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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書】司法過勞問題,獨漏了檢察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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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改革會議之後,司法人員過勞之問題因此受重視,日前(9月1日)立法委員黃國昌召開「如何改善檢察機關基層人力不足」公聽會,邀集檢察機關之人員:檢察官、書記官、法警及錄事,現身說法檢察機關第一線因人力不足產生的過勞情形,不過在出席的各種人員中,獨缺了檢察事務官的參與。難道是檢察事務官沒有過勞問題嗎?當然不是。

檢察事務官設立的原意是,在檢察機關內部設立如包青天旁「王朝、馬漢」之司法警察,方便就不同類型
譬如財經、工程或電子案件。檢察事務官設有不同類型組別,以招募相關人才進入檢察機關協助檢察官辦案。
案件進行主動蒐證、協助證據分析或襄助檢察官進行部分偵查工作(詳見法院組織法第66-3條規定),且檢察事務官與檢察官同署辦公,可就近接受檢察官指揮與面對面溝通,亦可免除外部機關恐有指揮不易、洩密等問題。

因此,在各種案件中,除可見檢察官指揮警方、調查局或廉政署偵辦外,亦可見檢察事務官參與(如趙藤雄海山案)。不過,目前各檢察機關對於事務官之運用,經監察院調查發現,顯然已偏離原本的設置目的,使得檢察事務官形同檢察官的「分身」。

目前,絕大多數檢察機關檢察事務官主要工作內容
除文中所述業務,另外尚有犯罪被害人補償案件、資料庫維護、犯罪所得變價拍賣、代替檢察官出席民事訴訟等業務。
為:辦理由檢察官分流或交辦之案件,如:交辦案件(多為較複雜案件)、一般例行案件(較簡易之案件,如竊盜、毀損、傷害、過失傷害及假性財產犯罪等)、毒偵案件(施用毒品案件,亦有販賣毒品案件)、速偵案件(快速偵查終結案件,多為酒駕案件)、支援檢察官的其他案件執行(如搜索、扣押及證物分析)及其他行政業務(法治教育宣導或會議)。而不同的檢察機關,則有不同的案件分流方式;不過案件偵結時,檢察事務官並無具名。

從上述不難發現,既然檢察事務官目前的主要工作內容是,處理由檢察官分流的案件或接受交辦案件,也不難想像檢察事務官的工作量會與檢察官工作量呈現「此消彼長」的局面,在此提出一個「水庫水位理論」來解釋。

檢察事務官水庫中的「水/案件」均來自於檢察官水庫,則如為降低檢察官水庫的「水位/案件量」,以解決檢察官水庫之負擔,故將「水/案件」排放至檢察事務官水庫中。但是,檢察事務官最初設置目的並不是為了成為檢察官的分身來處理案件,所以其水庫的「容量/檢察事務官之員額」相較於檢察官水庫容量來說,當然較小,如此一來,檢察事務官水庫的「水位/案件量」,當然保持在一定的水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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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表,亨利/司法過勞問題,獨漏了檢察事務官)
(圖表,亨利/司法過勞問題,獨漏了檢察事務官)

而且,檢察機關就分案的規則,向來只有身為偵查主體的檢察官可以在檢察官會議中討論,因此這些「水/案件」難以逆流,從檢察事務官回到檢察官水庫中。換句話說,檢察事務官水庫只能單向的接受排水,某些檢察機關甚至默許檢察官水庫因水位過高有崩塌危險時,隨即大量排水至檢察事務官水庫中,例如根據監察院調查報告,台北地檢署檢察官無上限將案件交辦檢察事務官以清理積案;或是「在短期間內要求大量排水/限期交辦大量案件」。

就我任職的檢察機關為例,以105年全署偵他案件數量與檢察事務官收案量相比,檢察事務官處理了該機關將近7成的偵他案件,工作量可算是不輕鬆。

雖然,檢察官於公聽會及司法改革會議中大吐苦水、表示工作過勞時,或多或少有提到檢察事務官的工作情形,但並沒有詳細描述工作量,而檢察事務官多也有所顧慮而不願參加公聽會。不過,缺席並不表示同樣身為檢察機關基層人力之檢察事務官,並無工作過勞之情形。

輔助人力也有輔助需求

在檢察事務官亦負擔如此工作量的情況下,高層長官顯然忘了,身為檢察官的輔助人力的檢察事務官,其實也需要輔助人力。

檢察事務官雖然被運用為檢察官之分身,但絲毫沒有任何的輔助人力,譬如書記官或其他人力,甚至連供查詢資料的系統都不開放給予使用,因此,有些檢察機關的檢察事務官在開庭時要「兩兩互記」,即一人詢問,另一人打字;多數檢察機關的檢察事務官要自己身兼部分書記官的職務,涵蓋發文、調卷、整理卷宗、接聽當事人電話等。而在書記官人力吃緊的現在,喊要有輔助人力更是奢求,更別提支援檢察事務官本也是造成書記官人力吃緊的原因之一。

此外,檢察機關內有可支援查詢當事人相關資料
如查詢該當事人之戶籍、前科、是否尚在監所或遭通緝等資料。
的單一窗口系統,但法務部長期以資訊、個人資料管理為由,不對檢察事務官開放,檢察事務官屢屢爭取都以失敗告終。因此,檢察事務官僅能在欲查詢時,填寫單據列印送給同為檢察事務官的專責人員,並由該專責查詢人員查詢後將結果列印出,連同查詢單還給檢察事務官,並將原交出的查詢單影印存查,以便日後抽查。

在資訊管理可以輕易透過電腦系統及帳號控管的今天,這樣的作業及管理方式,除浪費人力與紙張外,似無其他益處。

其實這些資訊,連派出所警員都可以輕易操作不同系統而查得,但對被要求承擔檢察官部分工作內容及工作量的檢察事務官,高層長官反而以資訊及個人資料管理為由,不願意開放。由此可知,高層長官絲毫未重視檢察事務官的輔助需求問題。

「定位不明、升遷無門」

檢察事務官除了前述工作量日增及欠缺輔助人力之問題外,尚面臨因其設置及法定地位而造成的困境,大略可以用8個字描述:「定位不明、升遷無門」,以致於檢察事務官的士氣始終低落。

一、定位不明

檢察事務官並無司法官屬性,這點毋庸置疑,因此作為僅有行政屬性、需上命下從的檢察事務官,不管檢察官願不願意配合政策,檢察事務官是理所當然需依長官指示配合政策辦理。

但檢察事務官依法僅為檢察官之輔助人力,卻被要求配合用檢察官分身的角色來執行政策,其定位顯然不明。因此,最近鬧出這樣的新聞事件:新北地檢署檢察官對該機關毒品案件分流給檢察事務官辦理有意見,認為檢察事務官僭越檢察官職權,而提案將檢察事務官送檢察官會議追究責任。我也曾聽聞某機關檢察官不願配合高檢署施用毒品案件戒癮緩起訴的政策,只好將施用毒品案件全數交由檢察事務官處理的情形。

再者,從前述監察院調查可知,目前各檢察機關運用檢察事務官的方式其實於法未合,但是司法改革後部分檢察官提出的建議之一,竟然是將檢察事務官員額補充至與檢察官員額達到1:1之比例。這樣的改革方案,如果不是想繼續以目前於法不合之方式對待檢察事務官,實在很難理解如此可以抒解檢察官的工作過勞情形。

更別說迄今也始終未見法務部對監察院的糾正案有何因應之道,讓人不禁想問,究竟是要讓檢察事務官回歸單純輔助人力之身分,還是要繼續曖昧不明、於法不合的擔任檢察官的分身呢?

二、 升遷無門

多數檢察事務官均付出心力輔助檢察官偵辦案件,並亦需接受辦案之行政管考
例如結案數字、辦案期限等。
,並會因結案數字影響其考績,顯然承受與檢察官類似或相當的工作壓力。但是在目前檢察事務官的制度下,並無任何升遷管道(雖有設置主任檢察事務官一職,但從未派任),可謂「只有大棒沒有蘿蔔」。

而歷年來,我曾聽聞高層長官表示會端出升遷或轉任的草案,但至今仍未見具體方案。雖然法務部今年表示,已提出修法讓檢察事務官可升任簡任職等或派任主任檢察事務官,但仍然有機關層級及名額之限制,升遷管道顯然還是極其受限。

檢察事務官面對日復一日沈重的案件壓力,縱使勞心勞力卻毫無升遷或轉任管道,在此情形下,早期辦案經驗豐富的學長姐,為求發展升遷,已陸續轉至其他具有升遷管道的機關任職,也就徒然流失檢察機關內珍貴的辦案人才,等到法務部籌辦辦案經驗分享等相關課程時,再找這些人回來授課,無異本末倒置。

困境解方?

誠如前開所述的水庫理論,改善檢察事務官工作量的方法,最直接的方式就是改善檢察官的工作量,不過此議題已有諸多檢察官發表意見,在此略過不表。此外,增加配置於檢察事務官室的輔助人力,如配置專門搭配之書記官(此舉亦可緩解配置檢察官之書記官工作量),以及開放查詢之系統,也是能間接抒解檢察事務官工作量的方法。

至於如何改善檢察事務官面臨之定位及升遷困境?從法規面來看,如法務部選擇正視監察院糾正案,而讓檢察事務官回歸單純檢察官之輔助人力,僅協助處理案件部分事項,則自然改善前述之定位問題。

但「由奢入儉難」,如讓檢察事務官回歸單純輔助人力,則檢察官水庫因水位劇烈上升,恐隨時面臨崩塌之危險。所以,為了改善此一問題,有下列建議方案:

  1. 增加檢察事務官之員額。當然,如採取此一方案,頂多抒解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工作量之問題,前述其他如定位及升遷問題仍未獲解決。
  2. 修法賦予檢察事務官處理輕罪之職權,與檢察官部分工作內容切割,就地合法,則檢察事務官繼續以目前狀態處理案件。然而就此方案而言,檢察事務官仍面臨毫無升遷管道或升遷管道受限之問題。
  3. 增設副檢察官一職。讓一定年資經過考核之檢察事務官往上晉升,以協助檢察官處理較輕微之案件,與檢察官部分工作內容切割,則原有檢察事務官回歸單純輔助人力,如此可讓檢察官專心於重大案件上,亦可開通檢察事務官之升遷管道。
  4. 暢通轉任管道。既然法務部於今年開啟律師可轉任檢察官一職,我認為檢察事務官比起律師顯然更熟悉偵查業務,又因在檢察機關內工作,可輕易得知其辦案能力、工作態度及操守等,實無道理已歷經多年偵查實務「訓練」之具有律師資格檢察事務官(檢察事務官中亦不乏有律師資格者)卻反遲未開啟可轉任之管道。

平心而論,檢察官需要輪值內外勤、指揮輔助人員辦案及主要偵辦較為複雜的案件,其身為偵查主體之工作量及工作壓力,絕對不輕鬆。然而,檢察官擁有的資源及話語權,顯然遠遠大於身為輔助人力的檢察事務官。身為輔助人力的檢察事務官,雖未受到太多重視,也大多盡責的在其崗位上協助檢察官,畢竟當初選擇這份工作,心中有辦案的熱情或對司法的理想,亦不願坐領乾薪。然而,這種熱情或理想,會多久就遭上述現況磨光,不得而知。是以懇請各界在注意司法人力過勞之情形時,也不要忽略聲音微弱的檢察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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