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

王維菁/我們需要健全的新聞議價與基金立法,以重建新聞與民主的共生秩序
跨國數位平台(如Meta、Google)匯集或挪用新聞內容,卻壟斷數位廣告收益而未合理分潤,正阻礙全球新聞產業的健全發展,也影響了民主與監督功能的維持。在澳洲與歐盟近年皆已訂立「新聞議價法」等平衡新聞產業與數位平台收益的法律,台灣也亟需推相關法制。圖為國內外媒體聚集在新聞現場第一線工作的情形。(攝影/陳曉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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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位化與跨國平台壟斷的資訊傳播時代,新聞依舊支撐著國家社會的公共事務知識體系,然而其傳統廣告收入模式崩解、生產資源和人才不斷流失,使其逐漸喪失第四權的獨立性,反仰賴置入、政府標案與尋租利益
媒體尋租指利用媒體做為政治影響力之工具來換取其他利益之現象,例如政治人物協助媒體老闆取得土地標售、變更、開發,或協助其他事業行為等以獲利(林麗雲、王維菁,2022;呂炯昌,2023年12月27日),因此,台灣新聞媒體在尋求非生產性利益壓力下,逐漸成為政媒利益交換的工具。現今台灣社會,新聞媒體已成為尋租工具。台灣的媒體尋租現象與影響主要體現在以下幾方面(王維菁,2024年12月4日;王維菁,2025年2月22日):
  1. 政媒共生:政治權力需要媒體及輿論支持,媒體企業主則將媒體作為尋租工具及尋租媒介,故媒體企業透過支持政治力量以換取政策優惠或特權,如政府採購、政府媒宣委託、土地開發與土地變更利益等。
  2. 監管俘虜:獨立監管機關(如NCC)被監管對象影響或其人事被監管對象決定,削弱監管機關與公共政策的公正性。
  3. 市場競爭不公:尋租行為讓擁有政治聯繫的人能夠獲得更多利益,扭曲市場公平競爭。
  4. 生產效率降低:企業依賴政治租金而非核心業務獲利,使原產業缺乏投資、創新與生產效率。
  5. 市場機制失靈:缺乏競爭力的業者因尋租利益而無法被淘汰,依舊留在新聞市場進行低成本競爭,削弱整體產業之競爭力和發展,並拉低行業內容品質。
  6. 公共資源濫用:公共資源(如政府預算、土地/土地開發)被濫用,影響整體社會正義、公正性,並損害公共利益。
  7. 政府管制失靈:包括政府監管無力與不力,政府未能有效規範媒體行為。並也將造成媒體與政治間之不當利益輸送。最後形成政府公信力下降及其管理治理能力受到社會質疑。
  8. 對傳媒與民主的負面影響:媒體應是民主社會的第四權,對權力與政府進行監督。但若媒體成為政治利益集團的工具,可能選擇性報導、隱瞞或扭曲資訊,操控公眾輿論,反而成為政治既得利益團體的庇護者。另民主的運作需要資訊透明,當資訊被隱藏、扭曲或誤導時,公民難以做出明智的決策,影響民主社會的健康運作。
維生,早已無法正常發揮新聞媒體應有的民主與監督功能。
為了解決相似的問題,國際間目前出現了三種主要模式:新聞議價法律、新聞基金,以及歐盟的著作鄰接權
根據《數位單一市場著作權指令》,歐盟賦予新聞出版者「新聞出版鄰接權」,提供其對新聞出版物在數位環境中的專屬權利。新聞出版者有權針對其所發表的新聞內容被數位平台(如搜尋引擎、新聞聚合器、社群媒體)於線上再利用(如擷取摘要、呈現片段或公開傳播)時,決定是否授權使用並要求合理報酬。此規範旨在強化新聞出版商對數位平台的議價能力,確保其獲得公平補償,支持新聞業的經濟可行性與新聞自由。
。這些作法都要求匯集或挪用新聞內容、卻壟斷數位廣告收益而未合理分潤的跨國數位平台,必須與新聞媒體進行協商。台灣自2021年以來也開始研議新聞議價法與新聞基金等立法方案,目前立法院累計已有六、七個相關草案版本,並在近期逐漸進入正式的立法程序。

由於「新聞議價」、「新聞基金」、「數位服務稅」等方案各有支持者,圍繞這些方案開始出現彼此攻訐、甚至抵制立法的現象。此外,台灣新聞媒體型態多元,利益各有不同,高度仰賴流量的媒體擔心數位平台會報復,透過降低流量、下架新聞內容等方式懲罰媒體。甚至有人擔憂推動此立法可能影響台美關係甚或貿易關稅談判。因此,現在正是我們正視並討論相關問題的關鍵時刻,基於這樣的認知,我們可以開始檢視目前草案中可能的不足之處,並對各種不同的意見論點提出一些回應和調整建議。

首先,我們必須承認立法不可能一步到位、盡善盡美,但能先建立一個法律框架,對矯正跨國平台與台灣新聞業間不平等的經濟與權力關係是必要且關鍵的。就算不論澳洲、加拿大或歐盟等不同路徑的法規模式,截至今日都仍在持續修正與完善化當中;因此,若只因法律存在部分不足,就全盤否定解決當前新聞生產困境的立法努力,又提不出更務實的替代方案,這種做法不但不負責任,也無助於問題的解決。

此外,倘若基於自身媒體的型態與利益,就一概否定其他類型媒體的立法需求,這不是過度自私就是太本位主義。在面對跨國平台龐大的政治經濟壓力下,此時能以最大包容求同存異、團結力量,遠比彼此爭鬥、玉石俱焚要來得明智。

然而,從國際經驗以及目前朝野提出的各版草案來看,若相關制度設計不夠周延,法案也確實可能難以真正發揮效果。因此,以下也針對立法院現今各草案可能不足之處,提出以下六方向調整建議:

一、將AI平台使用新聞內容納入法案

首先,應明確將人工智慧(AI)業者對新聞內容的使用納入議價或基金立法範圍。AI平台已成為當前與未來新聞內容傳播的重要管道,使用者將透過AI 摘要直接獲取新聞資訊,完全跳過媒體原始報導,導致新聞網站流量和廣告收入下滑。同時,多家國內外媒體已出面提告AI平台未經授權挖掘新聞內容進行模型訓練、或生成摘要之侵權問題;多家AI業者也開始與新聞媒體進行授權協議。由此可見,將人工智慧平台納入新聞議價與基金立法規範,符合現今與未來趨勢。

二、設置「反報復條款」,防止平台以封鎖新聞抵制義務

其次,法案中應增列「反報復條款」,禁止數位平台以封鎖、下架新聞內容或刻意限縮新聞觸及率等手段,來對抗法定議價義務。

澳洲和加拿大的經驗顯示,大型平台可能以強硬手段回應立法:澳洲2021年通過《新聞媒體與數位平台強制議價法》(News Media and Digital Platforms Mandatory Bargaining Code)時,Meta(Facebook 母公司)一度威脅禁止澳洲用戶在Facebook分享新聞,甚至突然封鎖所有澳洲媒體的內容,以表抗議;加拿大2023年制定《線上新聞法》(Online News Act)後,Meta更直接對境內用戶封禁新聞連結,以致加拿大新聞參與度一年內驟降42%,當年全國又有36家地方媒體關閉。這些報復舉措對當地新聞業造成不小傷害,尤其中小媒體因高度依賴社群流量受害更為嚴重。

因此建議在我國議價、基金法中明文禁止平台對申請議價或仲裁的新聞業者進行內容下架、排序降低等報復行為。一旦發現違規,可授權主管機關迅速介入調查並處以罰款或其他制裁,確保平台不敢輕啟貿然的抵制手段。若缺少反報復條款,可能導致平台運用其壟斷流量的優勢懲罰合作媒體,使後者流量驟減、收入受損,唯有防堵平台以技術手段規避義務,法律才能真正保障新聞媒體的談判權益。

三、允許平台繳固定金額於基金以換取議價豁免

建議考慮建立「繳納基金換取議價豁免」機制,以提高制度彈性和合作誘因。此設計允許跨國平台選擇繳交一定金額至新聞基金,來替代必須與所有媒體一家一家談判之義務。國際上已有類似案例,如加拿大在立法過程中,Google為爭取豁免強制議價,曾主動提議每年捐出1億加幣(約新台幣21.5億元)給加拿大的新聞基金,為期5年,這顯示部分平台傾向用一筆固定支出來了結談判義務,而不願捲入多方拉鋸。若立法納入此選項,平台可能會有更大誘因主動出資合作,媒體也能更快速地獲得資源挹注。

這樣的「平台買斷」機制有多重好處:一方面可以降低行政執行成本,避免大量繁瑣的個別談判與仲裁;另一方面則為平台提供了一條合法履行社會責任的途徑,減少對立情緒,轉而促進合作。如果沒有基金豁免這個選項,仍可能出現的情況是,大型平台只與少數龍頭媒體私下簽約以規避被指定為議價對象,中小媒體仍然分不到資源;或者平台乾脆拒不合作,讓談判持續延宕。引入此機制,可作為強制議價制度的有效補充,確保整個新聞產業都能受惠。

四、明定具體罰則,加強對平台不合作行為的懲處

任何法律若缺乏執行的「牙齒」,其效果都將大打折扣。為此,新聞議價法中應增訂明確的罰則條款,強化對不配合或違規平台的執行力度。過去經驗顯示,若沒有具體懲處規定,跨國平台可能採取拖延、消極協商甚至漠視義務等態度,消解立法的實質效力。如平台拒絕善意協商、消極應付調解仲裁,或不履行仲裁裁決,可對其發出違規通知並處以罰鍰;情節重大者,甚至可提請法院科處民事罰款,並強制執行仲裁結果。平台若未在法定期限內與媒體進行誠信議價,或有違反反報復條款等行為,可處以罰金。

五、合法化新聞媒體的聯合議價,施行初期給予時限豁免

所謂「聯合議價」,就是多家媒體組成聯盟,與平台集體協商內容授權的費用。在強制議價制度下,大型媒體或許有足夠資源單獨與平台交涉,但中小媒體往往因籌碼有限而處於劣勢。因此,法律應明確允許新聞媒體進行聯合議價,並提供豁免保障,以降低小型業者的談判門檻。政府並應建立機制或平台協助小型媒體聯合向平台議價,包括如法律諮詢、協商程序、協調窗口支援,或設立媒合平台來協助小媒體與平台協商等,以避免弱勢媒體被排除在外,維護新聞的多元發展。

六、新聞基金聚焦扶持弱勢媒體,確保管理獨立透明與問責

最後,新聞基金制度應承擔起補強中小型、地方及多元媒體結構困境的任務,並建立健全的治理機制以維持公信力。設立新聞基金的初衷,在於協助市場機制下弱勢媒體其存在:大型媒體往往有資源爭取平台付費,中小媒體和地方新聞則可能因影響力有限而得不到支持。基金可將平台繳納的資金進行二次分配,支持難以受惠的媒體類別,以維持新聞供給的多樣性與在地性。

此外,因涉及資源分配,基金管理委員會的組成與運作必須保持超然獨立,避免任一方勢力操控。特別是政府在其中應扮演規範者與守門人的角色,而非資金分配的主導者,以免發生藉由資源分配介入新聞生產之質疑。

新聞基金管理委員會應由新聞專業、公民團體、業界代表等多元利害關係人組成,避免單一利益壟斷決策。決策過程和資金流向應定期公開,例如每年發布基金使用報告、受補助名單及成效評估。同時導入問責機制,包含外部審計與立法院監督,確保資金真實用於提高新聞品質和強化媒體多元,而非淪為圖利特定機構之工具。只有在管理獨立、公平透明的前提下,新聞基金才能兼顧對媒體的經濟援助與媒體本身的監督功能。不少人擔憂政府透過基金「補貼」媒體,可能影響第四權獨立性;因此,嚴謹的制度設計正是為了避免此一疑慮,在提供財務協助的同時,不干預新聞編輯自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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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6月22日,新聞議價與基金立法行動小組在台灣大學舉行「新聞不能再等──促請立法院通過新聞議價與基金立法」記者會,學界、業界代表及媒體工會齊聚呼口號,呼籲朝野推動新聞議價和基金立法。(攝影/鄭清元/中央社)
2025年6月22日,新聞議價與基金立法行動小組在台灣大學舉行「新聞不能再等──促請立法院通過新聞議價與基金立法」記者會,學界、業界代表及媒體工會齊聚呼口號,呼籲朝野推動新聞議價和基金立法。(攝影/鄭清元/中央社)
結語

當前台灣的新聞議價與新聞基金立法承載著多重使命,包括矯正數位平台與新聞媒體不對等關係、重建新聞產業經濟等。民主社會的健全發展有賴於優質而多元的新聞環境,面對數位巨頭的衝擊與AI技術之挑戰,台灣不能再持續虛耗、裹足不前。

透過完善的新聞議價法與新聞基金制度設計,我們有機會重建媒體與平台之間公平互惠的新秩序,讓內容生產者獲得合理的報酬,讓公共知識體系重新正常化。這不僅是在為新聞工作者爭取應有的權益,更是為全民守護多元且較可信賴的資訊來源,強化台灣社會的民主韌性。立法者唯有吸取國際經驗教訓、並積極完善立法,方能讓台灣新聞民主再被矯正,為新聞經濟開創一條新的發展道路。

※編按:本文原刊於《爆米花傳播學》,經作者、編輯同意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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