挑戰兒少性侵追訴期高牆

【獨家追蹤】

回到9歲那年的河灘── 一位童年性侵倖存者,29年後獨立蒐證追尋真相
黎光(化名)在9歲時遭歹徒侵害並棄置大肚溪,多年後重返當年的犯罪現場,與救命恩人的後代重逢並以自己的力量蒐證提告,以阻絕加害者可能假釋、再危害社會的機會。(攝影/黃世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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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往專題

今年(2025)年初偶然的契機,黎光(化名)想起9歲那年遭歹徒性侵、重傷昏迷棄置河邊的痛苦記憶。她費盡心力調閱出法院聲稱已被銷毀的判決書,並土法煉鋼地自行蒐證、尋找被遺落的犯罪證據,重新向地檢署為近30年前的案件提告。

驚人的毅力與執著背後,是倖存者的罪疚感。從其獨立挖掘、重新出土的資料中,赫然發現在她的案件後,同一位加害人林國政竟然又將無辜的未成年少女姦殺身亡。《報導者》跟隨她的調查足跡與行動,一同尋找真相。

Ⅰ.大肚溪旁的村莊
「當時把我救出來是不是放在這邊?」

站在聯排透天厝旁加建的鐵皮建物前,黎光(化名)熱切地向門口耄耋之年的婦人探問。

「佇遮(tī tsia),對,」台灣中部9月的太陽仍然炙熱,光腳踩在屋外發燙水泥地的老婦人,露出靦腆微笑點頭稱是,「(我一直)
台灣台語,音讀liām,此處指掛念。
這小姐毋知⋯⋯。」

老婦從來沒有忘記這名小女孩,多年前被已故丈夫從農田旁的溪溝救回來時奄奄一息的模樣,聽丈夫說,當時是被綁住的,差一點淹死。

黎光扶著老婦的肩頭說,「我活得很好,現在可以做這個事情,很感謝阿公,如果阿公沒救我,我真的死在那裡,很偏僻、還有狗,很恐怖。」

29年後,黎光重返童年時被陌生男子性侵、棄置大肚溪旁的村莊,尋訪當年救命恩人──楊伸行的後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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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光重返童年時被陌生男子性侵、棄置大肚溪旁的村莊,意外與當年救命恩人、已故農夫楊伸行的親人重逢,激動擁抱農夫妻子。(攝影/黃世澤)
黎光重返童年時被陌生男子性侵、棄置大肚溪旁的村莊,意外與當年救命恩人、已故農夫楊伸行的親人重逢,激動擁抱農夫妻子。(攝影/黃世澤)
再見救命恩人一家

老婦人的媳婦剛從外頭回來,看到家門口小小的騷動,經過丈夫楊燈瑞(楊伸行的長子)解釋,馬上憶起那個終生難忘的場景:

「那時候妳還好小啊!看到我公公騎著鐵馬從田裡回來,怎麼上頭載著一個女孩子,身上穿著大人的長長白色汗衫,他好像把衣服脫給妳穿,我公公他沒穿衣服的樣子。我問:『你哪會帶一個囡仔轉來?』他說:『彼个強欲予人刣死
那個(女孩)幾乎要被人殺死
!』」

「我記得我對阿公還滿兇的,問我什麼都沒辦法表達,大哭喊叫『不要弄我!』怕他會不會又是另外一個壞人。對阿公很不好意思⋯⋯,」黎光在楊家人面前說。

純樸的鄉村,一個不知從何而來、沒穿衣服的小女孩,驚恐的楊家人首先想到的,是趕緊為眼前哭泣不止的女童洗淨身體。楊伸行的兒媳回憶,當時親手與小嬸在門外大臉盆,用水洗去黎光滿身的髒汙,並由小女孩提供的電話號碼,聯絡上她的媽媽,得知住址後,由小叔(楊伸行的次子)與小嬸開車送回家。

「後來驗傷沒有驗到精液,可是他其實是強暴成功的,所以我需要有被(救上岸後)洗掉(性侵跡證)的證詞。」這段時間裡,黎光獨自調查蛛絲馬跡的過程中,才知道當年她的案件因為缺乏直接證據而被輕判了。

「已經那麼久了,現在是想要做什麼動作?」兒媳不解地問道。

「她說那個人很壞,後面還有欺負很多人、殺小女孩,她現在要出來,重新告那個人,」楊燈瑞向妻子解釋。他和堂弟、里長、鄰長等人才剛陪著黎光,騎車去到鄰近大肚溪畔,憑著印象尋找、定位案發地點。

「後來他因為殺人判無期徒刑,但台灣的無期徒刑可以假釋
根據《刑法》第77條第1項,無期徒刑服刑逾25年而有悛悔實據者,得許假釋出獄,而在2005年修法前,假釋門檻為15年。從法務部2023年「假釋出獄受刑人統計分析」可發現,近10年(2013-2022年)無期徒刑假釋出獄受刑人657人,平均在監執行時間為17.9年,低於現行規定的25年,原因是許多案件發生於假釋門檻較低的2005年以前,大幅拉低平均服刑時間。
鑑於死刑適用日益嚴格的同時,作為死刑替代刑罰手段之無期徒刑卻於我國實務執行流於形式,導致無期徒刑制度空洞化,亦難以回應社會對公平正義的期待,在野黨立委於立法院第11屆第3會期提案修正,未來並將召開公聽會聽取各方意見。
修法草案將無期徒刑分為三級,第一級終身監禁不得假釋、第二級40年後才可申請、第三級則維持現行25年規定;法務部持贊成立場也提修法版本,草案送行政院審議,含犯殺人罪判有期徒刑10年以上者均不准假釋。
,他可能還會被放出來。我小時候沒辦法講清楚,也沒有能力,現在我懂了,也有能力了,我不能放過他。」黎光說著,像是某種宣言。

大難不死的小女孩,誓言向被遺忘與縱放的邪惡宣戰。

Ⅱ.脖子上的深色印記

看似微不足道日常瑣事,揭開埋藏在黎光身體內的創傷記憶。

第一個徵兆,出現在今年2、3月。

從事美容相關工作的黎光,時常嘗試各式保養的療法與器材。某次一位按摩師手拿著抗皺美容儀器靠近她脖子的部位,動作輕柔地準備淡化頸紋時,黎光突然感到非常害怕;對方也察覺到她身體不尋常的反應,不解地問:「儀器沒有很重,幫妳美容修復啊,幹嘛那麼緊張?」

黎光赫然意識到,一直以來只要有人靠近她的脖子,都感到很不舒服,卻從未找到原因為何。

第二個徵兆,出現在今年4、5月。

當時因為小感冒去耳鼻喉科診所看病,當醫師拿起簡單的工具準備檢查黎光的喉嚨時,她出現更激烈的本能反應,直接作勢打醫師,後者受到驚嚇大聲喝斥,「妳幹嘛那麼緊張!」才讓黎光回到現實的診間,而不是那個令她極度恐懼的模糊面孔。

「這兩件事情讓我覺得,我好像曾經有快被殺掉的感覺,就是在脖子這一塊,」黎光指著脖子中間一道暗沉的痕跡,「之前只是覺得這裡很醜,為什麼疤痕那麼深?好像有印象小時候有遇過不太好的事情,大概知道有去警察局被問話、去法院告一個人⋯⋯但大部分的片段是空白的,而且對警局、法院我都很排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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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生活偶然的瑣事,讓黎光於今年突然意識到脖子曾受到傷害近乎窒息的身體感受,由此開啟她尋找真相的契機。(攝影/黃世澤)
日常生活偶然的瑣事,讓黎光於今年突然意識到脖子曾受到傷害近乎窒息的身體感受,由此開啟她尋找真相的契機。(攝影/黃世澤)
勒痕、血、河水、狡猾的凶手

為了將零散的記憶碎片撿拾起來、逐一拼湊,黎光在一疊印有憤怒貓卡通圖案的便條紙上,每當想起一個關鍵的片段,便馬上將這些稍縱即逝的字句寫下:

真相只有一個 我要當自己の柯南 不能過追溯(訴)期 與事實不符!!! 脖子上の勒痕→殺人 丟棄大肚溪河畔→下午潮汐 下體出血(打圈)非未遂・漲潮(打圈)淹死→全裸 拐騙・校長の朋友 狡猾・要帶我去找爸爸 農夫來(?)救我

黑暗的記憶像打開潘朵拉的盒子,紛至沓來,受害的畫面愈來愈清晰。

9歲,小學三年級的暑假。黎光與弟、妹、表哥一起到住處附近的追分國小操場玩耍,一位大哥哥接近他們,表示自己認識校長與黎光的父親,取得這群孩子的信任後,藉要帶他們到別處玩之故,要4名孩童跟著他走,年僅3歲的妹妹沿路哭哭啼啼,最後不知何故僅有黎光一人,在無人的偏僻溪畔被該名男子侵害。

失去意識之前,她清楚記得,那名男子解下褲子的皮帶,置於死地般勒緊她的脖子。

「他掐我的時候,我還想說他不是我爸的朋友嗎?下一刻就昏了,」黎光指著脖子上的一道痕跡,「很多人會覺得我是保養不好有頸紋,這一道勒痕那麼的深,是小時候他用皮帶勒我的。」

與此同時,她也向民間團體與法律扶助基金會求助,然而因時隔久遠,相關單位對於案情都未能提供實質幫助,最後她親自跑到當年案件發生後,負責審理的台中地方法院,想要申請當年她受害案件的判決書。法院一度告知,因為時隔已久,判決書已被銷毀,「(法院的態度)就是他們很忙、司法官很忙,這麼久的事情,也不是什麼大案子吧,那麼急要幹嘛⋯⋯。」

放下手邊在台北的工作,黎光不停地與官僚冗長的層層轉接與身分查核周旋,判決書抄本終於在2025年5月20日補發下來:台中地方法院86年度訴字第110號刑事判決。

Ⅲ.憐憫加害者的司法制度
「⋯⋯林國政於85年(1996年)8月19日下午14時許,在台中縣大肚鄉追分國小後面,見到就讀該國小之張女(姓名、年籍詳卷)與張女之弟、妹、表哥等在水溝抓魚,即過去搭訕,表示要帶張女等去抓大魚,而將之帶至大肚鄉營埔村大肚溪堤岸釣魚,旋林國政認有機可乘,意圖姦淫張女,即表示要帶張女去沙洲摘香瓜,將張女獨自帶往大肚溪偏僻之沙洲地,再施以強暴而用手掐張女之脖子、毆打張女至其不能抗拒,並剝光張女身上衣服,以手指插入張女陰道來回抽動,嗣見張女陰道流血,而無興趣再姦淫張女始行離去,張女則受有兩眼結膜出血、前頸部擦破皮傷5.5×2.5公分、鼻部青腫及處女膜多處破裂傷併出血之傷害,嗣張女未及穿衣即趕緊逃跑,因見楊伸行在堤岸邊即喊救命,楊伸行見狀詢問狀況,並脫下自己之衣服給張女披上後叫人送張女回家。」

黎光閱讀完判決書上記載的內容,受害記憶愈加具體,卻有更多細節存在落差,真相是什麼?猶如籠罩在一團濃重的迷霧中愈加難辨。

最讓黎光無法接受的,是法官在量刑理由中寫道:「被告所犯強姦未遂部分,其著手實施犯罪行為而不遂,應依《刑法》第26條前段之規定減輕其刑。」

「判決書敘述他只對我指侵,然後我自己逃走,實際不是這樣!他其實是『既遂』而且用皮帶勒到我四孔流血,沒有穿衣服被丟在溪邊一個晚上,我其實應該是快死了,隔天才被老農夫從河裡面救起來,把我清洗乾淨,送回家才去驗傷,所以沒有驗到精液。」

這份28年前的判決書中,還有更多黎光所不知道的事實「出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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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5月,台中地方法院將29年前林國政犯案的判決書補發給黎光。(攝影/黃世澤)
今年5月,台中地方法院將29年前林國政犯案的判決書補發給黎光。(攝影/黃世澤)
加害人林國政:15年兩度進出監所,接連犯下性侵與姦殺案

在她的案件發生一個月前(1996年7月18日下午14時30分許),被告其實就用類似手法,在追分國小誘拐一對未成年兄妹,林國政出手毆打、恐嚇他們登上竹筏,欲流放到彰濱工業區海邊,兩人機警逃走才倖免於難。此案法院僅依「以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處有期徒刑8月」,加上對於黎光「以強暴至使不能抗拒而姦淫未遂,處有期徒刑5年2月」,兩案合併起來的刑期是5年8月。

這是黎光第一次知道加害人的姓名。

「這個人應該不只這樣吧?」── 一股直覺湧上心頭,上網查詢的結果令她不寒而慄:同名同姓的林國政,竟然是犯下曾經喧騰一時的「雲林葉小妹姦殺案」的凶手。

2011年,有多項竊盜、強制性交及妨害自由等前科的林國政,因在獄中表現良好縮刑期滿
受刑人在監期間表現良好,依監獄行刑法規定縮短刑期,並服刑期滿出獄。
出監一個多月,就在其所居住的雲林縣莿桐鄉誘騙葉姓國二少女至其住處,性侵殺害後棄屍彰化溪州鄉空地低窪處。

根據法院判決資料,在殺害葉小妹前,林國政就曾因兩次性侵案入獄:1996年他因性侵未成年少女(即黎光受害案件)與妨害自由罪,被判刑5年8個月;2000年假釋出獄,又在2002年持刀在斗六工業區性侵女子,被判刑9年。林國政在台中監獄服刑9年期間由醫師和專家先後做過7次評估,屬再犯率極高的危險群,2011年2月2日刑滿出獄,在3月就犯下姦殺案。

制度補破網,司法卻投以同情眼光
此案在當年引起社會強烈的悲憤,直接影響到立法院迅速修訂《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增訂第22-1條,將刑後強制治療
1990年代至2000年初期一連串震驚社會的性侵害案件,是促成性侵強制治療制度最主要原因。在憤怒與不安的輿論壓力下,普遍認為往昔與一般罪行並無二致的性侵害案件,應該要採取更嚴格的預防方法,在司法處遇之外,再多設一道「安全閥」。
1993年,中興大學女學生范錦瑜遭謊稱替女兒徵求家教的陳錫卿姦殺(最初被指為共犯的呂金鎧歷經高院更7審,由新的DNA 鑑定技術排除涉案),由於陳錫卿甫因妨害風化案件假釋,出獄5天就犯案,後續在討論《性侵害犯罪防治法》草案的過程中,民意代表與犯罪學者就主張強姦犯須經過治療,否則不得假釋,以避免更多悲劇發生,開啟了以「治療」概念加入刑罰的濫觴。
從1990年代中期後經過多年修訂,於2005年史上最大規模的「刑法修正案」中,確立了《刑法》第91-1條,2006年開始實施,規定所有妨害性自主案件者,無論情節輕重,皆須進行一系列的治療以及評估,若風險持續則須送往刑後強制治療。
2011年,因兩度性侵服刑9年的林國政出獄40天後,即在雲林莿桐鄉姦殺葉姓女國中生,震驚全國,加上前一年民眾及輿論對於高雄女童性侵案判決的不滿,形成以汰除「恐龍法官」為訴求的「白玫瑰運動」,引爆萬人上街抗議,一時之間,社會對於性侵犯威脅婦女及兒童人身安全的恐懼,以及司法無法為受害者伸張正義的不滿,達到另一個高峰。
立法院因應這股民怨,火速於該年修訂《性侵害犯罪防制法》,新增第22-1條,將原本只規範2006年後犯案者(《刑法》第91-1條訂立後方才適用)的強制治療規定,溯及既往到2006年以前,將過去、現在甚至未來(以各種量表評估再犯風險)可能的性侵加害人納入強制治療,以預防高風險加害人再犯。
擴大溯及至2006年6月30日以前犯性侵害犯罪之加害人,以補上對高風險性侵犯強制治療的漏洞
林國政前兩次犯行發生在2006年實施強制治療規定之前,由於法律不溯及既往,因此並不適用。
;監察院也於2011年底公布調查報告,指出各環節政府單位的嚴重疏失,糾正法務部及雲林縣政府。
相對於立法與監察權因應民意怒火,從制度上「補破網」的行動,握有國家刑罰權的司法體制,則是詳細審視犯下凶殘惡行之人的生命歷程
判決書綜合引述專業鑑定者的評估報告,建構出林國政的人生歷程與心理狀態:
教育程度僅國中肄業,因過去與女性相處挫敗經驗,產生慢性創傷症候群,長期性情緒低落,有明顯自殺意念,已達重型憂鬱症之程度⋯⋯
上訴人嬰幼兒階段常發燒延誤病情(左右耳均重聽),智能偏弱,認知能力較差,有服用精神科藥物,國中輟學後與案父從事資源回收及肥料運送工作,提早社會化,家庭經濟薄弱,父母國小學歷,忙於工作,無暇教養,生活無目標、社會支持能力弱,自制能力不足、道德倫理薄弱及混亂……
在監約十年的影響,對上訴人而言,覺得是浪費時間,單純剝奪自由的處遇對上訴人可能起不了處罰及警惕的作用。離開監獄共二次,發現監獄之外的世界有變化,馬路是大同小異,電動玩具消失了,多了網咖,監視器及警察變多了……
上訴人的言行顯現出需求滿足凌駕於道德之上,自制能力不足,言行常由慾望所主導,顯示上訴人的自我內在支持系統、家庭支持系統、社會支持系統全部均不佳,是容易涉及非法行為的高危險群……
由以上之分析可以確定上訴人先前所受的強制治療似乎無效(再犯因子甚高),而在未治癒的情況下即出監,出監後也未受監控,在不能確定其被治癒情形下最好的方式就只有隔離一途,而依上訴人受測誠實度來看,要分辨治癒有無效果應是不難才是,可惜的是,我們國家在此相關制度及執行人員並不完善,也不是那麼重視,有些制度及執行也僅是敷衍有做就好,並未徹底執行,悲,慟。
,認為「尚非全無教化遷善之可能」。一、二審判處死刑後,2013年於最高法院召開生死辯
最高法院決定從2012年12月起,就刑事二審宣告死刑案件,一律行言詞辯論,以示慎重,並彰顯司法對於生命的尊重。第一件在最高法院進行死刑量刑言詞辯論的案件,為吳敏誠槍殺前女友案,吳敏誠被控於1993年殺死女友,服刑出獄後結識黃姓女友,因財務糾紛,於2009年在黃女任教的托育中心前當街槍殺她。此案一審被判無期徒刑、二審改判死刑,2016年最高法院無期徒刑定讞。
──同年也是劃時代的「吳燦基準
2013年初,最高法院收到一件曾在一審被判無期徒刑、二審改判死刑的「吳敏誠案」,時任最高法院法官吳燦,在撤銷發回此案的理由中(最高法院102年台上字第170號刑事判決),首次在司法實務中企圖將2009年內國法化的國際人權公約與我國《刑法》接軌,引述人權公約中要求死刑案件應嚴格遵守正當法律程序。
具體作法則是以《刑法》第57條列出的10點量刑要素為基礎:「逐一檢視、審酌,以類似『盤點存貨』之謹密思維,具實詳予清點,使犯罪行為人係以一個『活生生的社會人』而非『孤立的犯罪人』面目呈現,藉以增強對其全人格形成因素之認識,期使刑罰裁量儘量能符合憲法要求限制人民基本權利所應遵守之『比例原則』。」
吳敏誠案的最高法院判決影響深遠,被通稱為「吳燦基準」,使得後續法院在審理法定刑度可達死刑的重大案件時,明顯較以往多出更大量的篇幅描繪被告的人生,並且更頻繁委託專家訪談與調查,據此一一盤點《刑法》第57條各項事由。簡言之,此後對可求處死刑被告的人生歷程,法院開始投注前所未有的調查資源,以在判決書上詳細論述判決理由。
」使刑事司法審判開始轉向「理解被告人生」的關鍵──最高法院最後以無期徒刑定讞
司法視角以充滿同情與憐憫的眼光,在判決書的語言中充分顯露,審判黎光案的台中地院強調
台中地院86年度訴字第110號刑事判決 1997年5月28日,審判長郭同奇:
「爰審酌被告之素行資料、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及被告屢次對於未經世事、毫無防衛能力之少年或兒童施以暴行或性侵害,惡性甚為重大,惟被告本身亦年紀尚輕、智慮未周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以示懲儆。」
:「被告本身亦年紀尚輕、智慮未周」;雲林葉小妹案的最高法院則特別提及
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2575號刑事判決 2013年6月27日,最高法院刑事第九庭審判長黃正興:
「其於強制性交B女後一時失控而將其殺害,非蓄意謀劃,而上訴人於偵查中曾一心求死,復向第一審法院提出懺悔書,並於偵審中一再請求法院讓渠到死者墳前上香致歉,雖未能如願,惟已顯示其懺悔之意。」
:「其於強制性交B女後一時失控而將其殺害,非蓄意謀劃⋯⋯並於偵審中一再請求法院讓渠到死者墳前上香致歉,雖未能如願,惟已顯示其懺悔之意。」
「但上訴人自出生後,其家庭教養能力不足,學校教育功能不彰,沒有任何朋友,社會疏於救援,被孤立於群體之外,國家又未善盡教化矯治之責,猶如社會之棄嬰,國家之孤兒,其父母、學校、社會、國家豈能推諉卸責,不共同分擔一點責任,而將刑事責任完全推由上訴人承擔?」

黎光至今仍記得,在法院外面,林國政的媽媽抱著還在餵奶的小女兒,向黎光母親哭訴,「說她兒子弱智、女兒也還小,請我媽原諒他們。我那時就不解,弱智可以騙人?他騙走我們一群小孩,還狡猾地只留下我犯案,智能不足做得出來?但我也沒說出來,事情發生後,我不是哭就是不說話。」

Ⅳ.「她死了,我活下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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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光在追索案件的過程中,看到更多受害者淒慘的遭遇,心中有著倖存者的罪惡感,更難以理解司法為加害者減刑的標準。(攝影/黃世澤)
黎光在追索案件的過程中,看到更多受害者淒慘的遭遇,心中有著倖存者的罪惡感,更難以理解司法為加害者減刑的標準。(攝影/黃世澤)

從歷次判決中,黎光對於減刑標準感到難以理解,司法彷彿想方設法「合理化」被告的犯罪行為──第一次是思慮不周、姦殺犯行則是因為與女性相處不順與智力缺陷。 對她而言,得知葉小妹的遭遇是真實的切膚之痛,使她再次經歷小時候被性侵與瀕臨死亡的痛苦過去。

「那時候剛挖到這個案件,把我的判決書跟這個案子連接起來的時候,感覺天崩地裂,勾起更多的細節,跟我(遭遇)的手法如出一轍!她是舌骨骨折
根據判決書的犯罪事實,林國政「以紗布勒頸繼之以雙手緊掐B女頸部約數分鐘,導致B女舌骨骨折、窒息死亡」。
,我是一直吐血,我們也都被遺棄在荒郊野外。」

感同身受後,隨之浮現的是倖存者的罪惡感。

「我覺得是我害了葉小妹!小時候沒有把他的罪行一五一十講出來,他被判太輕了,才能接著害這個人。」
當年有限的證詞

循著黑暗中的足跡往前回溯,當時在警局接受調查詢問的場景一幕幕浮現,可怕程度超過實際受侵害當下。

「那時候做筆錄的都是男性警察,問什麼我都是哭或者是不想回答,那時覺得只要男生就很恐怖,不太知道這個人會不會再加害於我。問法就只有選擇題,他有這樣嗎?他有那樣嗎?我就Yes or No,印象停留在警察問『他有沒有用手對妳怎麼樣?』我就大哭了。在場的還有幾個跟我年紀差不多的小孩,可能是判決書第一案被拐騙然後逃走的那對兄妹。」

協助未成年人進行司法警詢程序的社工、司法詢問員等專業者,在當時仍付之闕如,黎光在警方問話過程中飽受驚嚇,完全無人關照其感受與情緒,受害者在充滿壓力的環境中,僅能提供極為有限的證詞,具體而微反映出,那個時代警方辦案手法粗糙的普遍問題。

其中因偵辦瑕疵導致最嚴重後果的案件,就發生在黎光受害4個月後。1996年12月29日,距離大肚約20公里的台中東區旱溪五街48巷,又有一名5歲女童遭人以竹竿性侵,在社會輿論極大壓力下,檢警為求迅速破案,卻因採證、偵查與詢(訊)問過程中問題叢生
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無罪定讞的判決書中(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395號刑事判決),具體指出被告受到警方壓力下的自白,不是出於自願(任意性),因此不能當作證據:
被告因酒後追逐彭姓女童,先遭路人圍毆,繼而被警方逮捕,於第二次警詢、第一次偵訊時,酒精影響逐漸退去,意識漸清醒情況下,身處警局內封閉環境,無辯護人或親友在場,面對緊接在後之檢警詢(訊)問及民眾、記者多人對本案之關切,心理壓力鉅大,自由意志受壓抑,所為自白難認出於任意性。
,被告謝振茂歷經14年纏訟後無罪定讞,真凶至今仍逍遙法外,女童受害後長期營養不良,18歲即過世。
性侵再犯事件層出不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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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肚溪畔景物依舊,被隱藏的過去與當下產生連結。(攝影/黃世澤)
大肚溪畔景物依舊,被隱藏的過去與當下產生連結。(攝影/黃世澤)

十多年過去,我們的國家可曾記起林國政案的教訓?近年幾起新聞社會版角落的案例,仍讓人看到高風險性侵犯不斷再犯,法律制度形同虛設。

2022年,屏東禪寺出家人黃光亮(原名黃崑亮)性侵未成年二審判決13年有期徒刑,驚人的是,他從1971年25歲開始就性侵5人,判9年減刑5年出獄,1977年2月間涉入性侵殺害國中女生鍾正芳命案,從死刑減為10年6月,出獄後又有2人受害,半世紀來總計8名女性慘遭毒手
根據《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3年度侵上訴字第46號刑事判決》:
茲依其數十年來所犯與本案犯罪類型相同即妨害性自主罪之前案紀錄始終不絕且行徑惡劣,略計如下:
⑴被告自年輕時起,於(民國)60、61年間即曾因對包括4名國中少女在內之5名女性,以持刀逼迫、灌醉、扼頸等方式,予以強姦(強制性交)得逞⋯⋯判處有期徒刑9年⋯⋯(嗣因64年間施行減刑,經減為有期徒刑4年6月),於65年12月16日假釋出監付保護管束。
⑵嗣上開出監未久,於66年2月間,即又對國中女生下手犯強姦(未遂)殺人及遺棄屍體罪⋯⋯死刑之判決,嗣經最高法院兩度撤銷發回更審⋯⋯改判無期徒刑,(嗣因77年間又施行減刑,經減為有期徒刑10年6月),於77年6月25日出監執行完畢。
⑶於82年間再乘被害女子酒醉而犯乘機姦淫(性交)罪⋯⋯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年⋯⋯於93年3月29日縮刑假釋出監,94年10月2日期滿執行完畢。
衡諸被告此前已對7名成年或就讀國中之少女犯妨害性自主罪,其中一名甚至遭其殺害,茲形式上就諸此各罪之執行,距本案犯行均已經執行完畢逾五年以上,然依其行徑,仍可見被告之性格傾向及主觀態度,對於他人性自主權之尊重顯然嚴重欠缺,多年來均未因入監執行及獲政府施以減刑寬典之德政感召而改善,下手犯罪之對象復多選擇涉世未深、自我保護能力較弱之國中女生,或如本件罹有智能障礙之被害女子而為,潛在之惡性甚深,未因年事已長或披袈裟以出家人形象示人而消弭,基於特別預防之必要,期能確實收刑罰矯正之效果,量刑不宜過輕。是依個案之情節考量,原判決量處有期徒刑13年,尚屬適當。
,其中1人冤死。
2024年,台南新市陳明順性侵80歲婦人,他自1979年起已犯下8次持凶器性侵少女,2021年出監後,從該年11月到2024年8月,由台南市衛生局委派心理師進行身心治療及輔導教育
根據「高等法院台南分院113年度聲保字第867號刑事裁定」:
「⋯⋯受處分人在前揭有期徒刑執行期間,於107年(2018)10月3日經法務部⋯⋯Static-99評估為8分,屬高度再犯風險,5年再犯率為39%,10年再犯率為45%,於刑中接受〇〇監獄安排之身心治療及輔導教育後,出監前經評估其再犯危險未顯著降低,認有施以身心治療、輔導教育之必要,而於期滿出監時,經〇〇監獄轉銜通報〇〇市政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安排後續處遇。
受處分人於出監後之身心治療及輔導教育,係由衛生局委派心理師至受處分人自宅或〇〇區公所會議室執行,自110年11月5日起執行初階個別課程,並於111年3月25日起安排進階個別課程,截至113年8月間,處遇期程共計27個月。
嗣於113年8月間,經主管機關提出之個案匯總報告及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社區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處遇成效評估報告(下稱處遇成效評估報告),認受處分人有高度暴力危險性及再犯可能性,建議評估強制治療之必要;復經衛生局113年度第9次性侵害犯罪加害人評估小組會議(下稱衛生局評估小組會議)評估結果,認受處分人有再犯之風險,而決議應送請檢察官聲請強制治療⋯⋯」
持續27個月,結果是:2024年8月性侵老婦並拍攝性影像,今年5月最高法院駁回上訴、有期徒刑14年定讞

從上世紀橫跨到21世紀一系列性侵與女童姦殺案暴行,突顯性侵犯治療的局限、再犯風險難以評估、受刑人出監後各單位缺乏橫向聯繫、後端社區的不設防狀態⋯⋯種種盤根錯節的結構性問題重蹈覆徹,幼小的受害者無力改變一切,卻阻擋不了倖存後的她們尋求正義的決心。

土法煉鋼寫出刑事告訴狀

「她死了,我活下來,現在要為她報仇。」黎光彷彿將葉小妹死去的生命背負在肩上。

一開始的悲憤過後,她在無數的日夜裡冷靜研讀判決書,仔細比對與自身記憶的差異,嘗試建構出具體的時間、空間、犯行。

對法律一無所知的她,自行搜集法條,並在ChatGPT的協助下,「土法煉鋼」寫出一份刑事告訴狀,於6月中親自到台中地檢署遞狀告發林國政──上面詳列的罪名,包括殺人未遂、強制性交、對未滿14歲兒童性交等,都是28年前因缺乏事證而在判決書上所沒有的重罪。

「遞狀子的時候,就是一個儀式感,覺得要為自己做這件事情。有沒有受理,我其實抱著很悲觀的想法。」
因著這段時間以來的自行研究,黎光深知很高機率會像許許多多童年時期的性侵受害者一樣,被阻擋在追訴權時效的高牆
2006年以前發生的犯罪案件,最重本刑在10年以上的罪,追訴期為20年。
之外——法務部於今年8月預告修法《刑法》第80條,性犯罪追訴期改由受害者成年後起算,但即使未來在立法院通過,新的規定仍無法溯及既往。

沒想到地檢署以編號「114年度他字第5643號」收案蓋章後,隔天她就接到檢察官的電話。「請問我的案子有在偵查嗎?不是過追訴期了?」黎光充滿疑惑地問電話另一頭的檢察官,「他說有,有在進行中,我就等通知。」

Ⅴ.陽光下永恆的稻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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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光隨身攜帶一疊便條紙,把腦海中想到的字句與印象及時記下,逐漸拼湊起關於案件的記憶。(攝影/黃世澤)
黎光隨身攜帶一疊便條紙,把腦海中想到的字句與印象及時記下,逐漸拼湊起關於案件的記憶。(攝影/黃世澤)

記憶之外,下定決心找出真相的黎光,一步步的調查,來到當年的案發現場,尋找實際的線索。

追索的行動,源於《報導者》記者於8月中旬與黎光進行訪談前夕,她為了準備受訪資料,打電話給妹妹,詢問是否記得此事?幸運的是,妹妹完全都記得──主要的原因並非當年3歲的她有超越幼兒發展曲線的記憶能力,而是案發後,母親帶著她拜訪判決書中救了黎光一命的楊伸行,持續數年,因此對於姊姊遇害、被搭救的過程印象深刻。

黎光卻完全被蒙在鼓裡。

「把一切當作沒有發生」,是周遭家人甚至社會面對此事的態度。黎光也以此生存本能,不去觸碰絲毫的創傷記憶度過往後30年人生:

「基本上我小時候的回憶就是選擇遺忘,我爸媽也從未提那件事情,我覺得對人格影響很大,自卑感、自我否定很嚴重,那些話語是會留在身上的:媽媽會跟妳說『很丟臉,不要跟別人講』;哥哥說『怎麼那麼笨,會被騙』;爸爸覺得『女兒就這樣了』。我相信很多受害人都會有這些感覺,小時候不知道那叫『檢討受害者』,整個社會都有這種傾向。」

這一次,她拒絕遺忘。

「為了要跟你見面,我就想說把一些細節再弄得更清楚,隔了這麼久之後才第一次知道(母親與妹妹持續數年造訪救命恩人)。感謝老天爺把這一切告訴我,滿驚訝的,覺得我媽怎麼不是帶我去呢?我才要去感謝他(楊伸行),」黎光對記者表示。

這麼多年過去,老農夫應該已經不在人世了,但是他的後代是否曾經耳聞或傳述與此案相關的片段印象呢?

尤其是被救上來的時間點,是黎光念茲在茲最需要釐清的關鍵:「印象中我醒來的時候是在他們家的大廳,但是判決書寫說我(在沙洲)馬上就逃跑了。我需要有證據證明我是被遺棄在溪裡,過了很久才被撈上來,差一點死掉。只要他們的家人有印象,大概被救上來時的情形,就有機會讓殺人未遂的訴求更清楚。」

妹妹也協助黎光挖掘自身的記憶,透過Google地圖的街景影像,逐一推測方位、逐步縮小範圍,鎖定台中市大肚區巷弄,大膽標出楊伸行家可能的地址。

憑著這條線索,9月中一個晴朗無雲的週末下午,《報導者》隨著黎光來到營埔一街附近,經由村民的帶領來到鄰長家,鄰長又帶著我們到營埔里里長楊宗吉的辦公室。

「這裡有一個老歲仔(lāu-huè-á)叫楊伸行嗎?」 向眾人說明來意後,黎光在紙上寫下老農夫的姓名。

「楊伸什麼?」剛好來找里長泡茶聊天的村民戴金財問道,他從小在這裡長大,熱心地方公共事務,曾經擔任過追分國小96學年家長會長

黎光一個一個字地緩緩說出:「楊、伸、行。」

「他人已經不在了,妳說的是我親阿叔。曾聽他說救一個人,原來是妳,」戴金財壓抑情緒,以冷靜的語調說著。

黎光卻已掩不住滿腔的激動,尖聲驚呼:「真的假的,真的還是假的啦!伊是你的誰?」

「親阿叔,」戴金財後來解釋,他的父親與楊伸行是同母異父,因此姓氏不同,但與楊家後代感情十分緊密。

「多謝!伊共(kā)我救誒啦!」黎光詳述當年林國政在此地犯案後,隔幾年又犯下女童姦殺案,雖然被判無期徒刑,但很擔心被假釋出來再害人,因此想要再告他一次,需要楊家後代人的證詞,協助未來在司法上提供證據。

戴金財趕緊用手機聯絡堂哥(楊伸行的兒子楊燈瑞),連同里長、鄰長、鄰長的兒子,一行五人分乘多台機車,前往楊伸行的稻田──如今由戴金財耕種的這片田旁,即是黎光遇害、被救起的大肚溪。

隨風搖曳的綠色稻田還未轉黃,楊燈瑞感嘆道:「那時候我30來歲,現在也白髮蒼蒼了。」

「阿公是什麼樣的人?」黎光問。

「叔叔和藹可親,很單純,去工廠上班,下班再來種田,以前這樣過日子。小時候跟我堂哥玩在一起,我們都跑到大肚溪去游泳,以前都很乾淨空曠、可以看到河床,現在變樣了,雜草、樹都長出來,」戴金財說。

「謝謝阿公,我覺得他現在應該也在這裡。」黎光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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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片天空下、同一片土地裡,重返大肚溪畔的黎光,帶著截然不同的心境,有著希望。(攝影/黃世澤)
同一片天空下、同一片土地裡,重返大肚溪畔的黎光,帶著截然不同的心境,有著希望。(攝影/黃世澤)
案件進度:台中地檢署收案,等待決定起訴與否

由於黎光的案件距今29年(發生在1996年8月),10年以上重罪的追訴權時效最長20年,要到2006年《刑法》第80條修法以後,才延長為30年,根據當年規定,極可能超過追訴期、檢方無法起訴。

考量到此困境,只能由釋憲突破,《報導者》記者主動為黎光聯繫義務協助兒少性侵受害者聲請釋憲的律師蔡尚謙,其所聲請之案件已被憲法法庭受理(112年度憲民字第384號,另一件由邱顯智、劉繼蔚、黃守鵬律師聲請之「謝春德案」目前也以「114年度憲民字第691號」併案受理中)。

蔡尚謙正式協助本案後,代表黎光於今年9月中赴台中地檢署偵查庭,重新說明時間、地點、發生經過,確認當年檢方沒有用殺人未遂及強制性交既遂來辦理,承辦檢察官當庭表示,會參考完整證據資料、重新計算時效,看是否可能拉到最長(30年),即可直接起訴,否則仍須加入釋憲。

為協助檢方釐清案情,《報導者》記者於截稿前夕已將赴大肚犯罪現場採訪之錄音檔、側拍影像等資料,透過蔡尚謙陳報給偵辦此案之檢察官,作為進一步調查的依據。

索引
Ⅰ.大肚溪旁的村莊
Ⅱ.脖子上的深色印記
Ⅲ.憐憫加害者的司法制度
Ⅳ.「她死了,我活下來」
Ⅴ.陽光下永恆的稻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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