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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書】死後解剖或不解剖?效益與正義的兩難
示意圖,非當事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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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歲的阿榮(化名),有一天在浴室跌倒,送醫急救的隔天宣告不治死亡。傷心欲絕的太太阿萬(化名)辦完喪事後,想起阿榮還有一張意外保險,便拿著檢察官開立,寫著「死亡原因」為「顱內出血」、「死亡方式」為「意外」的相驗屍體證明書(就是俗稱的死亡證明書),向保險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100萬元,沒想到竟然遭保險公司拒絕,理由是:檢察官沒有解剖,無法確認阿榮是「病死」還是「意外死亡」。氣憤的阿萬一狀告上法院,這場官司打了4年多,最後法院判決阿萬敗訴,理由是:保險公司提出阿榮的病歷,證明阿榮的「顱內出血」是自發性而不是意外導致。阿萬耗費了4年的光陰,得來的是一份敗訴判決,還失去了裁判費。

這是一個改編自真實案例的故事(註1)
案例出自台灣高等法院96年度保險上易字第13號民事判決,取自此處
。為什麼檢察官的認定會和法院不同呢?關鍵或許在有沒有「解剖」鑑定。

依照法律規定,所有非病死或可能是非病死的遺體,都要由檢察官跟法醫一起看過遺體,確認「死亡原因」以及「死亡方式」。

理解解剖的重要,有助家屬第一時間做出決定

死亡原因有很多,如:顱內出血、心肺衰竭、窒息等都可能是死亡原因,但是死亡方式在官方記載只有臚列5種──自然死或病死、意外、自殺、他殺、未確認。如果從醫院的病歷、遺體的外觀或現場的監視器畫面等證據,可以看出死者死亡的原因,法醫和檢察官就可以直接開立相驗屍體證明書,但往往單從屍體的外觀很難判斷死亡原因,例如一位顱內出血的死者,外觀可能毫髮無傷,也可能有頭部外傷。

要找出死亡原因,只能透過法醫師解剖(註2)
會同時採集內臟切片或血液、胃內容物等檢體來化驗。
來確認。又例如從高處墜落、沒有重大外傷的遺體,從外觀只能看出或摸出有骨折,但不清楚確切的骨折位置或內出血的位置;解剖能知道骨折的型態,進而認定死者是自行跳下(自殺)、失足跌落(意外)或是被他人丟下(他殺)。再例如車禍案件,從外觀只能看出遺體有外傷,但是這些外傷真的是造成死亡的原因嗎?筆者就曾經遇過車禍案件,解剖後發現是死者自身疾病造成死亡的。如果案件沒有解剖,我們很難百分之百確認肇事者的行為,到底是過失傷害還是過失致死。

我們在實務上經常遭遇到因沒有解剖而引發爭議的個案,例如上述的阿萬與保險公司的糾紛;又或是被告對於他的行為和死者死亡間的因果關係有爭議,法院跟檢察官間的認定不同;或甚至從現場跡證看起來是自殺,但家屬認為是意外的案例。但這個時候,遺體通常早就火化,也無法再事後透過解剖來釐清。

司法相驗的困境:檢察官只需要判斷有無他殺嫌疑嗎?

或許有人認為,檢察官的任務只需要判斷是否有他殺嫌疑就好,至於保險的糾紛,就讓家屬自己去法院告保險公司,不用浪費國家資源來解剖。可是現在台灣有權力對「非病死、非自然死」的屍體開立相驗屍體證明書的,就只有檢察官,當第一線的法醫、檢察官在無法從屍體外觀或現場狀況判斷死因時,就必須委託法務部法醫研究所進一步「複驗」或「解剖」,來鑑定死亡原因跟死亡方式。而目前國內能夠解剖、鑑定的單位,也就只有法醫研究所。

換句話說,如果檢察官決定不解剖、鑑定或是法醫研究所不願意幫忙解剖、鑑定,家屬、保險公司或其他的關係人也沒辦法自己去找法醫來解剖、鑑定。

檢察官不只需要判定是否有「他殺」和「非他殺」,在現行的相驗屍體證明書上的死亡方式欄位,還要在「自然死或病死、意外、自殺、他殺、未確認」幾個選項裡勾選,除了有無他殺嫌疑,我們還必須判斷是不是意外或自殺。

死因的正確認定,也影響到公共衛生的統計結果和政策的制定。例如,一個意外或病死的遺體若被錯判為自殺,或自殺的遺體若被錯判為意外或病死,會影響國家對於自殺率的統計;一個藥物濫用但沒解剖鑑定的遺體,很難精確分析新興毒品如何造成人體的死亡。所以解剖與否,涉及的不只是私益,還包括公共利益。

解剖需要的時間不到一天,鑑定時間則是數週至數月(註3)
解剖完遺體就能發還,家屬也能立刻處理後事,只是有明確記載「死亡原因」及「死亡方式」的相驗屍體證明書需要等到鑑定報告出來才能核發。
,相較於讓家屬去花費數年的光陰去法院打訴訟,所耗費的國家資源,孰輕孰重?而最珍貴的司法信任,也可能在過程中慢慢磨耗。
重新思考「自費」解剖鑑定死因的可能

在檢察官內部論壇裡,近期也發生因法醫研究所認為個案無解剖必要而退回解剖申請,檢察官請求法務部檢察司能夠出面處理的事件,引起第一線的基層檢察官不滿

對檢察官來說,在相驗屍體證明書上面蓋章,就要為死者的死亡原因、死亡方式負責,這是對每一條人命的慎重。如果連地檢署的法醫師都無法從外觀判斷死亡原因,檢察官又如何能夠推敲死因呢?而後續如果家屬對死因有爭議,也是第一線的檢察官必須面對的。

所以,與其降低解剖率,不如妥善估算解剖所需的資源,再跟立法機關爭取經費、人力(註4)
以筆者的經驗,目前解剖一具遺體,法醫需收費2~6萬元,後續還需要化驗檢體、出具鑑定報告。而解剖時檢察官、書記官、司機、警察都必須到場,這些都需要人力資源。
,也希望立法機關能夠看見檢察機關辦案資源不足的困境,或是藉此機會重新省思引進民間自費鑑定制度,讓不涉及刑案但有保險爭議的案件,允許當事人自費解剖鑑定死因。

此外,也可考慮修改制度,讓檢察官的相驗屍體證明書直接勾選有無他殺嫌疑即可,至於死亡方式是意外、自殺或自然死,則由衛生單位來進行鑑定;或考慮仿照美國制度,成立國家級的專責死因鑑定機關,全權處理非自然死案件的相驗工作,僅在有他殺或涉及刑案嫌疑的案件,讓檢察官介入偵辦。這樣才能夠把寶貴的司法資源集中在刑事案件上。

如果阿萬的案例,檢察官當初有請法醫解剖,認定顱內出血的確切原因,阿萬雖然可能仍然拿不到保險金,但或許短時間就能解決,也不用耗費這4年的光陰和裁判費了。然而,阿榮的遺體早就火化,阿萬即使想要提出證據推翻保險公司的主張,也為時已晚。而當檢察官、法醫的認定與醫院不同時,阿萬會不會從此對司法失去信任?或許我們也無從得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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