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邁向2050淨零論壇」系列報導4

國際綠色治理經驗:從市場機制到法律誘因,啟動企業自願加入淨零行列
(攝影/馬雨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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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淨零碳排目標下,除了政府、排碳大戶等首要關係人外,也有許多新的行動者,學習承擔過去不曾有過的責任。擔任資金放款角色的金融體系、碳權市場交易⋯⋯,國際上已有許多綠色新政的經驗,台灣如何借鏡,讓法律、金融等其他新興行動者,在淨零路徑上發揮更大貢獻?

【邁向2050淨零論壇】系列報導

今年3月30日,國發會公布「2050淨零排放路徑及策略總說明」,擬定台灣達到淨零碳排的重大戰略,並預計在2030年前投入9,000億元執行相關計畫。報告中,選定五大項目:運輸、建築、工業、電力以及「負碳技術」,分列減碳目標,牽涉之廣將會全方位地、把每個人捲入台灣未來30年的轉型工程。

4月20日,綠色公民行動聯盟、台灣環境規劃協會、環境權保障基金會、主婦聯盟環境保護基金會、地球公民基金會等民間環團共同舉辦「台灣淨零,尋路共行:台灣如何邁向淨零排放」論壇,邀請學者專家與官方代表,共同開啟淨零路徑的公民社會對話。

論壇中針對國發會計畫盲點、淨零轉型挑戰以及未來勢必發生不同利益團體間的折衝對話框架,都有不少具體建議。《報導者》將以4篇系列文章,完整呈現當日論壇重點,為淨零歷史留下一份紀錄。

減碳光靠政府不夠,國際3種市場機制助企業轉型

中華經濟研究院綠色經濟研究中心主任溫麗琪表示,單靠政府力量無法達到減碳目標,一定要引導企業自主性地承擔減碳責任。從近兩年國際綠色治理經驗看,透過金融市場導入減碳與再生能源的誘因政策大致可分以下三大類:

首先,是碳排放交易市場,由政府清楚控制排碳總量,透過市場機制達到減碳誘因。

根據數據供應商路孚特 (Refinitiv)的統計,2021年整個碳市場總交易價格整個價值達到7,600億歐元,比前一年成長近164%,連續創下5年新高。與交易量相比,碳價的飆漲是全球碳市場逐年成長的主因,其中9成交易為歐盟所貢獻,歐盟之前碳交易市場價格來到96歐元,相當於一噸碳將近新台幣3,000元。

若把此標準放到台灣,台灣工業的電價再加上碳排放的外部成本,電價勢必要比現在再增加50%以上,政府若能建置排放交易市場,讓企業有具有環境價值誘因的轉型目的,如此也能促使企業去因應碳邊境調整機制(Carbon Border Adjustment Mechanism, CBAM)
指一地區針對未執行同等強度的減排措施之進口產品所制定的單邊氣候政策,通常指徵收碳關稅或出售排放許可證。 目前歐盟2021年通過,並確定在2026年執行碳邊境稅。
和出口成本。

第二,是透過金融體系導引企業主動進行永續低碳經濟活動。

溫麗琪主任表示,各國都在建置永續標準,特別關注以科學角度對永續經濟活動建立明確的量化指標,如歐盟現在就有103項永續活動指引,並有系統性資訊揭露架構,企業如果要進行融資,就必須向提供資金的銀行揭露這些永續指標的表現、銀行也必須向購買永續金融商品的消費者揭露公司環境相關資訊,如此讓未來各類資金的投資都能被導引到對永續發展有益處的經濟活動上。溫麗琪說,歐盟認為透過永續金融的系統,可以帶來45%碳排減量效果。

第三,是歐盟在去年(2021)正式宣布碳邊境調整機制 (CBAM),在淨零碳排的目標下,企業必須循序漸進地透過碳盤查、揭露、減量與驗證的順序負起減碳責任,才能進入歐洲市場。

這個新壓力讓企業責任中的ESG(Environment, Social, Governance) 項目在去年大爆發,企業急迫學習如何回應CBAM對全球供應鏈帶來的新衝擊,而台灣政府現在最重視碳盤查,若要進到歐盟,台灣企業必須降低在溫室氣體3個範疇
  1. 來自企業自身製程或設施之直接排放
  2. 外購電力、熱或蒸汽之能源利用間接排放
  3. 其他間接碳排放,包含採購原料生產與運輸、員工通勤與差旅等,或是納入產品與服務生命週期的碳排。
盤查中,歸屬範疇一與二的排放,意即企業電力使用與製程造成的碳排要降低,這是台灣保有國際市場競爭力的當務之急。
氣候緊急下,法律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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淨零排放是一個轉型過程,轉型中不同利害相關方產生的衝突與痛苦,法律角色能建立合理的程序機制,讓討論與對話發生。(攝影/馬雨辰)
淨零排放是一個轉型過程,轉型中不同利害相關方產生的衝突與痛苦,法律角色能建立合理的程序機制,讓討論與對話發生。(攝影/馬雨辰)

氣候緊急危機關乎所有人的生存權,中原大學財經法律學系教授林春元認為,法律界過去沒有處理氣候變遷的經驗,一直到2015年巴黎協議(Paris Agreement)甚或去年歐盟碳邊境調整機制(CBAM),才觸動法律圈意識到有必要去談論氣候議題。

整個淨零目標其實是一個轉型過程,轉型中不同利害相關方產生的衝突與痛苦,必須透過法律的角色建立合理的程序機制,讓討論與對話發生。

從這樣的角度檢視目前的轉型目標,林春元提到有幾點不足,首先是雖然各方有共識2050要達到淨零排放,但是在2050年以前,短、中期要達到的減碳目標與政策工具不清楚;第二是企業在轉型過程中,必須負擔起減少用電、提升能源自給的責任,但這些責任要求在目前路徑中也看不到。第三,氣候變遷已不僅僅是危機,更是正在發生的緊急狀態,若不採取有效行動,對人類社會將有大規模毀滅性後果,因此許多國家已經把《氣候法》改成《緊急法》,甚至有緊急命令權限。但是目前正在立法院審議的《氣候變遷因應法》,從政院出的草案版本到立院都缺乏這方面討論。

另外,減碳目標沒有明確監督機制,雖然相關立法談到人權與公正轉型,但是公民社會目前不曾有經驗與完善的機制,來透過氣候訴訟對碳排行為進行要求,最後是國際上目前因應氣候變遷,重視「減碳」與「調適」兩大工程,前者強調減少碳排放、達到碳中和,後者著重在協助脆弱的社區與環境,因應極端氣候帶來的衝擊,但台灣目前的氣候調適立法並不具體。

結合種種以上批評,雖然相較於2015年《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修法,目前已進步許多,但是相較於氣候緊急的嚴重程度,在制度規範上的努力仍然不夠,過去只有能源相關主管單位關切氣候立法,必須要讓不同主管機關都把氣候能源議題當成優先項目,才有足夠的組織與制度能量回應全球氣候緊急的規模。

跨界合作,以新觀點撬動減碳誘因

在4月20日論壇尾聲,行政院能源及減碳辦公室副執行長林子倫強調,以前台灣只談「低碳」,但現在單是減碳遠遠不夠,必須要從「淨零碳排」的目標倒推回來思考,在一定要達成淨零目標的壓力下,必須讓企業、法律與中央各部會跳脫傳統思考窠臼,找出新路徑。

而無論是企業或法律界專業意見,都提到目前台灣碳定價機制價格的設定過低,不足以撼動市場產生改變,必須透過具體管制碳排總量,協助台灣企業於全球淨零目標下提前轉型、爭取市場競爭力。這些轉型過程需要的新動能,需要企業界、法律人拋棄不適用的舊思維,用新觀點跨界合作,促成轉型成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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