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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蔚昀/除了友情支持,我們也該看到外交的鋩角──從波蘭贈台AZ疫苗後重申一中政策談起
(攝影/AFP/THOMAS PE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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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波蘭台北辦事處(Polish Office in Taipei)2021年5月28日捐贈台北市醫護人員1,500件醫療防護衣後,波蘭政府又於2021年9月4日捐贈台灣40萬劑AstraZeneca疫苗。我的Facebook同溫層上一片歡欣鼓舞,說著除了立陶宛、捷克、斯洛伐克,現在又可以去波蘭了,還規劃了路線怎麼玩。也有人說這些國家會支持台灣、反對中共,是因為他們曾深受共產主義和蘇聯荼毒,所以現在更加支持自由民主。

然而,2021年9月6日,《新頭殼》刊登了一則新聞〈才送台灣40萬劑AZ疫苗 波蘭外長在立陶宛宣布 : 不承認台灣獨立〉,指出波蘭外長饒兀(Zbigniew Rau)在立陶宛首都維爾紐斯(Vilnius)表示:「波蘭的立場很明確。我們承認一個中國政策,承認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在他看來,台灣駐波蘭代表處只是經濟和文化性質的辦事處,不具有實質外交性質。《新頭殼》轉的是俄羅斯衛星通訊社(Sputnik)的報導,我也查證了立陶宛新聞網《十五分鐘》(15min)波蘭新聞網《國家媒體》(Media Narodowe)的報導,饒兀確實有這麼說。我還看了波蘭記者阿圖.史坦馬夏克(Artur Stelmasiak)貼在Twitter的影音紀錄,饒兀的原句是:

「波蘭的立場是絕對明確的。我們承認一中政策,承認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這就是為何台灣在我國的代表處沒有外交性質,而是具有經濟文化辦公室的性質。」(Stanowisko Polski jest absolutnie jasne. Uznajemy politykę jednych Chin, uznajemy Tajwan jako część Chin, dlatego przedstawicielstwo Tajwanu u nas nie ma charakteru placówki dyplomatycznej, ma charakter takiego biura ekonomiczno-kulturalnego.)
2021年9月7日,《自由時報》刊登了另一則新聞〈波蘭外長稱「台灣是中國一部分」外交部駁:PRC從未統治台灣〉,裡面提到台灣外交部的說法:「對於波蘭外長饒兀的發言,台灣外交部查證後說,該發言主要是針對歐盟各國紛紛開始檢視與中國的關係,所以應記者發問而重申波蘭政府對於兩岸關係的一貫立場,其政策方向並無改變。且同時波蘭外長在記者會上也譴責中國對立陶宛的施壓,指出中國的脅迫手段並不適當,對於17+1機制
正式名稱是「中國─中東歐國家合作」,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中東歐國家如波蘭、捷克、斯洛伐克、匈牙利等國的經貿合作,原本是16+1,2019年希臘加入,變成17+1,但因立陶宛已在2021年5月退出,變回16+1。
9年多來的成果也不滿意,尤其是與中國的貿易問題並沒有獲得解決。」外交部並重申:「台灣與波蘭是民主自由陣營的堅實合作夥伴,雙方迄已簽署22項協定,包括今年2月才剛生效,也是歐洲國家首例的刑事司法合作協定,雙方也針對各大領域建立雙邊政府定期諮商機制,關係十分強健,並持續深化中。」

乍看之下,我們好像不必擔心。畢竟,波蘭外長只是重申其波蘭一直以來的立場。波蘭不是那麼滿意和中國的合作,和台灣的合作也持續穩固中。如果波蘭的一中政策立場以前對台灣沒有影響,現在和未來好像也不會怎麼樣。但是,真的可以這麼單純美好嗎?波蘭的一中政策立場真的不會影響台波關係,以及(曾)在波蘭留學、工作、居住、開公司的台灣人的生活?

一中政策下,寄給台灣人的司法文書可能被「送中」

波蘭的一中政策對(曾)在波蘭留學、工作、居住、開公司的台灣人有沒有影響呢?我的經驗是有。不過老實說,到2021年2月之前,我覺得沒有影響。畢竟,台灣的國際處境就是這麼艱困,中華民國就是一個幾乎不被承認的存在,所以很多事只能做不能說也是情有可原。重要的是實質關係,不是名字或政策──我以前確實是這樣相信的,直到我收到一封由中國司法部轉交、來自波蘭克拉科夫城中區地方法院(Sąd Rejonowy dla Krakowa-Śródmieścia w Krakowie)的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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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2月,作者收到一封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司法協助交流中心寄來的信。(圖片提供/林蔚昀)
2021年2月,作者收到一封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司法協助交流中心寄來的信。(圖片提供/林蔚昀)

其實,那不是一封什麼大不了的信,只是法院叫我在波蘭找個代理人幫我收信。整件事的始末是這樣的:我和我先生谷柏威(Paweł Górecki)還住在波蘭克拉科夫時,我們開了一間促進台灣和波蘭文化交流的小公司,後來公司因為經營不善暫停運作,但還沒正式關閉。在波蘭關閉公司的手續很繁複,我們一直很忙,所以就先擱著沒有處理。2016年我們離開波蘭回台灣定居,離開時很匆忙,也來不及正式關閉公司。2020年8月我們得知波蘭關於公司的規定幾年前有改變(以前只要寫公司有什麼營業項目,現在要寫什麼是主要營業項目,什麼是次要營業項目),我們應該要交個表格上去。只是這幾年來我們一直不知道這件事,所以一直沒交,事情後來由克拉科夫城中區地方法院接手處理,法院聯繫我們,要求補齊文件不然我們得繳罰金。我們立刻著手處理、補齊文件,過程十分繁瑣累人,因為和法院聯絡只能透過信件,我們已不住在波蘭,法院寄信到我們公司以前在波蘭登記的地址,我們也收不到信,只能在別人轉告我們信件投遞失敗或確認法院已把信寄出後,委託律師去法院申請信件副本。這樣很花時間(尤其疫情期間,很多事處理的速度比以往慢),我們提供了我在台灣的地址,請法院直接把信寄到台灣給我們,這樣比較方便迅速。

文件寄出後,法院9月回信(但我們11月才透過律師看到信件副本),說我們表格有地方填錯,請我們更改。另外又說根據波蘭法律規定,如果收件地址在歐盟之外,我們必須指定一個在波蘭的代理人幫我們收信,要求我們也補齊這份文件。法院在11月底告知,他們又寄了一封信給我們公司,說會寄到台灣。法院沒告訴我信中寫什麼,有鑒於波蘭寄信到台灣很慢,我們先委託律師申請信件副本,在12月底看到信件,內容同樣是提醒我們指定代理人。最後我們指定了代理人,所有的表格和文件也都補齊了,趕在2020年12月30日用DHL寄出,事情也順利在2021年1月初解決了。

本以為這件事就此落幕,但我於2021年2月赫然發現,波蘭法院於處理這件事的過程中,在沒有告知我的情況下,竟然根據《海牙送達公約》(Hague Service Convention)──全名是《海牙民商事域外送達公約》(Convention on the Service Abroad of Judicial and Extrajudicial Documents in Civil or Commercial Matters)──把要給我公司的信寄到中國司法部,請他們把信轉交給我。海牙送達公約是一份1965年於荷蘭海牙簽署的司法協助國際公約,規定各締約國應指定一個中央機關負責收受他國請求送達之文書並予以轉遞,中國和波蘭都是締約國。法院確實把信寄到了台灣給我,只是我沒想到他們是透過中國司法部轉交:2021年2月17日,我接到了一封來自北京的信,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司法協助交流中心說他們收到外國根據1965《海牙送達公約》提出的司法協助請求,請求向我公司送達司法文書,現在他們將該司法文書通過郵局掛號寄送達給我,請我查收,還要我收到後覆函告知他們,他們好回覆外國請求方。信中除了中國司法部的來函,還有波蘭克拉科夫城中區地方法院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司法協助交流中心提出司法協助請求的請求書表格,以及克拉科夫城中區地方法院的信,要求我們指定在波蘭的代理人(其實收到這封信時,我們早已指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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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司法協助交流中在信中表示,應波蘭法院要求根據《海牙送達公約》轉交司法文書,並要求請作者收到後覆函告知。(圖片提供/林蔚昀)

我和我先生都覺得我的權利被侵犯。雖然波蘭請中國轉交給我的信中沒什麼個資,但如果有怎麼辦?如果我回信,不就等於承認我歸中華人民共和國管、台灣國民的事歸中華人民共和國管?這種信怎麼能回呢?

在波蘭司法部的「慣例」與地方法院的「依法行政」之間

我透過外交部信箱,問了台灣外交部我是否有必要回信給中國,台灣外交部說可以不用回。我先生則寫了信給波蘭司法部(Ministerstwo Sprawiedliwości)、波蘭台北辦事處和克拉科夫城中區地方法院,抗議法院把信件交由中國司法部轉交。

波蘭司法部回覆說依照慣例,給在台灣的人(osoby znajdujące się na Tajwanie)的司法文書是透過波蘭台北辦事處轉交。波蘭台北辦事處的回覆也和波蘭司法部如出一轍,說根據目前為止的慣例,波蘭法院寄到台灣的司法文書是經由波蘭台北辦事處轉交,不是透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轉交。

2021年3月底,克拉科夫城中區地方法院回了信給我先生。地方法院說他們把給我的信交由中國司法部轉交,是因為:

「波蘭不承認台灣在國際法上的主體性,轉交文書給住在台灣的收件人之請求,要符合1997年11月1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波蘭共和國聯合公報》(Wspólny Komunikat Chińskiej Republiki Ludowej i Rzeczypospolitej Polskiej)中提到的『一個中國』規則,向中國的機構提出。根據1965年11月15日簽署的海牙送達公約,能在中國行使這個請求的主管機關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司法協助交流中心。」 (Polska nie uznaje podmiotowości prawno-międzynarodowej Tajwanu, wniosek o doręczenie dokumentów adresatowi zamieszkałemu w Tajwanie należało skierować do organów Chińskich zgodnie z zasadą „jednych Chin” wyrażoną w komunikacie Chińskiej Republiki Ludowej i Rzeczpospolitej Polskiej z dnia 17 listopada 1997 r. Właściwym organem do wykonania wniosku o doręczenie dokumentów w Chinach, na podstawie konwencji haskiej z dnia 15 listopada 1965r., jest Ministry of Justice Department of Judicial Assistance and Cooperation Division of Judicial Assistanc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法院隨信附上一份2018年的波蘭外交部意見書,叫做〈與台灣合作的特殊條件之資訊〉(Informacja nt. specyficznych uwarunkowań współpracy z Tajwanem),意見書中有提到「一中政策」:「波蘭承認『一個中國』規則」。

而在註釋中,則有對一個中國規則做出解釋
原文為:Strona polska ponownie oświadcza, że Rzeczpospolita Polska uznaje, że na świecie istnieją tylko jedne Chiny i jest to Chińska Republika Ludowa oraz, że Tajwan jest nierozłączną częścią terytorium Chin, a Rząd Chińskiej Republiki Ludowej jest jedynym legalnym rządem reprezentującym całe Chiny.
「波蘭共和國方面重申,波蘭共和國承認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即中華人民共和國,台灣是中國領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是代表全中國人民的唯一合法政府。」

這段解釋其實正出自1997年11月17日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波蘭共和國聯合公報》中文版和波蘭文版分別可以在中國外交部網站和中國駐波蘭大使館網站上讀到。

我先生再次去信克拉科夫城中區地方法院表示抗議。2021年8月,我先生第二次收到法院回信,法院在信上重申「一個中國」規則,然後說法院透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送達信件是符合法律規範的,還說「台灣方面可以透過波蘭台北辦事處送達指定文件,並不會改變法院透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送達的合法性。」(註)
原文為:「Ewentualna praktyka doręczania określonych dokumentów przez stronę tajwańską za pośrednictwem Biura Polskiego w Tajpej nie zmienia faktu prawidłowości doręczeń dokumentów sądowych za pośrednictwem Ministerstwa Sprawiedliwości Chińskiej Republiki Ludowej.」
我先生把法院這次的回覆告知波蘭台北辦事處和波蘭司法部,波蘭台北辦事處說我們可以向法院提出上訴,還可以向波蘭人權監察使(Rzecznik Praw Obywatelskich/Polish Ombudsman)
波蘭人權監察使是波蘭共和國的一個獨立機關,由國會選出,其主要任務在保障人民依憲法及相關法令所規範應有之自由及公民權,可在接獲陳情後進行調查,如有違反人權事實,可要求行政機關檢討、修改法規、要求行政機關進行懲處等。
提出正式抗議。可是,那樣就要繼續抗議下去。我們在經歷這次事件之前,已經想把公司關閉了,經歷過這次事件,感到心力交瘁,更下定決心排除萬難關閉公司,也開始進行行政作業了,實在不想因為這事而拖延,因此決定不向波蘭人權監察使提出正式抗議。

雖然波蘭台北辦事處和波蘭司法部都表示,根據慣例給台灣居民的司法文書是透過波蘭台北辦事處轉交。但問題是,目前就是沒有白紙黑字的指引告訴法院要怎麼做,也沒有一條法律規定,給台灣人的信要經過波蘭台北辦事處轉交。殘酷的事實是,不管波蘭和台灣民間對彼此多有好感,不管波蘭官員私下如何看待台灣,沒有法律保障的事就是沒有法律保障,畢竟所有的事都要依法行政。

真正要避免未來出現類似問題,我認為波蘭和台灣應該簽訂民商事協定(台灣與波蘭目前雖已簽有台波刑事司法合作協定,但沒有簽民商事協定)。或至少,波蘭政府應該準備一份給法院的正式指引(但波蘭法院有獨立性,不一定要聽從指引)。在沒有民商事協定之前,所有的事只能依照慣例,或者,也有可能會出現某個人、某個機構不依照慣例來處理。

詭譎的國際現實下,台灣如何保障自己的權益?

我的事是特例嗎?有一點,畢竟回到台灣後還要處理波蘭事務的人,可能不是這麼多。但我也可能不是特例。也許也有人遇過類似的事,只是沒有說,或沒有這麼認真看待。以後還會有這樣的事嗎?很難講。只要台灣和波蘭一天沒有簽民商事協定,台灣人的權益就沒有受到保障,而我們不知道將來台灣和波蘭的關係會如何發展。如果台灣和波蘭關係更緊密,那台灣人的權利需要受到保障,應該簽民商事協定。如果台灣和波蘭關係變糟,那台灣人的權利更需要保障,更應該簽民商事協定(有許多台灣人在波蘭求學、工作、居住、經商)。不管怎樣,都應該要簽民商事協定,才會有正常的關係和正常的交流。

這個小故事可以告訴我們什麼?我想它可以告訴我們:當我們在看台灣和外國的關係時,該看的不只是表面上的友誼表示。送疫苗,喊話支持,都很好,很多國家都會做,但是外國的內部政策是否遵守一中政策?在遵守一中政策下,可以給台灣多少空間?有沒有刑事司法合作協定和民商事協定?台灣人的權益會不會受到保障?信會不會被寄到中國司法部由中國司法部轉交?(比如說我的經歷)台灣人去這個國家參加比賽,國籍會不會被主辦單位寫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台灣」(PRC Taiwan)或「中國台灣」(China,Taiwan)?(比如蕭邦鋼琴比賽事件)去參加表演會不會被迫拿中國國旗?(比如小飛魚事件)台灣人去這個國家參加暑期語言課程,國籍會不會被改成「中國(台灣)」,在「國家日」的表演內容是不是會被干涉?(比如西里西亞大學事件)?這些才是要仔細觀察的鋩角(mê-kak)
台灣閩南語,中文常寫作「眉角」,比喻事物細小而且緊要的部分,引申為事情的原則、範圍、輕重關鍵。

我並不天真爛漫,我曾長居英國和波蘭,很清楚台灣在國際上的處境有多艱難、多尷尬。在國內,我們自以為清楚中華和中國的差別,但到了國外,China就是中國,誰知道什麼是中華?即使是知道台灣和中國差別的人,也搞不好會把台灣看成「好的中國」。但是,台灣要正名也不是那麼容易,不是跑到國外喊一喊我今天要當台灣,國際就會認可台灣、張開雙臂歡迎台灣了。所以重點還是:台灣如何能在重重限制下,為自己爭取最大自由、最大保障和最大利益?我們如何能對外國人講清楚我們是誰,我們的訴求是什麼,還有外國為什麼要支持我們,支持我們有什麼好處?如果目前台灣還無法名正言順地在國際上存在,必須做出某些犧牲和委曲求全,我們要堅守的底線在哪裡?

外交不只是友誼,更要加深「互惠的循環」

綜合以上,台灣人要學會不要一頭熱地把心交給別人,不要憑感覺做事。很多國際上的事,不是「別人送疫苗/譴責中國就是挺台灣」,也不是「別人秉持一中政策就是不挺台灣」這麼簡單。在挺和不挺之間,有許多灰階。除了看別人挺不挺,我們也要問:別人為何要挺我們?只是為了民主理念嗎?還是也為了自己的利益?不挺我們,是不是因為怕失去利益?

維護自己的利益天經地義,沒有什麼道德不道德,每個國家都要維護自己的最佳利益,台灣也一樣。外交不只是友誼,也是生意,是利益交換。波蘭和中國合作密切,這是事實,波蘭和台灣合作關係愈來愈密切,這也是事實。我們如何能加深「善的循環」,讓它變成「互惠的循環」?這是值得思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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