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COVID-19共存之役

系列報導2

【防疫與保險之亂】政策大開、特別條例仍緊縮,「官方版」隔離補償認定恐埋未爆彈
5月11日,民眾在醫院外設置之社區篩檢站排隊快篩。(攝影/林彥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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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往專題

台灣Omicron疫情爆發後,前線作戰的基層人員、社區採檢站、醫護疲於奔命,苦苦追趕每天已超過8萬人的新增確診數,再加上世界奇景「防疫保單」之亂,民眾為申請保險理賠湧入醫院做PCR、拿診斷證明,險些成為壓垮醫療量能的稻草,金管會緊急研擬解決方案,仍已埋下龐大的保險消費糾紛炸彈

不只是商業保險糾紛,《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自2020年2月25日生效後,修正兩次、延長兩次到2023年6月30日。法條中針對因配合政府防疫政策而隔離、檢疫等符合資格民眾可請領「防疫補償金」,但指揮中心防疫政策快速翻牌,確診工具、隔離條件與適用對象不斷生變,甚至預告COVID-19將於7月從第五類法定傳染病降級為第四類。法律、疫情及人民權利與義務未能同步,截至5月初,118億補償金已用掉94%,目前尚未追加編列,人民與政府的補償紛爭也恐隨之而來。

「有病人要我們在證明書上寫『需要隔離』,還說要註明Ct值
cycle threshold(Ct)value,即「循環數閾值」,病毒基因在實驗室中透過病毒核酸檢測(PCR)所測出來的數值,Ct值愈低、表示病毒量愈大。
,那都不是診斷書應有的內容;還遇過病人要求被拒絕,在急診現場大哭,說保險業務就這樣要求,這樣會讓他拿不到理賠。」

北部某醫學中心一名急診住院醫師對我們表示,5月上旬值班,一個晚上約莫10多位民眾專門來急診開診斷證明,各式各樣的要求都有,確實影響急診醫療進行。

一、保險之亂
防疫險讓PCR塞車,檢測陰性還不滿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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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7日,台北市政府在中正紀念堂自由廣場設置「車來速」篩檢站,讓民眾可前往進行PCR採檢。(攝影/林彥廷)
5月17日,台北市政府在中正紀念堂自由廣場設置「車來速」篩檢站,讓民眾可前往進行PCR採檢。(攝影/林彥廷)

因為防疫保險引爆疫情危機,最後由金管會介入防疫治理,創下舉世罕見現象。

醫學中心急診住院醫師、台北市醫師職業工會發言人陳亮甫提到,以他所待的北部某醫學中心為例,這一個月急診的來診量是平常的兩倍,很多是要做PCR篩檢,有些人需要提供公司、學校PCR確診證明,其他各種採檢動機都有,但確實有遇到民眾採檢就要求申請診斷證明書,「我就會告訴他,PCR結果不會馬上出來,如果真的陽性也不能出門,兩週後再來申請就好。」

這一波「防疫保單」之亂,主要是因去年5、6月開賣的保單一年期將至,許多人為了在期滿前確保自己有請領資格,在國內病例急速增高時,也湧入門、急診搶做PCR,甚至有人驗出陰性還不高興。診斷證明搶開潮,嚴重壓迫到醫療能量。

5月起,北巿府要求各大醫院開設防疫門診,紓緩急診檢驗潮。台大開設的兒童防疫門診,即預告家長:做完PCR先領藥回去,等隔離結束再來拿診斷書。台大小兒部醫師蔡宜蓉說,「因為兒童開立診斷證明,需要確立申請開立者身分是否為法定代理人,因此會要求比對戶口名薄進行核對資料。」

台大兒童醫院院長、台灣感染症醫學會名譽理事長黃立民則說,要求開立診斷證明書非醫療事務:

「這對我們(醫院)很困難,只要政策端沒有太大改變,現況就不會被解決。如果民眾都到醫院了、掛號了,結果不開證明書,雙方肯定會吵架,花上20分鐘可能還沒辦法處理好。現在至少希望民眾不要去急診,在門診請醫師開立。」

衛福部附屬醫療及社會福利機構管理會(簡稱醫福會)執行長王必勝也坦承,確實是防疫保單造成PCR大塞車,600多萬人投保防疫險,讓保險意外打亂防疫布局。最後連總統蔡英文也要出手,動員北北基桃大醫院支援,增設大型社區採檢站「全員救國」,擴大PCR採檢服務。

醫療險吃健保豆腐,業務「指導」醫師開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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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疫保單之亂,凸顯長期以來商業醫療保險與健保間相互牽扯的模糊關係。(攝影/陳曉威)
防疫保單之亂,凸顯長期以來商業醫療保險與健保間相互牽扯的模糊關係。(攝影/陳曉威)

防疫保險之亂背後,其實也是讓過往隱藏在醫療端的「外力干預」放大。商業保險不僅干擾醫療行為,更是健保財源的隱形黑洞,前、後任的健保首長都曾經對此表達抗議。現任主計長朱澤民,擔任健保局總經理時代,即曾帶隊至金管會,要求金管會公布保險公司醫療險賠付率;現任健保署長李伯璋在今年3月的全民健保會中也指出「台灣民眾每人平均有2~3張商業保險醫療保單,但很多商業保險給付的項目,健保早有給付,(商業保險)對於民眾需要自費使用的新藥、新特材給付規定不明確」,並表示將開研討會,討論健保、商業保險整合問題。

兩任健保首長的態度,都透露出:「醫療險吃健保豆腐」

政治大學創新國際學院副院長連賢明解釋,公部門的全民健保提供基本服務,私人保險應是用以補充健保未納及的項目,「假設私人保險的賠付率低
美國Obama Care賠付率不得低於85%。
,或健保的項目擴張,其實就對私人保險有利。」

連賢明舉例,這一次COVID-19的抗病毒藥物,輝瑞的帕斯洛韋(Paxlovid),一次療程是2萬元,「假設是採自費,民眾就會向私人保險請領;但政府付了錢,保險公司就不必負擔這筆費用。」這樣的概念應用在健保上,健保支出愈多,民眾的私人保險若採實支實付賠償,民眾實際支出愈低,私人保險的負擔也減少。

2012年,因保險公司欲調漲醫療險費率,時任立委、醫師背景的蘇清泉質詢時提出,當時國內30家醫療險全年保費收入達2,348億元,已是健保的一半,但保費支出金額僅707億元,賠付率才30.1%。2021年金管會座談會上則提及,醫療險規模達3,000億元,但賠付金額約8、900億元,賠付率約26%左右。

一名負責設計保單的保險公司協理表示,醫療類保單分做兩種給付,一為定額給付
如保戶住院一天賠一千。
,與健保有沒有分擔無關;另一則為實支實付
扣掉健保後的自費支出由私人保險負責。
,但這對保險公司來說是風險,因為健保財務有一定預算,加上人口老化伴隨醫療成本上升,商業保險要給付的反而增加。

淡江大學風險管理與保險學系副教授郝充仁解釋,台灣保險主賣的保單都是長期、終生險,30歲買下一張醫療保單,多半是繳費30年,就有終生保障,年輕時多繳的保費就作為準備金,在年老時使用,因此算賠付率並不精準,且一定偏低;若要參考賠付率,僅能針對短年期的保單,「20年前買的癌症險,估計可能治療半年就走了,但現在一定不止,因此這些2、30年前的保單,賠付率都超過150%。」另外,醫療險也有不少搭配其他商品如終生壽險,搭配重大疾病的提前給付,因此保費通常都有多元功能,非單一用來負擔醫療。

但連賢明認為,賠錢或賺錢,這些資訊都要真正看到數據、算出來才能得知。他認為雖然多元型的保單非常複雜,金管會仍應要求保險公司算清楚,「保險公司內部會知道民眾支出在醫療的費用有多少,也應要從保費收入切分清楚,哪些是醫療險的收入。例如民眾每一年繳了10萬保費,保險公司要算出來,有多少是屬於醫療補充險,其中又支出多少,這樣就能了解賠付率。」

商業保險的功能,原本是補貼民眾對健保不給付項目的負擔,但在醫療科技一日千里,健保開放差額給付等後,商業保險理賠認定往往未能同步更新。醫療人員專業診斷,也常遭「保險需求」的干預和挑戰。蔡宜蓉說:

「像是很多家長被建議,孩子要從小就幫他們買醫療保險,但小孩只要有一點點異常,即使是不會影響功能與發展的,又會被拒保。家長以為自己小孩『有缺陷』,其實很多時候並不是如此,是保險公司給了錯誤的概念。例如有些小孩只是輕微的水腎,大部分不影響腎臟功能,因為被拒保,所以業務員又會指導家長,要求醫師應該要『怎麼寫診斷證明』。」

為請領商業保險要求開的診斷書,一直是醫療端很頭痛的問題。蔡宜蓉指出,「為了能請領保險,有些患者和家長無所不用其極,過去甚至還會有保險業務員直接進來門診,指導我們診斷書要怎麼開。後來我們全都拒絕,不讓業務人員進入門診。」

二、法規之亂
下一步可能面臨的是人民與政府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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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0日,眾多醫療工會集結於衛福部疾管署指揮中心前,要求正視醫護困境,回應關於人力短缺、照護負擔暴增、醫療並未降載等多項訴求。(攝影/林彥廷)
5月10日,眾多醫療工會集結於衛福部疾管署指揮中心前,要求正視醫護困境,回應關於人力短缺、照護負擔暴增、醫療並未降載等多項訴求。(攝影/林彥廷)

因防疫隔離獲得相關的補償,不一定來自商業保險,其實政府本來就有給予民眾補償。台灣原本的《傳染病防治法》和《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簡稱《特別條例》)中,執行防疫業務的從業人員,能領到由政府給的補償;《特別條例》則針對配合防疫規範隔離的民眾,符合相關資格也提供補償。

然而,台灣快速「與病毒共存」下,確診人數急速增加,防疫相關規範每日更新,但相關法令配套卻沒跟上。政策急速朝向讓Omicron視為流感化放寬限制,但在疫情緊急狀況下實行的《特別條例》卻是繼續延長到明年(2023)6月,給予的補償在認定上、目的上及正當性,都引發矛盾和混亂。這一波「防疫保單之亂」,是600萬民眾與保險公司的消費者糾紛;接下來極可能是全台人民與政府無止盡的糾紛。

中研院法律學研究所副研究員吳全峰指出,自《特別條例》制定以來,包括疫情發展到什麼階段,條例適用期就應結束?條例中被稱為「帝王條款」的第七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為防治控制疫情需要,得實施必要之應變處置或措施」給予的權力,何時該被人民收回去?疫情趨緩到什麼狀況,就不能再用人民納稅錢提供補償?這些都沒有說清楚。

問題1:政策變化影響請領資格,「限制自由」定義不親民?

在《特別條例》第三條中指出,居家隔離、居家檢疫、集中隔離或集中檢疫者,及為照顧生活不能自理的隔離檢疫家屬者,在未違反政策規定且未領薪、其他補助的情況下,可以申請防疫補償金。其中第四款則將補償對象、資格條件、方式、金額、程序,授權給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相關機關訂定。

誰能申請政府的防疫補償?
  • 對象:居家隔離、居家檢疫、集中隔離、集中檢疫、照顧生活不能自理的受隔離或檢疫者家屬。
  • 適用身分:國人、持居留證者
  • 申請資格:
    1. 因必要而出國者,包含因公出差、出國奔喪、親屬病危或罹患重大傷病需進行手術有出國探視之緊急需求,以及經醫療專業認定之必要出國就醫。
    2. 未違反隔離或檢疫的相關規定
    3. 未違反指揮中心實施的措施
    4. 受隔離或檢疫期間,未支領薪資,或其他性質相同的補助
    5. 照顧生活不能自理者的家人,需為在職者請無薪假或無法從事工作

目前主責防疫補償金工作的衛福部社會救助與社工司(簡稱社工司)副司長蘇昭如表示,民眾申請案件由地方政府負責受理、審核,社工司則在地方無法解決疑慮時,統一提供回覆,另也負責調度經費,「這一波確診個案大量增加,社工司5月13日也再增加8億經費配給各地方政府。」

她表示,截至5月12日,一共受理66萬多件補償申請。統計到5月8日時已審核約49萬多件,共有42萬多件通過,總支出超過57億元。而4月1日這一波Omicron疫情爆發至5月12日,光是收到的申請案件就高達16萬多件──代表近四分之一的案件都是在這一個多月。

立委蔣萬安則指出,當初防疫補償金編列預算總數為118億1,707萬1千元,而統計到5月初,執行數約為112億41萬4,690元,執行率約為94.8%。雖然預算執行率高達9成,但真正去申請防疫補償金的人數與實際受到限制的人數,兩者有很大落差。

蔣萬安說,「以居家隔離人數為例,根據衛福部提供數據,這一波自2022年統計到5月初,已經高達127萬人居隔,但是申請人數只有13.7萬人,很多符合資格的民眾,可能根本不知道自己可以去請領。」

此外,《特別條例》已確認將延長至明年6月,具申請資格的民眾也有2年時限可提出申請,蔣萬安表示,「若以現有居隔人數推算,再加上後續增加、符合資格的民眾,至少還需要10億預算,應盡快編列預算,不讓民眾權益受損。」

蘇昭如解釋,112億包含核發出去的57億補償外,也包含已先撥配到地方政府的金額,或是其他防疫津貼的留用金。目前暫無增列預算,但會持續統計經費需求。

只是,原本防疫補償的精神,是要補貼民眾在防疫過程中,因政府政策而受到限制,尤其無法工作,而減少薪水。但在人數過多之下,指揮中心卻不斷更改政策,日益限縮請領補償的資格。

蘇昭如表示,這一波疫情緊繃,指揮中心政策不斷調整,是為了保全醫療量能的不得不為,必須要更靈活去應變更大案件量,希望民眾可以體諒。但政策變動會影響請領資格,蘇昭如坦言,民眾會撥打防疫補償金諮詢的專線「1957」,或寄信到部長信箱,也會打電話到社工司表達意見。

在新的政策下,有一群因小孩居家隔離而需要請「防疫照顧假」的家長,卻未全列在防疫補償的對象,也在這一波大量確診潮中被看見。蔣萬安提到,當家長只能請「防疫照顧假」在家照顧小孩,但是防疫照顧假按現有規定不用支薪,很多人也不在防疫補償金的申請範圍,等於失去經濟保障。蘇昭如也坦承,社工司接獲最多的詢問,就是防疫照顧假的補償,但原先《特別條例》的補償用意是被限制自由時提供補償,這一波有些是學校預防性放假等原因,但部分家屬照顧小孩就不見得在適用範圍內,因此現有法規就沒有給予補償。

根據勞動部網站,如果子女被居家隔離,且為12歲以下學童,或國、高中、五專一到三年級持有身心障礙者,家長就符合「照顧生活不能自理的受隔離或檢疫者家屬」資格,可請領防疫補償;但後4天的自主防疫,小孩仍舊無法到校,但家長只能請「防疫照顧假」,就不支薪。另外,若孩子同學確診,過去同班同學都會被列為居家隔離對象,但如今改成「自主應變」,家長也同樣只能請不支薪的「防疫照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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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制度下,「防疫照顧假」不能支薪,許多家長面臨的情境也落在防疫補償金申請範圍之外。(攝影/林彥廷)
現行制度下,「防疫照顧假」不能支薪,許多家長面臨的情境也落在防疫補償金申請範圍之外。(攝影/林彥廷)

吳全峰表示,家長請「防疫照顧假」在家照顧小孩,確實因此而無法工作,但卻不算在補償範圍內,這也凸顯了防疫政策快速變動的問題,當指揮中心為了解決醫療量能負擔,而調整政策,改變後的影響、配套也都得跟上。

「要問的是,立法者一開始在訂定『居家隔離』時,他想像的狀況是什麼?現在主管機關不斷變化名詞,包括自主防疫、自主應變等等,跟立法者當初想像有沒有差距?立法者認為什麼程度的隔離檢疫應該要給予補償?」

「例如現在居家隔離改成3+4,後4天的自主防疫需要快篩陰性才能外出,這就不算在防疫補償裡。但另一方面來看,如果因快篩試劑量能無法到位,而造成民眾拿不到這麼多快篩,形同不能外出,自由一樣受限,此時卻又沒有補償,是否適當?」吳全峰認為,當指揮中心因為防疫措施改變,而創造出有別於法律規範下,不同隔離或檢疫的類別時,也應該考慮避免使民眾生活受到影響。

問題2:降為第四類法定傳染病還給防疫補償,合理嗎?防疫人員染疫補償差別化,又公平嗎?
除了《特別條例》針對一般民眾配合防疫給予補償外,《傳染病防治法》第73、74條
第73條:執行本法防治工作著有績效之人員、醫事機構及其他相關團體,應予獎勵;其獎勵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74條:因執行本法第五類傳染病防治工作,致傷病、身心障礙或死亡者,主管機關得酌予補助各項給付或其子女教育費用等;其給付項目、基準、申請條件、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費用,由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之。
,則針對執行防疫業務者也給予補償。在COVID-19的緊急狀況下,政府是再加碼給防疫人員業務補償,除防疫津貼外,2021年3月指揮中心還修訂《執行第五類傳染病防治工作致傷病或死亡補助辦法》,若醫護人員確診,將確診致傷病者補償上限自35萬提高到100萬元。

但5月10日,指揮中心指揮官、衛福部部長陳時中在記者會中表示,疫情估計在7月趨緩,屆時除了邊境開放外,也考量將COVID-19從「第五類法定傳染病」降級到第四類。陳時中解釋,第五類法定傳染病屬於強烈、強制的管制,第四類法定傳染病則為一般管制,因此若將COVID-19改為第四類,未來就不會再針對確診者強制約束管理,不會再公布確診數目。

曾任疾管局局長(現改制為疾管署)、前健保局總經理張鴻仁說,所有的新興傳染病在一出現時,因為無法得知疾病的殺傷力,都會採用「第五類法定傳染病」來進行通報、疫調。「但現在已經過了兩年,對於疾病有了更多了解,一天破萬例,通報就不再有意義,這時就應該要考慮降級,記者會只需要談中重症及死亡個案才對。」

但由第五類法定傳染病降為常規的第四類法定傳染病,還適用緊急狀況的《特別條例》嗎?防疫人員的補償條款也會連帶變動。

吳全峰解釋,雖然《傳染病防制法》並未明確定義第四類和第五類的差別,但實務上第四類會採一般疾病監測,第五類則是加強監測:

「如果降級,代表可以將COVID-19視為一般法定傳染病,就應該可以適用於《傳染病防治法》,不應該留著特殊情況才該適用的《特別條例》;如果真的認為有哪些部分需要保留,就應該要補進《傳染病防治法》中,不讓特殊情況變成常態,現在正準備要恢復常態,卻還保留著特殊法律,是一件不合理的事。」

舉例來說,現有的《傳染病防治法》並沒有提供一般民眾的防疫補償金。吳全峰認為,如果政府認為,提供隔離、檢疫者補償是重要的事情,那應該將對象、條件、時間等內容在《傳染病防治法》中明訂。但另一方面來看,若COVID-19降為第四級法定傳染病,代表指揮中心認定人民已經可以與COVID-19共存,不再需要強制約束人民(隔離),那又是否還需要用全民買單的方式,來提供隔離者補償金呢?

一旦降至第四類傳染病,主要受影響的則是「防疫人員」。第五類法定傳染病有提供醫護人員補償,若降級為第四類就取消。

站在防疫第一線、日前也確診的陳亮甫說,這兩年多來,政府在對於如何給予確診醫護補償的標準,一直都不明確,雖說上限是100萬元,但他的了解,身邊去年染疫的醫護可能實拿4、5萬元不等:

「如果一開始就說清楚,例如住院或病況到什麼程度,可以拿多少補償金,大家都可以接受,但現在無從得知。接下來如果指揮中心認為輕症居多就調降金額,或甚至因為降級,未來就取消補償金,對大家來說會滿難受的,有種被『用過就丟』的感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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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仍有許多民眾快篩陽性後前往社區採檢站PCR。圖為5月17日桃園中壢區中正公園內社區篩檢站,排隊等候PCR篩檢的民眾與防疫醫護人員。(攝影/陳曉威)
目前仍有許多民眾快篩陽性後前往社區採檢站PCR。圖為5月17日桃園中壢區中正公園內社區篩檢站,排隊等候PCR篩檢的民眾與防疫醫護人員。(攝影/陳曉威)
問題3:政策與法律不同步,一邊研擬防疫降級、一邊又修法延長《特別條例》

為了防疫,台灣人民在兩年多來,犧牲了許多自由。政府在COVID-19疫情初始的2020年2月25日,就制定《特別條例》,讓這些「犧牲」有法律可依循,同時也給予補償。

張鴻仁說,「限制人民行動自由是天下大事,過去《傳染病防治法》授與政府在一定情況下可以限制人民的權益,政府當然要審慎使用。」

但疫情走向和防疫政策,似乎與緊急狀況下施行的《特別條例》脫勾。陳時中先宣告將在7月讓COVID-19降至第四級法定傳染病,認為屆時疫情將趨緩,全民可以「與病毒共存」;立法院卻在3月疫情還沒有爆發時,就拋出延長《特別條例》的主張、4月23日拍板延至2023年6月30日。

如今防疫政策快速邁向開放,指揮中心不斷改變適用居家隔離對象,原本是針對所有密切接觸者,這波短短3週內,便從同住親友、同學、同事,限縮到同住親友,最後則改為「未接種三劑疫苗的同住家人」,但台灣《特別條例》卻將實行至明年6月底。吳全峰指出:

「《傳染病防治法》的法定傳染病分類,跟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的成立,還有特別條例之間的關係,一直沒有講清楚,這是現在最大的問題。」

《特別條例》在相關權利益務規範上,一開始就不明確,因而容易讓政府和人民產生糾紛。吳全峰解釋,「《特別條例》中沒有說明怎麼樣的條件下,特殊情況就應該終止,因此要不要延長《特別條例》就完全仰賴立法院的決議。此次立法院在決定延長一年時,沒有說明原因,民眾也沒有基礎判斷這個決定,」但如今若7月真的防疫降級,已經拍板延長的《特別條例》無法說結束就結束,「還是要經過立法院程序,回到立法院討論,定案了才能提前結束。」

三、制度之亂
與病毒共存、更要與制度共存,立法院修法刻不容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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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駐北市自由廣場「車來速」篩檢站的醫護人員。(攝影/林彥廷)
派駐北市自由廣場「車來速」篩檢站的醫護人員。(攝影/林彥廷)

台灣雖然截至目前為止,COVID-19疫情重症與死亡個案在世界各國中相較輕,但從科學防疫工具相關法律整備,2年來一直未能到位,成為防疫中最大的「亂數」和「變數」。

吳全峰認為,疫情剛開始時,在法律會有比較寬的授權,但2年多過去,台灣的立法院也都沒有停擺的狀況下,「立法院應該要在過程中慢慢補強《傳染病防治法》、尤其在國外比較台灣疫情進程快的狀況下,將疫情的所有狀況都整理過一輪,修進《傳染病防治法》,就不需要再延長使用特別條例,照平時的法條來處理,但並沒有。」

才剛於5月13日結束的「兩公約國家報告第3次國際審查會議」,審查委員會也在建議中特別提及,COVID-19疫情之下,防疫措施在個人和團體的人權和自由必須平衡,政府的決策也要符合比例原則和合理性標準。

吳全峰說,在疫情初期,沒有足夠的人力跟時間解決問題,因此訂定《特別條例》應急,雖然仍適用法律程序與比例原則,但「台灣繼續使用《特別條例》,會造成對社會的後遺症,明顯在《特別條例》第七條,賦予指揮中心很大的權力,過去兩年就曾發生過禁止醫院之醫事人員與社工人員出國;另外,也曾發生針對疫情重災區民眾健保卡加註、或公布群聚位置等引起隱私保障爭議之事件。

「在國外即使沒有降級傳染病,法規的修訂也都沒有停下來,甚至在疫情嚴重時期,國會發展視訊開會。另外像是社交距離App,國外也都很快修法,將權利保護、權利救濟等細節融入既有法規或另立新法明確規範,」吳全峰說,「台灣因為《特別條例》一開始(對於疫情開始與結束的定義)標準便不夠明確,人民與政府間的權利義務也就容易出現糾紛。」不管現在是疫情慢慢趨緩降級還是仍屬緊急,在政府已經宣示未來勢必得與病毒共存時,國會都應該要思考回歸使用《傳染病防治法》或其他法規,再修法納入規範不足的地方,而不應該繼續使用《特別條例》。

索引
一、保險之亂
二、法規之亂
三、制度之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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