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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漁業署在去年(2025)11月26日釋出一段約10分鐘宣傳台灣遠洋漁業人權的影片,試圖透過一位加拿大律師、企業家李豪(Leo Seewald)順利成為台灣「快樂漁夫」的觀點,宣揚台灣的遠洋漁業產業都很陽光正向,並透過「奕大發」(Yi Da Fa)這艘魷釣漁船的案例,想要證明台灣的船長都把漁工當家人、漁工都把船長當爸爸這樣看待,營造台灣遠洋漁工離強迫勞動很遠的形象。但這只是台灣遠洋漁業極片面少數陽光的故事。
對於遠洋漁工海上辛苦的勞動處境,影片裡提及漁撈工作是專業但「不舒服」的工作。但真相是,政府更應該要正面回應台灣遠洋漁業潛藏的強迫勞動現況,以及說明為何這份所謂專業的工作,工人每個月只有570美元(約新台幣18,000元)、遠低於台灣《勞動基準法》約930美元(新台幣29,500元)的法定基本薪資。

幾乎同一時間,繼美國《CNN》在去年7月間報導台灣遠洋漁業中嚴重的工作傷害與強迫勞動議題之後,《金融時報》(Financial Times,以下簡稱《FT》)在同年11月21日再以一篇名為〈超市鮪魚背後的暗黑真相〉(The dark truth behind supermarket tuna)深度報導,揭露台灣、中國與韓國諸多遠洋漁船強迫勞動案例,再次認證全球遠洋漁業中的系統性人權侵害。
布南達的證言也高度符合許多曾經涉及強迫勞動的台灣遠洋漁船:福賜群號、福甡11號、大旺號、銪富號、裕順668號、新聯發168號、以及昇慶發96號。如果了解上述這些案件之後,強迫勞動很難只是以「不舒服」來形容這個工作的艱難,甚至根本無法與「快樂漁夫」產生任何的連結。
啟人疑竇的是,《FT》的報導在最後指出,布南達的船東和台灣漁業署全盤否認有延誤就醫和任何強迫勞動的情況,他至今仍未獲得工作兩年間的全部薪資,但布南達卻在法律訴訟中獲得約40,000元的身心障礙賠償金。
究竟漁業署所謂的布南達案件調查到底調查了什麼?沒有延誤就醫為何會有訴訟賠償?而漁業署的調查又如何說明船東與漁工之間的說法不一致?布南達工作的漁船是登記在萬那杜的權宜船,而漁業署的第一期《漁業與人權行動計畫》(2023年修正核定本)已宣示「要規範台灣投資的FOC漁船不得有強迫勞動或從事人口販運」,但布南達案已顯示台灣政府所宣示的這項政策之失敗。

漁業署的《漁業與人權行動計畫》將進入第二期的規劃與落實,而第二期草案比第一期行動計畫,有一項更進一步的政策在於更明確地鼓勵漁業第三方認證機制的獎勵措施,從原本的漁業改善計畫(Fishery Improvement ProjectFIP)升級為「 獎勵80艘遠洋漁船取得或維持『國際海洋管理委員會』Marine Stewardship Council, MSC)認證」。但這個被漁業署認為是可改善台灣漁業強迫勞動的解方,在《FT》的報導中,其實遭到嚴厲的批評與質疑。
布南達工作的漁船與船東華偉漁業,宣稱其所有產品皆已取得包括總部位於英國的MSC在內的國際認證,但《FT》報導中訪問的漁業科學家卡特里娜.中村(Katrina Nakamura)表示,MSC認證的鮪魚漁獲中,其實有74%的漁船是缺乏透明度和可追溯性的;「國際運輸工人聯盟」(ITF)的調查與紀錄也證實,MSC認證的漁場在過去5年間就曾發生至少39起的強迫勞動案件。

《FT》的報導特別著重於海鮮供應鏈的面向,並衝擊到英國廣大的海鮮消費者,該報導清楚指出,由英國各大零售商超市所販賣的鮪魚罐頭,包括在英國四大超商特易購(Tesco)、聖斯伯利(Sainsbury's)、艾斯達(Asda)、和莫里森(Wm Morrisons)等超商上架的海鮮商品,其中有涉及來自台灣、中國、韓國遠洋漁船漁工的強迫勞動,除了上述布南達延誤就醫導致失能的案例之外,《FT》在報導中引用了英國「環境正義基金會」(EJF)所提供的駭人聽聞影片,直擊漁船上憤怒的管理幹部動不動就搧漁工耳光、舉刀威脅作業中的漁工,甚至影片中拍到船上幹部對船員開槍的畫面。雖然英國並非台灣鮪魚商品的最主要出口國,但《FT》這篇報導已經清楚指涉台灣漁船或台灣人投資的FOC船也涉及其中,漁業署、勞動部、以及海鮮產業業者,不可不慎。
就算這些明顯強迫勞動的影像只是極端個案,但《FT》的報導仍透過視覺動畫展示,這些在海上勞動生活長達10個月甚至1年以上的漁工們,是居住在寢室被形容為「棺材」的惡劣環境中;漁工證言其在延繩釣漁船上超長時間工作與極少休息、吃腐敗糟糕的食物、飲用像是「毒藥」的淡化海水,及生活在長期沒有Wi-Fi無法對外通訊的海上孤立狀態。報導並藉由國際運輸工人聯盟所分析的漁工勞動契約,說明遠洋漁工普遍陷入債務拘束當中。「快樂漁夫」過於正向的形象,是忽視這些發生在遠洋海上的邪惡。
而這些高度符合ILO11項強迫勞動指標的情況,也與台灣人權促進會和日本Human Rights Now日前所公布的台日海鮮供應鏈強迫勞動報告《Silenced Voices》,高度吻合。已有愈來愈多的調查報告與漁工證言,證明這個嚴重缺少監管治理與極度不透明的產業,存在著系統性、跨國跨區域的強迫勞動。如同長期倡議遠洋漁工應享有Wi-Fi通訊權的「全球勞工正義」(GLJ)的法務主任Allison Gill在《FT》報導中所說的:「鮪魚捕撈是在一個高度剝削的遠洋產業中,最高度剝削的部門。」
除了透過形象廣告之外,台灣政府還有哪些政策工具可以實質消除遠洋漁業中的強迫勞動呢?
台灣的單車大廠巨大集團(GIANT)被美國政府發暫扣令的事件,應該已讓台灣企業和相關政府機關意識到,各產業供應鏈中所存在的強迫勞動與人權風險,是不容小覷的營運課題。事實上,台灣已經有4艘遠洋漁船早在巨大事件之前就已被美發暫扣令,包括大旺號、和春61號、漁隆2號、以及連億興12號,但這4艘漁船應該只被漁業署和產業視為單獨個案,並沒有打算採取積極措施來因應《FT》和許多專家所點出的遠洋漁業中存在的系統性問題。
勞動部在政策上持續排除對於遠洋漁工的勞權保障,經濟部的《企業與人權國家行動計畫2.0》及《企業尊重人權指引》已經延宕1年多未正式公布,甚至有可能拖延到2028年才會讓《企業尊重人權指引》上路。農業部漁業署所主責,將ILO-C188國內法化的《漁撈工作公約施行法》,目前也卡在行政院遲遲未通過。近3年不斷呼籲的強制規範遠洋漁工海上Wi-fi通訊權,目前漁業署也只是補助方案且涵蓋率極低。漁業署2026年起公布遠洋漁工的最低薪資由550美元調升20美元至570美元,但這與《海事勞工公約》(Maritime Labour Convention, MLC)規範的690美元有差距;台灣目前聘僱漁工有適用《勞基法》和境外聘僱制度的雙軌制,近海漁工(適用《勞基法》)的薪資已經可達到約950美元,這兩軌的漁工薪資差距將愈來愈大,顯示漁業署仍然選擇以政策保護產業中的資方,而無意積極消除遠洋漁工的強迫勞動處境。
《FT》這篇重量級的報導,影響的恐怕不是只有英國海鮮市場,歐盟各國政府與海鮮企業應該也會對來自台灣的鮪魚和海鮮商品高度警覺。在2027年底歐盟的「禁止強迫勞動產品上市」規章將上路之前,歐盟應該就會審慎對待來自台灣遠洋漁船的海鮮製品,特別是已經惡名遠播的台灣鮪魚。究竟台灣的遠洋漁業產業和台灣政府要像巨大集團暫扣令事件那樣,等到被歐洲各國海關裁罰之後才會感到痛,還是從現在開始就以保障漁工勞權為基礎,著手進行大刀闊斧的改革,包括:通過《漁撈工作公約施行法》、廢除聘僱雙軌制讓遠洋漁工適用《勞基法》、立法保障遠洋漁工在海上使用Wi-Fi、以及積極落實企業的人權盡職調查?這些都是台灣政府可執行也可達成的漁業政策。
台灣漁業究竟是要當個誠實面對問題的務實漁夫,還是扮演掩蓋事實、拒絕面對黑暗真相的「快樂漁夫」?這是台灣政府與漁業產業不容迴避的靈魂拷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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