智能障礙者,先不論是否屈打成招,他遭法院判處死刑,這是否為法所容許?執法者可以因為殺害兒童的犯行令人髮指、被認為是《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以下簡稱《公政公約》)第6條第2項所稱的「情節最重大之罪」,即判處他死刑?

在土耳其版電影一開始,長大成人的歐娃經由廣播新聞,得知土耳其決定廢除死刑。這應該是土耳其為了獲准加入歐盟,於2004年所作的政策調整。然而,即便土耳其沒有廢除死刑,而且行為人所犯的是「情節最重大之罪」,法官在量刑時仍應一併審酌被告行為時的精神狀態、精神障礙與犯罪有無因果關係、責任能力是否欠缺或顯著減低等情形,以為決定。

依照台北市立聯合醫院松德院區院長楊添圍在〈精神障礙者的死刑裁量〉一文的說明,可知從人類歷史發展來看,無論是西方、傳統中國、東方文化甚至是穆斯林社會,人們逐漸認知到道德上不應苛責的人,例如:孩童,不應該受到一般人的刑事處罰;因而,弱智者、喪失理性者、心智缺陷者(先天性或疾病而引起),在處罰上都應有所減輕或免責。

2018年,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針對《公政公約》第6條生命權所發布的〈第36號一般性意見〉,即指出:

「締約國不應對面臨特殊障礙、難以與他人平等地進行自我辯護的個人,例如存有嚴重社會心理和心智缺陷而妨礙其進行有效辯護的個人,以及具有限道德上/規範上可責性的個人,判處死刑。」

這說明心智缺陷、責任能力受損之人從事犯罪時,普世認同應予以減刑,並且不可判處死刑。

憐憫心與見義勇為,彰顯了人性之光

電影中的麥肯斯雖然心智缺陷,但他表現出來的純真童心(如:為自己豢養的羊隻一一取名、在監獄中對鴿子講話),讓獄友和獄警們從原先的憎惡之心,漸漸地同情起他來。正是人類本有的憐憫心,他們都認為不應該讓智能障礙的麥肯斯執行死刑,何況麥肯斯確實遭受了冤屈。但戒嚴司令讓復仇之心給吞噬了,竟濫用其權勢,讓法院判處了麥肯斯絞刑。

一邊是要置麥肯斯於死地,而且是衣冠楚楚、位高權重的戒嚴司令及其親屬;另一邊則是一群全力挽救麥肯斯性命,卻是由黑幫老大、慣犯、把監獄當作臨時寓所的窮人所組成的獄友。在許多世人的眼中,前者才是令人欽羨、主宰社會發展的人,殊不知後者的憐憫心與見義勇為,才是真正的人性之光,應驗了「仗義每多屠狗輩,負心多是讀書人」這句俗諺。

既然如此,人們該如何看待這群違背社會規範而被判刑入獄的「屠狗輩」?美國斯蒂芬諾斯.畢貝斯(Stephanos Bibas)教授在他所撰寫的《刑事司法機器》一書中,提到:

早期美國殖民時期的刑事司法,公眾擠進公開的陪審團審判,刑事案件是他們日常生活的「道德劇」,他們看到正義被伸張。這種道德具有消極的一面,即對犯罪進行公然譴責;但它也有積極的一面,即給予罪犯寬恕與救贖。

他同時提到:

因為大多數違法者都被視為公民同胞,應該在他們跌倒之後再次把他們扶起來,還仍然是兄弟。亦即,刑事司法制度的任務就是對偏離正道的「綿羊」進行改造,並使他們重新融入羊群。這說明社會應該憎恨犯罪,但也應該關愛並救贖犯罪。在理想的情況下,犯錯的人將會坦白並且懺悔,公眾則對違法者表示寬恕、使其重新融入社會鋪平了道路。

可惜的是,隨著兩個世紀以來司法制度的職業化,檢察官、律師開始在審判中起主導作用,被害人被忽視、被告選擇沉默;專業化、機械化的程序取代傳統道德劇式審判,加上現代化的監獄興起,監獄把刑罰隱藏在高牆之後,對罪犯處以重刑並加以隔離,成了民眾的普遍期待。諷刺的是,在這個號稱現代化的刑事司法機器下,案件事實被隱藏,群眾被隔離在司法程序之外,不能親眼見到正義被實現,司法乃至法治的公信力遭到破壞。

對此,土耳其版藉由天真無邪的歐娃與這群獄友們之間的對話,讓我們重新省思──從某個角度來看,這群受刑人不過是「生病了」,是一時偏離社會常軌的「綿羊」!我們是否應該給予關愛,並協助其回歸正途?

思考嚴懲囚犯外的另一可能

在劇情中,可以發現歐娃的到來,給灰暗的牢房帶來了溫馨的氣息。在面對歐娃天真無邪、童言童語的提問時,每個獄友一開始慚愧地不知如何啟口,之後都開始反思自己犯下的罪行,並努力地修補自己與親人的關係;原本自暴自棄的他們,開始憧憬著未來的生活。

兩部兩電影所分別呈現的韓國、土耳其監獄,雖然各有其特色,例如韓國監獄明亮、管理現代化,土耳其監獄則是幽暗、溫馨家庭式,但基本上都著重在監禁、懲罰。相較之下,前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輔導員詹惠雅在親自探訪後所撰寫的〈荷蘭牢房生活:在低監禁率之國,監獄的存在不是為了懲罰〉一文中,則讓我們見識到荷蘭著重在處遇而非懲罰的獄政管理作為。

該文提到:

荷蘭監獄提供受刑人教化課程、工作技能訓練及精神醫學療程,以利受刑人未來能夠適應社會生活與自力更生;同時,為了讓受刑人能夠感受到親情的支持,每位受刑人每週可與家屬面對面接見一次,時間是一小時。藉由人性化對待、維繫家庭支持及復歸社會措施,更有機會減少犯罪人一再進入司法體系之中,因而讓荷蘭成為歐洲低犯罪率、監禁率排名前三低的國家。

親情的關懷與家庭的支持,確實是讓人迷途知返的重要解方;如果公眾給予寬容、關愛,也將減少其回歸正途的阻礙。而這種同理關懷與憐憫,更有助於伸張正義。因而,這兩部電影所要彰顯的,不止是親情的偉大,還包括各種善心者所展現的憐憫心與俠肝義膽,在在讓人感受到人間的溫情與善良的力量,這或許也是其中劇情最能感動人心之所在。

【法律人追劇】專欄介紹

法律人也追劇?當然,只是他們不會在法庭上告訴你而已。有的法律人不僅愛追劇,更希望解讀及探討影視作品中的法治文化意涵,並讓司法改革可以更加通俗易懂。

《報導者》在週末開闢「法律人追劇」專欄,邀請曾以《羈押魚肉》一書獲得金鼎獎的台北地方法院法官林孟皇、雲林地方法院法官王子榮等法律人執筆,每月一篇與讀者相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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