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荷蘭司法處遇機構啟示錄】之一

世外桃源或與世隔絕──荷蘭如何處置犯下重罪的精神疾患者?
位於荷蘭的司法精神病患長期照護機構。(攝影/詹惠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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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全世界的監禁人口持續成長,平均增加20%,台灣的在監人數約6萬人,也超過核定容額57,573人。但在各國之中,荷蘭的監禁人口卻在2011年至2015年間就下降了27%在歐洲各國中降幅最大,目前約1萬人左右;人口數與台灣相仿的荷蘭,為何監禁人口數僅台灣的六分之一?曾任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科員及輔導員的詹惠雅,赴荷蘭取得犯罪學碩士學位,她與華文荷蘭資訊平台「荷事生非」合作,試圖帶讀者進入荷蘭司法處遇機構,從評估與轉介系統、公私協力、社區融合等面向,探索荷蘭面對犯罪矯治的態度和作法。本文為系列之一。

荷蘭的低監禁率與犯罪率的下降、寬鬆的毒品政策和判刑趨勢的改變有關,但更值得注意的是:該國的司法體系中有一特殊制度,專門處置犯下嚴重罪行進入司法系統的精神疾患者。

當一名犯下重罪的精神疾患者進入荷蘭的司法體系之後,從一開始的衡鑑、審判、定刑,無論是部分有責或是無罪責的監護處分,都經過了專業及嚴謹的處置,後續也有相關的安置處所,讓精神疾患者能接受專業的治療或管理。該套系統能有效區分出犯罪的精神疾患者、予其適當的治療並評估其再犯風險;並隔絕無治癒可能的精神疾患罪犯,在限制對社會有危害的精神疾患者人身自由的同時,於有限空間裡給予最大限度的自由及尊重,同時維護整體社會的安全,達到保護社會大眾的目的。

荷蘭精神疾患犯罪者的處遇歷程:專業衡鑑、監護、治療

在長期精神照護機構居住超過7年以上的居民喬治(化名),用鑰匙轉開屬於他套房的門鎖。在喬治將門推開之後,房間內清一色是沉穩色系的木製傢俱,牆壁上還貼著幾張和家人的生活照。「已經住在這好幾年了,房間裡的東西愈來愈多,」喬治略顯不好意思地說。

站在他身旁的機構經理彼得(Peter Braun)補充道,「平均而言,每個居民會在這邊生活至少5到7年以上,他們每個人都有自己的房間,訪客也可以申請留宿。」

喬治指著牆上的生活照片,訴說家人上次來探訪的經過,一個中年的壯漢眼裡卻流露溫柔。從他和其他居民的言行舉止間,很難相信他們都是因為犯下嚴重罪行、卻因精神疾患而被收容於此。

喬治將房門鎖上之後,和經理彼得一起穿過建築物旁的綠色草地,來到園區另一端有十字架的建築物前。彼得邊推開小教堂的門邊說,「前陣子,有個在這工作多年的同事過世,告別式就是在這舉辦,當天機構內的居民都來為他送行。」

他講得稀鬆平常,卻讓外人難以想像,機構內的職員和居民的關係竟然是如此緊密。對居民來說,機構就是他們生活的全部,而對職員來說,這些居民不只是他們工作上管理的對象,多年相處下來,已經成為像鄰居或朋友一般的存在。

這間座落於荷蘭典型鄉村澤蘭省(Zeeland)、由荷蘭私人基金會「De Pompestichting」營運的司法精神病患長照機構(Langdurige Forensisch Psychiatrische Zorg, LFPZ),專門收容犯下重罪但缺乏(部分)責任能力的精神疾患者。

在荷蘭的司法體系裡,一位犯下嚴重罪行如謀殺、性犯罪者若因精神疾患影響犯行,會根據該國刑法中延伸出的《TBS法》(terbeschikkingstelling)
直譯是「由政府代為處置」(at the disposal of the government),也就是台灣的「監護處分」,針對精神疾患犯罪者免刑或刑責之外的醫療處置。
進行一系列處遇,類似我國的監護處分。

最早在1928年《TBS法》就已經在該國施行,處理刑事司法體系中有精神疾患被告的罪責問題。而在1950年代時,將司法精神鑑定引進司法的幕後推手,則是荷蘭的烏特列支學派(Utrecht Schoo),該學派由眾多心理學家及精神科醫師組成,以學者也是精神科醫師的彼得.班(Pieter Baan)為首,大力推動專業的衡鑑與處遇;以他為名的司法精神衡鑑中心(Pieter Baan Centrum, PBC)至今仍屹立在烏特列支。

以荷蘭目前的制度而言,被告進入司法程序後,如果法官認為有必要,在判決前就會將被告送到司法精神衡鑑中心暫住,由多個領域的專家在數週內觀察及評估,並作成報告書供法官參考,而法官則會視評鑑結果,來決定被告應負的刑責多寡,判決其接受監禁及精神醫療處分的時間長短。

荷蘭的TBS處分是政府保護社會大眾安全的手段,並兼以醫學方式治療精神疾患者,試圖使其能夠重新復歸社會。法院每2年會重新檢視案件,受監護處分者須接受評估,若其再犯率及危險性降低則可能結束處分;假使精神疾病犯罪者未能通過評估,處分期間就會再次延長,待2年後再重新接受評估。

長期精神照護機構,司法的最終防線

經過多次治療卻未能顯著降低危險性時,其所在的TBS診所就可以申請將之轉往長期照護機構。此類案件提交後,便由精神醫學及心理學等多個領域的專家組成委員會討論。最終,由法官定奪是否將受監護處分者安置到長期精神照護機構,若不服可對此處分提出上訴,確保行為人獲得完整的程序保障。接受長期精神照護的犯罪者,通常已經過許多評估程序及6到15年不等的治療,而非一開始就直接施以長期或永久隔離。

依據荷蘭矯正機關局(Dienst Justitiële Inrichtingen, DJI)的資料,目前受TBS處分者約有1,300人,負責執行的機構分散在公私部門──2個司法部門直轄機構、9個由私人營運但受政府補助的機構,以及4個監獄內的精神醫療中心。

其中,彼得服務的「De Pompestichting法醫精神醫學私人基金會」,在荷蘭境內所營運3種精神照護機構,分別為門診式、設置於監獄內以及獨立收容機構。門診式的精神照護讓患者可以正常生活,只需定期看診及回診;監獄內的精神照護則是由專業人員進駐矯正機構提供服務;而獨立的收容機構則是將精神疾患者收容於特殊機構內,並由相關專業及醫療人員提供照顧,通常是強制住宿──即喬治生活了7年的所在。

難降低再犯風險,以「穩定身心」為最高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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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外桃源、與世隔絕、荷蘭、重罪、精神疾患者、詹惠雅
在尊重個別處遇的人性化環境之外,司法精神病患長照機構也設有高度密集照護的空間,給身心不穩定的患者使用。(攝影/詹惠雅)

「我們的原則有三:一是維護社會安全,將有犯重罪仍有危險性的精神疾患者隔離,以避免再犯危害社會;二是以精神醫學及心理諮商,使他們的身心處於『穩定』狀態,而非『治癒』精神疾病;最後,我們盡可能提高收容人的生活品質,並施以個別化的處遇,強調收容人獨特性和自主性,」精神科醫師出身的彼得解釋。在長期精神照護機構已經有10多年的他,對於原則和執行細節暸若指掌。

彼得所述這些看似矛盾的原則的背後,是由「美好生活模式」(Good Lives Model, GLM)理論
屬於正向心理學(Positive Psychology)的一個支流,由紐西蘭心理學者托尼.沃德(Tony Ward)提出,他認為罪犯的更生工作不可單單從減低高危因素方面著手,亦需要關注其內心的渴求,包括9種共通的人性需求:知識、健康身體及性的滿足、自主性 、 工作和遊戲時的投入、創意、和人有良好關係、快樂、靈性/生命的意義、內心平和。若這些渴求被滿足,更生人便能過一個有目標、有意義及高滿足感的生活,最終減少再犯的機會。輔導員在GLM中主要工作便是和更生人一起尋找及計劃滿足以上渴求的不同方法。
所支持,提供具有安全感及療癒性的環境,並積極提高其生活品質,讓精神疾病患者能夠不必以攻擊的行為來達到自我防衛的目的。

研究顯示,將精神疾患者長期強制安置於高度安全封閉的場所,會使其失去自主性以及限制對未來的想像,如此反而會阻礙收容人達成治療目標,也就是無助於其復歸社會或降低再犯率。

「會轉來我們這邊收容的,大概都是其他診所和機構評估沒辦法降低再犯風險的,所以,我們機構的目的也不是以積極治療,或是降低再犯為優先,」彼得很快再補充道,「但這並不表示,我們只是把他們『關』在機構內而已,我們是採取穩定居民的身心為主,賦予他們自主性和責任,再輔以居民志願性的心理治療。

機構內的專家及職員們尋求與精神疾患者們合作,而非強制或單方面施予任何治療,會被轉送到長期精神照護機構的犯罪者,往往都是對於精神或心理療程抗拒或無效者,因此,在機構內居住的時間經常長達數年甚至是數十載。

「在這裡我們不會被看作犯罪人或病患,我們就是在這村莊裡的居民,擁有房間鑰匙、保有自己的隱私,在這裡工作的職員也都很尊重我們,我們的關係非常的密切,」喬治說道,他顯然很能認同自己在機構內的身分。

政府預算全額支應,由委員會每3年審查受處分者狀況

為了居民的身心安好(well-being),除了私人套房之外,村莊內也有公共空間的設置,起居室內有撞球桌、咖啡吧台及餐桌椅,大部分的木製傢俱都是居民親手打造。在園區另一頭的木作工作室裡,就有職員指導居民們製作木頭傢俱,堅固耐用的實木作品除了自用也對外販售。而村莊裡莊嚴樸素的小教堂,正如同台灣的廟宇常是信仰中心,此處教堂也是居民安頓心靈和重拾信仰力量的處所。

除此之外,園區內整潔乾淨又綠意盎然的環境,以及木作和腳踏車維修等有意義的工作,則賦予居民責任感及自治,讓居民對機構更有歸屬感,在居民身心穩定的情況之下,輔以個人化的志願性治療計畫,不但有助於生活品質,也能逐漸改善精神疾患的狀況。

由於長期收容人治療頻率較監護處分診所低,每位收容人每日所需經費為362歐元(約新台幣1萬2,000元),全額由政府編列預算支出,遠比後者的489歐元低(約新台幣1萬7,000元),但仍高於普通監禁者的247歐元(約新台幣8,500元)。在長期精神照護機構收容的整個過程,都會受到安置委員會的監督,每3年委員會將審查受處分者的狀況,檢視其是否能終止長期精神照護處分,轉往一般精神醫療處所治療,並能夠重返社會,而該基金會所經營的門診型機構則提供後續協助,讓曾受長期精神照護者離開機構後,能夠持續接受治療。

分流處置,試圖平衡風險與人權

對精神疾患者的處置而言,收容機構以優化生活品質為最高原則,包含高品質的醫療及精神疾病照護,其在機構內享有宗教信仰自由,亦能保有個人隱私,平日的生活起居亦未受嚴格限制,除了身心能夠穩定之外,也許還有機會能夠逐漸康復。

「我很習慣這裡的日子,要待多久都沒關係,我已經沒辦法想像離開機構會是怎樣。外面的人都把我們視作怪物,還不如待在這邊大家都一樣,」已經在機構多年的喬治感嘆。對他而言,住在裡面比外面的世界來得安心。社會大眾視其為洪水猛獸的異樣眼光,也讓他們對重返社會充滿恐懼。

由於收容機構內是一群處境相似的人,生活中接觸到的也都是專業的協助者或治療者,被外界貼上標籤及視作洪水猛獸的精神疾患者,隱居在「村莊」裡既不必擔心生活問題,也無需害怕他人眼光,因此感到相對安全。另一方面,對大多數人而言,將這些犯罪的精神疾患者與社會隔離,似乎能夠增加安全感。在風險與人權之間取得平衡,反映出荷蘭面對司法精神疾患者的務實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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